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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来风

[【案例评论】] 话说李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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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11: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被控妨害作证罪案《起诉书》

本文引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805f&user=10420
李庄被控妨害作证罪案《起诉书》
(2011-04-08 00:22:06)
转自魏汝久律师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weirujiu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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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18: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罗洁琪:挪威的律师像李庄

本文转引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c3f2&user=10420

罗洁琪:挪威的律师像李庄
2011-4-11 3:32:36

[陈有西按]记不到罗洁琪是因为什么文章进入我的记忆了,大概主要是那篇《不要打我,也不要通缉我》。也记不到光武兄什么时候写过如此痛彻心扉的文字了,只觉得午夜三点在九江一见到这些文字就坚持要把它转发出来。同罗洁琪一样,我也到海牙的国际法院听过国际战犯的审判,他们的律师也是一样的“教唆”他的被告。为什么这些人类文明的成果在世界各地早就已经被接受并普遍施行,而在中国竟会如生活在蛮荒时代般如此的冥顽不化?还要毫不脸红地标榜成“中国特色”?中国的司法改革三十年没有进展,我想原因其实是很清楚的,一是无知。中国现在的一些政治家基本上是不知道现代法治为何物的。他们排斥现代政治文明基本上是连了解一下都不愿意就全盘说不的。他们其实还不如晚清皇室的一些谋士的知识结构。他们不懂又不愿去懂;二是贪婪。他们视天下为已物,只要有一点可能威胁他的地位和既得利益的改良,他是断不愿去做的;三是自负。他们以为别人都是傻瓜,人民都是愚民,都是要他来教育训斥着才能够活的。四是暴戾。只要还能够压得住,是不吝于手中的所有手段的。一个经济已经到如此规模的大国,一个经济上的价值观已经溶入世界如此之深的国度,真不知道这些迷梦还能做到什么时候。

罗洁琪:挪威的律师像李庄

2011-4-10 22:12:31


[陈光武按] 读完这个贴,心情十分沉重,沉重的想要流泪。在中国的法庭进出了三十年,和中国的法官交往了三十年。三十年间,仰头看人,低头做事,小心谨慎,如履薄冰。三十年,容颜老、鬓染霜。人生残阳、岁月沧桑。而法官依然、法院依旧。几乎没有任何改观。律师,无论年老的,还是年轻的,依然必须的仰头看人,低头做事,必须的小心谨慎,如履薄冰......为了改变之一切,我,我们,才不应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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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18: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徐天明:李庄漏罪案管辖权建议书

本文引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411b&user=10420

徐天明:李庄漏罪案管辖权建议书
2011-4-12 8:21:00


关于李庄漏罪案管辖权的

律师建议书



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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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18: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转引自贺卫方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17xtf.html


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2011-04-12 12:51:41)


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贺卫方




尊敬的重庆市法律界各位同仁:



一年多来,我一直想写一封公开信与各位交流一下关于重庆“打黑”的看法。不过考虑到自己在博客等媒体上对于某些事件已经作出过不少评论,担心“说三道四”,饶舌惹厌,也就作罢了。但是,最近重庆的某些走势令人颇感焦虑,如鲠在喉。在我看来,在这座城市里所发生的种种,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作为一个法律学者尤其是一直参与司法改革的学者,我觉得,公开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批评意见发表出来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义务。



促成我写这封公开信的另一个因素是,重庆是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的所在地,是我魂牵梦萦的一座城市。1978年,经历了“八千里路云和月”,在歌乐山下的这座校园里,自己开始了此后的法学生涯。当年上学的时候,我们的老师们也刚刚从“十年浩劫”中备受压制的状态里回到校园,谈起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生灵涂炭的一幕幕,一些老师不禁泪洒讲坛。其实,我们这些学生也都是文革的亲历者,所以每个人都是何等地珍惜法学这门专业。我们憧憬着祖国法治建设的前景,盼望着能够早日投身到这桩伟大的事业中,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作出贡献,并下定决心,绝不让文革悲剧在这片土地上重演。



然而,时过三十多年,我们多么熟悉的这座城市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是的,我指的正是已经持续两年多的“打黑除恶”(当然也包括“唱红”,不过“唱红” 这里就暂时不讨论了)。在整个“打黑”行动中,我们看到了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在轰轰烈烈地开展。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随之而来的是数百个“专案组”突击工作,以“重庆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诉和审判。文强案二审之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记清楚地表明,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的。不仅如此,所谓“大三长会议”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各位同仁,你们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么?



在李庄案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经荡然无存。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我相信主持审判的付鸣剑法官深知这种当面质证的重要性,因为你在西南政法大学的硕士论文研究的主题正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况且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诱,必须通过面对面的核查印证,才能让李庄究竟是否唆使相关人员做伪证等真相大白。然而,江北区法院——这是我当年大学实习的地方——却硬是仅仅凭借这些无法质证的所谓证词作出了有罪判决。



在该案二审时,出现了极其蹊跷的一幕:李庄由一审绝不认罪到二审时突然完全认罪。我们无力深究这戏剧性转变背后的影响因素,不过当法庭宣布由于李庄的认罪,将刑期由两年六个月改为一年六个月时,李庄明显表现出受骗后的屈辱和愤怒,他大声说:“我的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据“经济观察网”2010年2月9日报道)。李庄的言辞表明,他仍然没有认罪。这样一来,依据他认罪因而减轻处罚的二审判决就被釜底抽薪了。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庭,必须立即宣布暂缓作出二审判决,查清李庄认罪是在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还是确有背后交易导致以认罪换缓刑。无论如何,既然李庄已经明确地拒绝认罪,二审合议庭需要在这一新情况出现之后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法官们确认一审所认定事实无误,那么就应该改为维持原判,而不是减轻处罚。当然,如果存在着警方和检察机关诱骗认罪的情节,法院也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妨碍司法的罪责。但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任由法警将正在怒吼的李庄拖出法庭,对于合议庭依据虚假认罪基础上的判决无动于衷。这又是为什么?



看得出来,围绕着李庄案的审判,重庆方面做足了“功课”。法学界也无法置身事外。庭审现场,有学者应邀旁听。12月30日的庭审持续到凌晨一点多。接近尾声时,在法庭楼上的一间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看到庭审现场的会议室里,“有关部门”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深夜被叫来参加座谈会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告诉《南方周末》,是重庆市政法委召集的。第二天,《重庆日报》便刊出了庭审纪实和学者们力挺这次审判、批驳李庄及其律师在庭审中所提出各项质疑的发言摘要。基层法院的一次审判,直辖市的政法委亲自主导,星夜召集学者座谈,市委机关报第一时间为之造势。面对这一切,若还有人相信这样的审判以及后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的二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那实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



问题在于,假如没有法律界的配合,这一出出司法闹剧又如何可以顺利上演?参与者也许会辩解说,在目前的体制下,个人即便内心有疑问甚至抵触,但是你如何抗拒这种压倒性的支配力量?诚然,这是一件十分纠结的难题。但是,在消极顺从与积极迎逢之间还是有着清晰的界限。某些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检察官那种罔顾法律概念,创造性地为一些非法行为背书的行为,实在令人齿寒,也可以说是法律教育失败的象征。



这里还要特别表达对于重庆法学界某些学者的失望之情。如果说实务界由于身份困难而不得不听命于上峰的话,学者们却完全可以保持最低限度的独立性。对于践踏法治准则的行为,也许你不愿意发表直率的批评,但至少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世界不少国家的法律史表明,在维护法治基本准则方面,法律学界都承担着为实务界提供理论和知识后援的使命,同时也肩负着耶林所谓“为法律而斗争”的神圣义务。面对干预司法独立、违反法律程序、损害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学术界需要作出清晰而坚定的批评和抵制。但遗憾的是,一些学界同仁不此之图,反而在一审判决尚未作出的时候,就在官方报纸上集体合唱,发表对于五个程序事项一边倒的言论。你们可以看一下随后网络上各方人士如何评论,给学界尤其是西南政法大学带来了怎样的声誉损害。我不明白,促使诸位做这样事情的动机究竟是什么?



最后,我要对重庆公安局王立军局长说几句话。2010年11月,你被西南政法大学聘为兼职博士生导师,我恰好也是母校的兼职博导(查简历,还获悉你也是北大法学院刑法研究所的研究员,足见我们的缘分不浅),所以这里不妨做些学者间的交流。虽然只是公安局局长,但由于重庆当局将“打黑”运动作为工作的重点,你的角色就特别凸显,可谓举足轻重。对于你主导的这场雷霆万钧的运动,我颇有一些担心。一是指导思想上如果存有净化社会的观念,结果可能是危险的。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



第二,尽管我们都痛恨黑社会,也赞成以法律制裁这类犯罪行为,不过还是要看到,黑社会在重庆能够发展到你们喜欢声称的那种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们的“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例如司法不彰,企业界只好依赖法外手段保证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却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



第三,假如政府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讯逼供,剥夺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甚至让那些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提心吊胆,朝不虑夕,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患。政府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令人产生某种不好的感觉,那就是“以黑制黑”,强权即公理。而且,过于严厉的惩罚损害了人们的平等预期,对国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将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多年来,很多非常恶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严打”中受到过于严厉打击的刑满释放者。你从事公安工作多年,对此一定有比我更多的了解。



第四,尽管在现行体制上,公安机关具有超越司法的强势,但是,你作为一个兼职法学博士生导师,我相信一定会理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警察权要受制于司法权;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权,要接受检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和审查,要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其实,尊重独立司法对于手握大权的人一样重要。文强在炙手可热的时候根本不会意识到这种独立性的价值,但一旦沦为阶下囚,他也许幡然醒悟,深刻地感受到,没有独立的司法,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



各位同仁,我在写这封信的时候,时时会想到死亡这件事。虽然相关数据没有全部公布,不过自从“打黑”以来,文强之外,在重庆还有不少人被判处死刑。人都不免一死,由国家公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毕竟是很重大的事情。在网上看到你们的城市组织市民唱“红歌”的图片,真是红旗招展,满目赤色。旗帜的颜色也是血液的颜色。“唱红”与“打黑”两者行为都以同样的颜色铺陈渲染,令人不禁产生复杂的联想。不过,无论是权倾一时者,还是屈辱偷生者,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那些死刑犯不过比活着的人早走一些时日。砍头和枪杀都会留下可怕的伤痕,不过,那却是一种无需治疗的创伤。古希腊伟大的戏剧家索福克勒斯对此看得很清楚,容我把他的诗句作为这封信的结语吧:



等冥王注定的命运一露面,

那时候,没有婚歌、弦乐和舞蹈,

死神终于来到了。

一个人最好不要出生;

一旦出生了,求其次,

是从何处来,尽快回到何处去。

等他度过了荒唐的青年时期,

什么苦难他能避免?

嫉妒、决裂、争吵、战斗、残杀接踵而来。

最后,那可恨的老年时期到了,

衰老病弱,无亲无友。



愿各位幸福,并致法治的敬礼!



2011年4月12日



附注:作者欢迎传统媒体和网络转载本文,尤其欢迎重庆市媒体转载,无需征求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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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0: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转引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7ccf&user=10420

李庄再诉案确认将于4月19日在江北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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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9: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法律顾问团组成出庭律师确定

本文转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9d81&user=10420



李庄案法律顾问团组成

出庭律师今日确定
2011-4-17 10:43:31




   [陈有西学术网4月17日讯]北京康达律师所前律师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案,将于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时半在重庆江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对中国律师制度的进步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和完善,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将直接影响将启动的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则的修改。为此,律师界、法学界对本案都高度关注。为此,有必要进行特别关注。

  今天,经李庄及其家属要求和委托,李庄案法律顾问团已经组成,并确定了出庭律师。

顾问团成员:

江 平 张思之 贺卫方 何 兵 陈有西

吴 革 许兰亭 李肖霖 张青松 魏汝久

出庭律师:

斯伟江 杨学林


  顾问团只限于客观理性地分析案情,协助出庭律师准确得当地出庭辩护,并就法律问题发表观点和看法,向新闻界进行释疑解答。不支持联合签名等活动。也将不参加到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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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8 12: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旁听助解之一:相关法律条文

本文转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94ed&user=10420

李庄案旁听助解之一:相关法律条文
2011-4-18 8:16:30


[陈有西按]李庄再诉案,指控事实和法律关系其实非常简单。学过刑法、刑诉法的人士其实不用一个小时就已经能够判断有罪无罪。但是由于有的人故意混淆事实,散布一些对法律的歪曲理解,导致一些媒介人士和社会公众无法分清谁是谁非。为了让社会各界了解本案的真相,辩明中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同本案的关联点,了解李庄案真正的罪与非罪焦点,从今天开始,我将连续就李庄案相关问题进行释法解惑,以为助读。有关事实和证据,将随公开开庭的进程进行,由出庭辩护律师首先公布后再作评析。今天先公布相关法律条文,以供媒体报道检索时方便对照。也作为对社会普众的一次活的普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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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8 1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旁听助解(之二):申请证人出庭也构成妨害作证吗?

本文转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c729&user=10420

李庄案旁听助解(之二):申请证人出庭也构成妨害作证吗?
2011-4-18 16:47:37


[陈有西按]李庄案旁听助解(之一)提供了李庄案二季中的所有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现在再向大家介绍重庆对李庄案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实体法条的原文进行介绍。由于不是辩护词,这里只作简单的法理原则介绍。供读者自己去客观分析比较。



李庄案旁听助解之二:




刑法306条及其解读




李庄案二季《起诉书》节选



重庆江北区检察院起诉书


北检刑诉[201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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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8 22: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旁听助读(之三):孟英挪用资金案李庄辩护词(节选)

本文引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c904&user=10420




关于孟英“挪用资金罪”不成立的辩护词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庄

2008年7月20日


(只摘录发表涉及徐丽军100万款性质部分辩词,供了解李庄当时的辩护观点和思路,以及李庄介入此案前徐丽军有没有说过借款性质,以分析真相,是李庄引诱了徐当庭作伪证,还是徐自己三年前早有此说法,李庄还原了真相。徐案经过,后发)

各位法官: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孟英的委托,决定由我担任其涉嫌 “挪用资金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走访当事人、询问证人、查阅卷宗等一系列诉讼工作,令人惊奇的发现,本案竟然没有一份合格的、扎实的有效犯罪证据,除去伪证、逼供、诱供等非法的笔录之外,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几乎为零,下面就依照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并依法、尽快、无罪释放被告人孟英,并协助其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

一、  本案是由一个名叫“周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亲手导演的一出闹剧(略)

二、  关于徐丽军夫妇100万元的性质

  关于该100万的性质,王**、徐丽军夫妇早在2004年12月30和2005年3月22日的索回借款、2005年8月11日的录音材料、2005年8月 12日的亲自陈述、2008年7月15日与朱立岩、孟英的代表达成的还款协议,从法律上非常清晰的对100万的性质给予了界定;同时,也彻底否定了其在 2005年3月20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虚假陈述。

  “320”虚假陈述,是周某某、王**与个别侦查人员一手策划出台的,它的出笼,也是直接导致本案被告人“321”被捕的重要原因,(详见证14、16、 24、25、43),徐丽君在辽宁省沈阳市戒毒所进行三个月戒毒治疗以后康复出院,无不对“320”虚假陈述表示忏悔,更对周某某一伙明目张胆的编制伪证、制造冤假错案表示愤慨。并多次规劝王**向司法机关举报周某某,对当年100万的性质、“320”虚假陈述的出台背景解释清楚,终因与丈夫王**在此事上产生分歧,而分道扬镳——离婚。(详见证24、25)

  另外,经过阅卷发现,本案被告人孟英在前十次的审讯中,无论侦查机关如何威逼利诱,均实事求是地对100万的性质进行了陈述,由于关押时间过长,禁不住公安机关以“释放”为诱饵,终于在逼供、诱供的方式下进行了虚假招供,(详见2005年6月7日之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

  另据金汤城财务总监周**当庭陈述以及会计凭证显示,王**、徐丽军夫妇从金汤城要回借款共计17万元,消费签单19万元,总计36万元,(详见出庭证言及证41)

  开庭前,徐丽军多次向本辩护人声明:100万都是我的,与王**亲属无关;我100万当时是借给孟英的;2005年3月20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是周某某让我吸毒后安排的,是周某某和王**与公安人员事先编排好让我签的字,2005年8月12日的笔录是真实的;我曾经追回17万借款,尚欠本金83万。如此清晰的阐明,不知侦查机关为何熟视无睹!(见金汤城会计凭证)

  众所周知,无论是按照《公司法》、《投资法》还是《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投资是绝对不允许擅自撤回的。王**、徐丽军夫妇索回17 万元的行为,充分说明了“100万”的借款属性,决不是投资。

  2008年7月15日,徐丽军再次与金汤城两大股东朱立岩、孟英的代理人朱**、孟*达成上述借款的还款协议。再一次为100万的性质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详见证43)

  三、四、五、(略)。。。。。。。



辩护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李庄

                    2008年7月20日

附:辩护人提交被告人无罪证据一套45份

侦查机关非法询问笔录节选41份

徐丽军同步录音、录像两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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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09: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旁听助解(之四):今天开庭要重点关注的辩方关键证据

本文转自陈有西学术网: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02d9&user=10420

李庄案旁听助解(之四):今天开庭要重点关注的辩方关键证据
2011-4-19 6:57:15


李庄案旁听助解之四
      



   
今天开庭要重点关注的辩方关键证据




    [陈有西按]今天上午,李庄被控妨害作证案将在重庆江北法院开庭。李庄有没有引诱出庭证人徐丽军改变事实当庭作伪证为孟英开脱,辩方出庭律师将出示证据证明真相。

   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点只有两个:

   一、徐丽军对金汤城的100万投入,性质是股东投资款,还是借款。是股东投资,孟英就无权用于还个人贷款;如果是借款,则可以调用。孟英无罪。

   二、李庄要求徐丽军当庭作证,徐当着法庭法官、检察官的面说了性质是借款,是一种真相,还是一种伪证。这个说法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如果是虚假的,是证人自己的责任,还是申请传她上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的责任。

   因此,以下三组辩方证据旁听者可以特别关注:

   一、2005年8月11日,徐丽军向上海某法律服务所作的录音;

   二、徐汇法院关于徐丽军股东权主张的驳回判决;

   三、徐汇工商局金汤城公司股东的原始登记档案

   这些证据都是形成于李庄律师介入孟英案辩护之前,可以证明李庄是在查明案情恢复真相,要求徐丽君当庭说出真相,而不是引诱徐当庭伪证妨害作证。这样《起诉书》的指控李庄妨害作证能否成立就完全清楚了。

   请关注出庭律师斯伟江、杨学林的举证。

   有关证据将在出庭律师公开开庭时向法庭举证以后,另行公布。






重庆江北区检察院起诉书

北检刑诉[2011]445号




指控罪状部分全文

  ......李庄担任孟英的一审辩护人。为帮助孟英开脱罪责,2008年7月,李庄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改变为自己提供给孟英的借款。2008年7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法院根据李庄的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徐丽军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

  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孟英挪用资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化人开脱罪责,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306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助解要点




1、李庄是将证人申请到法庭上,供检察机关、法院、律师当庭公开盘问。带证人上庭行为是否会产生妨害作证罪?

2、阻止证人出庭、恐吓证人出庭、妨害证人出庭、销毁证据,构成妨害作证罪。主动申请证人到庭,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

3、证人已经向法院当庭宣誓,保证如实作证,当庭画押保证,法官已经警告、告知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自己如果依然作伪证,责任是在律师,还是证人?法庭、检察官未能当庭识破虚假证言,是盘问失误、失职还是律师责任?

4、出庭证人作伪证,第一责任人是证人,构成305条伪证罪,重庆不抓徐丽军,而抓将她申请到法庭上当庭作证的律师,是否合法和恶意执法?

5、徐丽军自己是当庭伪证的犯罪嫌疑人,会不会冒自己也被抓的风险,去主动检举揭发律师和自己一起进行了伪证行为?这是自首还是举报?

6、所有的上庭证人,如果是公安和控方申请的,都会进行作证目的的辅导和指导,审讯中都直接进行了要求,他们都不构成犯罪;律师对自己的申请证人当然要进行辅导和作证注意要点的指导,是否律师这样做就是犯罪?公安、检察就不是犯罪?

7、指导证人说明一个客观事实的性质,没有要求其隐瞒已经发生的事实,只帮助分析法律性质,律师是否有罪?如果这样,律师该如何同自己的申请证人交代案情事实、法律概念和作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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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13: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法院公告栏上的审判李庄通知

本文引自华龙网:http://cq.cqnews.net/html/2011-04/19/content_6130901.htm

图为法院公告栏上的审判李庄通知 李靖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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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13: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引自华龙网:http://cq.cqnews.net/html/2011-04/19/content_6130821.htm

市民持旁听证方可进入法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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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13: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引自华龙网:http://cq.cqnews.net/html/2011-04/19/content_6130501.htm
这是旁听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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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13: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引自华龙网:http://cq.cqnews.net/html/2011-04/19/content_6130659.htm
这是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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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13: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引自:http://cq.cqnews.net/html/2011-04/19/content_6130872.htm
图为众多媒体在场外关注李庄一案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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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13: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引自华龙网:http://cq.cqnews.net/html/2011-04/19/content_6130988.htm
这是李庄的辩护律师在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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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13: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引自华龙网:http://cq.cqnews.net/html/2011-04/19/content_6130908.htm
这是李庄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在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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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13: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引自华龙网:http://cq.cqnews.net/html/2011-04/19/content_6130449.htm
这是李庄在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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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0: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李庄"漏罪"案昨日开庭(图)

本图转自华龙网:http://cq.cqnews.net/shxw/2011-04/20/content_61358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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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1: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中华论坛】实拍李庄漏罪案今日开庭 群众法院门口打横幅喊口号

本图转自中华网论坛: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24/97/95/1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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