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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7-1-6 22: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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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意对李银河的表述行为抱最大的理解,即她是一个学者,她在发表她的严谨的学术观点,不是为了出名,精神与身体没有任何毛病。
楼上有人引王小波的思维的乐趣,我也同意,思维本身是没有任何过错的,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思考与传播是发生在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排除李银河在电视、报刊发表的性观点,有人认为李的观点是发布在个人博客中,是属于私人领地,与传播无关。但是李银河特有的身份完全改变了这种私人属性,她的博客是公开的,她完全能预知她的观点将会受人注目。而且从李银河频频接受电视采访以及她呼吁性派对无罪的行为来看,她也是完全乐意看到她的观点被广泛传播的。那么对于李银河观点的传播,我们应该考虑她作为学者、公众人物的身份,并进一步考虑大众传播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李银河从身份和公众认同上来说都是一个“社会学学者”,她发表观点时同时具备社会学学者和公众人物的双重身份,她应该能预知她的观点将对社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那么李银河的观点是否是一个社会学者的学术研究成果?李的换偶论无非是两个支撑,一是她的性自由三原则,二是在我们视为先进、文明的国度,这种行为被认同并且流行。关于第二点,我想不用多说什么,如何判定西方社会的普遍状态,西方社会的普遍状态是什么,以及西方社会的普遍状态是否绝对正确,这都是大有疑问的,无法用来支撑李的观点。对于李的第一个论据,我认为她脱离了一个社会学学者的研究职责。社会学学者的任务就是客观地研究社会的状态,并试图探索社会发展的合理路径,这种路径必须立足于她的时代,并且具备可行性。而李银河目前的做法似乎更象是履行一个思想家的职责,从自由权利意识出发推导出性自由三原则,置道德因素于脑后。就象共产主义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确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极大憧憬,但是这憧憬有多大实现的可能性,如果付诸实践,会给人类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性自由三原则看上去是美好的,在付诸实施有着极大的缺陷。李的三原则是:第一,自愿;第二,在私秘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我想私密场合没什么问题,但是对于成年人的界定就是很大的问题,我们就能单纯以法律上的成年人界限来界定吗?十五岁的人算不算成年人?如果要提倡性权力和性自由的话,十五岁的人为什么就不能自由行动?身体和心智上的成熟就真的在他的十六第一天才确定吗?更大的问题在于自愿,这实在是一个过于理想的假设。事实上,在换偶游戏中,有多少人是完全自愿的,由于地位或权势的劣势,这类人敢于在换偶游戏中说不吗或者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吗?就象斯德哥尔摩情结一样,一个处于极端弱势的人不可能充分实现自己真实追求,而是无奈地把自己深感痛苦的事物作为一种幸福和享受来想象。就性活动一样,有的人喜欢施以暴虐,但是弱者不敢或无能反抗,而逐渐适应并喜欢上这种虐待,但我们能说这是他真实意愿的表示吗?这一点在王小波的一篇小说中表现得十分明显。所以,从学理和实践上来说,都不能证明李的观点是一个社会学学者严谨的学术成果。
作为社会学学者及公众人物,无论是李有意或无意利用这两个身份,她的观点必然会在大众中引起相当大的注意。所以,我们不能脱离大众传播来看待李的表述行为,而仅仅视为一个其名字叫李银河的人的意见表达,李的表述不可避免地带来一定的引导性,虽然她一直以来都认为她的观点只是一种客观的研究,不代表任何道德的判断及偏好。那么,我们假定李的表述就她本人的愿望来说是一种追求客观知识的行为,我们先不对李的观点作正确或错误的判定,但李的身份足于让大众认为换偶是一种“可以实施”的行为,而且由于李回避了这种行为的道德含义,回避了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给大众于一种换偶乃无害可行之举的印象。另外,虽然李竭力表明她本人的实践与上述主张相反,并举研究犯罪不等于提倡犯罪来辩护,但是,我们知道在社会科学领域,对于研究对象无法持冷漠的态度,研究者既然对一个事物大力辩护,自己又置身事外,这未免有推人下井之嫌。李最大的动力莫过于为人主张权利,但是,我从人的自由权利出发,推导出每个人都有吃大粪的权利,然后我不断地向人说,你有吃大粪的权利,这不是对别人的一种挑衅吗?诚然,这样的举例就等于我承认换偶是别人的权利,我不讳言这一点。我不同意对换偶进行严厉的刑法惩罚,但我确实不喜欢这样一种性的方式,而且也不喜欢一个人为(他人)主张这样一种权利而刮噪不已。不必拿十五年前的案例来过份主张这份权利,当下的社会有这样的事例,并且也不在少数。不是严肃地对待这种过份的主张可能给他人带来更多的伤害,而以思想启蒙者自居,强调它的正当性,岂不是可笑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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