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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来风

[【案例评论】] 话说李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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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0 21: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晚报-重庆最具影响力的都市报:龚刚模弟弟龚刚华曾“招待”李庄嫖娼

http://www.cqwb.com.cn/webnews/htm/2010/1/10/356740.shtml
龚刚模弟弟龚刚华曾“招待”李庄嫖娼
2010年01月10日1:06:00




  高新区,龚刚华请李庄嫖娼的某洗浴场。

  ■警方向本报独家证实此事

  ■嫖娼时李称自己是律师

  近日,江北区法院一审以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让人意外的是,法庭审理中,还有人谴责李庄道德败坏,曾到过某洗浴场所嫖娼。

  这一全国广泛关注的案件是节外生枝还是另有隐情?昨日,高新区警方向本报记者独家证实:涉黑头目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曾以嫖娼方式“招待”过律师李庄。

  市律协已收到相关函件

  北京知名律师李庄来渝代理涉黑头目龚刚模案过程中造假,12月30日,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除指控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两项罪名外,还谴责他道德败坏,曾到过高新区某洗浴场所嫖娼。此语一出,让在场所有旁听者一片哗然,这一全国广泛关注的案件引发网络又一次热议。昨日,记者带着相关问题走访了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孙会长,孙会长初步印证了相关说法,并称已收到了警方的专题函件,但具体内容不便透露。

  昨天,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来访非常慎重,称“市公安局领导要求律师问题要慎重处理,不宜公开”,经记者再三追问,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才回应称,警方通过调查涉黑头目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他向专案组民警承认,除支付了高额代理费给律师李庄外,还“招待”他到高新区某洗浴场所嫖娼。

  嫖娼时透露自己姓李

  1月3日,高新区警方按照龚刚华供述的时间、楼层进入辖区某高档洗浴场所内。经调查走访相关人员,调取了大量事实,证明李庄在洗浴场嫖过娼。办案民警称,李庄在与卖淫女章某发生性关系时,透露自己姓李,是律师。完事后,一同前往的龚刚华结算了费用。

  警方调查发现,除律师李庄参与了嫖娼外,随同的龚刚华也参与了嫖娼行为。根据《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警方分别对龚刚华等人作出了相应处理,同时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的该洗浴场所也受到了罚款和限期整改处理。

  昨天,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已将李庄嫖娼一案用文件形式发函给了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本报记者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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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0 21: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庄在与卖淫女章某发生性关系时,透露自己姓李,是律师。”



太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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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5: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律师,也是同行,我对他们了解不少。
警方说李庄参与了嫖娼,李庄及其辩护人说不是,到底是不是,我说不清楚。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了。
律师有嫖娼的吗?那是肯定的,比嫖娼坏的还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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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7: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嫖娼不稀罕
律师去嫖娼还主动声称自己是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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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00: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这个审判长好像水平不高啊
另外这个洗浴场所既然有卖淫,也是犯罪,仅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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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 09: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砒霜的话使我想到了文强。那个文强也是的,强奸这样的事也说出来了。还因此挖出了几千万元的脏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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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1: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引用第25楼来风于2010-01-12 09:19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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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2: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载)重庆晚报报道李庄嫖娼证据中六点重大失误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197034.shtml
重庆晚报报道李庄嫖娼证据中六点重大失误(转载)
  
  首先,对宣传口以及高新区分局的同志们,为做实黑恶律师李庄嫖娼的证据,主动放弃元旦节假日,加班加点打击挺李派的嚣张气焰,在这里提出表扬。原报道链接如下:http://news.sina.com.cn/c /2010-01-10/010619434929.shtml
  
  其次,对于此次报道出现的几点重大失误,特此指示如下,希望有关部门和同志及时吸取教训。我们的运动,形势险峻,不能再因为基层同志的一些工作失误而使“大局”遭到任何破坏了。
  
  1.报道中居然称“公诉机关谴责李庄道德败坏,曾到过高新区某洗浴场所嫖娼”。难道宣传口的同志们,连自己几天前的报道都懒得去核实一下吗?当时所有的报道都指出,公诉机关称李庄在“四星级酒店嫖宿”,哪里说了什么“洗浴场所嫖娼”嘛。而且,本来咱们还能自圆其说称该“洗浴场所”开设在“四星级酒店” 内,可宣传口的同志居然画蛇添足地帖了一张该“洗浴场所”的照片,致使与先前的“四星级酒店”一说彻底矛盾。以后此类报道,宜采取公检法宣联合工作,各司其职,讲点敬业精神,起码要能自圆其说嘛。
  
  2.报道又称“市公安局领导要求律师问题要慎重处理,不宜公开,经记者再三追问,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才回应”。这简直是对我公安战线广大指战员们的污蔑。公安战线什么时候经记者追问,就能违背上级指示公开原本“不宜公开”的材料了?当此重大紧迫时刻,还讲不讲一点纪律了?宣传口的同志动笔动口前千万记得要先动动脑筋。
  
  3.报道又披露高新区分局查处李庄嫖娼是在1月3日。我们宣传口的同志所犯的低级错误真是让人触目惊心啊。公诉机关称李庄在“四星级酒店嫖宿”明明是在去年12月30日的庭审上嘛,你把1月3日的“查处”日期披露出来,难道是想证明公诉机关的同志有未卜先知的能力?以后宣传口要尽量安排数学好、有点时间观念的同志,绝对不能再闹这种先下结论、后行查处的笑话。现在不是几十年前了,不是咱们说什么,人家不动脑筋就信的年代了,宣传口的同志一定要与时俱进!
  
  4.报道居然还说 “李庄在与卖淫女章某发生性关系时,透露自己姓李,是律师”。宣传口的同志稍微动动脑子嘛,嫖娼是违法的,搞不好是要被劳教的,谁在嫖娼的时候会傻到要报上真名实姓还加职业的?上网提倡实名制,嫖娼从来没有提倡过什么实名制嘛,对不对。报道的生动性要讲,可信性也要讲嘛。你这么写,叫人家如何信嘛。今后一定要注意对宣传口的同志加强教育,提高他们的智商。
  
  5.报道还说“同时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的该洗浴场所也受到了罚款和限期整改处理”。这简直是给咱们得打黑摸黑!该洗浴场所,李庄嫖了,龚刚华也嫖了,说明这就是个淫窝。老百姓都知道容留妇女卖淫罪比律师伪证罪严重,组织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死刑。连北京的律师咱们都跨省了,这么个淫窝就能罚款了事?咱们打黑打了这么久,抓了几千人,这样的淫窝居然还能安然存在?我看这里有大问题。文强做保护伞的淫窝咱们不是一下就端掉了吗?这个“洗浴场” 淫窝为什么一直端不掉,这次也仅仅罚款了事,我看背后还有保护伞!
  
  6.最后,我要对去年12月30日23时21分57秒把李庄接受龚刚华邀请到洗浴场所嫖娼一事捅到天涯重庆版去的同志提出严厉批评。这个帖子的贴出,距公诉机关幺宁小姐抛出嫖娼一说尚有1个半小时,离高新区分局核实尚有4天,这么做,是会打草惊蛇的,是会让人抓住辫子的!幸好这个帖子因为贴出的照片被人揭露为假,后来被删除了。但是,至今仍能用“我有个兄弟伙在一家大型洗浴中心做服务生”在google上搜索到,在网页快照中还能看到。给敌人留下了证据,令人痛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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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 15: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26楼砒霜:

    我说文强的行为奇怪,其实奇怪的人还有很多,就说某市的某位领导,他的妻子对贪污受贿来的钱物,一笔一笔的记录,一分也不敢花,因为,她知道总有一天要出事,这些钱要交出。当有关部门找她谈话时,她就把帐款交出来了,之后,说要回去上斑……

   砒霜兄说我有点陷入了道德审判的漩涡,对这个,我不好辩解。事实上,我认为在法庭上说出李庄嫖娼是不明智的。如果我是公诉人,我是不会这样做的。因为,这不属开庭审理时公诉人的业务范围。

  关于证据的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的依据,这没有什么好说的;但是,对于证人没有出庭、但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似乎还没有法律规定这种证据不能作为证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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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9: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含笑饮砒霜于2010-01-08 15:10发表的 :



别的就不说了

.......

呵呵,还是重庆的软实力强一些,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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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20: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引用第28楼来风于2010-01-12 15:23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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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22: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孙发荣会长致重庆晚报社的公开信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1a8e&user=10420

孙发荣会长致重庆晚报社的公开信

2010-1-11 10:34:00

首发:重庆律协<西部律师网>

本文转自重庆论坛

http://bbs.classic023.com/thread-336123-1-1.html
  


重庆晚报社:
  贵报2010年1月10日第三版《龚刚模弟弟龚刚华曾“招待”李庄嫖娼》一文中,对我进行采访的内容报道严重失实,既误导了读者,也引起律师同行对我的误解。我对贵报不尊重被采访人权利的做法深表遗憾。为此,我要求贵报刊登更正启事并向我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 孙发荣
2010年1月11日

http://bbs.classic023.com/thread-336123-1-1.html



[陈有西按]经去电孙会长核实,此公开信确系她所发.并已经送达《重庆晚报》社.



重庆晚报报道涉及孙会长的内容节选:



市律协已收到相关函件

  北京知名律师李庄来渝代理涉黑头目龚刚模案过程中造假,12月30日,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除指控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两项罪名外,还谴责他道德败坏,曾到过高新区某洗浴场所嫖娼。此语一出,让在场所有旁听者一片哗然,这一全国广泛关注的案件引发网络又一次热议。昨日,记者带着相关问题走访了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孙会长,孙会长初步印证了相关说法,并称已收到了警方的专题函件,但具体内容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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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 16: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又有一场口水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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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7: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亚童:《宣判》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d225&user=10420

李亚童:《宣判》
2010-1-10 0:42:19



  
  [陈有西按]浏览大量的网贴,在天涯“黑夜的黑夜”网站上突然见到亚童的贴,仍然不免心中一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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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7: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话说李庄案北京看守所趣闻——被告人眼中的李庄和龚刚模

http://my6699.blog.sohu.com/141057223.html

昨天下午,北京看守所会见我的当事人,一个涉嫌故意杀害六人的被告,案件已经到了审判阶段,此案是北京另一位律师转请我的。

  会见非常顺利,在看守所办手续时恰好遇见一名女律师,看到她拿的案卷封面上有康达字样,就问是“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她笑了笑。

  会见室里面十几个会见位子同时进行,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分别会见各自的当事人,没有任何人干扰,更没有警察在场。还有几位在后面坐着或者站着等候的律师似乎都在谈论李庄的案子。

  等到几个被告人出来我马上就认出了我的当事人,因为根据另一位律师的描述我已经有了他的形象,我向他招手,果然就是我的当事人。

  坐下后问了以下几个问题:

  1、被拘留至今有没有被刑讯逼供过?

  答曰:没有,但是有威胁。

  2、你杀人了吗?

  答曰:没有,绝对没有动手杀人。

  3、你知道别人要杀人吗?

  答曰:不知道。

  4、你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讯问中是怎么说的?

  答曰:实事求是,没有杀人。

  5、那我就给你做无罪辩护,你同意吗?

  答曰:我也觉得我是无罪的。你今天一来,我就感觉我有救了,昨天我还做了个梦,我翻了一下周公解梦,说是遇贵人搭救,逢凶化吉,大难不死。(看守所居然有《周公解梦》,人文关怀啊!)

  说完这些,当事人突然问我:你知道李庄律师吗?我说知道。反问:你怎么知道?答曰:看电视和报纸知道的(北京看守所里可以看电视和报纸)。并说我们里面的人都很佩服他。

  我又问他:那你知道他的当事人吗?答曰:那个龚刚模不是个东西。我笑笑说:你看我左眼有点肿,老眨眼睛,你会不会说我用眼神暗示你翻供,也搞个立功。他大笑道:我好歹也是个男人,我就是冤死也不能干那种事啊!

  后来我告诉他:我和李庄是为同一案子的两个被告人辩护,5号重庆开庭,如果12号之前能赶回来就出庭辩护,回不来就只有另一位律师辩护。但是,不管我回不回来,要他不要怕,现在是法治社会,要实事求是,没干的事,死也不能承认。万一一审赶不回来,二审一定出庭。

  他说,你一定要回来给我辩护,律师费我再让朋友想办法(他家里无力支付律师费)。我说律师费你不用管,只要有时间,一分钱没有我也给你辩护。

  临走时他说了一句话,你一定要赶回来给我辩护,我真没杀人啊!那是一种异常坚定的眼神。

  本案1月12号北京开庭,重庆的案子1月5号开庭,要审几天不知道。但愿能赶上北京的开庭,我不想让那个只见了一面的当事人失望,因为我凭感觉相信他真的没有杀人,凭证据也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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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0: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死了都不换律师!”——煽向离间者一记响亮的耳光!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5857fb0100glge.html

“死了都不换律师!”——煽向离间者一记响亮的耳光!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10-01-13 09:32:56)
标签:法律 公诉人 法警 耳光 樊奇杭 重庆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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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14: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庭外(2)

http://www.eeo.com.cn/Politics/b ... 1/16/160848_1.shtml

李庄案庭外(2)
经济观察报 记者 张晓晖

对李庄案,重庆当地政府也极为重视。本报获悉在李庄案公审之前,重庆市委相关部门召开了一次通气会。

通气会的召开时间是在李庄公审的前两天,也就是12月28日的下午5点。

主持会议的是重庆市委一名相当极别的官员,当日会议共召集了13位人士。包括对李庄案有不同看法的“何湘子”、“两江书生”、“坚守良知”等网络作者。何湘子、两江书生、坚守良知均为网名。

会议的内容,主要围绕着如何通过网络,在第一时间内对李庄案发出声音,以及通过大量的评论员文章,造成舆论上的气势,压倒一切对李庄案的质疑。按照会议录音里的原话,重庆市委的这位官员称,尽管元旦马上就要来临,但是同志们一定要放弃休息时间,把这个事情做好,完成得漂亮。

该官员称,“对李庄的审理是今年最大的一个案件,是标本性案件,有关领导说李庄案的审理在某种意义上是超过前几个涉黑案件,所以一定要打好这一战……”

除了为大家做好“网络新闻战”打气动员之外,该官员在会上与众人讨论了李庄案审判庭上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形,并分别就不同的情形,做好假设的预案,为了方便采访,该官员表示,有关部门已经安排了数名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供媒体采访;亦已安排了旁听证,让部分网站的媒体工作人员可以“市民代表”的身份进入庭审现场旁听。

最后,该官员让工作人员送来纸和笔,要求每一位参与这次审前通气会的同志,都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和QQ,以便相互联系,互相转载李庄案的有关“评论文章”。除此之外,该官员称,一旦遇到与李庄有关联的重大突发事件,绝不能擅自作出决定,在作出判断之前,还是要通个气,在内部说一下。通气会进行了大约一个小时。

围绕着李庄案,本报在采访过程中,接触了大量的公安、法院、律师、媒体界人士。除了正、反两方之外,亦存在着对李庄案的第三种声音,而与之类似的意见表达,并不在少数。这第三种声音,换成通俗的意见表达就是——李庄和重庆政府,可能双方都有过错。不止一位媒体同行表达了类似的意见:“我们不参与这场闹剧,我们保持‘中立’。”

一位不愿具名的观察人士对此假设,如果李庄做了伪证,政府亦做了伪证,即双方都做了伪证的情况下,谁的性质更恶劣——当然是公权力作恶更严重一些。而作为媒体,如何去发挥作用,则是值得关注的。

1月18日,将是李庄案提起上诉的最后一天,其辩护律师高子程称,我们仍将为李庄作无罪辩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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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14: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朱明勇:重庆打黑第一案必须纠正的几个传闻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5857fb0100gm5c.html
朱明勇:重庆打黑第一案必须纠正的几个传闻(2010-01-14 17:42:24)
标签:冰毒 高利贷 团伙 保利夜总会 樊奇杭 重庆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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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03: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庄,男,1961年--出生,汉族

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号,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号,现在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2、贵院通过重庆市高级法院,请示最高法院针对《刑法》第306条第307条释法,据以界定该罪系属结果犯或行为犯。

3、贵院通过重庆市高级法院,请示最高法院释法,据以界定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宣读或出示同案人口供是否违法。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未依法决定和送达上诉人提出的公诉人回避、审判长回避、审判员回避的申请,同时剥夺上诉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2、一审判决未依法提押或拘传上诉人已申请到庭作证的证人出庭作证。

3、一审判决缺少前置程序,本末倒置。依法应在龚刚模案终审判决后庭审。

4、一审判决送达前,公诉人庭审宣读的未提交法院、拒绝出示、承诺在休庭后三日内提交法院的若干证人证言至今未提交,对这些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尚未经过上诉人、辩护人质证,而一审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5、本案公诉人幺宁系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根据《检察官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幺宁依法不能同时在江北区检察院任职,故幺宁依法不能担任本案的公诉人。显然,幺宁参与本案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均存在违法情形。

6、其它(详见二审辩护词)。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公然回避辩护人对一审证据的核心异议。

2、一审判决无视公诉人未能依法举示定罪必须具备的上诉人伪造的“证据”,在公诉机关举证不能的情形下认定上诉人构成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3、一审判决无视公诉机关出示的及未出示的证据明显存在虚假、违法、矛盾及自相矛盾,依旧承继公诉机关的不能自圆其说的观点,依据上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

4、一审判决无视龚刚模等证人证言之若干矛盾和多种说法,甚至不顾龚刚模在涉黑案庭审时已然翻供拒不承认其为黑社会团伙老大及多宗罪行的事实,认定上诉人教唆翻供。

一审判决无视辩护人举示的、由侦查机关提取的龚刚模在认识李庄之前多次供述“自己被敲诈”的白纸黑字的供述,公然认定龚刚模未言被敲诈,并据此认定上诉人编造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进而认定上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即构成伪证罪。

一审判决无视上诉人介入龚刚模案时该案已进入刑事诉讼第三阶段,即审判阶段。此时证据已关门,已不存在警察再行侦查取证之可能,上诉人不可能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向警察作任何伪证。况且,龚刚华自相矛盾的证言又证实上诉人是让龚刚华安排员工遣散,以免作证。

5、其它事实认定错误(详见二审辩护词)。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承袭公诉人的定论,任意解释《刑法》306条为行为犯,此举属无权解释,据此判决必然误判。

2、《刑法》306条第二款是对该条第一款之注释与说明,即必须有疑似伪造的证据出现,方有可能构成本罪。故,《刑法》306条应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退一步,即使可以解释为行为犯,则本罪行为既遂或成就的标志,也必须要有疑似伪造的证据出现,本案核心问题是公诉人也承认没有疑似伪证出现。

3、一审判决以公诉人出示或拒绝出示的明显或虚假或违法或矛盾的证言证据认定事实无法可依,且与《刑事诉讼法》冲突。

4、一审判决认为侦查机关在看守所拘留证人取证,然后继续拘留证人,仍属合法收集证据,无法可依,且与《刑事诉讼法》冲突。

5、一审判决对辩护人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提出的上诉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一概不予采信无法可依。

6、龚刚模案尚未庭审,其侦查、起诉两阶段均无上诉人介入。 一审判决凭空认定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受到上诉人妨害,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

7、其它法律适用错误(详见二审辩护词)。

四、特别提示

1、一审判决未查明和认定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

一审法庭首先应查明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如果龚刚模存在被刑讯逼供情形,则李庄就是根据《律师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而提示龚刚模在庭审时推翻原在侦查阶段因各种原因和压力所做的不真实供述。如此则李庄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基础即不复存在。

需要向二审法庭说明的是,关于发生刑讯逼供来自于龚刚模的自述,刑讯逼供的情节完整细致到有具体的时间阶段、地点、实施人姓名、情节、时间、实施期间曾制止刑讯逼供人的姓名和职务、治伤医生的姓氏、性别。其自述内容自然连贯。任何有判断力的律师甚至自然人,都很难怀疑这些情节是在有办案人员在场情况下,由于李庄的突然眨眼暗示,而引起龚刚模突然起意的完整、连贯、有声有色的编造,除非龚刚模是故事大王。

有报道在此后龚刚模案的审理中,同案34名被告中实际还有多名被告声称受到类似的刑讯逼供。

实际辩护人在李庄案一审开庭前也已获知上述龚刚模陈述或编造的被刑讯逼供情节,但是出于本案已被媒体广泛关注和报道以及一审开庭有众多媒体旁听的原因,辩护人基于对重庆打黑除恶斗争整体大局负责等因素考虑,特别没有对此项证据进行举证也未对外披露相关情况。在二审阶段,辩护人也不准备披露,但将通过组织渠道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审判决以“对质证意见的评判”取代认定是否发生刑讯逼供,以“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不能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且龚刚模本人供述未受到刑讯逼供”回避认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太过轻率,如此而实际忽略了关键事实。

尽管司法验伤报告确实不能直接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但其结论“龚刚模(除左腕外)未见确切伤情”,起码证明龚刚模左腕确有伤情,进而与龚刚模向李庄陈述“被吊打多日”情节及证据对应。李庄对发生刑讯逼供产生的合理怀疑,除根据龚刚模自述外,也因确实曾看到了伤情。

2、一审判决未查明认定李庄是故意伪造证据,还是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陈述产生合理怀疑。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是故意犯罪,法庭应该查明认定李庄是否存在犯罪故意。

根据本案公诉机关证据,可以确定李庄会见龚刚模时的原话是:“从笔录看出刑讯逼供的现象”,进而询问龚刚模是否发生刑讯逼供,龚刚模关于受到刑讯逼供的陈述由此引起。

李庄的上述询问属于正常履行律师职责。龚刚模此前并不是早有黑社会打砸抢等恶劣行径的恶徒,打黑斗争前龚刚模有多年正当生意,其本人是企业主,甚至被商业界称为摩托车销售奇才,龚刚模突然由商业界的奇才转变为被称为“杀人生产队”的黑社会组织第一号案犯的过程和原因是律师正常辩护中需要关注的。李庄是出于职业感觉和合理怀疑而进行询问,李庄没有故意伪造证据的动机,上述询问不构成威胁、引诱,更不构成教唆。李庄与龚刚模存在先问后答的关系,有关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情节全部是来自于龚刚模陈述,而不是李庄的编造。

要说明的是,在辩护人办理李庄案期间,获知龚刚模自述被刑讯逼供的过程、情节和具体细节后,也自然产生了是否发生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辩护人由此联想推及李庄同样作为辩护律师,因为龚刚模具体、生动的陈述,还看到其手腕的伤痕,进而引发是否发生刑讯逼供的怀疑,是正常合理的辩护人反应。

辩护人认为,李庄起码是因龚刚模自述或编造的刑讯逼供情节太具体和逼真,由此产生职业性的合理怀疑,进而试图查明事实真相,以获得相应的证明。由此李庄询问曾长期供职于公安部门的吴家友,能否寻找知情办案人员作证,也只是为了查明是否发生刑讯逼供的事实。

因此李庄的行为动机是出于职业性合理怀疑而试图求证,并无伪造证据的动机。而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一审判决未查明李庄并无伪造证据的故意,未查明李庄思想、言行均是出于合理怀疑的重要事实和情节。

3、一审判决对李庄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的认定存在错误。

李庄询问吴家友能否寻找知情警察作证的性质,与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作伪证的性质完全不同,也与《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有关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要件完全不同。

2009年12月16日经重庆办案机关特批中国青年报对吴家友的采访报道是:“11月下旬,我和李庄、龚云飞、马晓军几个人在大浪淘沙酒店的大厅商量,李庄让我找公安作假证,说看到或曾经对龚刚模实行过刑讯逼供。龚云飞跟我说,会花钱把事情摆平。我那时候就断然拒绝了。”

由此报道起码可以确定,表示“贿买”警察意思的主体并不是李庄,而是龚云飞。

而一审判决列示的公诉方证据21号吴家友证言,却对此节关键事实改变为,“李庄让他去找几个参加龚刚模审讯的或是看到龚刚模审讯的警察出来作证,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了,最好找几个参加龚刚模审讯的警察来出庭作证,李庄说要是能找到警察出庭作证,花几百万元也可以。当时龚云飞也在场。他没有去找”。吴家友此时证言与此前对中国青年报采访时的陈述有了微妙和关键的改变。

由于吴家友被重庆办案机关拘留,也未出庭作证,辩护人无法判断和设想吴家友在前后两次陈述中出现关键性变化,将表示“贿买警察”的主体由龚云飞变换为李庄的原因,但法庭有责任对吴家友前后矛盾的陈述进行判断。

可以确定的是,李庄在此节事实上,既未发生“威胁、引诱潜在警察证人”的结果,也没有行为,只有语言,李庄甚至都不可能接触潜在警察证人。此节事实不符合《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要件。

五、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的若干错误,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以免一审错误判决继续影响倍受群众拥护的重庆依法打黑的正面效果。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庄

              辩护律师:高子程

                        20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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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00: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子程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八项申请

http://www.ynlawyers.org/newLawy ... e6f7&user=10420
八项申请目录

2010年01月19日寄送重庆相关法院

  * 李庄辩护律师:申请调取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录音录像资料
  * 李庄辩护律师:致重庆一中院通知该院李副院长及陈远平庭长出庭作证的申请
  * 李庄辩护律师:申请四名“6.3”专案警官出庭作证
  * 李庄辩护律师:致重庆一中院提押龚刚模出庭作证
  * 李庄辩护律师:申请重庆市一中院拘传证人出庭作证
  * 李庄辩护律师:申请公诉人提供一审质证时未出示证人证言
  * 李庄辩护律师:致重庆一中院申请龚刚模妻出庭作证申请
  * 李庄辩护律师:致重庆市一中院依法依职权调查取证申请书



1、李庄案(二审)

依法及依职权调查取证

申请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李庄案业已上诉至贵院。鉴于本案之特殊性,为还原、重现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原状,最准确呈现李庄是否教唆或以眼神暗示龚刚模翻供并编造龚刚模在重庆特定的、独有的、地点、人物、时间被刑讯逼供的过程和场景等谎言,从而准确、无争议的认定本案关键事实,再次提请贵院向重庆江北区看守所调取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音录像资料。理由如下:

1、龚刚模检举李庄的口供与龚刚模的其他口供相左,与事实相悖,公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没有对这些相互矛盾的证据做出任何解释。

2、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对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音录像资料是本案的直接证据,能够重现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客观事实,能够直接客观地检验龚刚模检举口供的真伪。

3、媒体盛传,重庆警方对李庄会见刑事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的过程进行过录音录像。

4、媒体公布了重庆市江北看守所的监控设备的档案:名称为江北区看守所及拘留所综合技防系统;采购编号:0611-0700420355;评审日期:2007年8月8日;公示日期:2007年8月10日;采购方式:邀请招标;中标人:重庆蓝盾电子技术服务公司;中标金额:225.4556万元;采购人名称: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023-67707261;项目投入运行后安装单位还有定期维护检修的责任。

5、据媒体公布的江北区看守所及拘留所综合技防系统的招投标资料显示,该系统验收合格且具有录音录像功能。

6、江北区看守所所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确认,该录音录像等监控系统合格。

7、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看守所提供图像监控范围包括在押人员监室、放风场,监管民警巡视通道、管理通道,看守所提讯室、会见室、禁闭室和看守所收押大厅、监区围墙。《通知》明确了驻所监察室监控联网建设规范标准。驻所监察室监控设备主要由显示播放和记录两部分组成,重点是记录。显示播放设备还应配备内置图像显示顺序的切换器,能播放监听声音。记录设备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等。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内置硬盘容量,支持看守所提供的在押人员监室、放风场等监控点的所有图像,记录保存360小时。

基于以上,一审法院及江北区看守所以无录音录像为由拒绝提供上述视听资料,有隐匿证据之嫌。故,本律师以李庄二审辩护人身份请求贵院前往调取。谢谢!

特此申请

顺致业祺!

              





        申请人:高子程

                 二零一零年年一月十九日

      



        2、李庄案(二审)

      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李庄案业已上诉至贵院。为证明李庄不可能贿买警察作伪证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本律师以李庄二审辩护人身份申请贵院通知贵院主管刑一庭的李付院长及陈远平庭长出庭作证。

   理由如下:

   龚刚模案开庭前,贵院曾要求李庄等辩护人共同交流、通报辩护观点。期间,李庄曾告知上述两位领导龚刚模可能被刑讯逼供、龚刚模手腕有伤痕,开庭时将申请伤情鉴定、准备申请贵院通知看守所的狱医(警察)出庭作证。

   如李庄确有上述通报或言论,则可佐证李庄不可能另有贿买警察作伪证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动机和行动。本申请应当不存在证人不能出庭之情形。

      特此申请

      顺致业祺!

   

                       申请人:高子程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



3、李庄案(二审)

通知四位6.3专案警官出庭作证申请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鉴于:1、 李庄案业已上诉至贵院。

2、     唐勇、罗艺、何建、吴鹏等证人均是6.3专案(龚刚模案)的办案警官。

3、     办案警官罗艺、何建、吴鹏的证言称“都是白天由审讯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到审讯室审讯”,但是,李庄、龚刚模的口供显示其为夜间被审问;

4、     办案警官罗艺、何建、吴鹏的证言称“提讯人员每次提讯不超过六、七个小时”,但是,连续审讯李庄四十余小时;

5、     办案警官唐勇的证言称“在巡诊期间没有发现对在押人员有刑讯逼供致嫌疑人受伤等违法行为”,但是,龚刚模的伤情鉴定却证明龚刚模的手腕上有钝器所致伤痕。

6、     一审时,前述为公诉机关提供证言的6.3专案的办案警官均未依法出庭接受质询。

基于以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本律师以李庄二审辩护人身份申请贵院通知前述警官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及法院的质询,解释矛盾,以正视听。

特此申请

顺致业祺!



                     申请人:高子程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





4、李庄案(二审)

提押被告人龚刚模出庭作证申请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鉴于:

1、龚刚模曾检举李庄教唆或暗示其翻供。

2、龚刚模作为本案的检举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龚刚模是在何种情况下作出的检举即程序是否合法,检举内容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需要龚刚模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及法庭的质询。

3、龚刚模的证言是本案的直接证据,在本案的证据链条中具有重要作用。若要查明本案事实就必须查明龚刚模检举的动机、检举内容的真伪,因此,龚刚模必须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及法庭的质询。

4、龚刚模的检举口供自相矛盾与回答中央台访问等多处矛盾。

       5、龚刚模检举李庄教唆其翻供的口供与其在认识李庄前多次向侦查机关供述自己被黑社会成员敲诈的口供矛盾。

       6、龚刚模在其涉黑案的庭审供述与检举李庄教唆其翻供的口供矛盾。

  7、龚刚模检举李庄的口供已成为认定李庄构成犯罪之主要证据。

  8、龚刚模在一审时未依法出庭接受李庄案控辩审各方质询。

  9、本律师受李庄及其家属委托为李庄二审辩护人。

基于以上,申请贵院提押龚刚模出庭作证、澄清事实、解释矛盾,以正视听。

        此致

   敬意

                  

申请人:高子程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









5、李庄案(二审)



拘传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鉴于:1、李庄案业已上诉至贵院。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审时,为公诉机关提供证言的证人因被侦查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均未依法出庭接受质询。
  
  3、未依法到庭接受质询的证人证言已然成为一审认定李庄有罪之根据。
  
  4、一审认定侦查机关控制证人取证合法,依此逻辑,贵院当然可以拘传下述恐难自由表达意志的证人二审出庭作证,完成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质证程序,以免错案。
  
  5、本律师受李庄及其家属委托为李庄二审辩护人。
  
  基于以上,申请贵院拘传或强制失去人身自由的、被侦查机关拘押的证人吴家友、马晓军、龚刚华、龚云飞、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七人出庭作证。
  
   特此申请
  
   顺致业祺!
  
   申请人:高子程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
   

            

                



6、李庄案(二审)

通知公诉人提供一审质证时宣读的至今未出示的证人证言

申请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质证时,公诉人宣读多份证人证言,但拒绝出示和提供,以致辩护人无法对此等证言之真实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如此示证质证亦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质证时辩护人曾希望公诉人告知公诉人只宣读证言拒不出示证言的法律依据,公诉人在几轮辩论之后曾承诺,庭审后三日内提交法院,但至今未见。

故,请求二审法官提示公诉人补正,提交上述宣而未示的证言,以便完成一审质证程序。谢谢!



      特此申请

顺致业祺



                  申请人:高子程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





7、李庄案(二审)

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程琪为龚刚模妻子,一审时曾为控方提供证言.鉴于其证言矛盾,本辩护人曾与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前往其病房调查取证,不料院方告知,程琪早已在元旦前出院,不知去向。

基于以上,本律师以李庄二审辩护人的身份申请贵院通知程琪出庭作证。



特此申请



顺致业祺!





                   申请人:高子程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









8、李庄案(二审)

依法依职权调查取证申请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鉴于:1、李庄案业已上诉至贵院。

2、李庄案作为龚刚模案的衍生案,须以龚刚模案终审判决及据以评判为真实、合法的口供为定案根据裁判李庄案。

3、龚刚模业经贵院庭审完毕,虽未判决,但全案庭供述及视听资料均在贵院保存。

4、本律师受李庄及其家属委托为李庄二审辩护人。

基于以上,请求李庄案合议庭依法依职权调取龚刚模案全部庭审供述及视听资料,用以检视是李庄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黑社会敲诈、被专案组刑讯逼供,还是龚刚模向李庄供称被黑社会敲诈、供称被刑讯逼供;用以检视龚刚模庭审时否认的罪行与其在侦查期供间认的罪行缘何不一?

如龚刚模既言侦查期间口供属实无逼供,又同时在庭审时否认其侦查期间已供认的罪行,则事实上仍在翻供,据此,可以认定龚刚模检举李庄教唆其翻供的口供不实,进而证明一审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实。

       特此申请

顺致业祺!

                 申请人:高子程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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