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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来风

[【案例评论】] 话说李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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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22:5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网审李庄陪审团全票裁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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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审李庄陪审团全票裁决无罪
2010-4-24 23:30:55




[方圆]何家弘:“网审李庄案”

2010-4-23 0:31:24

[方圆]何家弘:“网审李庄案”

(2010-4-22 14:54:25)

  网审李庄案


  最近,作为法学教授中第一位中国作家协会的会员,证据学教授何家弘在推理小说家的身份之外,又多了一重身份——法官,这一角色的附加于身源于他在网上开启的李庄案虚拟陪审团审判。

  李庄案、虚拟、陪审团审判,究竟应该理解为互为彼此的并列还是修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三个关键词排列组合在一起所产生的能量,足以迅速聚焦传媒时代公众游移的视线。

  在一些法学同行的眼中,何家弘教授是一个常有新想法、新创意的学者,是一个典型的理想主义加浪漫主义者。用何家弘自己的话说,“两会”忙活完了,大家也清静了,既然闲着也是闲着,还不如请网友一起玩儿个游戏,于是便有了李庄案的虚拟陪审团审判。

  尽管在网络发起书中,何家弘引用世界侦探小说鼻祖爱伦·坡所言:“这一首诗就是一首诗,此外再没有什么别的了——这一首诗完全是为了诗而写的”,强调自己组织这个游戏只是为了玩儿游戏,舍此无他。

  当然,他也承认,组织这个游戏还有一个“私心杂念”。就是前段时间在博客中组织网友做“美国法庭辨认的有奖竞答”游戏时,曾准备拿出30本《血之罪》的新书做奖品,但是结果只送出去3本,剩下的都砸在手里了,因此想借此游戏之机再把“尾货”抛出。担任此次虚拟审判公诉人、辩护人、“首发”陪审员和“替补” 陪审员角色的网友都可以获赠一本《血之罪》。另外,他还会在旁听席中挑选若干名最佳观众和幸运观众。
  
  当然,谁都明了,游戏不只是游戏。

  选择李庄案作为素材,无疑是因为该案近乎家喻户晓的知名度;选择虚拟,是看重这种形式与现实世界的不搭界,可以心无旁骛;选择陪审团审判,则隐含着何家弘多年来对陪审团制度和证据规则的一些思想积淀。这一切因了网络特有的超强影响力和快捷性,虚拟审判在网上一经开启,便一发不可收拾。

  就像在自己的侦探小说中以福尔摩斯式的推理和演绎方法安排着各种悬疑一样,何家弘在自己打造的正义王国·法律部落里游刃有余地制定着各种证据规则,全心全意演绎着陪审团审判制中主审法官的角色,间或不时向公众抛出各种悬念和“包袱”。

  这场游戏不仅引起了网络世界的关注,也引起现实世界的关注,不仅如此,何家弘还接到了或婉转或直白的警告电话,外界的这些反应既在意料之中,也在意料之外。不过,何家弘依然践行着他play go(“玩儿去”)的口号,享受着这场游戏的畅快淋漓,至于玩完了以后会发生什么事情,就暂且不去管了。

  4月13日,本刊记者来到何家弘教授位于北京世纪城的痴醒斋,在窗外满园的绿意掩映下,虚拟审判前前后后的心思细节就在何教授的讲述中次第展开。

  虚拟就意味着不需要受现实规制

  《方圆》:怎么想到要发起李庄案的虚拟陪审团审判?

  何家弘:我这些年一直都在关注陪审员制度的改革问题,在网上玩这样一个游戏,其实就是想通过近乎家喻户晓的真实案例,让更多人参与到陪审团审判的过程中,更直观地体会和了解陪审团制度的好处,进而希望能借此推动有关制度的改革。

  《方圆》:组织这样的虚拟审判对您来说应该是第一次吧?

  何家弘:我在教学中经常用到模拟陪审团审判,但网络的陪审团审判还是第一次。这几年,我一直致力于推动陪审团审判机制的改革,也曾考虑过与一些地方法院合作,用真实的案例去推动,意义会更大。对此有些法院虽然也表示感兴趣,但是这需要突破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存在现实的障碍。所以我想,还得用模拟审判,但又不能与教学中的模拟审判重复,几经考虑,决定在我的博客上开设一个虚拟审判,网络的影响大,而且虚拟就意味着不需要受现实的规制。注册法律博客的人都是法律圈内的人,游戏也算是给这些活跃的写手提供了一个展现自我的舞台。

  《方圆》:虚拟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可能会混乱,会不好操作吗?

  何家弘:刚开始跟周围的人谈到这个想法时,大家也担心会不好操作,因为无法保证大家同时上网,而且在网络的虚拟审判中,证据展示是间接的。但这个游戏开展了一段时间后,现在看来还是可行的。而且这个游戏主要是为了演示陪审团审判的过程,这个过程本身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当然,审判的结果能否让大家接受是次要的,因为毕竟连证人出庭都做不到。

  《方圆》:为什么选择李庄案?

  何家弘:在网上玩这样的游戏,就得选择大家都关注的案例,效果才会好。如果一个案子事实很清楚,缺少悬念,就不适合作为虚拟审判的样本。而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的知名度很高,颇具争议,并且这个案件事实不是很复杂,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审结,所以是一个极佳的素材。

  《方圆》:李庄案毕竟有些敏感,有过顾虑吗?

  何家弘:这个案子的确有些敏感,但这是虚拟世界中的审判,与现实世界是不搭界的。虽然我们借用了真实的案例,但那只是因为这个案例大家比较熟悉。而且李庄案已经终审宣判,我们的虚拟审判不会影响现实中此案的审判。这场游戏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什么负面影响,其实就是纯技术层面的操作。通过这个游戏重新审判李庄案,可以对比、思考、甚至发现一些问题。其实两种审判的结果未必不同,现实中李庄案的判决遭到质疑,但通过虚拟的陪审团审判这个过程,可以化解民意中的反对成分。因为即使很棘手、复杂的案子,由于陪审员的挑选公开公平,程序的设计、演示很透明,即使大家对判决结果不见得满意,但心里容易接受。

  现实中的审判,公众往往是雾里看花,陪审团审判让人们体会到,司法公正是可以让大家看得见的,从而反思我们审判机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一定的案件范围内借鉴陪审团审判方式,这对政府提升公信力也有好处。

  中外陪审制PK

  《方圆》:这场游戏采用陪审团审判,而在中国其实是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这与国外的陪审团制度有什么渊源?

  何家弘:陪审团审判与我国的诉讼制度有很大区别,而且很多人有一些认识误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推行了几十年,上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这段时间,很多人提出应取消陪审员制度,那段时间在法院审判中已基本不用陪审员。但也有很多人呼吁应当借鉴国外陪审团制度的好的做法,完善陪审员制度。2005 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虽然这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了专门立法,但我认为,这个决定并没有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根本问题。

  《方圆》:主要症结在哪里?

  何家弘:这个决定的主要内容旨在提升陪审员的素质,重视陪审员在审判中的作用,主要解决了法院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但这其实是个误区,我们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此,而在于民众参与司法,司法决策民主化,加强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预防司法腐败。

  当前中国的最大问题是司法不独立。此外,在我国西南有些地方,民间裁判、神明裁判又有复苏的迹象,这反映出现在的司法裁判缺乏公信力。而陪审团审判机制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其裁决具有终局性,能够案结事了。

  我一直主张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他们是随机挑选陪审员,而且一案一选。而我们的陪审员制度实行的是5年任期制,没有真正参与到决策的过程。长久以来,很多人对国外的陪审团制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以为就只是英美法系少数国家适用,但实际上,许多国家包括一些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现在都在学习、借鉴陪审团制度。这种制度还是很有生命力的。

  《方圆》:虚拟陪审团审判应该是一个不错的宣传平台吧?

  何家弘:没错,我想通过这种形式的宣传,使更多人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好处,这几年越来越多人认识到陪审制的价值。河南法院系统推行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它就是把国外的陪审制引进来,但由于目前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没变,这种引进还是虚的,但毕竟是一个进步。

  陪审团制度的改革涉及的面太广,我认为可以先在刑事诉讼中推行,但即使真正推广,也不是大量刑诉案件都用,毕竟陪审团审判的成本还是很高,但其价值远远超过成本。我们可以在重大的、涉及腐败的、容易受外界干扰、民众产生分歧的案件中适用陪审团审判。

  演示证据规则是另一个游戏意图

  《方圆》:虚拟审判的陪审团成员大多是法律专业人士,有些网友提出,应该由不懂法律的人来担任陪审团成员,您怎么看?

  何家弘:这涉及到另一个认识误区,陪审团审判的要旨不在于让不懂法律的人来审理案件中的事实争议问题,而在于司法过程的民众参与、民主决策和独立裁判。在一般社会中,法律专业人员始终是少数,因此选出的陪审员一般都不懂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陪审团中有一、两位法律工作者,那么他们就会操纵陪审团的评议和裁判,因此需要限制。

  但是在我们的“正义王国·法律部落”中,陪审团成员基本都有一定法律知识,所以不会形成少数人垄断陪审团的情况。陪审员的关键素质是公正诚信,是否具有法律知识并不是关键因素。而且,由懂法律的人组成陪审团可能更有利于这场审判的顺利进行。

  《方圆》:游戏的报名规则中提到:“如果网友曾经参与了现实世界中李庄案的审判,请自动回避”。为什么这么规定?

  何家弘:因为这种身份很容易导致先入为主,人们对“公正”二字就要打问号了。

  《方圆》:游戏的实体法部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对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则明确了采纳虚拟法庭的证据规则。为什么制定这样的游戏规则?

  何家弘:起初也有网友提过这个问题,陪审团审判的程序与国内现行的诉讼程序是存在冲突的。因为要定罪,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实体法部分必须以中国《刑法》为据。至于程序和规则的问题则是我组织这个游戏的另一个意图。我国的证据法不太发达,刑事证据规则这些年一直很难出台,我希望把我对于证据规则的一些想法通过这个游戏进行演示,让人们看到证据规则是可以这样制定的。所以,这场虚拟审判实际上是有陪审制和证据规则这两方面的传达意图。

  《方圆》:由于无法看到真实的案件资料,所以控辩双方所运用的证据材料基本都是引用了新闻资料, 这样审判效果会不会打折扣?

  何家弘:从事实认定来说,这场游戏不符合直接言辞的证据规则,也不是由直接提取证据的人来使用这些证据,但关键还在于这个审判的过程。媒体对李庄案有很多报道,提供了很多素材,这些证据转化成虚拟法庭的证据,我在进行裁判时也不是很严格,只要没有严重违反证据规则的就可以采纳。

  正直并不意味着不择手段

  《方圆》:在虚拟审判的等待之余,您请了一些法律界人士到“法官办公室”聊天,把谈话内容图文并茂地发到博客上,对此有什么考虑吗?

  何家弘:网络上的这种虚拟审判周期有点儿长,大家容易感到枯燥,所以得时不时地制造一些悬念。我邀请的这些学者都是兴趣比较广泛的,我们用游戏、调侃的心态去聊这场游戏,为等待的网友们增加一些调剂,但聊的内容也有一些寓意在里边。

  《方圆》:您有四部“系列推理小说”都是以“洪律师”的角色为主角,而在虚拟审判的“法官办公室”,您也多次问“陪聊”的律师同一个问题:“怎样才算一名好律师”。那么,在您眼中,什么样的律师才算得上“好律师”?

  何家弘:与所有的法律人一样,律师首先应当是一个正直的人,发自内心地想匡扶正义,并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能。但与其他法律人不同的是,律师的职责是要尽力维护客户的利益,但心里要有一个正义的底线。尤其是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辩护时,有时这些人并不一定就是坏人,律师要努力保护其权益,这也是在维护正义;但如果这些嫌疑人是坏人、罪犯,在文明的司法制度下,其权利也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律师的职责就是使其正当权利得到保护。对李庄案来说,作为一个正直的人,是否让当事人去制造伪证,这就涉及到正义的底线问题。正直并不意味着不择手段,在法律限定、道德良知的基础上,每个人心里都有杆秤,但一个不正直的人所做的事未必就是犯罪,道义和法律是有区别的。

  《方圆》:您担任过侦查员、鉴定人、辩护律师、检察官、仲裁员等,但从来没有担任过法官,这次体验主审法官的感觉怎么样?

  何家弘:挺累的,在网上不停地看网友的留言,虽然有我的一个博士生担任虚拟法庭的书记员兼法警,但主要工作还是我在做,包括设计规则、裁定证据、撰写博文等等。不过,在陪审团审判中,事实由陪审团评议,证据部分由控辩双方演示,法官相对轻松、超脱一些,是相对消极的角色。作为学者,我们往往不太考虑具体的实践问题,但这次当法官增加了这方面的阅历。

  《方圆》:网友们参加这个游戏或许是抱有各种不同的目的,游戏最终会不会呈现您期盼的结果?

  何家弘:其实不在于审判结果如何(我没有预设判决倾向),关键在于过程。到目前为止,虚拟审判的效果比预想的要好,通过网络把这么多人聚集到一起,辐射范围很大,整个过程都有很多人在关注。这段时间以来,大家都在很认真地举证质证,这让我很感动,而且他们提出的很多问题是我没想到的。有朋友向我提议说,以后或可常设这样的虚拟审判,这一点比较难,但如果有合适的案例和机会,偶尔还是可以尝试一下。

  附:专家点评

  著名的房地产专业律师秦兵:

  我认为能够依法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律师就是好律师。有人认为,律师应当赋有检举当事人犯罪行为的义务,我对这一点是坚决反对的。从本质上讲,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是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供应商的职责就是保护客户利益,尽最大的努力为客户实现其预期甚至超出预期的收益。当然,这也需要客户的精诚配合与坦诚。

  我刚当律师的时候,总是认为审判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我认为只有法官做出来的判决才是公平的,只有法官做出来的判决才能够体现正义,才能够体现整个社会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但是,随着执业经历的变化,随着我手边积累的判决书越来越高的时候,我对前述的概念产生了动摇。我经常问自己,公平和正义是不是只能被少数人所掌握?后来我在研究美国的陪审制度的时候,我找到了答案。公平和正义其实隐藏在我们每个人的心中,只要有机会,即使普通人也有可能根据事实、经验、证据做出符合公平和正义的判断。而且随着时间的延长,我坚定了这种信念。在某个特定的历史阶段,那种所谓垄断公平和正义的人,往往是最不公平的人,往往也是最不正义的人。他们是某个特殊的利益集团玩弄权术、操作审判的工具。而在这个时候,把审判公之于众,或许是发现公平和正义的成本最低的方法。

  我们有幸感受到了网络时代。十年来互联网的进步超出了我们的想象。我们突然发现,在互联网上,不仅可以传输文字,而且可以传输声音和图像,还有可能把法庭的小空间变成一个让所以人都可以感受到的大空间。少数人的审判就会受到公众的无限监督,因为受到了监督,公平和正义,有时候就不得不被审判程序体现出来。甚至我们还可以做进一步的想象,把整个审判全部放到互联网上,实现公众审判。这样不仅可以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而且让人民感受到它确实是国家的主人,让被告感受到他的行为判断不是被少数人控制的,而是被他们邻居、被他们同学,被他从不认识的陌生人在执行。我们可以说互联网改变了我们的时代。它可能并不能改变我们的直观,但是他能改变我们确认价值观的成本,使一个人变得勇敢、正义、公平,自身自立。今天,因为有互联网的出现,一个人可以真切的感受到人文社会所共同认同的普世价值观。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卫平教授(民诉法专家):

  家弘教授是一个常有新想法、新创意的学者,是一个典型的理想主义加浪漫主义者,即使生活在法学圈里也经常有这样那样的想法。开展虚拟审判就是家弘教授新近一个很好的想法。虚拟审判当然不是真实的审判。虽然不是真实的审判,但却可以通过虚拟的方式,将真实审判当中许多细节加以忽略,使其条件和环境更加单纯,或附加上中国现实中没有的制度和方式(例如利用英美的陪审制),改变审判的制度环境,是一种“实验性”的模拟。通过这种简化、人为控制、设定条件、环境,并输入特定信息,最终可以观察到在这些条件和环境下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发生,也是一种“思想实验”。既有游戏的成份,但也有理性演绎的成份,会给人们某种启发,相信会很有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姚辉教授(民法专家):

  咱们搞民法的都知道04年北京有过一个网上虚拟财产权的案件,我自己上课时也曾调侃过网上偷菜算不算盗窃;网上结婚构不构成重婚之类。这些都是虚里来,却要往实里去,非得在现实世界里讨个说法。何教授这回是实里来虚里去,于无声处听惊雷。看到老何这种玩法,不禁想起当年一块儿踢球。借用评论家李陀先生的话,老何这叫“带球过人”。你越是想左,我偏往右;你越是热门,我偏偏爆冷。

  我觉得“玩儿”审判这个概念挺好。别以为法律人个个严肃,一说起法律、法官、法庭,就与刻板、拘谨、保守、威严联系在一块儿。其实,至少就做学问而言,我认为同样需要想象力,得会玩儿。好多年前,大约是刚留校那会儿,老教授们都还没退,教研室有个传统,每周二下午必开会。那时候不像现在,没有个人办公室,所谓民法室也被戏称为“皮包教研室”,大家一周一次聚到一起,山南海北的聊得挺尽兴。至今还记得有一回杨大文教授突发奇想:现如今生活条件好了,人都越长越高,相应地消费也就越来越高昂。能不能研发一种生物技术,让人往小了长。“想想,要是每人都只有一米来高,那在人的眼里,一只鸡是什么概念?一头牛得多吓人?做身衣服得省多少布?盖栋楼得少多少建材?一辆车得多装多少人?粮食危机、住房、能源的问题,不都解决了嘛。”杨教授最后很认真地总结道:“国家得重视这事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赵晓耕教授(法制史专家):

  从历史渊源上讲,我以为,陪审与民主有着内在的价值联系。

  “民主是个好东西”已有人论及,可陪审仍不无可议;尤其是怎样的陪审。从汉字上讲,陪审与“陪绑”、“陪斗”也不无联系,都是陪着,是配角。可我们今天的所谓陪审,专指陪法官审案子,当然也是配角。它直接模仿的是西方近代法律制度。

  陪审原本是为了达至案件审理的公平,中国有句俗话:“公道自在人心”。这里的“人心”专指平常百姓之心,而法律首先应满足的也是“一般人的认识”这一判断标准。

  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他们当然也是一般人,但他们更是专业人士;我们会以为专业人士的判断才专业嘛,但专业人士凑在一块儿,却容易犯“职业病”;陪审就是为了有效校正这一可能的缺失。今天时髦的说法叫体现“人民性”,其实就是“公平”。所以,我们原来曾经努力地恨不得一夜间让“人民陪审员”都变成法律专家的理想,其实恰恰是对培审制度价值的误解。

  这样说来,诸位积极参与的这一虚拟审判,其价值却不是“虚拟的”,反而是“实实在在的”。因为它体现的是当下社会一般民众的一种“公平”认同。(文∕记者 刘潇潇)

  文章来源:《方圆》201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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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5: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答陈瑞华教授:李庄案辩护失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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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陈瑞华教授:李庄案辩护失败吗?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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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9: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的法理和伦理反省

http://www.lvshiwenzhai.com/show_news.aspx?id=205

李庄案的法理和伦理反省

范忠信*


一、导言

  北京律师李庄妨碍作证案,就像一幕跌宕起伏、变幻莫测、令人头晕目眩的话剧,终于落下了帷幕——至少从法律上讲是如此。尽管李庄还可以依法申诉,但地球人都知道结果会怎样。这一案件引起的公众关注或舆论热议,堪称改革开放32年来第一案,其公众关注度似乎超过了1982年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截至2月10日中午12时,在“谷歌”上点击“李庄案”,竟然搜寻到11,600,000条报道或文章!一个普通律师犯罪案,一个最终判刑仅一年半的轻刑案,竟然能受到如此空前热烈的公众关注或舆论热议,实在令人惊诧!所以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同志3月6日在北京答记者问时说,他也感到很纳闷,很奇怪。其实,薄书记说出的正是我们大家的共同感觉!我们大家也觉得很纳闷。纳闷过后,我们都十分赞成薄熙来同志“我倒觉得应该引起大家静下心来好好思考”的郑重建议,对这一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思考,包括法理思考、伦理思考。

  在思考或反省这一案件时,有三点基本立场不能动摇:

  第一,我们坚决支持重庆或任何地方“打黑除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行动。这是绝对没有任何疑问、也从未丝毫动摇过的基本认识。我们总体上支持和赞扬重庆市刚毅果断的打黑行动,感谢所有为打黑除恶作出杰出贡献甚至作出牺牲的同志们!他们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事业的功臣!

  第二,我们谴责个别律师在执行职务或业务的过程中运用“潜规则”“一手捞人、一手捞钱”、玩弄法律的行径。多年来,对于贿赂法官、检察官以打赢官司,向当事人漫天要价高收费,教唆当事人翻供,引诱证人作伪证,甚至仗着关系或后台打官司的律师,我一直持谴责态度。经新闻媒体报道的李庄律师涉嫌此类行径,不管发生在谁身上,都应该谴责。李庄不是一个称职的律师,仅从道德上讲也可以说他不是个好人!

  第三,我们尊重司法判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李庄案作出的判决,我们坚决承认和尊重它的效力。终审后之所以继续讨论这一案件,决不是怀疑法院判决效力,不是讨论办案人有无错误或责任,而是以本案中的利弊得失为例子反省其证据和程序疏漏,反省执法司法中可能经常出现的类似问题,以推进司法改善,促进司法公正,建设和谐司法。

  有人把这一场热烈讨论归结为“挺李”、“倒李”之争,这是错误的。

  事实上,没有什么“挺李派”,更没有什么“倒李派”,只有偏重实质正义和偏重程序正义的两种思想倾向在相互交锋而已。

  这两种思想倾向的分界倒是比较明显的。一方面,批评公检法的某些作为,主张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证据规则,认为李庄虽有不当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们,其实偏重于程序正义。没有任何人以“挺李”为目标——一个经媒体报道为人品低劣、道德卑下且已沦为阶下囚的“讼棍”式人物,一般是不会有人愿意去“挺” 的。另一方面,支持公检法的一切执法作为,认为现有证人证言足以证明李庄有罪的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实质正义。没有任何人以“倒李”为目标——一个已经沦为阶下囚并必定受到法律制裁的人物根本就不值得大家去“倒”。

  两方面都是为了正义的目标,为什么又会有如此激烈的争论呢?其实,回过头来冷静地想一下,我发现,争论的要害只是一个问题:你是否同意为了打黑除恶大局不必太拘泥于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不同意,你就是前一派;同意,你就是后一派!

二、官媒丑化与舆论审判

  李庄案进入大众的视野,起于《中国青年报》2009年12月14日《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的报道。此后全国传媒特别是网上出现愤怒声讨李庄、谴责黑律师的舆论。

  这些报道披露的李庄“作恶”事实主要是以下数端:(1)向龚刚模传授五招“翻身秘术”,教唆翻供,伪造证据,妨碍作证;(2)敲诈委托人高达245万元,并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使其受“第二次伤害”;(3)声称要组织“跨区捞人队”收钱捞人(即运用“潜规则”帮被告脱罪);(4)经常炫耀“你知道我的头儿是谁吗”,“我的后台很硬”,威胁法官或检察官;(5)曾在河北开车撞向一位触犯他的女检察官,并威胁说能叫她丢官;(6)曾在重庆向北京的同行发短信说“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中青报》还特别告诉人们,北京“许多律师”都像李庄一样,“因此,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这些报道中总共提到了重庆“打黑”中的四个律师,一个是从打工律师堕落为“讼棍”的周立太,一个是作为贪污犯乌小青的情妇的胡燕瑜,一个是作为“黑社会狗头军师”的赵长青,再一个就是李庄。

  在龚刚模举报李庄3天以后,在法院正式开庭审判之前,新闻媒体就如此大张旗鼓地报道李庄违法犯罪细节,调动舆论力量,这是明显不妥当的。在司法审判之前,如果先进行舆论审判和道德审判,可能会导致全国人民产生一种先入为主的认识,会以各种传媒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这似乎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因为该规定明确反对“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

  这些报道,对于有痛恨“讼棍”传统的中国而言,就如在干柴火堆上浇了一大桶汽油。尽管最后在法庭上真正通过质证争辩真伪、真正决定李庄有罪的只有第1条,但对于帮助坐实李庄“黑律师”道德罪名的其他5条,尽管公诉方不能拿出任何证据,但官媒丑化报道的影响已经深入全国人民耳目心肺,不容被指控方任何辩解。

  于是,在法院正式审判之前,重庆当局已经操纵媒体力量对李庄案进行了舆论审判和道德审判,把一个涉嫌妨碍作证的律师,以及他们的部分律师同行,描述为另一种“黑社会”,与重庆“打黑除恶”的大局联系在一起,一开始就让被控者跌入“万劫不复”的深渊,这使得被指控者乃至整个律师队伍一开始就处于不名誉、不光彩的地位。因为这些报道引起的大众对类似黑社会的“黑律师”的仇恨,已经促成了一股支持“战役式”、“运动式”的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宽容本案证据不足、不铁和程序瑕疵的强大的舆论力量。这股“国人皆曰可杀”或“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舆论力量,是重庆当局的最有力后盾;有了这种“撼山动岳”的舆论支持,就不怕任何证据质疑和程序违法指责了。

三、告举律师邀功与大众伦理

  李庄案缘于在押“黑老大”龚刚模的举报。关于龚刚模的举报,检察院起诉、一二审判决认定与《中青报》报道大不一致。《中青报》说是12月10日,龚刚模在办案民警“多次与其谈心,希望他摆正心态”的情形下,“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的煎熬,按响了报警铃。而检方起诉书及法院判决书认定“200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因办理文强涉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提讯龚刚模时,龚刚模揭发了李庄教唆其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行为”。两者都是重庆警方提供的事实,明显前后不一,到底哪一个是真的?

  在这种自相矛盾之外,我们还不能不注意,重庆警方在鼓励龚刚模做一件中国传统伦理极端不赞成的事情:他们诱使被告人举报自己的辩护律师,鼓励被告人告发对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的人。难怪龚刚模会好几天“情绪反常,心事重重,沉默寡言”,“内心煎熬”,因为他知道,他的行为极端违背大众伦理认知。

  至于警方为什么要特别选中龚刚模“多次与其谈心”、“希望他摆正心态”?这就要怪李庄本人了。

  据报道,李庄接受委托后,“高调出场”,仗着自己有后台,“说话嗓门大”,经常炫耀自己过去辩护成功的案例,特别是因为会见被告时反对警方监视(《律师法》明文禁止警方监视)而多次与警员发生争吵,常常“不留情面,弄得警方检方很被动”。

  律师的这种行径如果不适当加以约束,“打黑除恶”如果过于讲求法定程序和证据,如果过分强调避免刑讯逼供,必然瞻前顾后、动辄得咎、缩手缩脚,很多工作简直无法开展。所以,李庄作为律师中的一种不良代表,被检举出来加以惩治,是很自然的。重庆方面必须选择一个律师作为“鸡”来杀,震慑所有的“猴子”(律师,特别是北京律师)。

  重庆当局的这一做法,为了“打黑除恶”运动的紧迫需要,是一种战斗策略,也许可以沾沾自喜一阵子。但是,从大众伦理和一般道德认知来判断,这无异于饮鸩止渴。

  世界上很多国家法律规定律师、医师、宗教师与罪嫌的近亲属一样,有为当事人保密并拒绝作证的权利,正是为了不公然违逆大众伦理或一般道德认知;西方国家刑法一般没有“律师伪证罪”或支持罪嫌告发自己辩护律师的判例,也是为了不公然违逆大众伦理或一般道德认知。任何国家的法律,决不能仅仅为了眼前的治安利益而伤害人道、人性、人伦的基本价值,就像古代中国及古今西方法律都允许“亲亲相隐”(近亲属有拒绝作证权)一样。

  因此,湖北江汉大学余元洲教授的抗议正是从这一人伦价值出发的。他认为:一方面,如果李庄终审被判有罪,就等于“鼓励了背信弃义的行为”,“法律作为正义的代表,是不应鼓励违背人的基本良知的行为的”;另一方面,“这样判决恐使全国的刑事律师不再尽心尽责地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他的抗议,绝对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看法。

  司法判决最后认定龚刚模检举立功。2月10日,龚刚模、樊奇杭等34人“涉黑”案宣判,共有8人被判死刑,其中6人死缓。作为团伙“老二”的樊奇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作为团伙“老大”的龚刚模因检举李庄有功被从轻处以无期徒刑。

  事实上,李庄案2月9日的终审有罪判决,以及龚刚模所获的从轻判决,必将给人民“深刻的教育和引导”:

  一方面,必将鼓励犯罪嫌疑人告发自己的代理人、辩护人这样一种公认的悖逆伦理行径,奖励忘恩负义。即使有人从“破除旧道德”的“革命”眼光出发为这种行为叫好,毕竟绝大多数人民群众还达不到这样的“破四旧”的“伦理革命”水平。这样的判决只会促使更多的人弃传统人伦道德如敝履,只会鼓励人们像“反右” “文革”一般“大义灭亲”,鼓励师生、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互相“检举揭发”、“划清界限”甚至“骨肉相残”。

  另一方面,这一判决使绝大多数律师以后不敢涉足刑事辩护,即使涉足也不敢跟公检法据法较真,于是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将在事实上变成“空头支票”。这样一来,刑事辩护基本上变成“聋子耳朵”。

四、逮捕证人与囚徒告举

  李庄案一审中,检方宣读了八份证人证言。这八个证人分别是:李庄代理的被告龚刚模,李庄的助手马晓军,龚刚模的妻子程琪,龚刚模的三哥龚刚华、堂弟龚云飞,重庆律师(应李庄邀请提供协助)吴家友,保利俱乐部(老板为龚刚模)员工汪凌、陈进喜。这八个人,跟李庄都有特殊的利益或亲密关系。其中,龚刚模及其妻子、兄弟、两员工等六人为一组,即被代理方;马晓军、吴家友为一组,即李庄的合作者。一般说来,利益所系,友情所系,人伦所系,这两类人员是最不可能成为控方证人的,但现在都成了控方证人。这当然是重庆方面特别“工作”的结果。因为必须让他们成为证人,才能坐实李庄的伪造证据罪。

  为了迫使这八个证人为李庄有罪作证,重庆当局采取了最原始最简单的做法——让他们成为罪嫌或被告,拘押到看守所(除因为癌症在北京住院的程琪外)。这样一来,则予取予求无不能得了。

  这种拘捕证人逼取口供作为证词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因此在开庭审判中,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高子程质问为何拘捕证人,并要求释放证人时,检方只好回答 “他们都有另案在身”,否认他们是纯粹证人。但是,他们又拒绝说明“另案”是什么案件。至少马晓军、吴家友二人是因跟李庄有合作关系而被拘押,实际上是同一案件。既是同一案件中妨碍作证的同案犯,但又未列为同案犯而起诉。其他几位证人被拘,更是以知道或参与李庄取证行动为根本原因的(在二审中,龚云飞在回答律师陈有西提问时承认自己12月13日是以伪证罪的罪名被拘留的,1月9日取保候审),但后来他们都没有作为“同案”或“另案”被告而遭起诉。就是说,归根结底,警方检方还是把他们作为纯粹证人。既作为纯粹证人,又公然加以拘押,在拘押中迫使其为李庄有罪作证,这是公然违法!《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重庆方面简直无视这条规定的存在!这种行为如果不被追究,就等于开了一个恶劣的 “法律惯例”——为了严打,可以公然拘押罪嫌(或被告)的关系亲近人员或密切合作人员,逼迫其作为控方证人!如此一来,等于公然回到古代中国的审讯模式。

  不过,即使在古代中国的法制理念之下,这样的做法也是不被正式肯定的。古代中国专制主义的法制一般尚知避免以国法国权过于损害人伦道义。一方面,“亲亲相隐”扩大到了非亲属的亲近关系;另一方面,古代中国法律明文禁止在押犯人告发(检举)他人罪行。早在汉代,法律就明文规定:“年未盈十岁及系者、城旦舂、鬼薪白粲告人,皆勿听。”(《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北齐《案劾格》规定:“负罪不得告人事。”唐律规定:“见(现)禁囚不得告举他事。”封建王朝的这些法制,其实暗合西方近现代刑法强调告言者自由意志、防止诬告牵连的精神。那些立法者知道,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一般不能有自由意志,易于被人操纵利用;如果允许其告发检举他人犯罪,无异于鼓励囚徒主动“拉人垫背”、“咬人立功”或“嫁祸于人”;也无异于鼓励办案人员操纵囚徒告发,以“告密罗织”方式“扩大战果”而株连无辜。

  李庄案中的八个证人,都是与李庄有特别亲近关系或合作关系的人,都是因为与李庄办案发生联系而沦为囚徒的人,都是以证词的方式检举或证实李庄犯罪行为的人——这就是我们铁腕办案超越现行法律规定、超越古代近代中国和古今西方法律理念的地方!

五、眨眼教唆与现代腹诽

  关于李庄以“眨眼”教唆龚刚模翻供,最初是龚刚模在看守所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采访时说起的。他说有次会见时,李庄直向他眨眼、使眼色,他猜测这是让他翻供。在二审出庭作证时,他又说,首次会见时,李庄告诉他从笔录中已看出曾被刑讯逼供,说这话时眼神直视他并眨眼暗示,“他直向我眨眼,我就懂起了”。

  “眨眼”一事虽然没有出现在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中,在一审二审两审法庭上,围绕“眨眼”这一事实,控辩双方展开过激辩。一审判决最后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以推翻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的犯罪行为,最重要、最原始的依据就是龚刚模的证词,当然包括龚刚模所述“眨眼”情节,以及近距离说的“你必须翻供,不然你就死定了”等话。

  李庄案之所以会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一笔,很大程度上就因为这个“眨眼门”!二千多年前,西汉廷尉张汤罗织罪名,制造了“腹诽门”;谁能想象,二十一世纪“依法治国”的中国竟然还会出现“眨眼门”!

  这一“眨眼”事件将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有戏剧性的事件之一。关于“眨眼门”,我们特别注意四点:

  第一,“眨眼”怎么能成为犯罪情节?正如辩护律师所言,眨眼本为人的正常生理现象,何以仅仅因为龚刚模“懂起”或理解为教唆翻供的暗示,就竟然成了犯罪事实?这与汉武帝时廷尉张汤把大司农颜异“微反唇”(仅仅微微动了一下嘴唇)的行为“懂起”或理解为“腹诽”皇上的新政有什么两样?就算李庄真的当时眨眼了,怎么就能证明是在教唆呢?对“眨眼”这个生理行为,就算是有暗示,一千个人可能有一千种理解,怎么能肯定就是在教唆翻供呢?

  第二,李庄为何要“眨眼”?就算李庄眨眼真的是为了暗示龚刚模什么,我们也该问问李庄为何不明白说话而眨眼睛、使眼神。《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可以单独会见被告,任何机关不得监视。如果重庆方面遵守《律师法》,没有派员监视,李庄哪里需要眨眼呀?有什么话跟龚刚模直说就是了。正因为有警员监视,李庄才特别顾忌,龚刚模也特别顾忌,所以就不敢直接交流,所以不能不以眨眼的方式交流。所以这一个眨眼,正是重庆警方违法监视引起的。这一眨眼,不但不能证明李庄有罪,反而适足以说明律师会见被告的正当权利和被告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的正当权利被严重侵害。

  第三,从逻辑上讲,龚刚模的证词是矛盾的。在有警员监视的情形下,眨眼示意翻供和明白说出“必须翻供”的教唆话语,二者是不可能并有的。就是说,如果能够直接明白说出“必须翻供”的话,就不需要“眨眼”或使眼色“教唆”;如果因为顾忌有警员监视而不得不以“眨眼”方式“教唆”,那就根本不可能直接说出 “必须翻供”的话。道理很简单,既然要“眨眼”或使眼色,就是不想或不敢直接表达“教唆翻供”的意思,怕监视者听到,怕监视摄像或录音。既如此,怎么还会大声说出“你必须翻供,不然你就死定了”的话呢?

  第四,不管李庄是否“眨眼”、“使眼色”或说过“你必须翻供,不然你就死定了”的话,只要真的有迹象表明龚刚模曾被刑讯逼供,李庄依法有“教唆”龚刚模推翻供词的权利。所以问题的要害不在于李庄是否眨眼或说了那句话,而在于李庄当时是否看到了相应的刑讯迹象。如果李庄看到了相应的迹象,那么他有权“教唆”龚刚模说出真相。从本案看,审讯笔录上明白记有龚刚模说的“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的话,龚刚模手上有显著的钝器伤痕(后来有法医鉴定),这些李庄是能够看到的,警方违法进行多次夜间审讯也是可以从记录时间上看出来的。根据这些明显迹象,李庄提醒龚刚模说出真相,正是他作为辩护人的法定职责。如果在没有任何刑讯迹象的情形下,李庄“使眼色”或说“必须翻供”的话,那可能涉嫌犯罪;但在有明显刑讯迹象时若视而不见,不“眨眼”或不提醒其抛开恐惧说出真相,那就是律师的严重渎职!

六、拒绝说理与证据专横

  李庄案还让我们见识了什么叫做“铁腕”办案,让我们见识了重庆公检法的“证据专横”。重庆方面的这种铁腕或专横,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在采纳证据、出示证据方面耍“蛮横”。在一审开庭前,重庆警检方面本来就是根据龚刚模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1+1” 采访时说李庄向他“眨眼”、“使眼色”的话来认定李庄有教唆翻供罪嫌。但一审开庭时,当辩护律师把中央电视台的这段录像下载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以期证明 “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而只是“眨眼和眼神”让龚刚模猜测是让他翻供时,重庆当局又坚决不承认中央电视台的采访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了。判决书认定:“录像作为视听资料虽然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但媒体从业人员不具备收集刑事诉讼证据的主体资格。因此,中央电视台采访龚刚模的录像不具备刑事诉讼证据资格。”还煞有介事地强调说“刑事诉讼证据必须依法收集”。在这里,他们强词夺理地拒绝了两个最简单的质问:电视台依法采访在押人犯是不是合法行为?律师下载电视台录像作为证据是不是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既然两者都合法而得到的录像还不算是“依法收集”的证据,那么还有什么样的录像能够算是合法收集的视听资料证据呢?辩护律师多次申请法院调集这份采访录像,法院拒不调集;一旦律师自己下载提交了,他们又说“央视播出的视频有无删节、修改,不得而知”,天下有如此蛮横不讲理乎?

  如此相关,还有三件蛮横的事:

  一是重庆官方网站关于李庄案的报道和重庆方面致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李庄问题的公函都明明白白说警方“进行了当面证据固定”,但庭审中当辩方要求检方出示李庄会见被告时的监视录像以查明李庄到底有无教唆翻供或伪证言行时,检方回答没有监视录像,拒不出示。

  二是庭审中法庭宣读马晓军、龚云飞、程琪等人的证词后,当辩护律师要求验看证词原件时,法庭拒绝出示,又不说明任何理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开庭时可以质证,质证当然包括直接质问证人和验看证词真伪及取证是否合法。法庭拒不出示,又不说明理由,在以前的庭审中是少见的。

三是辩方提出用龚刚模案中陈涛、向爱华、张孟军的讯问笔录作为证据,以证明在李庄介入案件前龚刚模曾供述被樊奇杭、李明航敲诈,说明“被敲诈”说不是李庄“教唆”后才有的;检法方面竟然以简单一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而拒绝。

其次,在评价法医鉴定时耍“蛮横”。应辩护方申请,经法院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龚刚模的伤痕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是:“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对于这样一个明显指出龚刚模有伤痕的鉴定,一审判决竟然简单一句“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且龚刚模本人供述未受到刑讯逼供”就加以否定,这简直是在愚弄大众。检方的证人证言都说龚刚模在看守所检查时没有任何受伤迹象,现在法医鉴定明确指出龚刚模有明显伤痕,如此明显的矛盾难道不需要向全国人民解释一句吗?二审时龚刚模虽解释“左手伤痕”是八个月前在三亚的沙滩上被刮伤(沙滩上有什么会刮伤人的手?),但仍说不清右手伤痕因何原因造成。如此明显说不清原由的伤痕,难道不需要解释一下?

  再次,蛮横坚持只要是公安机关取证都合法。在一审二审中,当辩方质疑公安机关以拘押证人的方式取证不合法时,检法当局竟然以简单一句“证人龚云飞、马晓军等人的证言虽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下取得,但其证言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具备证据效力”加以驳回,根本回避拘押证人的取证方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问题,完全不屑于说理!在剥夺证人人身自由的取证方式已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还谈什么“证言是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呀?谁不知道以拘押威逼的方式取得证言难保真实呀——这是三岁小儿都明白的道理!按照当局的逻辑,只要是公安机关取证,就一定合法而有效。果如此,还要刑事辩护制度干嘛呀?还要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干嘛呀?还要司法审判程序干嘛呀?

  与此相关,李庄案还有一个地方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侦办龚刚模案的警员又转而承办李庄案。这也有明显的违法嫌疑。龚刚模案涉嫌刑讯逼供,而办案警员就是涉嫌刑讯逼供的人,在侦查李庄案时,他们理当回避。李庄就是要查明他们的刑讯逼供行为而惹祸,现在又叫他们来查办李庄,他们与李庄案的利害关系是很清楚的,是应该回避的。

七、无需众证与口供定罪

  李庄案还有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重庆当局执意不需要任何伪证犯罪行为形成的客观证据,单凭囚禁中的当事人、证人的检举和证言给李庄定罪。

  李庄被指控犯有刑法第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一条犯罪需要什么样的行为呢?该条刑法原文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这一条文的设计,原本是要打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以下三种犯罪行为:(1)自行毁灭或伪造证据;(2)帮助当事人毁灭或伪造证据;(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李庄被指控的行为跟这三条中的哪一条符合呢?

  检方起诉并经法院判决认定的李庄的犯罪行为是:(1)教唆龚刚模编造“曾受刑讯逼供”的事实以推翻以前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以便龚刚模翻供);(2)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的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一事作伪证;(3)引诱证人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4)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的伪证。

  我们不妨把李庄被指控的这四条(先假设李庄真的有这些行为)与刑法条文所指三种行为做一个对照。略一对照,我们就知道:

  第一,教唆当事人翻供,不是毁灭或伪造证据。先不考虑是否真有刑讯逼供,仅这一“教唆”行为,既没有毁灭任何一个证明龚刚模有罪的证据,也没有伪造出一个证明龚刚模无罪的证据。如果考虑到有显著迹象表明龚刚模曾受刑讯逼供,则李庄的行为只是在依法排除刑讯逼供所获的口供(亦即排除非法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是在防止“屈打成招”造成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作曾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证言,同样不是毁灭或伪造证据。考虑到龚刚模有受刑讯逼供的显著迹象,则这一行为只是想证明刑讯逼供事实存在而已。况且吴家友在二审出庭作证时已经明言“没有拿过李庄的钱”、“我没有去找警察,也没有打算去找警察”。特别注意,李庄问:“11月24日晚,我让你去找相关见到过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警察;11月25日很晚的时候,大概11点半,你说你晚上刚刚跟专案组的警察一起吃过饭,是这样吗?”吴家友回答:“这是莫须有的罪名!”这简直否定了李庄“指使”之事。

  第三,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否认龚刚模为公司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这当然涉嫌引诱证人做伪证。但是,考虑到警方的笔录(如对证人陈涛、向爱华、张孟军的讯问笔录)中反映,在李庄介入龚案之前,已经有龚刚模受到樊奇杭等人的敲诈供述或证词,那么李庄虽有一定的“引诱”,但没有引诱证人违背事实作伪证,而是引诱证人说出事实真相而已。当然,即使最后证明龚刚模被敲诈之事并不存在,也不能说明李庄是在引诱证人做伪证。因为为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律师有权鼓励或劝导当事人、证人说出真相,但他没有义务绝对保证劝导当事人、证人所说出的一定是事实真相;最后是不是事实真相,还要看法院调查和法庭质证的结果。如果说,只要是不能绝对保证系反映事实真相的证据证言,律师都不得采集;一旦鼓励或诱导采集不能完全确定其真实性的证据证言,律师就构成引诱证人伪证之罪的话,那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简直任何搜集证据的工作都不能做!这相当于事实上取消了刑事辩护。

  伪证犯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这并不重要。但有两条我们必须注意:

  第一,伪证犯罪是“妨碍司法罪”之一,其犯罪客体是司法活动或司法权力行使。就是说,必须强调有对司法活动的真实的、实际的妨碍,绝对不能说仅有妨碍意图、准备或妨碍之虞时就算是妨碍了。这就像人身伤害罪一般不会对“伤害未遂”者定罪判刑一样。所以,“妨碍”、“妨害”、“伤害”云云,都是要求有实际损害行为或结果的出现才能实际受制裁的。如果没有任何正式不法行为或不良结果,所谓“妨”、“害”、“碍”云云就无从说起,要惩罚就等于惩罚思想犯了。

  第二,伪证犯罪强调必须有“证据”的生出、消失、改变作为认定根据。就是说,要么是曾经一个有罪证据被毁灭了,要么是一个无罪证据被伪造出来了,要么是一个有罪证据被改变成了无罪证据,要么是一个罪重证据被改变成了一个罪轻证据。总之,得以“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不能仅仅凭口头(检举、供述或证言)。

  把这两条合起来,我们要特别理解的是:妨碍也好、伪证也好,强调的是“碍”和“证”。就是说,一定要有行为或行为的结晶(证)和实际效果(碍)。我们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谋妨碍司法罪”、“谋伪证罪”(就像古代中国“十恶”中的“谋反”、“谋叛”、“谋大逆”一样以“谋”为罪),那么就不能仅仅因为设想、设计、图谋、准备伪证的行为而定罪判刑。

  本案的要害是,既无“证”的伪造、改变或毁灭的事实,也无“碍”了司法的结果。按照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充其量只是“图谋”伪证或“图谋”妨碍司法而已。如果考虑到连这一“图谋”都只有囚徒举报或作证,而没有任何其他旁证,那么这个“图谋”是否存在都无法肯定了。

  具体分析本案事实,我们发现,有以下几条理由认定李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1)关于龚刚模案,没有一个证据被伪造出来,没有一个证据被毁灭,没有一个证据被改变。即使按照检法方面的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谎称被刑讯并翻供,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作伪证,引诱程琪、龚刚华及保利公司其他员工作违背事实的证词的行为,但是仍旧没有一个“证”的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龚刚模没有 “谎称”被刑讯,也没有翻供;吴家友没有去“贿买”警察;程琪、龚刚华及保利公司其他员工都还没来得及就龚刚模案作出一句证言;在李庄被抓之前,控辩双方都没有去找他们正式录制一份证言,也没有传他们就龚案出庭作证过。至于他们后来出具证言或出庭作证,都是关于李庄案,不是龚案!

  (2)除程琪、龚刚华、龚云飞等被告亲属外,龚案的180多个证人,李庄一个都没有见过,就更不用说威胁或引诱他们作伪证了。

  (3)关于李庄的“犯罪行为”,仅仅只有被告检举或证人证言,没有口述证言以外的任何旁证。更进一步讲,八个证人,七个正式被拘押,只有龚刚模的妻子程琪未正式被拘押,但考虑到她曾在北京的医院里配合警方诱捕李庄,此后突然失踪,辩方再想找她提供证词徒唤奈何,就知道她也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因此,可以说八个证人证言,全部都是在身陷囹圄、没有意志自由,并作为同案犯追究刑责的巨大压力下做出的。如果仅仅凭这样的口供或证言就能定罪的话,天下就没有无罪之人了!

  (4)李庄要施加影响以产生或改变证据是有一定根据的。他设计并争取得到的龚刚模被刑讯、被敲诈、非公司出资人和控制者等证据,都有李庄介入前由警方录制的讯问笔录作为根据。当然,如果没有任何线索或迹象,李庄完全凭空捏造事实并设法取得证言,那当然构成刑法第306条的犯罪。这一点已如前述。

  (5)李庄介入时,侦查阶段已结束,证据已经相对固定。对于那些已经在警方检方控制中的证据,不存在毁灭或改变的可能。李庄所做的,实际上是根据已经有的线索或迹象推动对被告有利的证言产生——这正是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把这些新的证言提交给法庭,有利于法庭最后兼听兼采、以防偏听偏信,最后通过法庭调查特别是质证程序来辨别真伪,这正是当今司法机制设计的目的。律师做这样的合法事情,怎么能视为犯罪呢?果如此,则辩护制度应该取消了。

  应该特别注意,《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被监视。这一制度设计,实际上就已经考虑了律师与被告同谋伪证的可能性。但是,立法者也考虑到,任何证据必定在法庭开庭时进行质证,那时一见阳光,众目睽睽,真伪立知,也不必过分担心!允许虚假证据拿到法庭上质证这种可能性,实际上保障了获得更加全面、充分、真实的证据的机会,保障了兼听则明、防止偏听则暗的机会。就算没有任何线索或迹象,李庄完全凭空捏造事实并设法取得虚伪证言,那也要等到在龚刚模案开庭审判中通过质证揭穿伪证,此后再侦办和审判李庄的教唆伪证罪,那才顺理成章呢!

八、不准中止与“借头一用”

  2009年12月10日(就是龚刚模检举李庄的当日),重庆有关部门向北京市司法局反映李庄有违法违规问题,并说有会见录像存证,要求李庄退出代理案件。经北京市司法局紧急协调,为配合重庆打黑除恶的大局,康达所领导与李庄紧急协商决定退出龚刚模案件。12月12日,李庄先给重庆承办龚案的法院领导发送短信说明“经组织决定,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随即前往医院病房与龚刚模妻子程琪办理解除代理手续,不料被埋伏的重庆警方人员拘捕。

  这些事实很矛盾,很让人生疑。

  如果按照官报或官网的报道,重庆方面致北京司法局的公函是要求李庄退出代理,而康达所和李庄本人也在短短两天内就做出了同意退出的决定并通知了重庆方面,为何还会有后面的一切呢?重庆方面要以伪证罪嫌拘捕李庄,与李庄是否退出代理根本没有关系,甚至不退出代理使重庆方面抓李庄的理由更充分些。既然李庄按照重庆方面的要求同意退出代理,他再也不能涉足伪证和“妨碍”办案了,重庆方面的要求也实现了,干嘛还要拘捕人家呢?按常理,在拘捕之前重庆方面根本没有必要发公函到北京司法局通报情况并要求协调,这简直是多此一举。也许,起初重庆方面的确仅仅是想叫个性张扬的李庄退出代理了事,但两天内突然有重要的领导同志决定必须杀鸡儆猴,警告所有为涉黑案件辩护的律师,于是决定要借李庄的头一用。也就是说是在12月10日到12日两天以内突然决定下来的,于是有了匆忙的拘捕行动。

  这一推论也许不成立。也许在龚刚模举报之前好久,重庆方面就已经决意要“借李庄的头一用”了。

  重庆方面反感李庄,开始特别防范、监视、调查、跟踪、记录其所谓“教唆”伪证、“妨碍”打黑大局的行为,显然不是从12月10日龚刚模举报开始的。

  按照《中青报》报道,“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这透露了重庆方面想把李庄作为“坏典型”加以打击、以儆效尤,是在举报之前好久的事了。

  大概从什么时候开始呢?也许从李庄11月24日第一次会见龚刚模的时候就开始了。因为有报道说,李庄第一次会见龚刚模时就因反对警方违法监视会见而与警员发生激烈争吵,这当然让处在打黑战役中的重庆警方感到恼火。

  李庄更为关键的得罪重庆当局的事实是,“12月3日,李庄来到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一系列杜撰的问题”;“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对于李庄的这些“杜撰”、“炮制”的问题或质疑,检方起诉书和法院的两审判决最后都没有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

  李庄的这些自以为于法有据因而理直气壮、咄咄逼人的质疑,也许正击中了打黑运动“疏于遵守法定程序”的软肋,显然使重庆有关方面很恼火,于是对李庄的调查“进一步深入”,也许这时已经基本上做出了打击李庄以儆效尤的决策了。至于12月10日龚刚模的举报,只是一个精心的安排而已。检方完全可以不需要当事人举报,仅仅根据看守所的记录和警方的反映开始立案并调查李庄的罪嫌;但是,安排当事人龚刚模举报更有警示意义——被代理或帮助的对象告发律师,足以让所有的辩护律师不寒而栗!

  分析至此,我们可以大致肯定,要拘捕李庄追究其教唆伪证、妨碍司法的罪责,以儆效尤即警告所有参与涉黑案件辩护的律师,应该是在龚刚模举报之前就已经确定的。因此,重庆有关方面那个显得有些“多此一举”的通报,要求其约束李庄并促使李庄退出代理的公函,简直就是为了在逮捕之前麻痹李庄,使李庄以为重庆方面的要求不过是退出代理而已。

  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在两审辩护中都特别提到了李庄已经决定退出代理这件事。就算检方指控的李庄妨碍作证的行为都是真的,也应该考虑到李庄“犯罪中止”的情节而减轻或免除其处罚,因为李庄的退出行动实系“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在打黑除恶运动的需要面前,这样的想法显然是书生之见。当重庆当局执意要借李庄的头一用的时候,李庄已经没有退出代理或解除委托的自由了。尽管刑事辩护的代理合同是一个民事合同,尽管李庄有权与当事人协商解除这一合同,但是重庆方面有权不准许其解除合同,所以解除委托的手续最后也没有签成。

九、操纵证人出庭与联合演出

  李庄案两审的庭审,是中国现代司法史上最有戏剧色彩的庭审。全国观众看到的是一幕幕跌宕起伏、大起大落如翻滚过山车的司法话剧,剧情多半出人意料、使人迷惘、令人瞠目结舌。

  庭审中,最能体现导演指挥操纵、按既定剧本彩排后演出之属性的,就是证人是否出庭及出庭后的表现。

  从两审开庭过程看,至少有三个方面非常典型地体现了这种戏剧性。

  第一,关于证人是否出庭,体现一种强烈的幕后操纵。在一审中,辩方提出要传唤龚刚模、程琪等八人出庭质证。但检方和法院称程琪在医院治疗无法出庭,其余在押七人均录有证词在案并当庭宣读;开庭前已通知其出庭,但他们均明确表示不愿意出庭,法院也不能强迫。这样一来,八个提供李庄有罪证词的检方证人都不出庭,仅凭他们在羁押状态下的口供证明李庄有罪;当辩护律师要求验看证人证词原件时,法庭又拒不出示,且不能说明理由。这样一种瞒天过海的做法,昭然于全国公众,引起了大众舆论的强烈质疑。不得已,在二审中,除了马晓军仍不愿意出庭以外,龚刚模、龚云飞、龚刚华、吴家友等4名证人又突然“同意”出庭作证了。此外检方又主动安排了唐勇、吴鹏两个警员出庭作证。

  这一变化让人好生奇怪:一审中,所有证人都齐刷刷地表示不愿意出庭;二审中,原来不愿意出庭的4个主要证人又都齐刷刷地愿意出庭了。这不能不让人顿生疑问:中间仅仅隔那么个把月时间,证人的态度变化怎么那么大呀?

  这里只有一种解释,就是李庄的态度变化决定了证人是否出庭。

  2月2日,李庄在二审开庭后几分钟就正式宣布认罪,并宣读了六点认罪声明。从一审的张狂自辩、否认指控,到二审一出庭就宣布认罪、乖如绵羊,这一戏剧性的变化,让全国所有观众跌破眼镜。在认罪时,李庄还多次申明,自己不是因为知道二审有证人出庭作证才认罪的,而是在开庭之前的1月24日就向法庭提交了悔罪书的。这里就大有玄机了。就是说,因为已经确认李庄同意在二审时认罪,这才安排6名证人出庭作证。

第二,证人回答问题大有玄机。在回答控方问题时,证人一般显得非常听话,认真配合;在回答辩方问题时,其态度一般冷漠生硬、高度警惕、简单敷衍,最多的回答是“不知道”、“不清楚”、“我拒绝回答”。这里非常强烈地体现出事先受过预演的色彩。但是由于证人高度紧张,以至于动辄露破绽——在回答好几个问题时,明显与自己此前的书面证词相矛盾,简直是在证明李庄无罪,或是打法院检察院的耳光。比如龚云飞在书面证词中说过,李庄告诉他龚刚模受过刑讯逼供,必须找办案警察来证明;在二审开庭回答公诉人提问时也说“李庄对吴家友说龚刚模的口供很重要,你最好去找一个能够证实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人”。但是,在仅仅几分钟后,当李庄问他“我有没有跟你提及过,龚刚模遭遇了刑讯逼供,被吊了8天,大小便失禁之类等等”时,龚云飞竟然回答:“没听见你说过。”在律师高子程问他:“(一审)开庭前,重庆一中院有没有通知你出庭作证?”龚云飞答:“不清楚,没接到通知。”这简直把法院出卖了,因为法院曾反复声明他们曾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自己不愿意出庭。另外,在高子程律师问龚云飞,2009年四五月间龚刚模有没有去过海南、有没有受过伤时,他竟然都回答“不晓得”、“不清楚”。作为龚刚模的堂弟和最亲密助手,竟然完全不知龚刚模自述的几个月前去过海南三亚旅游及在沙滩上刮伤了手之事,那么只能说明龚刚模是在编造受伤情节、配合检方掩饰被刑讯逼供留下伤痕的事实。最为让人捧腹大笑的是,当律师陈有西问他:“李庄想叫你为龚刚模作证,你同意了没有?”龚云飞竟然问道:“哪个龚刚模?”

第三,明明会说普通话的证人出庭时谎称只会说重庆话。在二审开庭时,龚刚模、吴家友、龚刚华作为证人出庭,都称自己不会说普通话,要求用重庆话回答问题。因为李庄及两个辩护律师听不懂重庆话,于是法庭不得不临时配备翻译。但是,个把月前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龚刚模、吴家友对记者说的都是普通话,有录像为证。明明会说普通话,却要当众撒谎干什么呢?无非是在出庭前有人特别叮嘱过他们,让他们尽量讲李庄及其辩护律师听不懂的重庆话,减少“言多必失”的机会。

  但是,导演们的排练显然过头了,竟然“钻头不顾屁股”,帮了李庄的忙:

  一方面,既然李庄听不懂也说不了重庆话,而龚刚模、吴家友都说不了普通话,他们之间必须有翻译才能沟通,那么在三次会见时李庄是怎样指使龚刚模翻供的呢?李庄又是如何指使吴家友去贿买警察做伪证的呢?这不简直就证明李庄不可能教唆或指使龚刚模翻供吗?不正好证明了李庄不可能单独指使吴家友去贿买警察做伪证吗?

  另一方面,会说普通话的证人在法庭上公然撒谎,说明其人格有问题,说明其不诚实,所以当吴家友答问时偶尔不小心冒出一两句普通话的时候,引起全场听众的哄堂大笑。两个不诚实的证人,其指控李庄的证言当然也是值得怀疑的,他们的证词显然也有理由被视为伪证。

  第四,不准辩方提出的两位证人出庭。在二审时,辩方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法庭同意龚刚模案的第二被告樊奇杭的辩护人朱明勇律师和马晓军的岳父出庭作证,法院一直不置可否。最后在开庭时经李庄及其辩护人反复申请,仍遭到公诉方的反对。合议庭退庭合议后,以“他们出庭作证对本案影响不大”为由驳回申请。这也是让人匪夷所思的。既然同意法庭质证,为何只同意控方证人出庭,坚决不同意辩方证人出庭呢?世界上有这样公然不平等的诉讼程序吗?在一二两审中,辩方没有一个证人被允许出庭,怎么连个程序公平的样子也不装一下呢?至于拒绝辩方证人出庭的理由不但蛮横无理,更是提前泄露天机:你还没有听到他们的证言,不知道他们证言的内容,怎么就知道他们出庭作证对本案影响不大呀?难道李庄一认罪就万事大吉、不需要辩方证人作证了?

十、嫖娼栽赃与人格抹黑

  本来,龚刚模的举报,《中青报》的报道,中央电视台的报道,所有控方证人的指控性证词,公诉人在法庭上正式宣读的起诉书,这一切都只指控李庄有收取高额代理费、教唆翻供、引诱证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指控的这些行为,本来就足以从道德上贬低李庄了,因为伪证罪在道德上就是欺骗;高额收费涉嫌诈骗钱财,也是不道德的(《中青报》说律师给刑事被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就是一种道德评判)。但是,这些指控暨道德评判还不足以彻底抹黑李庄,因为还没有跟最缺德的事情联系起来。

  根据中国传统文化,最缺德的事,“一淫二盗”,“万恶淫为首”。所以,必须把李庄定位为“淫棍”,这才足以钉上历史的耻辱柱,才足以让人民视为“宵小”加以厌恶,才有利于制造大众舆论,造成“国人皆曰可杀”的气氛,以配合对李庄的司法审判。

  这就是为什么担任公诉人的女检察官幺玲女士要在一审开庭辩论理屈词穷处于劣势时,终于使出了“杀手锏”——公布李庄曾在重庆接受龚刚华安排的嫖娼招待了!

  这一“信息公布”的确像投下一颗重磅炸弹!法庭辩论中出现这一幕,多少有些黔驴技穷的感觉。先不说这一事实是否真实,仅仅在法庭辩论中抛出本身就是反常的。因为这与李庄的伪证罪嫌无关,甚至与犯罪无关(顶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在法庭上抛将出来,惟一的作用就是说明李庄是“淫棍”,是道德上的“卑鄙小人”。几天以后《重庆晚报》补充发布的消息更让人们惊讶,简直破绽百出:

  首先是嫖娼场所说法不一。幺玲检察官在法庭上说是在某个四星级宾馆,而《晚报》报道却说是在“某个洗浴场所”。

  其次是重庆打黑暴风骤雨,色情营业纷纷落荒而逃,关门避风,哪个色情场所还敢继续营业?是谁在背后支持?该场所(企业)既已涉嫌犯罪,早该依法查处,怎么还不敢公布其宾馆名称?为何在“晚报”公布的照片上还对该商家标牌实行“马赛克”处理?难道还要保护涉嫌犯罪企业的隐私权?

  第三,《晚报》还公布了李庄嫖娼被抓的现场照片。细心的网民发现,这张似乎是将抓获的嫖娼人员押上警车的照片中,除了疑似李庄的男子和另一男子系以浴巾裹身以外,其他车内车外的人竟然是穿衬衫、T恤衫的。11月底12月初的重庆,夜晚的温度可能是7-10度,人们怎么会像澳大利亚一样穿着呢?照片上还有“庆祝圣诞节”的横幅,圣诞节是12月底,哪个单位会在11月底12月初就挂出圣诞标语呢?

  第四,《晚报》还报道说,调查人员找到了当时李庄嫖娼的对象——一个姓章的“小姐”。她交代说,是接待过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说普通话,自称是律师,姓李。到这里,人们就更加跌破眼镜了:难道重庆的色情事业管理得如此出色,实行了“实名制”?嫖娼时还要申报姓名、年龄、职业、身份?在打黑运动期间,连律师住旅馆都害怕被有关方面跟踪而不敢暴露身份,李庄还敢明目张胆实名制去申请嫖娼?

十一、交易穿帮与三重羞辱

  李庄案中有没有相当于“辩诉交易”之类的活动呢?很多迹象表明有。但是,这些交易本来就应该像古代商贾们在衣袖里靠手指头讨价还价一样,是两个人心照不宣的事。可惜“手法”不佳,很快穿帮了。

  明眼人都会发现,在这一案件中有多处存在内幕交易。

  第一个交易是龚刚模与重庆司法当局之间的交易。在打黑除恶运动中,重庆当局亟需制止那些“指手画脚”、“说三道四”的掣肘者,特别是那些把法律的文字规定太当真、对公检法的程序违法“横加指责”的律师们。要迫使他们小心谨慎,认真配合“大局”,最好的办法就是杀鸡儆猴。有了这一需要,就必有告发律师的举动。至于是龚刚模窥察政府心意投其所好而去举报,还是有人对龚刚模做了特别的“工作”使其不得不举报,总之绝对不是《中青报》报道的那样,绝对不是他主动醒悟,认识到“我不想再与贪婪律师共同造假了”。果真有不愿意对国家司法造假的道德,他就不是黑社会老大了;果真如报道所云是反感李庄拿了150万元代理费且可能继续套他的钱财,那也不像黑社会。身家数亿的黑社会头目为保命哪里会在乎百来万元钱财呀,何况最后法院判决是在无期徒刑之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5021万元——这可是李庄代理费的百倍以上。所以,最后只有一个可能性最大,就是幕后交易。

  这一幕后交易,我们从龚刚模团伙第二号人物樊奇杭的命运能大致看出来。樊奇杭是龚刚模手下的老二,但最后被判处死刑。樊奇杭与龚刚模的最大不同就是:第一,他没有检举律师“教唆”他“编造”刑讯逼供情节以图翻供;第二,在开庭时他反复声称被刑讯逼供,且所述刑讯的形式和内容几乎与龚刚模对李庄所说完全一样;第三,在开庭时他正式翻供,称自己从前的供述是刑讯所得,不是事实。这三点,决定了他与龚刚模的命运不同。龚刚模“检举”了律师的“伪证”犯罪行为,又声称自己没有被刑讯逼供,主动编故事掩饰自己手上难以说明白的伤痕,也没有对以前的口供翻供,于是他最后被认定为检举有功,被判处比手下的“老二”轻两个档次的无期徒刑。

第二个交易是吴家友、马晓军、龚刚华、龚云飞、程琪等与重庆当局的交易。吴家友、马晓军必须配合重庆当局打击“黑律师”的需要,必须以李庄的合作人或亲近人的身份“反戈一击”成为控方证人,来证明李庄有罪。因为,他们的证词与龚刚模的检举一样对李庄最有杀伤力,所以最为当局所急需。基于这一考虑,警方以“同案犯”名义拘押了他们,成功迫使这几个失去人身自由的人成为控方证人。至于他们给这两个律师开出的交换条件,大概很简单,那就是作为同案犯而不被起诉判刑。在身陷囹圄之时,在自身利害判若水火之际,两个律师当然做出了配合当局的选择。这就是他们两人都作为李庄案的同案犯被拘押,但都没有被起诉,且都很早取保候审,但又对辩方律师坚决失踪了的根本原因!至于龚刚模的妻子、兄弟,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下,他们面临的选择很简单,要么作为龚刚模案或李庄案的同案犯被起诉判刑,要么作为辩方证人证明李庄有罪而换取不起诉并且有利于龚刚模从轻处罚的回报。他们当然选择了后者。这也就是他们很快取保候审获得自由但又对辩方律师失踪的原因!

第三个交易,也是最重要的交易,就是重庆当局与李庄之间的交易。在一审中,李庄理直气壮、慷慨激昂,宣称自己无罪,甚至有些张狂自大、藐视法庭。但2月2日二审开庭十来分钟后,李庄即宣布认罪:“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撤回上诉理由,我先前的上诉理由作废。但仍坚持上诉。”在这两天的庭审中,李庄先后7次表示认罪,并明确表示“今后不会接受媒体采访,也不翻供”。李庄态度的180度大逆转,让所有的人瞠目结舌,惊诧莫名。人们都猜测,李庄言不由衷、自相矛盾。既认罪为何还要上诉?先前上诉理由作废,那么新上诉理由是什么?继续上诉意欲何为?但是有一点大家都很清楚:这是在向重庆检法当局刻意讨好。在3日庭审的最后陈述时,李庄宣读了他的六点“认罪声明”,而且故意一字一顿地宣读,每一条之间明显间隔十余秒钟。这六条声明非常有意思,六条中的每一条开头字词分别是“被刑事拘留”、“比较其他”、“认真反思”、“罪刑法定”、“缓慢的思想转变”、“刑法的宗旨”。当天就有网民破译出了其中的“藏头语”—— “被比(逼)认罪缓刑”。把每条的最后一个字连起来,也理解为一句“藏尾语”——“础(出)去坚决界(接)诉”。这反映,人们根本不相信几天前坚决否认指控的李庄会突然发生转变。至于“破译”出所谓藏头、藏尾暗示语句云云,人们起初只以为是一些网友瞎蒙,是牵强附会,或者是巧合。但是,2月9日开庭宣判后李庄的反应,再次让人们跌破眼镜,更恰恰证明了藏头、藏尾语句是真的。

  2月9日上午10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李庄案。法官宣读判决书时,李庄听得非常认真。当他听到自己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的时候,顿时跳了起来,乘法警不备,冲向话筒并一把抢在手里开始高喊:“上次我在开庭中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他们)给我承诺认罪就给缓刑,认罪就能让二审开庭;结果今天依然给我这样的判决。公安局和检察院对我完完全全都是一种欺骗,你们可以详细看我的认罪书。……”随后,李庄被两名法警按住,拖离法庭。

  这三重交易都穿帮了。

  交易穿帮表面上看,羞辱的是李庄、龚刚模、吴家友等嫌疑犯,让他们的不诚实大白于公众;但是,往深了看,其实羞辱的是重庆公检法,因为是公检法在安排这一切。这就像一个低能的导演想主导一部历史大片,结果逻辑混乱、表演拙劣、黔驴技穷、处处穿帮,堪称最烂影片。重庆的公检法就这么个水平,还屡屡自称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屡屡声称要把此案办成“铁案”,这真让人民笑掉大牙!

  更往深看,这些穿帮羞辱的不是任何个人和机关,其实羞辱的是中国的法律和法治。

  这一切交易告诉人民,中国的法律原来就是如此供人玩弄的——执法司法机关带头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鼓励或迫使涉案人玩弄法律或配合当局玩弄法律;号称庄严的法律,其实际地位简直不如奴仆和妓女;公检法的执法司法程序,简直就是贯彻领导特定意图的一个过场,法庭就是演戏给老百姓看。这个由一流的警员侦办的、全国十佳公诉人担纲起诉的、高学历的学者型法官主审的、已经引起全国人民乃至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堪称中国法治水准标志或尺度的一个情节并不复杂的轻罪案件,都能出现如此低劣的程序错误、证据错误,都存在如此技术含量极低的玩弄法律行径,都出现了如此多让路人耻笑的穿帮闹剧,人民还能相信中国的司法公正吗?还能相信中国现行法律的权威吗?这难道就是官方所期待的“普法”教育效果吗?

十二、重庆速度与运动执法

  李庄一案,还让我们见识了“重庆速度”与大规模运动型、战役型执法司法。

  我们先回顾一下李庄一案被正式公布的事实和程序的全过程。

  2009年11月中旬,龚刚模家属来北京找到李庄,李庄成为龚刚模的辩护人。

  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庄先后三次会见龚刚模。会见中,因有警员始终在场监视,李庄与警员发生语言冲突。

  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以眨眼方式教唆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当日,重庆方面致函北京市司法局通报李庄情况。

  12月12日,李庄向重庆法院方面通报终止为龚刚模进行辩护。当日前往北京某医院与程琪签署解除代理手续时被重庆警方拘押,次日正式宣布逮捕,其涉嫌罪名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开始大篇幅连续披露李庄案情。

  12月17日,该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次日,该案件被检察院起诉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12月20日,律师高子程、陈有西接受李庄家属委托,为李庄进行辩护。12月29日,应律师申请,法院指定法医为龚刚模所做的伤情鉴定出炉,认定龚刚模手部有明显伤痕。

  12月30日,李庄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长达16个小时。

  2010年1月5日,龚刚模涉黑案件开庭,全部被告人均声称被刑讯逼供,仅首犯龚刚模对刑讯逼供只字不提。

  1月8日,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1月15日,辩护律师再次会见李庄,李庄坚称无罪。

  2月3日~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判李庄案,李庄当庭认罪,宣读六条认罪声明。

  2月9日,李庄案二审宣判,定罪不变,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李庄当庭咆哮,披露认罪换缓刑之内幕,抗议重庆当局失信,并表示要继续申诉。

  好了,我们就按照官方公布的这些过程来计量一下李庄案的特别速度。

  第一,从李庄介入龚刚模案,到龚刚模举报,中间不到一个月。从李庄首次会见龚刚模,到龚刚模举报李庄,仅仅16天。仅仅3次会见,一切“企图伪造”的证据或“企图引诱”证人做的伪证均未出现或形成,警方就匆忙逮捕李庄。如果等待李庄企图作伪的证据形成了一个,则除了有羁押证人的口供以外更有实际证据认定,给李庄定罪的理由更加充分。不知警方为何如此匆忙急切,迫不及待,贻人口实。

  第二,从龚刚模检举李庄,到批捕和报道,仅仅3天。

  12月10日举报,12日拘留,13日批捕,并完成新闻稿,14日《中青报》发出第一篇新闻稿。短短4天时间,完成了举报、调查、拘留、批捕、报道一系列行动,速度之快简直令人难以置信。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案件从拘留到批捕可以是14天,但重庆方面仅仅3天就完成了。

我们按照常理想象一下:龚刚模举报后,重庆方面总得调查一下并交付新闻报道吧。《中青报》14日报道中就多次出现“经调查”、“经过司法调查”、“调查组现已查明”、“最新调查表明”、“随着调查深入”之类字句。短短3天时间,怎么能够把报道所涉及的那么多事情都调查清楚呢?

第三,从正式批捕到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仅仅4天。

  重庆警方向检察院移送李庄案的时间是12月17日。这距拘留和批捕的时间仅仅是5天和4天。一般刑事案件从拘留、批捕到移送起诉的期限,刑诉法规定为74天至104天。把一个影响重大案件的侦查期限从两个半月、三个半月压缩为4天或5天,有些像“大跃进”一样了。这当然也不违法,但绝非立法者的本意。法律期限规定的本意不仅要防止无限拖延,还要防止过于草率,除非认为仅凭被告举报或同案犯兼证人的口供即可定罪,否则4天时间肯定不够!

  第四,从警方移送起诉,到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中间只有1天。

  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期限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不得少于几天,但总不至于会认同把一个已经引起全国乃至国际关注的重要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从一个半月缩短为一天吧?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来的卷帙浩繁的案卷,总该存放几天表示时间上有可能审查过吧?

  第五,从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审宣判,仅仅20天。

  检察院起诉后,依照常规,法院应该进行一定的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刑诉法只规定法院审理一般公诉案件的时间期限为一个半月,这包括从受理起诉到正式宣判之前的全部时间。本案中,法院受案后12天即开庭,20天后即宣判,是法律规定的一般期限的一半还不到,这当然并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对于一个敏感而影响重大的案件而言,也不免使人有未认真审查即开庭、开庭后匆忙结案的感觉。

  第六,从一审受案到二审终审,仅仅50天。从一审开庭到二审终结,仅仅39天。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这一期间一般是100天至150天,但是重庆当局在一半或三分之一的时间之内都解决了。这当然也不违法,但是也给人刻意加快速度、开庭不过是走过场的感觉。

十三、区区小案何致举国热议

  一个仅仅判处一年半徒刑的小案,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以下几个原因是不能不考虑的。

  第一,这一案件的确有太明显的程序违法,明显到路人皆知。本案中的直接程序违法有五,一是监视律师会见被告,二是拘捕证人逼取证言,三是一审开庭不让证人出庭,四是办理龚刚模案的警员亦办李庄案而不回避,五是普遍而明显的刑讯逼供。至于本案中的实质违法,那就更多了,比如公检法联合办案,违反法律规定的三机关各自独立行使权力互相监督的规定;又如案件未经审判就匆匆通过新闻报道进行舆论审判、抹黑律师队伍;又如4天完成刑事侦查、1天完成审查起诉;又如在开庭前许多证据不移送法院,致使辩方律师无从查阅证据;又如二审只准控方证人出庭、不准辩方证人出庭;“眨眼睛”也成了犯罪嫌疑;中央电视台的采访录像不能作为证据;没有一个实际证据、单凭被拘押人员口供证词也能定罪;等等。自1982年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以来,还没有哪一个万众瞩目的案件中如此集中地出现办案违法问题。在这样的情形下,批评非议集中一些,是非常正常的。

  第二,二十年多来法制宣传普及的成就,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增强。一方面,人民中知法懂法的成员大大增多,知法懂法的程度大大提高,他们“手把文书口称敕”地评价官方的执法行为对错,“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地捍卫合法权益,这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越来越常见的现象;所以当官方的执法行为有错误时,人民会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加以批评,这是很自然的,也是他们的宪法权利。另一方面,对过去“反右”“文革”式的“无法无天”惨剧反省三十多年后,人民民主法制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所以对运动式、战役式的暴风骤雨执法尤其敏感,更愿意以警惕、谨慎的态度审视打黑中的一切举动,不赞成为了打黑除恶不必拘泥法定程序的看法做法,这正是时代进步的标志。

  第三,言论环境的改善和舆论媒体的发达。一方面,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最重大成就之一体现在中国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环境的改善上面。虽然还没有完全从宪法和法律上正式确立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保障体系(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但毕竟言论环境逐渐宽松,“言者无罪”的程度有所提高,人们不再特别有“恶毒攻击”、“诬蔑诽谤”、“宣传煽动”之类的顾忌,所以敢于讲话了,所以对李庄案的批评非议当然就多了。如果你高悬“腹诽”厉禁,则万民噤若寒蝉,那就不正常了。另一方面,舆论媒体太发达了,特别是网络媒体发达无比,这是从前没有过的。在网络上发言,站点多、页面多、路径多、空间大、速度快、传播快,而且检查少、压制少。这样一种手段工具的革命,使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获得了更加切实的保障。此外,纸质媒体的言论尺度也有所放宽。在这样的背景下,质疑多一些,非议多一些,批评多一些,是很正常的。如果动辄就说这样的批评是“杂音”,是“酸溜溜的说三道四、东拉西扯”,那就显得有些讳疾忌医了。

  第四,案件发生在运动中,又涉及律师,当然更加容易引人注目。律师本来就是以为当事人辩护、捍卫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为职责。在履行这一职责中,如果被自己的帮助对象举报,这是何等反常啊!在设法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帮助行动与所谓教唆翻供、引诱做伪证等行为之间,本来就没有明确的界限。除非律师完全站在控方的立场上去“辩护”,否则将其辩护行为视为犯罪易如反掌。这样的情形下,相对于强势的国家机关而言,律师虽然号称法律上与控诉方平等,但实际上是典型弱势的。出于对弱势群体或弱者的同情,出于对反常之事的特别关注,人们纷纷发言加以评论,这也是十分正常的。所以不要以“不就只是一个李庄被判了吗?不就是只判了一年半徒刑吗?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心理来看待人们的批评。人们批评你,与你判了谁,判的是不是律师,判了多少人,判了多少刑,都没有太大的关系,只跟你的执法行为是不是明显违法有关系,只跟人们是不是有“李庄被判有罪之后,我们都是待罪之身”的惶恐有关系!



摘自洪范学术论坛

* 范忠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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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0: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辩护:荒诞的各说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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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辩护:荒诞的各说各话?

[陈有西按]树欲静而风不止。我不知道我是树还是风。至少目前我想做的是树。但是风依然和煦。有一点我说过了,李庄认罪的问题,现在还不到真相大白的时候,在没有大白的时候来讨论律师策略,是不会有正确结论的。《南方周末》大概采访了刘仁文教授。又说出了一些信息。我还是不想多说。我只声明,李庄案辩护,我们坚守了律师执业操守和辩护科学,无可指责。被告认罪的情况下律师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把握,有权独立作出判断,独立进行无罪辩护。除非当事人当庭辞退辩护人。这是律师实务界的常识。如果我们的刑诉法教授在大学里不是这样教的,那么请你们修改教材。否则实务界不会要这样的法学院教出来的毕业生。至少我不会要。建议教授们多到法庭上来听听案例。

李庄案辩护:荒诞的各说各话?


2010-8-12 13:30:33


李庄案辩护:荒诞的各说各话?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赵蕾 实习生 雷磊 发自北京
来源:南方周末

  李庄当庭认罪,但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北大教授陈瑞华认为:“被告人要向左走,律师非要向右走,这不是开玩笑吗?”而辩护律师高子程当时认为,辩护人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继续做无罪辩护。
大案讲政治、中案讲政策、小案讲法律,是高明的辩护策略,还是有违律师伦理的怪现状?
李庄都认罪了,律师还辩什么
重庆打黑风暴中因伪证罪入狱的律师李庄刑期接近过半。他在二审法庭上的认罪给外界留下了诸多评说。最近,北京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陈瑞华在一次公开场合的发言,再次引起法律界对此案的热议。
在给山东省刑事辩护律师讲授“死刑案件的辩护技巧”时,陈瑞华说,二审时李庄都已经认罪了,两位律师显得茫然失措,还继续为他做无罪辩护,这种被告人和律师南辕北辙的局面,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和地区都是不可想象的。
他认为,辩护律师开庭前应当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定协调一致的辩护思路;被告人当庭如果突然认罪,律师应该马上申请休庭,与被告人协调辩护思路,而不是一味地进行所谓的“独立辩护”,如果协调不一致的,律师不妨向法庭申请退出案件的辩护。“被告人要向左走,律师未经与被告人的协商,非要向右走,这不是开玩笑吗?这种相互矛盾的辩护结果只能是相互抵消。这是常识。”陈瑞华对南方周末记者说,他在演讲中并不是专门评论李庄案,因为看到中国刑事辩护律师三十年来最不成熟的表现在这个案件中同样存在,他希望提出来引起业界注意。
这番评点引来了不少律师的反驳。最系统的回应来自李庄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他说,中国现有的刑事司法体制下,辩护人的地位是独立的,有权发表和被告人不同的观点,李庄认罪的情况下,他们当然可以继续做无罪辩护,李庄本人也认可他们的辩护策略,结果表明,恰恰是认罪和无罪辩护形成的巨大反差,使案件真相大白于天下。
“我们如果做有罪辩护,那会成为中国法治史上一大污点。”陈有西对南方周末记者说。他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们没有必要和法庭作对,也没有权利退出这场具有重大意义的审判,陈瑞华说的申请休庭、拒绝辩护,是学者一厢情愿的想法,略显书生气。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是惟一深度介入李庄案的学者。作为李庄家属聘请的二审辩护律师团顾问,刘仁文和律师陈有西、高子程一起坐在辩护席上,几乎亲历了二审的全过程。他说,在李庄认罪的情况下,二审的辩护效果如何,开庭前他已经预知一二。
开庭前两天,刘仁文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和另一位律师高子程一起会见了李庄。那次会见中,李庄告诉两位律师,他已经决定认罪。听到这个消息,刘仁文惊讶之余的第一反应是,“既然你都认罪了,我们应该怎么辩?”高子程当时的意见是,辩护人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继续做无罪辩护;刘仁文对此感到困惑。三个人讨论了很长时间后,李庄告诉他们,你们律师可以坚持做无罪辩护。“李庄本人就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他都认罪了,律师继续做无罪辩护,从法庭效果来看,究竟能有多大?”刘仁文对此抱有疑虑。尽管最后没有作为辩护律师出庭,他也在反复问自己,如果出庭应该怎么辩?“如果我最后真的得出庭,可能会分两步走。首先,我同意第一辩护人的无罪意见,但是我知道这个案子要想让二审法官改判无罪不现实,所以会退一步重点说明李庄应得到从轻处理甚至明确提出应予缓刑的理由。比如他本人认罪、他的伪证行为属于未遂甚至预备阶段,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等,这样于情于法都更有说服力。”刘仁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相对于一味做无罪辩护,这样的辩护效果可能更有利于李庄,而在法庭上,辩护律师的最大目标就是如何让自己的当事人得到最有利的结局。
南方周末了解到,重庆一所大学曾有意请李庄案二审审判长做讲座,当时拟定的题目就是,“法官眼中的有效辩护”。

李庄在二审时当庭认罪,但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此举引起了北大教授陈瑞华的质疑 (CFP/图)
被告人和律师两张皮是迫不得已?
有律师说,如果按陈瑞华的说法,李庄和律师在法庭上达成一致意见,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假如都认为有罪,那么李庄肯定会被判有罪,量刑可能是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在短期内对李庄可能是好事,但恶劣影响是深远的;
二、假如都认为无罪,那么李庄肯定会被维持两年半的原判,效果不如现在的一年半。
在他看来,若按陈瑞华的建议给李庄辩护,“那效果就很好吗?”这位律师反问。
不只一位律师认为,被告人和律师各说各话,为的就是追求更好的辩护效果。律师陈光武坦承,他三十年刑事辩护经历中,大概有3%到5%的案件中,存在被告人认罪、他辩无罪,或者被告人认为无罪、他做有罪辩护的情况,而和另一位律师共同辩护时,双方意见出现分歧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他举了一例。一个杀人的案子,被告人请了他和一个北京的律师。北京的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陈光武则认为、根据他对当地实际情况和对检法工作惯例的了解,这个案子法院不可能判无罪。两人达不成一致,就在庭上各自发表了不同的辩护意见。“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作了有罪从轻的判决。如果都按无罪辩护,被告人的从轻情节无法在法庭上揭示,可能会被从重处罚。”陈光武说。
不经与被告人协商,两位律师在庭上各唱各调,恰恰是刑诉法学者们认为应该严格禁止的。陈瑞华认为,负责任的法官也不会接受这种辩护;虽然有的法官并不拒绝两位律师各自发表不同的辩护意见。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辩护是不明智的,甚至背离被告人的利益。
不只一位采访对象认为,律师和被告人“两张皮”,是中国特殊司法体制下的怪象。现实中,为顾及公安、检察的面子,法官往往很难做出无罪判决。陈光武说,有时候他会跟被告人沟通,让被告人自己做无罪辩护,他来做有罪辩护,“律师做有罪辩护,法官可能会认为你实事求是,有些死刑案件,可能就判个死缓了;同时,被告人说自己无罪,能为以后申诉留个空间。”
刘仁文不否认“律师和被告人各说各话”可能成为实践中律师采用的辩护策略。他说,李庄认罪、律师做无罪辩护,李庄也不解聘律师,说明双方已经达成某种默契,这也无可厚非,关键要看是否反映了被告人的真实意志。
他同时承认,这种自相矛盾的局面总是显得别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比如律师和被告人故意各说各话,一个认罪,一个做无罪辩护,那么公诉人、法官要不要就此追问清楚,“你被告人到底对律师的这种立场持何态度”,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被告人是真认罪还是假认罪。
反观李庄案二审,法官在此问题上并没有继续追问。
律师应该有多独立?
被告人认罪,律师做无罪辩护;被告人说自己无罪,律师做有罪辩护;同时为一个被告人辩护时,两个律师一个辩有罪,一个辩无罪——陈瑞华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在英美国家不可想象,在中国却不少见,重大热点案件中因为案外因素的介入,律师为了追求所谓的独立辩护,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轰动一时的陕西华南虎照事件中,涉嫌诈骗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周正龙,在二审中突然认罪,一度令律师顾玉树无所适从。顾玉树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当时检察院的人也说,你看周正龙都认罪了,你们就不用辩护了。“但我想刑事辩护不同于民事代理,律师是有独立性的,不能说当事人认了,我们就举手投降。在当时,我们觉得应该继续履行律师的职责,中途退出是存在违约嫌疑的。”
在陈瑞华看来,律师是否选择退出庭审,不是问题的关键。遇有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的情况,律师需要慎重地对待已经确定的辩护思路。那种不与被告人协调辩护立场、按内心确信自行其是才是真正的违约行为。“行内流行一种说法:大案讲政治、中案讲政策、小案讲法律。”一位中级法院的刑事法官告诉记者,依他的观察,律师过于追求所谓的独立辩护,实际上很难得到大部分法官的认同。
“真正有效的辩护是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而不是搞哗众取宠的演说。”陈瑞华说,“在法庭上,律师要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就要取得被告人的信任,与其协调辩护立场,和被告人协同作战,这样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
陈光武认为,在刑事辩护中要求律师观点绝对与当事人一致,过于理想化。据他介绍,山东省律协制定的《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草稿中,他曾建议加上:“辩护人和被告人无法协调一致时,辩护律师可以按自己的意见继续进行辩护,但被告人主动解除委托关系的除外”。
  这个建议并未得到山东省律师界的普遍认同,最后未被采纳。目前已经通过实施的指导意见规定:在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或者不认罪的时候,律师与被告人协调辩护立场,协商不一致的,律师可以选择退出辩护,而不得做出与被告人相互矛盾的辩护。
被告人和律师各说各话的问题,律师界开始有所反思与动作。河南、贵州等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也有和山东类似的规定。
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虽然有不同观点,却一致认为,李庄案为刑事辩护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样本,值得反思。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4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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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7: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节选自:“逆我者亡”和朱明勇律师的安全

http://yjz560922.fyfz.cn/art/709236.htm

本文摘录朱明勇送交最高法院的樊奇航死刑辩护多媒体材料文字版(第一集)“ 看守所风波”中的部分录音文字稿:

   这是2009年11月24日,在重庆江北看守所的一段录音,该录音首次公开。正是从这份录音中我们可以听到即便是到了审判阶段,本案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在重庆竟然受到这样的阻挠。律师被强迫在专案组警察的监视监听下会见当事人。该录音内容还包括重庆打黑中轰动全国的李庄案件的主人公---李庄关于会见当事人的问题与重庆专案组展开的激烈争论。这段音频资料所展示的内容不但显示了律师依法据理力争的勇气,也暴露了警察非法剥夺当事人单独会见律师权力的蛮横。同时他也提示我们在思考,他们这样做到底是怕什么?随着对案件了解的深入,于是重庆打黑中非法关押、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等一系列问题也逐步揭开。

  以下这段录音就是在江北看守所会见受阻时的现场录音。

  在这份录音中,你将听到李庄那慷慨激昂的声音,也将听到我本人(朱明勇律师)据理力争的话语。对此,我不再做评价,请您用心品味……

   以下是李庄案的相关照片及视频资料:

   李庄律师:现在律师会见室摄像头、监听设备一律撤销,我不知道这儿有没有,因为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

  李庄律师:律师会见不应该被监视监听,如果说有摄像头、录音设备这就是违法的。

  朱明勇律师:现在都到了审判阶段,侦查阶段你说你要陪同可以?

  无名者:这个哪里有规定,你拿来看看。

  警察:你朗格规定我们不能陪同啊?

  李庄律师:有啊,有规定啊,律师会见侦查机关不得监视、监听。

  警 察:这个不叫监视,这不叫监视,这不叫监视,叫陪同,在场、旁听、旁听、旁听……

   李庄律师:你应该向上级领导反映,如果这样的话12月7日开不了庭政法委追究下来那责任在你。

   朱明勇律师:这个事容易出问题,你跟领导汇报下。

   李庄律师: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不见了,什么时候不陪同了我们再来会见,什么时候会见完了再开庭,如果会见不了,开不了庭责任政法委追究下来不在我们。

   警 察:他不愿意会见是他的责任,你还是要保证嫌疑人的安全。

   朱明勇律师:哪有审判阶段还陪同。

   警 察:哪有警察不保证他的安全的哎!

   李庄律师:保证安全不是监视律师会见。

   警 察:朗格叫监视?你要把这种方式理解为监视……

   李庄律师:因为你里面有监视设施,有防控设施,我也没把他提溜出来到马路上会见。

   警  察:你要愿意会见就会见,不愿意会见是你们的原因。

   李庄律师:你想想如果一个死刑犯没有……(被警察打断)

   警  察:他肯定要保证……的安全,这是工作的职责所在。你认为那个设备够了,就叫做安全的话……

   李庄律师:如果说他认为是不安全的应该加大看守所的会见力度、会见的防控措施。

   警 察:我们是要保证你们的生命安全对不对?

   李庄律师:我们的安全……

   朱明勇律师:你们弄完了没有,我们会见,你们要在场就在场吧。

   警 察:我们要保证安全,我们在场就行了。

   朱明勇律师:我们先看,但是话我给你说清楚,审判阶段侦查人员是没有权力在场的,这一点是肯定的。

   警 察:你们可能有违法行为。

   朱明勇律师:你要去了偷偷把他放了呢?那算谁的责任?我们办的有手续,你们不办手续。

   朱明勇律师:你们今天办手续不办?

   警  察:你们违法,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我们在场就是怕……你们之间的分歧,有没有必要他在场的问题,他从他的工作角度讲,他肯定要保证……的安全。

  李庄律师:他的工作范围也没有在这里!

  朱明勇律师:他是看守所的吗?

  朱明勇律师:得有东西,书面的东西,你这是典型的违法,哪有这样的?全国都没有听说过。

  李庄律师:影响公安的形象!

  朱明勇律师:你们是每个案子都这样?

  朱明勇律师:你们的违法行为谁管呢?我们拿手续去,你们不带手续去,你们把人放跑了怎么办?

  朱明勇律师:现在到了审判阶段,是法院的案子。如果说你要真的负责任你就跟你们的领导汇报,如果说领导说这样干,那你们只是执行问题,我们也不会对你个人有什么想法,你也不认识我,我也不认识你,都是工作。

  (激烈争执进行中)

  朱明勇律师:你又不是看守所的,你是承办人张科。

   李庄律师:询问笔录就是他做的。

   朱明勇律师:审判阶段办案人还要在场,开天大玩笑!

   朱明勇律师:从侦查阶段都不让见,审判阶段你还要在场,全国都没有这种事情。

   朱明勇律师:什么案子?什么案子也不能这么办,这整个就是黑箱操作,法律明文规定了,你不让见,还要去陪同。你换名词也不行啊。那是指侦查阶段不是审判阶段,现在法律规定侦查阶段也不允许陪同啊~

   警  察:你要有意见那个你要去找王立军局长反映,对不对。

   李庄律师:如果说今天会见不成,12.7号的庭审百分之万开不了!

   警  察:开不了,开不了,管我们啥子事!

   李庄律师:他继续开。。。。。。。,那政法委问为什么不能开,因为律师没能会见成,为什么律师没会见成,因为公安机关要监视监听没法会见。

   朱明勇律师:你要陪同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是谁安排的?

   朱明勇律师:我就是问你,我可以…待会我会见你要一定陪同我也管不了你。

   朱明勇律师:但是我就是问你一句话,就说律师审判阶段要会见,你说你办案人员一定要陪同,这是谁安排的,还是有规定?

   警  察:你不要在我么这儿反映,反映…

   李庄律师:他说是领导安排的。

   (再次激烈争执…)

   朱明勇律师:我问你,你根据什么?你说是领导安排的还是你自己…

   警  察:在场,在场!也不排除你们有违法行为!

   朱明勇律师:废话!我们有违法行为?你不要违法搞这个名堂!

   朱明勇律师:哪有法律说你们侦查人员还要陪同律师会见(审判阶段)的呢?

   朱明勇律师:你是国家权力机构,你得有法律规定你才可以做啊。你应该也是学习法律的吧,起码常识都不懂…

   警  察:在场也是为了保证场所安全。

   朱明勇律师:如果说你是看守所的人,你说你在旁边看看还可以。

   李庄律师:看守所的安全由武警来保卫,我安全不安全不是由你说了算。领导的一切安排都是合法的呀?

   警  察:领导的东西你不要跟我再交谈了。

   朱明勇律师:领导安排有没有个文件?有没有个纸条?你说是领导安排的,有没有法律规定,领导不可能安排这样违法的事情!

   朱明勇律师:到了审判阶段还不让律师会见,还要办案人员陪同…

   警  察:你要那种方式会见?

   朱明勇律师:哪种方式?反正是侦查人员是不得在场的,这点是肯定的,因为案件都到审判阶段了。

   警  察:哪有规定侦查人员不得在场的?

   李庄律师: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可以派人在场,只是在侦查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没有什么可以!

   警  察:维护场所秩序…



   本录音视频资料未经任何剪辑,主要内容配有相关字幕解说以供参考,以录音为准。

   至此,我(朱明勇)律师在众多办案人员的陪同下被安排会见了当事人樊奇航,以后每次会见均有专案组在场。

  之后,李庄上看守所二楼找驻所检察室,结果没人,电话联系检察院,检察院回答说审判阶段请与法院联系,李庄紧接着联系到法院,法院法官说,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警察在场肯定是违法的,但是我们管不了他们…

  考虑到开庭在即,警察也明确表示,你不会见也照常开庭,加之整个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被告人的任何消息,我决定即便警察在场也要尽快见到我的当事人…



   这是一份迟到的证据!它应该早就出现在李庄案的二审庭审现场。由于重庆市一中院以“与本案无关”的理由非法剥夺了朱明勇律师出庭作证的权利,使该证据今日才大白于天下!它以铁的事实证明了:朱明勇和李庄在坚守着律师的执业权利,但重庆警察却非法地剥夺了中国律师的法定执业权利!

   地球人都知道:李庄为此付出了自由的代价,朱明勇律师幸运地躲过了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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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8: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伍雷:李庄案之批评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f760&user=10420

李庄案之批评

伍雷




一、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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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1: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自华龙网:http://cq.cqnews.net/html/2011-03/29/content_6004477.htm

李庄案漏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2011年03月29日 20:52:43  来源: 华龙网
  华龙网3月29日20时24分讯(数字记者 阙影)记者今日从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获悉,李庄遗漏罪行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已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前,2010年2月9日,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据悉,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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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6: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0a7f&user=10420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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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11: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引自华龙网:http://cq.cqnews.net/html/2011-04/01/content_6021731.htm

李庄涉嫌两项漏罪
2011年04月01日 20:48:09  来源: 华龙网


  华龙网4月1日20时25分讯(数字记者 阙影)记者从市司法机关获悉,李庄涉嫌两项漏罪。

  2010年2月9日,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庄在重庆服刑期间,我市司法机关接到举报,李庄在重庆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金额巨大,涉嫌合同诈骗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司法机关又陆续接到上海、辽宁、四川等省市案件当事人举报李庄违法犯罪的线索,要求追究李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市侦查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并案侦查。据侦查,李庄在辽宁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引诱证人出具虚假书面证言;在上海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出庭作伪证,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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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11: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引自华龙网:http://cq.cqnews.net/html/2011-04/02/content_6027629.htm

李庄漏罪案件已提起公诉 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2011年04月02日 19:26:13  来源: 华龙网


  华龙网4月2日18时50分讯(数字记者 阙影) 4月2日,记者就李庄漏罪案采访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

  记者问:李庄漏罪案件公安机关已向你院移送起诉,请问你院办理的进展如何?

  答:我院对该案已审查终结,并于2011年4月2日已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问:请问李庄漏罪案件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是什么?

  答:我院经依法审理后认定,李庄于2008年在担任一起挪用资金案的一审辩护人期间,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我院认为,李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记者问:李庄漏罪案件重庆检察机关有无管辖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审理李庄原案的法院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因此,由我院公诉本案。

  记者问:李庄这次聘请的辩护人情况?

  答:我院于2011年3月28日受案后,当日告知了李庄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李庄的要求,承办人已电话通知了李庄的家属为其委托辩护人。

  另据记者获悉,江北区法院已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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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12: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引自斯伟江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cb36b0100sbeh.html
李庄案,不要轻言放弃!和有西兄商榷
(2011-04-04 19: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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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12: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引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a901&user=10420

李庄案,法律不会缺席
2011-4-5 0:06:10


  本文是被一个恫吓电话激出来的。晚9点10分,一只阴沟里的老鼠用隐身号码打电话到我的办公室,恫吓加谩骂,但又是如此的心虚怕被录音没一分钟就挂了。如果以为我从小是被吓大的,有些人就想错了。

《陪练》一文前天下午有朋友转贴到凯迪论坛“猫眼”,刚才过去看了一下,一天半中,点击居然有329606 人次,回复评论有5429 个。当然很多是五毛贡献的。要感谢五毛,他们给主子帮了倒忙,这个贴一直被顶到头几条,成了猫眼上这两天的最热门贴。我的学术网上该文点击也快两万了,是我今年单篇文章一天内过万的。特别令人重视和感动的是这次有了上百位律师和网友是用实名留言。此文被各网站转贴就不用说了。看来社会对李庄案的关注,再一次被重庆可爱的傻瓜们激发起来,一开头就比第一季更热闹了。

  关于李庄家属二审请不请律师的问题,一直有那么多人关心。本来,这事是家属的事,过早说也没有必要。既然大家这样关心,现将我知道的情况告知大家。以免猜测争论。金柱和伟江律师都说了,周泽律师也说了,好象有点把我放在火上烤的味道。那就告诉大家吧,也免得有关司法机关也去猜测。

  一、重庆检察院4月2日已经口头告知李庄家属尽快请律师。4月3日江北法院通知李家属尽快请律师。重庆速度再次显示了威力。时间急了点,但是都算“依法告知”了。没有书面通知。电话告知这是重庆习惯,第一季时也是这样的。因为专案组要求快审快结,法院来不及寄出庭通知。合议庭夜晚十点半都等着我们去阅卷,工作真的很辛苦。这次也是电话通知。司法上的重庆速度,大概只有1983年可以媲美了。其实他们走程序已经有一年多,侦查从二审还没有判就开始了。因此他们其实是很慢的在办案,快的只是要折腾律师,不让律师和家属有时间准备。有网友分析说,家属和律师没有思想准备,被弄得措手不及。不是的,他们的这些举动,他们会找什么罪名,能够搞成个什么样子,我们早就知道了。只是为了不节外生枝,让李庄平静出狱,我们装不知道而已。有一点我判断错了。我一直认为重庆不会真起诉,不会再掀这个臭粪坑。想忘了都怕来不及。没想到他们真会这样傻。

  二、李庄家属已经多次要求我再次担任辩护人。我没有答应,但是也没有最后确定不受理。我觉得我即使这次去,也没有太大的作用。因为律师的功能主要是辩护,揭露是记者的活。我不想同重庆公检法去斗,他们当前处境艰难,也不容易。尽管我办案总是不可避免地被卷入这种令人沮丧的搏斗中。但即使不出庭,我也会尽一个前任律师的道义责任。其实我的文章已经在尽这个责任了。聘请律师是家属权利,最后还是李庄本人的权利。最后要见到李庄才能最终确定。由于我们一直没有见到李庄,李庄也不知道我和高律师现在的想法,因此现在猜没有意义。也许李庄也会决定自辩而不请律师。他在原二审时就有过这个想法。只要法庭是公正的,他自己其实完全对付得了,获得自由。当然,提出申请,获得案情材料,进行外围调查,李庄不请律师确实是会非常不利,但是这个案件并不复杂,直接驳证也能够辩好。

   三、至于我,只是中国二十万律师中的一员。我并不是特殊材料做成的。也不是只有我才能包打天下。网友们对我期望过高了。我这次不想接受委托,是想看看中国这二十万人中,还有哪些刑辩大律师是能够真正关心这个事的。北京有二万多律师,北京市有全国最大的律协,中华全国律协也在北京,最大牌的律师都集中在北京。李庄事件是中国这两年中最大的一起律师事件。这样的事件只有某几位律师在自娱自乐,吹拉弹唱,只有杨金柱在张家界翻筋斗,只有一些表示同情的围观,是极不正常的。如果这次中华全国律协仍然没有声音,没有人出场,如果全国大陆31个省市区的律协还是没有观察员到场,那么律协我想确实应当解散,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理由让律师们交这么重的协会费了。我们养各级协会不是装门面的。因为这个案件的真相,现在连普通百姓都明白了,律师协会的那些资深律师化一个小时就能搞明白李庄是不是真的有罪。我不想去当这个个人英雄。我不想要这份荣耀。应家属要求,我这两天已经为他们向北京的若干位著名刑辩大律师去电邀请,但是他们的理由都是很忙。忙是真的,我相信。但是我仍然有理由失望。我也很忙,我这十天中有五个案件要办,一场讲学,两场出庭,而且都在各省,要连夜跑。设想一下,如果将来自己是李庄,别人都这样“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是否心会很凉?我仍然认为,这一次,应当有康达所以外的、北京的、有全国律协刑委会、维权委员会负责人身份的律师出场。算我代表李庄恳请你们了。

   四、出庭律师,李庄家属仍在聘请商谈中。明天将会有资深北京律师到重庆先进行阅卷和会见李庄,征求最终的出庭律师人选。李庄案不会没有律师,除非李庄自己和家属决定不要了。最终是否有律师出庭,目前他们好象还没有确定,待见了李庄再说。全国已经有很多著名的律师愿意出场。这次也有可能请到重量级的刑辩专家。同时,可能会有一个顾问律师团,最终出庭的只能是两位。去现场旁听观察的估计不少。庭外进行评论和进行法律分析的更多。

   因此, 法律不会缺席。请大家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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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16: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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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16: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不想再为中国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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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16: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挣够钱移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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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18: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的帖子感性诉求远远多于理性分析。

重庆司法方面的硬伤到底何在?目前没有看到有说服力的理性分析。

正如一些人可以说朱学勤博士论文没有抄袭,因为他的处理程序没有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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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0: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引自张培鸿博客:http://zhangpeihong.72pines.com/ ... %E6%9D%8E%E5%BA%84/

拿什么来拯救李庄?

四月 6, 2011 at 10:09 下午 · Filed under 文治, 治人

按:本文是东方早报的约稿,写出来后才知道,再温和都不能发表了。贴在这里记念一下:
拿什么来拯救李庄?

张培鸿

如果法律只是法律,而且是真的法律。那么,一切讨论不但是多余的,而且有干涉司法的嫌疑。李庄凭什么不能有漏罪?为什么不会犯新罪?有新罪和漏嘴为什么不能追诉?一切基本常识、是非公义,乃至冠冕堂皇、欲盖弥彰,就都有十足的依据。

然而,在一个吊诡的时代,法律不再单纯。在不单纯的时代伸张正义,难免出现悲剧化的人物和结局。宗教说,相信就是愿意相信。中国的律师跟李庄一样,相信了一次、两次、无数次,一年、两年、三十年,等到的却不是公义的降临,不是法治的勃兴,而是一个不值得期待的未来。

有人按照美剧的模式将李庄案划分成季。第一季始于2009年12月12日李庄被羁押,终于2010年2月9日终审被判被害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他的刑期是一年半,将于今年6月11日刑满释放。

2011年3月29日晚,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突然发布消息,声称李庄尚有遗漏罪行,已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消息一出,舆论大哗,李庄案第二季随即正式展开。李庄涉嫌什么罪名?几个罪名?重庆有无管辖权?谁来担纲辩护?等等问题,立时成为新闻焦点。

三天后的4月1日晚,重庆官网华龙网宣布,李庄涉嫌两项漏罪:除发生在重庆的合同诈骗罪外,还有分别发生在上海和辽宁的两起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报道中,“市司法机关”还解释了公众关心的管辖权问题:李庄在服刑期间,先被举报合同诈骗案,由于案发地在重庆,当然由重庆管辖。侦查期间,又陆续接到举报,说李庄还有在外地的其他犯罪。按照的规定,先受理的公安机关和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均可管辖,于是本案由重庆侦办。

仅仅过了一天,案情又出现转折。4月2日傍晚,华龙网记者采访了江北区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得知指控罪名、涉案事实和管辖权依据均出现变化。原来的两项罪名变为一项,不再指控合同诈骗罪,两起伪证罪仅剩下发生于2008年的一起挪用资金案,李庄在办理该案时,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该“相关负责人”的答问中,管辖权的依据不再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变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其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的犯罪由原审法院管辖,而检察院的起诉应与法院的审判管辖相适应。

幸亏有媒体和网友的帮助,重庆的司法机关总算渐渐地把圈画圆了。然而,笔者尚有几个问题斗胆一问:

第一个问题,刑事程序是先立案后侦查、起诉、审判,还是倒过来,先审判后起诉起诉,最后立案侦查?如果是后者,当然没有疑问。可是,我们难道不是规定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吗?刑事案件难道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停下来吗?发现没有犯罪证据,侦查阶段应该撤销案件,起诉阶段应该不起诉,审判阶段应该宣告无罪。即使有犯罪证据,如果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难道也还要由原审的基层法院管辖吗?李庄终审宣判的时候,剩余刑期还有一年多,按规定,只有余刑不足一年的可以留在看守所服刑,其余都应送往监狱。那么,李庄送往监狱了吗?第二季的指控是由监狱侦查的吗(司法行政主管),还是没有送监狱,由看守所负责(公安主管),为什么不送监狱?

第二个问题,4月1日晚的“市司法机关”和4月2日晚的“江北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对管辖权的解释明显不一致,一个依据的是公安部的规定,一个依据的是最高法院的规定。请问,这个案子的管辖问题是先想好了再办?还是一边办一边想?又或者是先办了再来想?检察机关虽然有权变更侦查机关的结论,但是“江北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的解释只解决了江北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管辖权问题,没有解决侦查机关的管辖权问题。

第三个问题,侦查结论说李庄有三项新的犯罪行为,涉嫌两个罪名。到了提起公诉的时候,变成了一个罪名一项行为。当然这是合法的,也确实是起诉机关的权力,甚至是一项好的监督权。问题是,3月15日上海某检察机关的网站上登载了某优秀公诉人的事迹,当记者问及她的遗憾,她直言最遗憾的是因为精力不够放过了李庄,使他没有得到及时的警告。这样说来,笔者又有三个问题:1、如果2009年就在一起受贿案中发现李庄串供、做假证,难道可以仅仅因为精力不够就放弃查办?2、上海的检察官忙,重庆的似乎闲些,那为什么不查办呢?(起诉的是2008年的挪用资金案)3、弱弱地问一句,该不会是还要第三次指控李庄吧?

办理刑事案件这么多年,笔者不得不承认,我们的法律确实已经相当完善,不但能屈能伸,还能进退自如。但是,选择性执法不符合法治的原则和要求。一个国家的法治,越是完善,执法就越是普遍,执法越是普遍,民众就越多对自己行为的预期;相反,法律越是灵活,越能左右逢源,就越是野蛮而危险。李庄案的第一季,已经是一场不正义的审判,这一季在实体上如何,我们尚不得而知,仅就程序上的问题,已经注定载入史册,当然不是好的那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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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0: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引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a488&user=10420

律师会见李庄受到文明依法礼遇

陈有西

  我刚才在上海接到魏汝久律师电话告知:

一、已经拿到李庄案《起诉书》,顺利阅卷;法院依法、对律师平等有礼;为律师复印好了全部案卷材料;

二、会见顺利,没有陪同,只有看守所民警门外维护安全;且很文明;

三、李庄身体无大碍,只有点高血压;身体检查是常规检查;二审判后送监狱只有半天,即回押到看守所一直到现在进行侦查;

四、律师今天会见从下午二时半到五时半,进行了三个小时,详细问清了案情,没有受到任何干扰;李庄确认他们没有眨眼示意,也没有引诱他改变口供;

五、《起诉书》罪名确定为一个“辩护人妨碍作证罪”,去除公安起诉意见书中定的另一罪名“合同诈骗罪”;

六、情节只涉及一个,犯罪地为上海徐汇区,情节为某挪用资金案辩护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试图改变证人证言;

七、律师明天将继续会见李庄。进一步了解案情。

八、黑客下午开始又猛烈攻击点睛网和我的学术网,三位电脑工程师将通宵维护。

两位会见律师简介:

魏汝久律师,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律师协会环境法委员会专家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志愿律师。

杨学林律师,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委员、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律师、绿色和平组织中国法律专家、农村法制研究会理事。擅长刑事案件的辩护,2008年入选《中国刑辩大律师》。 在十几年的律师生涯中,办理过许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近几年,开始密切关注日益激化的官民矛盾,逐渐将工作重点放在办理维护公民人权的案件上,特别注重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伸张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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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5: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出色的公诉人——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人施净岚

本文引自上海检察网:http://www.shjcy.gov.cn/jcwh/ddjcg/jcgzx/t20110308_81847.htm
  

出色的公诉人——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人施净岚


站在公诉席上,施净岚义正辞严地读着起诉书。她,柔顺的黑发齐齐盘在头上,蓝色的检察制服裹着轻盈的身躯,端庄、清丽的面庞透着坚毅的神情。

在她的左上边,法庭悬挂的深蓝色的电子大屏幕上打着清晰的字幕:陶校兴受贿案。

今年2月21日9点半,在上海市人民法院第二中院101法庭,公开审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副局长陶校兴受贿案。这天一早,施净岚拖着装有30多本案卷的考克箱,和两位同事急匆匆地赶往法院。门口站着10多个反贪局检察官,他们紧锣密鼓地查处了2个多月,现在,是他们面临检验的时候。我相信,施净岚感到了身后凝重的目光。

旁听席上,坐着不同身份的听众。有普通百姓,有被告人的家属、亲友,还有从北京、上海等不同方向赶来的记者。在某些舆论一直诟病的全国房地产领域,在政府不断出台房产调控政策的特殊时期,因为他位高权重的职业背景,一场寻常的庭审有了不同意义的份量。

偌大的法庭安静地响着施净岚一字一句的指控。在这之前,法官宣布正式开庭审理,当被告人陶校兴在两名法警的护送下,神情淡定地从右边侧门走进法庭,坐在旁听席前排的一位女眷,突然扑上审判栏痛哭失声,后经过审判长的严厉制止,仍然不能自抑,被说服“请出”法庭。陶校兴没有回过头。他没有请律师辩护,镇静地听完起诉书后,承认辜负了党和组织的信任,表示认罪服法,但指控的罪行都是他到案后的坦白,要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并感谢检察机关给予的教育和开导。

起诉书指控陶校兴在长达8年的任职期间,为民营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利益,收受对方贿赂1045余万元,其中包括人民币、美金、港币和在建商铺1幢等。网上流传的陶校兴利用职权大肆受贿、有30套房产与查处的事实相差甚远。

按法官要求,施净岚对每笔所定的犯罪事实逐一向被告人讯问,陶校兴如实交代。

其后,公诉人对陶校兴的职权范围和认定的8项受贿事实进行详细的举证过程。蓝色的大屏幕上,每一组证据都给予清楚的示证、解说和指向。无论是各种书证、证人证言还是鉴定结论等,都无可辩驳地证明被告人犯有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事实。

利用多媒体示证、质证,让人一目了然。施净岚告诉我,陶校兴案件制作多媒体示证系统,整整用了一个星期。因为所涉案情重大,犯罪事实多项,牵涉人员广泛,相关文件复杂,她和实习生小朱不得不抽丝剥茧地予以梳理和归纳,以有条不紊地让证据形成完整的链条说话。

比如,对陶校兴单位八年的演变过程,对机构内设职能的不同调整,对被告人工作职责的界定等等,都逐一表述到位,从而突出陶校兴对土地审批管理的决定性作用,揭示了“受托——批地——拿钱”的犯罪行径。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施净岚根据法庭要求,发表公诉意见——指出本案来源于群众举报,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他主动供认组织上未掌握的有关事实,退赔了全部赃款赃物,建议合议庭对其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施净岚根据案情,指控和证实犯罪的同时,诚恳地要求大家吸取被告人“权高位重”私欲膨胀的教训,强调“原本监管地方的部门,自身却缺乏监管”的症结,举一反三,警钟长鸣。

整个庭审没有被告人的辩护和律师的辩论,显得有些单调,而成功的指控,让被告人心服口服,也让旁听者信服。

已是上午12点,蓝色大屏幕上镌刻着宋代文人吕本中《官箴》的名言: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日清、日慎、日勤。如此三者,可以保禄位,可以远耻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

这不仅是一场庭审,也是反腐倡廉的讲堂。施净岚温文尔雅的形象,张弛有度的说辞,无论在电视节目还是在法制刊物上,已是大伙公认的典型公诉人。就在1月24日,她应邀去上海电视台《新闻夜线》专栏,现场接受主持人采访她去年公诉的上海长江计算机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焦自纯案件,理性、平和的解析,也为2010年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添光增色。

庭审后,一位记者对我说:“今天的开庭几乎是检察官的独脚戏,没有想到被告人完全认罪,更没有想到公诉人如此年轻、自信。”

反贪局检察官说:“二个半小时的庭审,公诉人几乎说了二个小时,嗓子都哑了,太累了。”

事后,施净岚谦虚地说:“由于反贪局侦查工作扎实,和我们之间沟通透彻,每节事实清楚,证据一一对应,使审查起诉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一起案件办下来,施净岚消瘦不少。繁重的工作量,即使是一位身经百战的检察官也难以承受。在开庭两天前,我看到她还在准备公诉词,疲惫得眼睛都睁不圆了。然而,一旦到了法庭,施净岚展现的就是一个神采奕奕的检察官形象。她对我说,她喜欢穿着深蓝色的检察制服,喜欢站在法庭上与辩护人、被告人角逐对决,喜欢看到一个个罪犯被绳之以法。

这个朴实的“喜欢”,应该是一种追求、是一种信念吧。这个“喜欢”里,我咀嚼到一名普通检察官的执着,更体会到其背后艰辛的付出。

拿陶校兴受贿案件来说,她于去年12月30日收案,到今年1月2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半个多月。短暂的时间里,她审阅了31本案卷,数次审讯了被告人,核实了相关证据,写出了近2万字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主要证据摘录》文本达6万多字……直到开庭那天,面临元旦、春节的2个多月里,她没有好好休息,还马不停蹄地赶写了庭审预案等,并和实习生制作了生动、直观的多媒体示证材料。而她的手上,还在办理集中公诉的医保诈骗案件,还有其它尚未审结的刑事案件……

在案卷里,我发现一张陶校兴八节受贿事实一览表,施净岚说:“我把证据梳理清楚,将行贿、受贿的因果关系标明,就能够说明每一笔权钱交易的过程。”原来,对案情进行“减法”,是施净岚高效办案的诀窍。

“减法”是建立在“加法”基础上的提炼。施净岚说,她提前二周介入此案,和反贪局侦查员一直密切沟通,对有关定罪量刑的情节、事实反复推敲、证实。其中陶校兴以儿子公司名义受贿的商铺,是2007年行贿人杨某以假借参建名义表态相送的,2010年8月商铺正式挂在儿子公司名下。施净岚经与反贪局商议,认为在建商铺涉及几个相关价格,应该以房产证登记的基准日为准进行计算,因为完成了登记才发生房产产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最后,请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在建商铺的价格给予鉴定,从而认定此笔受贿价值人民币638万元。

由繁到简的办案方法,关键在于把握犯罪构成的要素。施净岚说,办理受贿案件,就是抓住“主体身份”、“利用职权谋利”、“行贿受贿”的要素进行质证,对每笔事实及其定性都做到一丝不苟,才能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罪犯,不偏不倚、公正执法。

在办理社会影响重大的宋某等诈骗医保基金案件时,施净岚发现上海退休人员沈某多次向朋友、亲戚收医保卡,提供给药贩子,从中牟取巨额利润,社会影响恶劣。为加大打击力度,施净岚向领导汇报后,将沈某采取逮捕措施,作为诈骗共犯予以追诉。在法庭上,施净岚发自肺腑的一声声启迪,法理情交融的告诫,真实、客观的分析评判,为此案定罪量刑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建议,引起旁听群众广泛的共鸣。

如果说法庭是个舞台,公诉人就是当然的主角。无论是有理有节的指控,还是与辩护人、被告人的唇枪舌战,或是以案论法的教育,施净岚都要求:“我尽可能让自己做到最好。”

让自己做到最好,无疑是对自我的挑战。施净岚虽然年仅36岁,却一直在挑战自己,不断冲刺,做到了一个个“最好”的记录,令人刮目相看——

2001年,她荣获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岗位办案能手称号,比赛中获得第三名的好成绩;

2003年,她在全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评比中,获得单项“优秀辩手”的称号。

这些荣誉的取得难能可贵。更可贵的,是施净岚在执法办案第一线实绩突出,在七年内五度被评为公诉部门的前六甲,其中两次排名冠军。以2009年和2010年计,两年共办理一审案件40件89人,其中不乏重大、疑难案件。为此,二分院袁汉钧副检察长在《公诉工作月报》上的短文:“施净岚、张亮问鼎2010——向工作在二审、公诉岗位上的全体同志致敬”里,称赞了“施净岚七年内五度入榜,殊为不易。”

公诉处有20多名干警,强手如林,依法办理的是重大、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说,施净岚不仅做到了“让自己做到最好”,也成为公诉部门的翘楚。在没有硝烟的战场,她的努力、能力有目共睹。

“在我处涌现过多名全国优秀公诉人、上海市优秀公诉人,培养出许多先进典型人物,他们一直是比学赶帮超的目标。我院办的《公诉月报》建立了有质有量的考评机制,反映工作动态和办案成效,也是促动同志们自觉执法办案、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的平台。”二分院公诉处处长陈为钢是市优秀公诉人,经办并指导解决过许多疑难复杂案件。在今年1月施净岚去上海电视台接受现场采访时,他亲自陪同,并把回答要点一一罗列,使施净岚心生感激。确实,正因为有榜样的力量、有组织的扶持,她才能攻坚克难,一路成长。

施净岚1994年从一个法律中专学校毕业,在公诉部门已经16年了,在执法实践中,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她一直抓紧学历培训,自学完成法律大专、本科,还攻读了行政管理本科课程。从许多带教的老检察官身上,她说,她学到了办案的技巧、敬业的态度和廉洁执法的作风。二分院蔚然成风的学习氛围和争先创优的竞争意识,也促使她不懈地学习和加倍地努力。

脱下检察制服,施净岚是一个乖巧、可爱的女人。每每看到她穿着得体地出现,令人惊羡她的风姿绰约。她出生在双职工家庭,父母工作很忙,从小和姐姐一起烧饭、洗衣,养成独立、能干的性格。她记得小学第一天上课,就是自己过两条马路找到学校的。找到另一半结婚后,相夫教女,生活丰富多彩。孩子有12岁了,作为母亲,她每天开车一早把女儿送到幼儿园或是学校,无论刮风下雨,从未耽搁。她喜欢读书、购物,时常和女儿、丈夫外出旅游。丈夫是一名公安战士,自己工作繁忙,但非常支持她的工作。对待父母,她更是一个孝顺的女儿,前年父亲因患重病住院,她在半年时间里经常奔波几十里路程前去探望和陪侍,还想方设法几次约请专家、教授会诊。那些个日日夜夜,同志们看着她消瘦的背影就像在飘。

有家庭的支撑,施净岚才能够完美地释放能量,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回想起来,她说最难办的案件,是青浦白鹤镇原镇长孙军受贿案:“此案四次开庭审理,庭审时间拖至3个月,被告人彻底翻供,证人不断提供假证,律师作无罪辩护。”

一问,原来辩护人是大名鼎鼎的李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原执业律师,后来在办理重庆“涉黑”案件中因唆使、引诱他人作伪证等被依法判刑2年6个月。律师被判刑鲜有少见,不仅牵动中国法律界的神经,也使李庄也成为家喻户晓的案犯——这是后话。施净岚说,李庄与被告人孙军是老朋友,听说孙被立案刑拘后就介入,一直与检察机关“斗智斗勇”。

孙军受贿案经纬分明——2007年底,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举报信称,青浦区白鹤镇镇长孙军有受贿嫌疑。反贪局调查发现,孙军在“西郊大公馆”有两套别墅,远超其家庭的正常收入。此外,购买资金中有两笔100万元,分别以支票和本票形式支付,票据都来源于绍兴个体建筑承包商人章某。后检察机关查实,从2003年6月起,孙军在担任青浦区赵屯镇党委书记、镇长等职务期间,先后多次在赵屯工业园区“两期工程”开发项目中,为章某提供承接工程的便利,后来,孙军以购买房产缺钱为由,3次向章某开口索贿共计250万元。

因为受贿数额巨大,案件移交上海市检察二分院审查起诉。施净岚接手后,认为被告人“先谋利后受贿”的事实清楚,但有些证据不够扎实,就协调反贪局补充侦查——包括她从内卷中发现的一张手写的《差额计算表》,没有任何人的署名,表里记载“计算西部花园商铺转让差价519多万明细”。据青浦区检察官反映,这是立案之初,侦查员到孙家搜查时发现的书证。凭着职业的敏感,施净岚要求对笔迹作出鉴定,以便对行贿、受贿方有无债务、劳务等关系作出正确判断。

孙军在接受侦查阶段,多次承认谋利索贿事实,但也有辩解:我介绍章某购买了西部花园的商铺,以借为名拿的250万是中介费。究竟是受贿款还是中介费?检察机关将涉嫌行贿的章某拘留后,他供述在孙军被抓前,两人为逃脱罪责,把受贿款说成是借款或是中介费,为此补签了两份“借款、投资”协议。其后,孙军也承认了攻守同盟串供的事实。在二分院起诉后,孙军却当庭全盘翻供,并编制了谎言:我没有为章某谋取过任何利益,收取的250万元系章某转让商铺给予的“差价款”和中介费!

2008年12月16日第一次开庭,施净岚就领教了李庄的厉害——在法庭上咄咄逼人、强词夺理,一会儿让被告人放心地“说”,暗示“你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的”,一会儿对公诉人的言词横挑鼻子竖挑眼。

为印证被告人翻供的“事实”,一场场好戏开锣。

律师李庄向法院陆续提供了自己收集和调查的49份证据,证明孙军无受贿故意,客观上未利用职务便利为章某谋取利益,其收取的250万元系转让商铺的“差价款”而非贿赂款,为孙军做无罪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孙军的女儿向公诉方提供了一份“情况反映”,说明孙军介绍给章某的商铺,曾经由他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转卖给章某,两人商定商铺的差价和中介费共计509万元。所以,除去章某已经支付的250万,还有200多万一直没有付。如此炮制假证,施净岚感到背后有诈,她语重心长地开导对方:救父心切可以理解,但做人要清清白白,做事要明明白白,无视法律作伪证要承担刑事责任!孙军女儿终于不敢在“情况反映”上随便签字;

孙军夫人来院里谈话,被眼尖的施净岚发现——她在偷偷用手机录音谈话内容。她正告孙夫人:依法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是每个证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录音、录像。要相信检察机关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执法,既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全面收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李庄当庭出示了打印的《差额计算表》和《青浦区房地局监测报告》及部分似是而非的录音材料,对公诉人的举证,断章取义、割裂歪曲,数次打断质证过程,使法庭不得不多次休庭。

施净岚碰到了一个特别的对手,遭遇了一次棘手的庭审。为此,她曾到青浦西部花园现场查看了商铺,和青浦区检察院侦查员去相关部门调阅了所有的买卖合同及经办手续等书证;她提出鉴定的书写的《差额计算表》是孙军夫人的笔迹,不是被告人所写,也不是章某亲笔,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说明这份案发后补写的“证据”两人毫不知情,所谓约定“中介费”的说法是胡诌。这也反映,为什么律师呈现在法庭上的是来源不明打印书证,而不是手写的原始证据的原因所在!

她将被告人三次不同的接受250万元的说法进行罗列;将没有预付定金何以存在商铺转让费的事实说清;将不是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却收取超乎常规高额“中介费”,以掩盖索贿实质的假证戳穿;将《公诉意见书》多次调整、修改,重点驳斥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无罪辩解……

逻辑缜密,切中要害,施净岚在法庭上的辩论落地有声,铿锵有力——强调事实就是事实、真相就是真相,不能混淆黑白、颠倒是非!

李庄一计不成,又生一计。被告人说以往供述受到检察人员的诱供、逼供,不得不“坦白受贿事实”。律师当即夸大其辞,攻击执法人员刑讯逼供违法办案,要求播放侦查阶段所有的同步录音录像,故意拖延庭审时间。同步录音录像有几十盘,全部播放没有必要也没有时间,施净岚针锋相对地提出,要节约司法成本,要有针对性地指控侦查人员,为此,公诉人将针对性地播放关键内容,相关原始录音录像将庭审后全部提供给合议庭。辩护人可以庭后逐一核实。在法官的支持下,多媒体当即播放了孙军在检察机关一五一十的交代,录像里显示他的神情自然,语音清楚,认罪服法。

直到2009年3月5日最后一次庭审,孙军拒不认罪,李庄庭后却没有到法院阅看任何审讯录像。李庄提供的材料都站不住脚,均没有得到法院采信。施净岚指控孙军索贿犯罪数额巨大,认罪悔罪态度极差,串通假证,避重就轻,建议从重惩处。最终,孙军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

时至今日,办理此案有什么遗憾吗?我问。施净岚回答:“当时发现他们串供,作假证,也没有精力去查处案件背后包庇、伪证的事实,使李庄这样的律师没有及时得到警告,这是一个遗憾。”

那么,为什么你能够毫不畏惧地与李庄这样的对手决战呢?她说,我多次核查了证据,对犯罪事实坚信不疑。

投入地学习,投入地工作,投入地生活,正是这种投入的精神,使施净岚作出平凡而又不平凡的业绩。2010年,她荣立检察系统二等功。

我认识施净岚已10年有余,在工作中却感到她柔情绕指。在提审陶校兴时,她嘘寒问暖,发现他没有棉衣过冬,马上联系他的家属送衣物。记得2008年与上海电视台拍摄一起故意杀人案时,我们到宝山罗店现场采访被告人的家属,看到他们住在农田塑料大棚里生活的窘状,作为承办人,她毫不犹豫地掏钱给予资助……

人性含灵,学而后美。祝愿施净岚如一株白色的蝴蝶兰,高洁芬芳,常开不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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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11: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被控妨害作证罪案管辖异议书

本文引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6081&user=10420

[陈有西按]魏汝久律师上午已经结束会见李庄,并同江北法院合议庭法官就审理程序和开庭相关事宜进行了晤面,送达了李庄案管辖异议书。现受其委托,将《管辖异议申请书》公布。《起诉书》将随后公布。相关证据待公开开庭质证后可以公开时,择要公布。



关于要求将李庄漏罪案移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



管辖异议申请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李庄被指控辩护人妨害作证一案,辩护人审查《起诉书》后认为,贵院对此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且无法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故书面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如下:

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据重庆官网华龙网报道,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据此声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拥有本案的管辖权,所以该公诉机关依法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我们阅卷和会见得知,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2010年2月10日,李庄被送至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在入监手续完成后不到两小时,即被重庆市公安局押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继续进行刑事侦查。

这说明,李庄被指控的犯罪根本不是在其“正在服刑”的不足两个小时内发现的,而是早已发现。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并不适用。重庆市司法机关故意曲解法律对本案予以管辖,是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本案刑罚执行地违法。既不是法定改造场所,也不是漏罪侦查场所,江北公安局没有侦查管辖权。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执行可以在看守所执行刑罚。李庄判决生效后其未了刑期超过一年,公安机关将其一直关在看守所进行侦查,且不让其会见家属,不让其聘请侦查期间的法律帮助律师,剥夺其法定权利。同时,法律规定犯罪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对于已经结案的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当由犯罪地进行侦查。侦查主体违法,这些都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

三、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徐汇区的司法机关予以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李庄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都在上海市徐汇区,所以,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四、重庆司法机关同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允形象,应当回避管辖。

重庆市原罪一、二审的审判活动已经引发全国性的质疑。重庆市公安机关这一次的违法侦查活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审查起诉活动,实质剥夺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并且具有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本案在重庆市江北区起诉和审理,无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无法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应当移送客观超脱的地方法院审理。

鉴于上述理由,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指控所称的犯罪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请合议庭和审委会研究,并将书面决定通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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