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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千里走单骑

[【原创】] 范跑跑被取消教师资格,你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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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就事论事的谈倒没什么,我就怕你们大家说过头了,又要开“世界大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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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2楼winwun于2008-06-16 22:22发表的 :


你没看懂。

评定和取消,都是一个部门决定的。
.......
就目前我所掌握的资讯来说,吊销范美忠教师证的是国务院教育部门而非地方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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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4楼千里走单骑于2008-06-16 22:25发表的 :

我不赞成范跑跑之跑与猖狂言论,但他有独立的思维,即使这种思维不正确,不是我们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但我们应该宽容。只有当我们都有宽容心,并自已能够独立思维,而不是被他人替代思维的时候,我们才能进步。


错!错!错!错!错!错!

现在范不是一般的恶,而是极恶!

对范宽容,就等于严重侵害了社会正气.

现代社会已经很缺乏正气了,如果再对范这样的极恶放任不管,那么我们向往的社会正气的树立,希望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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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1楼尚戚于2008-06-16 22:34发表的 :

就目前我所掌握的资讯来说,吊销范美忠教师证的是国务院教育部门而非地方教育部门。


羊城晚报:

获悉学校已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国家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解除继续聘用,但原因不详。范美忠表示会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对发文单位予以起诉。

  范美忠说,6月11日晚接到卿校长电话,表示都江堰教育局当日来校通知,转达国家教育部指示,吊销他的教师资格证,学校也不能再聘用他了。

  对于通知到底来自何处,具体内容怎样,为什么要取消他的教师资格等等问题,范美忠表示不大清楚,但这一切已在他意料之中,事件发生后,他已做好最坏的打算。

  “我要捍卫我的权利与尊严!”范美忠表示等他拿到文件,明确发文单位后,他会请律师对其提出诉讼,“凭什么取消我的教师资格”?

http://www.chinanews.com.cn/edu/ ... 06-16/12830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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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错!错!错!错!错!错! 现在范不是一般的恶,而是极恶! 对范宽容,就等于严重侵害了社会正气. 现代社会已经很缺乏正气了,如果再对范这样的极恶放任不管,那么我们向往的社会正气的树立,希望在哪里?

我认为,希望在于宪法明确的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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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资讯有问题。教师法都规定了,国务院教育部只对大专院校的教师资格作出评定。

另外,据说范还是个基督徒,我认为这种行为和言论和基督教的精神是严重违背的——他不配做个基督徒。

当然,还有些人满足于自己的层次比较高,那就见仁见智了——总之我一直倾向于,凡是认为自己层次高的,他的层次肯定不高,呵呵。也许有人看到了大海的尽头,而有人却只看到了10米外的海岸线——却以为这就是尽头。

睡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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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8楼凉风起于2008-06-16 22:29发表的 :



尚戚兄,有时间到凯迪或天涯讨论吧,这里的言论空间很小,讨论的层次也很低,说话履薄冰似的,哪句话不对说不定就禁言了,多说没什么意思
凯迪猫眼看人、和天涯的书话、关天、杂谈都有些不错的帖子,有良知的人都会支持范的


论坛早已规定不允许违法乱纪的人存在,不允许违反社会道德的人存在.

这有什么错啊?

现在讨论的问题不是学术问题,而是很严肃的道德、法律问题.

一个道德上有严重问题的人,怎么可能被论坛继续容忍?如果被某个论坛容忍,那只能说明那个论坛有问题.

某些人竟然说"有良知的人都会支持范的", 请问:这样的人的良知在哪里?哪一点儿是良的?恐怕是香臭不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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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风起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6-16 22: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2楼yuanxq于2008-06-16 22:35发表的 :
现在范不是一般的恶,而是极恶!

对范宽容,就等于严重侵害了社会正气.

现代社会已经很缺乏正气了,如果再对范这样的极恶放任不管,那么我们向往的社会正气的树立,希望在哪里?
.......
你评价范极恶的标准是什么,难道就因为他不合大众的道德要求?古代社会提倡三从四德,照你的逻辑是不是那些不遵守三从四德的妇女就应该被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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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其实没必要非得要求别人接受你的观点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你的言论代表你的立场,你的素养和你的形象。请你在发言的时候慎重把握好“度”。。。。。。。。。

范跑跑的问题,他当时的行为肯定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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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7楼凉风起于2008-06-16 22:41发表的 :

你评价范极恶的标准是什么,难道就因为他不合大众的道德要求?古代社会提倡三从四德,照你的逻辑是不是那些不遵守三从四德的妇女就应该被惩罚?

你的理解能力也有限。他是你这一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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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风起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6-16 22: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6楼yuanxq于2008-06-16 22:40发表的 :
论坛早已规定不允许违法乱纪的人存在,不允许违反社会道德的人存在.

这有什么错啊?

现在讨论的问题不是学术问题,而是很严肃的道德、法律问题.

一个道德上有严重问题的人,怎么可能被论坛继续容忍?如果被某个论坛容忍,那只能说明那个论坛有问题.

某些人竟然说"有良知的人都会支持范的", 请问:这样的人的良知在哪里?哪一点儿是良的?恐怕是香臭不分吧?!
.......
什么叫违反社会道德?秋瑾是不是违反社会道德?伏尔泰、狄德罗、潘恩是不是违法社会道德?美国的废奴运动算不算违反社会道德?当年写出《资本论》的马克思算不算违反当时的社会道德?请问是谁规定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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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4楼尚戚于2008-06-16 22:38发表的 :


我认为,希望在于宪法明确的依法治国。



看来你不是教师.

法律有明文规定. 希望你有功夫看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

第25楼有片断.

若真想了解,还可寻找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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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5楼winwun于2008-06-16 22:40发表的 :
那是资讯有问题。教师法都规定了,国务院教育部只对大专院校的教师资格作出评定。

另外,据说范还是个基督徒,我认为这种行为和言论和基督教的精神是严重违背的——他不配做个基督徒。

当然,还有些人满足于自己的层次比较高,那就见仁见智了——总之我一直倾向于,凡是认为自己层次高的,他的层次肯定不高,呵呵。也许有人看到了大海的尽头,而有人却只看到了10米外的海岸线——却以为这就是尽头。
.......

  capricorn_ye 兄已经给出了出处,不知道winwun兄从哪里得来的咨询呢?

  “凡是认为自己层次高的,他的层次肯定不高”,这句话不敢苟同。改成“认为自己层次高的,他的层次不一定高”还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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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6 22: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2楼yuanxq于2008-06-16 22:35发表的 :



错!错!错!错!错!错!

.......


范是价值观的错误,他的行为并没有事实的伤害。至于范跑跑之跑是不对的,园地已有相关探讨,主流是对他否定的。因为他的价值观而否认他的一切,并判定极恶,这样的主观性太大。

我们应该批判他,但从中央部级直接下达取消资格,太过份了,明显的人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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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风起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6-16 22: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程序严重违法

四川都江堰光亚中学教师范美忠因在地震来临时,率先跑出教室引发社会热议。近闻学校已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国家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解除继续聘用。笔者以为,教育部的这一决定程序上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教师资格证书属于我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之一种,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教师资格证是公民从事教育职业的基本前提,依据本条,属于行政许可自无异议。此外,吊销资格证书属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之一种,行政处罚法第8条明确规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政处罚。故此,教育部决定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从程序上受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约束,从实体上受教育法等相关实体法律约束。作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教育部不能仅仅因为不赞成范美忠的逃跑行为,就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情况下,打碎一个公民的饭碗。相对于范美忠的先跑行为而言,国家最高教育主管部门这种公然违法行为,更应当受到社会的关注和谴责。
  
依照前言的法律,教育部处理范美忠事件,至少要履行下列程序:一、进行事实调查,并形成证据。二、在进行处罚之前,实行听证;三、作出正式的处罚文书,告知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送达相对人范美忠。四、处罚文书中要告知范美忠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从目前网络公开的消息来看,教育部显然未遵守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同样,教育部也未遵守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果说范美忠的行为尚具有可争议性的话,显然教育部行政行为的非法性具有不可争议性,依法必须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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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3楼尚戚于2008-06-16 22:45发表的 :


  capricorn_ye 兄已经给出了出处,不知道winwun兄从哪里得来的咨询呢?

  “凡是认为自己层次高的,他的层次肯定不高”,这句话不敢苟同。改成“认为自己层次高的,他的层次不一定高”还差不多。
.......

要不要打赌啊?我根据的咨询就是教师法。

你根据的咨询仅仅是个报道,是范说的。

评定和取消必须是一个单位,这是最起码的常识。

我和你赌100个论坛币——如果你拿出国务院教育部发的文,那我就输了;否则就是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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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8楼l1618于2008-06-16 22:43发表的 :
大家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其实没必要非得要求别人接受你的观点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你的言论代表你的立场,你的素养和你的形象。请你在发言的时候慎重把握好“度”。。。。。。。。。

  深表赞同,希望各位也保持风度。
看来你不是教师.

法律有明文规定. 希望你有功夫看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

第25楼有片断.

若真想了解,还可寻找全文阅读.

  我不是教师。不光这两个法律我看过,《未成年保护法》我也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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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是越谈越跑题了,都说到哪去了。。。。。。。。。。。。。



“中场”休息,老酷锁帖大家睡觉去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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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9楼winwun于2008-06-16 22:43发表的 :


你的理解能力也有限。他是你这一边的。。。



winwun你才算理解错了.

我明确声明:我是coolman兄这一边的.

难道我写得太晦涩了?

我写得再明白不过了,怎么还会被误解?

对范,我是极力赞同教育部的决定的.

由教育部作出撤消其教师资格的决定非常好. 如果仅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撤消了他的教师资格,从理论上说,会有漏洞,即范还有可能会从别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那里获得教师资格.

这样一来,范就彻底不用再幻想着继续混在教师队伍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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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0楼yuanxq于2008-06-16 22:51发表的 :




winwun你才算理解错了.
.......

哦,希望没人说谎。

当然我更希望,你是他们那一边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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