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云客 发表于 2008-6-17 12:02:27

引用第146楼zhuce2003于2008-06-17 10:19发表的 :
范美忠这段话大家也可以参考参考

等到六点多,小姨来叫我,说她姐一夜没睡,因为对环境的不适应,因为蚊虫不断地叮咬,小家伙不断地醒来,不断地哭。我们只好赶紧回家。但这个时候大家都已经成了惊弓之鸟,对地震的反应到了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地步。我随时盯着饮用水桶和茶杯,看水是否晃动,坐在沙发上感觉到沙发动了一下,我就会神色郑重地说:“刚才好象又动了!”并准备起身要叫大家跑!实际上杯中水晃动的余震一天之内就有好多次,吊灯晃动的较大余震就有两次!我们已经收拾好衣服,买好干粮,拿着雨伞,站在了门口,随时准备冲下去,但终于没有冲出去,而很多人已经冲出去!因为在外面睡觉太不舒服了,所以13日晚上我们就干脆睡在家里,但由于担忧小家伙,我一直非常警醒,根本就没睡好。我自己跑起来很快,但如果抱着小家伙呢,那就未必!而且慌乱中很可能摔跟头,所以必须反应快才能争取时间,大意不得!实际上我推断,余震不可能超过5•12的震级,既然5•12成都都没危险,那么之后的余震成都就肯定没危险。但从来没有经历过如此猛烈地震的成都市民显然都吓坏了,他们制造出来的紧张气氛也感染了我!我也跟着紧张不已!这一天中午又接到李勇的短消息,通知说赶紧储水,因为都江堰化工厂泄露,成都的水源已经被污染!于是大家又手忙脚乱地找出坛坛罐罐来储水!我想水不能用怎么得了?于是赶紧叫送水公司送五桶水,结果他们那里已经只剩两桶水了!而商场里人们也正在抢购矿泉水!这时我已经考虑是否撤回老家隆昌或者干脆撤离到老婆兄弟所在的昆明!打开电视,电视台正反复辟谣,说没有华工厂泄露这回事,成都的用水没有问题!照理说我该放心了,但由于我党说谎成性,就算它这次说的是真话我也不敢相信,于是一个电话直接打到正在都江堰的卿光亚校长那里,他说:“没有化工厂泄露,是煤气爆炸引发火灾!”我这才放心了!


如果这段话是范跑跑说的,那不仅仅是一般的无耻了。

飞云客 发表于 2008-6-17 12:07:33

引用第174楼yuanjh于2008-06-17 11:05发表的 :
  国家应该明确告知那些宣称思想、信仰绝对自由的人:你可以有你的思想、信仰自由,你可以独立思考,你可以发展你的所谓个性,但我有准入门槛。如果你的思想、信仰不符合我的标准,我就不允许你进入!你去坚持你的思想、信仰去吧!国家不需要你这样的人!也不能允许你这样的人危害社会!
.......
同意这位兄弟的意见。

法律、道德、文化。违反,就要出局了。这就是国家,这就是社会,这就是政权。任何国家都是如此。你就是到所谓自由的国家,违反看看。

l1618 发表于 2008-6-17 12:24:16

引用第177楼zhuce2003于2008-06-17 11:27发表的 :
大家批判的言论应该是集中在范美忠这段吧,就分析这段就够了,请大家对这段话逐字逐句的理性分析与批判

上我课的学生还没有出来,又过了一会儿才见他们陆续来到操场里,我奇怪地问他们:“你们怎么不出来?”学生回答说:“我们一开始没反应过来,只看你一溜烟就跑得没影了,等反应过来我们都吓得躲到桌子下面去了!等剧烈地震平息的时候我们才出来!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话虽如此说,之后我却问自己:“我为什么不组织学生撤离就跑了?”其实,那一瞬间屋子晃动得如此厉害,我知道自己只是本能反应而已,危机意识很强的我,每次有危险我的反应都比较快,也逃得比较快!不过,瞬间的本能抉择却可能反映了内在的自我与他人生命孰为重的权衡,后来我告诉对我感到一定失望的学生说:“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十八岁的人了!”这或许是我的自我开脱,但我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我还告诉学生:“我也决不会是勇斗持刀歹徒的人!”话虽这么说,下次危险来临的时候,我现在也无法估计自己会怎么做。
============================
我分析如下:
.......

zhuce 好久不见,好像换了个人似的。。。。。。。。

zhuce2003 发表于 2008-6-17 12:55:07

其他灾难大都有较长的反应与缓冲时间,不会象特大地震来临时候只有几秒到10多秒的时间供你反应与抉择。船遇难或者被击中,要沉的话也还是至少有几分钟时间或者10多分钟或者几十分钟的反应时间的,这是与特大地震完全不同的地方。也因为这样,所以世界海事法规定船长必须最后一个离开遇难船只的法律是合理的。如果上天硬性规定世界上的所有船在遇难或者被击中后最多只有几秒钟到10多秒种的时间就会沉没,那么世界海事法的这个规定就不会制定出来的。

美国加州立这个法应该是有底气的,底气应该在于他们确信就是8级的地震也不能轻易摇倒他们加州的房子,即使会倒一些,那么也不会在10多秒以内摇倒,例如2-3分钟后才倒,而遇到那样情况的公职人员能够在后者较长时间内负责疏散人员而自己也得以撤出。如果加州人对他们修的房子毫无自信,我看他们是不敢随便立这个法的。
  
不知道美国是不是每个州都有加州这样的规定?好像网上看见的只有加州是这样规定的,美国其他州好像无此规定。

规则需要立法,但估计这法在中国很难立起来,立法一般是不能用极限情况做参照去立法的。

什么法律规则的制定不能用极限情况去做要求的。

大地震来临的情况和飞机在天上出事的空难情况差不多,几乎无思考余地。假设美国军队的直升机里面运着从美国某州灾区撤出的孩子,而在飞一段时间后出现机械故障飞机从3000米高空直往下掉,掉到地下最多只需要10秒钟时间,这个时候直升机驾驶员是立即跳伞呢还是去组织孩子们给孩子们穿降落伞然后大家都跳呢?是不是这个自己本能的先跳伞而活着的飞行员你们也要最严厉的谴责呢?难道非要大家同归于尽你们才满意?

我觉得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大地震来临时候教师不能先跑的情况下,准确的官方反应应该是这样的:

我们对范美忠的先跑行为表示遗憾

准确的个人反应是这样:

我们对范美忠的先跑行为表示理解与遗憾

这应该是最到位的评判与评价。对先跑这个行为表示赞扬显然不合适,对先跑这个行为表示强烈谴责与愤概目前无法律条文规定情况下也不合适,任何人的生命都不能受到轻视。感同身受是理解这个问题的前提,否则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不相信的话专门弄一个8级地震定点对你所在的教室或者居所或者办公室试验一下看看你的反应和态度???看看那个时候你会不会有先跑的冲动和行为?如果你确认你绝对不可能有先跑的冲动和行为,ok,那么你可以去批判范美忠了。所以,作为个人而言,对范美忠的先跑行为表示理解与遗憾是最恰当的反应。

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大地震来临时候教师不能先跑的情况下,五种情况对应五种反应态度才合适:

1.先跑而且跑出去时候故意把门关上阻止后面的人跑出来-----应该受到强烈谴责并依据谋杀罪论处。
2.先跑而且跑出去时候不经意把门关上了-----他自己应该强烈的自责与内疚。民间与官方有说不出的疼。
3.纯粹先跑与门无任何摩擦行为------官方对此应该表示遗憾,民间对此应该表示理解与遗憾。
4.不先跑但也不是跑最后例如教室里面16人他是第八个跑的-------应该受到表彰
5.其他跑完他最后跑-----------------道德上应该受到高度赞扬

飞云客 发表于 2008-6-17 12:57:24

他至少应该大喊一声:“地震来了,快跑啊!”或者一边跑,一边喊,是动物都做的到的。清楚教学楼结构,大家一起跑不会相互阻碍的人更应该做得到,这是起码的标准。当然有些进化不全的动物才做不到。
如果这不算什么的话,关键是以后的言行,说个会误人子弟不为过吧。

尚戚 发表于 2008-6-17 12:57:52

我认同zhuce兄。
希望也保持风度,不要宠物、排泄物都出来了。

zhuce2003 发表于 2008-6-17 13:00:50

引用第121楼zhuce2003于2008-06-17 09:43发表的 :
假设范美忠不先跑但也不是跑最后例如教室里面16人他是第八个跑的,而他跑出后他所在教室立即垮塌后面八个学生被埋在预制板下面,前面跑出去的人都活着。这样情况下面,是否范美忠仍然会受到强烈谴责呢?难道非要置范美忠于死地你们才满意,问题是你们满意了但你们遇到那种情况会跑的更快,你跑的更快却又要求别人最后跑。这就是不少人的逻辑。

Gossudar 发表于 2008-6-17 13:07:03

引用第177楼zhuce2003于2008-06-17 11:27发表的 :
大家批判的言论应该是集中在范美忠这段吧,就分析这段就够了,请大家对这段话逐字逐句的理性分析与批判

结论:
1.范美忠的行为符合底线道德标准但不符合高尚道德标准。
2.范美忠的言论是诚实的,其言论所表达出来的道德取向虽然不符合高尚道德标准但符合底线道德标准。
3.只有范美忠说我先跑而且要把门关起来不让后面的人跑出来才突破了底线道德。
4.教师是不是需要制定一个灾难来临时候的行为规则当然是需要思考的,但问题是这一规则不能仅仅对教师制定,而需要针对所有公职人员制定,从国家最高领导人到最小的公务职员都必须履行那个法律准则所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

“教师是不是需要制定一个灾难来临时候的行为规则当然是需要思考的”,这不是需要思考的事情,虽然我们的许多法律形同虚设,但“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地震XX条例”什么的,都早有法律规定。
不过,这次,如果“范跑跑”真的没有教师资格证(尽管这个资格证跟各种资格证一样很有水分),但没有教师资格,自然不能用与教师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来惩戒他(需要惩处的是光亚私立中学违法用人),也不能用“师德”来规范他。我们已经迷失了方向。所以,只能回到“本能”上来讨论。

前面Dasha转引过天涯网友的话,群居的禽类的“本能”是在危险之际尚知道“示警”,范跑跑则是:
道:“不要慌!地震,没事!……”
然后:“话还没完,教学楼猛烈地震动起来”
同时:“我瞬间反应过来——大地震!然后以猛然向楼梯冲过去”

傻按:“地震,没事!”和“地震,快跑!”那个更符合群居禽类的动物性呢?被定义为“群居性动物”的人,还应该有哪些本能呢?

yuanxq 发表于 2008-6-17 13:17:14

认证会员应该属于论坛的精英人物.

可是某些中级认证会员竟然也在道德领域迷失了自我,竟然弄不清什么是道德底线,他竟然把道德底线定在了海平面以下! 实在不可思议.

以后书园学士评选、认证会员认证标准都应该坚持德为首,一票否决,应该加上一条: 思想道德不过关者不能成为认证会员;混入认证会员队伍者,无条件逐出认证会员队伍.

你再有才,思想坏了,就是不用你!

就象数一样, 如果你前面的符号是负号,那么你绝对值越大,你就越负得厉害!

尚戚 发表于 2008-6-17 13:27:07

引用第188楼yuanxq于2008-06-17 13:17发表的 :
认证会员应该属于论坛的精英人物.

可是某些中级认证会员竟然也在道德领域迷失了自我,竟然弄不清什么是道德底线,他竟然把道德底线定在了海平面以下! 实在不可思议.

以后书园学士评选、认证会员认证标准都应该坚持德为首,一票否决,应该加上一条: 思想道德不过关者不能成为认证会员;混入认证会员队伍者,无条件逐出认证会员队伍.
.......

道德是否败坏如何认定?仁兄你认定吗?

zhuce2003 发表于 2008-6-17 13:35:02

回楼上dasha:

当范美忠说“地震,没事!”的时候是前面的轻摇,当后面剧烈摇晃时候他先跑了没有一边跑一边喊“地震,快跑!”,这是事实,前者的范美忠是还有理智存在的范美忠,后者是被吓得无可形容的范美忠,被吓成这样可以理解,因为谁也没有经历过8级地震。情况不一样就在摇的程度不一样。dasha可以去调查统计一下在重灾区里面的学校有多少教师在那个时刻喊了那一声并组织学生撤退。来不及出声可能就死掉了,这是现实与事实。间接波及的地区的学校的老师当然来得及喊也来得及组织学生撤退。

没有喊那一声我们对范美忠表示遗憾,但那不是他致命的方面。吼叫那一声当然更好,没有吼叫那一声也不能作为“定罪材料”,群居的禽类的“本能”是在危险之际尚知道“示警”,这是当然,即使10秒内会决定生命的结局那么也厉声吼叫示警是本能,但情况不至于10秒钟以内决定命运的情况下才是你说的这个反应。因为在10秒钟左右决定命运的情况下那些普通群居的禽类来不及“示警”可能就死亡了。动物遇到特大灾难时候肯定不是先报警再跑,而是先跑再一边跑一边声嘶力竭的吼叫报警。范美忠应该一边跑一边声嘶力竭的报警要学生也跑,但他没有在那个特别的非常情况下做到,我们表示遗憾,但在遗憾之外,我觉得不应该再有其他东西扣在他头上了。

范美忠说的“我对地震有一些经验”指的是对不大的地震有经验,不是指的是对特大地震有经验。这个问题是可以明确的。

zhuce2003 发表于 2008-6-17 13:44:17

引用第188楼yuanxq于2008-06-17 13:17发表的 :
认证会员应该属于论坛的精英人物.

可是某些中级认证会员竟然也在道德领域迷失了自我,竟然弄不清什么是道德底线,他竟然把道德底线定在了海平面以下! 实在不可思议.

以后书园学士评选、认证会员认证标准都应该坚持德为首,一票否决,应该加上一条: 思想道德不过关者不能成为认证会员;混入认证会员队伍者,无条件逐出认证会员队伍.
.......
那我给你定个道德底线:大地震了,你应该把你所有财产捐出来,包括把你的房子卖了捐出来。你同意不?

capricorn_ye 发表于 2008-6-17 13:49:28

引用第188楼yuanxq于2008-06-17 13:17发表的 :
认证会员应该属于论坛的精英人物.

可是某些中级认证会员竟然也在道德领域迷失了自我,竟然弄不清什么是道德底线,他竟然把道德底线定在了海平面以下! 实在不可思议.

以后书园学士评选、认证会员认证标准都应该坚持德为首,一票否决,应该加上一条: 思想道德不过关者不能成为认证会员;混入认证会员队伍者,无条件逐出认证会员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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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sudar 发表于 2008-6-17 13:52:14

引用第190楼zhuce2003于2008-06-17 13:35发表的 :
回楼上dasha:

当范美忠说“地震,没事!”的时候是前面的轻摇,当后面剧烈摇晃时候他先跑了没有一边跑一边喊“地震,快跑!”,这是事实,前者的范美忠是还有理智存在的范美忠,后者是被吓得无可形容的范美忠,被吓成这样可以理解,因为谁也没有经历过8级地震。情况不一样就在摇的程度不一样。dasha可以去调查统计一下在重灾区里面的学校有多少教师在那个时刻喊了那一声并组织学生撤退。来不及出声可能就死掉了,这是现实与事实。间接波及的地区的学校的老师当然来得及喊也来得及组织学生撤退。

没有喊那一声我们对范美忠表示遗憾,但那不是他致命的方面。吼叫那一声当然更好,没有吼叫那一声也不能作为“定罪材料”,群居的禽类的“本能”是在危险之际尚知道“示警”,这是当然,即使10秒内会决定生命的结局那么也厉声吼叫示警是本能,但情况不至于10秒钟以内决定命运的情况下才是你说的这个反应。因为在10秒钟左右决定命运的情况下那些普通群居的禽类来不及“示警”可能就死亡了。动物遇到特大灾难时候肯定不是先报警再跑,而是先跑再一边跑一边声嘶力竭的吼叫报警。范美忠应该一边跑一边声嘶力竭的报警要学生也跑,但他没有在那个特别的非常情况下做到,我们表示遗憾,但在遗憾之外,我觉得不应该再有其他东西扣在他头上了。

是哩,Dasha没准备再拿什么东西往他头上扣。他本来就没有教师资格,就意味着,约束教师的相关法律、规范教师行为的“师德”,对他是无效的。
那么,作为自私的人,他无论怎么跑,都不为过:范母愤怒,那是范母的事,反正范跑跑已经生而为人;范妻愤怒(网络上那个自称范妻者的真实身份还有待人肉搜索),那是范妻的事,升官发财死老婆,离了我再找;范女愤怒,是范女的事,女儿?儿子我也可以再生。
所以,傻对他已经没有什么谴责。

不过,既然范跑跑没有教师资格,教育部怎样处理混进教师队伍的“披着羊皮的狼”都有法可依、都不为过。

所以,主帖标题“范跑跑被取消教师资格”,是一个伪命题。同样,“地震时老师该不该先跑”,既然目前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对其进行讨论,也是一个伪命题。老师先跑,就是违法,如果想先跑又不想违法,需要讨论的是“规定地震时老师要组织学生逃生”是否合理。

zhuce2003 发表于 2008-6-17 13:52:48

上周还是再上周凤凰卫视里面的《铿锵三人行》里面对谈对范美忠先跑事件及其言论的评价定位是准确的。大家不妨去找来看看。

问歌一石 发表于 2008-6-17 13:54:01

哈哈哈哈,已有部分ID”就义“,是非曲直都留着自己看吧。。。
散了吧,大家散了吧。。。散了。。。
呵呵,喝茶、喝茶。。。俺从头开始看——写《圆梦》剧本,感谢各位提供素材!欢迎到时”欣赏“。。。
本剧《跑跑轶事》由 书园 圆梦 工厂 负责出品,广告位招租中。。。50财富为单位递增,多多益善。。。

Gossudar 发表于 2008-6-17 14:01:24

给注册做一下“普法”工作(傻按:尚不完全):


特别关注:“范跑跑”事件 不能仅止于道德谴责

法学家审视“一跑成名”教师:“临危一跑”违反教师基本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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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6-13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一个月前,四川都江堰某学校教师范美忠抛弃学生的临震一“跑”和挑战国民容忍度的言论,引发了一场道德伦理大批判。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持续关注和思考了“范跑跑”事件后表示,对“范跑跑”事件,不能止于道德谴责,因为他违反了教师的基本法律职责。

□诸多法条明确学校和教师负有优先救护学生的法律职责

□失职教师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受到处分

新闻快读

 法制网记者 刘宏

一个月前,地动山摇之时,作为一名语文教师的范美忠不顾不管他的学生,甚至连一句“快跑”都没喊,就第一个跑出教室,跑到操场……随后,范美忠又在自己的博客中写下一系列博文,介绍自己的价值取向:
“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
“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
此番言论,终于将一个逃离行为,演变成为道德伦理大批判的公共事件。网友称其为“最无耻的教师”,媒体将他列为反面典型———范美忠也成为了极具符号意义的“范跑跑”。
在公众的谴责声下,他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反而继续发表了“对道德绑架的反感”、“对伪善的反感”、“想刺刺某些道德家”等等言论。
有分析人士称,从范美忠的言论中,可见他满眼只有“道德”、“伪道德”、“道德绑架”等等,没有法律概念和观念。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持续关注和思考了“范跑跑”事件后对记者说,对今天和以后可能出现的“范跑跑”,不能止于道德谴责。

保护学生是教师的基本法律职责

“只要学生是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包括学校在节假日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就有保护学生的职责。这一点在诸多法律、法规、规章中都有明确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佟丽华给记者梳理了一遍相关规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强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当地震突发时,学校、教师无疑承担着优先救护学生的法律责任。
教育部等10部委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关于教师职责的规定在第五十六条中更加明确: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上述法律、规章,学校在教育教学期间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是确定的。”佟丽华说,但这个职责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是一个合理的范围,值得思考和讨论。
“比如学校有歹徒冲进来要砍杀学生,对学校老师来说并不一定要拿自己的身体去挡,但至少应当组织学生撤离,同时报警。发生地震这些自然灾害,也不一定说非要拿身体去护学生,或是要求老师必须最后一个跑出教室。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教师要尽到一个基本的、必要的保护职责。”佟丽华说,这个职责就是最起码要提醒学生赶快跑,要组织疏散、帮助学生转移到安全场所。
“这是老师的一个基本法律职责。法律的要求是最低要求,没有做到就是没有尽到职责。”佟丽华强调。
这一说法得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的认同。他认为,对于未成年学生,尽管没有明确规定教师在学校就负有监护人职责,“但面临危险时教师抛弃学生独自逃走,无论是在道义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有责任的,因为在紧急情况下,老师实际上是处于一个监护人的地位,负有监护职责。”
连续几天以强硬姿态回应舆论的范美忠,在昨天接受媒体采访时终于表达了对自己“不喊一声就跑出去”的忏悔。“喊学生们一声并不影响我自己逃命啊,就是大脑短路了,失去了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的能力,我承认我的怯懦。”范美忠说。

失职教师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灾害还有可能发生,“范跑跑”也不一定是“空前绝后”,那么,对于已经失职或是以后可能失职的“范跑跑”们,我们究竟有怎样的法律约束呢?
“如果在地震等自然灾害面前,因为学校没有妥善尽到保护学生的职责,没有履行必要的保护职责,导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话,学校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前提条件是有过错。”佟丽华分析说,很多时候,学校的这种保护责任是由每个老师的具体行为完成的,因此,学校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后,学校往往会根据老师的过错,要求老师承担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一次,被“范跑跑”抛弃的学生可以说是幸运的,没有人伤亡,但是,谁也不能保证,下一个“范跑跑”的学生也能如此幸运。
“在此类事件中,首先应当确认损害的原因,看对孩子的损害是否能够避免得了。如果就算是采取了对学生的保护措施,损害仍然存在,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孩子的损害是因为教师的放弃所造成的,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因教师放任不管而导致孩子丢失、溺水等。”薛刚凌说。
“同时,学校也可以根据老师的过错程度来追究老师的行政责任。”佟丽华给记者列出了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教职员工。当其没有履行相应责任并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当接受行政处分。”佟丽华说。
在舆情滔滔中,“将‘范跑跑’清出教师队伍”成为最强的呼声。舆论认为,因为他不愿意接受教师的全部职责,所以不符合从事教师职业的条件。此外,范美忠的道德水准可能会贻误他的学生。
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看到这样的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一款是“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还有一款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教师被行政处分或解聘的情形。
“教师在进入这个职业之前要经过严格培训,而且他一定要明白自己的职责,树立教师的职业感,教师职业崇高就崇高在为人师表、以身为范,是学生学习的榜样。大难面前教师的坚定、勇敢、临危不惧,对学生来说是终身都不会忘记的教育。”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副秘书长刘燕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实际上,范美忠的“临危一跑”已经让昔日对他颇为崇拜的学生心生失望。一位女生从教室逃出来后向生活老师抱怨:“我们现在好鄙视范老师哦。”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都是要经过考核的,如果一个老师政治思想水平低,并且在学生中声望很不好,考核可能就不合格,而教师法规定对教师的考核结果是其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刘燕说。
对于舆论的巨大压力,范美忠所在学校的校长卿光亚认为,范美忠的逃跑行为没有问题,有问题的只是范美忠在震后10天发表的感想言论,但校方不会开除“因言获罪”的人。
有报道说,与校长的“宽容”相比,范美忠现在或曾经的同事的看法很简单:“这样的人不配做老师。”

“禁跑令”能否禁得了“范跑跑”

在“范跑跑”深陷舆论漩涡之时,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教育局在6月2日出台规定,今年高考的监考教师在发生余震时,要保证将全部考生疏散完毕后方能离开,违反规定者将给予停职或开除的处理。这条规定被多数人认为是针对“范跑跑”事件出台的。
对于陕西的这个“禁跑令”,薛刚凌持赞成的态度:“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如果教师没有这种监护职责,自己逃命可能就是一个正当的避险行为,但如果负有监护职责的话,自顾自逃跑就不是正当的避险行为了。”
但也有人认为,行政命令的手段,于不自觉中将教师与学生的生命置于非此即彼的尴尬选择境地。另外,“禁跑令”把所有教师都视为潜在的“范跑跑”,这对他们来说有失公允。对于在生死攸关之时用身体护住学生的谭千秋这样的好老师来说,没有“禁跑令”,他们一样会选择为救学生而牺牲;对于“范跑跑”们来说,有了“禁跑令”又如何?他们会因为惧怕处分和开除就不逃跑吗?
法制网北京6月12日讯

http://www.legaldaily.com.cn/2007shyf/2008-06/13/content_878563.htm

zhuce2003 发表于 2008-6-17 14:06:41

国家的国际救援队的一个负责人曾经在电视台接受采访的时候说过一句话,在国际救援时候有一个规则,救援不能危及救援人员自身的安全,如果救援地方太危险,会在那里树立一块“NO GO”的牌子告诫其他救援人员这里不能救援了要到相对安全的地方参与救援。对专业救援队的要求也仅仅如此,难道你们对非专业救援的其他人员提出高于这个标准的要求???

按你们的标准,那么这次救援队在余震来临时候他们不应该停止手上的活躲避而继续救援才是。

另外,回应dasha:

你所说的那些我都看过,没有看见有你说的那个规定。如果早有,陕西省又何必现在去定那些规则呢?全球现在也就看见美国加州有那个规定。当然,即使此后中国要定这个规则,前提是:1.政府必须确保公共建筑是质量可靠的 2.不仅仅教师要适用于那个规则,而且所有公职人员都必须适用那个规则,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都必须履行那个责任与义务。也就是说,假设中国最高领导人在都江堰某中学某教室对学生发表演讲时候遇到8级地震,那么最高领导人不能先走,周围的安全警卫人员要把最高领导人先保护走也是犯罪行为,必须先让所有学生走完才能其他人走,必须制定到这个程度这个法律才能合理。

问歌一石 发表于 2008-6-17 14:08:50

呵呵,还有劲啊,哈哈哈~~~~各位不妨移步《范跑跑与郭跳跳》:
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php?tid=4614895&fpage=2

peacewyj@126 发表于 2008-6-17 14:32:05

不仅仅教师要适用于那个规则,而且所有公职人员都必须适用那个规则,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都必须履行那个责任与义务。

这个说得好,不像前面有些人乱扣帽子说话侮人。
反对将教师职业神圣化。范之错就错在要宣扬他那一套真小人哲学,国家及民众完全有舆论力量让范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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