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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来风

[【案例评论】] 话说李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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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03: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少数刑事辩护人,利用其与权力部门的特殊关系,大搞钱权交易,使有罪的人免受追究,使无罪的人无辜蒙冤的现象,也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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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09: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 法治对话录:答“一位老人”网友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2971&user=10420

陈有西:法治对话录
2010-2-12 0:21:53


青春的祭坛,文革墓地之三

法治对话录:答“一位老人”网友

陈有西



尊敬的“一位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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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0 10: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法治对话录:(二)再复“一个老人”

法治对话录:(二)再复“一个老人”

陈有西




“一个老人”的第二次留言


  首先祝陈大律师新年快乐!在就是感谢大律师能对我这样的小人物的留言做这样详细的回复。对你教育我认为正确的就不回答了,但是对与我不懂的,我还是想请教: 您认为:

1、法律研讨会不是对司法的干预,因为这些学者没有权去干预。他的功能相当于三个《诉讼法》认可的“专家鉴定人” 的地位,这种学者释法和论证意见,法院可以作参考,也可以不当回事。因此,这种影响不是干扰司法。我没有查看三个《诉讼法》但是我查看了当中鉴定一节中: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没有罪与非罪,罪大罪小的鉴定。

2,你认为:“中国当前的影响司法公正,一是来源于权力,一是来源于金钱,一是来源于人情。学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如果是真正的学者,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但是事实专家法律研讨会就来源了金钱和人情。因为一个穷光蛋是没有钱请这些专家学者的。而且这些专家学者可能是法官的老师,他们对法官而言授业解惑的长者。这里没有人情。

3,你说:“乌德勒支市高等法院院长告诉我:律师创造法律,法官守护法律”但是创作者不是制定者,发布者。事实法是统治者的意志,虽然你们可以用各种学理去否定,但是事实就是,就是在西方民主社会没有钱就不可以成为统治者,不可能制定法律。

4,你说律师全部是“律师是国家公权强势的环境中,唯一代表其对立面、保护民权的一种力量,目的就是为了让法庭有不同的声音,让法官兼听则明,反向思考,防止公权专横可能带来的冤假错案。律师就是用来挑刺的,就是对公权机关吹毛求疵的”就没有李庄在其他法庭上说我已经找过你们省委书记,你们的政法委没有象你传达我可以去高法,你等着下岗这些话咯。

                  2月13日





  陈有西再复“老人”





  对于您的第一个问题,你已经同意了专家不是有权人。无法从权力上去影响司法。他们无能力左右司法。我说的“相当于鉴定人”,是指专家对法律的理解,相对于中国现在的法官水平,特别是非科班的基层法官的水平,是有相当的助力作用的。但是这是一个对法律本义的公平正义的阐释,不是光有利于委托人的阐释。以我的了解,一个誉满业界的法学家,不会为了一块牛排出卖巴黎,他们出《意见书》并不是象一些人诽谤的是见钱就签字。而是非常客观中立的。有的人小人之心,太小看专家的人格了。等到中国的法官专业化道路走通了,一些根本不懂法的甚至没有上过一天法学院、没有发表过一篇法学论文的所谓“法官”在中国的法院消失的时候,专家也自然不会去种别人的田,他会回到课堂和研究所去。



   你说的专家也受人情、金钱的影响,是你又没有掌握论辩的基本逻辑。我们讲的对法庭独立的三大干扰,是指对法官的干扰。不是指对专家学者的干扰。专家出《意见书》,没有“金钱”、“人情”的干扰。他们不会给法官送钱,说法官都是他们的学生也只是想当然,中国有二十多万法官,他们哪有这么多学生?因此,你担忧的对合议庭的金钱、人情干扰影响都是没有着落的一种猜测。至于专家论证也收费,这是很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任何劳动都有权利获得报酬,一个民工搬个家也有权利讨薪,你凭什么说专家不是因为其学问在赚钱,而是出卖良知在赚钱?这是一种很愚昧无知的小人之心的揣测。以我所知,说一个专家论证会就化几十万那是胡扯,他们这些专家个人收的费都是同其一次论证会基本相当的劳动报酬。只是他们都是有身份的人,不会为了社会上的一些不实传言去进行反驳和澄清,君子耻言利,一出来说话会被越描越黑,尤其现在中国出现了一群舆论怪胎“五毛党”,专家一说话他们就会象一群令人厌恶的绿头苍蝇一样缠上去。专家们都选择沉默和鄙视,反而让社会上的不实传言甚嚣尘上。



  你说“事实法是统治者的意志,虽然你们可以用各种学理去否定,但是事实就是,就是在西方民主社会没有钱就不可以成为统治者,不可能制定法律。”这就是一个深奥的法学理论问题了,你根本无法理解。我估计你的年纪,可能受过已经灭亡的前苏联一些极左法学思想的教育,学的是维辛斯基之流的大量杀苏共革命元老的所谓法学家的影响。这些年又没有好好学习更新自己的法学知识,还在念着五十年前的经。你不知道,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意志的体现,已经是中国现在一代共产党人高层的共识。《行政许可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拆迁条例》,国家都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毛泽东主席起草《宪法》的年代,也是全民开放征求意见,说法是统治意志的体现,理论上荒谬、实践上虚假,是那些只能吃苏联饭的出土文物法律学者的呓语。当然,我们当今的立法,受“统治意志论”影响还很大,因为法学理论上的正本清源,彻底清算旧苏联法学思想还没有开始,人家自己都早扔了二十多年了,我们还在向我们的年轻大学生灌输着。一些守旧法律学者还有很大的影响力和发言权,但是,全民的法,文明公允的法,必将取代强权的霸道的统治者之法。

  你说没有钱就成不了统治者,又是一种基本概念极度混乱的说法。违背了中国宪法规定的我们的国体、政体特征。混淆了中国和外国的区别,否定了中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的属性。我们可是一直在说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的,我们的参加立法的人民代表可不是用钱去竞选出来的。你怎样理解?



  李庄有没有在其他法庭上说“我已经找过你们省委书记,你们的政法委,没有向你传达,我可以去高法,你等着下岗”这些话,我无从了解。你也无从证实。即使说过,他就有错吗?你在遇到冤情上访无门的时候,你不会说这样的话吗?你去看看北京永定门最高法院接访室,去看看中办、国办信访局,这样在说的人有多少?中国百姓都想找个大清官来治理当地的无法无天的小官僚,李庄如果碰到不讲法、不讲理的地方法院,他要这样反映和向上控告是有权利的。所谓的他耍大牌,喜张扬,你亲眼见过吗?你相信那些别有用心的媒体的造谣污蔑吗?他们说李庄驾车撞检察官,如果这样他早抓进去了;他们说李庄发短信、嫖娼、私下捞245万,哪一样是真的?官方媒体这样无知的诽谤一个人,造谣到这个程度,是新中国新闻史上少有的创举,迟早他们是要还这笔帐的。你不也是人云亦云吗?你怎么知道李庄就这样说过?

  所以,做人要厚道,要用脑子,做一个成熟的公民,大家都成熟起来,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才有希望。

              2010。2。13。虎年除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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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0 17: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静下来了,我再来说说李庄反水

http://yuanyulai.fyfz.cn/art/583118.htm

静下来了,我再来说说李庄反水
发表时间:2010-2-20 15:38:00 阅读次数: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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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1 12: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 妖魔化律师制度不是正确的态度

http://www.chinavalue.net/Blog/255564.aspx

妖魔化律师制度不是正确的态度
于建嵘 原创 | 2009-12-17 12:45 | 投票 | 阅读:100 本文已获编辑推荐
点击:100
关键字: 制度



    重庆打黑中被抓获的“黑老大”龚刚模,开庭前主动向警方检举辩护律师李庄教唆其伪造证据。12月13日,这位排名第二的全国百强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批准逮捕。这起事件迅速被媒体称为“律师造假门”。

  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重头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它绘声绘色地描写了李庄如何犯下帮助龚串供、让龚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等五大“罪状”,以及收取上百万元费用和事成后两三千万元保命费的过程,并介绍了李庄有多次成功“捞人”经历的背景。加上捞人、捞钱、索要、造假设计、设置更多障碍、炮制出新的质疑、潜回北京、教唆等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贬义词,一个只要钱不要法的“讼棍”形象活生生地出现在读者面前,引发了部分网民对律师、律师制度的批判甚至否定。

  但在我看来,这篇报道并没有完全遵循客观中立的原则,有煽动群众情绪、“制造” 民意之嫌。首先,其内容基本上来自卷宗,并没有采访过李庄(据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对记者郑琳的电话采访),信息来源单一。而揭发者龚刚模在此事中是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即争取立功减刑。另外,根据现实中的经验,作伪证的律师有,检察机关利用刑法第306条打击报复辩护律师的也不是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李庄是否犯下检方所控的罪行,还要等待法院的审判。而现在就将李庄丑化至此,只能说记者的理智让位于情绪,带有很强的倾向性。

  其次,该报道显然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尽管事实并没有完全明确,但从报道中看,李庄“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提出“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都不过是在履行辩护律师正常的工作。检方是否存在这些问题,应由法院做出判断,而不是其自己可以做出结论的。难道律师连提出这些质疑的权利都没有?提了就是杜撰、设置障碍、阻碍检方工作,要被作为“罪状”指责、贬斥?那在司法程序中设置检、辩双方的意义何在?刑辩律师还怎么工作,难道只是配合走下形式,让审判更有仪式感?

  再次,这篇报道把一个律师可能存在的问题,上升到对律师作用的考问上。它写道, “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败诉”。别忘了,律师辩护的对手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控机关,其提出检控前已进行了理论上应当严格而审慎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律师还让这5%的人获得了(全部或部分)清白和自由,避免了本不应属于他们的牢狱之灾,这不正是律师作用的体现吗?并且,法院审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的工作怎么能以成败论英雄?有时即使未胜诉,但在审判过程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了程序正义,这也是律师作用的体现。

  所以,要求律师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和败诉结果道歉就更没有道理了。欺诈、不尽力的律师应就违法或不当行为道歉,但履行了自己职责的律师为何要道歉?检察机关就他们那5%的败诉案件道歉了吗?

  最后,更严厉的批判来自于文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他分析“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律师法》超前吗?其实中国律师连侦查权都没有,相对于检方处于弱势。而刑法第306条因曾被滥用,已经造成律师参加刑事辩护的比例降低、辩护质量下降。我国《律师法》和别国相比、和修订前相比,都不超前。恐怕只是让检方或公权力觉得有所掣肘、不能为所欲为罢了。

  这位干部的结论是,“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买单!”这个“帽子”大得让律师戴不起。实际上,律师在司法制度的作用是起到抗辩平衡,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客观上帮助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审判的权力掌握在法官的手上。且不说法官有主动“权力寻租”的,即使律师主动行贿,法官也可以拒绝。公信力弱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公权机关自己。而最后买单的不仅是党和政府,更是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司法界若有腐败“潜规则”,律师更多的是规则适应者,而非规则制造者。将司法腐败的责任完全推到律师身上,只是找个替罪羔羊罢了。

  律师队伍是不是有问题?当然有,甚至还比较严重。这有律师个人品质的原因,对此舆论应该监督和批评。但“黑律师”的大量出现,更是环境造成的律师队伍劣胜优汰的逆淘汰的结果。

  律师让部分民众失望,被认为没起到制度设计的作用,原因比较复杂,部分与权大于法的现状有关。这就要求媒体的相关批评报道必须是理性和客观的,尽量避免片面之词和情绪化的语言。另一方面,因律师所负的职责,民众可对其提出更高要求,但不能因“黑律师”们的存在,就立刻对律师制度失望,将“黑律师”的产生归咎于律师生来就有“原罪”上。

  我们经历过无法无天的时代,那时没有黑社会,却有手拿《宪法》也保护不了自己的国家主席;没有律师“腐化”法官带来的“灾难”,却也未能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我们正在经历法治尚不健全、时常权大于法的时代,律师业和司法界的腐败部分来自于此。这让我们更加期盼完全的法治时代的到来,而律师制度是其中必不可少的“支柱”之一。法治的实现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在人治思想仍然具有很大影响、法治观念尚未深入每个公民心中的今天,我认为媒体应更多起到正面作用。比如这件事中,就不要轻率地用片面的、情绪化的、“无限上纲”式的报道来妖魔化律师,来“制造”和引导律师是司法腐败“万恶之源”的舆论。这将模糊问题的焦点,造成法治建设的倒退。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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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1 12:2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12/14/content_2980416.htm

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
本报记者 郑琳 庄庆鸿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14    [打印] [关闭]


核心调查

  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造了一场血腥的黑道杀戮。枪声过后,警方锁定7条线索、发现7个黑恶团伙牵涉其中,迅即调集大批警力全力侦破。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共抓获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涉案人员125人,破获刑事案件25起,缴获各类枪支16支、子弹557发、手榴弹2枚、弓弩1把和管制刀具17件,查扣、冻结现金150.98万元、银行涉案资金46.44万元、房产13处及总值数亿元的车辆等涉案资产。

  龚刚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仍对“组织”抱有希望,用对抗、抵触、沉默等应付审讯。出人意料的是,在人民法院拟订开庭审理的日子里,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

  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

  涉黑“老大”按响报警铃:我不想再与贪婪律师共同造假

  11月下旬,重庆打黑除恶的一系列案件相继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与大多数市民一样,参与打黑除恶的民警们也在劳累之余密切关注着各项案件的审理宣判。

  然而,此时在江北区,一个异常情况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涉黑“老大”龚刚模自从与他的辩护律师李庄等人会见后,情绪反常,心事重重,沉默寡言,尤其是12月4日与李庄第三次会面后,在看守所里一坐就是半天,不说一句话,茶饭不思。

  为弄明原因,管教民警多次与其谈心,希望他摆正心态,调整情绪,正确对待即将开始的审判。

  几经辗转反侧,龚刚模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的煎熬,按响了报警铃:“我有重要的情况要说!”

  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 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第一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第三招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第四招是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龚犯罪行为的供述;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

  李庄还例举了他在其他省市“捞人”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

  “李庄教你这样做不是为你减轻罪行吗?你怎么会检举他?”专案民警问。

  龚刚模说自己想了很久,“凭良心说,李庄为我出的这些主意就像一把双刃剑,可能是对我有好处,但他给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

  龚刚模还对民警说出了他的另外一个担心:在与律师李庄的3次会面中,李庄先后叫他签了七八张白条和委托书,“如果李庄在这些有我签名的白条和委托书上乱填些东西,那我不成冤大头了吗?假如他利用这个把我的财产弄走,我找谁说去?”

  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

  随着调查深入,一起国内罕见的“律师造假门”被层层剥开。

  律师李庄的确能“装”,一手“捞人”一手“捞钱”

  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

  10月下旬,龚刚模亲友为“搭救老大”,往律师事务所的账上先拨付20万元,但这远远填不满李庄的胃口。

  他以要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又向对方索要了30万元。到重庆后,他对龚刚模的亲属龚云飞说:“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而且我还要去‘打通’。”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

  “捞钱”到账,李庄等人便着手实施“捞人”。在三次与龚刚模会见、面授机宜后,12月3日,李庄来到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一系列杜撰的问题。

  随后,李庄授意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邀了当地保利夜总会主要负责人李某,在高新区奥体中心附近一茶楼大厅见面。按照李庄的指点,龚刚华要求李某在龚刚模审判阶段将保利夜总会关闭。对此,李某说个人无法做主,返回保利夜总会约部门负责人汪某和陈某再次来到茶楼。3人在龚刚华驾驶的轿车内,协商关闭保利夜总会事宜,要求让一些已经被警方传唤过的“污点证人”赶紧逃跑,并把龚刚模夜总会老板的身份“转嫁”出去。

  龚刚华对汪某说:“龚刚模将夜总会股权转让给了在逃的唐某,即使警察找到了唐某也要说他才是保利夜总会真正的老板。”

  但是经过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

  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

  “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拟在法庭举示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移送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而笔录雷同系多位侦查员在不同时间对龚进行讯问,其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该案件调查组工作人员说。

  李庄要求龚刚模出庭只说三个字:不知道

  李庄、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

  调查组现已查明:11月24日,李庄在首次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即向龚刚模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刚模。

  11月26日,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同时,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

  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

  事后,李庄对龚云飞说:“我叫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了,到时在法庭上咬定民警打了他、吊了他,这样才能推翻以前对龚刚模不利的证据。”

  李庄还对龚刚模提出:“在开庭时,我会要求休庭,对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我就会提出不再担任你的律师,那么法庭就会让你在三天之内找新的律师,如果你找不到,法庭会给你指定律师。你知道怎么做吗?你坚决不要接受法院指定的律师,只要我给你辩护,法庭就开不了庭。我在辽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就用这招拖了法院一年半!”

  12月4日,李庄在第三次会见过程中,向龚刚模明确表示已联系多名证人配合伪证,并教唆龚刚模配合编造事实来印证,企图回避案件事实。

  李庄对龚刚模说:“已经安排在开庭的时候由你老婆到庭上给你作证,证明你不是黑社会。”李庄教唆他说,“你老婆到时会说樊奇杭、李明航找你借钱实际上是敲诈,主要是这些人得罪不起”,以达到弱化龚刚模在黑社会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从你的角度上去说。比如说,樊奇杭、李明航打电话找你要钱,你回去找你老婆借钱啊!你老婆说,不借给他。你说,不借不行啊,咱们惹不起他啊,咱们怕他!”

  同时,李庄在会见过程中还教唆龚刚模不要承认贩毒、贩枪、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并说:“对开赌场、贩毒、贩枪这些你是不知道的,当法庭上问这些问题时,你就说没有,真不知道,就是不知道,就这三个字完了,别的不要多说。”

  李庄甚至要求龚云飞在重庆市大足县林业局虚开被告人公司在大足县植树造林、造福一方的证明,以表现龚刚模对社会具有一定贡献,想尽一切办法为其脱罪。

  据犯罪嫌疑人龚云飞交待:“我当时就明白了,立即按他意思去开了证明。”

  李庄打“广告”:这里“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经调查,李庄一到重庆,就炫耀自己“上面有人”,多次说“你知道我的背景是什么吗”、“我的头儿是谁你知道吗”,并滔滔不绝地讲述自己多次“捞人”的“成功案例”。

  李庄告诉龚刚模的亲友,自己要快速组建一支“跨区域打捞队”,为此,他已经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聚集了一帮“高人”。

  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

  但花费了巨资的“龚刚模亲友团”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们的大投入在李庄眼中只不过如同“烹羊宰牛”。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

  该官员分析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并是一些企业家涉嫌犯罪后“荣请”的对象,为保命或减轻刑罚往往不惜数百万、上千万地投入“打捞”。更可悲的是,一些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得高额回报,竟然还发明了“内部潜规则”:代理律师一旦“事成”,律师事务所就将其除名,过一段时间再聘回 “重新上岗”;另一种瞒天过海的招数是随机改变代理律师,即由一个或一批律师充当“先头部队”,施行“潜规则”拿到钱后再更换成别的律师出庭应诉。

  李庄等近20人被捕,律师何以知法犯法

  12月12日,已有警觉、潜回北京的李庄给重庆法院的一位领导发来一条短信:“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

  但当晚,李庄就被重庆市公安局依法传唤。12月13日,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中因涉嫌伪证罪被司法机关刑拘、逮捕和缉捕的已近20人。此案仍在继续深入调查。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该说,一般律师都应该熟悉《刑法》第306条,李庄作为资深律师,更应烂熟于心。是什么让此案的数名律师对这柄高悬之剑熟视无睹铤而走险?除了金钱诱惑外,想必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让李庄之流有恃无恐的所谓‘关系背景’。”一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最新调查表明,在这起“律师造假门”中,除了李庄所仗恃的个人背景关系外,重庆的两名律师也向龚刚模亲友索取了95万元用于 “活动”,成为“造假门”涉案者,并企图以金钱开道,利诱政法部门的个别干警加入“造假生产链条”。目前,其中一名重庆涉案律师吴家友已被警方捕获。

  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

  本报重庆12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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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1 14: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 从“法治”与“制度”的高度审视重庆打黑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c00fbb0100hm19.html

从“法治”与“制度”的高度审视重庆打黑(2010-02-03 10:18:01)
标签:法律事件 法治 法律精英 孙志刚 重庆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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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1 14: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要用法治丈量重庆打黑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31316

要用法治丈量重庆打黑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特约撰稿人 笑蜀 20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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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恒均新近发表的博文《从“法治”与制度的高度审视重庆打黑》,让我碍难认可。根本的分歧,在于对法治不同的立场。杨恒均不同意主要用法治审视重庆打黑,认为无论重庆打黑怎样违反法治,好歹,它抓到的都是真正的坏人!在我看来,法治的价值始终是不可动摇的第一优先。

重庆打黑发轫时,我本能联想到的,第一个就是悖离现代法治精神的1980年代的严打。一个初次见面的朋友曾对我的担忧不以为然,这样质疑我:重庆打黑有什么错?像文强那样的坏人,难道不该打掉吗?当时我就告诉她:重要的不是有没有打掉坏人,重要的是怎样打掉坏人。我一点不担心重庆打黑揪不出坏人来,换了我主政重庆,而且我也需要这样一场政治运动来大快人心,我当然会首先抛出几个人人皆曰可杀的混世魔王来立威。但是如果没有铁的程序制约,如果那几个坏人是随随便便就抛出来的,那么你凭什么担保,我明天抛出的,就一定不会是无辜者?

那位朋友这时似乎不那么自信了。但还是没有完全服气:你也太危言耸听了吧?她说。但是,不用我回答她了,很快就发生了黎强案,接着,重庆一些律师和外地律师质疑重庆打黑可能扩大化的声音也透过管制的夹缝,渐渐壮大了起来。然后就是我们现在所知道的,由龚钢模案引爆了李庄案,人们终于从中得知,法治的地位在重庆果然不过尔尔。诸如律师不得穷究个案细节,诸如律师不得接受媒体采访,诸如打黑不许有所谓杂音,但凡所谓杂音即属黑社会所为,如此等等荒唐言论,竟见诸庙堂公文甚或出自悠悠主政者之口,让人大跌眼镜,也让人看够了笑话。

不是我未卜先知,这一切其实是必然。只要是政绩工程,只要是政治运动,程序、法治,就往往靠边站。而只要程序、法治靠边站,你就不要奢望所谓不枉不纵、精确打击,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人就是必然的归宿。且不论杨恒均对法治的轻忽,单就“抓到的都是真正的坏人,”恒均兄这话也说得太大了。

但即便如此,我认为最可怕的,倒还不是重庆打黑在法治上的缺失,而是人们对这种缺失竟那么包容,甚至一向目光如炬如恒均兄,也不认为这算什么大事。不客气地说,我认为这折射了当下人心的某种恶毒。对重庆打黑法治上的缺失抱以宽容的诸君,其实也不是傻子,不是不知道这种缺失可能意味着多少无辜者的自由甚至是生命的丧失。但或许在他们看来,这不重要。终于打掉了他们痛恨的几个坏家伙,积郁多年的愤怒终于有了出口,清算的欲望终于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一言以蔽之,他们终于爽了一把,这在他们看来才是最重要的,是压倒一切的。至于那些可能被冤屈的,被侮辱的,被损害的,像黎强那样的主儿,他们可能认为那是必要的代价。

历史上很多把千千万万无辜生命绞成烂泥的绞肉机,大多正是这样的社会心理推动的。当法国大革命的断头台斩下滚滚人头,起初何尝不是大快人心?中国的“文革”,不也是在横扫一切害人虫的万众欢呼中开场?一个可以随随便便把坏人送上断头台的权力,同样,也可以随随便便把无辜者送上断头台。这早已为历史所反复印证。

所以,纵然重庆打黑确实打掉了几个坏人,也不能证明它的光明伟大全知全能,也无理由就此放松对它的警惕、对它的制约和监督。谁能够说,当年苏区所谓肃反,就一定一个真正的特务都没打掉,一个真正的内奸都没除掉?但无论它除掉了多少真正的特务和内奸,都不能洗清它冤杀近十万红军将士的滔天罪孽。到了现代法治精神已成为时代主流之今日,当然更没有理由说,为了保证能确实除掉几个坏家伙,就必须给权力横冲直撞的自由,哪怕它以“七十码”的飞速在斑马线上撞倒无辜者也不要紧,也该宽容。伤害无辜即为罪,无论它以怎样的名义。因为对几个坏人的愤怒而无视这一点,因为对一种罪恶的愤怒而无视另一种更大的罪恶,只求自己恩仇快意,对无辜者的呼号和淋漓的鲜血无动于衷,嫉恶如仇的背后,该是一种怎样的自私和冷酷。

权力的怪兽不是一天长成的,它是在我们的这种自私和冷酷中悄然长大的;在我们因为自私和冷酷,而对它过度宽容、过度懈怠中悄然长大的。所以权力的怪兽固然有罪,但是更有罪的,是我们对法治缺失的包容,对法治的懈怠。现代法治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现代法治只能从对权力最苛刻的挑剔中,最强大的压力下,一点点锻造出来。如果说法治是钢,那么,那些最苛刻的挑剔,最强大的压力,毋宁说就是钢炉。我们一方面嘲笑法治在中国徒有其名,一方面,却不肯用我们对权力的求全责备,用我们对权利的尊重和对无辜者的悲悯,用我们的耐心和韧性铸就法治的钢炉。我们一点不知道,最可嘲笑的并非法治,恰恰是我们自己。

总之,从法治的高度审视重庆打黑,一点错没有。至于恒均兄所称:“要维护‘法治'的时候,最好先搞清楚,在重庆打黑前,这里是否有你所说的那个‘法治'可以维护?”这个观点很流行,但实际不值一驳。法治要么有,要么无,这种非黑即白的绝对化思维,是没有什么逻辑力量的。三十年来中国的法制进程固然不如人意,但不是一事无成;中国现在固然说不上法治,但不等于没有法治的萌芽。从当年贺卫方批评复转军人直接当法官而被视为异端,到后来法官职业化专业化成为主流,这难道不是法治的萌芽?从律师只能在体制内,只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后来律师职业的市场化、自由化,这难道不是法治的萌芽?要找中国法制进程的缺点太容易,闭着眼睛也可找出很多很多,但纵然它有一万个缺点,也不等于它真的该全部砸烂,一切推到重来。

正因为中国法制进程太艰难,太曲折,所以它的哪怕一丁点点成就都弥足珍贵,都值得我们万分珍重。所以我们——包括阅尽人间沧桑的张思之先生——才对重庆打黑中法治的缺失痛心疾首。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我们也知道,纵然真有法治,也不可能胜任恒均兄要求的除恶务尽。但不能因为不能除恶务尽,而干脆撇开法治。几代人以毕生之力推动的法制进程,不该倒退,不能从重庆、不能从任何地方开这个头,不能让政治运动的滚滚车轮碾碎法治的一点点嫩芽。拳拳之心,昭昭可见。

(注: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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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2 16: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李庄律师执业证书

http://www.legaldaily.com.cn/zfb ... 1717.htm?node=20608

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李庄律师执业证书
发布时间: 2010-02-22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法制网北京2月22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记者22日从北京市司法局了解到,根据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所作判决,北京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月20日作出给予李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1日送达李庄本人。

来源: 法制日报-司法频道  (责任编辑:张亮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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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2 18: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复杂了,看得头大,行家们仔细研究哈,很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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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1: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重庆“打黑除恶”:“李庄造假门”案件始末

http://www.cq.xinhuanet.com/2010-02/25/content_19094309.htm
重庆“打黑除恶”:“李庄造假门”案件始末

2010年02月25日 08:38:45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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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6 04: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将反腐扫黑的聚光灯引向北京法学界

作者:渡痴禅师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点击数:5540  更新时间:2010-2-9  顶 热 荐  【字体:小 大】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1002/130876.html

欣闻李庄不满意二审判决,热烈期待李庄团队将反腐扫黑的聚光灯引向北京法学界


刚看到新闻,说李庄对于二审判决反应强烈、情绪激动(当然他“反应强烈、情绪激动”也不是头一回了),老僧心中一喜——好啊,如果李庄团队继续申诉,直接上到最高法院,将所有的问题都澄清,那绝对是利国利民好消息。

这些年来,中央反腐败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利益集团沆瀣一气,官、学、商联手维护“原罪”,将“潜规则系统”保护得严严实实的,而每一次“潜规则”岌岌可危的时候,“学”就会出面了,“专家们”拿姿作态、引经据典,当然引的是“洋经”据的“洋典”,用不容置疑的态度得出不许质疑的结论——“潜规则”符合改开精神,僵化的法律需要修改(通常会用“完善”这个词),于是一道法律的防线就这样被突破了。说贪官可恨,但贪官卖的是权,不过市场经济体系下,卖家其实都是孙子,顾客都是上帝,公权的购买者实际上是不良资本家,所以更可恨的其实是那些违法商人;但贪官、腐败分子与不良违法商人虽然可恨,毕竟他们仍然为社会法律所不容,他们的行为都偷偷摸摸不敢见光,他们可以败坏社会风气,但不能败坏人间道义。所以,实际上最最可恨的是那些歪着良心的二皮脸“专家”,正是他们的出场,将社会道义彻底颠覆,而原本偷偷摸摸的行为因为他们的“学术结论”而正大光明起来,从而让那些丑陋东西登堂入室,最终给罪恶穿上了合法的外衣。所以,官、学、商的腐败利益链中,受唾骂最多的是官,他们冲在第一线,隐藏在官后面的是商,而躲在最安全位置的就是那些所谓的“学者”了。他们是腐败共同体,但舆论却很少将目光集中到“学”这个群体,大概因为“舆论”们与“学”们是近亲吧。

所以,腐败反了很多很多年,规则出了很多很多条,措施逐年增加,可被揭露的腐败现象却越来越严重,原因在哪里?原因就在于存在着一个维护腐败的“学者”系统,他们可以颠倒黑白化腐朽为神奇,可以混淆是非、左右舆论,知识分子手中掌握着社会“对”与“错”的标准,所以他们的腐败才是危害最大的腐败,而对社会来说他们的堕落也是最要命堕落。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个领域中,文化的作用时效是最长的,而一个社会系统是否和谐自洽,这三个系统的重要性是同等重要的,必须齐头并进,那一只脚短了都不能让社会稳定。而这些年对官场的腐败惩罚的很严厉,对经济领域内的犯罪量刑就要轻一些,而对学界的学术腐败几乎没有任何动作。主要原因大概有两个,政治管理离老百姓生活最近,每个人每天都会社会管理系统发生关系,所以对政治领域内的腐败感受特别深;而掌管文化的知识分子领域,离老百姓的生活比较远,大家没有直接感受,所以对他们最放纵。但实际上知识分子们的腐败对社会危害最深,时间最久。如果真想要建设和谐社会,还一片光明给人民,那么清楚文化领域内的腐败是必不可少的动作。当然,知识分子集团是很不好惹的一个群体,敢惹他们的政治家很少,惹了之后遗患无穷,只有一心为公全无私心的政治家才有勇气触动“学者集团”的利益。

这次李庄案就有一个契机,至少可以首先在法学界弄开一道口子,从那些法律专家身上开刀,开始清理学术腐败。我对重庆检方不满意的一点就在于他们没有起诉李庄诈骗,他们试图大事化小,没有调查追究李庄150万资金去向问题。因为如果要追查资金,那么李庄案后面的一些人物就必须被曝光,而那些人物常年的“习惯”做法也会相应的浮现出来。起码李庄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有可能面临着财务审查,这些年来所有进项是怎么来的,所有的支出到那里去了,这些当然应该也必须有清楚明确的记录和交代,想想李庄他们这些年捞了多少人?又有多少资金去向不明?顺藤摸瓜又可以找出多少条大鱼?只一个康达律师事务所,就可以摸出不少的大鱼,这对中央的反腐事业将有多大的功效啊!所以,重庆检方不去碰李庄背后的律师事务所,我认为这是他们有私心作祟,是我不满意的地方。另外,重庆检方没有追究李庄三十万的专家论证金的去向,这也是他们避重就轻,不敢深入学术腐败领域,放纵利益集团潜规则横行。所以,如果说重庆方面有点被动,那么也是他们不敢破釜沉舟,畏首畏脚的结果。当然,这可以理解。

现在听说李庄不满意二审判决,这很好,重庆检方和警方总算有机会去弥补他们此前的不足了,只要舍得一身剐,在大的腐败后台都可以拉下马。既然打响了第一枪,就没有回头的路。所以,只要李庄继续上诉,那么就别再犹豫了,直接将反腐败的探照灯射向北京吧,让那些隐藏在背后的“舅舅们”都在灯光下亮一个象。谁的屁股后面都有一坨屎,现在有机会让法律逼着他们脱下“潜规则”的裤子,这很好,看看到底是谁臭不可闻。做一个勇往直前的傻瓜吧,历史特别喜欢那种揭穿皇帝新衣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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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6 04: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读《南方周末》的旧文一则,用心体会所谓“社会精英的呐喊和良心”。
挺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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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能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
   2008-9-11 14:46:56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刘桂明

  据《财经》报道,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 (正司级)郭京毅因涉嫌受贿在奥运期间被“双规”,并牵出了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栋以及曾在该所担任律师的刘阳。
  更令人吃惊的是,该律师事务所网站介绍,其中“在由外国投资者成立的两百余家投资性公司中,思峰所为其中超过半数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及日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这不能不令人对这起腐败案中律师所起的作用,产生丰富的联想。
  由此,也引出了一个话题:在社会转型期,律师的身份角色究竟是什么?律师的职业追求到底是什么?
  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考察,当今世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律师职业定位:一是提倡扩大选择的范围,通过市场竞争,淘汰不道德的营利行为,即“商业主义”;二是加强国家干预,通过免费服务的方式,来保障业务活动的伦理,即“国家主义”;三是依靠行业内部的结合和团体自律来维持信念和纲纪,即“职业主义”。
  作为律师,当然希望是三方面兼得,即:“商业主义”的对价道德、“国家主义”的权贵地位、“职业主义”的技术垄断。因为这三种职业定位模式,正好呼应了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年来的发展脉络。
  随着体制改革与社会变迁,律师的国家公职身份已取消。此后,便出现了过度的“商业主义”与过分的“职业主义”。比如过度商业化而导致只遵循等价交换,出现了不愿承担社会责任、唯利是图的律师;比如律师职业技术性带来的异化,导致律师的职业满意度不断下降;比如容易被某些强势利益主体为实现自身的利益所利用。
  据有关学者调查和访谈,我国律师从业者更多关注的是西方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所享有的市场垄断、行业自治等特权和利益,而忽视甚至毫不了解律师的“职业主义”所要求的公共服务的一面。
于是,一个仅有“专业技术”而缺乏公共利益关怀的“职业”,在逐利心态的驱动下,极有可能蜕化为一种纯粹的利益共同体。其中最危险的莫过于与政府权力或利益集团的默契配合。
  这样,商务部官员的暗箱操作与同属于利益共同体的律师相互结合,就演绎成了可能的现实。
在我看来,律师的职业定位决定了律师的职业属性。应当说,商业性也属于律师的职业属性之一。但是,法律承认律师职业的商业性,并不意味着主张律师职业的商业化,更不意味着赞成律师职业蜕化为利益集团的工具。由此看来,律师绝不仅仅是一个只会赚钱的行当。
  为了避免这种过度商业化导致的职业危机,一方面要提升律师的政治理念,强化律师的职业伦理,增强职业使命感与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要按市场规律办事,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事关民生和社会公共服务的重大项目与交易实行公开招标,从而真正杜绝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
律师赚钱本来不是罪过,带来罪过的只是赚钱的手段和方式。缺乏社会责任赚钱的律师、超越法律界限赚钱的律师、突破职业底线赚钱的律师,绝不可能是一个成功律师。更可怕的是,将给整个中国律师业带来致命性的职业危机。

  (作者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原《中国律师》杂志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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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6 18: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典型案例,律师为律师辩护,居然出现这么戏剧性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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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7 15: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法律程序之二十七:二审判决书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25ae&user=1042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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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7 15: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庄案法律程序之二十八: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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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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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7 15: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李道演:心虚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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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道演:心虚者言
2010-2-27 1: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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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7 17: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llb1979于2010-01-05 20:12发表的 :
我怎么看审判方不是那么在理?连要不要回避,都找不到法律条文的依据,急得连汗都出来了,也未免太逊了吧?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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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18: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2010年两会问道:周瑞金谈打黑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0c11&user=10420

http://view.news.qq.com/a/20100226/000043.htm


2010年两会问道:周瑞金谈打黑
2010年02月26日20:57腾讯嘉宾访谈周瑞金


             
国际在线•腾讯评论



 2009年对于重庆来说,是“打黑年”。在“最大保护伞”文强、“女黑老大”谢才萍、“巴南二富”黎强、“造假律师”李庄这几个案子中,您对哪个最感兴趣,为什么?

周瑞金:当然是李庄案。重庆打黑开始赢得一片掌声,而李庄案出来,人们开始产生一些问号。从目前公布的证据看,李庄很可能是有问题的。但是重庆方面处置李庄案的过程问题更大,违背了法治程序正义的原则,开创了糟糕的先例。比如眨眼构成“教唆”,“通谋”等于犯罪,证人不出庭,证言无须法庭质证,一对一证言可以定罪。另外,从重庆方面公布的证据看,李庄会见当事人受到了监听,而根据《律师法》,律师会见当事人是合法权利,不能受到监听监视。二审又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戏剧性场面。如此等等,难怪舆论出现了“打黑不能黑打”的呼声。执法部门怎能为了所谓正确的目的,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呢?

李庄案的一个教训就是,面对诸多积重难返的社会弊端,地方政府想有所作为,其志可嘉,我们也能体谅即使在地方革除弊政的阻力也会很大。但这一切,不能以毁坏改革32年来党内外基本的政治共识为代价。这些政治共识包括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结束“文革”中“革委会”独揽大权的全能政府格局,建设一个“有限政府”,党政分工,各党政职能部门内部分工且相互约束;党政机关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特别是公检法和律师之间形成某种制衡关系,而不是“联合办案”;要允许和鼓励司法机构和新闻媒体从不同角度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而不是让媒体成为警方的传声筒,更不宜把媒体和公众对司法程序有所质疑看成是“杂音”和“风凉话”。

这些政治共识,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与经历过新中国几十年政治运动的普通党员、公民共同总结的“带血的教训”。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委员长彭真就曾感叹:“解放前,我在国民党监狱坐了6年牢;解放后,我在自己人的监狱里坐了9年半牢。这是我们党不重视法治的报应啊!”这样的忠告,我们永远不能淡忘。



  周瑞金:曾任上海《解放日报》和《人民日报》副总编辑。上世纪90年代初,他与人用笔名“皇甫平”发表《改革不可动摇》系列评论,为当时停滞不前的改革摇旗呐喊,引发改革派与保守派的激烈交锋。1992年初,中国最高领导人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力挺改革派,“皇甫平”声名大噪,成为宣扬改革的一面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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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5: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法治对话录(四):这是一个可以运用权力产生英雄的时代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042b&user=10420

法治对话录(四)

这是一个可以运用权力产生英雄的时代

陈有西


某报:采访之前记者层做了个调查,有接近60%的受访者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在走回头路。您怎么评判?

陈有西:这种说法有点敏感。但是事实已经证实了这种担忧。江平先生最近说中国的法治正处在一个大倒退的时期,这样说的在法学界法律界已经不是少数几个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最近都没有提了。最近的李庄案、“喝开水死亡”、“做梦死亡”、和较早前的“躲猫猫死亡”体现出的恶狱现状、“阜阳白宫事件”中抓上访人致死、要求法官按舆论判案、要求律师不要纠缠案情看大局等,就是证明。还有“拆迁自焚”成了暴力抗法;后来的“开胸验肺”体现的公权对公民权的麻木和一般民权的无助;“上海钓鱼执法”、“山西煤矿私有化”等事件。这些案例已经不是个别现象了。为什么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全国各地会出现这样多的事件?这都不是偶然的。我们国家确实存在着一些公权的丑恶的角落。或者说公权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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