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lwwl
发表于 2008-6-17 14:37:43
引用第188楼yuanxq于2008-06-17 13:17发表的 :
认证会员应该属于论坛的精英人物.
可是某些中级认证会员竟然也在道德领域迷失了自我,竟然弄不清什么是道德底线,他竟然把道德底线定在了海平面以下! 实在不可思议.
以后书园学士评选、认证会员认证标准都应该坚持德为首,一票否决,应该加上一条: 思想道德不过关者不能成为认证会员;混入认证会员队伍者,无条件逐出认证会员队伍.
.......
讨论问题要有理有据,不要看到不同意见就火冒三丈、上纲上线、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要以理服人,如果要求大家做到一呼百应众口一词,还有何必要存在“辩论”之本身呢?即使时光退回30年还有真理标准讨论之百家争鸣的良好氛围呢,难道现在连听一句不同意见的气度都没有了?
hbcwh
发表于 2008-6-17 14:40:37
以版规治园,还是以德治园,这是一个问题。呵~~
跑跑 地震中的行为 不那么英雄、不那么光彩,这是毫无疑问的。我们的社会应该给谭千秋们敬意,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书友们,在反对跑跑,以及反驳支持跑跑的书友时,请注意言论尺度,不要一不小心郭跳跳。郭跳跳的民意同样很低的哦。。。。。
zhuce2003
发表于 2008-6-17 14:48:12
一般说,只有对战斗人员在战争中才有“冒死也必须完成任务”的硬性标准与要求的,除此之外,没有看见全球哪里有这个标准与要求。在和平时期,对军队也没有这个要求,即使大灾难发生时候也是这样。
zhuce2003
发表于 2008-6-17 14:51:26
引用第201楼hbcwh于2008-06-17 14:40发表的 :
以版规治园,还是以德治园,这是一个问题。呵~~
跑跑 地震中的行为 不那么英雄、不那么光彩,这是毫无疑问的。我们的社会应该给谭千秋们敬意,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书友们,在反对跑跑,以及反驳支持跑跑的书友时,请注意言论尺度,不要一不小心郭跳跳。郭跳跳的民意同样很低的哦。。。。。
没有看见支持范跑跑的啊,我的态度是:不支持范跑跑的行为和言论,对他的行为表示遗憾,理解与宽容他的行为与言论。
peacewyj@126
发表于 2008-6-17 14:55:16
以版规治园,还是以德治园,这是一个问题。
根本不是问题,规则总在事态后,德行才能服人心,我觉得园地不是社会,版规为主,德性为辅,园地就和谐。
版规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制订起来,有些跳梁小丑偏爱多事,不是一个好的辩论态度,加以惩罚是应该的,能留下互相交流的当然不错,不打算留下的,走人也干净,总不能让这些人在此无事生非吧。
hbcwh
发表于 2008-6-17 15:00:07
引用第203楼zhuce2003于2008-06-17 14:51发表的 :
没有看见支持范跑跑的啊,我的态度是:不支持范跑跑的行为和言论,对他的行为表示遗憾,理解与宽容他的行为与言论。
我只是大致这样说,为了言说的方便,我们往往给一个标签,这是语言的局限。实际所谓的“挺范派”基本和你的意见差不多,并不认为跑跑就是值得提倡的。
但是,大义面前无是非,大义面前,是容不得曲曲拐拐的真理的。
从文666
发表于 2008-6-17 15:04:51
引用第176楼winwun于2008-06-17 11:23发表的 :
有争议、有讨论是好事。
不过一味地把自己的观点强加在别人身上,或者出于故意、或者出于本身理解能力的缺陷来误读其他人的说法,这也等于是一种暴力。
可笑的是很多人说“以言定罪”不合法——我真不知道这个想法是哪里来的。“言论自由”难道是无限的吗?当然,这个事情和范毫无关系。
.......
赞同此说!!!!
尚戚
发表于 2008-6-17 15:07:15
引用第204楼peacewyj@126于2008-06-17 14:55发表的 :
根本不是问题,规则总在事态后,德行才能服人心,我觉得园地不是社会,版规为主,德性为辅,园地就和谐。
版规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制订起来,有些跳梁小丑偏爱多事,不是一个好的辩论态度,加以惩罚是应该的,能留下互相交流的当然不错,不打算留下的,走人也干净,总不能让这些人在此无事生非吧。
谁是跳粱小丑?不管是谁,希望有起码的尊重,不要给人予帽子。
zhuce2003
发表于 2008-6-17 15:20:10
引用第205楼hbcwh于2008-06-17 15:00发表的 :
我只是大致这样说,为了言说的方便,我们往往给一个标签,这是语言的局限。实际所谓的“挺范派”基本和你的意见差不多,并不认为跑跑就是值得提倡的。
但是,大义面前无是非,大义面前,是容不得曲曲拐拐的真理的。
是的,范美忠的行为既不是提倡的对象,也不是鄙视的对象,而是可以理解与宽容的对象。至于他的言论方面,关于“跑”方面的言论同样既不是提倡的对象,也不是鄙视的对象,也是可以理解与宽容的对象。至于他其他方面的言论这里不作评价。
peacewyj@126
发表于 2008-6-17 15:23:04
楼上尚兄,我承认用语不当,我只就事论事,不涉及哪位,所谓有些跳梁小丑,也并不一定就说园地有这种人,只是预先说说罢了。请别敏感也别太激动,就事论事说园地管理罢。
地火
发表于 2008-6-17 15:36:33
沉默仅仅是为了不被人利用而已,仅此而已.社会上别有用心的人太多了,不要授人话柄.善良的人要学会保护自己.
尚戚
发表于 2008-6-17 15:39:20
引用第209楼peacewyj@126于2008-06-17 15:23发表的 :
楼上尚兄,我承认用语不当,我只就事论事,不涉及哪位,所谓有些跳梁小丑,也并不一定就说园地有这种人,只是预先说说罢了。请别敏感也别太激动,就事论事说园地管理罢。
不敏感也不激动。
如果预先给人定性,还有讨论的必要吗?
再者,你骂他,他骂我,这还是讨论吗?
junsan
发表于 2008-6-17 15:55:50
引用广州日报2008-06-17 发表的 :
范美忠:
......
参加资格考试对我是一种侮辱
昨晚,记者连线范美忠。对方称从一早开始到现在,已经接了数不清的记者电话,都在询问被取消教师资格一事。他称自己已经“极度疲倦,什么都不想说了”。
对于之前曾提起过的,拿到具体文件后将请律师提出诉讼,范美忠的态度也很“虚弱”:“起不起诉,我到时候看情况再说吧。”
范美忠也承认自己确实没有教师资格证,并称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是对他的一种侮辱。
......
革除范只是对范一个的侮辱,如果还让他站在教师队列,受侮辱的是广大教师行列。
maobu
发表于 2008-6-17 15:57:41
一、多数讨论已经超出了楼主的问题。楼主的问题应当是,取消泡泡的教师资格证书是否有实体上的法律依据,取消泡泡教师资格证书的法律程序是否适当。这一点从现有的新闻报道来看无法得出结论,新闻报道中没有教育部决定的全文。教育部如果作出这一决定,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本身具有可诉性。泡泡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即使是罪大恶极的人、即使其罪当诛,也应当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给其一个结论,不知诸君认为然否?即使教育部的决定英明正确,教育部也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作出处理,比方说,您违章驾驶了,那么,警察对你进行处罚,这时警察也应当告知您的权利义务,并向您送达处罚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中也应当给出对您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如果您违章之后,警察二话不说不告知权利义务不告知处罚依据就对您进行处罚,您同意这样的做法吗?窃以为,还是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为好。在见到教育部的具体文件之前,对此事件的评论有些无的放矢。
二,谁都不能天然的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每个人的心里都会有一个独特的道德准则。当然,有些道德观念是共通的。
三、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前提是,遵守版规,请大家发帖遵守网上读书园地发帖总规则的相关规定,表达清楚自己的意见就可以了,观点可以争鸣,用语尽量文明。
三、在本论坛的所有版区中均要遵守网络一般规则,互相尊重,不得发布带有侮辱、毁谤、造谣或其它具有攻击性含义的特定词语的帖。
违反上述版规的回帖会报请相关管理人员处理。请各位先进行自查自纠。
四、貌似本帖更应当发到法律版。。。
两寸小鱼
发表于 2008-6-17 15:58:58
浏览跑跑的文章后,发觉跑跑其实也前后矛盾,早先说除了女儿外,即便是母亲老婆也不管,但看他在余震后的表现,一个人坐在客厅里不睡觉,以便随时警醒其余家人,也还是有责任感的人.
毕竟是八级地震,间不容发,仓促之中,各人的反应是不相同的,苛求人人都是英雄,是不现实的.
如果跑跑当时喊一声,自然最好.但也仍有可能被认为仅做呼喊,还是未尽到职责.
跑跑的追求自由与公正的说辞,显然不是真正的"自由与公正".
公正是需要勇气的,尤其现在!
跑跑的行为及言论与我们提倡的道德风尚实在相距太远.
但是现在整个的社会风气,实在不尽如人意.以知识界而言,学术腐败路人皆知,可是有多少人揭竿反对呢?又有2003年的萨斯事件,有官员公然撒谎,这可是拿民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开玩笑!这难道不也是挑战道德底线?
maobu
发表于 2008-6-17 20:26:00
给乐意通过法律的视角审视此事件的书友推荐两篇文章: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6bea1a01009kn0.html
http://cpblawg.net/?p=502
spuer
发表于 2008-6-18 09:46:37
看到了一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大战,哈哈。这话题在法律版估计大家没什么讨论的积极性,因为学法律的时间一长,接受的价值判断标准和方法都已经西化了,道德、自由、正义、公平都是伪命题而已,只不过是话语权力作怪罢了。
我反对永久禁言某位会员的行为,皆因我喜欢消极自由的方式生活而已。有教无类,矫之则可,这种永久禁言的做法屏蔽了其可以“改正”和反省的可能性。非友即敌,这种刚性的价值体系是导致文革肆虐的心魔。
coolman
发表于 2008-6-18 10:11:01
引用第216楼spuer于2008-06-18 09:46发表的 :
我反对永久禁言某位会员的行为,皆因我喜欢消极自由的方式生活而已。有教无类,矫之则可,这种永久禁言的做法屏蔽了其可以“改正”和反省的可能性。非友即敌,这种刚性的价值体系是导致文革肆虐的心魔。
你大可以反对永久禁言某位会员的行为, 也不会因此被永久禁言.
但该会员毫无理由恶毒攻击他人, 不适合在此发言. 论坛里也没有非友即敌之说法, 你也用不着为此上纲上线.
事情很简单,大家在讨论,有人支持,有人反对,一人违规受到处罚.
要想讨论时不受到处罚,就学学那些没有受到处罚的会员是如何参与讨论的,很难吗?
没吃过猪肉,难道没有见过猪走?
lawman7261
发表于 2008-6-18 10:27:40
第四十三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向学生或者家长索取财物,经教育不改的;
(五)其他严重不称职的。
lawman7261
发表于 2008-6-18 10:28:41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
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
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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