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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千里走单骑

范跑跑被取消教师资格,你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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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1: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处罚的,但处罚过严了点。
范跑跑是有过错的。作为老师,就应该为人师表,先人后己。
他这样做有违咱们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就象他自己说的一样,他在“挑战”!
范跑跑自己太疯了,正好让教育部拉个人来杀杀威,教育教育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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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1: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midnight13于2008-06-16 21:24发表的 :


还记得原来教育部把岳飞和文天祥开除出民族英雄行列的丑剧吗?没看到今天中国教育的极度失败吗?


  那是那,这是这,二者不能捆绑。

  我们现在是在讨论范跑跑的问题。

  不能说:教育部把岳飞和文天祥开除出民族英雄了,那他开除范跑跑就是错误的。
  (教育部把岳飞和文天祥开除出民族英雄,我一直认为是犯了极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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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1: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这个帖子的确可以看出教育的失败, 但这个责任显然不能完全归于教育部,虽然我并不支持教育部的很多做法. 改革开放的确使人的钱包鼓起来了,但同时鼓起来的是人的自私自利. 尽管法制在健全,但一旦连做人的基本良知都需要和法律扯上关系的时候. 教育的确失败了. 从现在上课的学生表现看, 教育也很失败. 当很多人要求教育部给一个疯子取消教师资格要法律依据时,教育的确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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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1: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8楼wjmail于2008-06-16 21:33发表的 :
  取消教师资格是一种十分严厉的处罚,不知教育部是以何理由进行的处罚?又不知其是否遵守了有关程序规定?如果没有依法进行,我认为其造成的恶劣后果比范的不当言论要大的多,范的行为可能与所谓的优秀老师的标准有差距,但教育部的行为何尝不令人失望。
  我不知道在教育部门眼中法律是什么东西。但对范的处罚让我感觉,法律这样,只是一块遮羞布,当教育部恼羞成怒时,他会连这点布条也不要,赤裸裸的站在了台前。
  任意剥夺一个公民的权利是专制的体现,如果每个部门都像教育部这样,会不会有一天,我们中其它人的权利也会被这么随意的剥夺呢?


  不取消他范跑跑的教师资格,难道还能给他保留资格,还让他继续当老师?让他继续危害社会?

  请问:这样的败类还有什么资格再当教师?

  我认为法律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确无法律依据,那只能说是法律的欠缺。要知道,先有人,再有法。法律是人制定出来的,永远不可能比人完善!需要不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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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1: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1楼yuanjh于2008-06-16 21:44发表的 :



  那是那,这是这,二者不能捆绑。

.......

我说这个是认为,中国教育部根本没有教育别人的能力,他们应该再进幼儿园学习下为人,要那些低等的牲畜来教育人岂不是太荒谬了。这个跟范的事情无关,我只是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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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1: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篇所谓《合法不合规》的帖子的附件。当然,合法的一定是合规的,因为规范本身就比法小。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还是看全本比较好,以上附件显然被莫名其妙地“断”过了。

全本连接如下:
http://www.jyb.com.cn/jyzl/jyfg/jyfl/t20060217_105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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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1: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1楼yuanjh于2008-06-16 21:44发表的 :



  那是那,这是这,二者不能捆绑。

.......


  我好象找到了知音。

  如果每个管理者都具有很高的觉悟,那何愁我中华不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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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1: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难道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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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1: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midnight13 用语恶毒, 什么凌迟处死,低等的畜生,
永久禁言. 老醉不要管闲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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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1: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5楼winwun于2008-06-16 21:49发表的 :
找到篇所谓《合法不合规》的帖子的附件。当然,合法的一定是合规的,因为规范本身就比法小。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感谢winwun兄找到了法律依据。

  其中不是有明文规定吗?

  大家对照这些条文看一下,范跑跑符合一名教师的标准吗?

  公务员、教师都是特殊行业,不能作为纯粹的谋生的行业。即使想以之谋生,也必须首先要符合其职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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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1: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个案子,要着重关注“义务”这一段

其次要关注教师资格评定的单位。不要任何情况都推到国务院的教育部去。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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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总结:

1、部分狂热的中国自由主义者,对自由主义的理解太肤浅。
2、中国人还要再过100年,才能理解“民主”的涵义。
3、要理解你所在国家的法律思想。想改变它?可以,先改变你自己,你或你们就一定能改变它(当然时间很漫长)。

100000?北大从解放以后,从来就不是一个好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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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如果不说出来,是不是就没有错了呢?

  难道就他一个人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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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winwun就不要找了,我相信肯定有一条要为人师表. 就这个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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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1楼winwun于2008-06-16 22:04发表的 :
最后总结:

1、部分狂热的中国自由主义者,对自由主义的理解太肤浅。
2、中国人还要再过100年,才能理解“民主”的涵义。
3、要理解你所在国家的法律思想。想改变它?可以,先改变你自己,你或你们就一定能改变它(当然时间很漫长)。

  第2点从哪里得出的结论?愿闻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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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2楼尚戚于2008-06-16 22:04发表的 :
  他如果不说出来,是不是就没有错了呢?

  难道就他一个人跑了吗?

一、我感觉你应该换位思考一下:

1、假如你就是他的学生,你认同他这个行为和言论吗?
2、假如你是他学生的父母,你认同他这个行为和言论吗?

二、我认为你的“不说出来”,可以换一个看法:
不说出来,也有错;但是别人不知道。等于你犯罪,但没证据证明你犯罪,自然你就无罪。
的确不是他一个人跑了,但肯定他是第一个招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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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4楼尚戚于2008-06-16 22:06发表的 :


  第2点从哪里得出的结论?愿闻其详。

这个是看法,不是证明。

这种预测性的东西,要100年以后发生的事情才能证明的。

当然,引起我这个感受的有几个原因:
1、看台湾的民主实践
2、长期极权统治的惯性(最起码是2000多年的中央集权统治史);
3、文明源头处没有民主思想。

另外,我显然不认同“民主的就是好的、对社会进步有益的”这样一个思想。说得更多就更复杂,不在这个地方纠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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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2楼尚戚于2008-06-16 22:04发表的 :
  他如果不说出来,是不是就没有错了呢?

  难道就他一个人跑了吗?

一个人懦弱,危险时候跑掉可以理解,范的错误在于他的四处宣扬,这说明他比较无耻,可以说他诚实,但是真小人还是小人。所以他并不适合做教师,被取消教师资格,这本身没有错。也许这本来就在范的意料之内,因为这是一个他博出位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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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6 22: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华中科技大学主政期间,周济积极推行“教育产业化”措施
2004年却在说"政府从未提出教育要产业化"
http://www.edu.cn/20040107/3096932.shtml
现在的学生上学交多少钱,大家自已都有数,他说的谁信


2005校园BBS被整束
http://www.hust.org/hust/post/A0/p0/html/894.html

2008-‘京剧样板戏进校园’
http://wlcguide.blogbus.com/logs/16674303.html



引用跟帖中,"云中人家"的一句话:"取消教师资格,这是我国ZF对公民信仰和言论自由的政治表态"
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books/1/1078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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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22: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0楼winwun于2008-06-16 21:57发表的 :
对这个案子,要着重关注“义务”这一段

其次要关注教师资格评定的单位。不要任何情况都推到国务院的教育部去。


.......


(按: 投了一票, 参与讨论)


看来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没做好工作.

当初就不应该给范发教师资格.

如果说当初没看出来范是什么样的人,那么现在他暴露出来了,你竟然还迟迟不撤消他的教师资格,那就是明显的不作为! 非要等教育部作出决定吗?有点儿杀鸡用牛刀了.

教育部现在应该处理范所在学校的所在县级教委/教育局的负责人, 该负责人没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范的过错尽人皆知, 好比秃子头上的虱子, 不是明摆着的吗?为什么不处理?说不定很可能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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