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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来风

[【案例评论】] 话说李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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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0: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法律进程之二十四:二审庭审休庭待判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7d5f&user=10420

李庄案今天下午三时半休庭

法庭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陈有西学术网2月3日重庆讯]经过两天共20多个小时的审理,李庄上诉案于今天下午结束法庭辩论和被告最后陈述。合议庭宣布,因案情复杂,有关证据评议时间较长,将另行合议后定期宣判。

  我休庭后认真看了本网上所有的留言,除了直接指名批评政治人物的和不便网上公开的评论,我基本上放行公布了。因为这已经是一个公共事件,让社会知道大家的真实想法有好处。不过对没有放行的评论朋友表示歉意,因为有些议论虽然精辟,但是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副作用。

  在宣判之前,我不打算公布庭审细节和辩护词。还是等判决以后吧。只是告诉大家,二审的庭审,肯定比一审更精彩,有更多的深度的东西。只是李庄在开庭后十分钟说的话,让这一切似乎都变得没有意义了。再加上许多客观中立的媒体这次无缘到场,朋友们都无法知道庭审真相。但是,我坚信大家早晚会知道的,这场审判不会是没有意义的。

  李庄让大家失望了。先不用去责怪李庄。以后大家会慢慢明白,会理解他的。他有缺点,但是他不是一个坏人,大家不要在不明真相的时候就剥离他。他只是一个同大家一样的普通人。

  还是去想一想,如果李庄这样一个强悍、精明、精通法律的人,都会这样行事,那么,我们国家现在的司法体制,还能够保护一个普通人么?李庄是在用一个血淋淋的、沉重的事实和结果,为我们更响地敲着警钟。这个问题,我相信,在公诉他的人、审判他的人、抓他的人,可能更应当思考,可能早就在思考。因为,他们已经是、早就是完全明了真相的;他们同李庄的职业和层次更相似;思维更相近。当他们碰到李庄这样的境遇的时候,面对全方位包围的公权,能够挺住,能够幸免吗?

  特别向曾维昶律师表示歉意,我没有保护好我的当事人。我对不起大家。我们也许原可以做得更好些。但是,本案毕竟首先是李庄自己的事,其次才是行业的、社会的。其背后的意义和承载的东西,只是自然蕴含和附加出来的。李庄有权自已处理自己的事。因此,你不应醉酒驾车。中国的法治一定会好起来的。不要因为一个事件就丧失对明天的信念。悲哀、愤懑、消沉、觉得被耍,有时是有好处的。他能够让我们更成熟,让我们更加冷静地思考,让我们真正明白问题所在和解决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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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4 13: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庄当庭宣读悔罪书 律师称不能依此认定其有罪(1)
http://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100204/15804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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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4 16:45: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二审作为出无罪判决的可能性很微小了。

   因为李庄自认有罪,估计法院会判处缓刑。

  一审坚持无罪,上诉坚持无罪,开庭十多分钟李庄自认有罪,这样的决定,想来不是李庄一时的煳涂,一时的心血来潮。令人惊奇的是,李庄作出这样的决定,竟然没有与其辩护律师通气……

  一审坚持无罪,然后上诉,在二审开庭十多分钟时,李庄自认有罪,而其其辩护律师继续为其作无罪辩护,这种策略,可使李庄获得最轻的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李庄有罪,一审法院判决李庄有罪,李庄自认有罪;当然,辩护人认为李庄无罪,他的责职是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他在辩护中的言辞不受追究。那么,其他人在说李庄有罪无罪,能够改变李庄案的定性吗?……事实上,我对李庄案也有一些不同于公诉方和辩护律师的看法,闷在心里很不好受,但是,如果说出来了,恐怕就会引来攻击,伤了感情,这又何必呢?

  李庄最后是不是有罪,当然得由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但是,相信不少人都会对这案子作出这样的猜测:李庄会最终认定为有罪——包括李庄自己。如果是这样的话,不管李庄认不认罪,他都会被定罪,但自已是不是认罪,对自己的影响就重大了。因为,他不认罪,就极有可能被判处几年的实刑,在这几年内,没有人身自由,他认罪了,极有可能被判处缓刑,获得极少限制的人身自由(缓刑,在社会上还得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李庄,可以说是刑事法律方面的专家,是案件的亲历者,他是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他是不是有罪,只有他最清楚,他认不认罪,也只有他自己决定,他认不认罪的后果,也只有他自己承担。因此,我们要理解李庄。

  如果李庄真的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他认罪了,他知错能改,李庄也不失不一条汉子,更会得到人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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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7: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判了就可以出来了
也不错
不过律师是当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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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4 17: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向曾维昶律师表示歉意,我没有保护好我的当事人。我对不起大家。我们也许原可以做得更好些。”——陈有西律师不要太自责了。事实上,这一案子,再次证明您是最优秀了律师。您的辩护词及有关材料,堪称难得的经典;渊博的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给我深刻印象。我接触过不少律师,相当多的办案不认真调查取证,没有书写有关代理词或者辩护词。不少律师,都是看中当事人的钱,都是应付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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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0: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为什么突然认罪?

http://newepaper.bjd.com.cn/bjwb ... /content_231295.htm

李庄为什么突然认罪?
律师行使独立辩护权 仍作无罪辩护




经过14个小时的庭审,昨晚11时30分,李庄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休庭。今天,此案继续开庭,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此前不服判决上诉的李庄却在庭上出人意料地表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得当,撤回上诉理由”。大家纷纷猜测李庄此言何意?

记者就李庄认罪原因向辩护律师高子程求解,他回忆说,当李庄说出这些话时,他还特意问李庄:“你没有撤回上诉吧?”李庄回答,仍然坚持上诉。高子程律师也不知道李庄究竟为什么,用了“非常震惊、非常突然”来形容自己的感受,甚至说这是个“千古之谜”。今天,记者归纳了李庄认罪的几种猜想,当然真正的原因只有李庄自己清楚。

猜想

李庄确有被指控行为

不管有没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都能看出,李庄在昨天开庭后的一番话,其实就是对指控认罪了。不过,“有罪所以认罪”在李庄一案中是个合情但不太合理的解释。在龚云飞不愿回答问题时,李庄勃然大怒,情绪激动导致庭审中断。此外,他还要求查看证人笔录等。这些庭上表现说明李庄非常在乎自己的案子,在乎证人作证的言辞。如果李庄确实有被指控的行为,为何不对证人证言一概承认?

猜想

出于安全需要考虑

据报道,李庄家人也不明白李庄为什么当庭认罪。但是他们也一直担心李庄在重庆羁押期间出现变故。而且李庄在自辩书中提到,自去年12月12日被抓捕连夜押解到重庆后,直至14日,警方对他进行了数十小时不间断轮班审讯,属于以“饥”、“渴”、“不让睡眠”的变相刑讯。此外,他强烈要求在侦查、起诉两个阶段聘请律师,但均遭拒绝。

如果李庄是为安全考虑认罪倒容易理解,毕竟在看守所里的滋味和压力是常人难以理解和体会的。但是李庄案备受社会关注,不知有多少双眼睛在盯着。李庄的安全出了问题,想必相关单位也难辞其咎。

猜想

以退为进争取轻罚

听到李庄认罪的消息,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李庄是否希望通过认罪态度,获得法院缓刑考虑以获自由。资深刑辩律师李肖霖也认为这是最有可能的原因。“撤回上诉理由和坚持上诉本身是矛盾的,唯一的解释是,如果李庄撤回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即时生效。因此他还要坚持上诉。但是他认罪、撤回上诉理由,就寄希望于二审法院改判。这应该是李庄为换取自由的权宜之计。”

事实上,在一审开庭前,曾有过有关单位想与李庄做交易的传闻,即李庄认罪只判缓刑,不认罪就是实刑。这次李庄认罪,也就给各方一个“台阶”下。但是李肖霖律师认为,如果真是出于这个目的考虑,李庄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认罪了,恰恰支持警方的观点,就是抓对了人。”不过,李肖霖律师认为,自由的价值太高了,任何一个人为了罪轻而认罪的行为都是应该给予理解的。

高子程律师表示:“如果李庄是想用认罪来换取应有的无罪的自由,将是本案最大的悲哀,将是广大律师的悲哀,也将是中国法制的悲哀。”

猜想

李庄玩法律为民众普法

我国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有网友认为,李庄认罪了,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李庄犯罪。按法律规定,李庄应该被判无罪。这就是李庄的目的。李庄在告诉我们:证据,是判定犯罪与否的唯一依据。不管嫌疑人是李庄,还是被看成黑社会的老大们。判他们有罪绝不能仅仅因为有口供。如果是那样,刑讯逼供将永远存在。你认为我有罪,我也认罪,难道,我真的就犯罪了吗?他正在实现自己的诺言:用自己的自由换取中国法制的进步!

网友的分析似乎符合李庄的风格,但是也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因为,李庄普法的代价未免太大。昨天的庭审中,法官驳回辩方申请两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其中一条理由就是李庄已经承认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人无需出庭作证。

猜想

李庄出现精神问题

有人认为,李庄自认为无罪,却被抓捕羁押。无论是他的委托人龚刚模、还是助手马晓军,都弃他而去,甚至指证其有罪。再加上一审被判有罪,李庄很可能精神崩溃。以致在二审法庭上“胡言乱语”。

这种猜想的确有戏谑的成分。毕竟李庄军人出身,性格刚烈。而且又是做过多年刑事辩护的律师,应该对司法程序有深入的了解。因此,在诉讼期间精神出问题的可能性不大。

猜想

李庄被做思想工作

在记者将种种猜测向高子程律师求解时,高律师表示他无法确定李庄说这些话的真正原因,在他看来,以上种种猜测都有可能。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或许某些单位给李庄做了思想工作。

律师行使独立辩护权

仍为李庄作无罪辩护

李肖霖律师说,被告人在法庭上认不认罪,对定罪的意义不大。定罪是要靠其他证据认定的。翻供的话不是证言,被告人翻供也不由律师来承担责任。

高子程律师告诉记者,本案的事实十分清楚,直到质证结束,控方没有出示李庄伪造的证据,指出李庄妨碍何人向法院作证。至于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因为存在虚假、违法、矛盾,所以非但不能证明李庄犯罪,反而进一步否定了控方的指控。昨天,他们又向法院出示了4份新证据,有吴家友的供述、马晓军记录的李庄会见龚刚模时的笔录等,以证明,龚刚模是自己表示被刑讯逼供,甚至按照警方编好的材料拍摄了有罪供述的录像。李庄是希望吴家友找到曾经目击过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警察出庭作证。

很多人不理解,被告人都认罪了,律师怎么还能作无罪辩护。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李肖霖律师解释说,刑事辩护律师和被告人都是独立的,律师不由被告人左右自己的观点。供述有罪没罪是被告人的权利。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站在独立立场,根据证据和事实进行辩护,他的表述可以和委托人不一致。因此,律师仍然可以为李庄作无罪辩护。同时,李庄认罪反而给法庭更重的责任,要通过证据证明其有罪。 本报记者孙莹 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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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0: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二审实录】龚刚模:我的伤是在海南留的

http://www.eeo.com.cn/Politics/by_region/2010/02/04/162453.shtml
【李庄案二审实录】龚刚模:我的伤是在海南留的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晓晖 2月2日李庄案二审中,作为李庄案中关键证人——亦是重庆涉黑案嫌犯龚刚模作为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讯问。

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龚刚模以重庆方言作答,表示自己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不会说普通话,审判长表示,证人可以用自己习惯的语言来表述。

围绕着李庄是否教唆自己做伪证,以及自己是否遭遇刑讯逼供和身上有无伤痕问题,龚刚模一一接受了李庄案控辩双方的讯问,以下是龚刚模关键证言。

龚刚模说:“李庄和另外一名律师前来会见我的时候,眼睛一直盯住我不放,并慢慢点头,同时教导我受,一定要翻供才行,只有翻供才能保命,我顿时就领悟了李庄的意思;后来李庄还当着我的面宣读了同案嫌犯樊奇杭的笔录,李庄告诉我说,樊奇杭没有说是你杀人,口供中也没有提到你。”

龚刚模表示,自己担心在法庭上说了假话会被加罪,加之李庄喊其在六、七张空白的纸条上签下名字,并签过一分委托书,担心李庄拿着这些东西去找他的家人朋友要钱,因此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龚刚模最终选择在12月10日举报辩护律师李庄。

在面对第一辩护人高子程的讯问中,龚刚模称,自己是自愿出庭作证,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的时候,面对镜头有些紧张。根据中央电视太采访龚刚模的视听资料显示,龚刚模接受采访时使用的是带有重庆口音的普通话,但在法庭作证过程中,龚刚模一直使用重庆方言,并表示不会说普通话。

龚刚模否认了自己对李庄说过曾经被公安吊打8天8夜,大小便失禁,以及审讯过程中看见的是哪些警察,并表示,在与李庄三次会面过程中,都是没有见到有警察陪同在场。

李庄情绪激动的问龚刚模,你记得有个警察挪动了你的活动座椅是在哪次会面、你是否听见我跟警员张科的激烈争吵,龚刚模均表示没有看见和没有听见。

其间,高子程向法庭提出申请,辩护人希望亲自走到龚刚模面前查看伤情,获得审判长许之后,高子程与第二辩护人陈有西走上前去仔细查看龚刚模左右手腕处伤痕。后高子程与陈有西均发现龚刚模左右手腕处有色素沉着成环状的伤痕。

龚刚模称,此伤自己也不知道是是什么时候留的,已经想不太起来,也没有很在意这个伤情。在高子程的追问下,龚刚模又表示,此伤是2009年四五月份,在海南亚龙湾的时候,被挂了一下吧。

高子程继续追问,怎么被挂的,龚刚模称,具体怎么被挂的,他也不记得了,可能是“睡起、游泳、跑着”的时候破了一点点皮,后来回房间涂抹了紫药水。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龚刚模始终用重庆方言作答。

此外,龚刚模的出庭证言中,还证实了一个事情,即使在12月13日李庄最初的被捕时期,某中央媒体对龚刚模的检举说法是称其按下门铃,主动检举李庄;后来龚刚模在做讯问笔录时候,又称是其他专案组来提讯的时候,顺便检举的,后面一种说法被一审时予以采纳,龚刚模回答第二辩护人陈有西讯问的时候,称自己检举的时候没有按过门铃。

在龚刚模的整个出庭作证过程中,面对公诉方,龚刚模回答讯问的时候很配合;一旦李庄、辩护人向龚刚模讯问,龚刚模的回答就开始显得模糊不清,甚至很多时候直接拒绝回答。当李庄想问其最后三个问题的时候,龚刚模一开始以头昏为由,称不愿意在出庭作证,再回答这些问题了,法院依因此休庭约十分钟。

再次开庭的时候,龚刚模又称愿意继续回答李庄最后的问题,李庄最后问了龚刚模大约8个问题,比如会见的时候,有没有看到或者听到李庄与看守所专案组民警张科发生激烈的争吵,龚刚模称没有,其余问题均以“记不清了”、“不知道”、“不了解”等词语作答。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a40b&user=10420

陈有西补录:

陈有西:你同李庄有仇吗?

龚:没有.

陈:有冤吗?

龚:没有.

陈:那你为了什么去检举他呢?是因为他帮助你排除四个可能判死刑的罪行?

龚:。。。。。是因为他让我写了一些白纸签字。

陈:你签字的东西是作什么用的?

龚:我不清楚。

陈:你是黑社会头目吗?

龚:我不是。

陈:你指使杀人了吗?

龚:没有。

陈:你参加贩枪了吗?

龚:没有。

陈:你指使贩毒了吗?

龚:没有。

陈:那你怎么说你以前给公安的交代都是如实的?你为什么要说这些都是你干的?

龚:我听不懂你在说什么。

陈:你在公安讲的是不是事实?

龚:(摸头)我脑壳被问晕了。法官,我不想回答了。

审:证人有权不想作证回答问题。证人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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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0: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二审实录】龚刚华:我没有对李庄下跪

http://www.eeo.com.cn/Politics/by_region/2010/02/04/162434.shtml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晓晖 2月2日上午,李庄案二审中,法院传唤李庄伪证案件中的第二名关键证人——龚刚华出庭接受讯问。

龚刚华现年48岁,是龚刚模之兄,此前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李庄作出的有罪判决中,龚刚华的供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庭间,龚刚模用重庆方言表示自己乃自愿出庭作证,辩护人高子程与陈有西再一次就证人无法以普通话陈述为由向法庭提出抗议,但是龚刚华与此前的证人龚刚模表述一致,自己不会使用普通话,也不会使用重庆口音的普通话,自己文化程度很低,只会说重庆话。

龚刚华回答检方讯问时回答,李庄有一天在南方花园的逗号茶楼里问自己,保利夜总会的老板是不是龚刚模?龚刚华回答李庄说保利的老板是自己兄弟龚刚模;李庄随后谈到保利夜总会股份的时候,对龚刚华说,如果有警察来问,不要说龚刚模就是保利夜总会的老板。

龚刚华继续说,此后在李庄住的五洲大酒店房间内,李庄问起保利夜总会的生意好不好?龚刚华说生意是亏起的(重庆方言)。李庄就说,那就去把保利夜总会关了,把员工放了,同时告诉员工,有警察找上门来的时候,不要对警察说老板是龚刚模。

之后,龚刚华就离开了五洲大酒店,找到当时的保利夜总会负责人李小琴,让她把保利夜总会关了,把员工放了;李小琴随后带了汪林和一个龚刚华不认识的员工过来,说事情已经办妥。

龚刚华称,当时与李庄在茶楼商议这些事情的时候,还有龚云飞,以及重庆当地律师吴家友在场。

龚刚华还称,自己听到过李庄教吴家友去贿买过警察的事情,当时在场的有时三个人,分别是龚刚华、李庄和吴家友,李庄希望吴家友凭借自己做过警察的经历,去找几个办案警察来做证龚刚模受到刑讯逼供。

龚刚华一口流利的重庆方言,回答完毕检方讯问。

待到第一辩护人高子程讯问时,龚刚华的态度开始变得吞吞吐吐、犹豫再三,并多次以记不清、不知道等词回答若干关键问题的发问。这些态度的变化,在最后的辩论意见中,辩护人高子程与陈有西均认为证人出庭作证之前,已遭到过某种“培训”和“引导”。

龚刚华回答高子程讯时称,自己是12月21日被重庆公安机关以涉嫌伪证罪拘留,并于1月9日取保候审,龚刚华称自己一审当辩护方申请证人出庭的时候,自己不愿意出庭作证。

高子程又问:12月30日李庄案庭审当天,你在哪里?

龚刚华答:记不清了。

高子程问:你关保利夜总会的原因、目的是什么?

龚刚华称:李庄教我的,有警察来问,要对他们说老板不是龚刚模。

接下来,当高子程问龚刚华“你是否知道龚刚模的案子快要开庭审判了?”、“你有没有对你的员工说,龚刚模案马上就要开庭了?”等关键节点时,龚刚华回答“记不清了。”

对于龚刚模自称在海南留下的伤情,高子程亦问龚刚华:龚刚模有过什么病你知道吗?龚刚模09年4、5月份有没有去过海南?龚刚模在海南受伤的事情,你知道不知道?龚刚模有没有住过院?龚刚华均以“不知道”、“记不清”、“不清楚”等作答。

龚刚华回忆自己最后一次见到哥哥龚刚模,是在龚刚模被捕的一个月之前。

第二辩护人陈有西讯问龚刚华的时候,问及龚刚华是谁为你做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理由是什么?龚刚华称自己只知道老婆将其取保候审,取保的理由不清楚。

陈有西又问,你找的三个保利夜总会员工,即李小琴三人,他们有没有见过李庄?给他做证没有?龚刚华答,我不清楚。

陈有西问,在09年12月22日,你在江北区看守所做证(即做口供)的时候,警察有没有告知你是在作证?龚刚华答,我只是在作证。

在辩护方的大量问题上,龚刚华的作证态度开始变得不十分耐烦,并屡屡以不记得了,记不清了之类回答辩方讯问。

最后李庄开始讯问龚刚华。

李庄问龚刚华,在我们最初认识的一天,龚云飞将我带到重庆某个咖啡厅的小包间里,后来龚云飞离开包间,当时屋里就我们两人,我说你弟弟的案子这么大,之前我都不知道你的弟弟的案子有这么大,你立即流着眼泪向我下跪,说求求你了,救救我弟弟,你还记得这回事吗?

龚刚华答,我记得没有这个事情,并否认了下跪。

此证言在随后的质证意见中,被辩方认为是当庭伪证,因为龚刚华的回答与与辩方看到警方提供的若干证人讯问证据口供相互矛盾,有书面证言显示,当时龚云飞带着李庄去了重庆直港大道的两岸咖啡厅会见龚刚华。

李庄又问,一审认定我编造了刑讯逼供的事实,中间提及有一男一女两名医生、公安的何副支队长、彭伟、张科、大小便失禁,裸体悬吊这些,是我编造的吗?

龚刚华答,我记不清了,我没有跟你说过这些事情。

此后李庄一共讯问了龚刚华十几个问题。

龚刚华的整个出庭作证过程中,陈有西问了一个有趣的问题,陈有西问龚刚华,你认为李庄是一个尽职辩护的律师?还是你认为李庄在骗你们的钱?

龚刚华答,听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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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0: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二审实录】吴家友:我打算贿买的警察不能说

http://www.eeo.com.cn/Politics/by_region/2010/02/04/162433.shtml

【李庄案二审实录】吴家友:我打算贿买的警察不能说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晓晖 2月2日,李庄案二审,重庆律师吴家友是公诉人申请法院传唤的第三位到庭证人,吴家友此前当过警察,后改行做了律师,文化水平为硕士。

尽管此前吴家友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的时候,说的是普通话,但是在2月2日出庭作证的时候,吴家友坚持自己不会说普通话,也说不好普通话,跟此前龚刚模、龚刚华的证言一致。

这直接导致法庭不得不在辩护方的抗议中,为辩护人配备了翻译,将吴家友的重庆方言翻译实时成为普通话。

公诉人开始对吴家友的每一个讯问问题,吴家友都一一做了回答。

公诉人问,李庄有无向你提到过刑讯逼供?

吴家友答,李庄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完龚刚模的时候,称龚刚模一定是遭遇了刑讯逼供,李庄律师说,根据重庆检察院的指控来看,龚刚模的性质比较严重。

吴家友向公诉人陈述,李庄知道自己干过警察之后,希望我能够去找警察朋友来做证刑讯逼供的事情,找不到的话,找那个给龚刚模治伤的医生也可以。我当时就说,找警察的风险太大了,我觉得李庄律师的胆子太黑人了(重庆方言),这个时候,龚云飞插了一句话,他问,找警察得花多少钱?

李庄就说,如果能找到这样的警察作证,就是花几百万都可以。李庄说,一定要让龚刚模以刑讯逼供为由,将此前的供词全部推翻。

吴家友的证言,全部由法院安排工作人员翻译成普通话,因此辩护方和被告人方得以听得清楚明白。

其后李庄首先对吴家友进行讯问。

李庄问,关于刑讯逼供,我让你找去找警察,其中提到一些细节,说让你找你在专案组的警察朋友,或者医生作证,或者跟他们聊天的时候悄悄录个音,你说那不行,他们会丢掉工作的。你可曾记得这个事情?

吴家友答,第一我记不清楚,第二我也没有听你说过,我记得我自己也没有说过。

李庄又问,我说要取公安局的证会非常危险,你说放心,有我在会保护你的,你说只要有我在,重庆就没有人敢动你。你说过这些话吗?

吴家友答,没有说过。

李庄问,你对警方的供词中,11月24日下午,我在会见龚刚模的时候,是用一种非常隐晦的方式教他翻供,这中隐晦的方式,现在有两种版本,一种是眨眼睛的方式,一种是小声的告诉龚刚模,那么你在对警方的供词中,你说的我以一种隐晦的方式教他翻供,这种隐晦的方式是上面的哪种方式?

(公诉人表示反对)

其后,吴家友答,我没法也没义务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李庄又问,11月24日下午,我会见了龚刚模,会见时候发生争吵,干警寸步不离,我怎么跟解释这个问题的?

吴家友答,你没有向我解释这个问题。

李庄又问,对于保利夜总会的隐名股东,法定代表人,我有没有做过解释?

吴家友拒绝回答。

李庄最后问,你到北京来给我送一份保密文件,是什么文件?

吴家友依然拒绝回答。

之后,第一辩护人高子程开始讯问吴家友。

高子程问,你住在什么地方,你是什么时候获得自由的?

吴家友答,我现在非常自由,我在取保候审阶段,我住的地方没有必要告诉你,我是12月13日以涉嫌伪证案被刑拘,1月9日取保候审。

高子程又问,有没有人通知过你,我要见你?

吴家友答,我无法回答你这个问题。

高子程又问,一审的时候,你为什么不愿意出庭?

吴家友答,作证的方式有很多,出庭作证不是唯一的方式。

高子程拿出吴家友此前在警方作出的口供问吴家友,你此前的一些回答,与今天在庭上的回答,是相互矛盾的,你怎么解释?

吴家友答,我陈述的是事实,我已经对李庄教我去贿买警察一事作过陈述,我不想再重复。

高子程问,李庄给过你钱吗?

吴家友答,没有,我对此事极力反对。

高子程问,李庄提出过给你钱吗?

(公诉人强烈反对,该问题没有继续发问)

高子程说,吴家友,你今天在庭上的表现很坚强。李庄在数次会见你完了之后,送过你下楼梯吗?

吴家友答,记不清楚了。

高子程问,你认为找警察作证有风险吗?

吴家友反问高子成,你认为有风险吗?

高子程重复,你认为找警察作证有风险吗?

吴家友答,现在我问你,你认为找警察作证有风险吗?

高子程答,我认为有风险。

吴家友答,我拒绝回答你这个问题。

高子程又问,李庄是否想找你贿买警察?

吴家友拒绝回答。

高子程又问,李庄有没有跟你讲过刑讯逼供的事实?

吴家友说不愿意回答。

高子程又问,你证实说,李庄找过龚刚华教保利员工作证吗?

吴家友答,再这样,我拒绝回答所有问题。

高子程又问,你再仔细想想,你有没有听到李庄说过解散员工之类的?

吴家友答,我没有听到过。

高子程问,你收过龚刚模家属75万律师费?

吴家友答,与本案无关。

高子程问,你收到的75万律师费,有多少开发票,有多少没开发票?

吴家友拒绝回答。

高子程最后问,你收75万律师费的时候,是否认识李庄?

吴家友答,我不认识李庄。

(第二辩护人陈有西开始发问)

陈有西问,你1月9日取保候审的理由的是什么?

吴家友答,不愿讲。

陈有西问,李庄教你去影响证人,是哪一个证人?

吴家友答,没有必要再回答。

陈有西问,李庄要你去收买哪个警察?因为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到一审的判决是否成立。

吴家友答,我不愿意回答。

(公诉人表示强烈反对,陈有西称,一审判决中,有一项指控成立,是建立在李庄指使吴家友去贿买警察的基础之上的,除非检方撤回这一指控,所以我一定要继续问这个问题,在李庄贿买警察的指控上,只有吴家友一个证人证言,是孤证。)

陈有西继续问,你打算收买的是哪一个警察?警察姓什么,名什么?

吴家友答,我不愿意回答。

陈有西问,你跟李庄说你认识的朋友有看守所的法医,是你想出来的,还是李庄告诉你的?你告诉过李庄吗?

吴家友答,我跟李庄没有讲过。

陈有西随后问了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那你去找过警察吗?

吴家友答,我没有去找警察,也没有打算去找警察。

陈有西问,那李庄的指控(让吴家友去贿买警察)也不成立,是吧?

吴家友答,情节我已经陈述清楚。

(此后,李庄要求补充问题,法庭许可)

李庄问,11月24日晚,我让你去找相关见到过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警察;11月25日很晚的时候,大概11点半,你说你晚上刚刚跟专案组的警察一起吃过饭,是这样吗?

吴家友答,我可以这么说,这是莫须有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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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0: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二审实录】龚云飞:谁是龚刚模?

http://www.eeo.com.cn/Politics/by_region/2010/02/04/162456.shtml

【李庄案二审实录】龚刚华:我没有对李庄下跪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晓晖 2月2日,李庄案二审,龚云飞是龚刚模的堂弟,亦然龚刚模的案件的委托协议人。

龚云飞作为控方的第四位证人出庭作证,在庭上,李庄要求龚云飞仍用其以前交流时候的带有重庆口音的普通话,但龚云飞表示,自己只能说重庆方言。

龚云飞的出庭作证,在一些关键细节上,导致了李庄的情绪爆发,李庄认为,龚云飞是瞪大眼睛说瞎话。

(公诉方开始发问)

公诉人问,你给康达律师事务所总计汇了多少钱?

龚云飞答,我一共汇了150万。

公诉人问,李庄在重庆与你交往期间,是否摆谈过相关细节?

龚云飞答,李庄说,我已经教了你堂兄,一定在庭上一定要翻供。

公诉人又问,李庄为什么要让吴家友过来跟你们一起谈话?

龚云飞答,李庄对吴家友说龚刚模的口供很重要,你最好去找一个能够证实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人,吴家友称,现在找警察作证的风险太大了,困难很多,说不定警察连工作也会丢,钱少了也不得行。我就收,我现在没有这么多钱,李庄就对我说,你很小气,如果吴家友真能够找得到警察,我来出几百万都可以,他是在向吴家友强调。

公诉人问,李庄要你出庭做什么证?

龚云飞答,李庄到了酒店的第二天下午,叫我、程琪、龚刚华来出庭作证,证明龚刚模是长期被黑社会欺压的人,我就说,如果我被抓了,那么到时候连给你们跑腿的人,也没有了。

龚云飞继续陈述了几个问题,并称听到过李庄教龚刚华关掉保利夜总会一事。

(李庄开始讯问龚云飞)

李庄问,龚刚模案的复印材料,在你说的801房间内,我现在想起来了,房间是801,你看了多少遍?

龚云飞,你不要用律师的那种问话来问我,我没看过这些材料。

李庄又问,当时我们坐在房间里,龚刚模的数次口供,有很多毛病,前后有多处雷同之处,那些词语、病句、标点符号,等等很多你都是坐在那里帮着我挑出来的。

龚云飞答,我没说过,也没做过这些事。你不要用那些律师的口气来问我,你们这些律师。

(李庄情绪开始变得异常激动,李庄涨红了脸大声收,你不该遗忘得这么快吧,李庄说,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怎么可以这样胡说八道,瞪大眼睛了说瞎话呢?李庄称,我现在已经处于正常人和精神病人之间的状态,你们几个证人都在说瞎话。至此,李庄情绪完全爆发,李庄站起身来激动的拍前面的桌子,对证人作出的“虚假”证言,表示抗议。)

李庄向审判长道歉,说我现在变得特别不冷静,因为我认为一些特别清楚的细节,一些与本案并没有直接干系的细节,比如龚云飞帮助我挑口供上的毛病这类场景,证人完全说的是瞎话。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十五分钟。

十五分钟后,龚云飞继续接受李庄讯问,李庄向法庭致歉之后,开始继续讯问。

李庄问,我有没有跟你提及过,龚刚模遭遇了刑讯逼供,被吊了8天,大小便失禁之类等等?

龚云飞答,没听见你说过。

李庄又问,起诉书上说我要出钱买警察,你知道是找哪个警察吗?

龚云飞答,我只听到你要买警察。

李庄问,具体是那个警察?

龚云飞答,其他的我不晓得了。

李庄问,11月24日,我会见完龚刚模;11月25日,我要求与吴家友一起吃饭,他说他已经跟专案组的警察吃饭了,你记得这个事情不?

龚云飞答,我记不起了。

李庄问,关于保利夜总会,关于老板,法定代表人,隐名股东,股权,你了解不了解?

龚云飞答,我不是这个专业的,我不知道这些专有名词。

李庄又问,11月24日,我们晚上一起吃饭的时候,有人给我收,你惹恼了公安局,得罪了他们,你有没有听到过这个话。

龚云飞答,我没听到说。

李庄问,我说我们电话可能被监听,然后你就跑去买手机卡,你到我房间来,给我送了6张手机卡,你记得这个事情不?

(公诉方反对,此问题与本案无关)

龚云飞不愿意回答这个问题。

李庄继续问,谁介绍我认识吴家友律师的?

龚云飞答,我想一下,是我引见吴家友律师给你的,吴家友也是我请的律师。

此后的李庄又问龚云飞,有一天中午,咱们吃完饭,你通知我,在一个咖啡厅见龚刚华,你还记得那个咖啡厅叫什么名字不?

龚云飞答,你说的这个事情,我不知道。

接下来李庄又问了几个问题,龚云飞基本上都拒绝了回答。

(第一辩护人高子程度讯问龚云飞)

高子程问,你被拘留过吗?

龚云飞答,被拘留过。

高子程问,你现在自由吗?

龚云飞答,自由。

高子程问,开庭前,重庆一中院有没有通知你出庭作证?

龚云飞答,不清楚,没接到通知。

高子程问,此前回答的,你的表述很格式化,其中一些专业术语,有人教你吗?

龚云飞答,我不知道这叫什么术语。

高子程问,你认识龚刚模吗?

龚云飞答,认识,他是我堂兄。

高子程问,龚刚模09年生过病吗?

龚云飞答,我不清楚。

高子程问,龚刚模09年四五月份生病过吗?

龚云飞答,我不清楚。

高子程问,09年四五月份,龚刚模去过海南吗?

龚云飞答,不晓得。

高子程问,09年四五月份,龚刚模受过伤吗?

龚云飞说,不清楚。

高子程问,09年,龚刚模在海南受过伤吗?被抓之前受过伤吗?

龚云飞说,你最好不要问我这个问题。

高子程问,李庄有没有提到过铁山坪?

龚云飞说,已回答。

高子程又问,李庄有没有说过刑讯逼供?

龚云飞说,我已经把过程说得很清楚。

高子程问,刑讯逼供是真是假?

龚云飞说,你问问题不要含糊其辞。

高子程问,你有没有向吴家友支付过75万元律师费?

龚云飞说,我不回答。

高子程问,吴家友75万律师费中开了多少发票给你,没开发票的律师费是怎么用的?

龚云飞答,问题与本案无关,我不回答。

此后若干个问题,龚云飞一概表现出很不耐烦,以记不清,不知道等词做答。

(第二辩护人陈有西发问,引起法庭旁听者哄笑,龚云飞最有趣的回答,正出现在这里)

陈有西问,12月13日你被拘留的罪名?

龚云飞答,伪证罪。

陈有西问,1月9日为什么放你?

龚云飞,我被取保候审。我妻子办的取保候审。

陈有西又问,李庄想叫你为龚刚模作证,你同意了没有?

龚云飞答,哪个龚刚模?

(正是龚云飞的这一不可思议的回答,引来法庭旁听者一片哄笑,审判长不得不高声宣布,请保持法庭肃静。)

陈有西又问,你认为他是不是黑社会头目。

龚云飞答,不知道。

(陈有西讯问完毕若干问题之后,李庄申请补充发问,得到法庭许可。)

李庄问,我第一次来重庆的时候,龚刚模案子进入到什么阶段?

龚云飞答,记不清。

李庄问,第二天,你开车带我们去法院,领取龚刚模相关案件材料,办理手续。

龚云飞答,记不得了。

李庄问,我有没有教你编造、制作伪证?

龚云飞答,我不回答,我怕你们律师。

李庄问,我说过樊奇杭的名字没有?

龚云飞答,说过,不想回答你的问题了。

李庄最后问,在你出庭作证前,法院向你宣读了你的权利义务没有?

龚云飞答,记不清。

(证人龚云飞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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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0: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二审实录】唐勇:我从来没见过龚刚模手上有伤

http://www.eeo.com.cn/Politics/by_region/2010/02/04/162459.shtml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晓晖 2月2日,李庄案二审中,重庆江北区看守所狱医唐勇,作为控方的第五名证人出庭作证。

唐勇现年31岁,09年底一直在江北去看守所第三监区担任狱医一职。唐勇作证的全过程,一直以重庆方言作答。

李庄首先对唐勇进行讯问。

李庄问,你是什么时候认识吴家友的?

(公诉方表示反对)

李庄又问,你什么时候跟吴家友吃的饭?

(公诉方继续表示反对)

李庄改问,你认识吴家友吗?

唐勇答,我不认识这个人。

李庄问,2009年8月16日,龚刚模转入江北区看守所的体检表,是谁做的?

唐勇答,不是我做的。

李庄问,一审提交的关于龚刚模体检的证据,证明其体征完好,是谁体检的,是真实的吗?

唐勇答,是真实的。

李庄问,2009年8月16日之后,龚刚模关在什么地方,你知道吗?

唐勇答,关在第三监区。

李庄问,你看见过龚刚模左手腕上有伤痕吗?

唐勇答,我从来没有看见过龚刚模手上有伤。

李庄问,有没有可能是你查看了,没发现伤痕;还是你查了,没有伤痕?

我看到了就是看到了,没看到就是没看到。

李庄问,龚刚模做过全身体表检查吗?

唐勇答:有入所检查表,就应该是详细检查过的。

李庄又问,一个人的伤痕查验,现代法医学能够将其创伤时间精确到什么时候?

唐勇答,我是临床医生,不是法医。

此后第一辩护人高子程开始对唐勇进行讯问,在讯问开始时候,高子程对唐勇进行了法律义务告知,但正是这一告知,引发了唐勇的强烈反弹,唐勇认为高子程无权对其进行讯问,因为他不是犯罪嫌疑人,高子程向唐勇,以及审判长阐明,依据《刑诉法》,辩护人、被告人、控告人有权对证人进行讯问,而不是询问,审判长亦翻开法典对唐勇解释之后,对唐勇的讯问才得以正常进行。

唐勇回答高子程的一系列问题称,龚刚模进入江北看守所的时候,是没有伤的,也没有病;按照有关规定,自己为龚刚模坚持每日巡诊;江北区看守所第三监区有我,王医生、刘医生三位狱医;自己是09年底按照有关规定开始工作的。

唐勇在接受第二辩护人陈有西的讯问时称,关于重庆江北区看守所第三监区,我只知道地名叫做铁山坪;我不知道公安部对看守所的设置是有所规定的;对于为什么龚刚模入监体检表上面抬头只有江北区看守所,而没有第三监区的地址,我也不知道;对于第三监区设置的合法性,我也不知道;我亦不知道6.3专案组审讯的民警是谁;我在巡诊期间没有发现龚刚模身上有伤。

唐勇在接受检方,即公诉方讯问时候称,在犯人入所的时候,我们都会对犯人进行细致的检查,记录其五官特征、体型特征、体表有无纹身,重点记录有无新致的外伤;每日巡诊,就像医院医生的巡诊是一样的道理,主要通过询问羁押人员对身体的主观感受为主;龚刚模如果没有提出有伤,我们是不会对其进行体表检查的;对于此前一审中的伤情鉴定,我是这么看的,按照医学专业知识,假设一个人如果长时间被吊,会导致不可逆转的伤情,如果时间更久,会导致肢体组织坏死。

陈有西补充了一个问题,他说,假设一个人左手腕被吊,当其脚跟着地的是时候,他的手腕是被勒死的;当其踮其脚尖的时候,手腕又被松开,这样反复的情况下,是否手腕会留下伤痕?肢体是否不会坏死。

唐勇表示,我已经陈述过,如果不间断被吊,会导致血液流通不畅,最终导致肢体坏死。

(证人唐勇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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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0: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二审实录】吴鹏:我不是学地理的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晓晖 2月2日晚间,李庄案二审中的第六名证人吴鹏出庭作证。吴鹏是检方申请法院传唤的第六名证人,职业为重庆江北区公安局情报分析科警员,学历为大学。

(李庄首先开始对吴鹏进行讯问)

吴鹏使用重庆方言回答李庄讯问时称,我没有见过你,我是6.3专案组的警员;办案民警分两种,一是负责看押的,二是负责审讯的;我负责看押龚刚模,从9月底到10月中下旬的20天时间内一直看押龚刚模;龚刚模在羁押期间,他没有向我们说明他有伤,我们也没有发现他身上有伤。

吴鹏回答第一辩护人高子程讯问时称,我是6.3专案组民警,在我印象中,龚刚模都是白天被提讯。

高子程问,龚刚模的口供显示,他有时候是夜间审讯的。

吴鹏答,我的看押工作要轮班,当我轮班的时候,都是在白天被提讯的。

高子程问,审讯一般要多长的时间?

吴鹏答,短的2~3个小时,时间长的话4~5个小时。

高子程又问,看守所里,龚刚模睡觉的地方和审讯室,距离有多远?

吴鹏说,我不是学地理的,我不知道有多远。

高子程问,我想知道,审讯室与龚刚模关押室,是在一栋房子里吗,还是几个不同的房子里?

吴鹏说,这涉及看守所的秘密。

高子程问,从审讯室走到看守所需要多少时间?

吴鹏说,我不知道,我不是学地理的。

(接下来第二辩护人陈有西对吴鹏进行讯问)

吴鹏回答陈有西称,看守所有犯罪嫌疑人每天都从羁押室到审讯室接受审讯;我认为第三监区室监管犯人是合格的;我无权回答你看守所有多少民警;也不清楚铁山坪有多少民警;记不清龚刚模去过审讯室几次了;审讯室内审讯人员与龚刚模之间没有铁栅栏。

陈有西在询问时候称,因为自己以前也当过警察,吴鹏在此前对重庆警方作出的口供详细说明了审讯室的情况,包括大小便在什么地方;24小时供应热水,卫生间还有洗手液,有热水洗澡,有洗脸用的盆子。

陈有西拿出证言讯问吴鹏,为什么此前对羁押室、审讯室等等若干情况表述前后不一,以及互相矛盾的原因是为何的时候,遭遇了来自公诉人的强烈反对,审判长表示反对无效,同时提醒第二辩护人陈有西发问时候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李庄案二审的所有证人,均为检方申请法院传唤证人,自此出庭作证完毕。辩方申请法院传唤的两位证人,律师朱明勇与李庄助理律师马晓均岳父,均未能得到法院的同意获准出庭作证,接受被告人、辩护人和控诉方的三方讯问。

六位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开创了重庆刑案公诉的历史。辩护方高子程和陈有西,一直认为他们遭受过有关方面的“特殊培训”,凡是检方讯问,就回答顺畅;凡是被告人李庄和辩护方的关键讯问,就开始以不知道、不清楚、记不得、记不清了乃至直接拒绝回答。

本网记者将继续披露此后李庄在庭审认罪的真实情况和原文陈述,以及辩护方、公诉方在庭上对李庄认罪态度的原文表述。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188c&user=10420

陈有西补录:

陈:证人吴鹏,你在案的两份笔录,一份是检察院做的,一份是公安局做的,你说的都是事实吗?

吴:都是事实。

陈:你刚才回答高律师发问明确说,审讯室和关押室是有一段路分开的。要押来押去。我读一下你在检察院作的笔录,有你签字确认的。你说:审讯椅旁边有个床垫,晚上就睡在这里,。。。

检:反对!

陈:你反对什么东西?你不要滥用反对权!

检:我反对辩护律师。。。。。

陈:我抗议!你今天反对多少次了?你的反对有意义吗?这是你们自己做的笔录!你也反对?

审:辩护律师注意,不要随便打断对方发言。

陈:法官,是她在打断我的询问,怎么是我打断?如果只要对方说声“反对”,我就要停下来,等候法庭评判,那么我等会同样这样办。我三分钟打断一次检察发问,不要任何理由。你三天也审不完。我在读检察院自己的笔录她也反对,她反对个什么东西?

检:辩护律师读证据断章取义。。。。。

审:等合议庭评议。

审:辩方在读的是检察院的笔录。控方反对无效,辩方可以继续发问。

陈:我再读下去。“审讯室后面有一个便池、有淋浴器,。。。”可见,铁山坪基地这个审讯室和关押室是在一起的。吴鹏,你哪个说法是真的?

吴:。。。。。这个,我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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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3: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认罪背后的丛林法则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1c163d0100gmuj.html

李庄认罪背后的丛林法则(2010-02-05 11:32:42)
标签:打黑 李庄 程序正义 丛林法则 杂谈   

李庄认罪背后的丛林法则

张雪忠(上海)



(核心提示:对各种各样的黑恶势力依法进行打击,这当然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对于那些无论如何也要支持打黑的人,我却有几句话要说。组织、参与或庇护黑恶势力的人之所以被人痛恨,当然是因为他们触犯了法律,这些人也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涉黑的行为是对法律的触犯(我再强调一遍,这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司法机关在打黑过程中广泛而系统地违背法律,却可以说是对法律的毁弃。如果有人一方面因为法律被触犯而义愤填膺,另一方面却又因为法律被毁弃而兴高采烈,我只能无奈地套用前人的一句话:要在动物世界里发现这样颠狂的行为,几乎是完全不可能的!)



当李庄在二审中表示认罪后,一些主张李庄有罪并希望其得到惩罚的人,就像赢得了一场竞技体育比赛一样兴奋,并认为李庄是罪有应得。而一些主张李庄无罪或是主张司法机关违背法定程序的人,则对此深感沮丧,并认为李庄不够坚定。在本文中,我想基于自然或丛林状态与社会状态的区别,对李庄的认罪行为进行粗浅的讨论。

人类若处于自然状态,则意味着不存在任何法律之类的规则,每一个个体都可以利用一切手段以求自保,或是增进自己的利益。支配自然状态的是强力,而不是规则。但在社会状态则存在法律或类法律的规则,强力的运用受到了规则的规范与约束,而这些规则的贯彻则依赖于公共权力。

一个社会的公共权力越是专注于贯彻既有的规则,而不是专注于实现权力掌管者的私利和野心,并且公共权力的行使本身也受到既有规则的约束,而不是任凭权力掌管者肆意妄为,这个社会就越是远离自然状态,反之亦然。个体在自然状态下发生的任何行为,都不太会激起人们在道德上的谴责。

即使在社会状态中,也可能出现局部的丛林状态。例如,在现代社会,如果一个人为了泄愤或谋财而杀人,必然会激起人们的愤慨与谴责。但如果这个人在被执行死刑之前,又想法杀害看守而逃跑,他的后一杀人行为所激起的道德愤慨肯定会小得多。因为,在被判处死刑之后,这个人就和整个社会处于一种自然状态。就其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这个人与关在笼子里的老虎是差不多的。

对李庄认罪行为的评价,必须视不同的情况而定。如果李庄在重庆看守所的安全能够依法得到保障,并能得到人道的对待,同时重庆的司法机关都严格依法办案,那么不论李庄实际上犯罪与否,他都会因为在二审中认罪而受到人们的指责。

如果李庄确实犯有伪证罪,不但他作为律师知法犯法的行为应该受到责难,而且他在一审中毫不悔罪的强硬态度也一样难辞其咎。如果李庄并没有犯罪,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公正的司法机关所主持的公正的司法程序中,他竟不努力用事实和法律捍卫自己的清白,而是通过软弱的乞求来躲避惩罚,人们当然有理由对他投以鄙夷的目光。实际上,人们还可能为他以前的当事人深感惋惜:他们竟然不幸找到了一名如此软弱的辩护律师!

但现实的情况却是,中国的看守所并不以确保嫌犯的安全而著称。这一点重庆也不例外,因为在很短的时间内,重庆已经连续发生了两起嫌犯在看守所意外死亡的事例。而且在这种事例发生之后,人们总是不敢期望会有公正独立的调查,也很难看到有谁为惨剧的发生负责。

至于重庆的司法机关在打黑过程中是否严守法律,我只能说,即使是根据打黑者自己的言论和支持打黑的新闻报道,人们都能看到司法机关已经广泛而系统地背离了法律的条文与精神。重庆某些政府部门,甚至公开要求涉黑案件的辩护律师“不要拘泥于案件细节”。但如果在刑事辩护中可以不顾细节,那么刑事辩护乃至审判中的事实调查过程几乎都没有存在的必要。

例如,在一起凶杀案件中,嫌犯是否在犯罪现场出现过,嫌犯衣物上的血迹是否源自死者,凶器上是否有嫌犯的指纹,这些问题哪一个不与罪成与否关系密切呢?这些事实的认定哪一个不涉及细节呢?实际上,那怕是最庞大的犯罪行为,也都是通过一个又一个的细节被策划和实施的。那些策划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的日军将领,难道不是通过一个签名、一个电话等细小的行为来实施他们的罪行的吗?通过证据还原这些细节不是对这些罪行最有力的证明吗?

实际上,在不断披露出的事实面前,不少支持打黑的人已经放弃了法律或程序上的辩解,他们开始直言不讳地宣称,在打黑的“非常时期”,可以不顾法律规定和放弃程序正义,以实现实体正义。这种无需程序正义就能实现实体正义的主张,简直和无需饲养蜜蜂就能收获蜂蜜的主张一样可笑。

如果为了打黑可以无视法律的规定,直接将人判刑甚至处死,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为死去的聂树斌们鸣冤叫屈呢?司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中可以违背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办理凶杀案件时为什么不可以这样做呢?为了惩治犯罪而违背法律,这与其说是实现正义,不如说是发泄私愤。这种做法与心怀不满的人在大街上进行机枪扫射,最多只有程度上的差别。

如果看守所里存在一定的风险,而司法的公正有难以得到确保,那就意味着相对于李庄的公共权力,可能会偏离执行既有规则(即现有的法律)的宗旨,并有可能失去既有规则的约束。这样一来,李庄和相关的权力掌管者之间,就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自然状态。在强力支配一切的自然状态,相对较弱者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而乞怜于较强者,这并没有什么特别值得指责之处。

当一只落入虎口的绵羊为了引发老虎的慈悲,战战兢兢地为老虎梳理皮毛,我们怎么能忍心责难它呢?如果它竟因此侥幸脱险,我们只会为它感到庆幸;如果它最终仍葬身虎腹,我们也只能为它感到惋惜和悲悯。

为了公平起见,在讨论了李庄的认罪行为之后,我也想为重庆的一些本地媒体说几句话。在打黑过程中,一些重庆媒体一直因不实报道而受到人们的指责(特别是在重庆律协的孙会长发表公开声明以后),我认为这些指责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值得的。

实际上,在涉黑的文强等人在位和得势的时候,重庆的媒体主要工作就是为他们歌功颂德,而不是努力调查或披露他们的涉黑行为。现在当打黑者高歌猛进时,这些媒体当然也要为打黑者呐喊助威,而不是努力审视并监督打黑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人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如果这些打黑者今后万一不幸失势,这些媒体一定会像今天对待文强们一样对待他们。

  重庆的这些媒体其实就像一根没有灵魂的打人的皮鞭,在不同的时候被不同的得势者用来抽打无权无势或失权失势者。作为一条打人的皮鞭,这样的媒体不但不配得到人们的尊敬,甚至也不配得到人们的谴责(谁会去尊敬或谴责一根被用来打人的皮鞭呢?)。

对各种各样的黑恶势力依法进行打击,这当然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对于那些无论如何也要支持打黑的人,我却有几句话要说。组织、参与或庇护黑恶势力的人之所以被人痛恨,当然是因为他们触犯了法律,这些人也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涉黑的行为只是对法律的触犯(我再强调一遍,这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司法机关在打黑过程中广泛而系统地违背法律,则可以说是对法律的毁弃。如果有人一方面因为法律被触犯而义愤填膺,另一方面却又因为法律被毁弃而兴高采烈,我只能无奈地套用前人的一句话:要在动物世界里发现这样颠狂的行为,几乎是完全不可能的!

如果羊受到过狼的欺凌而对狼心怀不满,这完全可以理解并值得同情。如果它后来看到狼又受到了狮子的欺凌,并因此感到解恨和高兴,这也完全正常。但如果羊竟因此要亲近并赞美狮子,我只能说这只羊就像主张打黑可以不顾法律的人一样,实在是比猪还要蠢(但愿我这句话能够得到猪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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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6 10: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来说,涉及到的面很广,涉及的部门很多,有公安、检察、法院、律师,还有政府、大众媒体等等。多方面因素的介入,如果掉进了人际关系网中,就变得异常的复杂。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的主要职责,是侦查案件,把犯罪的捕获归案,对犯罪嫌疑人交给法院定罪处罚;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法律的贯彻实施,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使犯罪人依法受到追究:律师的职责,是维护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罪轻的辩护;法院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宣判。在具体案件中,这几个部门既有合作,也有分歧。有时,是激烈的冲突,法律,是彼此进攻与防御的矛和盾。

  比如说,公安部门花了几年甚至十多年,查清了一个重大案件,大家可以想像公安部门付出的艰辛,他们就像大海捞针,他们找了无数的人,无数的线索和资料,但有用的,只有极少数;针捞到了,但是到了律师那儿,他不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去调查线索,也不需要查看数百上千份甚至更多的资料,他只查看检察院提交到法院的那部分资料,就可以找出不少大大小小的瑕疵,依据这些暇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或者罪轻辩护;面对检察院的有罪、重罪的指控和律师的无罪、罪轻的辩护,法官怎么处理呢?他要独立行使审判权,要全面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独立地采信证据、认定事实,根据认定的证据和事实,根据据有关法律对案件进行宣判。在这过程中,法官对有一定暇疵的控方证据,他能做到一概不用吗?那是不可能的,因为,现实中的情况是,我们不可能对公安部门办案做到完美无缺,就是法律这么严谨,也仍会存在问题,我们不能因为法律存在一些问题,就说这部法律没有效力,要废止。控辩双方对焦点问题发生争议,如何采信证据,如何认定事实,法律赋予法官独立的权利。

  值得提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是好律师,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是好法官。新华网1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一审判决的帖子就讲明了一些律师和法官之间钱权交易的冰山一角。该帖介绍: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帖还指出:从2009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系统的贿赂犯罪占全国贿赂犯罪的1/5,有2620人涉案,而这2620人中,涉及法官的占了32%,检察官占10%,黄松有涉案的钱款,与以往许多法官一样,都是通过不法律师做“掮客”。事实上,律师与法官勾结的情形屡见不鲜,湖南省高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600余万元,就多是经过案件代理律师穿针引线;深圳中院窝案,贿赂法官事件多以律师为中间人,甚至律师亲自操刀贿送巨款。最近,辽宁的“驰名商标假案”案发,涉及辽宁多个中级法院的法官及数十名律师。

  权力腐败、黑恶横行、贫富悬殊、社会不公、法纪不彰、风气不正、人心不平等问题,侵蚀着改革成果,阻碍着发展繁荣,也威胁着社会稳定,带来许多令人忧心的变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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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6 15: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我和张培鸿的撞击:我们该如何活着?

http://yuanyulai.fyfz.cn/blog/yuanyulai/index.aspx?blogid=580082

我和张培鸿的撞击:我们该如何活着?
发表时间:2010-2-5 1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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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6 15: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凤凰卫视专访高子程:李庄自称认罪原因是个秘密

[wmv=314,256,1]http://v.ifeng.com/include/exterior.swf?guid=8902388c-d1fb-4f51-8ec7-936dccb87bd0[/w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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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7 12: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打黑中的劳教潮

http://gcontent.nddaily.com/d/63 ... log/c16/0b5bbe.html



打黑中的劳教潮
类别:深度调查 作者:刘伟 原创 浏览量:1746
  发布时间:2010-02-03 手机看新闻
版次:AT08 版名:深度周刊 重庆审判日 稿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从去年7月10日到9月30日,重庆市警方开展了非法枪支和管制刀具治安综合整治行动,共治安拘留10372人,最终至少超过1000人被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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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8 22: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独家]李庄律师:法院不公拒辩方证人出庭 赢得官司很难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 ... _7869_1541627.shtml

[wmv=314,256,0]http://v.ifeng.com/include/exterior.swf?guid=cc2b6143-58d3-4923-a6cb-63a3363590fd[/wmv]

在重庆打黑中牵扯出的律师李庄涉嫌作伪证案将于9号宣判。李庄的辩护律师8号在接受本台独家专访时表示,尽管控方在法庭上没有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李庄有罪,但是他却还是对赢得这场官司持不乐观态度。

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首先指责本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存在审理不公,特别是对二审法院同意控方证人出庭而拒绝辩方证人出庭感到不可思议。他又说,到目前为止,被诉以制造伪证的李庄事实上从未向法院提供过任何一份证据,伪证一说,不知从何而来。

高子程(李庄辩护律师):李庄案件它最大的特点,就是指控李庄伪造证据、妨碍作证,但是控方一审,包括二审,始终拿不出来,也承认拿不出来李庄伪造的证据,也拿不出来李庄妨碍什么人作证的证据,那这种指控就等于没有完成《刑诉法》规定的控方指控,控方必须完成举证责任的任务。

尽管高子程认为控方的指控存在太多漏洞,但是他却表示对赢得这场官司持不乐观态度。

记者:目前您觉得你们会赢吗?

高子程:这个不好说,说实话我并不乐观,尤其是在目前情况下,如果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通过举报他的律师可以获得减刑,或者保命;而无论他的辩护律师是否真的实施了伪造证据,妨碍作证这种犯罪行为,那这本身就是法律的最大笑话。

李庄曾经在二审中当庭认罪,但根据中国刑诉法规定,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法院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本案何去何从,重庆市一中院将于9号上午10点给出答案。

凤凰卫视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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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9 10: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二审法院会认定李庄有罪。

    作为辩护律师,他在法庭上为被告作无罪辩护,他提出的理由是不受追究的。但是,如果不是辩护律师,或者是辩护律师,他提出的一些观点,如果超出了其在法庭上辩护的内容,那还得小心点为好。

  那些采访的,转贴的,不是案件的亲历者, 如果加上自己的看法,就有可能与事实走样,引来麻烦。

  现实生活中,人会不尽如意。就以李庄案来说,作为辩护律师认为他无罪,其他的律师有认为他无罪,也有的认为他有罪,公诉部门认为他有罪,李庄自己认为有罪,估计二审法院也认为他有罪,其他的人有认为他有罪,也有认为他无罪。就近来审理的黑社会案件,很多的罪名都被辩护律师否定,律师都为被告没有犯被指控之罪。法院听什么人的?听自己的。辩护人说没有罪,法院不一定就判没有罪;公诉人说有这种罪,法院也许会认定公诉人的指控不成立。

  在这,看到的似乎是辩护律师无罪的言辞。我不否认辩护律师是最好的律师,其辩护词是是从事刑事辩护的经典。但是,我感到,这只是从辩护人的角度来思考处理问题。事实上,一个社会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就李庄案来说,就涉及到了公安、检察、法院、各级党委政府、打黑、司法体制、社会舆论、社会效果,等等,等等。有人说说,打黑,就关系到执政权的存亡。对一件这么重大复杂的案件作出判决,也许不能听辩护人的意见,或者只听控方的意见,或者只听媒体的意见就能作出决定的。

  我很想听听其他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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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10: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二审公开宣判 李庄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http://cq.cqnews.net/szjz/lm/201002/t20100209_4053158.htm

李庄案二审公开宣判 李庄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02月09日 10:11:55  华龙网

  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二审公开宣判 李庄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庄当庭认罪。 市一中院供图 华龙网发



李庄案二审庭审现场。市一中院供图 华龙网发

华龙网2月9日10:09分讯(数字记者 李心成 阙影)2月9日上午10时,重庆市一中法院对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撤销该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诉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2日、25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的委托,指派李庄与马晓军担任龚刚模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马晓军先后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在会见过程中,唆使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向龚刚模宣读同案被告人樊奇杭的部分供述,以配合龚刚模推翻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庄又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以证明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同年11月24日,李庄指使龚刚模之兄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遂授意保利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同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李庄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捉获。审理中,上诉人李庄当庭认罪。

  重庆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教唆龚刚模作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引诱、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贿买警察作伪证,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其辩护人提出李庄未实际伪造出有形证据和妨害证人作证,未造成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后果,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庄一直表示认罪,二审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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