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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新法大家评---------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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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22: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系立法目的的宣示。
关于是否 应当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自从梁慧星先生发表异议以来,引起不少,在我开来似乎是不必要的、价值不大的争论。

详细可看:
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13214
http://www.acla.org.cn/pages/2007-2-28/s38346.html

本条关键在于物权法目的的三个要点:

1、明确物的归属。如何明确?要看物权取得的各种方式、程序。

2、发挥物的效用,即有效、最大化的发挥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双方面的效用。详细见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3、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主要涉及各种物上请求权, 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 该目的的实现和侵权法、刑法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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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1 22: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条第一款确定了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但是如何明确”物的归属和利用“,确并不简单,需要运用法律解释学、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界定。”物的归属和利用“和”物的流转“及和债权法的关系如何,乍看是简单,却值得深究,本款还涉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有因性问题。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是对基本概念下的法律定义。

有疑问的是第二款,关于物的范围。无体物是否涵盖在其中?这里采用列举的方式,但是是否周严? 能否涵盖电、无线电频道等无体物?

第三款明确了物权具有二个特性:支配性和对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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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22: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的很好哦

关于“物”的定义 确实是个难题

还是那个“世界杯空气”的案例

无体物是不是法律概念上的“物”,抑或无体物是不是可以经过这样的有形化、特定化成为法律上的“物”?

确实费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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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1 22: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请含笑和大家一起来学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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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1 22: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这条就是引得物权法炒翻天的那一条吧?! 依我看,为增强法律的严肃性,这种政策性宣示的条文,还是不订入法律的好,它有什么意义呢?


德国人霍伊泽说:

....物权法草案则保留了这一非常保守的成分。所以,巩教授应当感到满足了。

不过物权法不是福利国家的机制。物权法属于司法范畴,而旨在建立社会公正的福利国家的考虑完全是另外一个范畴。通过一个调整财产关系的物权法不但不会使社会公正受到威胁,相反,确定清楚的财产关系之后,正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福利国家的尝试。我认为这场讨论很不公平,因为在讨论中,一些人将不同的概念混淆起来,给人感觉是,缺乏社会公正完全是物权法的责任。这样的讨论实在很不专业,因为它将不同的范畴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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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22: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要学习 呵呵 我还没看过条文呢

另外也得找两本书翻翻 理论上俺太薄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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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22: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gjqdzzh于2007-03-21 22:52发表的 :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

多余的重复了宪法的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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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23: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gjqdzzh于2007-03-21 22:14发表的 新法大家评---------物权法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系立法目的的宣示。
关于是否 应当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自从梁慧星先生发表异议以来,引起不少,在我开来似乎是不必要的、价值不大的争论。

.......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的概括了物权法要处理的四个基本问题:

“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1、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2、如何创设物权;3、所有人对于其物得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4、所有权及其他物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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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1 23: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权利不得侵犯原则,算是当然之理!是自然法!还要昭示一遍吗?

.........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还会引起点小的歧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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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1 23: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本条是规定物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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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1 23: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本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等记主义、动产的交付主义,乍看是没有问题。当时对于船舶、航空器等动产呢? 法律规定也是采登记主义的。立法者怎么不加个但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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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1 23: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条是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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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1 23: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解套条款,前述第六条出现的问题似乎可以通过本条解套!

也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意思。

但是这么大的口子,总觉得似乎有点不妥,可是又说不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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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1 23: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是物权法的 第一章基本原则

总结一下涉及下面几个问题:
1、本法目的。第一条
2、适用范围。第二条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第三条
(2)权利不得侵犯原则 第四条
(3)物权法定原则 第五条
(4)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等记主义、动产变动的交付主义原则 第六条
(5)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条
(6)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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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23: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船舶、航空器等,交付变动,登记对抗。——本人理解。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本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等记主义、动产的交付主义,乍看是没有问题。当时对于船舶、航空器等动产呢? 法律规定也是采登记主义的。立法者怎么不加个但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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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00: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杯空气”应为有体物。




解读的很好哦

关于“物”的定义 确实是个难题

还是那个“世界杯空气”的案例

无体物是不是法律概念上的“物”,抑或无体物是不是可以经过这样的有形化、特定化成为法律上的“物”?

确实费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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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00: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空气”本身也是有体的,只是不是民法中的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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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00: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多余的重复了宪法的条文内容

有时是立法通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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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00: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第三条
(2)权利不得侵犯原则 第四条
(3)物权法定原则 第五条
(4)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等记主义、动产变动的交付主义原则 第六条
(5)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条
(6)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第八条

上述原则中,真正称得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只有物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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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00: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条第一款确定了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但是如何明确”物的归属和利用“,确并不简单,需要运用法律解释学、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界定。”物的归属和利用“和”物的流转“及和债权法的关系如何,乍看是简单,却值得深究,本款还涉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有因性问题。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是对基本概念下的法律定义。

有疑问的是第二款,关于物的范围。无体物是否涵盖在其中?这里采用列举的方式,但是是否周严? 能否涵盖电、无线电频道等无体物?

第三款明确了物权具有二个特性:支配性和对世性。


“电、无线电频道”为有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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