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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来风

[【案例评论】] 话说李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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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1: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便衣和警察的交流

本视频转自凤凰视频。
[wmv=314,256,0]http://v.ifeng.com/include/exterior.swf?guid=32a5a045-fa70-4271-be24-d50ca65cce01[/w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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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5: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斯伟江: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辩护词(2011-4-20 15:08:46)

本文引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7f23&user=10420

  

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斯伟江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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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20: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第二波辩护律师及顾问团成员

本文转自袁裕来博客:http://yuanyulai.fyfz.cn/art/967350.htm

李庄案第二波辩护律师及顾问团成员
发表时间:2011-4-20 13:54:00 阅读次数: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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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09: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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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09: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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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0: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大公报现场目击:李莊法庭「授課」(2011-4-21 8:16:58)

本文转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96d7&user=10420

[陈有西按]香港大公报记者张加林是重庆法院同意参与旁听的境外媒体记者。一直同我保持联系,了解顾问团和我的看法。其现场报导与现场参加旁听的李庄家属告知我的情况一致。应是真实报道。

  李庄法庭给公诉人“上课”,是一个重要亮点。中国律师在法庭上一般最坚持法律,因为他们背后没有司法权力,只有国家法律是他的依靠;而公诉人往往依仗国家公诉权力,而进行强词夺理。而法庭往往对此默许甚至支持,因为中国法律规定,出庭检察官可以监督合议庭法官审判(这是伟大的二十年前已经死亡的苏联法学家种给中国的遗产,中国的检察官在法庭上不是同律师一样的平等的运动员,而是比裁判员更高的太上皇裁判员。法院独立审判就是被这样破坏的。中国律师不算东西也是这种法律规定造成的。什么混帐规定,中国的法官当孙子就是这种专政法律规定导致的。刑诉法修改必须去掉这一违背基本法律逻辑的法律权力架构设计)。

  华龙网第一季时,对李庄法庭“授课”解读为“胡闹”和“嚣张”,第二季时保持理性一些,解读为“厌烦”和“滔滔自辩”。而我解读为:一个真正精通《刑诉法》的被告,身处逆境的依法抗争。体现了李庄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娴熟的辩护技能。

  读者们如何解读,看原文反映的事实吧。看看李庄法庭这些陈述有没有错。


炫弄辯舌 李莊法庭「授課」

2011-4-21


  【本報記者張加林重慶二十日電】去年在重慶審理的「李莊涉嫌辯護人妨害罪證罪(龔剛模案)」,李莊就曾多次在法庭上給公訴人「講授」法律、法理和辦案經驗。今天,出庭時顯得精神比昨日好很多的李莊又在法庭上幹起了「老營生」──法庭「授課」。

  在法庭辯論階段,李莊在獲得法官許可的38分鐘意見發表時間裡,對公訴人「一字不變」的第一輪公訴意見發表了長達25分鐘的看法,「指導」公訴人應該如何加上質證階段訴辯雙方的每項意見才完整,在第二輪廳辯時,他又對公訴方一控、二控、三控的看法「逐一點評」,並為公訴人補充應該引用的法律條款。

  他還多次指出訴方人員發表意見時講話要說「依法辦案」,並且要一一說明依的是什麼法,是哪些條款;發表公訴意見時不能只圖「字正腔圓」或者「聲嘶力竭」。李莊還給公訴人講自己的故事當反面教材:「我已接受去年審判長在法庭對我的教育──『有理不在聲高。』講聲音大,我去年夠大了,所以,你們不要圖聲音大,要多講法律條款才對。」

  他還特意指出,公訴人說他恫嚇、引誘、教唆證人改變證詞。他對「恫嚇」二字極為反感,這個詞語不屬於起訴書裡該有的表述,既不專業也絕不是事實,應予去掉。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11/04/21/ZM-1364910.htm

  陈有西补充:另一现场旁听者告:李庄对公诉人说:检察员出庭公诉,除了坚持法律,还要坚持良知和自己的独立判断。我在深圳的一场辩护中,被告的九个罪名辩论后,出庭检察官实事求是地当场撤回三个罪名的指控,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这样的检察官的公诉,才是真正有力量、有司法公信力的,得到了各方的尊重。法律事实不需要强词夺理。  

昨日最后精彩一幕

李莊漏罪案將於22日續審

互聯網


  今天進入法庭辯論階段的李莊漏罪再訴案,經歷了訴辯雙方長達5個半小時的兩輪法庭辯論後即將進入雙方最後陳訴階段時,庭審進程突然急剎車:下午約近16時,剛剛經過半小時的休庭後走上座位的法官又宣布:法庭休庭,22日上午繼續開庭再審。

  此時,李莊明顯急了眼,只見他急忙舉手示意要發言,但還沒等到法官表態,李莊就搶著大叫道:「我還沒作最後陳述呀……」話音未落,法官再次敲響了法槌「法庭休庭!」

  【本報記者張加林重慶二十日電】 法庭激辯五大焦點 今天法庭一共進行了兩輪辯論。法官總結辯論的五大焦點為(1)李莊有無教唆誘導行為;(2)徐麗軍的作證能力問題;(3)徐麗君夫婦的100萬款項定性,是投資款還是借款問題;(4)案件的管轄權問題;(5)辦案程序問題。

  庭審結束後,李莊的辯護律師斯偉江在網上公布了他的辯護詞,「我最關注的他的辯護詞中關於這個案件的核心舉證──徐麗軍的作證能力問題,」重慶律師劉凱告訴記者:「如果本案對李莊指控成立,徐麗軍涉嫌在出庭作證時公開進行偽證行為,觸犯刑法305條,構成偽證罪,是屬於主犯;其他重要證人主要是舉報人徐麗軍及其家人(兒子蘇文龍和母親),這種一家人本身利害關係明顯。」王凱說上海律師告訴他主要證人和舉報人徐麗軍也的確如斯偉江在法庭上說的那樣吸毒多年,四次進過戒毒所,在公安、法院、律師處的證言多處反覆。

  多方律師繼續圍觀 相比昨日,今天法庭外留下「圍觀」的律師已不很多了。但留下的、不在法庭現場卻逗留在渝的,加上在網上「圍觀」律師和法律界工作者,這一群體還在繼續擴大。中午,在法庭門口小餐館吃飯的陝西律師徐剛表示,他不認識李莊,但他關心此事,雖然沒能進場旁聽,但是會逗留到審案結束。

  而湖南籍的張律師則稱,李莊事件極大地衝擊了全國刑辯律師們的神經。張律師說,律師制度是我國司法體系的一部分,律師的執業環境和辦案條件的落實,是維護法律工作的辦案程序正義的需要,它與實體正義等同重要。李莊案引爆了行業中隱藏多年的律師會見權、閱卷權等等法律規定的作業權利的落實難的問題。因此也得到全國以律師為代表的法律工作者們的極大關注。

  家人終得會見李莊

  昨日,透過辯護人向法庭申請與李莊見面的李莊家人終於得以會見許可,與分隔長達一年多的李莊見了面。今天休庭時,李莊妻子笑著說終於見到了他,兒子李亞童則說「(見面)就那麼一會兒,大概在幾分鐘到十分鐘吧,實在太短太短了」。李妻感謝各有關方面給他們家人作出的這種見面安排,李莊的辯護律師斯偉江表示讚賞重慶法院方面的這種人性化安排,並說隨後李莊家人可能還會獲得一次見面機會。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11/04/21/ZM-1364914.htm 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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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3: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陈有西律师对本案的判断

本文转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4096&user=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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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3: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辛亥百年中山演讲:赠给李庄辩护团(2011-4-21 12:16:58)

本文转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a7d5&user=10420

辛亥百年中山演讲:赠给李庄辩护团

网友:山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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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4: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漏罪案——愤怒过后猜想判决结果

本文转自百度快照:http://cache.baidu.com/c?m=9d78d ... 2717eae234&p1=1

注:本文原载于重庆市开县政协新闻网,后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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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4: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杨学林: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2011-4-21 13:20:54)

本文转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a8d6&user=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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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23: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无罪关键证据:徐丽君2005年录音

本文转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b946&user=10420

  
斯伟江、杨学林律师向法院举证的徐丽军录音文字稿

  
李庄为孟英案作的无罪辩护词,后李庄被离间换下,另一上海律师对孟英作有罪辩护。

图片均转自杨海鹏新浪微博
徐丽君2005年录音




斯伟江、杨学林律师昨天向法庭的举证(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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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23: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等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011-4-21 23:10:33)

本文转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046d&user=10420

等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联合早报》

(2011-04-21)


                     ● 李韻琳

  被指教唆重庆“黑老大”作伪证而入狱一年半的“黑律师”李庄,在去年引起全国轰动。事过境迁,李庄原本即将于今年6月11日静静出狱,与这起“律师造假门”一同走进历史。但却出乎许多人的意料之外,这个案件在此时还会热热闹闹地展开续集。

  今年3月底,关押在重庆的李庄被追加于2008年在上海犯下的“妨害作证”遗漏罪行,再次引起中国和海外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连续集过去两天在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上演。案件再度掀起波澜不是因为被告人是李庄,也并非它将显示重庆的打黑行动变质为“黑打”。

  50岁的北京律师李庄,去年被重庆“黑老大”龚刚模检举后,重庆司法机关仅用了60多天走完全部法律程序,而检举他的龚刚模因立功而逃过死劫,被判无期徒刑,当时被中国司法界认为庭审过程不符合程序正义。

  如今,在即将重获自由之际,李庄却被追加了含引诱、教唆证人的“妨害作证”罪行,而且还可能面对相同罪行处罚叠加的下场,引发了法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强烈异议,程序正义再次成为焦点。

  李庄的律师指出,此次案件不单存在管辖权的异议,检方侦查程序也不合法,比如公安局立案没有证据、举报人吸毒,可信度低等。微博、天涯和各大法律论坛热闹得炸开了锅,一些法律界以外的人,包括知名媒体人胡舒立也对此公开发表评论。胡舒立写道,单凭程序正义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正义,但是,正义的程序可以最大化地减少人为的错误。

  这里不评论李庄的为人或过去的所作所为,只谈他的身份。律师是法制体系中的关键力量,职务是在未必全能的公检法前,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过,李庄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被入罪,审判程序又被司法界人士认为缺乏合法性,中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的帮助以及律师是否能安全履行职务令人担忧。

  过去两天,来自北京、江苏、云南、湖南等地的10多名律师,冒着一定的风险,到重庆来争取旁听李庄案的机会,而各地媒体也入场为读者记录历史,并不是因为同情李庄,或刻意要监督庭审,而是期盼看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曾担任李庄辩护律师的陈有西最近披露,在去年的教唆“黑老大”审讯中,重庆司法当局涉嫌与李庄做不对等的私下交易,而有关机关还要求辩护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不纠缠细节”。明确自己法律权益的法律界人士对此只能感到气愤,不懂法律游戏的老百姓更没戏唱了。

   希望避免悲剧重演,在昨天的庭审中,李庄第一辩护人斯伟江提出:“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谁也不能幸免。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话虽如此,斯伟江在总结陈词时在法庭上强调:“我相信法律。”

  客观来看,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是一直在前进的,并成功摆脱了“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以及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一些做法甚至还比西方国家还来得更讲人权。

  从李庄案开始至今,作为外媒的本报争取了一年半后,终于通过正规管道取得旁听证。第一次参与中国司法听审,被告人有自由发言的权利,李庄的自我辩护甚至长达40分钟,让我留下深刻印象。

  虽然被告人有位子坐,有发言权,但李庄和辩护律师的陈述只停留在法庭的四面墙内。虽然有官方媒体滚动报道庭审,但百姓在官方媒体看到的是偏重控方的陈述。我的大部分同行以及前来表示支持的律师,依然只能守在庭外。显然,官方迈向公开透明的道路上,依然留有一点遗憾。

  所幸在这个微博时代,陈有西和一些法律界人士过去两天在微博、博客和论坛上全天候披露庭审的细节,把辩方的说辞完整公开,让关注案情的人有机会听到另一方的声音。

  为了中国的法治进程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中国律师界也许只能寄望于李庄辩护人的总结陈词。

  他说:“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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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1: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方对李庄“漏罪”案撤回起诉

http://fl.cqnews.net/html/2011-04/22/content_6153211.htm

2011年04月22日 09:41: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今(22日)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准时开庭,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因此,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

  9时33分法庭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检方的撤诉申请进行评议。 (张一叶 阙影 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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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1: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庄漏罪案法庭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

http://cq.cqnews.net/html/2011-04/22/content_6153697.htm

2011年04月22日 10:26:33  来源: 华龙网


华龙网4月22日10时25分讯 (数字记者 张一叶、阙影、庞可)经过近一小时休庭后,10时21分,李庄漏罪案继续开庭。审判长当庭宣布,准许检方撤回起诉。

   10时21分,法庭宣布,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庭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随后,法庭告知了李庄对该裁定的上诉权利。10时23分,法庭宣布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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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1: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重庆审李庄再引中国司法界大讨论

本文引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b77d&user=10420


重庆审李庄再引中国司法界大讨论

《亚洲周刊》今日报道

记者:邢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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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3: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曲折複雜,本案似乎還沒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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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3: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这是法治中国的胜利

本文转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c12e&user=10420

这是法治中国的胜利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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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8: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转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c3d0&user=10420

李庄“漏罪”真相




  [陈有西按]本文作者系财经记者徐凯,其实包含了一个强大的媒体调查团队的出色工作。原拟在国内一家重点财经法治类杂志上发表,因某种原因未刊出。欢迎转载,最终解释权归作者本人。

  李庄“漏罪”真相


  4月19日上午8点多,在被押往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的路上,李庄看到,法院门口有一群人拉起横幅,上书“杨金柱、李庄骗我130万,法院不审不公”“彻底清除黑心律师”。庭审休息期间,他怒不可遏地问辩护人:这些人是谁?谁玩的小把戏?


  当日,这位前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次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受审。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李庄在担任上海事久金汤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下称金汤城)法人代表孟英案辩护人时,引诱、教唆证人徐丽军改变证言,干扰了孟英案的审理工作。


  相关证据显示,孟英案与李庄的“得意之作”辽阳朱立岩案关联密切。孟英与朱立岩曾为夫妻,金汤城法定代表人虽为孟英,但其实际控制人为朱立岩。朱立岩涉黑案案发后,孟英随即被捕,李庄先后担任了二人代理人。不想却会在远在千里之外的重庆因此惹祸上身。


  22日上午,辩方意想不到地迎来了一个戏剧性的胜利:公诉人决定撤回对李庄的起诉,法庭批准了这一申请。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


  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分析认为,检察机关撤诉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补充侦查,即找证人核实,并要证人出庭作证,重新起诉。另一种情况是,经核实后,认为指控难以继续进行,于是不再起诉,案件终结。


  自3月29日重庆方面披露李庄漏罪案以来,本刊记者在上海、辽阳、重庆、北京四地展开调查,还原李庄漏罪真相,再现庭审现场。

  一:上海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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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22: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魏汝久律师关于李庄案诉讼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本文转自 魏汝久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e7f0c1d0100qnyf.html

李庄被指控辩护人妨害作证案

关于诉讼程序与管辖问题的法律意见


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 魏汝久律师


第一部分 关于诉讼程序:混同、混乱

2011年03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将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江北区检察院并未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是再次以“重庆速度”在五天内立即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律师通过阅卷发现,在这五天之内,重庆市公安局的警察分别在3月28日、29日、30日在辽宁、上海等地向证人取证,并将这些证人证言提交给江北区法院。

上述事实说明,重庆的司法机关混淆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将各自承担的不同的职能予以混同。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诉讼程序的公然违法,无法保证本案判决结果的公正。这是重庆司法机关对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公然践踏。

第二部分 重庆司法机关无权管辖李庄漏罪案

一、与本案管辖有关的案件事实

辩护人经阅卷和会见,获知如下事实: 2010年01月08日江北区法院以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以下简称“前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年02月0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前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01月27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在上海发生的李庄涉嫌的有关本“妨害作证案”的犯罪线索举报后,将举报材料移送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以下简称“江北公安分局”),该局于次日(2010年01月28日)立案初查。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分局将本案以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两项罪名移送江北检察院审查起诉;04月02日,江北检察院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将本案起诉至江北区法院。

本案没有任何关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文书,不存在移送、指定管辖问题。

二、有关管辖权的基本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①江北公安分局对本案无立案管辖权导致江北区法院对本案无审判管辖权;

②有关“并案侦查”的理论不能援引作为江北公安分局对本案行使立案管辖权的依据;

③江北区法院无权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有关“遗漏罪行”之规定作为对本案行使审判管辖权的依据;

④江北区法院无权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未究余罪”之规定作为对本案行使审判管辖权的依据;

所以,江北区法院应依法将本案退回江北检察院,并建议其移送有权司法机关即上海市徐汇区司法机关处理。

三、江北公安分局对本案无立案管辖权导致江北区法院对本案无审判管辖权 

1、有关法理基础与法律依据

根据公认的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本案仅涉及同级公安机关之间立案管辖上的权限分工问题。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本案仅涉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即地区管辖。

除去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权与审判管辖权合而为一以外,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均无立案管辖权,仅具有审判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立,为了立法技术的考虑,主要是从审判管辖权角度来规定的,未明确包括公安机关在内侦查机关的立案管辖权。因此,为了明确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其法律依据及法理基础就是《刑诉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之规定。

《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是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权的基础原则条款,第十六、十七条是派生或变通条款。

2、江北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江北公安分局无法律依据从而导致江北区法院对本案无审判管辖权 

根据《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刑诉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及《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重庆市既不是本案的犯罪地,也不是李庄的居住地,江北检察院将本案径行移送江北公安分局是非法的,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其审判管辖权首先是建立在合法的立案管辖权基础上,如果立案管辖权不合法,必然导致审判管辖权不合法。

江北公安分局无权管辖本案,其立案、侦查及移送审查起诉等行为都是非法的,其侦查所获得的所有证据是非法证据(无论哪个法院审理本案,这些证据都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据此,江北检察院对本案也无管辖权,其审查起诉及提起公诉也是非法的;无指控即无审判,故,江北区无权管辖本案。

四、有关“并案侦查”的理论不能援引作为江北公安分局对本案行使立案管辖权的依据 

根据公认的法学理论,并案侦查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将判断为同一犯罪主体的系列案件联系起来,实行合并侦查的一种侦查措施,是一种打击惯犯、累犯和流窜作案的强有力侦查措施。通过并案侦查通常可以达到迅速破案、节约诉讼资源之目的。

“并案侦查”本意是已经根据发生的犯罪事实立案,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 ,其结果带有某中或然性,或经过侦查确认为同一人所为,或根本没有关系;立案在先,合并在后,一旦确认为同一犯罪嫌疑人所为,出于节约诉讼资源的考虑,才出现依据《公安刑案规定》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最终某一侦查机关行使管辖权。

具体到本案,在侦查阶段,李庄涉嫌的合同诈骗案和辩护人妨害作证案是两个不同的案件,分别发生在重庆、上海两地,其行为人始终是清晰的,上海公安机关并没有立案,无案可并,江北公安分局并不因此获得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之外的初始立案管辖权。何况本案中,江北检察院只起诉了发生在上海一地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

五、江北区法院无权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有关“遗漏罪行”之规定作为对本案行使审判管辖权的依据。《检察刑诉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有关“遗漏罪行”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1、《检察刑诉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没有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只规定了三种延期审理的情形,根本不存在《检察刑诉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的情形。故该条无法律依据,系人民检察院的自我授权。

2、《检察刑诉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如果江北公安分局援引该条作为管辖本案所谓“遗漏罪行”的依据,那是混淆了“遗漏罪行”与“另外罪行”的概念。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案件审判期间需要补充侦查“遗漏罪行”,应当是该侦查机关依《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来就享有管辖权的案件,而不是本无立案管辖权,依据本条司法解释而获得立案管辖权,否则只能认定为“另外罪行”,移送其他有立案管辖权的机关;也可简单表述为,“当管未管”为遗漏罪行,“不当管而未管”为另外罪行。

具体到本案,在江北区法院及渝一中院审理前罪期间,如果江北检察院接受举报的本案发生在重庆或者李庄的住所地为重庆,属于“当管未管”的遗漏罪行;但是本案实际上恰恰是发生在重庆之外的上海,李庄的住所地为重庆之外的北京,应当定性为“(重庆)不当管而未管”的另外罪行;从事实的角度看,前罪审理时,检察机关并没有提出过补充侦查。

 六、江北区法院无权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未究余罪”之规定作为对本案行使审判管辖权的依据。《刑诉法解释》第十四条关于“决后余罪”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1、(刑诉法解释》第十四条没有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二十四条只规定了犯罪地管辖权和居住地管辖权,并没有规定《刑诉法解释》第十四条“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的“原审法院管辖权”和“服刑地法院管辖权”。 故该《刑诉法解释》第十四条没有《刑诉法》的法律依据,是审判机关的自我授权。

2、审判机关的审判管辖权(原审法院管辖权、服刑地法院管辖权)不能当然的导出本地侦查机关立案管辖权

首先,“服刑地”与“居住地”不是同一概念,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正如在某地住院治疗疾病不能视为居住,“服刑”不能理解为“居住”,“服刑地”根本不是“居住地”。

其次,上述“原审法院管辖权”和“服刑地法院管辖权”只能理解为审判机关的被动审判管辖权,即,可以根据方便法院的原则,接受其他法院的移送管辖,而不能派生出“原审法院地或服刑地的侦查机关”获得对发生在外地的案件的超出《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范围之外的初始侦查管辖权;因为作为部门规章的《公安刑案规定》,其制定依据只能是法律而不是司法解释,故,《公安刑案规定》并没有权力授予,实际上也没有授予“原审法院地或服刑地的侦查机关”对发生在外地的案件的初始侦查管辖权”。

具体到本案,在上海发生的李庄涉嫌的有关本“妨害作证案”的罪行的发现时间是在服刑之前,而不是服刑期间,从事实的角度看,当然不适用《刑诉法解释》第十四条。

辩护人在此强调的是,即使本案就是在服刑期间发现的,江北公安分局也没有侦查管辖权。因为无论哪个司法机关,其发现 “漏罪”只能移送给依《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享有侦查管辖权的侦查机关,除非有指定管辖;如果上海的公安机关发现了本案,其应当主动行使法定的侦查管辖权,没有移送重庆侦查机关管辖的义务和职责。在此引起注意的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当时没有追究李庄的法律责任,并不能简单的认定该检察院存在失职行为,应当善意的推断,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负有监督审判的职责,对当时李庄的行为做出过考量,之所以不追究,是认定李庄不构成犯罪。

第三部分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应依法将本案退回江北检察院;并建议其移送有权司法机关处理。

综合上述论证,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案件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江北区法院无权管辖本案,江北区法院应依法将本案退回江北检察院,并建议其依《检察刑诉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有权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时光不能倒流,程序不能逆行,江北公安分局的违法侦查行为及江北检察院的违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行为不能因补办指定管辖或移送管辖手续而变成合法;如果江北区法院执意管辖本案,只能待到享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侦查完毕或者审查起诉完毕并认定李庄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依法定程序向有权机关申请指定江北区法院管辖。

本律师在此重申,法律应该被信仰,而不应该被操控!为了不让中国法治被再次蒙羞,为了中国法治建设的长远利益,我们恳请重庆市司法机关的法律人,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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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22: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控辩双方证据举示完毕 休庭后明天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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