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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来风

[【案例评论】] 话说李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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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5: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事件补充辩护观点(二审)  (二审辩护词续集) (二)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2377&user=10420

  

李庄事件补充辩护观点(二审)

(二审辩护词续集)


转自《葵花法律论坛》本帖最后由 天安门 于 2010-2-9 09:54 编辑http://www.mykh.net/bbs/viewthread.php?tid=435543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今天的二审庭审出现四个亮点:

其一、李庄突然认罪;

其二、公诉人至今拿不出李庄伪造的证据;

其三、辩护人出示了四份新的进一步否定指控的证据;

其四、二审法院拒绝调取二审法院录制的龚刚模案视听资料及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视听资料。

李庄突然认罪令人震惊,我可以有多种推测,原本无罪的李庄,面对进一步证明指控不成立的四份新证据,若依旧以认罪为代价换回原本应有的自由,则是李庄的悲哀!是中国律师业的悲哀!是中国法制的悲哀!

感谢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李庄上诉案,因为没有如此公开庭审的过程,就必然失去这个可贵的进一步证明李庄不构成犯罪的机会,也必然使一审若干错误不得补正和纠正。

高子程受李庄及其家属委托,就李庄二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开庭前,为了追赶本案特有的神速的诉讼进程,我已在匆忙中完成并提交了约四万字的辩护意见,刚刚结束的庭审调查进一步证明,我的辩护词的无罪观点和判断是正确的。因为今天的二审调查进一步展示了:公诉人拿不出伪证、拿不出证人作证受到妨害的证据;李庄没有出示、没有提交过任何证据,当然没有伪证出现。李庄没有取得任何证据、没有接触控方任何证人;李庄介入龚刚模案时,已是审判阶段,证据已关门,不存在警察再到保利公司取证问题,至于特例协助,李庄不可能明知。

鉴于合议庭已在庭前表示,认真阅读了我的二审辩护词,相信公诉人也已了解其中的全部观点,为节省法庭时间,我将不再讲解这四万字的辩词,又鉴于《刑诉法》规定,辩护人独立于被告人,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并独立表述辩护意见。本补充意见实为进一步证明李庄不构成犯罪。

以下,仅针对今天庭审调查展示的新情况、新问题,补充一些新观点,作为辩护词的补充。

一、有关李庄认罪,但无犯罪证据。

李庄认罪了,仅此可以判决李庄犯罪吗?

李庄自称策划了9.11事件,仅此可以认定李庄是恐怖分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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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5: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事件补充辩护观点(二审)  (二审辩护词续集)(二)

  七、李庄的行为特征不应被认定为犯罪特征。

很遗憾,今天本可以调取但仍未调取、本可以还原但仍未还原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视听资料,甚至第三次会见时公安局的录像也拒绝出示。但是我们可以作多种推测,其中,斥责在场监督的警察为刑讯逼供的嫌犯,扬言要进行伤痕鉴定和申请休庭等等。可能被警察理解为多种性质,粗鲁?违规?犯罪?并据此采取对应的包括刑事立案、拘留、逮捕等措施,仍属正常,立案起诉后,庭审后,可能证明罪名成立,可能证明罪名不成立,出现起诉后宣告无罪的结果也是难免的,是法律所允许的,正因此,国家才颁行了《国家赔偿法》,所以,宣告李庄无罪,或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李庄无罪,并非大惊小怪的事故,反而是完全正确的执行法律。至于李庄在被宣告无罪后是否构成违纪或违规,则大可下发司法建议,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责处。我不否认李庄显然缺少优秀律师应有的政治觉悟,缺少反抗警察在审判阶段监督律师会见的适度和理性,但是这种毛病或缺憾不构成定罪的理由。

尊重这个事实,通过终审判决纠正一审的错误,恰能彰显重庆一中院以往和正在审判的案件也是贯彻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的,凸显重庆打黑案件的所有终审判决是客观公正的,是有错必纠的。

八、对李庄二审突然认罪的意见。

1、李庄认罪令辩护人震惊,难以置信。

需要特别郑重向法庭说明的是,完全不存在外界猜测的辩护人、律师所、北京或律师管理机关参与或知道的任何“辩诉交易”。如果确实存在,也只会是李庄为其自由进行的交易。

在如此全国公知的案件中,如果发生了任何“辩诉交易”不应对全国隐瞒,否则有欺瞒领导及欺世之嫌;如果发生了任何“辩诉交易”但不披露全部交易内容,而仅披露“认罪”一点,则有“盗名”之嫌,除非李庄认罪是为了更高的国家机密。但李庄在二审庭审悔罪陈述并已经见诸多家媒体报道—认罪是为了“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觉悟上与中央保持一致”,显然认罪原因基于认识而非国家机密。

2、辩护人无从了解或猜想在辩护人提出上诉并提交二审先期辩护词之后,在李庄身上发生了什么,辩护人只看到表象—李庄的头发突然全白了;李庄二审开庭期间被安排与妻子进行了会见。李庄从一审庭审几乎亢奋、理直气壮的拒不认罪,变成 “承认一审全部指控”。转折之大,出人意料。

3、辩护人对李庄突然认罪有几种推测:

(1)、李庄认罪是因为其在法庭表述“一审判决后,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为了“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觉悟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对重庆打黑行动深表赞成,因为打黑是一项民心工程”为减少事件对打黑造成的干扰,因此而与有关办案机关领导在辩护人不知的情况下达成“辩诉交易”。

(2)、李庄基于一审判决强硬的有罪结果,“对我触动很大,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被有关领导提醒或告知二审如果不认罪,将维持一审。由此使李庄在—或者维持一审判决,有罪、服刑二年半,或者“认罪”换得自由(减刑、缓刑)两项选择中,选择认罪,与有关领导在辩护人不知的情况下达成“辩诉交易”。

(3)、李庄因为各种原因和压力,精神异常(如其二审开庭称介于神经病和正常人之间)。这也是辩护人曾表示将与亲属协商申请对李庄进行精神鉴定的原因,但庭审中被李庄拒绝。

(4)、李庄通过自我反省,主动认罪。但是李庄开庭所称认罪是“一审判决后,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因此李庄并不是纯粹的因自省而认罪,而是受到有关领导的耐心教育。李庄在法庭甚至特别澄清: “我要澄清。我怕这会给外界造成印象,似乎是因二审证人出庭、李庄案办成铁案,致我不得不在铁的事实面前低头,这不是事实”。他还表示“不是在二审的证据面前当庭认罪”。辩护人在李庄突然表示撤销上诉理由时,询问其是否知道后果,是否撤销上诉?李庄表示继续上诉。辩护人据此认为李庄完全是一种反常情况下的认罪。在二审庭审结束,辩护人会见李庄并询问时,李庄以“惊天秘密”拒绝解释。

4、即使李庄认罪,辩护人依法独立辩护,根据本案事实及二审增加的证明李庄无罪的新证据,辩护人认为李庄更加不构成伪证罪。

罪行法定,定罪必须依靠铁证,在李庄案一审实际全部依靠在押、被拘留证人前后不一致的口供或证言定罪,在一审判决出现重大争议时,最为简捷、稳妥的方式就是提供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像证明,而不能仅仅依靠李庄的认罪。但办案机关拒绝提供会见录像。

5、没有人愿意失去自由,即使是罪有应得的罪犯,更不要说被强加罪名的李庄。

已经深刻感受打击力度和一审判决震撼的李庄,如果在办案机关有关领导的耐心教育下,在面临原本无罪但只要不认罪将会二审维持原判的预估下,面对将在牢狱中遭受两年半磨难的残酷现实时,如果受到领导教育或指点迷津,得知有换取恢复自由可能时,其是否可能选择以认罪换自由是李庄自己的权利。如果再有认罪是“识大体、顾大局与中央保持一致”的教育,最终迫使李庄出于各种原因而认罪,作为辩护人只得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辩护人无权反对当事人以各种方式获得其应有的自由。

6、李庄案已经不是一审而是二审,一审在程序不公、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三重错误的情况下认定李庄有罪判刑。二审在仍然没有其他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情况下,仅依靠增加的李庄认罪的口供,即使做出二审改判减刑或免罚,这个二审判决实际会引起更大的争议,难以服众。

一审在李庄不承认犯罪的情况下,根据已有证据做出的有罪判决如果是正确的,有关办案机关领导何须去“耐心教育”李庄,如果一审有罪判决是错误的,仅凭借二审辩护词提交后,被羁押的李庄突然认罪供述,就能解决或掩饰一审判决的错误吗?

7、作为辩护人依法独立辩护,即使李庄为换取自由“认罪”,辩护人仍然坚持先期辩护词的观点,即只有当二审法庭调取李庄会见龚刚模的三次录像,并且录像显示李庄确实诱导、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情节时,辩护人才会改变观点,而改为根据李庄存在显然的犯意表达行为。很遗憾,二审法庭未能调取。

8、通过上诉公正裁判使李庄获得应有之自由,是辩护人和李庄亲属最为关注的。

如果李庄确实因为不愿意忍受冤狱的磨难,因为受到办案机关领导的耐心教育和启发,因为自己的案件已经给重庆办案机关造成重大影响和重大困扰,愿意以获得自由为条件配合重庆办案机关认罪,减小其事件对重庆的影响,与“中央保持一致”达成 “辩诉交易”,二审法院又愿意认定李庄的认罪为减轻处罚的理由,则辩护人对于李庄自愿丧失名节换取自由,无权反对并尽量理解。

如果李庄的认罪是基于一审判决强硬的结果,因为“触动很大”,在有关领导耐心教育下,得知二审如果不认罪,将维持原判,而以认罪换得自由(减刑、缓刑),与重庆办案机关达成“辩诉交易”,辩护人哀观其成。

9、无庸讳言,李庄认罪的戏剧性变化,再辅以强力的宣传报道,使许多案件的旁观者失望,使许多根据本案全部公开的事实和证据,独立思考已形成无罪判断的社会各界人士失望,使李庄名声乃至命运毁灭,使他所在的律师所、他从事的律师业形象蒙受重大羞辱和损害,这是李庄认罪无法避免甚至被有些人刻意追求的必然效果。

九、对李庄认罪原因探究和质疑。

1、对李庄认罪是“与中央保持一致”的探究和质疑。

李庄在开庭时明确表述并经众多媒体报道,其认罪是“一审判决后,在各级领导和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为了“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觉悟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李庄是普通刑事被告人,而非政治犯。他是在重庆犯案,远离中央,李庄也不是中共党员。

是办案机关的什么领导,以什么依据,在一审上诉二审开庭前去看守所“耐心教育”何足挂齿的李庄,去要求不是中共党员的李庄跟中央保持一致,使其认罪呢?

如果二审上诉后开庭前去耐心教育李庄的办案机关有关领导并没有获得中央的授权,对一个刑事案件中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的非党员犯罪嫌疑人,以要求跟中央保持一致的理由,或要求、或启发、或逼迫、或交换(辩诉交易)原本无罪的李庄认罪,则该位领导涉嫌超越党的代表权限,并且违反法律。

2、对李庄以认罪换取自由“辩诉交易”的探究和质疑。

如果说有关办案机关领导的教育内容仅限于“识大体、顾大局,与中央保持一致”则还属于动机良善,但是有关办案机关领导不应表示或暗示诸如“如果不认罪,则将维持原判”的任何言辞或意思。即使有关办案机关领导是法院的领导也无权在二审判决前预判,况且,辩护人未曾听李庄讲过被法院领导教育。

“耐心教育”的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领导,是否表达过“如果不认罪则会维持原判”的意思,这种事实最终隐瞒不了。目前,辩护人只能猜测。

不错,原本无罪的人选择认罪确实是外人不可想象的。但当“认罪”可能换来自由时,尤其自由是原本应有时,辩护人多少可以尽力理解李庄甘愿丧失名节而选择自由,辩护人先期辩护词已经确定“李庄不是法律的守护神和正义的代表”,更不是优秀的律师。局外人没有理由要求李庄符合某种不实际的期待。名节固然可贵,但名节有时是依靠自己行为去积累的,有时则是被外人突然强加的。

3、对李庄认罪所称“耐心教育”领导身份的探究和质疑。

对李庄耐心教育的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领导,如果不是中央特派员,则不能代表中央要求李庄以认罪而与中央保持一致。请重庆办案机关公开有关领导党内职务和是否获得中央授权,这不应该保密。如果不愿公开,则辩护人对该位办案机关领导能否代表中央予以质疑。

有关办案机关领导特别不能是侦查机关的领导,更不能与李庄专案组、龚刚模专案组实际有关联。审判期间,侦查机关领导的介入是对审判权的干扰。

李庄案正在二审,是否有罪依法应由法院独立审判。李庄案实际起源于李庄怀疑龚刚模案专案组个别人员存在刑讯逼供,李庄是否构成犯罪涉及李庄案专案组抓捕李庄的正确或错误,龚刚模、李庄两案均为同一侦查机关侦办。因此侦查机关领导如果在此关键时期去“耐心教育李庄”使其认罪,达成“辩诉交易”,即使以与中央保持一致的高尚名义,也违反法律并且动机不纯,实际是侦查机关个别人员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甚至是设法掩盖、弥补、挽救此前的办案错误,如此,将使李庄认罪是否自愿存在重大争议。

李庄案的发生、论证、起诉意见定性、对上级报送方案均为侦查机关,龚刚模案没有发生刑讯逼供也是侦查机关的结论。如果李庄案经独立审判,做出无罪认定,则侦查机关的个别直接办案人员,中层负责人可能由于错案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侦查机关在此审判阶段与李庄案存在利益冲突,李庄有罪无罪直接关系侦查机关办案对错,此是彼非,当然应该避嫌。如果对李庄耐心教育的有关领导属于侦查机关,则辩护人很难相信其“耐心教育”的动机是与中央保持一致,还是出于维护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的动机。

提请公开对李庄“耐心教育”的有关领导的任职单位和职务,其起码不应是侦查机关领导,更不应与李庄案和龚刚模案有关。如果不愿公开,则辩护人对该位办案机关领导“耐心教育”使李庄认罪的动机质疑。

李庄作为辩护律师,在“知法犯法”的普通刑事案件中,他完全知道他的法律处境和权利,在二审上诉至二审开庭前的关键期间,实际无需有关办案机关领导耐心教育。

4、李庄认罪事件已经全国关注,二审上诉并在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后,围绕李庄发生了什么?李庄被办案机关有关领导教育为“顾大局、识大体,与中央保持一致”认罪的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披露和解释最为妥当。

进出监所的人员均有详细记录监控录像,即使有关“耐心教育”领导的职务高至已经无需记录的程度,但向看守干警、李庄都可以调查,实际难以长期隐瞒。如果有关办案部门因为回避本部门的问题和责任,如同李庄三次会见录像一样不愿意公开有关领导的身份,辩护人可以理解。

辩护人承办的案件本是一件伪证案,本应依据控、辩、审三方的努力揭穿有关的谎言。但很不幸,辩护人从龚刚模、李庄、证人,还不仅他们,看到了更多的谎言和伪证。

十、本案业已查明的法律事实。

以上证据,无一不证明这样的法律事实:李庄没有实施伪证和妨碍作证的犯罪行为。

1、李庄被刑拘时,李庄决定退出龚刚模案时,龚刚模案尚未开庭审理,不存在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受到侵害的可能和后果,不具备构成要件。

2、指控李庄的最主要事实是会见龚刚模时“教唆、唆使编造被刑讯逼供”,行为发生在李庄和龚刚模两人之间,马晓军证言并无相应的证明,此项主要指控仅依据龚刚模一人的口供。这项指控是“一对一”,龚刚模关于此项事实的证言前后有矛盾。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却对于龚刚模可能受到办案机关教育后的最后证言深信不疑。

辩护人认为,如果公诉和审判机关认为龚刚模最后的陈述是真实可信并深信不疑的,也应该按同一标准深信不疑龚刚模在其自身案件审理时最后的陈述,即“不承认是黑社会组织首犯,不承认是黑社会”。

辩护人理解出庭证人在被羁押、拘留失去自由甚至可能失去生命的情况下,所做的一切,包括理解龚刚模的检举,吴家友的指责。

尽管龚刚模因为各种原因检举了李庄,但是辩护人还是愿意看到办案机关对龚刚模最后陈述采取同一、完全信任的标准,认定龚刚模不是黑社会首犯,这是李庄曾经试图证明以避免其被处以死刑。辩护人根据接触到的相关证据认为事实也确实如此。

3、辩护人在对证人龚刚模询问时,曾问其与李庄相同的问题并特别让龚刚模看着我的眼睛,辩护人同时在设想教唆、诱导可能的眼神,并对龚刚模做特别的眨眼。但是当我询问并同时眨眼后,再问龚刚模“我是否在暗示你编造被刑讯逼供”时,龚刚模茫然回答“不懂”。法庭审理证明龚刚模根本就看不懂教唆、诱导的暗示眼神。

4、李庄案办案机关指控李庄构成犯罪,在一审起诉时汇集了99份证据。二审再增加一份李庄“认罪”的口供,一共100份证据。

美国著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杀妻案,审理后辛普森被当庭释放的原因之一是,警方搜集的指控证据物证袋中的一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现场辛普森的手竟然套不上。

而李庄案与辛普森案还不同,李庄的构罪证据是因为上述各种原因而组织或强加的。虽然侦查机关指控的李庄的犯罪证据有99份之多,二审再增加李庄“认罪”口供,达到100个。但辩护人认为指控李庄构成犯罪的这100个证据手套,一个都套不上李庄。唯有李庄伪造的证据出现并且李庄明知伪造而出示这样的手套才能对李庄定罪。

十一、李庄案发生原因、责任再分析。

1、李庄案是一起“伪造证据”个案,与重庆打黑除恶完全不是一回事,根本不是一个性质。虽然李庄案与重庆打黑有一点关联,但是也是枝节性关联。

有些媒体、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和动机把李庄案与重庆打黑捆绑,似乎李庄案的对错,代表重庆打黑除恶斗争的对错,辩护人完全不认同这种观点,并且在辩护中努力将李庄案与重庆打黑除恶整体斗争的关系予以划分。因为辩护人坚持支持重庆依法打黑。

2、仅看华龙网、重庆官方新闻网、依据重庆警方通稿的中国青年报,实际代表重庆警方对全国发布的“黑律师”李庄“律师造假门”,“重庆警方披露涉黑案律师造假门内幕”的几节事实:李庄发送消息或“不停向远在京城的同仁呼唤着‘重庆人傻、钱多,快来!’。在李庄迅速敛财的经验感召下,‘咱也不差关系’的京城律师跃跃欲试,纷纷南下淘金,当然京城律师‘打捞队’也悄然进入山城”;已经收了150万的李庄“就像贪婪的吸血鬼,时隔不久,他又要求龚刚模的妻子另行付给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95万,准备买通警察作伪证,且通过找四川高级法院某领导,打通重庆法院的关系之用”。(重庆华龙网现在已经将这篇报道删除了,但已经被全国众多媒体转载,网上可以搜索验证);还有“李庄组织跨区域打捞队、使龚刚模亲友支付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向龚刚模亲友敲诈如果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警方对李庄为龚刚模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进行了当面证据固定”。还有报道明确是“四个警察对李庄会见龚刚模进行录像”。

重庆警方对以上全国新闻报道涉及的案件事实及情况,一定会自下而上先报给重庆打黑的直接负责人,也会层层呈报给重庆市领导。有关负责人和领导可能是会看到这些报道的,甚至可能通过内部报告看到更多的“黑律师”报告。

这些虚假的“黑律师”报告与素材不会来自李庄案办案机关的上级领导,办案机关领导不会直接查验李庄的手机信息,也不会去审核重庆律师吴家友收律师费发生在李庄介入龚刚模案之前还是之后的银行汇款单。不要说重庆市领导同志,就是重庆负责打黑除恶斗争的直接领导人,都不可能有时间去具体审查李庄案和龚刚模案的具体证据。

有关情况报告、分析定性、决策建议实际来自于自下而上地报告,李庄案件情况报告的最初始源头也一定来自侦查机关具体承办李庄案的干警。领导基于管理体制,基于系统层级分工,只能信任和依据自下而上的情况报告做出判断决策。任何人看到上述这些“黑律师”事实,都会义愤填膺。即使辩护人作为李庄同事,也可能毫不犹豫认为其构成犯罪或违规。更何况承受压力和风险,坚定强力依法打黑的打黑负责人和重庆市的领导人同志。

这些违法犯罪事实和报告,只能首先来自李庄案最具体办案人员。

3、可以肯定,除李庄会见龚刚模被录像外,并没有上述 “黑律师”事实。李庄没有发过上述短信。重庆律师吴家友在李庄还没有介入龚刚模案之前,就收取了龚刚华的律师费,李庄完全不知道,更谈不上“要求龚刚模亲属支付吴家友律师费准备买通警察”。以上报道除了有李庄会见监控录像以外,其他均为虚构。

李庄案侦查机关的具体办案人员为什么会编造上述情况?

辩护人得知,侦查人员在李庄会见时监视李庄,并且发生争吵,被李庄指责为“你就是刑讯逼供的嫌疑犯”的警察,实际就是承办龚刚模案的警察。

假如龚刚模案专案组个别人员因为破案,因为压力太大,拼命工作,没日没夜侦查的案件中确实发生了一些过格的讯问行为,又被安排监视李庄会见龚刚模,他会容忍李庄的发现、生疑、甚至声称可能调查或指控刑讯逼供并在法庭公开吗?这不是砸人业绩甚至饭碗吗?如果办案警察也不详熟《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不清楚律师刑辩的界限,能不发生冲突或争吵吗?

4、辩护人并不因此指责甚至有些理解个别侦查人员在个别案件中可能发生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古已有之,有些是各种原因造成的,不仅是干警个人的原因。所以国家法规才三令五申反复号令禁止。刑讯逼供虽然长期被学界关注但实际并没有完全解决,甚至屡禁不止成为顽症。有罪推定的观念、侦查人员能力水平、破案的压力都可能引发。更何况龚刚模涉嫌“杀人生产队”首犯。

破大案是基层刑警的职责和压力。破案就要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对办案刑警的智力也是对体力的考验,刑警加班加点没日没夜工作已经习以为常,但人的体力是有极限的,能力更是有差别的,刑事案件也是各式各样的。

因为以上各种原因,导致侦查人员取得犯罪嫌疑人言词证据(口供)是最为简捷有效的方式。有些侦查人员会想方设法获得口供。而且很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而请不起律师,使很多案件完全无外界人员(如律师)关注侦查取证环节。即使聘请了律师,实际也难以查证刑讯逼供。由此而可能使个别办案人员对刑讯逼供不会被发现,或不会被追究存在某种侥幸,甚至成为时有的习惯。实践中也往往在发生了伤残和死亡结果,或者发生如同湖北杀妻案佘祥林两次被判死刑,11年后妻子复活这种离奇情节并被媒体广泛关注时,侦查中的刑讯行为才能得以发现。此中难处,可以理解。

在另外一个环节,对于辩护律师依法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是来自《律师法》的规定,实际很多侦查人员也不知道律师辩护权的界限。中国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侦查学专业刑事侦查方向,主修、辅修课程可能都没有《律师法》,至少不是主修课程。

5、“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 在中国青年报报道中,直接明确表达“《律师法》相对超前”的内心判断。如果李庄自以为是地根据《律师法》行事,并以此界定行为和风险界限,而承办龚刚模或李庄案的办案机关中层干部,却内心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超前,不合时宜,再抱有重庆打击黑社会是对龚刚模第一次伤害,李庄自己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这种完全错误混乱的思维,去管理、指导、监督基层办案人员对李庄案的侦办,再审查有关李庄案的情况报告,甚至添加夸张恶劣的“黑律师”情节后再对更上级的直接负责人呈报情况和方案,那就一定会发生问题。如果侦查李庄案的基层、中层干部是如此安排、如此的水平能力,如此的法律认识,出现错拘李庄是无法避免的。

重庆办案机关对李庄会见龚刚模是有录像的,这不会是具体办案人员自行其是,一定是有办案机关中层领导指示安排。既然向北京司法局、司法部通报有李庄违法违规的录像存证,其向重庆打黑斗争负责人、甚至向重庆市领导也一定会如此汇报。但在一审审判过程中,录像经审查却无法取得,无法示人,这不是跟上级领导开玩笑吗?承办李庄案的中层干部如果在转报高层领导时能够如实呈报情况,告知有录像但没有发现李庄教唆、引诱龚刚模,是龚刚模在李庄询问后自述被刑讯逼供,作为决策侦办李庄案件的更高级的负责人,还会同意立即拘捕李庄吗?

如果说具体办案人员有实际的工作压力,能力水平、情绪因素做出错误的行为情有可原,但李庄案办案机关的中层领导本应该起到应有的审查、监督、把关作用,起码不能再添枝加叶、再编造更为生动、离奇的情节强加李庄,再对上虚报情况。重庆李庄案办案机关的个别中层干部,显然因为激情有余,能力不足,对李庄事件的发生负有部分责任。

6、领导是依靠和信任下级、中层、法学家的论证和专业做出判断的,如果下级、中层人员也认识模糊(参与李庄案的法学家除外,他们比辩护人清楚)或不履行应有职责,徒有层级监督和论证虚名,只能引发高层领导错误的决策。

编造上述这些报道素材呈报给领导,发布全国,这不是欺骗重庆打黑负责人和重庆市领导吗?这不是愚弄国人吗?这不是滥用领导对下属的信任诬陷辩护律师吗?坚决打黑除恶的上级领导看到上述这些“黑律师”破坏打黑的严重犯罪之报告,决策去北京拘捕辩护律师李庄还会犹豫吗?

这是否是自下而上出现显然存在欺骗领导的李庄案“黑律师”违法犯罪的情况报告,引起领导决定抓捕李庄,并引起愚弄国人的报道原因之一呢?

7、上述重庆办理李庄案中应负责直接指导、审查、分析、论证、上报情况和建议的中层干部,未达到应有水准和能力,对《律师法》超前的公开判断,甚至对李庄已经决定退出龚刚模案件,向重庆一中院领导发送短信的事实,完全不从法律和专业去设想到《刑法》的犯罪预备,却在对全国公众报道中认为是“金蝉脱壳”。如此虚构事实、谎报情况、错判性质的个别办案人员参与承办的李庄伪证案,让人如何相信李庄“伪造证据”、“教唆、诱导龚刚模翻供”、“龚刚模承受不住内心煎熬主动举报”的指控或“犯罪事实”。

8、李庄不过是个普通的北京律师,如果查办李庄案的个别办案人员、中层干部敢于编造上述虚假情况欺骗上级、欺骗打黑斗争的直接负责人、欺骗重庆市领导,就不敢如法炮制甚至变本加厉构造李庄“伪造证据”的事实吗?或在二审上诉后因为此案已经造成争议而违法接触李庄,耐心教育使其认罪换自由,以掩盖本案存在的问题吗?

辩护人不知在二审先期辩护词提交后,最终耐心教育李庄的认罪的办案机关领导是哪位领导,但希望该位领导起码不应与李庄专案或龚刚模专案有关。否则其教育李庄认罪的目的动机值得质疑,很可能并不是出于公正的需要,而是急于需要李庄的认罪以掩饰中下级办案部门的瑕疵或问题,却忽略考察李庄认罪是否自愿本质。

9、从本案发生发展的实际效果,从抓捕李庄、抓捕后组织的报道效果,一审16个小时的开庭、一审判决、二审两天的开庭、李庄认罪、及有关对李庄认罪大力报道至今,给重庆的办案机关,重庆市领导带来影响和效果是有利的还是有损害的,相关方面应该心知肚明。

这就是辩护人先期紧急提交的二审辩护词中提及的管理学中的“短板”现象,系统的水平不是由最高领导人的水平决定,是由“短板”决定,重庆李庄案办案机关个别中、下级办案人员,《中青报》郑、庄两位记者均是系统的短板,影响了整个系统的水平。最终使李庄事件复杂化、扩大化,骑虎难下。

十二、李庄案与赢得广泛赞誉的重庆打黑除恶斗争不同,应该区分,不应捆绑。

辩护人并不仅仅是为使李庄获得更有利的结果,而刻意去区分李庄案与重庆整体打黑除恶斗争的关系,去刻意区分层级系统的关系和责任。分析和说明以上原因、责任实际已经超出一般刑事辩护的范围。但李庄案件发展到目前的状态,辩护人必须从更多的角度和更高的层次、以对各方更负责任的态度去履行辩护职责,无论李庄认罪与否。

认真、具体分析本案的事实,李庄案就是一个因各种偶然因素叠加而造成的具体错案,与重庆打黑除恶斗争不应捆绑。

十三、李庄被二审定罪的效益分析。

1、执法或判案实际存在司法的效益问题,刑事判决实际会引发不同效果也会影响相关利益。

李庄案实际因为重庆公开大力报道的原因,而成为全国公知的案件。李庄认罪已经使辩护人仅就事实、证据、法律去辩护,分析评判李庄的罪名和责任已经完全不够。辩护人应当根据李庄被定罪判决的效果和影响,去对李庄案作更全面的分析和辩护。

2、李庄是从北京来重庆作刑事辩护,其当事人龚刚模在打黑前并不是社会上打砸抢烧的恶徒,是企业主,被商业界称为摩托车销售奇才。李庄是作为辩护律师,为重庆企业主在涉嫌刑事案件进行辩护服务过程中,被一审定罪。

此外,品德高尚为官清廉的干部是不可能会发生请律师刑事辩护的情况。但是确有少部分干部可能在未来不确定的时日,需要刑事辩护律师。辩护人在从业实践中发现,少数出事的干部原本也是因为人品出众、德才兼备才被组织提拔委以重任的,但有时环境会使人变化,多种原因使然,好官、功臣有时也可能变成有问题的官员。重庆商业界的销售奇才龚刚模会蜕变为“杀人生产队”黑社会老大,则环境实际也可能会使因掌握更大权力的极少数干部难以自律,最终可能需要刑事辩护律师。

《刑法》罪名已经涉及经济生活各种领域,(如生产销售商品、公司企业管理、税务、金融、知识产权、环境资源保护、市场秩序、重大责任事故),有些罪名主体就是企业(单位主体)。

重庆发展建设是需要利用内资、吸引外资实现增长、发展。2009年重庆吸引外资增速全国第一,总量居中西部第一。内资中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居前三位,其总量占全市实际利用内资总量约一半。而重庆渝中区正以香港为标杆,注入国际化发展理念,全面推动城市升级,打造“内陆香港”。

外地、外国来重庆投资、合作的企业主、投资人、投资企业出现各种刑事案件,有可能请北京或外地的律师提供服务,在重庆投资的国际投资人、世界500强如果发生刑事案件,也可能请北京或外地律师服务。

如果这些外地、外国的投资人发现或得知,北京或者外地的律师不敢于来重庆从事刑事辩护服务,请设想这些投资人、企业主的感觉。

以上还是刑事案件,实际外地、外国来重庆的投资者,经营者还有许多或重大的经济案件、投资项目争议需要北京和外地律师,而这些重大的经济案件、投资项目争议本身就是涉及重大利益的纠纷,这些律师如果本身不敢在重庆从事刑事法律服务,在从事经济法律服务是否也会提心吊胆呢?如果在重庆投资或准备投资的外地、外国的投资人、企业主在寻求北京或外地律师的服务时,发现或听到他们的畏惧、顾虑原因和理由时会有什么感受?如果熟悉法律的律师都无法把握界限,企业主或投资人就能准确把握吗?辩护人不敢想象。

3、 一个开放的城市,如同重庆渝中区若成为未来的“内陆香港”的城市,需要一个完善并可以基本信赖的法治环境,需要有负责任的律师为重庆吸引的内资、外资提供负责任的法律服务包括刑事辩护服务,而这些可能的重庆律师、北京或外地律师也需要一个起码安全的地域条件。

司法既有成本也有效益,如果换一个角度,换一种思维,而不是只时下,就可能会发现对北京辩护律师李庄定罪,对重庆造成的实际效果或影响并非正面。如果仅从掩饰错误、回避部门个别人员责任的角度去获得李庄“认罪”视野太过狭隘,甚至会出现问题,引发新的较大争议。

十四、对李庄案件二审维持或各种改判的考量。

1、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法律,坚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李庄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特别指出,审判伪证罪应避免出现伪证,铁案需要铁证,更需要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李庄虽然已经认罪,但如果判成错案、冤案,虽然媒体会逐渐不再报道,社会公众会很快忘却,但这一页也可能不会很快翻过,甚至可能挥之不去。

本案现有事实、证据、法律,唯有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利益、重庆利益负责的考量和判决。才可以使“乱麻缠住快刀”的李庄事件现状得以正确、合法、有效解脱。

2、李庄案全国周知,重庆办案机关的速度、一审强硬的判决结果以及李庄的突然认罪,已经使全国的很多人预知了李庄案最终结果。即使二审维持原判,对于国人的感觉和效果也只是“早有预料”,实际感觉和效果还不仅而已。

普通社会民众根本不会去看披露的刑事判决,他们很多是听广播、看晚报,大多已经根据李庄案事发时的“黑律师”和二审后认罪的强力报道,早以形成了认识和判断。而可能对李庄案争论、质疑的阶层更多是律师界、法学界,对李庄案关注的是政治界、法律界、商业界、新闻界、知识分子,这些人数量与普通社会民众比较虽然微乎其微,但他们的社会联系界面比普通的基层民众更为广泛。他们会基于已经公开的事实、证据、诉讼文件形成独立的思考和内心判断。虽然李庄的认罪使很多人大惑不解,但他们会独立思考,他们明白李庄案有罪或无罪是刑事审判,而不是对李庄错误性格、工作方式缺陷和道德的审判。

3、很多人心理预期是,掌握权力的机关很难有勇气在这种公开的事件中纠正错误,哪怕这个错误实际并不大。人们会以常态的惯性思维认为一旦权力机关已经启动了错误的开关,就会而将错就错,使错误的程序延续下去。尤其当出现李庄事件出现争议,并且重庆一审判决也已经做出后。

如果根据事实(包括认罪的事实和导致的原因)、依据法律改判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或下发司法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实际是会出乎国人和社会各界的意料之外。会引起令人惊讶的重大反响,最终也使李庄事件得以彻底解决,很多人会因此用另外一种尊敬的眼光仰视重庆。

4、对于李庄案件,重庆社会民众实际也会基于案件的事实、公开的证据,而对事件情况有自己内心的判断。虽然有些人可能并不认同有罪判决,怀疑“认罪”。但是他们因为内心确认打黑斗争负责人和重庆领导的真心打黑,以及清正廉洁的品德,而愿意基于信任、敬重而接受和理解难得一遇贤明领导的任何决定。如果二审法院改判减刑或判决李庄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或无罪或免罚,部分重庆民众可能会略有遗憾。

并且辩护人已经尽力说明李庄事件的成因、责任、层级关系和或有的自下而上的决策过程,以告知各方面李庄事件的成因是个别中下级办案人员的责任,且误导了重庆打黑负责人以及重庆市的领导。重庆民众实际可以理解,不真心做事就不会失误,因为系统的庞大复杂偶尔发生失误是难免的,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实际个别中下级人员的错误也是可以理解的,管理体制已经造成的宁肯不做事,也不能犯错误的观念应该调整,这些努力、拼命工作中的错误都可以通过批评教育总结教训予以纠正,因为事件本身已经教训深刻,对干实事中出现的错误,哪怕是较大的错误,应该宽容。

5、辩护人对李庄案二审有罪结果已经有所预见,李庄事件虽然与重庆打黑斗争有关,但两者不应该混淆和捆绑。

李庄被抓捕、定罪是被强行“涂黑”的,即使李庄因为各种难以理解的原因而认罪,二审定罪判决也是错误的判决。

时间、历史是会检验李庄案的,实际李庄事件发生的这一个多月时间,原来强加给李庄的“黑”已经被洗刷掉很多了。对照一下李庄事件发生时重庆通过华龙网报道的“重庆警方披露内幕”、再阅读下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许多 “黑”律师的情节完全消失了。重庆华龙网已经将“重庆警方披露内幕报道”页面删除了。但无疑李庄在二审的认罪,使其的人品名声已经全黑,但是否历史就不会再行洗刷其罪名吗?

6、根据本案的事实,根据李庄案的发酵,根据李庄突然的认罪,李庄案实际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伪证案”了。恳请二审判决的决定方,慎重行事。辩护人已经尽力为挽回重庆司法机关等的影响去分析、设想,为李庄事件的妥善解决做出努力了。李庄可能因认罪而终身背负恶名。李庄在全国公知、部分人争议的重大影响案件中突然认罪的效果惊世骇俗,办案机关再安排开庭及进行大力报道除了使李庄案和龚刚模案办成“铁案”之外,也确实使辩护人与许多刑辩律师一样魂惊胆颤;也使那些曾认为李庄是“优秀刑辩律师”的人对其“忍辱偷生”大失所望;更可能由于李庄辱门辱行的行为使律师所同事甚至律师业蒙受重大耻辱。但是追求这些效果的动机是否善良呢?辩护人对此抱有怀疑。但无论李庄认罪的动机善恶,辩护人必须善始善终、尽职尽责。

7、李庄案发展到现在已出现重大变化,辩护人提交二审辩护意见后出乎意料但又不得不理解地出现李庄认罪,承认全部一审指控的变化。在此情况下,二审无论以何种形式改判,都比维持一审判决明智些。

辩护人估计单纯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二审改判李庄无罪,因为各种原因,这种具有超常勇气和智慧的最为理想地改判方式可能难以实现。但是辩护人郑重提醒有关部门,如果以李庄突然“认罪”的口供作为二审改判有罪及减轻的理由,而不披露有关组织和领导“耐心教育”的原因和内情,则实际会在社会出现更大的争议——如果无罪之人却必须以认罪换取应有自由,而且身为刑事辩护律师,那么更多非法律人将如何以防万一呢?而如果万一,刑辩律师尚且如此,则非法律人是否防不胜防呢?

二审法院如果基于各种原因和理由,包括李庄“认罪”的原因,改判认定李庄有罪减刑、有罪免罚或缓刑,虽然还会有重大争议,但这种有重大遗憾的判决结果,辩护人基于李庄和李庄亲属可能基于“获得自由是第一利益”的要求,只能接受。如果存在被迫认罪换自由,辩护人也希望有关机关有关领导遵守与李庄“交易”的诚信,辩护人哀观其成,也只能哀观其成

  十五、关于适用法律的建议。

历经一、二审程序,我认为,二审合议庭全体成员与一审合议庭全体成员一样文明、儒雅,我认为二审公诉人与一审公诉人一样,素质高超、努力尽责。但是,我真的希望,二审判决不要重复一审判决的错误。因为一审判决有违法制原则和刑事法律制度。招致了广泛的质疑,使李庄事件不只是李庄个人,而成为整个律师行业的问题,甚至是破坏国家辩护制度和尊严的问题。或许,这正是李庄事件与文强案同一天庭审的原因。可见,慎重、公正处理李庄案的迫切和重要。

打黑之所以重要和必要,就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破坏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惩治的目的在于警示后人遵纪守法、维护现行法规,所以打黑务必依法打黑。审判李庄务必依法裁判,任何违反程序和法律,强行加罪李庄的判决都是破坏法制的行为,其后果与打黑的目标是背离的,也必然会造成混乱和恶果,全国近百名律师被判刑,唯有李庄举世瞩目,普遍质疑,值得二审法院关注和三思。因为李庄事件始末简单、透明,所有法律人早已评析定论。

我注意到,重庆高院领导同志曾发表讲话,审判不受舆论影响,我认为此言非常正确,因为舆论引导判决是法律的悲哀,必然使法制变形,最终法而不法,招致动乱。

其实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是法律早已明示的准则,上述规定在先,更况舆论。

我真希望有关李庄案的有罪的或无罪的舆论,侦查机关或一审法院的认识,李庄认罪或不认罪的态度,均不应当成为影响二审判决的根据。

我注意到,原本无罪的李庄,如果为获应有之自由,被迫认罪,这种震惊和悲哀之余,必将引发更持久的震撼和争议。请二审法院根据事实,依法慎重裁处。当然,如果李庄为成全龚刚模立功,或者其它不为人知的隐情,则另当别论。但是无论什么隐情,无论李庄如何认识,都不能因其认罪而判其有罪。我对二审判决依存期待!

鉴于李庄事件倍受关注,颇具标杆意义,且判决公正与否直接标识着重庆的法制形象和投资环境,再次恳请客观公正裁处。

不因李庄认罪判其有罪!
  不因龚刚模不认罪判其无罪!

十六、最后忠言。

李庄的缺点、缺陷、错误是显然的,但在本案中李庄认罪前的有限行为并不构成媒体报道刻画的“黑律师”。也不构成起诉和一审判决认定的刑事罪名,本案并不是性格、道德或纪律的审判。

李庄在行业、在律师所必将属于不应效仿且有争议的人物。但在本案,李庄是有黑有白的。“黑”的是其暴烈性格、行事方式缺少适度与理性,“白”的是其在本案实际并没有实施有罪判决认定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行为及证据。

李庄显然不是江姐,李庄在有关领导耐心教育下自愿从“识大体、顾大局以与中央保持一致”的高度和原因“认罪”、换自由,也不等于甫志高。即使基于各种领导教育,不愿意承受两年半的牢狱磨难这种常人可以理解的原因,自愿以“认罪,承认全部指控”换得自由,其罪名也依法不成立,因为定罪有其法定构成要件。

熊猫是不能被用墨汁涂染成黑熊的,李庄“全黑”是因为被外力刻意涂染,《中青报》功不可没。与其由时间、历史洗刷,不如以二审判决调整最为妥当。

二审虽然尚未判决,但使李庄认罪并广为传播的结果,实际已经改判李庄“无期徒刑”,李庄的人格、尊严将终身蒙受无法解脱的羞辱酷刑,有可能这个阴影会深刻影响他的家人和孩子。包括但不限于他的同业。

刑事审判应该泯灭罪恶,不应生成罪恶,辩护人尽力避免更大的罪恶和错误,请二审法庭慎重做出判决,格外珍惜你们在判决上签署的确定的每一个字。

李庄案的发展变化令人惊讶,辩护人也完全无法左右二审判决的方向,只能尽力以对各方负责任地辩护完成应有职责,善始善终,虽然辩护人感觉了些许的不善或恶。

但是,即使李庄案被定罪错判,也不应否认重庆打黑除恶斗争的业绩和整体效果。即使李庄被定罪错判,重庆办案机关内部门的错误也不是全部机关的错误,更不是重庆整体的错误。因为内部发生的问题,不是社会普遍的问题。

李庄完全不值得效仿。作为刑辩律师,自律是获得自由的重要方式。与其让他人限制自己的自由,不如自己先限制自身一部分自由。即使李庄被定罪,辩护人深信李庄事件早晚会得到解决,法治的进程并不是立竿见影,需要审时度势,需要成本和过程。辩护人相信,尽管执业实践中会遭遇偶发的践踏法治、玩弄法律的情形,但是玩弄会付出代价。作为律师应该始终保持对法治的信仰和对中国法治的希望,希望会缓解面对的痛苦和郁闷。

李庄事件使“自由”已经不是诗性的词汇。李庄为获得应有的自由,必须以承认“有罪”为代价,将是法治的黑色幽默。

黑白相间的熊猫,为获得应有的自由,必须承认自己是全黑的狗熊,最终是李庄案最大的悲哀!

感谢重庆法庭各位参与人员和旁听的各界人士。

(其余辩护观点请见二审开庭前紧急提交的先期二审辩护词)

敬呈

李庄案二审合议庭全体法官


                 辩护人:高子程

                 2010年2月5日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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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11: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陈有西:在上海律师协会的演讲(全记录)(一)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59f2&user=10420
  

[陈有西按]上海演讲后,很多律师同行向我要演讲稿和视频.由于当时上海律协刑委会没有录音录像,我很遗憾地说没有办法.以后陆续有知名的和不知名的朋友给我发了视频片断和照片\录音,才知道那天有心人还真不少。前几天突然收到高明律师的全本录音稿,直有点喜出望外。因为作为一个历史事件的记录,我第二次可能就讲不到那个程度。真的很感谢上海律协刑委会和翟建律师、培鸿律师、晓清副会长、高明律师。特别是高律师,3万多字翻录出来太不容易了。现在我把这个记录稿认真校读了一遍,基本保持原样。公布供同行们参考。需要的可以收藏一下,因为此文可能不会长久在网。





律师的界线



李庄案的前前后后




时间:2010年1月10日 下午 13:15—17:00时

地点:上海青松城三楼会议厅

主持人:翟建律师(上海律协刑委会)

主讲人:陈有西律师(京衡律师集团)

录音整理:高明律师(上海万方律师所)

校正、责编:陈有西律师





翟建:



各位律师,下午好!我看到会场内有许多站着的律师,我心里感到非常内疚。本来呢这个会是我们刑事法律研究会的一次活动,按照我们以往的惯例都是欢迎有兴趣的律师来参加的,所以我们每一次活动都在网上发了信息,没有想到这次来了这么多的人。本来呢安排在律协的35楼,但有的律师跟我打电话说网上报名150名根本报不进去。换个大的地方,我也是星期五请律师协会的同志在边上找个地方,就在这里,250多位置,还是不够.如果再找大一些大家就方便了。今天进场凭律师证,限于律师,还是不够.

今天来了这么多的律师就说明了问题,我们律师对李庄案件的关注,我也相信我们律师也不是纯粹为了凑热闹、故事跑来的,因为李庄这个案件确确实实发生在北京律师的身上,案子发生在远离我们所在地的重庆,但是,这个案子所产生的影响对于律师行业,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冲击影响是很大的。在昨天市律协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会上,大家就总结2009年的工作,布置2010年的工作。刑事研究会2010年第一点就是继续强化刑事辩护律师对于风险问题的重视。优其是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应当注意、应当避免的风险。所以今天我们请来了陈有西大律师,他是我一、二十年的朋友,当年他在浙江省高院工作的时候,我因为办案子就与他认识了。现在他出来当律师,他的头衔都放在银幕上了,我就不介绍了。今天就请陈有西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李庄案件的一些情况。我们为什么关注这些情况呢,这里面已经涉及到了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我们执业当中经常碰到的一些问题现在已经上升到了罪与非罪的层面上来讨论了。我特地找来了李庄案件的判决书,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这一段里面讲了李庄有几个行为是认为犯罪的:辩护人李庄在担任被告人龚刚模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棋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事实。指使龚刚华安排宝利公司职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同事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人的出庭作证申请。其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的诉讼秩序,其行为构成了辩护人仿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对于这种罪状的描述,开综明义地第一条,如果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向被告人宣读其他被告人的证言,这里已经作为犯罪行为例举出来了。那么我相信大家对这个案件的关注是一定道理的,直接关系到我们今后怎么做。所以我请陈有西律师把这个案件过程给大家介绍一下。目的也不是猎奇,也没有心思猎奇。我们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尽是避免执业的风险,使得我们刑事辩护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轨道内进行,现在我们欢迎陈有西律师讲课。



陈有西:



谢谢我们大上海的各位大律师、各位同行、谢谢我们徐晓青副会长、翟建大律师及上海刑委会的全体委员!上海是我们长三角的龙头,很荣幸有机会到上海滩来讲一堂这么专业的法律介绍,不敢说是讲座。这个案子从我接手到上法庭之前短短的五天时间,成了一个震动整个中国法律界的标志性的事件,确实有很多的话要讲,今天的场面很大,而且大家都是律师,我们许多小范围内的话就不宜在此放开讲,但我会尽量的按照大家的愿望,把它讲好。

如果今天要把这个案子来龙去脉讲一下,把它里面蕴涵的法律方面、深层次的东西全部讲的话,肯定来不及了。好在我有个学术网,在座的大多数人都看过,判决书、起诉书、证据链、我的辩护词包括高子程律师的辩护词、以及所有的国内媒体包括重庆方面比较客观公允的报道,全部放在我学术网上,那么这样大家都能看过这个案子的真相,有些经过不需要我再详细地介绍,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专业的、我们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该怎么做,可以做到什么程度。刚才翟建大律师已经讲了一个很好的铺垫,把几个要害问题已经拎出来了。今天讲的题目是中性的,我想选一个有冲击力的题目,我想这反而不好。我们是法律人,非常理性的,是律师的界线,所以我今天讲的是律师应当如何把握刑事诉讼中的风险以及这案子中折射出来的我们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的律师法到达什么样的程度,中国刑事执业律师他们的基本权利我们已到了什么样的界线,被损害到什么程度,律师法实施后(前年6月1日)中国的刑事律师碰到了那些困境,我们高层又发出了哪些声音,通过这个李庄案件充分地展现出来了。很多问题和这个案例有关系,所以我曾经讲过为李庄辩护是一个律师的基本职责,我不能搞好高骛远、天马行空、讲理论、讲法理、讲背景、讲立法,我就是尽好我律师的责任。但是这个案子在尽到辩护律师责任以外,有很好值得思考的东西。所以那天张培鸿打电话要我来讲这么个介绍性的讲座,我很高兴地来了,浙江律协还没有想到,这是第一堂课。这里借此机会,感谢上海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在这个案子我出场以后很短的时间里,你们结合刑委会研讨会,发出了比北京律协更早的声音:一个律师会见被告的时候,他的法律帮助权、向被告人宣读其他被告人的供词,是不是构成犯罪,你们已经作了一个明晰的界定。在我的辩护当中,我实际上吸收了上海刑委会的观点,所以说也是你们帮助了我辩护,要感谢各位上海刑委会的会员,下面我就开始讲我的报告。

第一个问题:李庄案子是中国法制进步、依法治国、中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办事,加强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活的标本。

为什么李庄这个小小的判二年半的案子,会引起全国16万律师的关注,为什么引起北大、法大教授的自发的论证,为什么会引起西南政法学院教授不顾法律原则的表态?使之变成了一个重大的法律事件,李庄成了法制性符号?李庄案件确实体现了中国法制的进步。大家想象一下:如果是一九八三年严打的时候,我那时是从县里专门调到公安厅工作,我是一个预审警察,我搞过预审,那个时候公、检法联合办案,根本不可能有这样严密的辨论,不可能有这样十六个小时的庭审,不可能有那么多的媒体在法庭上旁听,所以说短短的二十五年当中,四分之一世纪吧,中国法制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尽管我们感到很多不如人意,现在大家感觉到李庄案件有许多不如人意,但是我们还是要看到主流,要看到中国的进步。尽管媒体在批评法庭出现的许多问题,特别是批评公诉人,但是我还在媒体上拚命为法庭说好话,我说他们还是保护着律师的权利,还是保障了新闻记者的采访的权利,还是把程序最起码走完了。他们原来想在当天六点钟判掉,可能判决书都做出来了,新闻通稿也准备好了。但是能够在我们的抗辩之下,拖到次日凌晨一点十五分,当天判不了。这就是中国法制的重大进步,八三年的时候,公、检、法联合办案,一个晚上讨论十几个死刑,第二天就拉到刑场上枪毙了。这样想想我们中国还是值得庆幸的。这二十五年来,我们创办了这么多的法律系,办了那么多的法学院,进行了二十五年的普法,培养了那么多的律师,包括现在的法院系统的法律专才,我们要相信中国法律人的培养,这支队伍是非常强有力的,所以中国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已经具备了。

原来的舆论,重庆的官网,重庆日报的华龙网,所有的前面曝光的四个律师都是坏律师:周立太是从打工律师到讼棍,第二个美女律师是法官的情人拿了四千万,第三个赵长青律师是黑社会的狗头军师,第四个李庄律师是到重庆捞钱的“人傻、钱多,快来”的要嫖娼的黑律师,整个中国律师到重庆没有一个好的形象。但是,经过全国一些懂法律的媒体人的观察和报道,这种一边倒的舆论操纵马上被打破了,真实的案情和客观理性的声音出来了。如果没有我们这二十多年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有现代法治意识的人,我们不可能有这样有份量的客观的声音。

我为什么在《学术网》写了许多文章?也是为了我出场铺垫,为敲锣打鼓到重庆起了很好的作用,我把我自己放到聚光灯下,这是最好的自我保护。我一开始并不知道我会加入辩护,我客观地写了《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论律师》、《论打黑》、《论智库》等七八篇文章后,全国已经很关注。高子程律师同康达所高管研究后突然决定邀请我加入辩护,我当时根本没有思想准备,只想当个客观评论的观察者和学者。但是,当我决定接受委托加入该案后,我已经是一个舆论中心的人,我的《论律师》已经把重庆对律师的偏见和敌视深刻地揭示出来,他们再也不敢涂黑我了,因为“一而再,再而三,三而竭”,《曹刿论战》里的话,李庄第四,我是第五个了。如果我们没有把这个事情点破它,第五个很有可能就是高子程和我,成为捞钱的黑律师再被涂黑抓进去。所以某网在我与高子程律师到重庆的时候,给我们很高的荣誉,甚至说“在重庆找不到能和这两个辩护律师抗衡的男性公诉人”。为什么呢,两个女公诉人法庭上已经落花流水了,根本没有办法与我们招架。不是两个公诉人没有水平,是因为他们的指控体系太虚弱了,案情事实建筑在沙滩上,证据体系根本建立不起来。这样的案件他们没有办法自圆其说,根本没办法指控,没有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证据可指控,所以这是无米之炊,两个女公诉人已经很顽强了,全国十佳,世界十佳我们也不怕,因为法庭上还是要真理,摆事实讲道理嘛。所以当地的报纸、网站报道西政的教授说:今天的庭审充分体现了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律师法律功底很深厚,事实证据摆得很扎实,这都是华龙网的报道。我在第二天上午就在学术网上回应他们,感谢重庆官网终于开始重新正面评价中国律师了。这就是非常典型的教育,绝对不是一个李庄的事情,已经不是重庆律师的事情,这是体现中国法制的进步。不要以为重庆都一塌糊涂,包括付剑明法官,现在大家对他批评很多,我还是很同情他的,他真的尽心尽职想把这个案件办好,他在法庭上不知道流了多少汗,这个法官还是想在他的权力之内,充分尊重律师、充分尊重记者,充分地发挥庭审的作用,尽到了一个法官的责任。包括公诉人,尽管她有许多强词夺理,讲了许多废话,还是体现出了一个相当优秀的公诉人的素质。当然最后一分钟,我是讲了比较凶的话,搞得她非常被动,我也很内疚。因为这时候我不说话,法庭上旁听的人就会以为李庄真的嫖娼了。这么多记者,李庄的爱人、儿子和兄妹都在法庭上,我有责任保护我的当事人。这没有办法讲温良恭俭让。这个公诉人也是很顽强的,体现了法律人的水平,也是体现了中国二十五年法学院、法律系培养、教育的成果。无论是法官、检察院、律师,包括记者,好多报道是高层次的,看出了今日中国的法律问题在哪里,都体现了中国法律人的精神,也体现了中国法制力量的积聚。中国再也不是八三年那样一眼看出去没有高能的法律人才,再也不是这样了。所以好多人在我的学术网上留言:终于看到中国有真正意义上的律师了,这对我们是一个非常高的评价。

李庄案子将检验中国依法治国的现状。其实我们的高层、我们的公检法,到底依法治国的理念贯彻到什么程度了,中国有真正的刑事法庭还是演戏的刑事法庭,这个案子就是对我国整个法治现状的检验,也必将影响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律师法》的落实,要把《律师法》的权利真正落实好,我们就谢天谢地了。

但是《律师法》从2008年6月1日实施到今天,这一年半的时间,我们看到的是非常痛心的结果,我们的《律师法》权利基本剥夺殆尽,形势比原来旧法时期还要严峻。全国人大明确解释要以《律师法》为准,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同志,他在浙江检察院当研究室副主任时,我也是浙江高级法院当副主任,互相比较了解,他也明确讲,全国检察院必须以新《律师法》为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因此,全国检察院系统要比公安搞得好,最起码阅卷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保证。但是我们现在在公安侦查阶段,其实检察院的反贪局也一样,执业权利基本被剥夺殆尽,理由就是《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大法,律师法是小法。他根本不知道二个法都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那是他们自己在乱解读。新法优于旧法,要适用新法,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这点他们不明白。其实不是不明白,就是一种强权和特权思想。因此,李庄案暴露出来的律师基本执业权利问题,必然要影响到下一次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律师法》的落实。

李庄案件也是对中国二十五年普法质量的考评。大家可以看到网上的绝大部分留言,其他网站我在浏览,天涯、凯迪、新浪,包括我自己的网站的跟帖我在看,发现我们网民法律水平的提高。很多评价都是很专业很到位的。除了那些“五毛”都是骂街,根本不加考虑拿来就骂,也体现了我们中国有一些很低档次、误导、诱导老百姓的“五毛”,这些人真的能够骂,看标题根本不思考就开骂的人也很多。我很不客气地说“五毛”,我的学术网不要你来伺候,你们回到自己的地盘去发挥聪明才智!管好你们的华龙网就够了,这我也不客气了。因为这些人是没有头脑的,实际一直是在帮他们的指使者的倒忙。这样的胡说八道,越说越体现了他们的卑劣和低档,把指使者的水平也拉低了。但是,网上舆论从总体上讲,体现了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大幅度提高,是总检验。

李庄案件对中国律师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在好多人讲从李庄案件吸取教训,也有人采访我说李庄案件律师要吸取什么教训。我说没有教训,在李庄案件中我们没有任何教训,只有权利被伤害的感觉。如果真的要吸取教训,那么在中国刑事法庭上就没有律师了,到了法庭上就配合公权力演戏了。那么我们中国不只是律师业的倒退,而是中国法制的倒退,中国依法治国根本无法实现,是这么重大的问题。所以对中国的律师业我们从哪一方面去反思:是我们退缩了,大家罢辩,退出刑事法庭,还是说大家捞点钱,你公安局怎么说我怎么听,检察院怎么说我怎么听,人打了半死我也不讲,到了法庭上根本不敢讲真话。要是大家都从这个角度来吸取教训的话,这太可悲了。我们律师就是骗子了,拿了人家的钱,不为人家办事,虚假的辩护,配合演戏。如果这样,讲点良心,这种钱就不要了,干脆刑事法庭上不要律师了。这个案子会非常深远地影响中国律师业下一步的走向。我的这个说法,公开我都没有顾虑,我是希望我们的司法部门有点声音,希望我们全国律协发出声音。

我要讲这个法制标本中几点我们要思考的意义。新加坡《联合早报》对我采访,我说了很多中国法制的进步的话,讲了中国律师的重要进步,讲了中国法庭的重大进步,其中有一句话是辩护不是为一个律师辩护,为中国法制体系辩护。这篇文章在海外影响非常好,也非常强烈。我们作为一个律师,既要把一个案子办好,也要维护国家法制的形象,特别是在海外媒体上的形象。我和徐晓青副会长一起到荷兰访问,荷兰司法部、海牙法庭接待我们,我们拚命宣传中国法制的进步,我们说中国已经不是二十年前了。我们总是内外有别,外面还是要讲中国正面的形象。但是我们内部确实需要引起高度的警惕和高度的重视。如果这样下去,我们中国说依法治国确实是一句空话,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讲讲李庄案件的真相。这个案件的真相,通过全国三十多家媒体的报道,也包括重庆媒体华龙网的报道,相信大家已经一清二楚了。那么大家不清楚的一些内容,当着大家这么大的场面,我没有办法讲,讲了会起一些反作用,包括一些高层的什么什么,一些小道消息传来传去,很多记者向我证实,我说不知道,知道也不能讲,我们要内外有别。

李庄案件我们以一言蔽之,李庄律师已经触及到了重庆公安办案的底线,他们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通过这个律师的辩护很有可能真相大白,而且他搜集的一些证据,在法庭上龚刚模如果按照他(李庄)法律帮助教的法律权利,进行自我辩护的话,重庆的整个打黑行为违规操作都要曝光。所以对于李庄律师的下手,确实是因为触到他们的底线了。至于触到什么底线,我相信看过龚刚模案件的庭审,看过樊奇航律师的辩护,樊奇航自己在法庭上的陈述,你们都能明白。樊奇航法庭上讲的话,就是龚刚模讲给李庄律师听的话,李庄是北京律师,根本不可能知道重庆有个铁三坪的地方,也不知道铁三坪是个民兵训练基地,更不知道铁三坪是作为第三临时看守所,他(李庄)怎么知道!而且包括吴家友律师告诉李庄的说有两个为龚刚模治疗的警察医生在现场看到刑讯的,有一个副大队长看到裸体拷吊着太严重了,叫他们把衣服穿起来,把人放下来,他训了二个警察,这些话都吴家友律师告诉李庄的。现在吴家友律师成了污点证人,成了指控李庄的炮弹,说李庄教他收买警察。吴家友律师收了75万元钱,5万元进帐,70万元在外飞,搞什么名堂啊?他自己才是在影响警察,现在站出来为警察说话,否定刑讯逼供行为成立的一个人。把吴家友作为污点证人,现在把龚刚模也作为污点证人。我这里要讲一下:十号第一份笔录公安局做的,龚刚模的检举书,检举李庄律师怎么样引诱他伪证,引诱他诬告公安局刑讯逼供,这份笔录,取证的主体是办龚案的同一专案组,办龚刚模案件的警察,同样是办李庄律师是不是伪证的警察。大家知道应当回避是很清楚的,律师在调查检举警察的刑讯逼供,但这几个可能刑讯逼供的人却在办理这个律师伪证罪。这些我们在法庭上都讲了,我们在法庭上质证了十个小时。所以有些网友说这个律师辩护质证不够强有力,在讲空头理论,他不知道我们有十个小时的质证,重庆高级法院有全程录象,我们的重点的的确确在质证阶段已经充分展示,辩护词中有些没有再写进去。我们明确讲,你公安机关取证的主体违法,你应该回避没有回避。你取证的时间违法,零晨五点十分,这时候你们在看守所干什么?五点十分怎么会到看守所里去?取证的地点违法,这个案件已经到了审判阶段,龚刚模与另外的案件无关,你怎么会凌晨去审龚刚模,完全是一个借口,说是在审其他案件时突然跳出来检举李庄律师,根本不是这么会事,通宵在劝龚刚模检举律师,终于搞定了,承诺好了,哄好了,五点十分开始做笔录。我说笔录的时间、地点、取证主体都违法,你们立案也是违法的,立案就没有好好的审查,没有做到两个基本,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有罪证据具备,才可以立案抓人。清楚了吧,所有这些都在法庭记录中有,全部有质证的录像。这个案件从它整个产生的根源,就是很荒堂的案子。今天有几位记者可能那天旁听开庭在,这些话我们在质证时都质证掉了,根本不象我辩护词里体现的东西。我没有办法把法庭笔录复印出来,如果复印出来我就把它放在网上,因为庭审是公开的。可以电视直播。第二点就讲到这里吧。

第三个问题,我用几分钟讲讲为什么会接受这个案件的。很多人有猜测:莫名其妙一个浙江律师,怎么会跑去为大名鼎鼎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有很强背景的律师辩护。有人猜我拿了多少律师费,“五毛”也在找这个根据,看看我是不是也去捞钱去了。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大案子,在台州处理的案子5.26个亿,两艘万吨轮买卖纠纷,调解解决的。到阜阳我办了一个1.4亿的税案,这个案件比李庄案件要大得多了。在阜阳这个恶劣的环境里,曾经三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抓进去。现在重树司法形象办案很公正。这个案子一审县级法院判了罚税1亿4,法定代表人判五年,罚100万元,财务部长判三缓五,罚10万元。结果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检察院退查,退查以后,公安撤案。企业偷税不成立不再罚金,人也已经放出来。当地干涉办错案的书记、市长在高速路口接浙商回去接管企业,今年我就做这么几个案子,还有十几个亿的项目的案子,标的都比较大。我当时正在忙这些案,在台州谈項目。李庄案子是非常偶然介入进去的。十四号我从台州回来,新昌有个当事人要我去拜访公安局领导,说我们是冤枉的。我说不来了,我要回杭州。这也巧,我被堵在高速公路的山洞里面出不来了,堵了一个多钟头,我说还是从新昌下去吧,到了新昌已经是十一点半了。我每天有个习惯,学术网要维护一下。十一点半了我就上网看一看,一看就看到张培鸿的博客,张培鸿讲了石扉客的评论,说中青报批判李庄的文章,都是胡说八道。我就翻到了中青报的这篇文章了。一看我就觉得这个情况严重了,哪有这样全面否定中国律师制度的?哪有把中国律师说成一个是讼棍,一个是狗头军师,一个情妇,一个捞钱的?重庆没有一个好律师了。我当时十二点钟就开始写,一直写到凌晨二点,写完以后五千五百字,我也没有找任何参考书,发还是不发?发出去我是成了全国的一个风暴中心,不发又咽不下这口气,考虑了十分钟还是把它发了出去。等我凌晨七点半起来一看,已经有很多的转帖了。等到下午看全部转帖了,转帖开来以后,“五毛”就不干了,骂人骂得很凶。我看看“五毛”那里的话都不是人话,这样骂下去我文章的内容就掩盖掉了。所以要感谢他们逼得我不得不写,我再写。

第一篇是《论律师》,中国律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第二篇是《论打黑》,我不反对打黑,我的十三年前的论文,在《公安学刊》上就发表打黑论文,我是全国最早提出打黑的学者,当时公安大学的教授给公安学刊编辑部打电话,说这篇文章写得太好了,完全把黑社会的种种要件搞明白了。三年以后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几乎完全采纳了我这篇文章中的观点,四个构成要件、“保护伞”等内容全部有。人民大学书报中心第二个月就转载了,是有据可查的。所以我不反对打黑,我说黑社会产生的原因就是警察失效,警匪勾结才有可能产生黑社会。第三篇,他们还要骂得我这么凶,我看出来了,中青报的文章肯定是公安机关的人参加写的,我想我可能要挖他的老根了,我就写了一篇《论智库》。第一句话就是“重庆打黑无高参”,这篇文章其实是写给重庆高层看的,给他们提点建议。我说你要管管好你的智囊,按照这样打,种的是龙种,收的是跳蚤,起什么作用,没有明白人了,身边都是一些赳赳武夫,只知道打呀杀呀那些人。我说要叫高级法院的人当高参,西南政法大学的教授当高参。现在我也很失望,现在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也不行了。那么这三篇以后的呢,一些评论又出来了。我就写七八篇东西,这里不展开多讲。后来到二十二号那一天早上我收到一个短信:陈律师,我是高子程,你能不能和我一起为李庄辩护,我当时也没有想基于义愤就回了二个字:可以,发了以后再想就后悔了。因为浙江有个文件,重庆的案子要经过请示、研究。发出去了咋办,我马上回信,让我向有关方面征求一下意见后正式答复。我马上叫合伙人讨论此事,我说这个案子,康达所叫我参与。他们没有考虑就全部反对,没有一个合伙人同意,听说我要到重庆去他们全反对。他们说今年京衡发展势头这么好,我们管住长三角就够了,不要到那里趟浑水。搞得我也很犹豫,这时候我想打电话也不好,书面请示也不好。想了个圆通的办法发短信。我给司法部的朋友发短信,给全国律协发短信,司法厅、司法局领导发了短信,短信什么意思?我已经备案过了,你可以来阻止我,你不来阻止我就是默认。他不阻止我不表态,我冲上去了也不能怪我。后来想想还是不行,去电杭州市司法局,我说有个事情要汇报一下,就是网上吵得很厉害的李庄案。司法局两位处长很重视,说我们不下班了等你来,我一到,他们就说我们请示过局领导了,我们局长很支持,你放心去好了。我们二个就不要讲了,当然支持。然后我就表示感谢,我说马上去了。司法厅一个领导给我发了一个消息要我多加小心。没有办法,今天大家都是律师同行,我讲就些,就是大家注意加强安全保护。我不是没有头脑就冲出去了,全部备好案的,部里面、全国律协都知道的。目前为止部里面、全国律协没有表态的。这么重大的事情,组织、纪律观念要有,司法局管我们是对的,管我们是保护我们,有些东西不能过分孤军奋战。此后我就给高子程律师打电话了,说我愿意接受委托。这时候家属就不断来电话说飞机票什么时候订,材料到哪里看,律师费。高子程律师给我发了个消息:报价!我也没有回信。这个案子我原来想道义之辩,lawyer for lawyer,按法律援助来办,就去了。我在平安夜把台州两亿的并购项目谈好,把我的四个律师留在台州,我就奔肖山机场,平安夜我是在飞机上过的。飞到北京,二十五号傅洋主任与我中餐,我与康达所的高管单独见了面,二十五号我同李庄家属签署了委托书。二十六号我在北京参加了个独立董事会,二十七号夜里飞到重庆。合议庭的法官、书记员全体等我们二个律师等到夜里十点钟。我们的申请都是在北京传真过去的,申请证人到庭、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调取录像、申请伤情鉴定,我们的举证目录是二十六号传真过去的。法官就告诉我们,你们的申请我们全部收到了,所有要传的证人我们都跑过了,我们双休日跑的,八个证人全部送达了,全部的笔录都做好了,没有一个证人愿意出庭作证,我们法院也没有办法。所有的送达和不愿出庭笔录都是打印好的,只是签字是证人他们自己签的。我说非常感谢合议庭,做了这么多的工作。但希望证人全部到庭,至少龚刚模要到庭,其他人可以不要求。第二,龚的伤情必须鉴定,伤情不鉴定你们的司法公信力形象太差了。我们所有证据申请你们表面上漂漂亮亮地走过了,但没有实质内容,这样搞以后诉之媒体之后,世界舆论面前如何交代?法官低着头说这也对,我们再想想办法。再想想办法后想出来鉴定同意了。所以第二天拿到这份法医验伤鉴定,我同高律师都很意外。三十号要开庭,二十九号夜里十点钟送达给我们,我拿到以后很高兴,因为原先已经不抱希望了。《辩护词》都写好了。我赶快改辩护词,我的习惯是开庭之前把证据体系和辩护词都搞好了才上庭。辩护词搞了12000多字。所以说,法院也充分地尊重了律师,充分地保护了我们的权利,至少是在表面上。这个案子就这样走上了法庭,里面有许多花絮以后再说。

第四个问题,就是大家最关心的李庄是个什么样的人。那么今天这个讲座,不是法庭,我们可以附带说一说。作为一个辩护律师,道德之辩不是我们的责任。我只要他罪与非罪辩好,罪重罪轻辩了就够了。李庄平时是什么样一个人与本案无关,检察院也不应该说,我也不应该辩,不是我们的任务。但我今天要讲一下,我要澄清一下社会沸沸扬扬的传说,就是对李庄的道德审判和舆论追杀十分严重。这里我给大家看一张照片,今天我已放在网上了。这是30日开庭时,公诉人说李免费嫖娼这句话前一个多小时,在重庆网上出现的。够巧合吧。可能在座的各位没有上网的话没有看到。这是李庄,猛一看大家觉得李庄绝对可以涂黑了。在警车旁边,李庄没有穿衣服。拿着一个浴巾围住下身。如果真这样,李庄当时就不可能出庭,在警车旁边,李庄应当事发关在里面,根本不用以伪证罪来查他了。不让出庭的目的肯定已经能达到了,旁边写得很清楚的。但是大家仔细一看问题就出来了,旁边的便衣穿的是短袖,李庄去重庆是十一月二十几号,重庆这个月份还穿着夏装?里面的警察穿的也是短袖、也是夏装。够怪吧。其实,李庄的头是PS上去的。因此,有些人为了诬告中伤李庄,造假已经到了什么样的程度,我看是真正疯了。这个我也不多展开讲,你们可以去我学术网上看。但是有明眼人把这张假照片看出来了。我很感谢这个网民,这么快的批驳的文章马上出来了。这人比我们律师还厉害,我都发现不了这么多的问题,他马上发现了。然后,就是当地公安1月3日查洗浴城。4日重庆晚报的报道。网民又写了李庄嫖娼证据中的六点重大失误:首先对宣传口及高新区公安局同志们为阻止黑恶律师李庄嫖娼的证据在节假日加班加点、打击李庄的嚣张气焰在这里提出表扬,再说你们水平太差了,是帮倒忙。我这里就不讲了。还有一张照片大家看一看,因为么宁公诉人讲李庄嫖娼是在四星级酒店里。这张《重庆晚报》贴出来的照片,是在路边店里面,铁证如山。公诉人说他是享受着四星酒店的六、七千块总统套房,享受免费嫖宿。公诉人说的话时间是十二月三十日,公安局查的是一月三日,因此,重庆专案组是先定罪、后找证据,这也是铁证如山的。大家可以看出来,为了涂黑李庄,我们有关部门到了什么样的程度了。可惜我们中国网络社会太厉害了,网民绝对比我们律师的水平要高明。当时我的助手李道演律师发给我这张照片以后,我都懵了,什么嫖娼照片都出来了。他说不要急,有网民已经在揭露他们了。又发过来了一帖,我一看,就要他发到网上,就原样贴贴回去吧。题目是“重庆新招:越来越乌龙了”,我说还是发到你的博客里,我再贴回来。伪造照片的人、发这样文章的媒体这种手法,做得太小儿科了。打黑是完全得民心得党心的大事,一个强有力公权力机关要用这种方法去涂黑一个律师,我们可以看出某些报纸登出来的是什么东西!这是案子说实在的话,为什么我今天讲话的语速这么快,我昨天开始压抑自己不要激动,要冷静、理性。我讲讲速度就快起来了,也没有办法。因为你作为一个正常思维的人,想想这个实在是太荒堂了!所以对李庄的舆论追杀和道德审判,如果你们不来听我这个介绍,可能连你们都会被误导。因为重庆的一般老百姓没有多少人真正学过法律,不知道这些证据要怎样形成的,怎么可能会知道公权机关要这样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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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11: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陈有西:在上海律师协会的演讲(全记录)(二)


我下面一一回答大家许多疑虑的问题:

第一是收费问题:中青报的报道中是245万,又装进了100万,潜回北京,混迹于律师界十几年。这是中青报的原文,在座的各位媒体朋友可能大家都看到了。也就是在媒体眼里,李庄是一个我们全国律协没有管好,混入革命队伍里的一个坏分子。一看就是个头顶生疮,脚底流脓的坏蛋。所以这一天,郑琳也被记者们弄得够惨的,重庆庭审现场,所有媒体在休庭时聊得热火朝天,十几个记者在一些,就是一个郑琳被搁在角落里没有人理他。我说媒体大家还是要关心他,她也够惨的。夜晚二点半回家,有个律师把她的帖回到我这里,说郑琳非常内疚,想对我讲一讲,我说不要对我讲,向全国律师讲就够了。

收费的问题245万完全是一个谎言,他们怎么构成的呢?把吴家友律师的75万元加到他头上,叫“跨区打捞费”。吴家友律师是重庆公安机关出来的一个警察,利用警察的关系搞公关接案子的,一开始他收了人家75万,进帐了5万元开了发票,70万在外面飞,是这么一个人,看他搞不定了,龚刚模的家属、弟弟想人要坏在这个律师手里的,跑到北京再去找一个大律师,找到了李庄,是这个一个情况。李庄的案子一开始收了人家二十万,理由是收高利贷,抓进去一个,李庄说收二十万,会见了再说,是这么一个定金,也不是刑辩费。等到拿了起诉书,到法院一看材料不得了: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故意杀人罪,贩毒罪、贩卖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六个罪,前面几具罪都够杀的,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故意杀人罪,贩毒罪、贩卖枪支弹药罪,李庄回来一下子就火了,高利贷有一亿多,说你们不是骗我吗?这个案子怎么就抓一个人,共抓了二十多个人,这在法庭最起码要坐三天。坐天估计过高了,龚刚模这个案子一天就审好了。重庆水平很高的,不需要三天时间,我办了一个黑社会案件坐了十三天,从春节前到春节后,嘉兴中院审了十三天,我腰酸背痛坐了下来。重庆的水平绝对比我们浙江高,他们这就搞定了。这样呢他就对他老婆说你不能骗律师,这个案子我不给你辩护了。龚的老婆就给李庄谈,加律师费,就这样加上去的。涉黑以后,整个龚刚模的案子我讲这个案子的背景,龚刚模要定为黑社会的基地,所有企业他的子公司二亿多的企业全部成为黑社会基地,全部会被没收,他本人要被枪毙,也就是说企业要完蛋、本人要完蛋、家庭要完蛋,这样情况下李庄跟他们谈的是150万收费,合同签的是刑事辩护协议,写上了附带民事的内容。今天时间关系我翻出来很麻烦,电脑也不太快。里面第一个刑事辩护,第二法律顾问,第三民事代理,第四民事反诉,什么反诉呢,就是被打死的这个人告了龚刚模,龚刚模为了摆平就给了他50万块钱。实际上龚刚模是个胆小怕事的人,打死人跟他是完全不搭界的,他根本不知道没有指使过这个人把人打死,下面的小兄弟是个黑社会,要挟在他的里面帮他管场子的,实际上是敲诈勒索龚刚模的人,是这样一件事。现在客观归罪,他可能有间接的责任,从主管犯意上是不知道,一点也没有事情。如果这个案子要判死刑的话,资产两亿都没有了,收这点费根本不高的。反诉是什么意思呢,李庄要帮助龚刚模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就是死者的家属,要把50万元打回来。李庄这个也太强势了,这种钱弄来麻烦的,这也不过是个法律咨询,本来刑事辩护也要帮助的,也是写写的。你说这个合同严密不严密,其实有一定的问题,但你说他刑事辩护费150万,完全是胡说八道。这个案子不只是刑事辩护费,但是重庆公安透给中青报的做法,就是刑辩150万,把吴家有的75万加进来,把北京专家论证费30万加进来,把原来收的20万也加进来,搞成245万。实际上原来的20万,包括在150万之内,没有另外收。专家论证费没有花30万,当然专家费用是付的,所有的钱康达所是帐上去的,没有加过一分钱。所以整个案子收费150万,合同150万,进帐150万,没有另外多收一分钱。当然还有交通费,到重庆住宿、吃饭是他家属付的。这也是刑事律师的一个惯例,要么预先收进来,要么实报实销由家属买单,不包括在辩护费之内的,很正常。所以你们要知道,两亿的官司,我们按照百分之一收费,两百万。有些项目在做的一天的律师费,人家说这个官司怎么打,人家就收30万,就这么做的。上市的业务,三个字人家收就三、五百万,一个破产的业务,人家可以收三千万,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一个亿的破产资产收回,瓜分之前律师就可以拿一千万,司法解释都有的。那么为什么在中国民商律师、商事律师这么高的收费没有人去骂,一个保命、保企业的律师收150万就有人去谴责他呢?所以三论以后,四论是《论报酬》,我接受了这个案子就不再发表倾向性的评论,让其他人去评论,我贴人家的文章,你也误不了事吧。我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律师不管人家公、检、法怎么干,我们律师要静心地去做。所以我的《论报酬》、《论程序》、《论证据》我都没有发表。《论报酬》里我讲了中国律师的可悲。中午我和翟建律师一起吃饭时还讲了辛普森案子人家收了上千万美金。一个基本的人权,一个生命权,这样的事情收人家律师费超过商业律师有什么不正常的!确实有很多可怜的打工仔,我们浙江一些死刑犯执行后,叫他家属来领骨灰,他们也不要了。为什么,因为没有路费,一趟过来5百元都没有,一些四川来的,贵州来的,不来收了,叫政府处理吧。象这种人,你为他死刑辩护,你收他二千元都是很伤心的。他拿不出来。所以我们要有法庭援助制度。但在另一方面,重庆方面的案子,象高官的案子,象龚刚模的案子,你法律援助个鬼啊!他需要你法律援助吗?重庆司法局就糊涂干,你龚刚模可以法律援助,中国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法律援助!两亿资产的老板要法律援助,律师费一点也不收,这是对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公开的破坏。这种观念的错误,社会上是不知道的,我们的记者朋友是不知道,我们律师界是知道的。但是没有人讲。很可悲的是,我们许多律师也在我的学术网上骂康达所乱收费,说不道德,说收150万是不对的。我想这是什么理论啊,怎么会收得不对啊?我说收150万是低的。要按两亿的经济纠纷收,百分之二要收四百万,百分之一是两百万。所以现在商业律师收大钱,好的刑辩律师都跑了,都去办商事案了。大家都做商业律师去了,做项目去了。许多律师逃离刑事法庭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啊唷,刑事案件我不做的,这是小律师做的,我刑事法庭是不去的。他还很得意,其实他有项目做。这是真正的可悲啊,我们人类为什么要有律师啊?首先要保护人权啊,保护生命权、保护自由权啊。人命重要,还是钱重要?刑事律师为什么收费就应当远低于商事律师?一些人在梦中还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梦。如果刑事律师都没有了,要律师干吗,律师都不要了,全部做法律顾问去了,做企业老总、副总去了。律师的基本功能是刑事辩护,但我们中国这样严峻的情况,这么长的时间,全国人大不关心,司法部不关心。相反一再打压刑事律师。所以收费问题,最起码我们律师同行,绝对不能去骂李庄啊,这有什么好骂的?合同全有的。是双方自愿的民事合同行为。一个数十亿资产的老板,你为他辩护,如果只收3万元5万元,他会认为你看不起他,掉他的身价,不重视他的案件,他不会请3万元的律师。中国顶尖律师也是稀缺资源,一般人确实请不到。这也是市场规律。大律师的时间成本就有这样大,因为他办项目、打商事官司一个小时确实可以收到三五千元。你不让他办刑案更好。当时我想把康达所同龚刚模家属的合同贴在网上,但后来想想全国那么多的不明真相的老百姓,贴上去铁证如山,人家还是要骂你的。想来想去,我与高子程律师商量还是算了,不要贴,高律师说你贴,我想还是不能贴,让人家抓到把柄还是算了吧,后来没有贴上去,这是收费问题。

第二短信问题:“人傻、钱多、够黑、快来”。如果大家有记忆的话是二年前描绘小姐的故事。其实这是大冤案,哪个小姐发过这个短信谁也不知道,不知道是哪个网民创造发明的。这个故事怎么会弄到李庄的头上的呢?又是公安机关的发明。他向中青报通稿中说的。他们有没有撒谎?我只讲事实。十六个小时的公开开庭,检察的举证,没有任何这种说法的证据,提都没有提。所有纸片、质证、包括公诉人讲的话,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个说法,没有任何一个证人讲到这句话。够了吧,反正大家都是懂法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十六个小时举证期间,没有任何这句话。所以李庄出来肯定要告中青报的,这样诽谤他,是不可能不告的,现在他关在里面没有办法,重点先对付有罪无罪的问题。中青报官司是吃定了。现在人说马上去告,我没有这个精力,我也不想为李庄包打天下,这事我管不来,我想康达所是有这个能力的。肯定会帮他告的,李庄自己也会告的。不用担心,我可以完全负责任地给大家讲,李庄在我向他核实这个短信时,他眼睛都睁大了,说我什么时候发过这个短信?谁发的?我说今天你也不要激动,等你出来我把报纸给你看。

第三是桃色事件,我刚才把照片给大家看了。你可以想一想,无所不用其极。十二月三十号凌晨一点钟,实际上是三十一号的凌晨一点钟。么宁公诉人在法庭上讲的事,李庄当庭抗议。我本来第二轮是不想再发言,多讲没有必要,听到这个不得不讲,我再不站出来讲的话,李庄更吃亏了。下面旁听的二百多人,有那么多的媒体,我不从法律上澄清的话,媒体搞不明白。我最后花一分钟中,好好地辩了一把。我是真诚地尊重公诉人的,法庭上确实很顽强,形象也不错,公诉人他们是挑过的,我们也不好太不敬重人家。这里讲是忍无可忍,在法律上对方是输得一塌糊涂。法律审判失败后想用道德审判吗?这个非常恶劣的公诉作风,降低了人格评价,而且过分一点是黔驴技穷,这句也是骂人的话,我针对这样的话也已经很愤怒了。我说后法官也没有让她回应,敲了榔头休庭了。再辩的话,高子程律师也会跟她来的。桃色事件是一个很荒堂的事件,这张帖子的假照片是三十号夜晚十二点钟发上出去的,么宁公诉人在法庭上晚了一个小时曝光,是三十一号凌晨一点钟不到讲了这句话。有些人与么宁的配合是非常紧密的,庭内庭外配合是非常紧密的。可惜的是这张照片被网友指出作伪后,已被删掉了,但我们是已经把它固定了,一眼看穿它的假。今天的重庆晚报说公安到一月三号才发李庄有无嫖娼进行调查的,么宁公诉人在三十一号就讲了,公诉人在法庭指控他有这个行为的,一月三日你还要去查,找龚刚华的弟弟,说是他陪同的,他自己嫖了,找了一个小姐作了二份笔录,然后给重庆司法局发建议书,说是李庄嫖娼,应该发到北京司法局不应该发到重庆去,因为是姓李的律师,姓李的律师全国多了,怎么证明姓李的律师就是李庄呢?嫖娼还会自报家门?所在有人就搞了一张PS照片,照片上人就是他。但是照片搞出了,人家揭示了六大问题。夏季穿的短袖衬衫。人在警车旁边,光身围了个浴巾,这怎么可能呢?围了个浴巾人肯定可以拘留了,肯定是关在里面吧,还不劳动教养李庄?根本不要化这么大精力去搞伪证罪了。太荒堂了!这么个事情,重庆输光了,在法庭上被我们严厉地批了一顿,到现在还在找证据。就是胡适说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先定罪后找证据,重庆的做法。十二月三十一日指控,一月三日还在找证据。这样事情发生在有西南政法大学、有雄厚法律功底的重庆市,我想想真是要疯掉了。作为公权力机关,怎么能这样去组织证据呢?已经完全乱套了。

第五点就是囚衣,把李庄受审判的形象、穿了囚衣的形象拚命地把在全国媒体上发,拚命在报纸上登,电视和照片拚命地拍。就是要搞臭李庄。把两个公诉人拍正面的形象、法官正面形象,律师正面形象照片没有。还有一个事澄清一下,报上说检察员指责我坐得不对,这是冤枉我的。他们攻击的是高律师,高律师的坐法有点偏,辩论时拿了支笔指向公诉人,说你这样不对,那样不对,他把公诉人搞火了。这样的回应叫高律师来澄清是不好的,所以我接过来说了“这里不是幼儿园,也不是大学生辩论赛,律师的坐姿不需要你来辅导。”记者朋友在下面听到我在回应以为我是这个样子的,其实我是坐得很正的。实际上,他们想把李庄搞成一个负面的形象。也想把律师描成没有基本修养的。这叫没话找话,没茬找茬。

第六点就是法庭表现。重庆的官方报纸、网站拚命想把李庄弄成嚣张、藐视法庭,这个回避那个刁难,讲了这些话。说他要求回避没有法律意识,大闹法庭。实际上李庄讲的话是对的,公诉人回避我不要讲理由,我要你回避你必须去合议,你要叫检察长来作出决定。这里法律规定。我们也是商量好叫李庄行使这个权利,我们这个权利不是搅法庭,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来行使。因为我们听到一个消息,他们是计划当庭宣判,哪怕到半夜也要把他判掉。我们为了让法院能够客观冷静地讨论合议,真正冷静下来研究我们的辩护意见,不能让他们当场判掉,我们三个律师全部商量好的。我们就是要把程序权利全部用足,我们用合法的法律程序,只要他八点半截稿时间一过,通稿报纸就发不了,这就是目的,是有技巧的。但是我们绝对不违法的。为什么要这样?因为九十九份控方证据,只给我们十五份复印件,我每份证据当然要当庭质证,这是你的违法给我的机会,如果全部给我,我只要答辩就行了,可以大大节约庭审质证时间。法律规定没有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质证必须要看过证据才有可能。所以我们是合法刁难,要她当庭读,一份一份地读,读了以后拿给我们看,看了以后质证。所以一份一份证据地质证,一审搞了十六个小时,这个完全是依照法律呀。律师在法庭不是没有作为的,我把刑事诉讼法放在边上,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的司法解释法条放在边上。我要质证时读一条法条,读给你听,审判长没法打断我吧,我没有不依法辩护吧。一步一步搞下来十个小时质证时间就过了,李庄叫公诉人回避他不需要任何理由,这是法定权利。为什么要公诉人回避,因为公诉人强词夺理,你们这个案子这么个速度办,有很强烈的判我罪的意图,所以我要你回避,你说申请回避没有法律依据,那么高官腐败案件为何异地审理啊?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不是法定回避,是酌定回避,合理性回避。我不是要你回避,是要你异地审理。我申请权有吗?李庄行使申请异地审理权,不是要求回避权,当然可以用啊。你说整体回避不允许,那我就一个一个申请回避:第一申请审判长回避、第二申请审判员回避、第三申请助理审判员回避,第四申请书记员回避,第五申请公诉人回避,他提了六个回避,他们屁股都不抬,也不合议,当场都驳回申请。李庄说你们哪怕出去转一圈,说合议过了,你们程序也圆满了。公诉人回避是检察院长决定的,你法官无权决定的,你公开违法。到了最后,变成李庄教他们怎么审理案子了。我提醒李庄要尊重法官,要注意自己的被告身份。我们三个律师在刑诉法上基本是背得出来的,玩权利是玩不过我们的。所以还有一个网民讲我不懂法,这也是五毛讲的。说我是李庄的法定代理人是说错了,律师申请回避,法庭驳回我,说是法定代理人才能申请回避,我说我就是法定代理人,法官说你不是法定代理人,驳回,五毛听进去了,好多公安便衣在下面听着呢,他把这句话报上登了。什么是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律师就是他全权保护人,如果这个被告人是文盲,根本不懂得法律权利,不会写字,他的权利就靠辩护人来保护他了。如果这是个少年犯,申请不申请回避他怎么知道?他的父母又没有权利上庭发言,当然要靠我律师提出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但是,这一点,也不能说他们完全没有理。大家去看我们的刑诉法,刑诉法确实把父母、街道主任写成监护人,辩护律师反而不是的。所以下次修改《刑诉法》时,这一条一定要改掉。律师必须有直接的申请回避权,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被告的权利。刑事法庭上辩护律师保护不了被告,这种辩护权设计就是有问题的。还有的想挑刺的五毛说我另一个不懂法,是把被告人叫成被告,是错误的。这是连基本的汉语语法都没有学过,无知的不懂装懂去指责他人。汉语语法中无歧义的语境中可以用简称,法庭上“被告,你把这个问题讲一下”,法官这样叫、公诉人这样叫,律师也这样叫,这种简称是很正常的,法庭上他不就是被告吗?民事叫被告,刑事上叫被告人,这是根本不懂法的五毛的胡说八道。我们所有法庭上的表现,不管是高律师、我、还是李庄,我们全部在法庭上行使的是合法的权利,我们根本没有违法法律的行为。而恰恰相反,所有的申请都驳回,倒是不符合法律的。所以审判长二次休庭就搞得非常无奈了。下面三级法院院长都在听,政法委副书记都在下面,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都在下面,那么多便衣警察坐在下面,检察院检察长也在下面,审判长压力很大,所以他不断地擦汗。我跟高律师讲,法官已经是很不错了。所以李庄案所有的问题,收费问题、短信问题、桃色问题,大家都已经可以明白。李庄还有一个可以值得同行钦佩的,是在一点没有法律资料、法律参考书情况下,把刑诉法背出来,自己写了十八页的自辩书,我已经放在网上了,大家可以去看。他是非常强势,非常优秀的一个刑事律师。我原来对他也没有好感,通过这个案子,说明康达所的刑辩名不虚传。当然李庄对我也是够满意的。在我把公诉人抗辩以后,庭后去会见他,他说我是这辈子要看重的律师,最后十分钟,非常感谢你反应这么快,组织反击,感谢我们。我们三人成了好朋友了。

最后一个问题,康达所在本案中有没有违规。这也是全国舆论界非常关注的。我相信在座的律师朋友,你们对他有点看法,他们是捞钱的所,认为完全是靠关系办案子的。我原来也是这样想,我一点不隐瞒自己的想法,康达形象确实不是太好。浪头很大:我们能够写司法解释的,我们能够把全国人大拿下来,这种牛皮可能也会吹的。我对傅洋主任说:你呀,队伍没有管好,你的有些律师在外面形象确实不是太好。他说我也没有办法,外面都在这么讲,我也管不了这么具体。这么大的场面我没法说。傅洋主任是一个非常厚道、有修养的人,确实是彭真委员长教养出来的一个非常有层次的人。他非常严谨,绝对不是社会上所传言的那种人,康达所有背景没有错,网上讲的一些高管的身份,也是事实没错,高管背景是很厉害的。但是你说他就在靠关系打官司,也不是那么一回事,靠不靠关系我也不知道,但是康达所在李庄这个案子上,我可以肯定他们是守规矩的。重庆方面到他们所里翻帐,合同、发票全部复印去的。只要是一万块的私自收费,在重庆老早就无限制地扩大了。这个案子在抓李庄之前就有一场较量,今天这么多的人我没法讲。为什么我们在法庭上讲有监视录像,我们是有证据的。他们绝对是有录像的,他们给北京有关部门的明码电报里讲到有录像证据的。在法庭上又公开撒谎说没有录像,这个北京高层都知道。所以这个案子他们被动不是被动一点点,是全局被动。所以我老早讲了 “依法必然无罪,依权必然定掉”,就这么个道理。康达所在这个案子里没有违规收费,没有私下收费。李庄在这个案子代理中是非常守纪律的。李庄案子在抓他之前两天,康达所领导接受了有关部门的招呼,决定整个康达退出重庆涉黑社会案件的刑辩,一律不接,接的也要退出来。叫李庄不要接受这个案子,所以李庄就打电话给重庆中院刑庭庭长,说我不做了,所有公函要收回来,解除委托。就在他到北京医院,龚刚模老婆在那里开刀,乳腺癌晚期了,他跑到医院去签解除的协议,退费的协议,这时候重庆便衣警察把他给抓了,没有通过北京市公安局,是秘密抓捕的。这些情况、内幕,康达所是完全清楚的,接受了各个方面的招呼,很严谨的按法律程序做了。但是照样,已经投降了,管你刑讯逼供不刑讯逼供,我也不来揭你的短了,反正我投降了,你们弄吧,但照样还是抓。抓了以后还弄个什么,飞机场接李庄时全副武装,冲锋枪,两边列队国宾待遇。李庄讲:你们太浪费司法资源啦,我这样一个人不值得你们这样干,你们太浪费国家钱啦。搞这种架势。这个案子错误表现在法庭上,后面有大量的证据,今天人太多了,不能跟大家讲。

第六个问题,龚刚模为什么检举律师,这也是大家的一个大问号。一个可能要判四个死刑的人,要去检举找出证据不让他判死刑的律师,这是否荒堂?这个现象怎么会发生的?龚刚模的案子是怎么回事情啊?为什么周立太-重庆的大律师说重庆打黑要防止扩大化?

龚刚模是十多年守法经营的一个私营企业主,他下面有好多家公司,其中有一家叫保利娱乐有限公司,有一个保利夜总会,涉黑团伙看中了他的钱,拿了二百万钱放在他那里,说借给你。龚刚模说不要借钱,我钱有。他说一定要借。什么意思呢,付给他高额利息,实际上是以借给他钱为拿高额回报,变相地敲诈勒索。那么,龚刚模的老婆程琪反对,说与这种人少来往,没有意思的,到时候讲不清楚,龚刚模说没有办法,我们惹不起,躲得起,给他一些钱吧。要买一辆奔驰车170万,给他打电话说,龚老板我缺70万,某人给我出了100万,你看看能否借我70万,他老婆坚决反对。龚刚模说惹不起躲得起给他吧,70万给他了。这样两件事情做了以后,又向龚刚模借钱,龚刚模的钱入高利贷,有些钱收不回来了,樊奇杭去收回来,收回来200万,樊奇杭说大哥啊,最近手头有点紧,这些钱让我用用吧,龚赐模说行行你就用着吧,这笔钱又转出去了。这样几件事情做了以后,樊奇杭就认龚是大哥,所有场合都说龚是老大这是我们老大,叫老大以后,管场子的人都客气了。另外一个团伙来敲诈龚刚模,拿走30万,打电话跑过来吵,还要砸场子。樊奇杭看着义气上来了,我大哥被你这么欺负,也没有经过龚的同意,也没有要一份钱,他叫了小喽罗做掉他。开枪杀了人。樊买了16支枪,有3支枪放到龚刚模那里。大哥,这枪很漂亮的勃郞宁,你玩玩吧,还有一支双筒猎枪放你那里玩玩吧。三支枪在龚刚模那里放了二三个月。他也没有法制意识,三支枪也没有用过,打猎都没有过,一定放在他的办公室。樊奇杭后来双说这枪放在你那里不安全,我找到一个地方,所以又拿了回去,就这么个过程。后来打死人的枪跟这三支枪无关,如果有关的话作为证据又套牢了。贩卖枪支的情节就这么来的,私藏枪支弹药罪龚刚模是构成的。但贩卖枪支根本不成立。那么这样一个情况下,没有经过他的同意,打死一个人,拿钱逃掉,摆平、花多少钱,都是樊奇杭在做的。龚刚模确实从头到尾没有指使,也不知情,就这么一个情节。

那么我们来看看,奇怪到什么程度呢?重庆公安认定,樊奇杭是第二号的,龚刚模是第一号的,你是黑社会的经济支柱,你是黑社会的基地,你的多家公司就是靠黑社会保护的,靠这样发达的,所以你是组织、领导黑社会罪的首犯。这个罪就是这样套上去的。指使杀人,他按你的目的去把人打死的,你不承认,八天八夜吊起来,一定要他承认是指使的,一定要他承认是大哥。我看了李庄律师为龚刚模辩护的整个案卷,所有的小喽罗口供都不认识龚刚模,只认为樊奇杭,樊奇杭是我们的大哥,樊奇杭叫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他叫我们去买枪就买枪,杀掉谁就杀掉谁。没有任何说到龚刚模。在这样情况下,樊奇杭也讲义气的,他说此事与龚刚模无关,从来没有汇报过,确实是我自己干的,好汉做事好汉当。包括这个案子龚刚模开庭,是一月五号吧,好多记者去听的,樊奇杭这样说,龚刚模是不知道的,是我自己决定。这样龚刚模领导黑社会罪根本摊不上的,杀人罪摊不上的,贩枪罪摊不上的,贩毒罪根本不知道的,前三条是不知道的。只有放高利贷,是樊奇杭敲诈勒索的。行贿罪是有的,他送过人家钱,给文强送钱,因为管了这么多的场子吗。行贿罪有的,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有的,两个罪是构成的,其他几条杀头罪是不构成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重庆为什么要把他搞成黑社会?有上亿资产,打黑打进去,资产可以没收,打黑重大的成果,这里面其他因素不言自明了。所以这下一步的危险,就是民营企业家。按重庆的这种打黑方法,其他省市如果打的话,好多老板可以判死刑,两千个也有。有的大老板,往往白道有朋友,黑道有朋友。公检法有朋友,黑道帮他看场子的,总有些关联。说难听点,有些保安就是这样的。保安打死人还少吗?如果你把保公公司设定为黑社会的话,这个老板不是黑社会总头目吗?如果这样可以连带出来的话,组织、领导黑社会罪可以无限扩大化,这样主体一定,多少私营企业家要砸掉。

这个案子我为什么这样强有力出来阻击?因为,现在受难的还只是律师,打掉这层法律保护力量,接下来就是老板,接下来就是我们大量的民营企业家。左棍眼里,就是资本家,革命的对象。唱红歌这些人公开说就是要打掉这些资本家。象我们浙江,民营资本占国家税收百分之七十以上,如果按照这样打黑打下去,民营资本是非常可怕的,危险马上就到。这是意识形态直接影响行为的例子。现在民营老板不知道我们冲在前面是为他们作牺牲,他们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如果不把律师保护住,下一步很清楚,龚刚模要完蛋。民营企业家将失去法律的第一道保护。李庄被抓后。官方为龚刚模指定了一个法律援助律师。天大的笑话。这样的律师敢真辩吗?敢说他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罪吗?

假如说龚的这个死刑构成,就有四个死罪可以判。如果由于检举了律师可以不判死刑,又是一个中国法制上的大洋相、大笑话。将来所有最严重的死刑犯,都去检举自己的辩护人,都可以死刑免掉了。可以申请专利了,你说得对。如果这样四个严重的罪行检举律师属于重大立功可以不判死刑,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今后中国刑事法庭上,哪个律师敢出场为重大涉黑案件辩护啊?所有被告可以学习嘛,我为了保命吗。现在网上还有高人发帖说,是不是李庄与龚刚模商量好的设局,自己判个二年半,把他的命保住,以后分他一个亿。啊呀,我们的网民太有想象力了。网民的想象力是无穷大的。这样的话律师都去牺牲一下,我坐两年牢,拿一个亿,我也去干了,挺好的。

重庆玩到后来法制大笑话层出不穷,重庆绝对是一场大戏,而且这场大戏刚刚拉开序幕,不是结局,下面还有好戏看了。所以大家知道龚刚模为什么检举律师,他决不那天10号5:15分开始审的。李庄第三次会见龚的时候,警察一直到快下班才来,看守所没有陪同不让见。李庄忍无可忍了。第三次那个警察说没有时间,拖到四点半才会见,把李庄一天都耽误掉了。四点半就进去,进去后又指手划脚地站在旁边,龚说审讯我时这个人在现场的,李庄当然要这个警察出去,他在场人家敢说真话吗?李庄就是要龚刚模把刑讯逼供的事讲出来,所以李庄很不客气地训斥了警察:你出去,站在这里干吗!重庆的警察什么时候受过这样的气呀?哪有律师敢训警察的?律师都“男律师点头哈腰,女律师打情骂俏”的是吧,哪有律师敢训我警察的?他马上向上面汇报,上面马上调取录像看,确实训了警察。然后搜集证据弄他,什么理由?嫖娼当时是一个很好的点子,但当时根本没有想到这一块,因为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律师这么嚣张,问龚读其他人的交待,出示相关证据,不是犯罪吗?我在法庭上还有一句很到位的话,说师傅刑诉法没有学好,教出来龚刚模胡说八道。龚刚模自己一个中学生的水平,根本不懂得刑诉法的法言法语,他怎么知道律师向我读其他被告人的口供,就是串供?这样读是不允许的?这肯定是警察教他的。警察刑诉法没有学好,以为这样告知是违法的。这是个草包师傅教出了草包徒弟。我在法庭上这么讲的,自己刑诉法没有学好,教出的学生刑诉法也是讲不好的。律师在会见时向被告人宣读其他被告人证言怎么不能读呀,你们上海刑委会研究过的。我从法院获取的证据都是侦查结束后固定的证据,我读给我的当事人听,核对事实,组织我的抗辩思路,组织我的辩护词,我怎么不能读啊?那几个警察当时认为不能读的,读就是犯法。怎么造成的呢,原来警察一直这么干的,不准问案情不准读笔录,他把自己错误的做法,慢慢地理解为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他误解了。他根本没有去仔细研究刑诉法。这样一来,惹火了以后,就监听他的电话,法庭证据上公安出证说,网监、技侦都调动侦查李庄的。所以李庄要是真有嫖娼,当时就逮起来了,因为他所有的行踪都被监视了。你凭什么监听我律师?我们合法办理案件。后来他们知道我们二个律师出场,监听证据就撤回去了,不敢拿出来了。说没有监控录像。这样恼火了以后,就拚命动员龚刚模,给他许诺,你检举了以后会怎么样、怎么样,这个傻冒果然去检举律师了。你这四个死罪的罪名,不依法帮你辩护清楚的话,你怎么可能靠检举律师就免死罪呢?这个人很软弱,软拉八几没有办法。你们去看好了,龚说眨眼、凑在我耳朵里讲的,在中央电视台说眨眼示意我的,胡说八道!实际上李庄会见他的时候,为了便于监听录音,故意把龚刚模的橙子拉到二米以外,保证李庄用喊的方式发问,他能够录音录下来,根本不可能趴在他耳朵边讲话的。我们法庭上都抖落这些证据,证人的陈述,中央电视台的录像我们都当证据使用的。对方千疮百孔,漏洞百出。所谓龚刚模检举自己的律师,引诱他诬告、叫吴家友去收买警察等,都是胡说八道。根本不是他主动检举,完全是设的一个局。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事实。有没有诱使翻供?我只要讲一个事实,十号公安局的立案证据,我的辩护词大家都看到了,全是原话:李庄问:你为什么说你是大哥?按照你的笔录全部看下来杀人你是不知道的。龚说我没有办法,我被吊打了八天八夜,十号的另一份公安做的笔录,龚:他问我打了没有,我说打了。他问我吊了没有,我说吊了几天的。全部是李庄发问句,龚刚模是陈述句,不是李庄假设了前提的设问句来问他的:你被打了,是不是这样?这就是诱供了。他问的是你被打了没有,吊了没有,这都是一个没有设定前提的发问句。律师在看守所发问都要有技巧,做笔录时不能把前提写上去,写上去就是诱供了。我在法庭上要求控方宣读此笔录,你为什么不读?你读十六号的,十号的证据为什么不读?非常清楚是龚刚模首先告诉李庄他被刑讯逼供了,你们怎么能说律师编故事教他说刑讯逼供了?这个事实就够清楚了吧?这些证据是一清二楚的,我没有放到网上,因为全国不懂法的警察太多,如果我把法庭的证据放到网上他又会说我泄密了,其实公开开庭的证据都是可以公开的,我要放上去,不懂法的警察把我也逮去了。我不敢贴上去,把辩护词贴上去,我要严密保护自己,最起码我不能授人以柄。我这样严密还要抓我,全国律师会保护我的,象李庄讲的,十六万律师会上诉的。李庄没有诱使他翻供,全部的事实在龚刚模案件重庆市中院案卷里都已经有的,不是李庄介入以后才发生这样的口供。

第二有没有编造刑讯逼供。没有编造,刑讯逼供是事实,他的手腕上面的铐,正常铐是不会产生这种伤痕的。如果手铐铐的话,六个月以后还有色素沉着,还有伤痕,那当时骨头都铐出来了。而且手铐的话,两个手一起铐,两个手上都会有这样的伤痕,所以不可能是正常手铐铐出来的。我在公安机关干过,我对法医学也初步研究过,色素沉着,陈旧性伤痕。这点龚刚模很聪明,检验自述时说最近没有受过伤。这给你很多想象力空间,这些都老伤痕,法庭鉴定这么久了还有老伤痕,很清楚,这是刑讯逼供造成的,而且这个伤痕纹路不是规则的圆形,它是斜的,斜的是一个手吊在那里。八天八夜吊着,记者报道错了,说是站在电脑上,不是电脑是电脑桌上,脚踮起来他手不痛,脚一放下去就痛了,刚刚恰到好处。八天八夜,最后大小便都在裤子上,警察叫他的大小便捧到厕所里去,裤子洗掉。然后就光着脚,刑警大队的一个副大队长过来说你们怎么这样搞,把衣服穿回去。再把他放下来,衣服穿回去,再吊上去。伤痕累累没有办法收拾了把他送去治疗,两个警察医生,一个男的,一个女的,帮他去治疗,吴家友律师认识这个男医生,所以李庄说如果有这样的现场证人,龚刚模的口供全部可以推翻掉,但找不到。吴家友收了人家75万元,说警察我人认识的,但他不肯作证的,作证饭碗就没有了。医生也在里面没有参加打人,他是有良心的,他跟我讲现场是看到的,但是警察站出来他肯定被开除的。在重庆这样情况下面,哪一个敢出来,所以李庄讲过这样的话:这样的证人出来,花一百万都值。这就变成了收买证人。就是收买了证人作真的证,也不构成伪证罪啊,何况李庄没有收买,没有给吴家友一分钱,也没有叫吴家友收买,就是叫他出来作证,他如果被开除了,工资叫龚刚模发给他,给他几百万是值的,是这些话,我们律师都会讲的。这变成了他叫吴家友去收买警察,现在是重庆警方的一个炮弹,所有的重庆华龙网都是这么报道的,是这么一个形象。说刑讯逼供的是编造的,控制媒体到什么程度?我们记者听过五号龚刚模案件审理开庭,樊奇杭当庭说的在铁三坪民兵基地被打的情节,跟龚刚模讲得一模一样,完全得到了旁证,包括同案二十几个被告的供述,当庭也是说被打的。你说这么多被告,都是分别关押的,他能编故事编得一致吗?你说刑讯逼供还是假的吗?

第三点,事实方面有无影响证人。我也跟大家说一下,控方一百八十个证人,李庄一个也没有接触过,妨碍作证罪根本不可能成立。再倒过来,辩方证人有没有?辩方证人一个笔录也没有做过。接触的就是一个龚刚模,是控方的证人,即李庄帮助的对象,“检举人”。辩方接触的人是谁啊,龚刚模的老婆程琪,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还有一个堂兄龚云飞。一个律师至重庆办案,家属招待他吃饭、住宿、分析案情,这个案子怎么办,交代了一下,总要告诉人家怎么办吧,收了人家150万元。这种接触分析,就成了李引诱证人,变作要家属收买证人。这几个家属根本不是证人。因为李庄根本没有把这些人提交给重庆中级法院,法院没有通知出庭,庭也没有开过。他们的“证人”身份都不成立。李庄没有找他们做过一份笔录。在法律意义上,根据刑法306条,“证人”的概念都没有形成,他们不是证人。那影响到什么证人?还有一点,我把“证人”影响了,带到法庭上作证,我不作笔录,让你法官、检察院、律师三方来问,我一天到晚在教他如何作证,影响他,都合法的。

在美国的刑事法庭上,律师引导证人是专门的一堂课,就是教他怎样作证。抓住要点,怎么样不被控方律师问倒,回避掉哪几个问题,哪几个问题从哪几个角度回答,都要律师教过的。为什么,我拿到公开审判的法庭上,法官在场,检察院监督,三方监督的话,我引导过来是我的本事,你检察院问不出是你没有水平,你法庭查不出真相是你法官没有水平,我没有做笔录,纯粹把证人带到法庭,怎么教都是合法的。现在江北法院判决的理由,是影响了可能要到法庭作证的证人,这就有罪,这是对刑诉法的基本理论的误解,我们的法官就这么判案子,什么叫出庭作证都不懂。律师如果不能和证人见面,不能和证人讲怎么作证,我要你证明什么真相,我怎么样去找证人啊。证人谁去啊,家属不能去找,要影响证人;我律师不能去,也要影响证人的,影响他是作伪证的,要抓起来的。那么我申请谁去找这个证人啊,申请检察院去啊?申请法院去找啊,法官不会去的。申请检察院去,你把他抓起来了,他肯定按照你检察院的观点讲。因此,这等于取消了中国的辩方证人制度。非常清楚的。现在的逻辑是说重庆的公检法三家一致的观点是影响了证人,你自己把接触过证人带到法庭上就是引导证人。那么在座的各位律师全部是不安全的,没有一个律师是安全的。为什么在重庆我一再讲,我在为中国律师辩护,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在辩护,为中国法制体系辩护?这把我们推到没法退的底线了。按照这个理论,我们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根本没有生存的余地。结果是什么呢,中国刑事法庭上没有律师了,只要配合演戏的律师,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上访大军会不断地增加,因为法庭找不到公正了么,大家都找青天去了。全部到永定门上万人排队么。我到过永定门上访的地方看过,那儿简直不是人过的地方。温家宝同志家庭地址五十块钱一个,他家里的电话一百块钱一个,在那有卖的。所以总理到人大作报告都有拦车告状的。按照我们这种办法,法庭失效了,大家找清官去了。我十三亿人都找你清官,你解决得了吗?所以说现在要大接访,某某领导出场,某某领导出场,这都是做秀,还是要法庭说了算。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不靠制度,不靠一个法律体系,你中国法院的判决永远是无效的,永远是可以随时推翻的,那你接访接得过来吗?接访根本没有用。中国没有形成一个证人制度。帮助伪造证据你要有一个客体吧,刑法306条里很清楚的,对于被告的影响是毁灭有形的证据,不是无形的言辞。大家去研究306条第一款,是有形的证据。影响分三种人,一个是被告自己,一个是律师自己,还有一个是影响证人,影响证人是构成犯罪的,影响被告的必须是有形证据,有载体的,才能构成犯罪。不包括言辞。起码306条第一款是很清楚的。

在本案中没有一张纸片的伪证。李庄讲过的,哪怕你拿出一张烟头大的纸片判我一万年我也承认,但是没有。那十六个小时审下来没有出现一张纸片,没有一份证据,这样的伪证罪重庆居然敢判出来。也没有收买警察的任何一个证据,就是吴家友的一个人的证言,吴家友一个拿了那么多的钱,大家网上都看到了,说他拿了人家75万,也是变相地把李庄涂黑。说是吴家友律师承认了,是(李庄)在收买、引诱警察。吴家友自己有问题,只能投降,投降以后能否换取他的自由还很难说,重庆警方会不会放过他难说。做个污点证人对他有好处。

最后一个问题有没有虚构保利公司的股权。没有虚构股权,这我不多展开讲,你们看过网站就明白了。查了工商档案,龚刚模在娱乐城里面没有一份股份,实际控制人他是的,投资是他的,但工商登记中股权他是没有的,转让股权不需要他签字的。百分之四十股权给的笔录,警察是不懂公司法,或者懂了故意搅混水,所做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笔录。明眼人从笔录里面一看就知道是假的,因为工商档案拿出来看就知道了,龚刚模根本不是这个控股公司的股东,这不是李庄编造的,这是一个客观事实。现在大家看看华龙网上对股权这个问题再也不讲了。我在法庭上讲了,好好地学习公司法,请公诉人不要光学习刑诉法,你也要研究一下经济法。你们是以工商登记为准,还是以你们的笔录为准?这个问题重庆不敢再讲了,所以我们在法庭教会了他们。

第八个问题关于证据。第一个立案是否正常,我不展开说了。很清楚,凌晨五点十分不可能在那里边审其他的案子,而且他的四、五个警察作证,说我们很文明地,每天只审讯六、七个小时,都是白天。我说你们警察在公开撒谎,龚刚模的检举的第一份笔录是凌晨五点十分,都是你们自己作的笔录,哪份是真的,哪份是假的?立案前的那份正常,而且办理龚刚模案子的警察也在办理李庄案子,没有回避,完全是设好的局。

证人是否关押,一清二楚,全国人民都知道。七八个证人,一个乳腺癌开刀,没有出庭我们是理解的。另外的七个全部关在里面,关在里面的原因,都是李庄同案的事,但主体都不是辩护人,根本没有理由抓。以前有犯罪的话,老早抓了吗,是黑社会也老早抓了。所以公诉人说另案。我说另了哪个案件,你说出来,是什么罪名?都是因为跟李庄一起吃饭、聊天,讲过一些话,把他们也按同样罪名一起抓了,特别是李庄的助手马晓军是同案,吴家友律师肯定是同案的,同案的为什么不一起起诉?另外起诉也行,应当在李庄《起诉书》中加个括弧另案处理,括弧也没有,说明你们起诉书写得不够好。如果加个括弧我没有法说你,可以说他们的案子我要起诉的。因此,完全是抓证人关证人行为,没有任何其他借口可找。

那么这七个证人既不起诉又不放掉,全部关在里面进行取证。取证是否合法,回避的问题,地点的问题,时间的问题,大家都可以分析,证言是不是客观,是不是真实,这也是很清楚的。

还有证言是不是有关联性,九十九份证据将近九十份是没有关联性的,包括文强的案子,黎强的案子都拿到这里来。李庄不给黎强辩护怎么拿到这里?证据有没有形成证据链,物证有没有,说证人不愿意出庭,证人有没有这个选择的自由?人都关在里面,有无选择自由?还有一个很荒堂的,他们读过的证言不给我们看。他说只要宣读就够了。李庄很强调说:我现在宣读最高法院裁定,李庄无罪,立即当庭释放,我不给你看。你信不信?李庄也很精彩的,体现他反应很快,用归谬法指出,不给我律师看证据是错误的。那么,时间的关系,现在已经三点钟了,今天没有办法展开讲下去了。

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就讲几个要点。刑法按照306条第一款,被告口供的改变,不能确定犯罪的构成,只有证人证言的影响,才可能构成。很清楚,现在正在审查龚刚模的口供有没有改变,这就审查错了吧?因为他是被告,不是证人。有形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对龚刚模的必须是有形的证据,有物质形体的证据的毁灭才算犯罪。大家可以回去研究。

另一个是法律帮助还是引诱串供。我律师告诉他权利,告诉他法律,告诉他刑讯逼供,手举得高一点,让法官看到,这是一个法律帮助权还是引诱他串供?证人的证言读给他听是否是串供?大家可以去研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这个行为是意图犯,就是腹诽罪,想去这样做,还是成就犯,就是行为成就犯?不是有行为犯、结果犯吗。这个案子有三个阶段,有行为的意图,行为的成就,然后才是结果出现。就是笔录做好了,还没有交给法庭,行为没有成就。行为犯有二个阶段。李庄只到第一个阶段,即行为意图。没有到结果犯。现在重庆江北法院按行为犯来判的。那么大家去看一看306条第二款,很显然是结果犯,他要出示、提供,要有这个行为实际进行了才构成犯罪。出示、提供如果不是故意进行的,提供了都不构成犯罪。故意进行的构成犯罪,这是个结果犯概念。确实提供才构成犯罪,那么李庄的案子法庭没有开庭,李庄也没有提供证人证言,笔录也没有提交过,证人也没有上庭,他哪来的犯罪。这个案子按照306条本身真正的含义根本不构成犯罪。

那么还有一个教唆罪,我国有没有“教唆被告罪”?没有。我告诉他法律权利都在教唆啊,如果告诉他法律权利就是一种犯罪的话,刑事律师根本没有办法办案子了。

第十点是侦查权和辩护权。我只能讲题目了。律师的会见怎么实现?审判阶段警察能不能进来?最后辩论我就讲了,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律师的辩护领地是有个前提的,不是说律师犯法警察不能抓,律师犯法是可以来抓的,但是辩护领域,在审判阶段你警察是不能来陪同的,你没有权利来监督我。看守所是关人的地方,不是侦查机关,看守所无权监视人,无权监督我律师,无权侦查我律师犯罪。外国的看守所是放在司法部下面管的,不是警察系统管的,警察系统只是代管而已,你看守所怎么是侦查机关呢?律师的会见权,警察的在场权,调查权问题,律师会见不被干扰问题,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问题,申请证人出庭权问题,申请鉴定权问题,这个案子中都出现了。申请鉴定后,我还有一个传鉴定人到庭问题。这个伤痕问题,网民说律师不申请没有道理,我们来不及申请了,晚上十点给我们的,第二天就开庭了。我们要申请的话第二天就开不了庭了,象这个伤痕如何形成,可以叫法医来解释啊。我不请重庆的,我请北京的法医专家来解释啊,怎么形成的?鉴定还有一个解释权,鉴定人可以到庭嘛。

还有申请回避权。这么多的权利,在这个案的审判当中全部体现出来了,所以说这个案子,将来修改刑诉法绝对是个标本案例。

还有一个联合办案问题。第一,现在中国法院的地位,无法承担真正的刑事审判。第二个,我们今天帮助中国的法院,就是帮助中国的律师。因为法官自己都没有判断权,你律师所有的工作就是说服法官,那你律师又有什么用?因此必须提高法院的地位,让他能够真正独立审判。我在中央党校连续三年发表了近三十篇文章,大家去看看,《强势政府需要强势法院》。我在拚命地呼吁提高法院的地位。

没有一个超脱的、独立的法院,律师是不会有作用的。因为他不可能认真听你律师的话,你再辩三天三夜,检察院一个电话、公安局开了会,政法委开了会,你律师的所有话都作废了。没有把法院的地位确立好,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是架空的,没有用的。

还有一点大家都要记牢,我是一直在呼吁,刑讯逼供的源头在法院不在公安。我们作为律师一定要看到这个深度,刑讯逼供的证言,我们在中国法庭上被大量采信,证人不到庭的证言大量采信,纵容了刑讯逼供,他们只要逼取到言词证据就够了。这样只出结果,证人见不到面,证言都可以不给我看,法院就信了。怎么来的?法官不管。这导致侦查机关非常依赖言词口供,导致他们拚命逼取口供,导致刑讯逼供大量泛滥。中国刑事法庭层面如果不严格采取违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国的刑讯逼供是不可能消除的。真正的刑讯逼供的总根源在法院,必须要把这个搞得我们都能明白。所以我讲,阻击李庄案就是守住法律底线,也是守住我们律师权的底线,这个问题没有办法进一步展开来讲了。

第三个问题,司法公正和媒体公允问题。张培鸿讲你的网站好象一个小的通讯社,你在媒体尺度拿捏很好。其实网络是双刃的。成为焦点人物自已先要小心。有人把我曝光说我原是是浙江高院的新闻发言人,这都人肉搜索出来的,很可怕。那么实际上,我们的律师必须要依靠媒体的公开,媒体是我们天然的同盟军,没有媒体客观、坚持公理的报道,我们律师是孤军奋战的,我们什么时候被逮住被灭掉都不知道。现在必须将法庭置于聚光灯下,我们呼吁真相、真相、还是真相。我到重庆接受采访,有些记者说,我们看到你也很感动,能不能从哪些方面帮你?我说不需要帮助,你们只要如实报道就够了,我只要真相和公理。真相和公理才是我们法制国家需要的东西,光帮一个李庄、一个案子没有什么意义,这个案子绝对不是什么一二个人的问题。我觉得我们律师,要和媒体和学者打交道,确实有许多的技巧。如果一个律师远离媒体,你成不了大律师,成不了名律师。但是你想要操纵媒体,影响媒体,或是叫人家拚命报道你,你早晚会被戳穿,这也是不合理、会适得其反的。通过这个事件,我充分感到中国媒体的法律水平和新闻把握程度的水平。我们中国依法治国是有希望的。这不是我们出了几个大律师、出了几个优秀的律师、优秀的法官就有了。我们需要全方位地提高法治意识和水平。

北京有个资深的记者,很关注这个案件。她给我打电话,她说我老公是最高法院刑庭的,他说你向陈有西律师问好,这个案子,我仔细研究了他的辩护词和判决书,如果我是审判长,当庭释放。你们不要以为我们中国没有明白的法官,现在我们公检法里明白的人很多。好多人说这个案子二审有没有希望,将来会怎样,我说看明天,也许不是重庆解决,也许不是2010年,但这个问题早晚能解决。就是李庄这辈子不能平反,全国人民也都会明白的。牺牲了一个人,引起大家的关注也值得,李庄一时作出点牺牲,也没有关系。

当然还要讲一个新闻道德和学术良心。重庆个别媒体已经缺乏了新闻媒体的良心,包括其中西政的若干几个教授,听了他们的一些话,有些同行已经不能把他当作教授看了。

后面还有三个问题我只讲一个问题吧。李庄案的后遗症。

我们以后是真辩还是假辩?我们全体律师吸取什么样的教训?绝对不要退到后面,退到后面我们就太可悲了。我们还是跟进,还要千千万万个李庄站起来,希望在这样的案子,大家都能发出这样的声音来。如果中国十六万律师中有一万六千个人出来这么干,我们中国刑事法庭不是这么个状况。我们律师太明哲保身了,太为赚钱而奋斗了。实际上我们大家如果还都这个样子,那不是我们群体能否存在,而是中国将来法制建设能否存在的大问题,每一个人都要有一个基本的法律道义和良心。

所以我们是退出还是坚守,我希望坚守。

迂就还是对抗?我们在法庭上就是要进行对抗的一支力量,不敢对抗是不需要刑事律师的。

是看客还是斗士?这次许多律师被调动起来了,好多律师说,这次你要是出事,不要你呼吁我们都会站出来的。我说非常感谢你们,我不会到这个地步。我现在是安全的,因为我在聚光灯下。一举一动有那么多人关心着。但是以后过去了,我可能有危险,但我无所谓,没有关系了。人是要有点精神的。

我们律师是道义放在第一位,还是金钱放在第一位?这个案子社会上为什么会这样评价我们律师,康达所为什么被这样非议,和这么高的收费是有关系的。

反思以后的各种结果,不是迁就,而是希望我们律师更加自律、更加负责地做一个成功的、有良心的中国律师。谢谢大家!



翟建:



感谢陈有西律师为我们作了这么精彩的演讲,让我们通过他的演讲了解了李庄案的许许多多的情况。那么让我们再一次掌声感谢为中国律师制度发展、为中国律师制度辩护的陈有西律师。我再声明一下,今天的这个会呢,大家都希望多讲一些,但是做不到这一点。我再重申一遍:今天是上海律师协会刑事法律研究会的一次业务活动,如果有什么问题由我负责,与司法局无关,与律协无关。大家都听到、看到我们是在非常客观、理性的探讨这个案子。其实关注李庄案子,不只是关注他个人,也不说一定要关注这个案子的判决,而是关注到我们律师以后刑事辩护业务怎么做?关系到刑事辩护中的罪与非罪,是深层次的底线。我再说一下,我们坐在地上的同志先不要动,这个场面人太多,站着的同志先退场,千万不能出事。(完)

             记录人: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

                   高  明 律师

             2010年1月18日记录整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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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7 10: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重庆代表团接受集体采访

按: 2010年3月6日16时,重庆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后接受了集体采访。新华网和中国政府网进行现场直播。

http://www.xinhuanet.com/2010lh/zhibo_20100306c.htm

文 字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人 陈光国]下面请记者朋友们提问,我相信我们代表团的代表们都会乐意回答记者们所提的问题。 [ 2010-03-06 16:02:36 ]   
   
   
  [人民日报记者]各位代表好,我今天提两个问题。第一,请薄书记来解答。西部大开发十年来,重庆最大的变化是什么?群众受益最多的是什么?下一个十年重庆如何发挥直辖市的辐射带动作用?第二,请黄市长解答。重庆如何按照中央总体部署,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重庆在发展低碳经济发展方面有什么特点?谢谢。  [ 2010-03-06 16:03:49 ]   
   
   
  [重庆市委书记 薄熙来]这两个问题,因为奇帆市长都比我熟悉,他在西部呆的时间长,我建议都请黄市长来回答,我来补充。 [ 2010-03-06 16:05:09 ]   
   
   
  [重庆市市长 黄奇帆]西部大开发十年了,国家对西部开发给予支持,一是加大了对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现在西部地区的政府每年财政支出当中,差不多有40%—50%是靠中央转移支付实现的。二是加大对西部的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国家加大了西部开发优惠政策的推动。目前,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几乎等同于30年前五大特区的优惠政策或 20年前上海浦东新区的优惠政策。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这三方面的支持下,重庆的最大变化,我认为一是重庆的基础设施发生了重大变化,以高速公路为例,12年前重庆市只有100公里高速公路,现在有1600公里高速公路投入运行,我们正在建设的高速公路还有1000公里,每年差不多有300多公里高速公路竣工投入使用。铁路也增加了上千公里。另外,机场和其他的农村道路,就是以交通为背景、为主体的基础设施也有了重大变化。 [ 2010-03-06 16:06:24 ]   
   
   
  [黄奇帆]第二,重庆的经济结构、经济实力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重庆的工业,在十年前只有1600多亿。今天的重庆,去年重庆工业达到8000多亿,今年能突破1万亿,所以工业总量发生了重大变化。GDP来说,十年前只有1000多亿,现在6500多亿,涨了5倍。财政收入差不多涨了十倍,从十年前的100亿,现在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200亿。所以总的来说,重庆的综合经济实力有了重大提升,产业结构有了重大改善。第三,十年前,我们刚刚启动三峡移民搬迁的工作,经过这十年努力,到去年我们完成了三峡移民百万移民搬迁的总体任务。今后十年,主要是一个移民的致富、生活稳定的问题。总体来说,过去十年,西部大开发对重庆移民建设、搬迁的任务和综合经济实力的提升,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整个城市基础设施的变化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 2010-03-06 16:07:50 ]   
   
   
  [黄奇帆]未来的十年,我觉得重庆最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也是三个:第一,实现长江上游经济中心、西部发展的增长极、领头羊的作用。第二,实现城乡统筹,使我们在城市化、工业化发展中,经济增长的同时,不要造成城乡差别过大、贫富差别过大、区域差别过大,所以要实现全面小康,能够均衡发展,解决好城乡统筹的问题,特别是解决好农民、农业的问题,因为重庆是一个大城市和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并存的地方。第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整个重庆的经济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这方面包括产业结构、经济增长方式、社会和谐、民生平衡方面的要求,以及低碳经济、城市结构、森林重庆各个方面的和谐发展,把这些事做好,我想重庆的工作会符合中央的要求。 [ 2010-03-06 16:08:58 ]   
   
   
  [京华时报记者]第一,关于重庆打黑。去年一年重庆打黑引起全国媒体乃至全球媒体的广泛关注,请问您对重庆目前的打黑成果是否满意?觉得还有什么要改进的地方?二轮重庆打黑什么时候开始?会有什么新的特点?第二个问题,请您务必回答。如何评价在重庆打黑中引起广泛关注的“李庄案”?在重庆打黑中如何确保司法的独立性?第三,去年“被就业”成为网络上的热点话题,请问重庆市在确保大学生就业和提高就业率方面有何切实举措? [ 2010-03-06 16:09:45 ]   
   
   
  [薄熙来]关于重庆打黑的问题,首先是是否满意,我觉得是不是满意,主要看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这个评价应该留给广大群众来作出。这次打黑,重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从这次打黑一开始,就是由人民群众来发起的。两年前我到重庆的时候,市委接到了人民群众的不少投诉,我们根据这些投诉,感觉有必要打黑。是不是满意,其实我们现在没有这个心情来评价是不是满意。想一想,死了这么多人,伤了这么多人,我们现在没有心情来作出这种评价。过去的一年,2009年,重庆市政法系统光是命案破了500多起,这500多起有的已经有七八年的时间,有的时间更长。大家可以设想,一个家庭死了人,经历了这么多年,作何感想,是一种什么心情。 [ 2010-03-06 16:13:53 ]   
   
   
  [薄熙来]在一年的时间里,这么多的命案,365天平均一天要搞一起命案还多,而且必须依法审理,都得件件落实,很不容易的。我对公检法队伍这种效率非常满意。他们很有勇气,敢于直面这些黑恶势力,做得很漂亮,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地为他们叫好。好多老百姓拿着锦旗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门前,向他们表示感谢。在这个意义上讲,我感到很满意。如果说感想,“越正派就越有才干”。通过这场斗争,确实锻炼了我们的队伍,培养了一批人才。你刚才讲满意不满意,我就是这样一种心情。欠帐还没还完,还得继续努力。现在杀人犯跑到全国各地的还有好几百,我们还得继续努力奋斗。 [ 2010-03-06 16:28:58 ]   
   
   
  [薄熙来]我还想强调,历届市委市政府对这个问题抓得都很紧,从来没有放松过。但是改革开放以后,黑恶势力也是钻我们的空子,在社会生活中千方百计地钻空子,所以我们确实要跟他们进行长期斗争,要有这个思想准备。讲到“李庄案”,这个案子已经结案,一审、二审,最后宣判。《重庆日报》发了一个比较详细的报道,我认为是实事求是的,你们可以读一读这个报纸,文章把这个问题从头到尾讲得非常详尽,对全国人民是非常负责任的。“李庄”这个事情是打黑除恶整个斗争中的一个插曲,我注意到网上报道很多、评论很多。其实“李庄”这个事情,他的刑期也就是两年半,跟那些黑恶分子的刑期相比要短得多。为什么这个事情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我倒觉得应该引起大家静下心来好好思考。 [ 2010-03-06 16:30:54 ]   
   
   
  [薄熙来]我觉得有几点:第一,“李庄”这个事情事实非常清楚,教唆黑恶势力的头子龚刚模来翻供,而且编造事实,说公安把他吊了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而且连细节都讲得清清楚楚。李庄反复认罪,当时他的辩护律师都说你这样认罪要注意后果,但李庄本人很坚决,他说:“我确实有罪”。第二,程序非常合理,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李庄这个案件六个证人当庭出证,回答律师的提问百多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都觉得程序不合理,那什么叫做合理呢?还要做到什么程度呢?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庭审也非常文明,大家都看到了,公开、公正,一审、二审,都非常清楚。 [ 2010-03-06 16:33:39 ]   
   
   
  [薄熙来]再有,重庆在对李庄这个事情上,大家可以做一个分析,我们打黑除恶是敞开大门,外来的律师比重庆本身的律师还多。重庆去年很热闹,全国四面八方的律师去了不少,律师的费用也不低,这也是一个不大不小的市场。龚刚模给李庄开的价也是20万、50万、100万,也是看涨,如果免死的话能给多少,那个价码也是很好看的。但是重庆非常开放,全国四面八方的律师都去重庆。那么多的律师到重庆,不也就是一个李庄出了问题吗,重庆是善待律师的,但是如果说黑恶势力的头子举报律师教唆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装聋作哑、不闻不问,只要涉及到律师的事,我们一概不管,一概豁免,那不就成无政府主义了吗?不就无法无天了吗?重庆市能这样吗?那中国的法律何在呢?按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一个律师,怎么就引起这么多人大惊小怪呢?我们也感觉到很纳闷。这个事情我们已经把全部事实经过公之于众了,我们愿意洗耳聆听全国各界对这个事情的评价。我认为全国各界,哪一个界别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哪一个界别触犯了法律,都应该被依法追究。这就是我们的态度。 [ 2010-03-06 16:35:20 ]   

   
   
  [俄罗斯阿尔法电视台记者]中俄两国的红色文化源远流长,重庆的抗战文化也融入了俄罗斯优秀儿女的生命和鲜血,今年是中俄首次联合庆祝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5周年。请问薄熙来书记,重庆方面能考虑以红色文化为纽带,构造中俄红色文化交流的平台?推进双方的经贸文化活动?请问黄市长,重庆的城乡统筹试点工作与上海世博会的分主题——城市与乡村的互动紧密相关,而俄罗斯方面也同样经历了,并且还在经历着城乡协调发展的问题,并且已经有了数十年的经验教训,目前俄罗斯方面非常愿意在上海世博会的平台上与重庆合作,共同演绎城市与乡村的互动这个世博会的分主题,不知道重庆方面是否可以予以积极回应? [ 2010-03-06 16:36:02 ]   
   
   
  [黄奇帆]重庆作为城乡统筹直辖市,也是城乡统筹配套综合改革的实验区。我们对城乡统筹问题,总的是要解决好五件事:第一是农村医疗养老保障问题。第二是教育卫生文化公共服务问题。第三是农村农民,整个农村社会的基础设施怎么发展,缩小跟城市基础设施的差别。第四是农民工怎么在城市能够真正成为城市市民,成为城市的一个新的群体,把这个问题处理好。第五是城乡之间的经济要素,能够合理地流转。如果把这五件事搞好,我们认为城乡统筹的问题就会逐步得到解决。在这五个方面,我们在上海世博会范畴里,不能把我们城乡统筹五个内容都展开。它的主题是城市——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我们在上海世博会的主题就是突出重庆这个城市,不是一个孤零零的大都市,而是大城市、中城市、小城市,一直到农村乡镇,是一个城市群,是包括农村乡镇新农村在内的城市群,让这个城市群的格局,包括森林绿化、城市交通等等,主要是反映我们城乡统筹五大主题中的一个主题方面。这个主题方面,如果俄罗斯有各方面的合作,我们当然是欢迎的,但是时间不多了,到 4月底就要开馆了,如果真有合作,可以和重庆市政府沟通一下。 [ 2010-03-06 16:39:01 ]   
   
   
  [中央电视台记者]请问薄熙来书记,我注意到惠普、富士康一些IT商业巨头入驻重庆,您感觉重庆吸引这些巨头入驻的吸引力在哪些方面?重庆内陆高地建设的目标是什么? [ 2010-03-06 16:40:05 ]   
   
   
  [薄熙来]重庆的发展目标就是建设内陆的开放高地。重庆地处西部,中国有四个直辖市,重庆是中部、西部唯一的直辖市。论发展程度来说,重庆底子薄、发展困难大,赶不上京津沪;但是它有其自身的特点,是地处内陆的唯一直辖市。而中国的发展进入到这样一个阶段,不仅要发展东部,也要发展中部和西部,中国的发展需要科学发展,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统筹兼顾,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都要求必须把西部发展起来。今年是西部大开发十周年,用心的人会注意到,过去十年西部有很大的发展,自己和自己比,高歌猛进,但是中西部的差距还是在拉大,不是在缩小,所以中央对此高度关切。 [ 2010-03-06 16:41:02 ]   
   
   
  [薄熙来]两年前,胡锦涛同志给重庆有一个总体部署,就是希望重庆成为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成为城乡统筹的直辖市。在这之前,江泽民同志任总书记的时候也提出,要让重庆成为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大家知道,上海是长江下游的经济中心。这是一个重大的概念,就是让重庆成为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而长江是中国经济的黄金水道。上海作为长江下游的经济中心,重庆要成为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如何成为上游的经济中心?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借对外开放来拉动。所以我们现在全力营造开放高地。 [ 2010-03-06 16:42:44 ]   
   
   
  [薄熙来]这两年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重庆创造开放的条件。在这个过程中,国务院对我们给予了很大支持,采取多项措施。举个例子来说,刚刚开会之前,我和黄市长还得到一个好消息:国务院刚刚批准重庆保税区设立,成为了中国内陆的第一个保税区。这就为中国内陆的开放开了一个大的口子。你提到的惠普这个项目,确实是令人鼓舞、令人振奋。实际上惠普、富士康、英特尔好几家大公司联合起来,去年一年跟我们签了几个大合同,搞笔记本的生产,8000多万台,可以说是异军突起。重庆改革开放搞了30年,搞汽车、摩托车,笔记本这个项目开展以后,就超过汽车、摩托车产业的产值,而且出口要翻番,确实形势令人鼓舞,把我们整个产业结构加以大幅度调整,拉动整个重庆经济的发展。重庆在对外开放、对外合作方面,还将迈出重大步伐。重庆要发展,我们要走一个内陆开放的路子,而且我们也得到了国务院各个部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各个方面的支持,现在正在进行全面规划。重庆因为自己独特的经济地理位置,将努力营建中国内陆的开放高地。 [ 2010-03-06 16:45:02 ]   
   
   
  [经济日报记者]尊敬的各位代表,2月28号重庆市开始建设公租房,对公租房这样一个政策来说,建设是很重要的,但是要使其长久地收到实效,除了建设以外,还有后期的管理。重庆的公租房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也会减免一些税费,如何保证这些公租房的公益性?避免成为某些企业谋取利益的工具?第二,重庆将如何保证公租房的正确流转?避免出现以前的公房时代,一住就一辈子的情况。 [ 2010-03-06 16:46:28 ]   
   
   
  [黄奇帆]你提的这两个问题点中了公租房的要害。既然是公租房,就是政府所有的公共财产,不会成为任何利益谋利的工具。政府在公租房里不收土地出让金,不收配套费,不收税费,也不提取任何建设项目转让的利润,“四个不收”就使得公租房就是一个成本,不像商品房会包含这四种费用。这样公租房就要比商品房低40%还要多的价格,它的租金也就会比较低。因为公租房建设完以后,是由重庆的房产局所有,所以不会出现任何牟利的行为。第二,公租房租了5年、10年,如果任何公租房居民户不再租了,他退租,退租以后这个房屋还要还给公共管理部门。在这个意义上也不存在任何居民利用公租房牟利的机会。不像经济适用房,买了经济适用房三年五年以后,补一点地价就可以转让,转让以后就可能产生巨大的差价,这个巨大的差价产生利益诉讼,就有各种灰色交易发生,所以公租房的管理,大家动了很多脑筋,但是这些脑筋在公租房里是可以避免的。 [ 2010-03-06 16:48:43 ]   
   
   
  [大公报记者]我们注意到2009年重庆市的官员是否有一点“官不聊生”。首先在薄书记的领导下要“大下访”,被要求跟农民以及贫困户同吃同住同劳动,同时被要求超努力的工作,而且40个区县进行比赛,您的安排思路是什么?效果怎么样?去年薄书记说重庆这个地方不宜人,但是很养人,香港有十七八家媒体,如果我们去重庆,有没有什么新貌可看?有没有特别骄傲的景点? [ 2010-03-06 16:49:50 ]   
   
   
  [薄熙来]关于“官不聊生”,我认为现在生活条件和50年代、60年代大不一样。那个时候一般来说中国的生产力比较落后,粮食问题是一个大问题,现在一般来说是营养过剩,就是吃得都比较好。工作强度大一点,还有利于保持良好的体型。实际上我们的干部多干点活,一天8个小时、10个小时,甚至更长一点儿的时间,累不坏的。古人就讲勤能补拙。每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是多用一点心,工作时间稍长一点,就能把工作做得细致一点、质量高一点。事实上,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真正有幸能在公务员的队伍里边有一个位置,真正能够有个一官半职,也是十里挑一或者百里挑一,不应该辜负这个岗位,应该好好去做。而且光阴似箭,人生如梦,转眼就退休,所以要好好工作。过去中国第一个乒乓球世界冠军容国团讲过一句话,叫做人生能有几回搏,在位上就要拼命地干上一把。 [ 2010-03-06 16:52:44 ]   
   
   
  [薄熙来]重庆的机关工作人员,我眼见着2008年、2009年干得挺好。实际上一个个精神饱满,感到很精神、很痛快。真正没活干才闲得发慌,难受。我觉得当领导的,一开春,一过春节,就应该非常明确地、毫不含糊地告诉下属应该干什么,任务是什么,目标是什么,这样一个县、一个区、一个市,就能够拧成一股绳,全力以赴去干该干的事,就能一年一个样,就有一个大变化,才能让老百姓看到希望。我眼看着重庆是有变化、有发展的,而且重庆人非常能干。比如这两年,“五个重庆” 建设,其中一个叫“森林重庆”,就是种树。去年市政府统计,一年种了十年的树,去年绿化800多万亩,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全国种了8000多万亩,重庆就种了800多万亩,占了全国的十分之一,这是不错的。漫山遍野,确实是有气派,重庆很多高速公路以及公路两边,都种上了树,真是无边落木萧萧下,很有气势。干部干不干活,40个区县都干起来,大家互相鼓舞、互相促进,这是有声势的。去年是牛年,大家有牛劲。今年是40个区县变成40个小老虎,把我们的工作做好。 [ 2010-03-06 16:55:36 ]   
   
   
  [新华社记者]您刚才反复强调重庆要建内陆开放高地,最近国家还提出重庆要建成五个中心城市之一,作为人口最多、面积最大和最年轻的直辖市,重庆在这些方面有哪些差距?或者重庆还将从哪些方面入手来实现这些目标?第二,重庆提出要在三年以内实现两个一千万目标,城市人口要达到一千万。重庆实现这一目标有什么基础?能不能按期实现这个目标?  [ 2010-03-06 17:05:28 ]   
   
   
  [黄奇帆]我们没有说过三年搞两个一千万,我们一般说是2020年前后,争取实现这两个一千万。开放高地建设的确是薄熙来书记在两年前提出来的。重庆市委召开全会,决定建开放高地。在2007年我们利用外资才10亿美元,2008年我们就实现了27亿美元,去年又实现了40亿美元,连续两年利用外资增长率全国第一。现在的40亿美元已经成了中部加西部利用外资规模最大的一个城市。你会问是不是偶然的?金融危机大家都遇上困难,大家都利用外资萎缩了,我们为什么能逆势而上?我们现在都有信心说,今年我们还会继续保持这样的快速度,今年计划利用外资,人代会写的是50亿美元,实际做有可能做得比它还高。原因就是我们现在利用外资的方式转变了,我们是宽领域、全方位、多渠道利用外资。通过这样的调整,差不多三分之一外资是工业,三分之一外资是城市建设,三分之一外资是服务业、金融、贸易、商业各种各样的领域。所以现在利用外资的面全方位的展开,港澳台、欧美都展开了。 [ 2010-03-06 17:11:19 ]   
   
   
  [黄奇帆]第二是进出口。两年前利用进出口只有100亿美元,是全国2万多亿的200分之一。但是我们有目标,到2012年,我们把进出口100亿美元增长到四五百亿美元,到2015年的时候力争超过一千亿美元。实际上是我们把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和一般贸易三结合的产物。如果内陆只搞一般贸易,怎么利用进出口也上不去的。但是把加工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推上去,三管齐下,我们有把握推动它。比如惠普项目,其实几千万台笔记本电脑全部出口欧美,只要实现了这个产能就会产生六七百亿美元的进出口,这仅仅是惠普一家,还有其他非惠普的电脑厂商和非电脑的其他电子产品。所以我们有把握到2015年,重庆地区有可能进出口增长到一千亿美元。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的措施是非常具体的,而且是非常有效的。总之,中国现在在启动内需,整个沿海地区也把过去用出口来拉动经济的战略转化为出口和内需双轨一起拉动的状态。对重庆来说,本来就是内需启动的地方,如果在这个当口闭门造车,只管内需,不管开放高地建设的话,那我们就成不了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 [ 2010-03-06 17:15:22 ]   
   
   
  [中国青年报记者]请问薄熙来书记,第一,您提出并且推进“五个重庆”的建设,您刚才也提到重庆打黑行动,您觉得有没有必要强调推进“法治重庆”的建设?第二,重庆为中小学增加了体育方面的设施,您也强调过青少年人要有精气神,不知道你们在增加青少年精气神方面有什么新的想法和办法? [ 2010-03-06 17:15:56 ]   
   
   
  [薄熙来]谢谢你的问题。“五个重庆”具体来说就是森林重庆、健康重庆、平安重庆、宜居重庆、畅通重庆。这“五个重庆”的概念是结合重庆的实际,而且是把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在重庆具体化,是紧密联系重庆的实际提出来的。这“五个重庆”的概念在重庆深入人心。重庆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已经积极行动起来。重庆市政府对 “五个重庆”都有具体的规划,而且正在切实地实行,搞得有声有色。我相信本届政府到届的时候会有一个新兴的变化,重庆的发展会上一个新的平台。 [ 2010-03-06 17:16:58 ]   
   
   
  [薄熙来]你讲的“法治重庆”,就看它的概念怎么表述了,我们所说的平安重庆,这里边就包含了这个概念。为了实现“平安重庆”这个目标,我们就有打黑除恶的概念。打黑除恶本身惩治黑恶势力,就是体现法治的一个重要前提。你不打黑除恶,平安就实现不了,人民群众就不会满意,法治就体现不出来。其实在打黑除恶的过程中,我们这个法治就大大健全起来了。因此打黑除恶的过程就是平安建设的过程,也就是法制建设的过程。我们在打黑除恶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制,公检法司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力量都充分得到了动员,而且得到了锻炼。重庆在这方面还是很有实力的,我们有西南政法大学,专业能力很强,这几家配合得也很好。社会各界对法制建设高度重视。现在平安建设和法制建设结合得非常紧密,我认为提口号不能提得太多,一定要切合当地的实际。 [ 2010-03-06 17:18:31 ]   
   
   
  [人民网记者]您春节的时候说过要给百姓盖房子、找票子,刚才提到绿色重庆、平安重庆,很多年轻网友就说,我们放弃在一线城市作蚁族、蜗居,那有那么多人来重庆盖房子、找票子,重庆在未来发展过程中会不会面临人口的不断增加?面临大城市病,比如住房、交通等各方面的问题。重庆政府有那么多的财力,重庆有那么多的地皮资源给那么多人盖房子吗?第二,网友们都知道您爱唱红歌,这次重庆代表团会不会在北京唱红歌,您认为唱红歌对红色文化发展有哪些影响? [ 2010-03-06 17:19:18 ]   
   
   
  [薄熙来]我首先要纠正一下,盖房子是我特别主张的。找票子,我还没有这么说。实际上,2010年,我和奇帆市长、光国主任商量,实际上民生工程,重庆有两大重点。一个是盖房子,一个是农村万元增收计划。所谓以城市为主的盖房子的事情,这是我们重中之重的工作。这个事情奇帆市长正在全力以赴地策划,而且已经有了一个非常完整的计划。这个话题就够我们说半天的。 [ 2010-03-06 17:28:49 ]   
   
   
  [薄熙来]我个人认为,中国革命之所以取得成功,就是土地革命。当年毛主席就是搞了土地革命,唤起工农千百万。中国革命成功以后,人民政府一定要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这也是几千年来人民的向往。杜甫曾说过“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就有这个向往。衣食住行,其实现在衣、食基本能解决,现在关键是住房的问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觉得现在重中之重是要解决住房问题。实际上30%中低收入的人,住房问题不可能通过廉租房形式来解决,必须通过公租房的形式来解决。所以,重庆今年集中精力研究公租房的建设问题。重庆市政府已经有一个宏大的计划,而且我们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了汇报,现在正在全力地推进这个事情。这是我们的一大计划。 [ 2010-03-06 17:29:24 ]   
   
   
  [薄熙来]第二个计划,农民的万元增收计划,因为重庆作为一个直辖市,它和京、津、沪不一样,我们农村面积特别大,农民特别多。而且有18个国家级的贫困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决心用三年时间让所有贫困农民,在现在的基础上户均增收万元,这个难度是不小的。我们从今年开春开始,举全市之力,要把贫困农民兄弟的事儿解决好。所以,一个是中低收入的市民解决住房问题。一个是贫困农民的三年万元增收的问题。这是我们的两大目标。 [ 2010-03-06 17:29:52 ]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请问薄书记,补充问您一下关于打黑背景的情况,因为重庆的打黑专项行动力度之大为全国罕有。想问您一下,这是不是因为当时重庆黑恶势力和黑社会组织的情况比其他省市的更严重一点,到了非打不可的地步。另外,重庆在这方面的经验会否被全国其他的城市和其他的省市所借鉴和采用?谢谢您。 [ 2010-03-06 17:30:18 ]   
   
   
  [薄熙来]应该说,打黑除恶这个事情,重庆历届市委市政府都高度重视,而且我们叫做“露头就打”,“打早打小”,这是我们的一贯政策。要讲起来,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都有过黑恶势力。而且都是这样,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打早打小,露头就打。而且讲黑恶势力,我看全世界大同小异,都有。像美国、意大利,都有黑手党,大同小异。在我国这些年来,实际上各个省也都在打黑除恶。重庆实际上一直也都在进行打黑除恶,这是我给你做的一个说明。目前据我所知,不少省力度也很大,而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也很大,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的基本利益,打黑除恶是必要的。谢谢。 [ 2010-03-06 17:30:41 ]   
   
   
  [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记者]薄书记,昨天温总理在工作报告中提到全面改革,请问,重庆如何具体推进全面改革在经济、社会、政治领域有没有优先的次序?第二个问题,去年广东省的汪洋书记访问重庆的时候也引起了很大的关注,请问如何定位重庆和广东的关系?第三,今年您是否有访问台湾的计划?谢谢。 [ 2010-03-06 17:31:16 ]   
   
   
  [黄奇帆]重庆是我们国家确定的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的试验区,在改革的问题上,市委市政府下了比较大的工夫。我们的改革可以这样说,围绕着城乡统筹的改革,我们有帮老百姓致富的改革,也有使城乡体制能够统筹均衡的改革。中国住房制度的配置应该是双轨制,应该是部分人群是国家保障房解决,部分人群是商品房市场化解决,这段时间重庆就在进行一项改革。比如说让农民致富,我们搞城乡统筹方面的林权改革、林业经济发展的要素市场的改革,这种改革最终使重庆的农村居民能够在今后几年里,每户每年增收一万元以上,这是帮助老百姓致富的改革。  [ 2010-03-06 17:32:22 ]   
   
   
  [薄熙来]我补充两句。改革、开放,是发展经济的两大动力。中国改革开放搞了三十年,但是我仍然认为改革开放还有巨大的潜力。实际上,通过开放,重庆正在起飞。刚才奇帆市长跟大家介绍了,改革方面,我们实际上已经采取了几个重大的措施,比如说农村我们提出一个口号,叫做“唤醒沉睡的大山”,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我们要把多山的重庆,通过林权改革,让茂密的森林底下的贫困户通过养蘑菇、养土鸡、种药材来致富,通过改革来致富。我们通过改革、开放这两大动力,要把重庆发展起来。重庆人不仅要勤劳,而且要智慧。这是我补充的一句话。 [ 2010-03-06 17:34:13 ]   
   
   
  [薄熙来]第二,关于广东的问题。我想说,广东和重庆有密切的经济关系。去年,汪洋书记率队到重庆来,给我们投资了500亿。而且今年还要来,我们有来有往,有密切的经济合作,是互利双赢。顺便说一句,实际上重庆历任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还有其他在重庆工作过的同志,对重庆的山山水水和重庆的人民群众都有深厚的感情。在重庆工作过的同志们,对重庆很有感情。这也是我们重庆宝贵的资源,我们要调动这些资源,共同来建设大西南的山城,把我们重庆建设好。至于你提到的台湾,可以说所有的人都向往我们的宝岛台湾,都期望祖国的统一,都想去看一看,至于说谁有这个福气能够去看,这就看老天爷的安排了。 [ 2010-03-06 17:35:19 ]   
   
   
  [法国电视二台记者]你好。重庆是非常大的城市,3000万人口。现在在国外很少人认识重庆。你们打算如何把它变成一个国际著名的城市?  [ 2010-03-06 17:35:55 ]   
   
   
  [薄熙来]首先,法国人应该很了解重庆,我们中国伟大的邓小平就是从重庆的朝天门赴法国勤工俭学的。重庆有两座门是中国人民非常自豪的,一个是朝天门,这是邓小平走向世界的地方。还有一个是三峡的夔门,“夔门天下雄”,重庆有两道大门,一道是夔门,一道是朝天门。希望你们把这两道门好好地给法国人民报道一下。谢谢。  [ 2010-03-06 17:37:07 ]   
   
   
  [南方都市报记者]刚才讲到渝粤之间有来有往,那你什么时候会去广东访问?我知道您的夫人是律师,在工作中,她的专业知识是不是给了您很多帮助?我们知道去年重庆率先启动了官员财产申报,是从司法系统开始的,为什么首先从司法系统开始?今年会有什么进展?在反腐倡廉和管理干部方面,今年会有什么新的动作? [ 2010-03-06 17:40:14 ]   
   
   
  [薄熙来]广东我当然想去,不仅是我的前任汪洋同志到了广东主政,广东有很多农民工兄弟都是从重庆过去的,我很想去看看他们,而且我的母亲也是广东人。广东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当年黄花岗72烈士,最近重庆弘扬红色文化,拍了片子,讲了孙中山先生搞革命,讲林觉民,讲72烈士,拍得非常感人,20多岁的人参加革命,非常慷慨,非常英勇。最近重庆电视台专门拍了这个片子。我们当然希望向广东的同志学习改革开放的经验。 [ 2010-03-06 17:41:29 ]   
   
   
  [薄熙来]讲到我夫人,她是律师,她的知识确实对我很有帮助,特别是她的法律知识,确实对我很有帮助。财产申报,司法系统我是赞成的,但是这个事情首先提出来的并不是我,他们有这个提议我赞成。应该讲,这次打黑除恶,重庆市司法系统出了这么多问题,教训是深刻的。公安局过去的常务副局长文强出了问题,法院有副职出问题,检察院有副职出问题,公安系统还有彭长健出了问题。等于说公检法司都有副职出问题,有些部门还是主要领导。执法部门,政法系统,执法犯法,教训深刻,有些犯罪涉案数额巨大。 [ 2010-03-06 17:45:08 ]   
   
   
  [薄熙来]当时自杀的乌小青,他的情妇叫胡燕瑜,现在跑掉了,两个人做鬼,实际上好几千万。这些事情确实让人感觉到是个很大的问题。文强查出十几套房子,交管局局长查出20多套房子,简直岂有此理。执法犯法,胡作非为,鱼肉百姓,老百姓一套房子都难,他有十几二十套房子。有些党政领导还官僚主义,不了解这些情况,所以我听说这个申报财产的方案以后,觉得是应该的。我们起码对这些执法部门应该耳聪目明,应该了解他们到底有多少财产。执法部门占着这么多的财产,贪占了这么大的财产,我们还一无所知,他们还在台面上摆来摆去,还执法,这老百姓不是遭殃吗?所以申报财产我觉得是个办法,因此市委支持。 [ 2010-03-06 18:01:20 ]   
   
   
  [中国新闻社记者]请问薄熙来书记,第一,重庆市提出与四川、陕西共建西三角经济区,但是有外媒称,重庆和成都、西安几个大城市竞争非常严重,陷入了自相残杀的局面。 [ 2010-03-06 17:45:30 ]   
   
   
  [薄熙来]你这个问题我很困惑,我们和西安、成都好还好不过来,怎么出现自相残杀的局面,我们自我感觉很好,我们和成都、西安的朋友非常友好,见了面都是非常亲切的。和陕西、四川,从内心是非常友好的。现在我们也正在携手促进西三角的共同进步和发展。你得到的这个概念肯定是一个歪曲的、不正确的印象。 [ 2010-03-06 18:02:22 ]   
   
   
  [新京报记者]第一,重庆开展唱读讲传活动引起影响非常大,请问推动红色文化的感想和收获?您是否了解到重庆市民在这次活动中有什么活动?改革开放30年来,红色文化在当下是不是有衰弱的危险?您怎么理解一种文化靠什么来延续?第二,中国涉黑组织产生的根源是什么?如何才能根除这种组织? [ 2010-03-06 18:02:42 ]   
   
   
  [薄熙来]关于唱读讲传,唱就是唱红歌,读就是读经典,讲就是讲故事,传就是传根源。这是我们一整套的精神文明领域里的建设方针。我认为这些东西是必要的。一个城市的发展既要物质文明,也要精神文明,城市的发展需要精气神,需要精神振作,而且需要扶正驱邪,打黑就是驱邪,唱红就是扶正,只有扶正驱邪,一个城市才能精神振奋、精神饱满。中医里讲扶正驱邪。一个城市也需要扶正驱邪。如果一个人得了病,不管是急性病还是慢性病,没有精神,他肯定干活积极性不高,一个城市也是如此。没有精神头,没有内强肯定不行。 [ 2010-03-06 18:03:05 ]   
   
   
  [薄熙来]过去古人讲,全在自强,怨天尤人都没有用,必须有内在的强大,这个人才能有创造力,才能有生命力。一个城市也是如此,全在自强。如果一个城市精神状态不行,萎靡不振,我看没有大出息。所以通过唱红打黑,通过扶正驱邪,振奋了全市人民的精神状态,我觉得干什么精神状态都好,大家都不觉得累,都觉得有饱满的、旺盛的精神状态,效率都高。其实大家可以想一想,五十年代、六十年代,那时候中国多穷啊,但是谁说累了?那时候雷锋精神、焦裕禄精神、大寨精神、林县红旗渠,那时候中国在那么困难的情况下把我们国家建设起来,靠的是什么?这是一口气,人活一口气,就得有这种精神头。如果都是大老爷精神,懒懒散散,发展就会受影响。所以我们需要有精气神。 [ 2010-03-06 18:03:44 ]   
   
   
  [薄熙来]我说的“唱读讲传”,不仅仅是唱红歌,现在在重庆大街上随便找个人都能给你唱几首歌,而且老大妈、老大嫂都愿意唱歌,特别容易普及,这是一种中国老百姓非常容易接受的形式。现在大家还喜欢读经典,就是讲的中国的传统文化,实际上这些年我觉得读经典也不够,现在重庆把中国古代的经典,从小学就开始读起,包括岳阳楼记,包括爱莲说等。我很为重庆人的记忆力而自豪。现在叫读经典,还要讲故事,我希望你们锁定重庆卫视频道,讲故事讲得可生动了,栩栩如生。现在好多人锁定重庆卫视,一点儿不浪费时间,很有意思的。传真言,不仅有毛主席的话,有庄子的话,荀子的话,还有重庆现在自己编的格言。所以唱读讲传是很有意思的。城市在物质发展的同时,还有精神发展。 [ 2010-03-06 18:04:53 ]   
   
   
  [外国记者]请问薄先生你今天来晚了有什么原因? [ 2010-03-06 18:05:15 ]   
   
   
  [薄熙来]我刚才确实是还有一个事情,所以就来晚了。 [ 2010-03-06 18:05:32 ]   
   
   
  [中国青年网记者]您说重庆打黑也在网上看到很多评论,您对网络民意有何看法? [ 2010-03-06 18:05:49 ]   
   
   
  [薄熙来]我有时候也看看网络的民意,我觉得绝大多数网络民意对于重庆打黑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我很感谢大家。我认为大家有正义感,网络对于重庆打黑给予这么大的支持,我没有想到。而且远在兰州的、乌鲁木齐的,包括呼和浩特的、哈尔滨的,那么远的地方都能关心到山城重庆的事情,我很感动。感谢大家,也希望借这个机会感谢全国网络的朋友们对重庆打黑给予的支持。 [ 2010-03-06 18:07:26 ]   
   
   
  [薄熙来]我注意到网上95%的人对重庆打黑给予很大支持,尽管也有少数人提出了一些质疑,但是我的印象,真正对重庆打黑表示反对的恐怕不足5%。如果从数量上来看,一般来讲这就叫杂音。任何一个事情不可能百分之百没有杂音,而且对打黑有质疑的,一般来说,有的是不了解情况,有的是善意的,还有的是触及了他本身的利益,踩到疼处了。 [ 2010-03-06 18:08:29 ]   
   
   
  [薄熙来]甚至有极个别的人就是打黑涉及到了跟他有联系的人。曾经有很多人关心我们,也鼓励我们,希望把打黑能够进行下去,有些人还特别问到打黑有什么难处,有什么困难,其实有一点儿我倒是很有体会的,就是在打黑进行到高潮的时候,确实有些人开始忽悠,开始造舆论,就是反对打黑的极个别人。 [ 2010-03-06 18:09:12 ]   
   
   
  [薄熙来]包括李庄事情开始的时候,说程序是不是又出什么问题了,说你们是不是搞运动了,说你们是不是搞左的一套了,如何如何,喜欢做一些文章。但是面对这些事情,重庆的同志头脑是清醒的,严格依法办事,而且我们从一开始就提出了一个大的原则,在范围上不扩大,也不缩小,在定性上不压低也绝不拔高,严格依法办事。 [ 2010-03-06 18:09:36 ]   
   
   
  [薄熙来]我很欣赏我们的很多同志,包括检察院、法院一些年轻的女性,比如说这次公诉人幺宁、贺贝贝,这些年轻的公诉人,敢于直面那些黑恶势力去起诉,立了功,大照片登在报纸上,不怕打击报复。鲁迅过去曾经讲过,舍身求法的人,拼命硬干的人,这就是中国的脊梁。我觉得中国过去需要这样一批人,中国现在改革开放要强盛起来,也需要这样一批人。所以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在重庆这样一个小小的城市发展过程中,都有需要对国家负责的人。你代表网络提出这个问题来,也让我想到很多有激情的同志讲了很多富有感情的话,在此我再次向你讲几句,感谢网络上的朋友,感谢他们对重庆的理解和支持。谢谢。 [ 2010-03-06 18:11:14 ]   

   
   
  [主持人]今天我们开放的全团会,由于大家的共同努力,开得认真、生动而活跃,感谢记者朋友们对重庆的热切关注,也感谢薄熙来代表、黄奇帆代表和记者朋友们的诚挚互动。由于时间关系,这次对外开放全团审议会到此结束。 [ 2010-03-06 18:11:34 ]   
   
   
  [新华网、中国政府网现场报道]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 [ 2010-03-06 18: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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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7 11: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版主,感谢这儿的管理,感谢这儿的会员,特别感谢能kevenz 。

  没有大家的支持和理解,就没有这个主题贴的存在,就没有这么宝贵而丰富的资料汇集在这儿。

  作为一个法律人,通过李庄事件,将会得到非常宝贵的知识……

   目前,对李庄案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说办错了,有的说是办对了。我不参与对错的争论,我只想说说这案子给我的一些休会。

   一、不要学李庄

   作为个人,不管你的看法怎么样,是影响不了司法机关的认定的。我相信,如果有第二、第三个甚至更多的律师去效仿李庄,也是难免要走李庄之路。因为妨碍作证被抓的律师不少,做律师一定要注意这点。

   二、中国的法治建设会更好

   有人认为,李庄案是错判了,中国的法治是乱治,这种看法是错的。重庆的打黑,反映出中国法治中存在的种种严重问题,并且设法消除这些问题。重庆的打黑,将会加快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步伐,中国的法治建设会更好。

  三、对李庄案律师的辩护的不成熟看法

   第一,律师的辩护是一流的,是非常难得的教材,是难得的经典。这些辩护意见,更像是优秀论文,似乎是读博士研究生的优秀教材。

  第二,辩护律师的辩护词,适合更适合在大学或者在研究机构或者在媒体上发表。

  第三,我不会去写这样的辩护词(就算是我有能力)。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不会不知道这样的规则,就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案子怎么定,最终还得由法官定。作为律师,应当写辩护词,但是,像这样内容的辩护词,,我不敢写,不想写……

   四、不在太多的埋怨

  作为律师,也许有不少人感到不快。事实上,作为同行,我感到律师更应多点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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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7 15: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薄熙来在京就重庆打黑、唱红等答中外记者问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 ... _9417_1566461.shtml
[wmv=314,256,0]http://v.ifeng.com/include/exterior.swf?guid=50327623-eb7b-484b-bc9e-7ba5a9f30505[/w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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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7 23: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于宁会长的政协提案草案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751f&user=10420


于宁会长的政协提案草案


    [陈有西按]全国政协会议的提案,今天下午已经截止。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于宁会长原准备向大会提交三份提案,最后只提交了二份。一份是《关于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提案》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提案》。关于要求最高法院对《刑法》306条进行限制解释的提案没有正式提交,准备会后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没有正式作为提案的原因,于会长告是因为本次会议上该问题已经成了新闻媒介追问的一个焦点,过于敏感,提出可能易起副作用。另行会外提交效果可能更好些。现将于会长准备提交最高法院的建议稿,经其授权在此公布。于会长委托我草拟并一起商讨过的原稿也附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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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9 13: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朱明勇:重庆打黑第一案辩护词(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5857fb0100gosk.html


朱明勇:重庆打黑第一案辩护词(一)
(2010-01-21 20:31:47)
标签:
法律
被告人
枪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
樊奇杭
爱丁堡
杂谈
  分类: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樊奇杭家属的委托并经樊奇杭本人同意,我们依法担任樊奇杭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本案是一起假案

本案并非是公安机关用了半年多的时间侦破的一起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是公安机关运用非法手段将一起普通而又简单的故意杀人案和几起普通案件糅合起来改编成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大案,是公安机关改编的一场戏剧,这场大戏的总导演就是重庆市公安局。

在这起假案中,他们将几起毫不相干的单个犯罪或者一般共同犯罪强行扭结在一起,采用移花接木、强拼硬凑、无限株连的方法,并大肆运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阻挠律师介入等非法手段,非法获取大量不利于被告人的供述而办成的一起令人震惊的假案。

假案对于当事人来说那就是一起冤案

而对于历史来说就是一起错案

假案必须揭露,冤案必须昭雪,错案必须纠正

下面我就具体来揭示这起假案是如何炮制的

(一)“爱丁堡枪案”的本来面目

2009年6月3日重庆市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发生了一起枪杀案。此案的被害者李明航在爱丁堡小区门口被人枪杀。公安机关将此案称为“6•3爱丁堡枪案”。一周后,此案成功告破。

2009年6月15日下午,重庆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案件真相,市公安局刑警总队长王志勇、江北区公安分局局长何内平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在这次会上市公安局公布:死者李明航的真实身份是一名深藏不露的大毒枭!他7年前“黑吃黑”卷走万州一名毒贩吴川江的“货款”后积怨,最终被对方找到并射杀。(重庆时报2009年06月16日07:26的文章,标题为:王立军亲自尸检,7天破案死者是毒枭被“黑吃黑”)。在这篇重庆官方的报道中有这样的一段话耐人寻味:王立军亲自尸检指明案侦方向。案件发生后,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亲自进行现场勘察、尸体检验、一线指挥。在尸检过程中,发现至关重要的线索:李明航吸毒。市公安局随后组成专案组,经警方深入调查得知,44岁的李明航曾有吸贩毒经历和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2009年6月10日,民警组成三个抓捕组,分赴湖北利川、四川成都和本市万州区,先后将嫌疑人付仕培、张孟军、吴川江抓获。经突审,三人对持枪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时距离案发仅7天时间,关于案发原因,报道是这样介绍的:经审查得知,李明航原来做麻油生意,2000年后开始伙同他人贩毒。一次,他与多人带180多块、重60多公斤的毒品海洛因到广东贩卖时,同伴被抓,他侥幸逃脱。2004年李明航专程到境外学习造新型毒品的技术。近年来,李不仅贩毒,还拿出部分贩毒获得的资金放高利贷。今年32岁的犯罪嫌疑人吴川江是万州区五桥人,因贩毒认识了李明航。2002年,吴川江从李明航处购进70克毒品海洛因,转手获利后,吴便打定主意把生意做大,于是东拼西凑弄来6万元,并将这笔钱打进李明航指定的银行卡里,不料李卷款“蒸发”了。

去年秋天,吴川江在解放碑一商场偶然发现开着宝马轿车的李明航后,便邀约同乡张孟军、付仕培一起对李明航进行尾随和跟踪,并购买了枪支弹药,作好了除掉李明航的一切准备。 2009年6月3日凌晨2时左右,吴川江携带手枪埋伏在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大门处,张孟军和付仕培则分别驾车接应,吴在射杀李明航后,与同伙乘坐事前准备好的车辆逃离现场,并将手枪拆散后扔入万州区高峰水库中。  

从2009年6月15日重庆市公安局的新闻发布会中,我们已经清楚的知道了“爱丁堡枪案”的真相:李明航被杀源于吴川江的寻仇报复。这是王立军局长亲自指挥侦破的一起涉枪命案,也是重庆市公安机关运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正式对社会公布的案情。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其虚假性。

(二)“爱丁堡枪案”演化成打黑第一案的原因

有趣的是,在“爱丁堡枪案”侦破之后,当打黑的大戏还在一幕接一幕精彩上演时,几乎没有人注意到2009年6月15日公安机关新闻发布会上的“爱丁堡枪案”已经改了版本,即便是检察机关在“五加二、八加六”的工作负荷中也未能发现这个原本寻常的报复杀人案已悄然变成了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的一场杀人游戏。我们不知道检察机关在四天审查起诉中是如何将117本案卷审查清楚的。

如果按照2009年6月15日的版本,“爱丁堡枪案”早已侦破,杀死毒枭的凶手也早已归案,并且杀人的原因也查得水落石出,即吴川江寻仇报复。那么这样的案件事实显然与我的当事人樊奇杭无任何关联,但是今天为什么会出现樊奇杭和龚刚模被指控为该枪案的幕后指使者呢?

纵观各方消息,我们完全可以感受到,此案的转变是重庆市公安机关为了在全国打黑行动中抢得头功,对媒体高调宣称重庆打黑正是从这一案件开始比原定计划提前了整整两个月,但遗憾的是该案的结果并不是黑社会。

历史就是这样往往会给人开个巨大的玩笑,当重庆公安机关发现“爱丁堡枪案”只是吴川江个人的孤立犯罪后。公安机关为了达到将这个孤立的故意杀人案的侦破演化成一场规模空前的打黑成果,他们又将与吴川江认识的一些老乡,特别是一些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抓起来,非法收集证据以期达到将此案转化为涉黑大案。

只是,无中生有的事情办起来也并不像他们想象的那样顺利。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后,公安机关一直没能获得这些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这一点从樊奇杭是09年6月被抓,但是7月才办理立案,龚刚模6月被抓,居然是09年11月3日才立案就可以看出在没有办理立案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抓人了。他们为了 “荣誉”,为了“战果”,他们必须要得到所需要的认定此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但是这些人本来不是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取不来什么证据,于是他们把希望寄托于被告人的口供。所以他们不惜采用秘密关押的方式,将樊奇杭等人关到看守所以外的非法羁押场所(铁山坪),避开规范的监督,对已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既不通知家属,也不让聘请律师,阻止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以及对他们违法行为提起申诉和控告。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审判阶段干扰律师行使辩护职责。他们肆无忌惮的通过刑讯逼供、威胁、不让睡觉、吊起几天几夜,甚至逼得本案多名被告发生自杀现象等非法手段对被告人进行无人性的折磨,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直到获取达到他们要求的口供,满足他们扩大打黑战果的要求。

即便是这样,这些被告人早期的供述并不能让公安机关满意,有的口供甚至可能证明被告人是无罪的。但是,为了确保将这一普通的刑事案件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提交到法院的案卷中他们把那些在2009年6月至9月份期间取得的涉及“爱丁堡”枪案的证据几乎全部隐匿起来,却把后来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有罪供述提交起诉。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在法院的案卷中看不到抓获犯罪嫌疑人吴川江、张孟军、付仕培等人后至09年6月15日的全部口供材料。即使到了公开的庭审,公诉方也没有出示一份这期间的被告人供述。因为那些证据只能证明本案仅仅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与黑社会无关。根据法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而重庆市公安局的做法却是玩起偷梁换柱的把戏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隐匿起来以逃避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审查。因为他们非常清楚如果根据那些早期的证据,这起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就不会存在。那么已经广为宣传的所谓提前两个月在全国掀起打黑高潮的噱头就会变成一幕难以收场的闹剧。所以尽管这种做法严重违法,但他们却毫不畏惧!

可以看出,本案是重庆公安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不惜运用刑讯逼供、剥夺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隐匿证据的方法,采取践踏国家《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手段导演的一曲将普通刑事案件转化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的荒唐大戏。

21世纪的今天,中国社会已经进入法治社会,在人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大背景下,重庆公安机关居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做出这等事情,可以说是令人触目惊心的!

二、本案的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完全是在违法程序中进行的

(一)重庆市公安司法机关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严重剥夺了被告人的多项诉讼权利。

1.侦查阶段,剥夺被告人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帮助的权利。被告人家属聘请的律师不知道被告人因为涉嫌什么罪名被关在什么地方,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看守所找不到被告人的任何消息,全部侦查阶段被告人没能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几十名被告没有一人能聘请到律师,被告人家属聘请的律师也没有一个能会见到被告人,更不用说为其代理申诉和控告。本案的一名律师从万州到重庆来回四次,行程数千里,结果连接受法律文书的人都没有,将律师会见函用特快专递寄到公安局也石沉大海,至今没有任何回复。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应当告知他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本案被告人樊奇杭不仅没有被告知可以聘请律师,反而在自己提出要求聘请律师的时候被告知要经专案组批准。可是整个侦查阶段他也没有被批准聘请律师。

2.羁押地点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所谓“应当”系强制性规范,公安部之所以对收押问题做出上述规定显然不仅为了防止嫌疑人脱逃,也为了杜绝违法取证。本案当中的“铁山屏”并不是看守所,所谓的市公安局批准的第三监区更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首先重庆市公安局没有任何权利批准在看守所外设立监区。其次设立监区也是看守所自己内部管理的事情与市公安局无关。而设立看守所是在本行政区域内没有看守所的情况下才可以新建。“铁山屏”这个看守所外的所谓临时羁押点,正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一块巨大的遮羞布。如果说当时犯罪嫌疑人爆满,在看守所关不下,那么现在开庭的时候为什么又关得下了呢?随着打黑的进展,现在抓的犯罪嫌疑人不是更多了吗?这个恐怕连审判长也没有去看过的“铁山屏”究竟是个什么样子呢?是否符合“监区的规定”?在专案组警员张科的证词里可以看到,有铁椅子、有空调、卫生间。是的,铁椅子樊奇杭也说到了,只是他说的是在上面坐了五个月左右,而张科没有说坐了多久。但是,正是张科的这份证词为我们描述了在这样一个带有卫生间的类似宾馆的高档羁押场所里恰恰没有法定的隔离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的那道金属防护网。正是在这样的一个“无障碍”场所里,侦查人员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随时进行刑讯逼供。我们知道在正规的看守所里,也正是由于有那道屏障,刑讯逼供才比较困难,所以说为了方便刑讯逼供,这才是公安机关设置这个非法羁押场所的真正目。至于什么江北看守所第三监区,更是无稽之谈。什么叫做“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2.0.2监区解释为: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行武装警戒的区域。在该区域内是不得进入讯问人员的,那个张科等专案组警察天天在这个区域里到底干了什么?该规范3.4.1规定驻所检察室、讯问室和律师会见室应设立在政办公区内,而不是在监区内,同时该规范在4.5.2部分规定讯问室应用金属防护网隔离。还应该提到的是该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也就是说必须执行的规范。

在这次大规模的打黑行动中重庆市公安局聘请了50多位律师帮忙侦办案件,除了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之外,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感到:一个庞大的专门侦查机关尚且需要律师的帮助,何况是一个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呢?

3.超期拘留。被告人樊奇杭是0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的,但是直至09年8月12日才被批准逮捕,拘留期间长达47天。法律规定任何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7天。而本案第一被告人龚刚模的拘留期限更是达到了53天。被告张孟军、吴川江、张茂才付仕培的拘留期限达到了60天。被告李仕军的拘留期限达到了62天。此外本案还有多人的拘留超过了法定期限。由此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完全抛开了法律,为所欲为。

4.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居然说“没有这个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遗憾的是,正是由于检察机关的不负责任,才导致本案34名被告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几乎没有任何人见到过辩护律师,没有任何一名律师从检察机关查阅到本案的案卷。

5.审查起诉阶段违反法律规定怂恿公安机关违法开展侦查活动。庭审中我们发现检察机关居然宣读了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的笔录。我们注意到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并没有退回补充侦查,但是却看到了公安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审被告人获取口供的情形。而这一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加以怂恿,并将这种非法获取的证据悄悄塞到本就不多的移送给法院的证据中。

6.审判阶段,律师仅仅是在接到开庭通知的时候才介入案件。109本案卷,律师看到的仅仅是极少的一部分散页,而这其中还有相当数量的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资料,这就是检察机关所谓的主要证据。辩护律师在办案机关了解不到案件进展情况,反而要看报纸才知道案件进展到了哪一步。如其说这是在依法办案,倒不如说是在作秀而已。什么时候侦查终结,什么时候起诉,什么时候开庭,就像是在演戏。然而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在审判阶段手持开庭通知、委托书、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的辩护律师们依然不能合法地会见被告人。在江北看守所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每一次均受到本案侦查机关的监视、监听。这一切除了证明了侦查机关的严重违法、检察院和法院没有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之外,不也正好说明公安机关心虚吗!

辩护人在每一次会见被告人时都受到专案组警察的控制,被告人不能正常与律师交流。我依然记得樊奇航每说到刑讯逼供的时候都要看看专案组警察眼色的情形。辩护人也曾强烈的针对公安机关的严重违法提出抗议。但是他们依然可以不需要任何手续随时进入监区内接触被告人。即便是到了真正的江北看守所专案组警察仍然可以非法进入监区内站在被告人身边监视律师会见,监听会见谈话。这是一种极其恶心的卑劣行径。然而更为恶劣的是,就在开庭前一天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不仅有专案组人员在场监视、监听,而且对于律师所做的会见笔录侦查人员居然一把抢去审查后才给被告人签字,其行为嚣张如土匪无异。

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的权力无限扩张,甚至到了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时他们也在场对检察机关进行监视、监听。检察机关本来应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进行监督,但遗憾的是作为本案的公诉人不仅没有意识到这是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一种耻辱,反而在庭审中进一步为虎作伥,对于被告人当庭指控的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展开猛烈的打压,频频向法庭抗议。他们生怕触痛了什么,揭露了什么,表现出极度的恐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除了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外还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可是本案中检察机关形同虚设,不仅没有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反而对其违法行为加以怂恿,并直接采用他们违法取得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遭到警察,特别是本案的办案警察的监视和监听,不要说这在世界范围是绝无仅有的,即便是在中国,也是闻所未闻的。但是今天这种严重剥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事情重庆做到了。

我知道他们是害怕了,但是他们怕什么呢?如果案件没有问题有必要这么做吗?我们接触过多起公安部督办或者直接办理的案件,甚至在办理总理批示的案件时也没有遇到重庆公安这样的违法行径。我要问的是,在重庆是谁给了公安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干扰律师正当执业的特权?这不仅仅是个案中对律师权利的侵害,也不仅仅是对某一个被告人权利的侵害,它实质上是对宪法规定的被告人辩护权的侵害,是对中国法治的破坏!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应该知道,这不是在百年前的封建中国,也不是在一个闭塞的乡村,而是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度里,是在中央的直辖市——重庆。发生的这些违法事件如果不能在法院审判这个环节得到纠正,那必将成为重庆司法史上一个莫大的悲剧,更为严重的是一批冤假错案也许就正因此而发生。

(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期间遭到刑讯逼供下作出的

在法庭上,我们都听清楚了,那么多的被告人都表示受到了“刑讯逼供”、“严刑拷打”、“他们逼我那样说的”,“把我们两个人关到一起,什么时候口供一致了才放出来”,“让我认1750克(毒品),我不认,他们又叫我认1000克,我还不认,他们最后叫我认300克”。还有“审判长,你千万不要相信公安的,随便抓个什么人不要说十公斤(毒品),就是二十公斤他们都会认的”那种绝望的呼喊。甚至还有令人毛骨悚然的再不承认就“活埋了你”的语言。我特别记忆深刻的是我的当事人樊奇杭双手上那深深的伤痕,头顶上两道长长的伤口。我更难以忘记的是本案唯一女性的被告人卢红,昂首挺胸的大胆揭露公安机关对她的“严刑拷打”,他要求审判长查看在她头上的伤痕,甚至她还说牙齿都被打掉了。

本案被告人樊奇杭在律师会见时,即使有警察在场,还是吞吞吐吐的说出了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受到了残酷的刑讯逼供。樊奇杭的原话是“人总是有极限的”。他说公安机关的专案组警察,曾把他吊起来连续几天甚至十几天不让睡觉,折磨得失去知觉。法庭上他也再次强调了这一点。时至今日,几个月过去了我们还可以在他的双手上看到累累伤痕,这就是吊他形成的证据,这是任何人也抹杀不掉的。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一分院组织人员在09年12月4日对他的伤检中也证实了这些伤痕,还有“双手感麻木”的表述,这就是他被长时间吊起的后遗症,开庭审理中还有一位被告人也提到双手已经没有知觉。公安局医生唐勇关于樊奇杭两次自残(樊奇杭说自杀)被送往医院的证明。

在那样一个非法的场所,被告人形成的心理恐惧,超出了常人的极限,难怪在庄严的人民法庭上,当没有刑讯逼供的时候,这个军人出身年轻人居然一时无法准确描述出他曾受到的折磨。他用了“非人的待遇”、“精神备受折磨”、“度日如年”这样的字眼。因为在那样的环境中他感到生不如死,只能用头撞墙,咬破舌头这样悲壮的方式选择自杀。他讲到公安机关把所需要的材料编好拿来签字,他甚至根本就不知道笔录是什么样的内容。那种背景下,不要说涉嫌八个罪名,即便是一百个罪名,他也没有拒绝签字的选择。他知道,在一个不讲法治的环境中,签不签字无非都是个死。选择自杀,一定是他在逼供时所遭受的折磨比自杀还要痛苦;选择违心地认罪,他一定是感受到审讯所遭受的折磨比死刑还要恐怖。试想,在这种让人生不如死的环境中,还有什么样的证据不能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61条均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欺骗、引诱等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以本案中被告人在侦查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的对自己不利的有罪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被告人在被非法羁押和刑讯逼供下所做的有罪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庭审中绝大部分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质证

在本案的庭审中,公诉机关不出示证据给被告人和辩护人质证,197名证人无一出庭作证,无法对其进行询问和质证,鉴定人无一出庭接受质证,物证无一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公诉人在法庭质证阶段,对于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证据,均是简要的摘读或是按照自己意思的概括,主观地加入了很多公诉人个人的判断,且拒不出示给被告人和辩护人一一辨认和质证,该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所有未辨认的所谓的证据是否客观存在产生怀疑,即便这些宣读的证据存在,那么这些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和内容是否真实性也无法辨别。公诉人不出示证据,不让被告人和辩护人辨认这些证据,对这些未出示和未经辨认的证据怎么质证?怎么发表质证意见?公诉机关的这种做法不仅严重违法,也体现了一种极权和专制的封建官僚主义作风!因此,公诉机关所有未在法庭上出示给被告人辨认和质证的证据均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没有问题,为什么不敢拿出来当庭质证呢?合议庭说休庭后查看证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所有证据必须当庭质证,而一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本案109本证据加上后来又补充的共计117本,在辩护人强烈的要求下公诉人只出示了关于樊奇杭买枪的证人杨可的一份证言。就是这唯一出示给辩护人质证的证人证言居然存在对证人在羁押地点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违法开展侦查活动、证人不出庭这样严重的违法问题。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197名证人无一出庭作证。但是他们均不属于法定的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人或者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可以不出庭的几种情形。

117本案卷庭前不交给法庭,庭审中不交被告人和辩护人查阅(庭审中仅仅将关于枪支的部分照片和鉴定资料以及部分司法文书给被告人和辩护人看一眼),其他大量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经过请求审判长之后辩护人只看到一份,另一辩护人也只看到一份。整个七天庭审,34名被告所涉及的证据仅有这两份证据出示。然而正是这样的证据公诉人还要求法庭予以充分采信,何其荒唐。本案在开庭前合议庭成员同辩护律师一样均未能看到全部案卷,所有关于本案的信息均来源于媒体经过渲染的报道。如果证据在庭审中还不出示,谁能保证对案子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个案罪名辩护意见

本案指控被告人樊奇杭涉嫌八项罪名,经过法庭调查之后发现,这些指控无一成立。首先指控被告人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毫无证据,纯属无中生有。其次关于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贩卖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关于指控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既无证据同时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组织本不存在,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首先必须要有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存在,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必然以一个“组织”的存在为前提。

为什么说这些被告不是一个组织呢?要搞清楚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就要搞清楚什么是组织这一概念。

组织是一个管理学的概念,作为概念自有其特定的含义,按照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的定义:

组织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互相结合,指定职位,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协调行动的人工系统及其运转过程。组织是具有既定目标和正式结构的社会实体。组织的构成要素是成员、职务、指令、共识、规范,具有以上五项要素的团体。

由此可见,所谓组织,是指完成特定使命的人们,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而组合成的有机整体。组织的特征是:

(1)组织是人的集合体;

(2)参加组织的人具有共同的目标;

(3)组织有一定结构,参加组织的人必须按一定的方式相互合作,共同努力,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不是我们将几个甚至几十个人抓到一起就会天然形成一个组织。但是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龚刚模、樊奇杭,他们对所谓组织中的大部分人并不认识,绝大部分没有任何联系。这些人中没有任何的职务层级设置,樊奇杭没有对他们发布任何指令,34名被告之间也无任何共识,更谈不上什么规范。也不存不在任何共同的目标。如果一定要说他们是一个组织,那只能说是公诉人用毫无管理学和组织行为学的常识用一份起诉书把他们组织起来共同接受审判的一个组织。这个“组织”是检察机关虚构和想象的,是根本不存在的。既然没有组织的存在,自然也就不存在性质是不是黑社会这一论题。

其实在这些特征中,如果我们冷静地思考其中一点,即“共同的目标”,再结合龚刚模和樊奇杭这两个被指控为黑老大的人他们主要是做什么的就会明白这种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指控何其荒唐。龚刚模主要做摩托车配件生意,樊奇杭主要做建筑工程。而被指控的那些所谓成员没有一个人与龚刚模或者樊奇杭的目标有关。事实上龚刚模与樊奇杭的目标也不一致。那么老大的目标不一致,老大和小弟的目标不一致,何谈组织特征呢?

再看检察机关指控:该组织形成要听大哥的话,每人要有两部手机,一部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定期更换电话号码,樊奇杭每月给成员发2000-5000元工资,统一租房居住,定期提供吸食毒品,朋友之间要团结等。可是这些空洞的语言竟然没有一份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两部手机在哪里?没有证据。几十人中,只查到一人有两部手机,其他人均只有一部手机,甚至没有手机;定期换电话号码,分别使用了哪些号码?哪些是用于违法犯罪的,分别用于什么犯罪了?号码是多少?毫无证据;34名被告庭审中无一例外的明确表示樊奇杭从来没有给他们发一分钱工资,有一部分甚至都不知道樊奇杭是谁,检察机关也没有樊奇杭发工资的任何记录;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樊奇杭在哪里租房给谁居住,当庭也没有一个人供述樊奇杭租房给他们住;没有任何一个人说樊奇杭给他们提供过吸食毒品。所有的关于组织特征的说辞完全是检察机关按照几份供述臆想的,并被当庭推翻。更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2.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相关人员的犯罪是具体的个案犯罪或者一般共同犯罪,而不是组织的犯罪

犯罪包括个人犯罪、一般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的犯罪、特殊性质的犯罪集团(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本案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贩卖毒品等其他罪名,这些犯罪看似重大,其实质不过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如果能查证属实,应由具体的犯罪人承担责任,但这些犯罪均与被告人樊奇杭无关。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法庭调查可知,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李仕军、张茂才、张孟军等人,他们开设赌场是李仕军等自己出资、自己实施、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也都是为他们自己,李仕军占赌场一半股份,其他参与者占一半股份。收益也是按照这个比例分配的,与樊奇杭没有任何关系。李仕军等人开始赌场不是为了所谓的“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他们既没有收到龚刚模、樊奇杭这两个所谓的老大投资,也从来没有将自己的收益上缴给所谓的组织。况且,龚刚模、樊奇杭这两个老大并不是以开赌场为目的的。

3.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控制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是以控制社会为目的,控制社会有时为了更好的实施犯罪服务,因此在分析犯罪是一般刑事案件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要看实施这些犯罪的背后是否还有非法控制社会的目的。如果具有这一目的,才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否则就只能认定为普通刑事犯罪,不然将不合理地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外延。对有些危害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相近、相同,个别甚至更大的犯罪组织,不能为单纯追求打击力度而挂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黑名单,这不是“罪刑法定”的应有之义。

公诉机关没有举证证明在哪些地方,有哪些部门被这个所谓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哪个地方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受到了怎样的伤害?

在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中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均要符合以下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控制特征。

本案中最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这些被告人没有在任何一定地域、一定行业形成了一种非法控制、非法垄断。甚至连个集贸市场都没有控制。

诚然,在这些被告人中,的确出现了一起吴川江枪杀大毒枭的案件,杀死大毒枭在某种意义上讲或者说如果不讲程序的话,这种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为民除害。但是我们还是认为故意杀人毕竟构成犯罪,但他构成的是一起简单的普通刑事犯罪,而且这个普通的刑事犯罪由于被害人“大毒枭”的身份,其社会危害性也很小。同时这也只是吴川江或者张孟军个人因寻仇报复的个体犯罪,即使加上付仕培也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共同犯罪,并不是这几十名被告所谓的“组织犯罪”。如果把这起案件说成是这个组织的犯罪目标之一,难道说检察机关要认为这个组织是以杀毒枭为民除害为目标的吗?

“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任何一个共同犯罪或者说犯罪集团都具备的条件,但是我们不能说每一个犯罪集团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看他是否具备刑法294条规定的“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一限制条件。

本案看不到一星半点关于樊奇杭到底在哪一方称霸,欺压、残害了那些群众,破坏而且是严重破坏了哪一个行业领域的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哪个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更不用说证据了。

本案被指控的所谓“组织”的犯罪中涉及暴力的犯罪,其实就只有吴川江故意杀人案一起,完全不符合“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表述。不存在“多次暴力”、也没有达到“欺压、残害群众”的要求。检察机关将他们自己也不认为是组织犯罪的另外的几起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也放到一个起诉书中,让人感觉本案有四条人命,罪大恶极。甚至官方媒体宣称什么“杀人生产队”。这是一种非常不客观的极力渲染案情以影响群众感受和预判案件的不正当做法。

辩护人也注意到,为了进一步强调暴力特征,检察机关在起诉书罗列的罪名的最后部分甚至出现了“暴力讨债”这一环节,可笑的是在这里指控的暴力讨债并不是这些人替龚刚模或者樊奇杭讨所谓的发放的高利贷之债。而是李仕军向杨晓成讨他们两人之间的债。况且在这一环节的表述中我们也看不到任何暴力情节。在这一部分指控中,也没有任何人动手打人一拳或者踢人一脚。没有任何人被暴力打成轻伤、重伤,哪怕是一个轻微伤的字眼都没出现。此暴力到底体现在什么地方?又与龚刚模特别是樊奇杭何干?

4.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在起诉指控的这个组织的经济特征中,涉及到龚刚模发放的高利贷问题,并指控龚刚模以樊奇杭暴力为支持,大肆发放高利贷。数额大1.64亿元。

但是证据显示这些指控纯粹是无中生有:

关于“龚刚模通过提供大量资金供樊奇杭发放高利贷让其获取高额利息”。控方既没有证据显示龚刚模何时提供给樊奇杭多少资金,也没有樊奇杭将这些资金发放给什么人了,获得了多少高额利息,甚至连所谓的借高利贷的人都找不到。竟然杜撰出龚刚模为了支持樊奇杭为其提供50万元发高利贷的说法,可见指控之空洞。在法庭上樊奇杭对这一问题作了最有说服力的解释,他说警方逼着他说发放高利贷的问题,他只好编了一个人的名字,警方居然就相信了。但是他也告诉法庭说:我说的这个人就在重庆,公安怎么不去找呢?因为我是编的,根本就没有这个人!

关于“无偿给与保利夜总会40%的股份、提供大量活动资金给樊奇杭等方式,扶持樊奇杭组织的发展壮大”。这一问题在庭审中已经查得清清楚楚:庭审中龚刚模否认他给樊奇杭股份,樊奇杭也否认龚刚模给他股份,龚刚模说他早就将保利的股权转给了唐筱,而李仕军承认他从唐筱手里买了40%的股份,并且有合同为证。这样完整的证据链检察机关不相信,公诉人自己手中掌握的的工商登记档案也不相信,难道就相信没有任何证据的猜想吗?。公诉人心里非常清楚该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保利夜总会从来都与樊奇杭无关。但是检察机关故意在庭审中不出示这份档案资料,还强行指控就是龚刚模给了樊奇杭40%的股份。

这种强词夺理的公诉方式让我们想到了庭审当中公诉人那些令人震惊的话语:“尽管没有轻伤、重伤,那也是严重的暴力”,还有“尽管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高利贷是犯罪,但是也没有规定不是犯罪,所以就是犯罪”。

关于“龚刚模以樊奇杭暴力为支持,大肆发放高利贷。数额达1.64亿元。”既然数额如此之大,我们难以想通的是,本案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却是龚刚模从05 年至今发放高利贷6笔,共计1.64亿元,至今连本带息才收回14376.3万元,目前连本金尚有2023.7万元未能收回。真不知道公诉人到底想说明什么?高利何在?危害性何在?如果说那些借了龚刚模高利贷的人都是受害人,借了钱连本金都不用还,那么我们都愿意当这样的受害人!可见检察机关指控龚刚模说有樊奇杭的暴力支持没有收不回来的钱,也就不攻自破了。事实上在指控的这几笔贷款中没有一起是通过樊奇杭的暴力收回来的。不管高利贷够不构成犯罪,既然起诉至少也还是要费点功夫找几笔龚刚模赚大钱的证据来才有点像那么回事吧。

5.本案人员的基本组成问题

通过庭审,可以看出本案人员大致可以做以下划分:34名被告仅有21名被指控涉黑。21人中大致有三大部分,其一龚刚模、樊奇杭部分,其二是李仕军为主的开赌场部分,其三是谭华为主的“万州部分”。并且在这三个部分中明显的在几个关键环节存在断层:其一就是龚刚模和樊奇杭这两个被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领导者与所谓的被领导者(李仕军以下)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龚刚模、樊奇杭二人与李仕军等人的开赌场行为毫无关联,他们既没有出资、也没有收益,既不知道具体李仕军怎么开赌场,李仕军也没有向其汇报赌场经营情况。至于贩卖毒品也是一样,龚刚模、樊奇杭既不出资也不参与,既不指挥协调也不听取汇报,既不收取利润也不发放工资,请问谁会认这样的人做老大?如果抛开组织的性质问题,但就组织而言,那只能说从以李仕军为主的几个人可能涉嫌是一个以赌博或者叫做开设赌场的团伙,但这绝不是黑社会。

在李仕军以下又有一个明显的断层,那就是谭华、吴名山、向爱华、任运胜、张春宝、李洪洲等六人,他们不仅与龚刚模、樊奇杭没有任何关联,甚至与李仕军等人的赌博团伙也没有任何关联。谭华也没有利用夜总会进行任何违法犯罪问题。检察机关指控他们涉黑仅仅凭着谭华和樊奇杭曾经一起旅游过这一证据,实在可笑。谭华在法庭上也证实,他与樊奇杭一直就像亲兄弟一样,是纯洁的朋友之谊,他们一起旅游时是AA制消费,黑社会大哥和小弟之间还有AA制的吗?

另外在本案中,吴川江和曹恩来完全是两个单独的个人,他们两个一与龚刚模、樊奇杭无关,二与李仕军等人赌博无关,三与谭华无关。

新浪网友2010-03-09 12:44:36 [举报]
重庆还有500多条命案没有查清,有时间你也去帮这死去500多个冤魂找找证据吧?重庆打黑深入民心,你要辩护可以,客观一点先把龚、樊等人的罪行说出来然后证明他们这些罪不足以构成黑社会,而不是去攻击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得当,通篇不谈自己当事人的问题和犯了哪些错误,我们这些不明真相的人还以为你当事人真是良民被无辜抓进去的,说检查院的人怎么派便衣跟踪你,公安机关又怎么说错话了哪里程序又不对了,把个李庄人家都自己认罪了还偏说人家是良民,什么认罪不等于有罪,公安机关抓人是随便抓的吗?公安机关怎么黑,如果真那么黑的话早把你给抓进去了,尽提些和案件本身无关的事情你说你无聊不?以你看你的当事人该无罪释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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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9 13: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朱明勇:重庆打黑第一案辩护词(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5857fb0100gosl.html


朱明勇:重庆打黑第一案辩护词(二)
(2010-01-21 20:36:07)
标签:
法律
高利贷
枪案
毒品
樊奇杭
爱丁堡
杂谈
  分类:辩护词

(二)故意杀人罪

1.爱丁堡枪案存在四个以上的版本

⑴在辩护词第一部分辩护人已经说明了关于爱丁堡枪案的第一个版本,即李明航是被吴川江寻仇报复所杀,这是重庆市公安局公开发布的通报,并且是王立军局长亲自破案确定的案件真相。如果是这个版本那么吴川江就是该故意杀人罪的主犯,张孟军仅仅是协助其跟踪,付仕培地位不变。

⑵在庭审当中,第二个版本出现,那就是张孟军承认杀李明航是他自己的意思,与龚刚模、樊奇杭无关。理由是他曾经看到徐向阳对他的朋友龚刚模不尊敬,所以要杀了李明航,李明航与徐向阳到底是什么关系证据没有准确显示,仅凭几份供述认定徐向阳是李明航小弟,然后就推测出徐向阳在夜总会对龚刚模不尊敬就必然导致张孟军要杀李明航的结果。

⑶检察机关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显示本案第三个版本是李明航与龚刚模有过节,徐向阳找到龚刚模闹事,然后龚刚模将李明航等人电话号码给樊奇杭,樊奇杭安排张孟军实施报复。在这个版本中又有两种情形:一是说樊奇杭让张孟军“制一下”李明航,意思是对于徐向阳闹事“总是要讨个说法的”,并没有要杀李明航的意思表示。而且后来樊奇杭又通知张孟军不要报复了,张孟军也在供述里谈到樊奇杭叫他不要报复了。如果是这种情况,张孟军实施杀害李明航要么是实行过限行为(还存在樊奇杭明确表示中止报复),要么是其自身单独的意思表示,但是不管哪种情形,樊奇杭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情形是说樊奇杭要张孟军去报复李明航,要杀李明航。但是这种观点仅有张孟军一个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按照这种版本樊奇杭与故意杀人案无关。

⑷本案第四个版本,那就是吴传江所说的是他自己单独接的“活”(杀李明航),价格是20万,张孟军仅是协助而已。如果是这样的版本那么樊奇杭甚至龚刚模均与此故意杀人案无任何关联。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李明航被吴川江枪杀的事实不变,但是按照以上不同版本却可以对不同的人追究不同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这几个版本都是公安机关侦查得到的结论或者是已经在庭审中查明的事实。那么究竟应该相信哪个版本,辩护人认为至少应该调取公安机关全部的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材料。特别是2009 年6月15日以前的被告人供述材料,以便进一步核实真相。如果这些几个版本的证据矛盾得不到完全排除,建议法庭首先采信比较早期的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所认定的版本,即吴川江寻仇报复。因为这样完全有可能杜绝冤案发生,毕竟吴川江实施枪击的事实可以基本固定,他自己也予以认可。其次可以考虑采信张孟军在庭审中的供述,即杀李明航是他自己的意思,客观上张孟军在实施杀害李明航的过程中有参与行为。但是绝不能采信起诉书所描述龚刚模默许,樊奇杭安排的版本,因为这个版本是没有证据支持的,完全是检察机关的一种推测,也与公安机关的认定有重大出入,以此定案,极有可能乱杀无辜。

2.认定樊奇杭涉及故意杀人案除张孟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外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但是张孟军在庭审中当着控辩审三方多次强调在公安的笔录是被刑讯逼供作出的,他确认杀李明航与樊奇杭无关。我想请合议庭特别予以关注的是张孟军说被刑讯逼供并不是想推脱自己的罪责,他是想说明杀李明航并不是受樊奇杭安排指使,与龚刚模和樊奇杭无关的真实情况,这其实是他良心发现,不愿意冤枉别人的一种表现。

可以看出,李明航被杀一案中,樊奇杭从来没有过杀人故意,也没有教唆行为,更没实施任何杀人行为。

至于什么跟踪地址的服务电话号码到底有没有,侦查阶段樊奇杭说他是在自己手机上收到了一条短信,内容是可以跟踪电话号码,但是在庭审当中樊奇杭再次强调,那都是他被逼瞎编的。他也提出请法庭调取他手机上的短信记录,看看到底有没有这条短信。跟踪器存在不存在现在都是个疑问,检察机关出示了一张取货单,这张取货单既没有写有跟踪器,也没有本案涉案人员签名,即便是有人认可,鉴于所签的不是本人名字至少也应该做个笔迹鉴定吧。

(三)贩卖毒品罪

1.关于指控樊奇杭涉嫌贩卖毒品罪主要涉及樊奇杭的唯一情节就是与肖辉谈毒品价格。但是樊奇杭和肖辉均否认这件事,也没有其他证据对此事实予以证明。

2.案卷中有人谈到毒品是小陈娃的冰毒厂的,但是案卷中没有任何关于小陈娃的资料,有没有这个人,有没有这个厂均是个迷。

3.李仕军当庭明确否认与樊奇杭一起在成都与肖辉谈到贩卖毒品的事情,这一说法与樊奇杭和肖辉的供述可以映证。

4.在被指控的贩卖毒品过程中,樊奇杭没有任何出资行为、没有任何购买行为、没有任何运输行为、没有贩卖行为、也没有任何收益或者别人的收益向他上缴,如此重大的“组织活动”到底是谁组织的,是怎么组织的没有任何证据。

5.案卷中只有张茂才曾供述说听李仕军说过贩卖毒品的事,并说出发前在酒店大厅见过樊奇杭。但是庭审中张茂才强烈要求法院调取酒店大厅的录像,以证实他在侦查阶段所说的樊奇杭在酒店大厅安排他们去成都的事情是假的,是根本不存在的。

6.李仕军供述从来没有买卖过毒品,更没有受樊奇杭指使去贩毒

7.没有毒品物证,十公斤冰毒是会要很多人人头落地的,本案全是被告人供述,仅有几份转账证明,不能证明是买毒品,更不能证明与樊奇杭有关。

8.本案没有毒品鉴定报告,不同种类的毒品量刑是不一样的,本案没有任何毒品物证,自然也就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鉴定。所以,毒品是否存在是个疑问,即便存在是什么毒品也是个疑问,即便是冰毒,数量有多少、成分如何也是个疑问。

9.涉及毒品犯罪的几个人中最关键的来两个人没有出现,不知道是没有抓到,还是根本不存在。本案共被指控涉及十公斤冰毒。但是其中六公斤都到了一个叫秦阳的人手中。且不说没有这个人的任何证据,甚至案卷中连这个人的基本身份资料都没有。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指控有些被告人从肖辉指定的人手中接货,但是这个人是谁也不知道,这个人是否存在也不清楚。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仅凭几份刑讯逼供下得到的有罪供述就指控樊奇杭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本案以现有的证据连贩卖毒品的基本事实都不能认定。

(四)非法买卖、运输,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没有在与樊奇杭有关的任何地方查到任何枪支弹药,包括在樊奇杭的家中、住处、身上、车上。

2.把张孟军亲戚家中查到的枪支弹药指控为是樊奇杭的与事实不符,张孟军在庭审当中也说枪支弹药是他自己用赌场赚的钱买的,不是樊奇杭的,龚刚模的枪张孟军也说是他送给龚刚模的。

3.关于张孟军、樊奇杭、龚刚模三人关于枪支来源问题的证据,全案仅有被告侦查阶段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庭审中被告人供述与侦查阶段供述不符,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认定樊奇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4.关于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的指控仅有一份非法取得的供述。该所谓卖枪介绍人杨可的供述在09年11月17日作出的,被告人樊奇杭的供述是09年11月 18日作出的。此时本案已经是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案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时间为09年11月16日至09年11月20日)。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并没有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侦查活动已经结束。在被告人已经被检察机关换押的情况下,侦查机关违法进行侦查活动所做的讯问笔录,属于违法取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5.杨可所说的卖枪人藏族人老赵并不存在,本案中没有老赵的任何资料,也没有关于此人的任何证据或者身份信息。卖枪人都不存在,何谈买枪?

6.公诉机关认定杨可在本案中作为证人,但是既不让其出庭作证,甚至连其身份都说保密。而且公诉人出示的笔录显示杨可在09年11月17日之前还有不同证言,根据法律规定不出庭的证人如果还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院应该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该证人的全部证言,但是检察机关并未提供。

7.关于买卖、运输枪支弹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具体数量没有查清。起诉书指控樊奇杭买卖、运输,非法持有、私藏枪支15只、手榴弹一枚、子弹500余发。但是既没有查清到底买卖运输多少、也没有查清非法持有、私藏多少,而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

(五)开设赌场罪

1.全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樊奇航开设赌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樊奇杭与李仕军开设赌场有何种关系。

2.樊奇杭从来没有参与开设赌场,也没有与任何人参与合伙开设赌场,本案也没有证据显示樊奇杭何时在何地以什么形式开赌场,参与者是谁。没有证据证明樊奇杭在任何赌场有投资,也没有证据证明樊奇杭在任何赌场有收益。

3.李仕军等人开设的赌场与樊奇杭无任何关系。李仕军开设赌场是其与他人共同投资开设的,利润各占50%,没有樊奇杭的任何参与。甚至检察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中也提到是“到李仕军开设的赌场赌博”。

4. 检察机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樊奇杭在任何地方的赌场里参与放高利贷。

5. 检察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樊奇杭在任何地方租房供人赌博。

6. 检察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樊奇杭组织任何赌客进行过赌博。

7. 检察机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樊奇杭为任何参与赌博的人员发放工资。

8.涉及开设赌场的罪名基本全是被告人供述。

(六)容留他人吸毒罪

1.此罪名证据全部是被告人的口供

2.没有任何吸食毒品的任何物证,包括吸食工具、毒品种类等。

3.樊奇杭对公诉机关所说的容留吸食毒品的场所保利夜总会没有所有权或经营权,该夜总会自始至终均没有樊奇杭的股份,樊奇杭也没有参与管理。工商档案显示该夜总会股东是唐筱等人。樊奇杭也没有权利在此容留他人吸毒。

4.没有一个参与吸毒的人员指认樊奇杭为他们提供过毒品吸食。

5.李仕军也证实给别人吸食毒品与樊奇杭无关。

6.李仕军强调保利夜总会是他从唐筱手里买了40%股份,并有书面协议为证,与樊奇杭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樊奇杭容留他人吸毒。

(七)非法经营罪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民间高利贷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被认定构成犯罪。刑法分则400多个罪名,只在一条近似于“高利贷”。这就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但是,该条所规定的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它指的是“高利转贷”。即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将所获得的银行贷款转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差的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

高利贷虽然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有关高利贷的规定,但并未违反有关法律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充其量属于违规行为,而不属于违法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性,因而不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而不是指违反国务院各部委等的部门规章。

2.立法脉络

从高利贷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我国一直没有将其入罪。首先,在1952年11月2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函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认同“关于城市借贷利率以多少为宜的问题,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但降低利率目前主要应该依靠国家银行广泛开展信贷业务,在群众中大力组织与开展信用合作业务,非法令规定所能解决问题。为此人民间自由借贷利率即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似亦不宜干涉。”

此后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制定中没有将高利贷行为入罪。

直至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仍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里所谓的“超出此限度的”即属于所谓高利贷。根据这一规定,民间高利贷行为的法律后果仅在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高利贷者应自行承担高利无法实现的责任。在这里,不但没有对高利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甚至也不像单位间的借款一样被规定所约定的利息应予以追缴并对借款人予以同等罚款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无效的司法解释,也不构成犯罪。

在91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之后的97刑法修订中,仍然没有将高利贷入罪。

通过以上我国关于高利贷问题的司法以及立法脉络来看,高利贷行为在我国由来已久,但是不管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没有认为是犯罪的,反而在一定的程度上予以保护。

3.罪责刑相适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据此,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而向其发放高利贷因系属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而应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乃题中之意。在这一明示之下,同时也就暗示着向非赌博者发放高利贷不构成犯罪,系当然之理。赌博罪中发放高利贷视为提供资金,以赌博罪共犯处罚,最高刑是三年,而且是从犯。那么将高利贷发给犯罪的人最高判三年,将高利贷发给合法商人,反而可能要判十五年,完全违背刑法精神

刑法中的“高利转贷罪”,最高刑是七年。可见从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远比用自己的钱发高利贷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性要大得多。但是如果要定高利贷为非法经营罪最高刑为15年,会形成重罪轻刑、轻罪重刑的悖论,明显违背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

4.立法技术考察

如果高利贷构成犯罪应该在刑法 “破坏金融秩序罪” 一章中规定,但是该章并没有高利贷构成犯罪的表述。

5.高利贷的积极作用

帮助那些急于用钱的人,用更简洁的方法,为他们提供资金支持,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并没有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国家权力不应该干预。

6.法条本意

刑法225条所说的“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应该指的是在立法之前没有出现的情形,而高利贷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

7.责任追究

如果高利贷是犯罪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双方共同实施的行为,为什么只追究贷款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借款者的刑事责任呢?

8.先前判例

200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湖南衡阳的张鸿飞、袁启明等案,2003年发生在湖南邵阳的“小红宝”案、2005年发生在广州的简竹醒案、近来今年判决的陕西山阳县公安局副局长何奇案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都不同程度地涉及放高利贷的行为,但最终无一就放高利贷的行为本身定罪。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邵阳“小红宝”案所作的判决,即以民间高利贷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为由,未支持关于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指控。

五、总结陈词

审判长、审判员,从“6.3爱丁堡枪案”开始,一起简单的故意杀人案,甚至可以说一个没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为民除害的故事在今天的指控中演绎成我的当事人樊奇杭指使的故意杀人案。继而一个很黑、很暴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挖出来。通过庭审我们也看到,公诉人紧紧抱着所谓的117本案卷根本不敢拿出来质证,东一句西一句的摘录他们所需要的字句,即便是这样也还是漏洞百出,完全不能自圆其说。

我们实在难理解的是,在重庆市公安机关非法关押和残酷的刑讯逼供之下,案件为什么还有这么多的疑点。

的确,在庭审中我们注意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他们可以把案件变成任何一个他们想要版本。就“爱丁堡枪案”而言,试想,如果按照公安机关六月份的材料,樊奇杭就是无辜的。而按照今天的指控,所谓的6.3案件侦破的报道就是假的。

但是我想请各位注意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对于“6.3爱丁堡枪案”在本案中存在的两个甚至四个完全不同的版本或者说事实,这几个版本不可能都是真的,但完全有可能都是假的。这就是逻辑学:两个以上的矛盾判断,不可能同时为真的理论。

仅仅几个月时间,一起简单的七天就破案的“爱丁堡枪案”像魔方一样在不停地变换,而这几个版本均出自重庆公安司法机关之手,我们不敢想象,如果再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关于本案还会有多少不同的版本。我们最怕看到的是有一天今天的这些版本均不真实,到那时谁能担负的起这些也许被错杀的生命。难道我们真的能够对已逝的生命执行回转吗?!

违法程序得到的结果,就是“毒树之果”,必须要予以排除,如若不然,也许人们什么都会相信,也许人们什么都不再相信,

本案的一切侦查、审查起诉都是在一个密闭的黑箱中非法进行的,开庭也如走过场一样似乎是在为了完成预定的任务。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公安机关可以超越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制约随时随地展开侦查活动,在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可以进行侦查活动,甚至到了审判阶段他们依然可以不需要任何手续进行侦查活动,获取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肯定地说本案一切关于被告人有罪的供述都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得到的,它不一定是真相,即便是真相我们也要予以否定的判断。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无论什么时候,无论什么理由,我们决不能允许任何人、任何机关利用国家机器、动用国家武装力量破坏我们的前辈用千万颗人头和成河的血液换来法治社会,也绝不能容忍任何人对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律进行践踏。如果任其发展,那么这种行为对我们这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造成的危害要远远大于几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不过是偷偷摸摸的进行,而这种以执法打黑的名义明目张胆的撕裂和破坏国家法律的行为却是公然进行的!

本案尽管涉及命案、毒品、枪支,其实不过是几起的普通刑事犯罪,并且是属于不同的被告人分别实施的。且不说证据严重不足,即便是铁证如山,那也不是某一个组织的行为。这些犯罪完全不具有组织性,更不能认为是某个组织的目标行为。即便是在有几个人参加的共同犯罪中,也仅仅是一般的共同犯罪,连犯罪集团都算不上,何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公诉机关指控的八项罪名与樊奇杭毫不相干,我们不能将几起普通的刑事犯罪捏到一起,于是就成了一个规模空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期达到将全部的犯罪加到所谓的组织领导者身上的目的。

最后,作为重庆打黑历史上这个特殊时期的特殊案件的辩护人,我有责任指出:龚刚模、樊奇杭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完全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非法的程序中产生的,即便是在这样非法的程序中,也没有一份能够指控他们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关键的证据。具体的个案也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樊奇杭究竟是不是黑社会,他们到底有多黑,有多坏,是要靠证据来证明的,不是靠想象来认定的。本案中,法官和我们一样,在庭审前对此案的感知完全来自媒体报道。而媒体大量的不负责任的渲染性的报道严重的干扰了我们的视线。庭审中公诉机关还不敢出示证据,如果在这样的前提下判案,是极其令人恐怖的。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作出任何一个判决,不仅要对得起党、对得起人民,更要对得起国家,对得起法律,对得起历史!

作为国家的公务人员,若干年以后,都有脱下官服的那一天,那时候,当我们步履蹒跚地徘徊在夕阳的余辉之下,也许有一天暮然回首会发现一个个头颅突然从地下冒出来,瞪大了眼睛向我们高喊冤枉。这就是今天我们用非法的手段,用践踏法治的代价将它们送上断头台的这些年轻的生命。

的确,本案的办理,让我感觉到了,什么时候侦查终结,什么时候起诉,什么时候审判,就像是要演一场大戏,容不得任何人的质疑。法庭是较量证据的战场,不是伪装极权的舞台。渴望“枪声”不是司法的文明,容忍“杂音”也许会兼听则明。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天使,也不代表正义,正是因为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国家才制定了法律,我们才崇尚法治。也正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我们才有了公、检、法和律师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诉讼原则。警察权力一统天下,绝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景象。

一个月来,我是在极度不安和恐惧的心理中度过的,之所以恐惧,倒不是我惧怕什么,为了揭示真相,为了履行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我不惧怕失去自由,更不惧怕失去生命。我怕的是我等不到公开审判的这一天。令人欣慰的是,我终于等来了。当我走进这个被称之为人民法庭的时候,我的心豁然开朗了,因为我看到了神圣而庄严的国徽依旧高悬在人们的头顶。

有人告诉我,开这个庭就是走一个过场,说多了,也许我都走不出这个法庭,我想说,如若真的这样,那倒是我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至高无上的光荣!不要说走不出这个法庭,即便是饮血重庆,我那殷红的鲜血也一定能化成中国法治天空下的一抹彩虹。

34名被告之中也许有的人真的犯过罪,也许有的人真的罪该至死。但是我还要强调:所有的,那些都不敢拿出手的所谓“证据”也根本不能证明樊奇杭实施过被指控的八项犯罪。如果我们采信那些非法获得的依旧不足的证据就把一个年轻的生命送上不归路,他会死不瞑目的。

重庆打黑,世人瞩目,如果以践踏法治的模式打黑,那么我们打掉的不一定是黑社会,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我们打掉的一定是一个国家本就不够健全的法律制度。孰轻孰重,作为一个法律人当扪心自问。

的确,打黑是一个不容质疑的理由。打黑是民心所向,但是这样黑打一定会是众叛亲离,中国需要法治,重庆需要法治。

审判长、审判员,我坚信在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西南政法大学坐镇的重庆一定会是一片法治的天空。我更相信审判长、审判员一定能秉承法律人的职业良心和法律智慧,排除任何非法的干扰,以非常的胆略,实事求是,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在这场将载入史册的审判中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依法宣告我的当事人樊奇杭无罪!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 朱明勇律师



                                2010年元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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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1 10: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news.china.com/zh_cn/2010 ... 00311/15848583.html

人大代表建议取消刑法中律师伪证罪

履职单(选登)

  去年我写了14个议案,13个建议,参加三次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和视察。列席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参加了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很多建议被采纳。

  做了三个多月的基层调研。这次提了15个议案,17个建议。

  虽是“名嘴”,但面对网友们的一拥而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政府参事、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还有点不习惯。网友提问之专业之尖锐,让这个名嘴见识了网友们的睿智。不过,秦希燕以坦诚、率直赢得网友的大拇指。

  代表履职成为关注的焦点,被问到如何看待代表之职时,秦希燕风趣地说,“代表要代才能表,多听取民意,反映民求。”

  代表要向选民述职吗?网友盘根问底。“代表应向选民介绍情况。这个‘情况’,就包括代表履职的工作。”秦希燕说。

  网友麓山行走建议:人大代表法,要从制度、财政等方面规范,防止利益集团的代表和光说好话的代表出现。还有网友建议,代表当选后,应有跟选民的沟通机制,公布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便选民提意见。“说得很对。”秦希燕指出,要加强对代表建议议案办理的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

  “秦代表,你敢带头公开晒晒代表履职情况吗?”网友用起激将法。“可以。”你可以公开你的电话和邮箱吗?“可以。”对于网友要求,秦希燕一一满足。

  “之前的李庄案,一些人认为,李庄被‘黑打’了。他被‘黑打’的主要依据,应该就是刑法306条。”李庄案昨天成了网友的“火力集中点”。

  对于李庄案,秦希燕没做正面答复。但关于刑法306条的规定,秦希燕认为“应该取消”。“律师无法保证每一点提出的都是正确的。如果提出的不正确,嫌犯改口供就认为是律师的伪证,那律师就不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合法权益也无法保障。”秦希燕说,会上他已上交关于取消该条款的建议。

  “取消律师伪证罪,如何确保律师不乱搞?”网友追问。“我们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律师应加强职业道德规范。”秦希燕说。

  一网友建议法院的判决书应公示。“判决应公开、公示,应在网上公示。”秦希燕回答。“这次两会中,我也提到法院应当庭确定证据,多给阳光审判。”

  “律师伪证罪”应明确界定

  本报北京讯 两会上,媒体将焦点集中到“重庆打黑”,李庄案也引发人们对律师职业的思考。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呼吁,建议“取消《刑法》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

  他认为该条款有三个缺陷,首先,律师担心在担任辩护人时,平白无故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次,代理刑事案中,律师怕调查取证后,收集到的证据有利于被告人,却与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矛盾,基本不取证。三是,该条款中的“帮助”“引诱”等词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客观上加大了律师执业的风险。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记者曾鹏辉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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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02: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取消律师伪证罪,如何确保律师不乱搞?”网友追问。“我们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律师应加强职业道德规范。”秦希燕说。

按照秦律师的逻辑:
我们还要法律干什么??每个公民加强道德规范就可以了嘛!

这些个“代表”,是“人民代表”还是“行业代表”?


看看网易、新浪上面网友的评论吧:
http://comment.news.163.com/news ... FBKRTI000146BD.html
http://comment4.news.sina.com.cn ... 6235&style=0#p1

罔顾中国当前发展阶段,被西方司法理念洗脑的那些法律“精英”们是不是应该好好反思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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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希燕代表建议取消刑法中律师伪证罪条款
2010-03-11 02:29:00 来源: 红网-潇湘晨报(长沙)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呼吁,建议“取消《刑法》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秦希燕称,该条款客观上加大律师执业风险,不利于律师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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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2 09: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到,取销刑法306条不妥,因为,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的情形还是存在的,因该罪被抓的律师不少,并不能说,这些被抓的律师全都是无罪的。呵呵,取销306条,中国允许律师不受约束的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那么,很多罪犯就可怜在律师的帮助下得到开脱!

  取销306条,不但使那些不法律师为所欲为,还严重的影响中国的法治建设,严重的影响中国刑事法律的实施。没有306条,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帮助罪犯开脱,使有罪的人变为无罪、罪重的人变为罪轻,律师这样的行为却不受法律的追究,这样的刑事法律还有什么意义?

  刑法306条确实不够完备,但是,并不是因为它有暇疵,就要取销它。事实上,306条有其存在的必要,当然,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实施。我感到于宁委员的建议很好,于宁委员建议请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调研,尽快对《刑法》三百零六条作出规制性司法解释,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刑事辩护制度。

   关于部分政法机关人员采取刑讯迫供、违反程序以及采取其他违法手续办案,造成冤假错案的事例,不时见诸媒体,虽然国家这些年来加大了整治力度,但是这种情形还是屡禁不止。这种公安政法干警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远比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的损害大,性质更为严重。因为,公安政法干警违法犯罪涉及到的当事人众多,远比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的涉及面大;律师的违法,只是使少数有罪的人变无罪或者罪重变罪轻,而政法干警的违法,会使很多无罪的人定罪处罚。

   是不是要取销刑法306条,或者对其进一步具体化化,这确是中国法律界重要的课题。但是对于部分公安政法干警违法办案——这比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更为严重的问题,更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政法干警依法办案严格依法,没有刑讯迫供,程序合法,其他方面合法,那么,就可以减少刑辩律师做伪证的可能性。

  目前的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法院、律师四家的诉讼地位不平等,律师的权利很少且得不到保障,风险很大。律师越来越不愿办刑事案。这样下去,律师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就会走向畸形。

  中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在刑事法律方面,我想,不单要管律师,也应管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不但要强调律师要依法和追究其违法责任,对这几个部门,也应强调依法办事,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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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0: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单独讨论第306条的意义实在不大 把这个问题和律师侦查介入权结合讨论 才有意义

现在刑事侦查中 侦查机关不能有效的保证 全面搜集证据 更多的是专注于搜集有罪证据牋 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无罪证据 往往被忽视
有些无罪证据 甚至被侦查机构抹灭、掩盖

律师辩护的立据需要在侦查机关的有罪证据中去寻找 这是多么无奈的事实
无怪乎 律师们常要捕风捉影 而一旦这样 就容易落入306条的陷阱

说到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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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1: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看 第306、307条的规定
很明显 构成该两罪的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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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2 11: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3楼含笑饮砒霜于2010-03-12 10:32发表的 :
单独讨论第306条的意义实在不大 把这个问题和律师侦查介入权结合讨论 才有意义

现在刑事侦查中 侦查机关不能有效的保证 全面搜集证据 更多的是专注于搜集有罪证据  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无罪证据 往往被忽视
有些无罪证据 甚至被侦查机构抹灭、掩盖

.......
砒霜兄很有见地,很高兴看到兄的高见.

   在我国的司法体制构建中,公安、检察、法院、律师的地位相差甚大,有些部门的权力非常大,表面上有种种监督制约措施,但是大多不起作用。对公、检、法、律师之间要相互制衡,但是,事实上却往往做不到,公、检、法往往是站在一边,律师自己站在一边,力量对比极其悬殊。

   我不主张取消刑法306条,我主张对该条进一步具体化;我主张要高度关注对公安、检察、法院这几个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行为合法性,要切实解决刑讯迫供等程序违法的问题;我主张要提高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要提供和保障律师履行其职责挪用必需的条件。

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公安、检察、法院律师应当有个合理的制衡机制。重点是如何防止公安政法机关的人员违法办案,还有就是进一步提高律师的地位,切实保障律师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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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1: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陈有西四告读者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c772&user=10420

陈有西四告读者
2010-3-12 9:02:16


陈有西四告读者


一、中国是二审终审的国家,李庄案从法律程序上看,在二审判决作出后,辩护律师的受委托事宜已经结束;是否申诉、如何申诉,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权利,据了解,李庄本人已经提出申诉。

二、本人作为辩护律师的职能已经结束。此后将恢复一个客观评论的学者的身份。我会跳出李案的是非,继续发表《论报酬》、《论程序》、《论法院》等相关的评论文章,但不再是作为李庄律师的身份。

三、李庄现押重庆江北看守所。谢谢很多网民的关心和询问。李庄家属给我来电,称两次去渝要求家属会见被拒,告知的理由是侦查期间。

四、作为一个想担当一些社会道义的律师,李案终审后我建议于宁会长提出一个关于刑法306条的政协提案草案,算是为律师界做的一点工作。从去年平安夜应高子程律师邀请赴京始,到交出提案草案终,至于是虎头蛇尾还是虎头豹尾,我可能只能做到这样了。古语有云:是不能也,非不为也。我只能做到这一些了。

五、代理辩护期间,承蒙全国律师界、法律界、社会各界朋友们的支持和声援,我时时被你们的期望和支持感动着。特别是至今不知身份的“张”先生始终如一一直进行着的分析和指点;陈光武兄一直帮助我向网民进行的释疑,解答得非常准确;检察官奥巴马先生、123先生、将军教授朱先生、北京孟紫先生、云南张维昶律师、在天涯、凯迪等网站中留贴的网民等一大批知名的和尚不知名的朋友们,你们体现了中国法律人的良知和道义,是你们让我看到了希望,看到了中国的进步和未来,在此向你们表示真挚的感谢。如果李庄知道有这么多的人在关心他,他不会做出这种傻事来。

六、李庄认罪是本案最大的败笔。但是我理解他。也请大家理解他。在我们中国,无论是现在还是历史上,违心认罪的人和事太多了。李庄不可能真正认罪,这只是“传说”。这在他被宣判后的当庭大呼中已经表明.李庄认罪的谜,其实大家也都已经明白,以后再说吧,总会真相大白的。在一个全封闭、全包围、各种权衡和交易都能够进行的环境里,要降服一个人太容易了。不要讽刺和贬低李庄。我辩护过的所有高官,数十个中难有一个能够挺住。但是,李庄的认罪还是让人深思和不寒而栗.因为一个强悍而精通法律、完全知道司法各种潜规则的人都会这样行事,我们的司法环境,真的是无法保护普通的百姓的。

七、在李庄“认罪”的情况下,重庆已经打赢了这个局部战役。整个案件的真相和公理已经扭曲。有关领导随后的表态、重庆主要领导事后的表态、最高法院有关人士的表态,都是可以理解的。同全局和司法威信相比,一个李庄实在是微不足道。这是我们中国的习惯。这就是我们的国民性。我们不会为了一个大兵瑞恩调动一个国家的力量去拯救。我们有时候要求牺牲个人。至于这种价值观是不是促进了奴性和更加自私的观念的养成,会否倒过来危害我们每个个体,我们再慢慢去品吧。

八、李庄案其实已经真相大白。在一个是非由批示说了算、而不是法庭说了算的国度里,这个案件为我们进行了一场现代法治观念和传统法律观念对决的充分演示。这场演示不是没有意义的。当代历史学家朱学勤教授说过:60年的新中国,目前正处在从军事官僚、技术官僚、向法政官僚演进的时间段。我们期待明天。我们伟大的祖国一定会有更加文明、美好的明天。

  祝福李庄,唯愿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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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11: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回应李庄案:处理是公正的

http://www.eeo.com.cn/Politics/official/2010/03/11/164952.shtml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回应李庄案:处理是公正的
张晓晖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晓晖 3月11日晚上九点半,记者在梅地亚新闻中心采访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

对于北京律师李庄为重庆涉黑人员辩护中涉嫌伪证一案,张军对记者称,李庄案件,一审已经判完了,二审也已经结了,(根据)现在法院公布的案情来看,我觉得法院是严格按照了法律的程序,处理也是公正的。

【李庄案情回放】

2009年12月12日,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于北京被重庆警方逮捕。

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在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庭审持续到次日凌晨1点30分许。

2010年1月8日,李庄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2010年1月18日,李庄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上诉。

2010年2月2日,李庄案二审公开审理,六名涉案证人被传唤到庭,李庄当庭认罪,但辩护律师仍坚持为李庄做无罪辩护。

2010年2月9日,李庄案二审宣判,由于李庄在二审中有认罪表现,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李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日庭审现场,李庄推翻此前认罪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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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2 12: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能也,非不为也。”——对这,凡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都会有深切的感受。

   陈有西等几个在重庆办案的律师,确实不容易,他们竭尽全力履行职责和大无畏的精神,很是令人敬佩。很少有律师愿意承担这么大的风险来说话做事,律师的呐喊,使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好些突出问题再次展到在世人面前,我相信,一定会引起重视,一定会有好的作用。

  对李庄个案的罪与无罪,以及在办案中有关部门的作为,我不了解情况,不敢妄加评判。我想说的是,对一些在重庆办案律师的一些说法,我不是全都认可的,是有些自己的看法的。我的这些言论,也许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论,造成不良的反应,不宜在这公开。

  中国原是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的国家,我们提倡治治,还是近几来来的事,法治建设起步迟,是摸索着前行的,不可能一下子就做到完美无缺,问题肯定会有的,只要正视问题,不回避问题,积极加以解决,那么,这些问题就不成问题,是可以解决的问题。

  我想,法治不能脱离政治,其实,法治不能独立于政治而存在。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法治,都不能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危害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也不是法治,而是乱治。作为媒体,作为评论人员,我们要死守这条底线,不要去触高压线,否则,你纵使有天大的本事,不管你花多大的口腔舌,也难免保住自己。不管怎么样,打击黑恶社会,惩处腐败,确保社会平安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繁荣昌盛,人民满意,总比黑恶横行,官匪一家,民怨冲天为好。不要侈谈法治,人民满意就是最好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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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14: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潜规则的力量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8043&user=10420

陈有西:潜规则的力量
2010-3-13 1:10:39


潜规则的力量


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


《领导者》杂志官方网站。共识网 >> 中国研究>> 宪政民主 >>


陈有西:对法外力量左右审判的分析——潜规则的力量


作者: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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