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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9 16: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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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
约翰.葛雷(John Gray, 1948-)是英国当前相当活跃的自由主义学者。他毕业于牛津
大学的PPE(跨哲学,政治与经济学的学系),在John Plamanatz的指导下,完成了研究
海耶克政治思想的博士论文,之后成为牛津大学基督学院的院士,并任教该校的政治学
系。1997年,布莱尔工党之新政府执政不久之后,葛雷转到伦敦大学的LSE(政经学院)
的欧洲研究所,教授欧洲政治思想课程。
葛雷是位自由主义者,或者,以1970年代以后自由主义论述的趋向来说,他可以说是激
进论的立场。他对于自由主义之思想传统,既有承继,亦有批判;在严厉批判当前以约
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5-2002年)为取向的自由主义论述之余,他亦尝试重建一
具有现实性并富实践生机的自由思想。他在2000年出版的这本《自由主义的两种面貌》
充分表现他的这种企图心。这本着作的论点,基本上来说,乃延续他在1993年的《超越
新右派:市场、政府与共同环境》(Beyond the New Right: Markets, Government an
d Common Environment)与1995年的《启蒙之觉醒:世纪末之政治与文化》(Enlighte
nment's Wake: Politics and Culture at the Close of the Modern Age)的自由主义
之批判论,并综合这两本着作的主要论点,而做更有系统的表述。他新立的自由主义(
或者,以他的语汇来说明“后-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什么?立论的基础何在?他论
议自由主义的观点是什么?这种自由主义的论述可能激发什么样的争议?如果自由主义
与民主理念已构成了我们政治文化的部分,那么,葛雷的自由可以提供什么反思的资源
?
一、自由主义的传承
自由主义,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从十七世纪中叶以来,到十九世纪,在某种程度上
,构成了西欧政治的主要思潮之一。既是一种思潮,自由主义随着历史的进程,因应各
个时代具体的问题,而有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案,以及思想论证的主题。举例言之
,十七世纪中叶的自由思想关注宗教冲突及其引发的政治与社会动乱,因而思考的主题
在于,宗教宽容的可能性,以及宪政秩序如何可能被建立。十八世纪以苏格兰启蒙运动
为主的自由思想,关切商业文明对公民之德性的负面影响,继而思考私利与公利冲突及
相互协调的可能性。在十九世纪时,自由主义受到共和民主理念,以及马克思思想与社
会主义的冲击,因而思考如何坚持宪政法治的原则,并同时兼顾人民主权、民族自决与
平等主义的要求。从这个历史角度来看,我们难以界定自由主义的本质意义。
然而,自由主义既为一种政治思想与实践的传承,它在理解上必要被塑造成一套具有共
同(或同一性)观念的系统,以别于其它的政治思想与意识型态。粗略而言,自由主义
有下列二项基本的共同理念:(1)自由主义肯定个人的自由(或自主性),依此理念,
人拥有不可被剥夺与侵犯的自我选择的自由,譬如,任何人皆有自由选择他认为有价值
的生活方式;在此,所谓个人“自主性”乃指个人的抉择出自于个人的意愿,而不受到
其它外在力量(包括:社会习俗与国家权力)的干涉或支配。(2)自由主义强调唯有在
宪政制度之安排下,每个人才有可能调节彼此冲突的价值与生活方式。与此相关的是,
自由主义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并依此作为政治实践的道德基础,以及国家权力之治理权
威的正当性根据?
针对自由主义的传承,葛雷基于多元主义的论述,从事一种批判性之阐释的工作。他的
多元主义,基本上来说,承受英国政治哲学家,如艾萨•柏林(Isaiah Berlin, 1909-
97)、约瑟夫•雷兹(Joseph Raz)与麦可•欧克秀(Michael Oakeshott, 1901-90)
的基本论点。但是,在葛雷的解释中,多元主义被推向一种激进的思考途径。据此,他
的自由主义理念也显现出某种颠覆性,尝试冲淡自由主义的”启蒙思想”性格,连带地
,也批判现代的主权国家,民族自决与民族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理念?
二、多元主义的基本意义
葛雷在《自由主义的两种面貌》中,花费极大的篇幅厘清多元主义的意义。他的多元主
义学说以人的“善”(或福祉)及其价值的内涵,而非以“正当性”(right)或“权利
”为立论之出发点。一般而论,“善”(或”福祉”)乃指跟人的生活相关,且为人的
生存所需求的事物,这些事物包括“物质性”(如干净的空气与饮水)与“非物质性的
”(如友谊、尊敬、和平、或者权力、声望)。“善”(或福祉)并非被给定的,虽然
它们的形成有其特定的社会文化脉络,可是,每个人随着具体的处境,对于特定“善”
的形式,有个人的解释、判断与抉择;也在这处境中,每个人往往会面临各种“善”及
其价值内涵彼此的矛盾与冲突,有些冲突甚至是生死攸关。无论如何,每个人都必须在
众多的“善”与价值当中做选择--甚至,不做抉择本身也是一个抉择。不仅个人的生活
处境会面对这种“善”与价值之抉择的冲突,一个国家在决策上,或者一个地区或民族
的集体生活的转向,亦会面临同样的处境。举例当之,国家的安全与人权的保障,不受
歧视的自由与宗教结社排斥某种信仰,或者性别的歧视(如对同性恋者的排斥),民族
的认同与多元文化……等等,皆会产生相当程度的对立。再者,以葛雷所举的例子而言
,建立强有力的政府以防止无政府之混乱,这可能造成残酷的专制政权;另一方面,推
翻暴政可能引发一连串内战。
依循这样的解释脉络,葛雷指出“善”及其价值的内涵,以及社会文化生活形态乃是多
样且分歧,它们不仅无从比较,无法区分优劣、高下,而且往往彼此不兼容,以及对立
冲突。就此,多元主义的基本论旨在于:承“善”与价值,以及社会文化生活形式的“
不可共量性”(incommensurable),它意指我们无法经由比较的途径,而得以建立一种
分判“善”与社会文化生活之优劣、高下的绝对性尺度或准矩。换句话说,在多元分歧
的“善”与社会文化生活形态当中,我们无法确认某种最高之“善”、最优良之社会文
化生活方式,或者最好的政治体制。
葛雷以这种多元主义的观点,质疑任何普遍性之判断原则成立的可能性,因而对于任何
完美之社会组织与政治体制的主张,葛雷持着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由于主张社会文
化的多元性,葛雷论辩西方现代性的社会文化与体制乃是特定的历史脉络的产物,因此
无法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原则与典范。依此推论,每一个文化在某一特定时期,皆会形成
独特的价值规范与生活方式,我们无法从中择其一,并且将它解释成一种建构完美之社
会组织与体制之普遍性的理想原则?
针对自由主义的传承而论,葛雷深受柏林与欧克秀的影响,他特别关注阐释自由主义蕴
含的“启蒙思想的计划”(the project of the Enlightenment),他认为自由主义从
它的发源开始,便企图替人类规划一种最优良的自由政治体制,以及一种普遍皆同的文
明,并且以这种理想作为全人类历史的终极目标。这种倾向让自由主义的论述忽略了一
个社会的传统及其文化,在人的实践活动上所具有的深刻意义,继而忽略了文化的多元
性,甚至冀图抹煞它们。另一方面,葛雷亦指出自由主义在发展上过度偏向“法律制度
”(juridical-institution)的思考层面,与坚持普遍人权的信念,致使自由主义在实
践上往往走向“法治主义”(legalism)的途径--以为力行立法权,以及落实普遍人权
即是解决一切冲突的万灵丹。这种“法治主义式”的自由主义,以葛雷的评论来看,无
法正视政治冲突的复杂性--甚至无法真正了解人权本身亦是政治争议与冲突的来源之一
--因而它的论述解释掉“政治”的基本意涵,以及忽略了“政治审议”(political de
liberation)的作用,以致于在实践上无法分辩哪些争议是可以,以及哪一些是无法透
过立法权与人权的理念给予化解的。
葛雷的多元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论述亦引发不少的争议。举其要者,有下列几项问题:多
元主义的主张是否不坚持任何“善”(或价值)的基本立场?多元主义否认任何判断“
善”(或价值)高下,优劣的尺度,既是如此,这是否表示价值的抉择是主观性,或者
说是任意性的?如果人行为的道德性在于信守某种连贯且一致性的正当性原则,那么,
多元主义是否缺乏道德性的考量?同时,文化的多元性是否表示各个地区(或各个民族
)的社会文化各自具有特异性,因而难以相互沟通理解,继而无法判定各自之是非?
葛雷批判自由主义所蕴含的“启蒙计划”的理性主义、历史目的论、普遍主义、文化趋
同论,以及人权主义。他的这种批判亦涉及对西方“现代性”的批判,特别是对于纯悴
市场经济的理念,以及民族国家的理念(包括民族自决与民族主义)与建制。但是,问
题在于,葛雷批判“法治主义式”的自由主义,这是否表示他否定法治的重要性?如果
民族国家建制所蕴含的“主权”与“民族自决”的理念,在葛雷的解释中,乃是当前一
个国家内部与国际之间冲突的主要来源之一,那么,有甚么机制可以缓解这个冲突,或
者有甚么其它选择的途径?
葛雷在《自由主义的两种面貌》中,对于上述的多元主义的基本问题,有相当详细的解
释,在此不再赘述。但有必要指出的是,葛雷本人肯定善(或价值)的普遍性,也不否
认道德的一致性原则。但是,他认为任何善(或价值)与道德原则必然落实于个人处事
与作为的特殊处境,以及具体表现在个人的判断与抉择。因此,随着个人处境的差异,
善(或价值)的理念与道德原则在了解上与做法上,亦呈现差异,甚至对立与冲突。在
这里,基本问题乃是我们是否能够确立一种分判善(或价值)之高下的恒定原则?对此
问题,葛雷持否定的观点。据此,他批判近代自由主义由于受“启蒙思想”的深刻影响
,持续不断寻求这种恒定的判断原则,而这种努力是徒劳无功的。
因此,若忠于多元主义的基本立场,我们不可能偏执于某一种终极性的原则。基于这样
的立场,葛雷批判柏林、欧克秀与雷兹--这三位深刻影响他多元主义论述的当代英国政
治哲学家。以葛雷的批判观点来说,这三位政治哲学家虽肯定价值与文化的多元主义,
可是他们终究避免不了以一种价值与文化的立场,以奠定自由主义的基础,如柏林的“
消极自由”的理念,雷兹的“个人之自主性”的观念,以及欧克秀的“传统论”。在这
种论证的脉络中,葛雷的多元主义近乎消解了近代自由主义之政治哲学极力要建立的正
当性的原则(如自然法则与正义原则),或者说,挖空伦理政治实践之正当性之基础。
葛雷的这种思维,在某种程度上,跟西方现代性的解释有关。
三、多元主义与现代性
从欧洲近代政治思想的发展来看,多元主义自文艺复兴以来,便构成伦理与政治论述的
一主要问题。从古典“异教”与基督教之基本价值的冲突,以及基督教本身内在教派与
教义的分裂,以至于从十七、十八世纪以来,在所谓“世俗化”的进程中,当基督教教
会及其教义无法提供伦理与政治之实践的基础时,多元主义变成为一项迫切的问题。这
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可能寻究某些确定性的统一原则,藉此以调节宗教信仰、价值、
文化生活形态的多元分歧?在承认多元主义的前提下,如何可能确立稳定之政治社会秩
序的基本架构?针对此问题,近代欧洲政治思想家大致循“人之主体性”(不论是个体
的思想或意志)的前提,分别设立各种不同的伦理与政治实践的原则(譬如,自然法,
以及功利与正义原则),并且确立“法治制度”之宪政为根本的政治社会秩序。但是,
这些理念能够提供给现代性(包括现代之伦理与政治实践,以及政治社会之秩序)稳固
之正当性根基吗?从思想的角度来看,问题的征结在于,以人之主体性之形上论证为本
,而设立的正当性原则与政治社会秩序的基础,在缺乏超越性之神性论证下,是脆弱的
。在启蒙时期,自霍布斯、洛克以至于康德皆已明示这种自我的怀疑。以康德为例,他
以先验的(transcendental)论证建立“道德定言律令”的实践原则,并确立以“原初
之契约”(original contract)为本的自由政体的理念。可是,他以人性之“根本之恶
”(radical evil)的观点,怀疑这些理念落实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它们无法成为现
实的构成原则,而只能被视为一种规约原则。这种现代性的自我怀疑,到二十世纪初叶
,在尼采与佛洛伊德的思想中,形成一种颠覆的力量。尼采的“上帝已死”的声明宣示
一切形上的,以及正当性之基础的瓦解,佛洛伊德发掘“人之潜意议”,暗示启蒙式理
性的破灭。从是观之,自现代性开启的多元主义,可以说蕴含“一切确定性之标的的消
解”(若用当代法国政治哲学家Claude Lefort的用语)。
葛雷怀疑任何绝对性之价值,也抨击那些自信可以替全人类规划完美之政治社会体制的
伟大理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葛雷亦表现“反基础论”的思维方向。这些“否定论”
,葛雷本人虽未明示,乃承续现代性的这种自我怀疑。若此,葛雷反思与批判自由主义
传承的主要论点是什么?再者,对于社会政治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葛雷的多元主义式
的自由观点可能提供什么思考的途径?
四、自由主义的自我批判
葛雷的自由主义的自我反思,在某种程度上,乃源自他批判当代美国罗尔斯式的自由主
义政治哲学及其引发的所谓“社群主义”之争议。从这种反思的脉络当中,葛雷继而分
判自由主义的两种传统:一是自霍布斯以至于当代英国的欧克秀、柏林与雷兹的自由主
义传承,另一则是自洛克与康德以来,以至于当代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任何二
分法总会有历史论据不充分与论证不周延的缺陷。若不论及这些粗疏,葛雷分判自由主
义思想传承,基本上来说,乃反思自由主义的论述是否偏执于某种绝对性的价值,是否
忽视价值与文化之冲突的复杂性,是否昧于自由文化本身的限制,因而无法严肃地对待
其它文化的问题,以及是否坚持一种最好之政体的理念,而无视政体的形成与文化环境
的关联……等等。以葛雷批判罗尔斯之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例,葛雷不否认罗尔斯在思
考多元主义之问题的苦心造诣;但是,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在理论上却预设了难以不证自
明的“首要的社会之善”与“基本之自由”。针对于此,葛雷认为类似“社会之善”之
概念本身具有相当大的争议性,任何一位哲学家如何可能替人设定所谓“基本自由”与
“社会之善”而不会招致争论?另一方面,葛雷也指出,罗尔斯在规划“良好之社会秩
序”的基本结构及其宪政之根本上,陷入了“法治主义”(legalism)的范畴。当然,
任何一位自由主义者必然肯定法治与制度的宪政安排乃是建立良好之社会政治秩序不可
缺少的重要条件。葛雷亦不例外,他个人强调法治之自由体制在调节多元性之价值与文
化生活形态彼此之纷争与冲突上,发挥极大的功用。然而,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却主张这
种法治的自由宪政体制是一种最优良而且具普遍性的政体。在这一点上,葛雷批判这种
信念不但忽视宪政(包括人权的理想)在各种不同的文化脉终中各有其发展的特质,因
而我们无法以一种单一的理想模式作为模板。另一方面,罗尔斯也天真地相信一切有关
价值与文化的争议都可以透过立法的程序给予化解,譬如,对于族群与女性平权的争议
,这种自由主义往往认为法律“配额制”(quota)是唯一解决之道,也因此无法思考个
体与群体权利彼此间可能产生的冲突。法治主义的自由主义虽声言“政治性”的主张,
但排除了政治审议,以及否定因地制宜,因时权变的“政治理性”(political reason
ing)。
针对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所激发的“社群主义”的争论,葛雷接受“社群主义者”所强调
的,伦理与政治实践皆具有特定文化生活的肌理。但是,他也同时指“社群主义”的主
张很容易被误用,而成为极端的文化保守主义(或文化的本质主义),以及各种文化相
对主义,甚至是民族主义的意识型态。就自由主义本身的自我反思而言,葛雷指出社群
论的自由主义者并没有因此而能跨越西方自由之政治文化的脉络,进而严肃地思考政治
与文化的差异性,并且能同情地了解“非西方世界”所面临的现代性的各方面难题。
如上面所提示的,葛雷依据这种批判的观点,重新阐释自由主义的传承,并提出在自由
思想的发源处,出现两种政治哲学的交错混杂:一是以洛克和康德为代表,他们政治哲
学的宗旨在于追求统一性的理性共识,以及强调政治社会的秩序乃建立在共有的信仰之
上,并依此提出一种法治之自由体制的普遍理想;另一则是以霍布斯为代表,他的政治
哲学的要旨,不在于确立统一性的信仰,而是思考如何以一种具代表性之主权权威及其
政府为架构,而带来和平共存的可能性。葛雷以一种尼采式的系谱学(genealogy)的诠
释方式,冀望能引发我们对另一种自由思想传承的关注与了解,并因此得以开发一种更
具有实践活力的自由思想,而有助于我们深入解释现今的处境的复杂问题,如市场经济
的全球化扩张,以及多元文化的混杂与冲突。
对于多元主义的复杂议题,葛雷指出了什么自由主义式的思考途径?当然,葛雷的政治
思想依旧在发展当中,我们无法骤下定论。但是,从1993年以来,我们大致可看出他思
考这些议题的脉络。基本来说,他受到柏林与欧克秀的政治哲学的深刻影响,尝试以多
元主义为取向,形成他所称谓的“争议式的自由主义”(agonistic liberalism),并
提出“暂订协议”(modus vivendis)的理念,思考和平共存的可能性。
五、自由主义之新思维
葛雷的多元主义学说不脱离柏林(与雷兹)论述的范围;但是,在思考多元主义与自由
主义的理论关联上,葛雷评论,柏林的自由学说违反了多元主义的立场。就此而论,葛
雷认为柏林的思维终究无法摆脱“基础论”的窠臼,柏林因而试图以“消极自由”作为
自由主义成立的基础。另外一位英国当代的政治哲学家欧克秀则提供给葛雷之自由主义
论述许多思想资源,举其要者而言,譬如,对启蒙思想蕴含之“理性主义”的批判,以
及传统对伦理的政治实践的暗示性,以及人的存在的历史性格的观点……等等。但是,
葛雷亦评论欧克秀的自由主义有流于“传统主义”、“社群主义”与“相对主义”的倾
向。姑且不论这种评论是否恰当,葛雷指出欧克秀的自由论述虽然摆脱了“基础主义”
。可是,当欧克秀揭示政治与伦理的实践在于“寻求传统的暗示”时,他并没有特别说
明传统本身的复杂性及其内蕴的对立冲突。这样的传统论遂蕴含文化保守主义与相对主
义。
经由这种批判论,葛雷提示下述的自由主义的基本取向:
(1)自由主义是在欧洲近代政治文化的脉络中孕育而生成,因此它本身秉具历史与文化
的特殊性,而无法被解释为普遍性的伦理政治的原则。自由主义所肯定的法治之自由政
体亦无法被视为最优良的宪政体制。
(2)自由主义作为一主要的政治与伦理的传统,本身并非成为单一的,有其“本质性”
的思想传承。我们虽然可觉察各种自由主义论述在其历史进程中,有“家族式的近似性
”(若以维根斯坦的用语)。但是,这种近似性也不表示自由主义内在没有蕴含矛盾对
立。以葛雷的诠释来看,至少有两种不同的哲学作为自由主义论述的根据。自由主义的
传承既有其复杂性,对于自由主义的任何批判不表示全盘地否定自由主义。
(3)自由主义在构成其“法治制度”之宪政思想的环节上,必要正视多元价值与文化生
活形式彼此形成的冲突。若非如此,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的理论,将丧失其“政治性
”(the political)。以葛雷的解释,自由主义之“政治性”不必然需要像查尔斯•泰
勒(Charles Taylor)一样,视自由主义的一种“博斗之信条”(fighting creed)。
相对于“法治主义”与“制度主义”,葛雷强调政治审议与判断的重要性,并且肯定审
时度事,因事宜制与权变乃构成审议与判断的重“德性”。政治不追求知识与道德的真
理,而是寻求和平共存的可能条件。政治的审议也不是将普遍原则应用于个别事例,而
是针对具体处境的实际议题,做出合宜的判断与决策。在这里如果追问政治哲学是否可
能确立某些恒定的准则,以作为政治审议与判断的依据,至少让我们知道什么是恰当的
判断与决策?对此问题,葛雷认为人置身于判断与抉择的处境中,皆会面临各种价值的
冲突;即使普遍性的原则,它们一旦落实在这种处境中,亦会产生各种解释与判断的矛
盾。从是观之,不确定性乃是人的判断与抉择(或者广泛来说,人的实践活动)所无法
避免的。面对这种人的基本处境,葛雷难以提出任何主导人之实践的正确原则。
多元主义的观点也使得葛雷比起其它当代的自由主义者,较能抽离西方政治文化的脉络
,而了解“非西方世界”及其面临的现代性的复杂问题。多元主义强调各个地域(与民
族)随其历史皆各自发展独特的文化生活方式。它们亦跟人的价值一样,秉具“不可共
量性”。然而,这种文化多元主义的主张并不包含文化之相对主义。依葛雷的观点,人
的价值,以及对“善”之要求有其普遍性,各种文化透过彼此的学习,亦可以相互沟通
与理解。学院里对于文化与价值相对主义的争议,在葛雷看来,是毫无意义的。然而,
葛雷并没有忽略人类各个文化生活及其理念彼此冲突的问题。从历史解释来看,文化的
价值的冲突成为严重的问题是近代历史之事,此问题的征结在于西欧现代性的兴起及其
全球化的扩张。一方面,自十九世纪以来,西欧“启蒙思想的计划”逐渐走向“欧洲中
心论”,同时,因其强大的物质文明之势力,而表现出极大的侵犯性。另一方面,欧洲
以外的地区,在受到此种文明的侵压,兴起了“迎头赶上”的驱迫力。学习欧洲之“先
进”之制度与文化遂成为此地区各民族存亡的重大问题。
然而,百年来的历史进程显现“启蒙理想”为基础的现代性的挫败。在西方脉络中,启
蒙思想企求的自由与人类的解放、理性政治、历史的进步,以及普遍的文明……等理想
,不但没有落实反而遭致各种”狂执作风”(fanaticism)的意义形态(如民族主义、
种族主义)的致命打击。政治的野蛮作风在二十世纪前期横扫这个自诩有高度文化的欧
洲大陆。在非西方世界中,各个地区与民族因西方文明之冲激,致力于移植主权国家体
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与市场经济,以及启蒙思想的自由与解放、自决与独立……等
等理念。然而,除了极少数的例外,非西方世界所建立的,不是自由民主宪政,而是各
种形态的专制政权。移植资本主义体系带来的,不是健全的经济制度与富厚的民生,而
是恶性竞争的无政府状态、腐败的官僚政体,以及贪婪的社会与贫穷。另一方面,启蒙
理想带给它们的不是和平,而是激发各种激进“民粹主义”,以及好斗的民族主义与种
族主义,而带给这个地区层出不穷的族群与种族的冲突与屠杀。
从西方的历史与政治文化的脉络转移到非西方世界来时,葛雷之自由主义论述关注的重
心在于文化的互动与冲突。他的解释既是分析性的,也是规范性的。自由主义在西方历
史脉络中,牵涉了主权国家、法治宪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个体性之伦理与个人
和群体的解放与自决理念……等等复杂的议题。因此,当自由主义被移植到非西方世界
时,这些复杂的议题亦被带进了另外的历史与政治文化的脉络。从《启蒙的觉醒》到《
虚幻曙光:资本市场全球化的危机》(False Dawn, 1999),葛雷进行这些复杂议题的
分析。
依葛雷的观点,非西方地区的领导阶层与知识阶层在接受欧美的文化及其理念上,亦犯
了启蒙思想的政治理性主义的谬误。他们往往认为只要凭借着集体的意志与行动,即可
摧毁一切旧有的、腐化的事物,而构造出西方式的政治与经济的理想制度。为凝聚众志
以达成此目标,西方之政治与社会理念的接引经常成为一种策略性的或者工具性的运用
。在缺乏这些理念之历史与文化背景的深刻了解下,这些理念在解释上也常常被推向极
端与激进的途径,因此,个体性的伦理被推向自我中心的作风,或者追逐物欲的享乐主
义;自决的理念被推向民粹的作风,更甚者,导向侵犯性的民族主义。从近年来的历史
经验来看,欧美之建制与理念的移植在非西方世界中,带来了动乱与破坏。理想性的西
方体制,如自由民主制,非但没有被确立,反而走向反自由民主的独裁体制;在推翻旧
传统上,不但陈旧腐败之事物没有被铲除,一切旧有良好之事物却被根除。
另一方面,在欧美强权之侵压下,非西方地区亦产生对西方现代性的反动。在接受西方
的科学知识与技术之同时,该地区的统治菁英试图强化传统的价值与信仰,藉此维系与
巩固区域性的民族或族群的认同,并以资反抗所有西方价值。然而,这种作为无异把复
杂的传统简化成为某些价值的集合,而且不费任何心思去检验本土性之传统有哪些具普
遍性,哪些具特殊性。也不反思传统的价值在西方文化的冲激中,有哪些是可以维系的
,或者可以转化的,有哪些是应该舍弃,或者是无力维持的。
针对这些历史事实,葛雷的多元主义指陈,如果有西方之现代性存在的话,那么,西方
现代性之发展因欧洲各国之历史与政治文化的差异,而呈现多样性。再者,现代性之发
展亦呈现不均衡的动态。就此而言,现代性无法被解释的整体性的,具目的性的发展,
宛如其中无任何决裂,没有任何激烈的矛盾与冲突。就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例,它在
英国、法国与德国等地的发展就不尽相同,也各具差异性。依此而论,我们委实无法从
这么多样分歧与复杂的现代性的进程中抽离某些成素,将之形塑为某种普遍性的原则,
或者理想的制度,以为可成为人类发展的示范。
同样地,非西方地区承受欧洲现代性建制与理念也是多方面的,各自有别,彼此相异。
欧洲现代性之事物非如物品一般,可以传送到欧洲以外各地,而直接被取用。它们被接
引必经过当地本土文化的涵容,这个过程亦非单一的进程,而是充满误解、对立与冲突
的曲折。譬如,以个人主义伦理与法律之契约关系为母体的英国式之市场经济制,一旦
在东亚地区落实,这个地区重视家庭伦理与人际关系的文化必会与之对立、冲突。因此
,同样的制度可能因文化质素之影响而出现不同的实践内涵。
葛雷的多元主义指陈这种文化的变化。但是,这不意涵每一个地区的文化可以自成一种
整体性的价值系统,如亨廷顿所提的“文明”体系,或者如不久前流行的“东亚价值”
……等等。任何一个地区(包括西欧在内)的文化虽然在历史发展中,会形成某种同一
性的特质;但同样明显的是,文化亦是由多种异质性的质素所构成。这些异质性的构成
质素彼此往往是对立,甚至相互冲突的。忽略这种复杂性的文化构成,任何一?“整体性
”之文化的建构便极容易流于“文化主义”(culturalism)的意识型态,换句话说,文
化变成政治权力之支配与集体性之认同可资利用的事物。
六、争议式的自由主义与暂订协议
葛雷之多元主义的批判,基本上来说,反对任何单一性之价值的偏执,排斥整体论式与
基础主义式的思维,对于”原则性的政治”也抱持着怀疑的态度。在反思西方现代性的
成就上,葛雷不完全地肯定主权国家与民主(和民族)自决的理念,也否认纯粹的市场
经济。这种批判的观点表现了自由主义者的自我反思。然而,任何多元主义者终究必须
面对合理之社会政治秩序如何可能建立的问题。或者,换句话说,如何在差异的价值观
念与文化生活方式中,寻求共识,以及这种共识的可能条件是什么。就如萧公权在《政
治多元主义》(Political Pluralism, 1927)所提的问题,多元主义者一向否认主权(
包括现代性之民族国家)与任何终极性的权威存在。若此,他们如何可能思考一个良好
之“共同体”(a good community)成立的条件?
葛雷的多元主义批判自由主义者向来无法正视冲突,或者即使正视这个问题,自由主义
者也往往寄望透过道德的原则,以及以普遍人权为基础的主权国家,得以处理人间的冲
突。在这里,葛雷不否认自由主义在思考与实践上带来的这些成就。但是,他以多元主
义的观点,批评自由主义蕴含道德、法治与人权原则的偏执,自由主义者因而以为藉由
这些原则的落实,便可以确立一种稳固的政治社会之秩序。因这种理念的从中作梗,自
由主义者往往在其论述中,无法正视这些原则在实践上是人间冲突的主要来源之一。再
者,自由主义”启蒙思想之计划”的主导下,一方面缺乏历史的见识;另一方面忽视欧
洲之外各地区的历史与文化的理解,致使他们的论述往往出?“欧洲中心论”的偏颇。
在正面响应自由主义的这些缺失上,葛雷提出了“争议式的自由主义”。关于这种另类
的自由主义,葛雷陈述下列的几个主要论点:
(1) 自由主义所倡导的理念,以及它们肯定的文化生活形态与政治体制都是在欧洲近
代历史的脉络中形成的,既然有其历史之偶然性,自由主义无法自称代表一种普遍性的
原则,可以强加在其它地区的文化。自由主义跟其它的主义一样,只是众多理论当中的
一种。它是否能够被接受,端赖它是否能随历史环境的变迁而自我修正与更新。
(2) 自由主义的思想源自对于任何专制之权力与宗教垄断性之权威的批判。从这种批
判论中,自由主义形塑了自由、平等与宽容之理念,确立了人权与宪政法治的政治原则
。既是如此,自由主义的传承不能丧失对任何专制之统治与不平等之社会的批判。但另
一方面更不能丧失自我的批判性;葛雷之所以批判当代自由主义“基础主义”,主要的
理由在于,自由主义若自称建立在稳固的根基上,并据此自认为可以充当政治实践的指
导原则,那么,它就很容易丧失自我批判的能动性。自由主义在当前的处境中,欲有其
生机活力,必须具有此批判的争议,不仅对其他的理论,也对自己本身。
针对上所提的,多元主义如何解释有关多元分歧的共识,以及社会秩序的问题,葛雷提
?“暂订协议”的论点。粗略来说,“暂订协议”意指在各种不同的对立的价值与生活方
式中,寻求彼此兼容的,或者和平共存的条件。这项概念与罗尔斯的“交叠共识”最大
不同之所在乃是,它不预设理论性的道德原则,同时,它也不是多元社会得以确立良好
之政治社会秩序的基础。“暂订协议”虽然肯定和平与安全的价值,但是,它们不是唯
一的价值。因为这些价值,皆可能与自由与正义,或者其它的价值,在某种特殊的情境
中,发生对立,甚至冲突。就此而论,“暂订协议”不追求所谓“永久和平”的理想。
相异之价值与生活方式彼此的折冲、妥协,以及相互同意和平之条件”暂时性”的,换
句话说,它具历史之适然性,随着时空之变迁而有待修正。这种以“权宜性之和平条款
”为取向的”暂订协议”如何可能落实?
葛雷的“暂订协议”虽然不要求达成恒久不变的、一致性的共识,但是,在差异中寻求
彼此能同意的兼容的条件,却有其必要。在这一论点上,葛雷特别强调和平共存与安全
的价值。尽管这个价值会与其它的价值冲突。但是,葛雷以一种霍布斯式的思维,解释
它在众多价值的首要性。没有一种和平共存的安全的环境,人类所企求的价值(包括自
由在内),或者福祉,就很难有被实现的可能性?“暂订协议”虽不预设如罗尔斯的道德
原则,或者如康德式的先验原理。但是,它们的落实也必须预设人的某些德性,譬如,
起码的“礼仪节度”(civility),以及特别是十七世纪自由思想所倡导的“宽大为怀
的作风”(latitudinarianism)。如上面所讨论的,葛雷批判自由主义蕴含的“法治主
义”,他认为过度强调法律与制度的治理很容易抹煞政治的审议,以及忽略法治与制度
在解决冲突的局限性。虽然如此,葛雷的“暂订协议”依旧预设法治的制度架构,缺乏
这个架构,相异且冲突的价值与生活方式就少了相互折冲的媒介。从是观之,”暂订协
议”的落实条件依旧依据自由主义传统中的“积极”因素。
从西方之政治文化的脉络来看,葛雷的“暂订协议”有其现实性。但是,当放在非西方
地区的脉络中,进而思考相异之文化与政治体系和平共存的可能性时,“暂订协议”是
否有其可能性?葛雷从全球化的观点,说明唯有在现代性的主权国家式微,以及各个地
区不再激化民族自决与民族主义之意识型态下,以“权宜之和平条款”为取向的“暂订
协议”方有落实的可能性。但是这些条件的现实性有多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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