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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来风

[【案例评论】] 话说李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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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13: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审判长就李庄案二审相关事宜答记者问

http://cq.cqnews.net/szjz/lm/201002/t20100209_4053512.htm

审判长就李庄案二审相关事宜答记者问
2010年02月09日 10:51:10  华龙网


  华龙网2月9日10:45分讯(数字记者 阙影)

宣判结束后,审判长蒋林接受了华龙网记者专访,就审判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李庄案二审为何开庭审理?

  审判长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刑事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李庄案件受理后,二审法院讯问了上诉人李庄,李庄明确表示认罪,李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均向市一中法院提出不开庭进行审理的申请。合议庭慎重研究后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全面审查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尽管李庄已经认罪,但通过开庭方式审理,有利于多方诉讼参与人的直接参与,有利于合议庭当面听取上诉人、检察机关与辩护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所以合议庭决定采用以开庭方式审理本案。

  问:证人出庭作证有何意义?

  审判长答:尽管《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法律未赋予人民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基于其本人的意愿。由于种种顾虑以及现实的原因,证人通常不愿意到庭作证。本案二审中,合议庭应辩护人高子程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申请,认为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帮助性,依法向龚刚模、龚云飞、龚刚华、吴家友、马小军、程琪、吴鹏、唐勇、罗艺、何建等13名证人送达了证人出庭通知书与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时,9名证人均明确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并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合议庭再次向证人阐述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其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道理后,有2名证人态度发生转变,表示需要再考虑是否出庭,最终这2名证人也出现在法庭上。

  开庭时6名证人出庭作证,并经过控辩双方的讯问、质证,这保障了合议庭能够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讯问,对证人证言形成更为全面、客观的看法,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问:关于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应当如何理解该要件?

  审判长答: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该罪是指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一、二审审判、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中,辩护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本案一、二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就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进行了激烈的争锋。合议庭在认真研读法条的基础上,结合本案认定的事实、证据,并参考了相关指导性案例,认为:只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问:基于何种理由对李庄改判?

  审判长答:上诉人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期间,李庄一直表示认罪,在法庭上李庄虽然对案情的具体细节有辩解,但他也一直强调他的态度是认罪的,不能因他对细节的辩解而影响到法庭对他认罪态度的判断。合议庭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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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14: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二审宣判,李庄当庭推翻认罪

http://www.eeo.com.cn/Politics/by_region/2010/02/09/162781.shtml

二审宣判,李庄当庭推翻认罪
卢飞

经济观察网 卢飞/文 2月9日上午十点,李庄案二审宣判。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证据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罪名成立,刑期由一审的两年零六个月改判为一年零六个月。

李庄当庭抗议,并推翻此前所有认罪供述,高呼重庆有关方面毫无“诚信”、不遵“承诺”。

以下是李庄案二审宣判日的法庭现场实录。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审判长击槌开庭)

审判长:继续开庭。执行法警,传上诉人李庄到庭。

……(部分词句简略)休庭后,本庭全面审查了全案的证据材料,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在庭议中,本庭对控辩双方的意见予以了同样的重视,结合全案证据材料,依法作出评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2日、25 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的委托,指派李庄与马晓军担任龚刚模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马晓军先后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李庄在会见过程中,唆使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向龚刚模宣读同案被告人樊奇杭的部分供述,以配合龚刚模推翻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庄又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以证明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同年11月24 日,李庄指使龚刚模之兄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遂授意保利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同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李庄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捉获。审理中,上诉人李庄当庭认罪。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教唆龚刚模作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供述,引诱、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贿买警察作伪证,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二审中,上诉人李庄个人认罪,法院根据其态度,依法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现判决如下:

(全体起立)

维持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撤销该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诉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审判长宣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并击槌退庭)

(李庄情绪激动并抢过麦克风抗议)

李庄:这个我宣读一下,上次我在开庭中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给我承诺认罪就给缓刑,认罪就能让二审开庭,结果今天依然给我这样的判决。

公安局和检察院对我完完全全都是一种欺骗,你们可以详细看我的认罪书。……那些都是斗争策略,希望法庭尊重我的意见。

而且公诉人当时还让我撤销上诉,这完全是一种欺骗,这种欺骗,早晚会暴露在阳光之下的,这些情况,我希望中国16万律师,继续为刑诉法中维护自己的权利做坚决的斗争。

我会斗争到底,我会上诉到底的,再见。

(李庄被两名法警按住,拖离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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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14: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的最后认罪陈述

http://www.eeo.com.cn/Politics/by_region/2010/02/08/162717.shtml

经济观察网 卢飞/文 2月3日下午,李庄案二审进入结尾的时候,李庄对法庭再次重申了自己认罪的这一态度,并且就认罪作出两点保证。

李庄称,二审之后,我不会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我也永远都不翻供。

在庭审的最后五分钟里,李庄做了关于认罪的六点陈述,笔者与李庄原话对照后,现将李庄当庭陈述的原话记录如下:

一、被刑事拘留,逮捕,对我的思想冲击很大,在各级领导、各级组织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神圣职责,缺失了一名优秀律师应当具备的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的民事代理人,刑辩律师更应当政治挂帅,识大体,顾大局,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着一致。我今后应当努力学习,提高思想,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的反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龚刚模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而是说龚刚模被黑社会敲诈。龚刚模案不仅没有让我履行一个律师应该有的职责,相反,浪费了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四、罪行法定,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更应当重事实,讲证据,调查研究。不应当盲目冲动、偏听偏信,在一些大是大非的问题面前执迷不悟。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将从中吸取教训,在未来追求人生的更高境界。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罪犯,保护人民安全,这一点我将一直牢记在心,这也是一个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怎样,我都会遵照这个宗旨,义无反顾地对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希望二审慎重对待我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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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15: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杯具。。。。。。。。。。。。。。。。。。。。。。。。。。。

我绝对相信李庄的缓刑一说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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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20: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易湖北网友 ip:58.52.*.*: 2010-02-09 18:59:41 发表
网易辽宁沈阳网友(116.2.*.*)的原贴: 1
李庄肯定不是好人,他这次的重庆之行也肯定有罪,判他进去没错。但同时,重庆司法也有毛病,至少在和李庄的斗法过程中,显得不够老练。虽然,我们知道符合当代中国社会道德风气的律师潜规则令人不齿,不过,因此而投入太大精力,想对于重庆打黑的主题而言,就是舍本逐末。换言之,难道我们没有感觉到,李庄出名以来,几乎就要形成的全国打黑的态势便逐渐被弱化了吗?如果这是上头某个大人物或者大的集团的谋算,则中国当前的zz斗争可谓空前微妙了。
-----
同感,好好的一个打黑,被李庄之流变成什么?
其实李庄有罪,地球人都知道。不过李庄利用自己对司法的熟悉践踏司法而已。
我只说一句:打黑如果失败,我的心会冷。
这才是明白人。网易悲剧,许多跟风的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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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21: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易北京网友 2010-02-09 20:31:36 发表

真是太有戏剧性了,李庄案二审中发生了180度的大逆转。此前坚称自己无罪,把自己打扮成一个受害者,并悲壮地称“愿以个人的人身自由为代价换取中国法制向前迈一步”的李庄,竟然乖乖认罪了。
真是太有戏剧性了,2月9日,重庆对李庄伪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开始后,李庄听得非常认真,当他听到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的时候,顿时跳了起来,乘法警不备,冲向话筒并一把抢在手里开始高喊:“我在二审的认罪是假的……”又是一个180度的大逆转。

假如……李庄一直“装”下去……“律师界的精英”、“捍卫司法尊严的英雄”……被鲜花、闪光灯重重围绕……
假如……没有假如了……在转了两个180度之后……“李转转”又转回了原地……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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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22: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重庆检方回应李庄案&quot;诉辩交易&quot;:从未给过李庄承诺

http://cq.cqnews.net/szjz/hljzq/201002/t20100209_4055006.htm

2010年02月09日 20:22:26  华龙网

华龙网讯 今天,李庄案二审宣判,法院以其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李庄情绪反应激烈,称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表示认罪,是欺骗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罪是假的。宣判结束后,本网记者采访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员张丽,她对李庄案的相关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记者:曾有网民猜测,李庄之所以认罪,是因为他想获取减刑,或者是司法机关给了他什么承诺,或者是一种辩诉交易,是这样吗?

  张丽:李庄认罪是基于什么动机,只有他自己清楚。检察机关是严格依照法律、事实和证据指控李庄,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并未给李庄什么承诺,更不存在辩诉交易问题。辩诉交易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李庄二审判决,并不是辩诉交易的结果,而是体现了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定罪原则,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办理李庄二审案的过程中,没有出现以检察机关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二审期间,出庭检察员对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庭审过程中,出庭检察员对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原案其他在卷证据、二审期间辩护人收集的新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并发表意见,对李庄教唆龚刚模捏造被刑讯逼供的事实、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作伪证、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俱乐部员工作伪证、指使龚刚模妻子程琪出庭作伪证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并发表《二审检察员出庭意见书》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出庭检察员根据法律规定参照一审庭审普通程序出席二审法庭。二审出庭履行职务程序规范、合法。二审法院认为李庄尚能认罪,考量其认罪态度,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其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我们认为这是适当的。

  记者:启动二审程序后,你们在开庭前是否是去讯问过李庄,他当时认罪吗?

  张丽:我们依法提讯过李庄三次,他均认罪,我们还制作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审期间,李庄向司法机关写下悔罪书。2010年1月25日,我们第一次提讯李庄,他表示对起诉书的指控和一审法院的判决都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这次他没有供认犯罪细节。1月27日,我们第二次提讯李庄,李庄继续表示了认罪,并详细叙述了他如何教龚刚模翻供的情节。1月28日,我们第三次提讯李庄,他再次详细供述其犯罪事实、犯罪细节、以及犯罪动机和目的。我们问他为何要教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事,他说“就是为了欺骗公检法,使龚刚模逃避打击”。在讯问中,我们还依法制作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印证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及检察机关取得其罪供述的合法性。在制作录像前,我们在征求李庄的意见时,李庄说:“没有意见,我还非常赞成,今天我说所的都是我真实意思的反映”。

  记者:李庄在庭审上怎么供述的?

  张丽:在庭审中,李庄多次作了有罪供述,我记得比较清楚是有三次:一是在宣读一审判决书后,李庄表示撤回上诉理由;二是当我们向李庄发问时,李庄不只是简单的说认罪,而是针对判决的事实,具体陈述了犯罪的细节。当时我们问了他六个问题,他都作了有罪供述。三是当法官讯问李庄对一审证据有无意见时,李庄回答说,一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罪名成立。他在庭上的这些供述都有庭审笔录及全程庭审录音录像为证。

  记者:二审开庭审理时,李庄表示认罪,既然已经他认罪了,为什么你们当时还是建议继续开庭?

  张丽:李庄案件二审开庭后,李庄就向法庭明确表示认罪,并提出撤回上诉理由的意见。针对这一情况,我们认为,李庄提出的是撤回上诉的理由,而非撤回上诉,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没有任何规定说,认罪就可以不开庭。当时,我们检方还未对其发问,李庄认罪态度究竟如何,我们并不清楚,必须通过庭审予以查明。况且,二审期间,辩方提交了新证据,必须开庭予以举证质证。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被告人认罪只是作为考量其认罪态度,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而案件的定罪处罚,必须要在查清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之上进行。在二审开庭时,李庄的律师对一审的定罪量刑的证据提出了质疑的意见,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李庄也表达了不同的意见。鉴于这种情况,我们检察员认为,必须要通过开庭审理的程序认真查清案件事实。

  总的说来,二审中,在李庄认罪的情况下继续开庭,是二审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的表现。(本网记者)

  链接:李庄是怎么样认罪的? (二审庭审记录节选)
  1、李庄第一次认罪

  在宣读一审判决书后,法官要求李庄陈述上述理由。

  李庄:一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我对以前的上诉理由撤回。一审的上诉理由、抗辩理由,统统作废。

  2、李庄第二次认罪

  公诉人:刚才你向法院陈述对一审判决是事实无异议,现公诉人围绕一审判决的主要事实向你发问?

  问题一:

  检方:一审判决认定你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事实,是否属实?

  李庄:属实。

  检方:你教唆龚刚模的具体经过?

  李庄:就是一审指控那样,靠近铁窗小声对龚刚模说:编造你被打了。

  问题二:

  检方:一审判决认定你在五洲酒店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是否属实?

  李庄:指使吴家友属实。

  检方:你具体怎样去指使吴家有贿买警察的?

  李庄:在一楼大厅,他送我上车时,我说,不惜一切代价找两个警察作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伪证

  问题三

  检方:一审判决认定,你在11月底12月初,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陈琪出庭作证,是否属实?

  李庄:引诱程琪作假证属实。

  检方:你是在什么地方对陈琪说的,怎么说的?

  李庄:在北京肿瘤医院330病房,我就让她编造龚刚模多次被敲诈的事实。

  问题四

  检方:一审判决认定,你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是否属实?

  李庄:属实。保利的出资人是谁?龚刚华不知道,是我告诉龚刚华保利的实际出资人是他弟弟。这是龚刚模告诉我的。我安排龚刚华否认龚刚模是保利的老板,并告诉他从档案看不出

  问题五:

  检:你为什么要这么做,目的是什么?

  李庄:我的目的就是为了作伪证,为了欺骗公检法,为龚刚模开脱罪责。

  3、李庄第三次认罪

  法:上诉人你对一审证据有无意见?

  李庄:一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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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4: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龚刚模樊奇杭等“涉黑”案一审宣判 龚被判无期

http://cq.cqnews.net/szjz/qy/201002/t20100210_4056340.htm

华龙网2月10日11:14分讯(数字记者 阙影)今日9:30,龚刚模、樊奇杭等34人“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龚刚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9项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樊奇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吴川江被判处死刑;其余被告人张孟军等31人被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0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龚刚模与樊奇杭相识并结拜为兄弟后,龚刚模为樊奇杭提供经济资助,樊奇杭则先后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张孟军、吴川江等人,在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高新区,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杀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

  樊奇杭通过向组织成员每月发工资,出资为组织成员租房,提供毒品供组织成员吸食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并要求组织成员必须听话,要有二部手机,必须有用于违法犯罪时联络的专用手机,定期更换电话号码等组织纪律加强对组织成员的领导和控制,并根据成员的各自特点进行分工。

  该组织通过发放高利贷、贩卖毒品、开设赌场及娱乐场所等手段聚敛巨额钱财,壮大组织经济实力。逐渐形成了以龚刚模、樊奇杭为组织、领导者,以张孟军、吴川江、李仕军、张茂才为骨干成员,以付仕培、杨波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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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4: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龚刚模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罚款5021万

http://cq.cqnews.net/szjz/cd/201002/t20100210_4056297.htm

 华龙网2月10日11:05分讯 (数字记者陈丹)今日上午9:30分,龚刚模、樊奇杭等34人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该团伙被指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贩卖运输毒品,非法经营等14项罪名。

  其中,案首龚刚模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罚款人民币5021万元;樊奇杭被判处死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罚款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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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4: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审判长陈远平释法 龚刚模为何没有判处死刑

http://cq.cqnews.net/szjz/qy/201002/t20100210_4056401.htm

华龙网2月10日11:50分讯(数字记者 阙影)今日9:30分,龚刚模等3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案首龚刚模被判处无期徒刑。论罪,龚刚模为何没有判处死刑?检举李庄是否影响量刑?宣判后,审判长陈远平接受了华龙网记者专访,就相关事宜回答了记者提问。

   龚刚模论罪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审判长解释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刚模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对其的量刑应综合全案考虑:一方面,鉴于其在“6.3”故意杀人案中未实施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也未直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故不应由其承担故意杀人案的主要刑事责任,论罪应判处死缓;其对买卖枪支、弹药、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犯罪因无具体的组织、指挥行为,故对这些具体犯罪应根据其地位、作用确定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没有任何立功情节,从龚刚模的犯罪事实来看,也不能判其死刑立即执行。而另一方面,龚刚模有检举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立功表现,但该立功系一般立功,不属重大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处龚刚模无期徒刑。

  樊奇杭、吴川江为何被判死刑

  审判长说,被告人樊奇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樊厅杭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5支、子弹10余发,非法运输枪支7支、手榴弹1枚、子弹445发,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贩卖、运输毒品冰毒10千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6支、子弹100余发,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以高利向不特定多人多次提供借款,数额巨大,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开设赌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并向赌博的人发放赌资收取高利,构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外,樊奇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且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吴川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两次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构成故意杀人罪;贩卖、运输毒品冰毒8千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吴川江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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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4: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注解出现:法官间接认定李庄为龚刚模辩护事实没有违背真相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3079&user=10420

龚刚模原向公安机关作的参加指使杀人、贩毒、贩枪等供确为虚假供述。
陈有西复:律师和法律人应当明白,一般群众可能看不懂。我解释一下这个判决的矛盾之处。“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是要有具体的“组织、领导行为”的。即用其他犯罪行为综合支撑才能构成。如果按现在法院一审判决,龚对杀人、贩枪、贩毒都不知情并没有任何参与和指使,龚就不是黑社会头目,警方口供出现龚自认其罪就是假供,龚的这个“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根本不能成立,无期也就无法判。这是李庄律师一开始到处找证据查龚有无指使杀人、贩枪、贩毒的原因所在、进而查为什么龚会这样自认死罪情节,进而查出刑讯徦供的要害所在。龚对这样一个查明他冤情的律师怎么可能会去“检举”?因此,李庄案的错判,已经一目了然了。罗织的真相,也已经完全清楚。我早在一审开庭结束时就说过,李庄“依法必然无罪,依权必然定掉”,其实大家已经都明白了。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0-2-10 15:46:50陈有西先生:龚刚模原向公安机关作的参加指使杀人、贩毒、贩枪等供具体是什么? 他到底有无向公安机关作了参加指使杀人、贩毒、贩枪的口供?如果有该口供,为什么不当庭出示? 我个人认为这样可以一举奠定胜局!
陈有西复:这个问题答案其实已经有了,即龚的《起诉书》,本篇报导中已经说明了十四个罪,龚是第一号首犯。即所有杀人、贩枪、贩毒都指控在内。没有口供,如何能把他列为这些罪的第一号?如果不冤,二、三号死刑,龚怎能不判死刑?因此,恕我不能公布龚的口供。免找麻烦。大家从重庆官方报导中即可以去解读出真相。因为这个案件他们已经怎么也说不圆了。
原帖由访客 / 发表于2010-2-10 17:36:09陈律师,十分高兴您回复我的问题,从你的回复中,我也感觉到了龚案的判决比较糊涂,希望日后能看到判决书全文。但是,“警方口供出现龚自认其罪就是假供”,警方口供中龚是否自认其罪是我的问题核心所在,从常理而言,警方口供应当有龚自认其罪的内容,但是从法律而言,似乎不能从常理而应当讲证据,你们是否掌据龚刚模自认其罪的口供,如果有,为什么不当庭出示?

陈有西复:龚案的错判,从有限的媒体报导中即已经充分暴露:法院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刚模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对其的量刑应综合全案考虑:一方面,鉴于其在 “6.3”故意杀人案中未实施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也未直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故不应由其承担故意杀人案的主要刑事责任,论罪应判处死缓;其对买卖枪支、弹药、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犯罪因无具体的组织、指挥行为,故对这些具体犯罪应根据其地位、作用确定刑事责任。这种认定完全是客观归罪。没有搞明白“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是归纳罪名,没有具体罪行,这个罪是无法成立的。现在重庆法院是先把龚定上黑社会,然后说:虽然你没有行为,因为你是黑社会,所以对别人的行为你也要担责。这就颠倒了逻辑关系。因此,龚案已经可以证明完全是一个错案。龚只构成行贿罪(向文强等)、私藏枪支罪(樊奇杭曾经将三支枪拿到龚办公室让他把玩,放了三个月),不可能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李庄律师的辩护思路完全正确。现在律师按构成该罪辩则是完全错误的。
原帖由杨名跨 / 发表于2010-2-10 15:56:47不错,既然法院认定龚杀人及涉枪、涉毒等指控行为中不是老大,那当初李庄所谓的唆使伪证难道还能成立吗?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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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4: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法余】李庄最终领刑之后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7afe890100h187.html

【法余】李庄最终领刑之后(2010-02-10 14:03:08)
标签:李庄 终审 后李庄时代 杂谈   分类:法余

李庄最终领刑之后

   

   经过57天的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程序,李庄虽然在二审开庭时按照“口头协议”认罪求缓,但最终还是被判处实刑一年半——应该说,抛开别的因素,这个结果还是不错的。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李庄案可谓尘埃落定了。李庄案从案发到判决生效,全国律师界、法律理论界以及其他关心此案的国人,像过节一样热闹、兴奋,而最终,李庄以自己的认罪领刑,给了这些人一个最后的答案。尽管李庄二审宣判后再次当庭发飙,但唯有这一次是“毫无技术含量”的。李庄当然是可悲的,但可悲的绝对不是李庄一人,而是所有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人;说得再远点,可悲的还包括所有被中国法治社会管理的人。

  从李庄案发到李庄案结案,我本人同样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当然,我不认识李庄,但从李庄的一系列表现看,我不相信李庄是什么真正的刑辩大律师,甚至还不太相信他会经常去办理刑事案件。从其一审亢奋、二审接受谈话并相信口头缓刑许诺,到坚守信约而瞒过辩护律师去认罪,再到二审宣判时抢话筒“泄密”,可见其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是不足的,而且,可以进一步证明,李庄的政治成熟性、人格完整性和敢于担当的勇气都是大大可以怀疑的。

  需要说明的是,我关注李庄,既不是兔死狐悲,也谈不上唇亡齿寒,而是觉得因李庄案的特殊性可能会使该案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案件标本。我一直很想这个案子通过各方努力,其重要性能够得到不断的攀升,最终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获得其不可代替的地位和意义,但是看来我是失望了。我相信李庄案一定会像这些年来很多类似的律师触犯306条款的犯罪案件一样,会很快淹没在中国特色体制的社会里。在将来的日子里,李庄案或许会在某个时候被个别人提起,但绝对不会进入中国的法律年鉴。马蹄声去,烟尘已绝,李庄的故事讲完了。我作为看客也罢,旁听人员也好,总之随着重庆一中院的那声法槌,这个本该可以有历史意义意义的案件,就这样永远的休庭了,随之会迅速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之中。这完全符合当下“案结事了”的办案要求。

  接下来,我还是该做什么做什么去。就像前几天我们刑委会召集的全市公检法司有关部门召开的座谈会中来自司法机关的同仁所说的,只要大家心态正常,我们的执业和过去真的没有区别。我知道,我该立即回到我眼下的工作中来,忘掉李庄案件,继续我的那些所谓和无所谓的谋生生涯,继续我的那些顺不顺心、精不精彩、合不合算、难不难堪均无需判断的工作。唯一需要注意的,就是不能像李庄这样。

  因此,我想我会博客依旧,因为我自娱依旧。

  昨天的一篇文章再次被删除,实在遗憾。我说过了,以后不说这些了,可以吗?!

            【 2010年2月10日于半半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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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21: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律师曝李庄案内幕:认罪是场闹剧

http://v.news.163.com/video/2010/2/E/O/V5U5NMQE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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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1 09: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检察日报:李庄当庭认罪尴尬了谁

http://www.jcrb.com/zhuanti/fzzt ... 0100209_321550.html

检察日报:李庄当庭认罪尴尬了谁
时间:2010-02-09 15:18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当初曾经力挺李庄、武断地认为李庄无罪的律师们,面对李庄的当庭认罪有何感想?一些律师的无原则的冲动表现让公众看到整个律师队伍的问题。李庄案应该让律师界进行认真全面的反思。

  2日上午,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二审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开庭不久,李庄当庭承认作伪证,并向法庭称:“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撤回上诉理由,我先前的上诉理由作废。”(2月2日中国新闻网)

  一贯态度强硬的李庄会在二审法庭上当庭认罪,恐怕谁也不会想到,我猜就连李庄的二审辩护律师都会感到十分意外,一定会全盘打乱他们先前制定的辩护计划。李庄为什么会这样呢?真正原因只有李庄自己清楚。但依常规分析,不外两种可能性,一是李庄对二审结果不抱希望,二是李庄改邪归正良心发现。

  那么,是李庄对二审结果不抱希望吗?从二审开庭的情况看,李庄不该产生这样的情绪。因为在二审中,李庄及其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的让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基本上得到了满足。据李庄的辩护律师透露,控方将安排龚刚模、吴家友、龚刚华、龚云飞和两个办案人员唐勇、吴鹏6人出庭作证(2月2日《京华时报》)。按照他们对一审判决的指责及相关逻辑推理,如果李庄确实没有诱导龚刚模作伪证的行为,通过法庭质证完全可以还李庄以清白,从而让李庄再次赢得公众舆论的支持,这对李庄显然是有利的。而恰恰是在这个时候,在关键证人就要上法庭对质之前,李庄却当庭承认作伪证,并请求撤回上诉理由,显然不符合常理。

  如此以来,李庄当庭认罪就只能属于第二种可能了,即之前李庄确有诱导或指使龚刚模作伪证的行为。在一审开庭中,由于没有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给身为律师的李庄留下指责审判不公的机会和借口,使得李庄及其辩护律师以此为借口大肆攻击法院的程序瑕疵和判决不公,在一定程度上也误导了公众舆论。而二审法庭则有力地纠正了一审程序中的不足,最大限度地满足李庄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证人出庭请求,让李庄与相关当事人当庭质证,李庄是否作伪证自然大白于天下,从而让公众重新看清法庭的公正性。没想到李庄却在质证前退却了。

  李庄的当庭认罪,回击了重庆打黑“打压律师”的质疑。同时,笔者也认为,李庄的当庭认罪将重创律师的整体声望。人们不会忘记,李庄造假案发生之初,顿时在全国律师界掀起一股声援李庄的热潮,毫无根据、先入为主地质疑重庆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好像李庄就是被冤枉的,是因为替黑社会头目辩护才“引火烧身”的,是重庆司法机关故意为律师辩护设障,甚至公然呼吁修改刑法,删除律师伪证罪条款。不知道当初曾经力挺李庄、武断认为李庄无罪的律师们,面对李庄的当庭认罪有何感想,会不会感到惭愧,在被李庄当众打了一耳光后,脸上会不会感到热辣、羞愧难当?或许律师个人的丢脸不足挂齿,但这些律师的无原则的冲动表现却让公众看到整个律师队伍的问题,给公众留下“律师在触动自身利益时也不理性”“律师为了金钱也出卖法律”的印象,极大地伤害律师在社会中的信誉。

  李庄案应该让中国的律师界进行认真全面的反思,不要一遇问题就抱怨“生存环境太艰难”,其实这是一些律师出卖法律、随波逐流甚至推波助澜的借口而已,如此无益于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只能自毁声誉,自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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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1 10: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律师李庄今终审 被判1年半

http://fzwb.ynet.com/article.jsp?oid=63279555

律师李庄今终审 被判1年半

2010/02/09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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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11 19: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chinanewsweek.com.cn/news/2010/2010-02-03/1826.shtml

重庆:刑上律师

  重庆打黑审判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看上去是律师与公检法的对抗,实际上,是所有涉案人员、机关与“不公正”的对抗

  本刊记者/王家敏(发自重庆、北京)

  2010年1月18日,李庄正式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其无罪。这一天是他上诉的最后期限。

  这一天,和李庄一同为重庆“黑社会”辩护的律师朱明勇已经回到了北京。但他仍然没有安全感,当初和李庄一同赴渝,如今同伴身陷囹圄,自己怎能全身而退?

  联想到1月5日,龚刚模涉黑案开庭。7天的审理中,控方屡屡将矛头指向辩护律师。公诉人当庭称,辩护人“一味喊口号”,“在网络上传辩护词,只想把自己炒火”,“毫无职业道德,是对樊奇杭极其残忍的”。

  作为樊奇杭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当庭询问樊奇杭是否还希望自己为其辩护,得到了当事人的支持。最后的辩护中,朱明勇特别对审判长说,“樊奇杭不是龚刚模,我不是李庄。”

  而戏剧性的是,李庄案余波未平,重庆法院态度却更是阴晴难定。

  1月18日,就在李庄上诉当天,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打黑风暴中首个全案去黑判决。李治明等8人涉黑团伙案中,律师的“去黑”辩护得到法院采纳。这令李治明的辩护律师李勇感到意外,“难以置信,庭审结束后,我们几乎不抱任何希望。”

  庭审,律师的罪与非罪

  重庆涉黑案庭审现场,是一个律师的“信心考验场”。

  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开庭,控辩双方围绕着“质证”争执不下。

  公诉人称,“李庄编造龚刚模在羁押点被吊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的谎言,教唆龚刚模出庭做伪证。”

  李庄则自辩说,“会见时,是龚刚模告诉他的细节,当时在铁三坪临时羁押点,有警察,还有两个为他疗伤的医生。”

  作为关键证人,李庄的当事人龚刚模、助理马晓军均未出庭质证。辩护律师认为,“龚刚模是否遭到刑讯逼供是此案的关键,龚案还没有开庭审理,龚本人也不出庭质证,庭审如何进行?”

  “刑诉规定证人有出庭义务。”北京律师夏霖解释,“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有4种情况证人可以不出庭,前3条是列举,比如不是关键证人、有疾病等;第4条是一个兜底条款,有其他原因也可以不出庭。正是这个‘其他原因’,导致证人不出庭成为常态。”

  因此,李庄案审理结束后,龚刚模是否遭到“刑讯逼供”的关键事实,还需要在另一起尚未开庭的案件中寻找答案。

  等待6天后,2010年1月5日,龚刚模出现在被告席上。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傅达庆,接受重庆司法局指派,为其免费辩护。开庭讯问中,龚刚模对“领导黑社会组织”予以否认,但对“刑讯逼供”保持沉默,只字未提。

  直到1月9日,龚刚模在庭审中方才明确表示,自己并没有遭到刑讯逼供,原因是“我被警方抓到江北区的第一天,讯问我的警官就告诉我,有领导指示,对付我这样的涉黑亿万富翁,要文斗,不要武斗”。

  于是,在开庭前,龚刚模在看守所按响了铃,举报了自己的辩护律师。

  与之对比,龚刚模同案其他主要被告人反应强烈。1月6日下午,公诉方宣读完指控后,除龚刚模外,其他被告均表述遭受警方刑讯逼供,存在“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相似情形,并有多人要求验伤,调取审讯录像和照片。

  樊奇杭在9日的自辩中再次强调,自己“被吊十多天,双手麻木、头痛,生不如死,没办法才在口供上签字的”。

  这个说法和李庄的自辩颇为相似。李庄向法庭提交了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报告显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

  在龚案庭审中,更多不排除刑讯逼供的证据被律师提出。

  在重庆市一中院和检察院一分院共同对龚刚模、樊奇杭、张孟军等人的伤检笔录中显示,龚刚模和樊奇杭腕部有伤,二人分别自述双手“有麻木感”和“双手感麻木”;张孟军胸部有自杀伤痕。

  另外,律师发现,警方提供的部分口供存在雷同。“不同被告人的口供有多处整段相同,连错误都相同,说明这是复制粘贴后,再拿给当事人签字的,有非法取证的嫌疑。”朱明勇强调,“这些口供,无一例外都是有罪供述。”

  事实上,律师早已“输”在起跑线上。刑事案件分为侦查、起诉、审理三个阶段。侦查起诉阶段,律师没有取证权,此时控方(公安机关、检察院)有全面搜集证据的义务,即同时搜集“有罪”与“无罪”的证据。

  “命案必破”“打黑除恶”“保一方平安”的要求下,警方取得的几乎都是“有罪”口供。夏霖、朱明勇等律师认为,近年邓玉娇杀人案、马廷新杀人案集中体现了警方与检方重视“有罪”证据的罗列,而忽略“无罪”证据的搜集。

  进入审理阶段,律师虽拥有了取证权,但此时取证几乎等同于“翻供”。因此庭审时,公诉方可能拿出上百份“有罪”证据,律师则难有一份“无罪”证据。重庆王天伦涉黑团伙一案,律师曾要求调取证据,被法院驳回。这一行为亦被老律师称为危险动作。

  1月9日上午,龚刚模案被告任波的辩护律师说,“我到万州区人民法院调取了案卷材料,考虑到我提交证据的风险,我还是不提交了。”这番话引起当庭窃笑。

  在审理阶段,庭审质证环节的程序争议,也在打黑中放大。

  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李庄及其辩护人要求公诉方出示完整证词。他们认为“公诉人故意隐瞒证词部分内容,刻意没有宣读这些口供取得的时间”。

  这成为律师们质疑的另一关键。

  辩护人认为,检方作为证词的口供,多是在凌晨取得。这与此前,警方说的“都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审讯”的话不攻自破。也让“龚刚模整晚被吊,不能睡觉”的话成为可能。

  在樊其杭的庭审中,朱明勇认为,公诉人摘录式的宣读口供,有“断章取义”之嫌。他说,公诉方应当向法庭提交全部证据、接受法庭审查和律师质证。审判长说,可以在庭审后核查没有出示的证据。

  “根本原因在于,法庭只有质证环节,缺少质证后果。”夏霖律师认为,“影响法院判决的因素很多,所以需要当庭对关键证据的效力作出专业的认定,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庭后再根据当庭认定的事实做出裁判,否则质证就等于走过场了。”

  法庭的裁决也引来了李庄无厘头式的反攻,他拿起身边一张纸大声宣读,“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李庄罪名不成立,建议当庭立即释放。”

  让打黑经得住历史考验

  李庄早就预感到自己要“出事”。朱明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2009年12月7日晚,李庄跟他说,“重庆方面要抓我,因为我已经破坏了打黑的顺利进展。”

  此后,李庄与重庆方面的冲突接连不断。

  他强调龚刚模不是黑社会,坚持认为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与打黑大形势格格不入。他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与专案组警察发生正面冲突。在与法官见面的时候,态度强硬。

  朱明勇描述了他们在江北区看守所的遭遇。11月24日,朱明勇在法院复印案卷后,第一时间赶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樊奇杭,却被告知“必须要专案组成员在场才可以会见”。朱明勇据理力争,认为案子进入审理阶段,被告人已由法院换押,公安机关已无权接触被告人。

  随后赶到的李庄则更为激烈,在看守所大声争执,还试图通过看守所检察室、法院解决问题。

  眼见争执不下,两人为了见到当事人不得不妥协。会见后,李庄在会见室指着一名专案组人员让他出去,并说,“你就是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

  自此,李庄与重庆方面的梁子结得更加深了。

  李庄后来成为被告后,在庭审中提出,他曾与江北区看守所刑警有激烈冲突,要求江北区人民法院、检察院整体回避。

  在朱明勇的描述中,一边是抗争激烈的李庄,一边则是“服帖”的当地律师,“当时,在场的众多重庆律师,自始至终没人说话。”

  在龚刚模案开庭之前,已有谢才萍案、王天伦案、黎强案、陈明亮案等涉黑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参与代理的律师亦数百人。

  重庆律师李勇认为,看起来“服帖”,是知道“掰不动”。

  2009年9月8日,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承办涉黑涉恶案件的律师事务所要指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辩护和代理工作”,“律师办理涉黑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坚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犯罪证据确凿的原则,不纠缠细节”。

  实际上,不要纠缠程序的“细枝末节”,不仅是重庆律师的桎梏,而早已成为刑辩律师的共识。

  谢才萍一审辩护律师杨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开庭前,我与谢才萍会见了两次,都是按照看守所指定的程序。”

  “不按他们的程序,闹僵了关系,对当事人也不利。”陈明亮案被告人马当的辩护律师刘洋也认为,“我执业二十年来,第一次在审判阶段与警察一同会见当事人,这四个警察一个记录,一个站着监视,一个摄影,一个录像。但我并没有问为什么要跟着,我想他们也是执行规定。”

  2009年12月24日至31日,陈明亮案在重庆第三人民中级法院审理。刘洋当庭提出,在看守所会见时,马当称自己遭到诱供,“口供里写,我向重庆高院副院长张行贿20万。张供述是我行贿,但是我不认识他,他也没有见过我。但是警察说,只要你签,我们给你办取保候审。”

  此诱供情节刘洋当庭提出,并要求辨认程序,法院认为,马当的照片已经在报纸上刊登,已不具备辨认的条件。

  随后的质证中,亦有多名辩护人、被告人提及警方曾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辩护人还“抱怨”会见时与当事人的交流都存在于警察的眼皮子底下。

  不仅陈案、龚案、李案,包括此前的谢才萍案、黎强案、王天伦案,律师都曾指出律师会见等程序问题。

  黎强案中,第四被告人黎德明的辩护律师邓智勇曾当庭说,“首先感谢检察官,终于让我见到了我的当事人。从今天的庭审看,他不可能走出这个法院。对于打黑,我们是支持的,但是不希望成为黑打。”

  律师的稻草

  “几乎所有律师都清楚涉黑案件的取证、会见等程序可能存在瑕疵,”重庆律师协会副会长孙渝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所以,重庆律师还是把辩论重点放在了实体辩护上。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泰斗赵长青正是实体辩护的一面“旗帜”。去年10月末,他为“车霸”黎强作出无罪辩护,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最后的辩护词中,他提出公诉机关提交的1849件证据,无一证明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一辩护将“依法审理”引入了人们的视线,舆论也因此分野。一部分人认为,赵长青是尽一名律师的职责,既保证公民合法权利,也对公权力制衡。另一股声浪则认为,律师为黑社会辩护,本身就是黑社会,“狗头军师”等叫骂声也开始出现。

  “这次引发的网络批评出乎我预料,”赵长青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老百姓骂我,表明大家都支持打黑,但是,围攻辩护律师,表明人们缺乏法律常识。”

  “从我经手的案子和其他案的案情看,有些团伙被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些牵强。”几乎同时,重庆李义涉黑团伙案中,被告人李志刚的辩护律师周立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尽管此次打黑受到老百姓普遍欢迎,但要防止打黑扩大化,要经得住历史的考验,要对被告人负责。”

  黎强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赵长青的意见。

  随后,11月,龚刚模案进入起诉阶段,异地律师陆续出现。媒体开始集中报道多名北京律师前往重庆承办涉黑案件。没有“文件”束缚,异地律师更多地“纠缠”程序,也试图在实体辩护上对法院的判决施加更大的压力。

  “刑事案件,大都是公诉人怎么说法院怎么判。对律师而言,影响法院的判决,才是关键。”赵长青认为,在认定黑社会性质与律师的合理辩护之间做出判断,将是重庆法院的难题。

  但影响重庆法院判决的依据,在李治明涉黑团伙案审理中,公诉人曾当庭透露,是按照重庆公检法“大三长”会议的标准。

  2009年10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以“三长”会议纪要的形式(渝检会[2009]11号),印发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持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对立法解释的四个特征提出了新的具体意见。

  这份意见对于黑社会的“组织特征”进一步解释,“恶势力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节点”,“成员之间因公司、企业内部管理形成制约关系,或者以亲属关系为纽带组织关系等,也是组织特征的重要体现。”

  针对这份《意见》,为谢才萍案辩护的律师悲观的称“一审即为终审”。“一审在重庆中院,终审在重庆高院,始终在重庆,也始终是这份文件。”

  谢才萍案2009年11月3日一审判决,谢才萍等15名被告人不服上诉。通过重庆高院书面审理,12月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从终审裁定书中看到,谢才萍甚至没有辩护人,其一审辩护人杨超说,“因为一些原因,我们与家属没来得及签订委托协议。”★

  (本刊实习生陈欢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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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1 20: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直纳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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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1 22: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直认为:在中国,法律只是一种工具,一种管理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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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1 23: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律师、法学家……呵呵

总是有理的

总是能处于道德的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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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1 23: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庄案非常生动的说明了我们是如何“被法治”的,本朝的荒诞故事,远胜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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