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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ushijun

[【心情日记】] 为何与高中生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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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12: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查了一下,这两段评论有些道理:

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认为:那名监考员揪住眼镜问题不放,想必不是故意跟这名女生过不去,而是在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程序看上去是正义的,但结果显然是不正义的。监考员完全可以做得更好——怀疑某个考生的眼镜可能有问题,可以等考试结束后留下考生细查,若真有问题,她的成绩自然会作废,该受的惩罚一个都逃脱不了;若没有问题,则可避免误伤无辜,影响考生的考试。本来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可以做到履行监考职责与保障学生权益两不误,却偏偏发生了误伤事件,不得不让人感到遗憾。


京华时报发表评论认为:高考就该严一些,但严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为考生营造一个安静、公平的环境,才是“最严高考”的出发点。令人遗憾的是,在落实监考制度的过程中,个别监考人员的做法跑偏了,甚至背离了初衷。

既然考生已顺利通过了层层安检,为何不等考试结束后,再对眼镜进行权威鉴定?

其实,监考员的“尽责”有选择性:检查作弊器材是监考员的责任,为考生营造安静的环境也是监考员的责任,而监考员过于侧重了前者而忽略了后者。客观讲,这种“选择性尽责”很不应该,因为两种责任并没有本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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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12: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9楼starrynight于2016-06-22 12:02发表的 :

考场规定考前检查,这个跟检查几次没有任何关系,从来没有说只能检查几次,只要有怀疑都可以检查。你随便找一下那个考场规定都是这样的。

我没说他检查几次违规,而你说考完后再留下来查违规,可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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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12: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7楼lwzlyyy于2016-06-22 11:41发表的 :


确认一下,你是否认为人们对所有的规矩都必须服从和遵守,而无需考虑其合理性;在执行规矩时是否只能从严而无视具体情况?
首先,检查不是错的规定,其次,只要是对的规定就必须执行。至于合理性,出现可疑情况进行检查难道不合理?你一个考生带着容易让人产生误会的东西进考场难道就是合理的?要不你试试带把仿真枪去天安门广场,然后讨论被特警擒获或者击毙是否合理?
另外,我记得读书的时候有个列宁和哨兵的故事,且不论真假,为什么我们在看到对大人物严格执行规定的时候拍手称快,而对普通人严格执行就认为应该灵活呢?我想大家都是站在弱者的角度看问题吧,可是,我们在对强者要求严格的时候,难道不应该对弱者也一视同仁吗?大家看不惯大人物滥用权力破坏规矩,但是就应该让同情心来帮助弱者破坏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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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12: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1楼lwzlyyy于2016-06-22 12:09发表的 :


我没说他检查几次违规,而你说考完后再留下来查违规,可有根据?
所有监考制度都是提到的考前检查,如果考生考完了不给你查,结果会怎样?你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能随便检查考完的考生的私人物品吗?
或许监考人员的做法有些不近人情,但严格按照考场规定并没有问题,至于某些媒体的评论,纯属站着说话不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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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17: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引用第42楼starrynight于2016-06-22 12:20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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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08: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试结束后留下来检查是不可能的。所有考生必须离场,所有监考教师必须送试卷去考点办公室。怎么留
这件事媒体没有报道的是主考的处理,我认为,监考应该报告了主考,但是主考没有处理。才造成后来一系列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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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08: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高考入场时间,一般考点都有大门,大门不让进就到了时间了。还会存在迟到一秒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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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08: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去旅游的时候最恨那些在后面喊着等一下等一下的人了,你们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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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0: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4楼lwzlyyy于2016-06-22 17:45发表的 :


也就是说你也认为规则有正确和错误、合理与不合理之分?那么你认为人们对所有的规矩是否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呢?本例与带把仿真枪去天安门广场不具可比性,这就没必要解释了吧。

本例中,没人说不该检查,事实上已经查了,分歧是查之后的处理方式,在不违反规则的情况下采取对考生影响较小的方式,不是更好吗?你说本例中不可以等考试结束后留下考生细查,可有依据?
1.这个规则绝对是正确的,难道考场上抓舞弊是错的?
2.任何事情都有例外,这个例外可以在以后商榷,但绝不能在执行中用所谓的灵活处理来对待。
按你的做法,所有的规则都可能会出现例外,那么所有执行着都能随意更改规则,那么这个规则还有何存在意义?这完全要看执行者的人性了,如果你相信所有执行者的人性,那我也无话可说了。
3.怎么没有可比性,都带着疑似触犯规则的东西到了规则划定的范围,然后规则执行者按照规则的流程处置了,最后发现只是带了一个很像触犯规则的东西。你要求事后检查,就相当于让武警在你拔出仿真枪并准备射击的时候再抓你或者击毙你。唯一的区别就是一个可能是无意的,一个可能是故意的,但是你让执行者如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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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0: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5楼redfllys于2016-06-23 08:26发表的 :
考试结束后留下来检查是不可能的。所有考生必须离场,所有监考教师必须送试卷去考点办公室。怎么留
这件事媒体没有报道的是主考的处理,我认为,监考应该报告了主考,但是主考没有处理。才造成后来一系列的事件。
同意,凡是照章办事的都没有问题,即使看起来有些不近人情,因为这是对所有按规距行事的人的公平和尊重。
所有的人文关怀都是建立在规则之下的,用人文关怀破坏规则,都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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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1: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5楼redfllys于2016-06-23 08:26发表的 :
考试结束后留下来检查是不可能的。所有考生必须离场,所有监考教师必须送试卷去考点办公室。怎么留
这件事媒体没有报道的是主考的处理,我认为,监考应该报告了主考,但是主考没有处理。才造成后来一系列的事件。

考试结束后留下来检查并不一定是留在教室内,等考试结束后留下考生细查的意见在多个媒体中都有见到,没见有人用规则不允许来反驳的,你能提供详细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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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1: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7楼redfllys于2016-06-23 08:31发表的 :
出去旅游的时候最恨那些在后面喊着等一下等一下的人了,你们是不是呢?

那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后面的是体力不支的老人,或者是旅游时扭伤脚或突然身体不适需要帮助的人,我不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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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1: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8楼starrynight于2016-06-23 10:32发表的 :

1.这个规则绝对是正确的,难道考场上抓舞弊是错的?
2.任何事情都有例外,这个例外可以在以后商榷,但绝不能在执行中用所谓的灵活处理来对待。
按你的做法,所有的规则都可能会出现例外,那么所有执行着都能随意更改规则,那么这个规则还有何存在意义?这完全要看执行者的人性了,如果你相信所有执行者的人性,那我也无话可说了。
3.怎么没有可比性,都带着疑似触犯规则的东西到了规则划定的范围,然后规则执行者按照规则的流程处置了,最后发现只是带了一个很像触犯规则的东西。你要求事后检查,就相当于让武警在你拔出仿真枪并准备射击的时候再抓你或者击毙你。唯一的区别就是一个可能是无意的,一个可能是故意的,但是你让执行者如何区别?

都说了,本例中,分歧不在是否违反规则,而在查之后的处理方式,在不违反规则的情况下采取对考生影响较小的方式,不是更好吗?你说本例中不可以等考试结束后留下考生细查,可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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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2: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法律界专家的意见,可供参考:http://finance.ifeng.com/a/20160617/14496692_0.shtml

1)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认为,安徽发生的这个监考事件,其实完全可以避免。第一,如果不能当场测试眼镜是否为作弊工具,老师可以先让女孩儿戴着眼镜考试,考完再把眼镜收上来做检测,如果证明是作弊工具,则取消女孩子考试成绩或者做出其他处理,如果不是作弊工具,也不会对女孩儿造成影响。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执法检查就是完全可以事后做的。这样避免由于错误执法给当事人带来伤害。

第二,眼镜作为作弊工具应该大致是什么样儿?有什么机关?高考监考老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应该事先有一个简单的培训或者提示,提升执法的科学性。

应松年称,掌握着公权力的社会管理者,在行使管理权时一定要考虑后果,应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智慧和水平,这是个沉痛的教训。


2)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对“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称,行政执法中应该遵循的一个原则叫“适度”原则,也叫“比例”原则,即执法者在能够实现管理目的的前提下,应该采取对当事人伤害最小的管理手段。

何海波认为,高考是国家考试,监考老师类似于国家工作人员。当监考老师怀疑考生作弊时,可以先记录在案,等考试结束后再将眼镜彻底检查,若确定是作弊工具,再处罚考生为时不晚。

可监考老师在没有确凿证据情况下就没收了学生的眼镜,何海波认为这是过度地使用了执法强制手段,属于明显执法不当。

而且,对于给考生带来的损失的弥补也是很棘手的问题,不可能再重新考试,但是,考试主管机关应该向考生表达道歉的态度。

公权力的行使必须谨慎、克制,应设身处地的为被管理者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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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2: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命运还是运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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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5: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liushijun于2016-06-20 15:32发表的 :

这里有一个前提:恶意的破坏规律,还是无意的。一个高中生不可能拿自己的前程恶意的违反纪律,仅仅因为一秒钟,就毁掉一个人的前程,要这样的规律又有什么意义呢? 每个人都有发迷糊的时候,这是对人的理解与尊重。如果不理解人的这一个最基本的裂缝,总有一天自己也有迷糊的 时候,那就只能抱憾终生了。





迟到1秒,今年不能考试,明年还可以考。

如果说迟到1秒没关系,那是因为迟到的人自己是受害者,姑且不论他的迟到是否影响了别人。

反过来如果他的迟到对别人造成伤害呢?比如他将来成了医生,病人做手术,他迟到一秒,病人死掉了,是不是也可以原谅?


自己的大事,自己都不重视,更不能要求别人替你重视,甚至为你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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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9: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2楼lwzlyyy于2016-06-23 11:48发表的 :


都说了,本例中,分歧不在是否违反规则,而在查之后的处理方式,在不违反规则的情况下采取对考生影响较小的方式,不是更好吗?你说本例中不可以等考试结束后留下考生细查,可有依据?
发现违规不检查,然后等到结束再检查,这个本身就不合规,应该是发现立刻处理,不信你可以看看各种监考制度,至少我监考过,虽然不是高考,但从来都是这么规定的,这有什么可以讨论的,就像我前面举的例子,看见你拿着仿真枪,马上抓你,难道还要考虑是不是会影响你旅游的兴致?
这次是工具,对比行为,如果看见你行为可疑,那么要不要当场抓?如果当场抓,然后发现没有问题,那会不会影响考生后面的发挥?放任可疑行为就跟没检查清楚就把眼镜还给考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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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23: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6楼starrynight于2016-06-23 19:07发表的 :

发现违规不检查,然后等到结束再检查,这个本身就不合规,应该是发现立刻处理,不信你可以看看各种监考制度,至少我监考过,虽然不是高考,但从来都是这么规定的,这有什么可以讨论的,就像我前面举的例子,看见你拿着仿真枪,马上抓你,难道还要考虑是不是会影响你旅游的兴致?
这次是工具,对比行为,如果看见你行为可疑,那么要不要当场抓?如果当场抓,然后发现没有问题,那会不会影响考生后面的发挥?放任可疑行为就跟没检查清楚就把眼镜还给考生是一样的。

说别人不合规至少要拿出相关规定来说话,谁规定行政执法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刻处理的?上面的两位法律界权威人士怎么也不知道?

你说规则,行政执法中应该遵循的“适度”原则是否也是一种规则?执法人员难道不应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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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23: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6楼starrynight于2016-06-23 19:07发表的 :

发现违规不检查,然后等到结束再检查,这个本身就不合规,应该是发现立刻处理,不信你可以看看各种监考制度,至少我监考过,虽然不是高考,但从来都是这么规定的,这有什么可以讨论的,就像我前面举的例子,看见你拿着仿真枪,马上抓你,难道还要考虑是不是会影响你旅游的兴致?
这次是工具,对比行为,如果看见你行为可疑,那么要不要当场抓?如果当场抓,然后发现没有问题,那会不会影响考生后面的发挥?放任可疑行为就跟没检查清楚就把眼镜还给考生是一样的。

看见仿真枪要不要马上抓还真不一定,我们常常看到的案例是:为了避免误伤群众,等待时机,力图把伤害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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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4 09: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0楼lwzlyyy于2016-06-22 12:04发表的 :
查了一下,这两段评论有些道理:

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认为:那名监考员揪住眼镜问题不放,想必不是故意跟这名女生过不去,而是在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程序看上去是正义的,但结果显然是不正义的。监考员完全可以做得更好——怀疑某个考生的眼镜可能有问题,可以等考试结束后留下考生细查,若真有问题,她的成绩自然会作废,该受的惩罚一个都逃脱不了;若没有问题,则可避免误伤无辜,影响考生的考试。本来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可以做到履行监考职责与保障学生权益两不误,却偏偏发生了误伤事件,不得不让人感到遗憾。


.......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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