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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jqdzzh

[【刑事法学】] 新法大家评---------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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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4 00: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竹兄,

查了一下德国法,善意取得是优先的。

第933条 【占有改定时的善意取得】
  根据第930条的规定出让的物不属于出让人的,在出让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时,受让人成为所有权人,但其在当时非出于善意的除外。

BGB § 933 Gutgl鋟biger Erwerb bei Besitzkonstitut
Geh鰎t eine nach § 930 ver鋟遝rte Sache nicht dem Ver鋟遝rer, so wird der Erwerber
Eigentümer, wenn ihm die Sache von dem Ver鋟遝rer übergeben wird, es sei denn, dass
er zu dieser Zeit nicht in gutem Glauben ist.


Section 933
Good faith acquisition on constructive delivery

If a thing alienated under section 930 does not belong to the alienor, the acquirer becomes the
owner if the thing is delivered to him by the alienor, unless he is not in good faith at this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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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12: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第930条 占有改定是作为代替交付的方式看待的。而对于第933条所提的交付,是不是仅指现实交付?

我只是看法条了,对于德国法的实际操作,是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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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15: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学习 呵呵 我还没看过条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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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22: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贴学习!!加强理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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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5 00: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1楼竹青峰于2007-03-24 12:00发表的 :
在第930条 占有改定是作为代替交付的方式看待的。而对于第933条所提的交付,是不是仅指现实交付?

我只是看法条了,对于德国法的实际操作,是不清楚的。


第933条指的就是第930条 占有改定 情况下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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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5 00: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条是对于所有权的定义,明确了所有权的四大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德国民法典相关条文是:

第903条 【所有权人的权限】
  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动物的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力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


突出了处分权和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的干涉权利,另外对于动物给与特别的保护。这点在瑞士民法典中更是突出:
       瑞士民法典明确动物非物!

环保主义的立场。因为动物系人类之友也!

Art. 641a311
1 Tiere sind keine Sachen.
2 Soweit für Tiere keine besonderen Regelungen bestehen, gelten für
sie die auf Sachen anwendbaren Vorschrif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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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5 00: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本条规定限制物权和所有权的关系。只是第二句,不无疑问!什么叫“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有自己的界限,当然不能越过权力的界限。而且所有权人 如果设立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也不能侵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权利。这是当然之理!后半句是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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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5 00: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这是写给左派人士看的吧?但是管用吗?资本要的是利润, 要这死的所有权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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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5 00: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农民们、拆迁户们能指望这条吗?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宣示什么?而在于实行,法律人学好法律解释学吧,立法烂不要紧,只要你法律解释学运用的好,大多是可以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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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5 00:47: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42条和43条恰恰反映了现实的情况,圈地运动的之严重和恶劣!

越是郑重其事的保护的,越是被侵犯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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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5 00: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这条适用主体似乎仅限于国家。

德国民法典相关条文是:
第904条 【紧急状态】
  如果他人的干涉是为防止当前的危险所必要,而且其所面临的紧急损害远较因干涉对所有权人造成的损害为大时,物的所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物进行干涉。物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对其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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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5 00: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所有的财产一定要找找出法律依据吗? 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事实上却属于国家所有的,怎么办?不算是 国家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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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5 04: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

林林总总列举了各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虽多,但不知穷尽否? 也不知国有资产管理局能否当好看门狗,看牢国有资产并使之保值升值???

国人心态,公家的能揩油则揩油。但愿全民所有不要变成全民没有!

 第四十七条第二句似多余!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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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5 04: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

不知道此条为何没有说收益权?

第四十五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也不知道国务院怎么个行使法? 具体还不是各个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在操纵。

听说我们的国有资产管理想学学新加坡的淡马锡。 是该好好学学!

不过这种巨无霸,超级垄断本质上 是好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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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5 04: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

搞不懂了?本条确实规定了收益权。

莫不是因为53条规定的主体是政府机构,不能参与经营活动,所以不会产生收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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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5 04: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

政企分开吗?不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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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5 04: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这个条文又是费话、重复、表面文章而已!

我们的法律条文真是给人“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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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5 04: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前前后后七次审议, 大概多把心力用到这上头了, 看看物权法 第4条、第41条、42条和43条 、56条 57条。都说保护国有资产、保护集体资产、也不知道这种吆喝式得条文能否真管用?

费这么大劲,怎么也不琢磨些真刀真枪的 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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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5 04: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
本条定了集体所有的财产的对象,这前前后后的条文也算是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的标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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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5 04: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

这条很要紧!!!得有人好好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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