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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jqdzzh

[【刑事法学】] 新法大家评---------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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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2 00: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4楼竹青峰于2007-03-21 23:48发表的 :
对于船舶、航空器等,交付变动,登记对抗。——本人理解。


不错!兄的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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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00: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部紧跟时代发展的法律,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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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00: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解套条款,前述第六条出现的问题似乎可以通过本条解套!

也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意思。

但是这么大的口子,总觉得似乎有点不妥,可是又说不上来!

这一条不是针对第六条的,第六条接下来的内容在第二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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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2 00: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评论


物权法特有的原则是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公式原则(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等记主义、动产变动的交付主义)。其他如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条系一般私法原则,不独物权法为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第八条 更是一般性法律原则。


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似乎均可删掉。

第三条、第四条、涉及的物权保护、不得侵犯,已经在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中已经昭示了,没有必要再重复!

第八条是一般法律原则,不独物权法为然。故无单独成条的必要!或者可以改为第六条的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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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00: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的规定,有利于缓解物权法定原则,即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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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00: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宣示性条款,更多考虑法律通过的需要。



一点点看法,不要见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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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2 00: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的登记机构应当对于所有的土地资源、滩涂等划界、造册的。怎么可以不登记呢?
德国民法讲道不动产变更、转让有二个要件,Einigung und Eintragung,即合意和登记,似乎更加准确明了!

而且在要求将要登记而未登记之前的效力如何? 按照本条物权合意是没有拘束力。但我们看看德国民法873条第二款,它是这样规定的,即物权合意在没有登记之前再下面三种情况下,是有拘束力的:1、die Erkl鋜ungen notariell beurkundet  对物权合意的意思表示进行公证时

2、vor dem Grundbuchamt abgegeben oder bei diesem eingereicht sind
向土地登记局作出或者呈递意思表示时

3、wenn der Berechtigte dem anderen Teil eine den Vorschriften der
Grundbuchordnung entsprechende Eintragungsbewilligung ausgeh鋘digt hat.
权利人已将符合《土地登记簿法》规定的登记许可证交付于相对人时


当然我还没有搞清,我国物权法到底是否采纳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 请大家指点!



本条相对应的德国民法是

BGB § 873 Erwerb durch Einigung und Eintragung
(1) Zur 躡ertragung des Eigentums an einem Grundstück, zur Belastung eines
Grundstücks mit einem Recht sowie zur 躡ertragung oder Belastung eines solchen Rechts
ist die Einigung des Berechtigten und des anderen Teils über den Eintritt der
Rechts鋘derung und die Eintragung der Rechts鋘derung in das Grundbuch erforderlich,
soweit nicht das Gesetz ein anderes vorschreibt.
(2) Vor der Eintragung sind die Beteiligten an die Einigung nur gebunden, wenn die
Erkl鋜ungen notariell beurkundet oder vor dem Grundbuchamt abgegeben oder bei diesem
eingereicht sind oder wenn der Berechtigte dem anderen Teil eine den Vorschriften der
Grundbuchordnung entsprechende Eintragungsbewilligung ausgeh鋘digt hat.


第873条 【根据协议和登记取得】
  (1)转让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转让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设定其他权利,需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应将权利变更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注册,但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2)在登记前,双方当事人仅在对意思表示进行公证人公证时,或者向土地登记局作出或者呈递意思表示时,或者权利人已将符合《土地登记簿法》规定的登记许可证交付于相对人时,始受协议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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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2 00: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评: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个好东西,不会再是政出多门的情况了吧?我国的登记机构是在是太多花样了。德国很多东西,比如法人、团体什么的是在最基层的ARMTSGERICHT登记的,但不动产似乎也有专门的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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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2 00: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评:
本条是程序性的规定,但是登记机构是否要做实质性的审查,还是只做形式上的审查?

具备了所有形式要件,登记机构是否当设公示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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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00: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竹青峰于2007-03-22 00:03发表的 :
“空气”本身也是有体的,只是不是民法中的物而已。

恩 对

想到世界杯空气问题 就想当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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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00: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个帖  做个了解
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7-03/12/content_557216.htm

无形财产的界定及实践问题研究

——兼论世界遗产地的两种新型无形财产

董皓 云南大学法学院 教师

  关键词: 无形财产 无体物 无形资产 世界遗产 口头和非物质遗产

  内容提要: 无形财产的界定在法学研究中是一个较为模糊的问题,本文尝试从新的角度对其进行观察。文章在分析了无形财产界定问题产生的理论渊源后,使用实证主义的归纳法,对现行制度中“无形财产”的概念作出梳理和界定。然后,文章初步考察分析世界遗产地的两类新型无形财产——“世界遗产称号”和“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提出了跳出物权法传统上的“所有权归属”的思维定势,从公共需求和利益平衡出发,根据特定无形财产的特点构建法律保护机制的观点。


不贴全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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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00: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7楼竹青峰于2007-03-22 00:16发表的 :


有时是立法通过的需要。

呵呵 这个大家是心中有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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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2 00: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评论...............

这个规定是否有点实质审查的味道,干涉越大责任越大!本条的公法味道比较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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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2 00: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评,

立法者似乎说,登记你就管好你的登记,别给我惹是非!搞什么评估、年检等玩意,挎大权力、假以寻租!当时这个似乎在不动产登记条例里面规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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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2 00: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评论........................

本条和前面的第9条有重复,似乎可以删除?! 它也没有解决物权合意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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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2 00: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评论:

本条似乎是规定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各自独立。  

这里的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二分,在我看来,怎么这么模糊阿!还请高手指点!

难道在我国物权法,登记本身是视为一个物权合意? 但登记是个公法上的行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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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2 00: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本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但有疑问的是,不动产登记簿是否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唯一有效根据,很显然不是!那它和其他的原始凭证之间的效力那个优先,如何评判?批判的程序又是如何?

关于具体的效力,应当分为对世、即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如何?对于合意的当事人效力又是如何?对于登记机关和法院的效力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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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2 01: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接着讨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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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09: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gjqdzzh 说:不动产的登记机构应当对于所有的土地资源、滩涂等划界、造册的。怎么可以不登记呢?

这应该是兜底保护条款。我们国家是明确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其他都是国家的。现在很多荒山野地,或者有些未被探测到的自然资源客观上是没有登记的,如果不用这条加以保护,那么根据无登记就无权利,这些就成无主物了。难道要“先占先得”?

纯属自己猜测,我本科以后学的就不是民法了,对物权了解甚少,的确是要看书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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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2 16: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这是紧跟上面16条而来的问题。处理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问题。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根据,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相比,前者具有优先效力。

当时如果出现更加原始的凭证,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 问题是,登记机关根据上述做的似乎是实质性审查,那么在出现错误时,他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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