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lman
发表于 2008-6-16 22:44:47
表示都江堰教育局当日来校通知,转达国家教育部指示,吊销他的教师资格证,学校也不能再聘用他了
姑且认为上面的内容属实. 这也没有任何问题. 教育部是发出了指示,或者说是指导意见. 教育局负责具体处理. 违法吗?
凉风起
发表于 2008-6-16 22:45:16
引用第56楼yuanxq于2008-06-16 22:40发表的 :
论坛早已规定不允许违法乱纪的人存在,不允许违反社会道德的人存在.
这有什么错啊?
现在讨论的问题不是学术问题,而是很严肃的道德、法律问题.
一个道德上有严重问题的人,怎么可能被论坛继续容忍?如果被某个论坛容忍,那只能说明那个论坛有问题.
某些人竟然说"有良知的人都会支持范的", 请问:这样的人的良知在哪里?哪一点儿是良的?恐怕是香臭不分吧?!
.......
什么叫违反社会道德?秋瑾是不是违反社会道德?伏尔泰、狄德罗、潘恩是不是违法社会道德?美国的废奴运动算不算违反社会道德?当年写出《资本论》的马克思算不算违反当时的社会道德?请问是谁规定的道德?
yuanxq
发表于 2008-6-16 22:45:28
引用第54楼尚戚于2008-06-16 22:38发表的 :
我认为,希望在于宪法明确的依法治国。
看来你不是教师.
法律有明文规定. 希望你有功夫看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
第25楼有片断.
若真想了解,还可寻找全文阅读.
尚戚
发表于 2008-6-16 22:45:31
引用第55楼winwun于2008-06-16 22:40发表的 :
那是资讯有问题。教师法都规定了,国务院教育部只对大专院校的教师资格作出评定。
另外,据说范还是个基督徒,我认为这种行为和言论和基督教的精神是严重违背的——他不配做个基督徒。
当然,还有些人满足于自己的层次比较高,那就见仁见智了——总之我一直倾向于,凡是认为自己层次高的,他的层次肯定不高,呵呵。也许有人看到了大海的尽头,而有人却只看到了10米外的海岸线——却以为这就是尽头。
.......
capricorn_ye 兄已经给出了出处,不知道winwun兄从哪里得来的咨询呢?
“凡是认为自己层次高的,他的层次肯定不高”,这句话不敢苟同。改成“认为自己层次高的,他的层次不一定高”还差不多。
千里走单骑
发表于 2008-6-16 22:48:20
引用第52楼yuanxq于2008-06-16 22:35发表的 :
错!错!错!错!错!错!
.......
范是价值观的错误,他的行为并没有事实的伤害。至于范跑跑之跑是不对的,园地已有相关探讨,主流是对他否定的。因为他的价值观而否认他的一切,并判定极恶,这样的主观性太大。
我们应该批判他,但从中央部级直接下达取消资格,太过份了,明显的人治手段。
coolman
发表于 2008-6-16 22:49:16
引用第61楼凉风起于2008-06-16 22:45发表的 :
什么叫违反社会道德?秋瑾是不是违反社会道德?伏尔泰、狄德罗、潘恩是不是违法社会道德?美国的废奴运动算不算违反社会道德?当年写出《资本论》的马克思算不算违反当时的社会道德?请问是谁规定的道德?
既然你都不知道什么是道德,就回去好好补一补. 补过了再来.
凉风起
发表于 2008-6-16 22:49:33
(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程序严重违法
四川都江堰光亚中学教师范美忠因在地震来临时,率先跑出教室引发社会热议。近闻学校已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国家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解除继续聘用。笔者以为,教育部的这一决定程序上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教师资格证书属于我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之一种,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教师资格证是公民从事教育职业的基本前提,依据本条,属于行政许可自无异议。此外,吊销资格证书属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之一种,行政处罚法第8条明确规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政处罚。故此,教育部决定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证,从程序上受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约束,从实体上受教育法等相关实体法律约束。作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教育部不能仅仅因为不赞成范美忠的逃跑行为,就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情况下,打碎一个公民的饭碗。相对于范美忠的先跑行为而言,国家最高教育主管部门这种公然违法行为,更应当受到社会的关注和谴责。
依照前言的法律,教育部处理范美忠事件,至少要履行下列程序:一、进行事实调查,并形成证据。二、在进行处罚之前,实行听证;三、作出正式的处罚文书,告知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送达相对人范美忠。四、处罚文书中要告知范美忠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从目前网络公开的消息来看,教育部显然未遵守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同样,教育部也未遵守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果说范美忠的行为尚具有可争议性的话,显然教育部行政行为的非法性具有不可争议性,依法必须撤销。
winwun
发表于 2008-6-16 22:49:39
引用第63楼尚戚于2008-06-16 22:45发表的 :
capricorn_ye 兄已经给出了出处,不知道winwun兄从哪里得来的咨询呢?
“凡是认为自己层次高的,他的层次肯定不高”,这句话不敢苟同。改成“认为自己层次高的,他的层次不一定高”还差不多。
.......
要不要打赌啊?我根据的咨询就是教师法。
你根据的咨询仅仅是个报道,是范说的。
评定和取消必须是一个单位,这是最起码的常识。
我和你赌100个论坛币——如果你拿出国务院教育部发的文,那我就输了;否则就是你输。
尚戚
发表于 2008-6-16 22:50:34
引用第58楼l1618于2008-06-16 22:43发表的 :
大家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其实没必要非得要求别人接受你的观点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你的言论代表你的立场,你的素养和你的形象。请你在发言的时候慎重把握好“度”。。。。。。。。。
深表赞同,希望各位也保持风度。
看来你不是教师.
法律有明文规定. 希望你有功夫看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
第25楼有片断.
若真想了解,还可寻找全文阅读.
我不是教师。不光这两个法律我看过,《未成年保护法》我也看过。
l1618
发表于 2008-6-16 22:50:38
我看是越谈越跑题了,都说到哪去了。。。。。。。。。。。。。
“中场”休息,老酷锁帖大家睡觉去算了!!
yuanxq
发表于 2008-6-16 22:51:20
引用第59楼winwun于2008-06-16 22:43发表的 :
你的理解能力也有限。他是你这一边的。。。
winwun你才算理解错了.
我明确声明:我是coolman兄这一边的.
难道我写得太晦涩了?
我写得再明白不过了,怎么还会被误解?
对范,我是极力赞同教育部的决定的.
由教育部作出撤消其教师资格的决定非常好. 如果仅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撤消了他的教师资格,从理论上说,会有漏洞,即范还有可能会从别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那里获得教师资格.
这样一来,范就彻底不用再幻想着继续混在教师队伍中了!
winwun
发表于 2008-6-16 22:52:57
引用第70楼yuanxq于2008-06-16 22:51发表的 :
winwun你才算理解错了.
.......
哦,希望没人说谎。
当然我更希望,你是他们那一边的,呵呵。。。
yuanxq
发表于 2008-6-16 22:55:44
引用第64楼千里走单骑于2008-06-16 22:48发表的 :
.......................
但从中央部级直接下达取消资格,太过份了,明显的人治手段。
.......
我觉得由教育部作出撤消其教师资格的决定非常好. 如果仅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撤消了他的教师资格,从理论上说,会有漏洞,即 范还有可能会从别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那里获得教师资格.
教育部作出了撤消其教师资格的决定, 这样一来,范就彻底不用再幻想着继续混在教师队伍中了!
coolman
发表于 2008-6-16 22:59:48
http://view.news.qq.com/a/20080616/000023.htm
方舟子:范美忠如在美国铁定会被学校开除 2008年06月16日10:11 长江商报 方舟子 评论5097条 相关新闻:教师地震时不顾学生先跑被教育部取消从教资格
最近一个在四川大地震刚发生时,丢下满班学生以最快速度独自逃到足球场的中学教师很出名。这位被戏称为“范跑跑”的教师先是在网上自我曝光、辩护,引起一番争论,然后又被传统媒体注意到,又是接受报纸采访,又是上电视台参加辩论,俨然成了红人。
不过,这事如果发生在范跑跑所向往的“自由、公正”的美国,没什么可争的,他铁定会被学校开除,而且这辈子别想再当教师了。原因很简单:他的所作所为非常不具有professionalism。
这个词在汉语中没有恰如其分的对应词,翻译成“专业精神”、“职业道德”、“敬业态度”都不太准确。它其实是某些特殊行业的业者所必须达到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干这一行就要有这一行的样子。这些特殊行业对公共事业至关重要,不是普通人所能从事的,其业者必须受过专业教育和训练,有自己的行业组织,社会地位崇高,因而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严格的行为规范和更高的道德要求,讲求行业自律,才对得起公众的信任和尊敬。一旦违反了行业准则,就会被清除出那个行业,即使道歉也未必能被原谅。
像医生、护士、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以及教师都属于这样的行业。既然选择了教师这一职业,就有了特殊的责任,需要对学生和公众做出一定的承诺,而不能特立独行。美国全国教育协会制定的《教育行业道德准则》规定,教育者为了满足对学生的义务,“必须尽合理的努力保护学生避免有害学习、健康、安全的情况”。在灾难来临时,教师不一定要舍己救人,但是采取保护学生的必要措施,例如组织学生疏散,是根本要求。抛下学生不管独自逃生肯定是不行的,虽然那是人的本能,也不犯法,但是对不起社会和学生的信任,不像个教师的样子,也就不配再当教师。当然,他可以去从事其他行业。范跑跑的校长不仅不开除他,还替他辩护,同样也不像个校长的样子。
范跑跑能成为媒体红人,还有那么多人为他辩护,也正说明许多国人还没有意识到教师这一行业的特殊性,或者意识到了也不以为然。其实当前的一些社会问题,例如学术腐败、医疗腐败、教育腐败等等,都可以归结为特殊行业人士没有特殊行业人士的样子:科学家不像科学家,工程师不像工程师,医生不像医生,护士不像护士……只是将行业当成谋生手段,而不承担相应责任,没有行业自律,还被公众容忍,岂止是教师这个行业。
尚戚
发表于 2008-6-16 23:00:32
引用第67楼winwun于2008-06-16 22:49发表的 :
要不要打赌啊?我根据的咨询就是教师法。
你根据的咨询仅仅是个报道,是范说的。
评定和取消必须是一个单位,这是最起码的常识。
我和你赌100个论坛币——如果你拿出国务院教育部发的文,那我就输了;否则就是你输。
我当然拿不出国务院教育部的文,这个赌如果打,我肯定输了嘛。
我只有51块钱,再说园地禁赌吗?
yuanxq
发表于 2008-6-16 23:01:34
引用第71楼winwun于2008-06-16 22:52发表的 :
哦,希望没人说谎。
当然我更希望,你是他们那一边的,呵呵。。。
严格地说,不能说是哪一边的,因为这不是拉帮结派.
应该说是立场、观点相同.
我认为任何地方都不能允许那些没有社会公德、不遵守法律的人存在.
千里走单骑
发表于 2008-6-16 23:06:57
引用第72楼yuanxq于2008-06-16 22:55发表的 :
我觉得由教育部作出撤消其教师资格的决定非常好. 如果仅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撤消了他的教师资格,从理论上说,会有漏洞,即 范还有可能会从别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那里获得教师资格.
.......
看到你的话,我想起一首歌来。“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嘿)就是好就是好呀就是好呀就是好"
反正是非常好了!!!哈哈。
yuanxq
发表于 2008-6-16 23:14:00
引用第76楼千里走单骑于2008-06-16 23:06发表的 :
看到你的话,我想起一首歌来。“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嘿)就是好就是好呀就是好呀就是好"
反正是非常好了!!!哈哈。
要想让观点截然相反的对方理解、接受自己的观点,比登天还难.
因为在他的脑子里总是朝着那个偏斜的方向想.
如今的教育很失败的地方是没有教育好学生.只管成绩,忽视思想教育.
如果我是coolman,我会比他做得更干脆: 对有严重思想问题的会员,直接清除出去!
不说了,睡觉了.
lujunmou
发表于 2008-6-16 23:14:28
真小人和伪君子,作那种人好呢?
如果那个人没有罪,就用石头砸他吧。
尚戚
发表于 2008-6-16 23:15:58
引用第77楼yuanxq于2008-06-16 23:14发表的 :
要想让观点截然相反的对方理解、接受自己的观点,比登天还难.
.......
厉害。
睡觉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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