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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好翻译

[【心情日记】] 南京打护士事件,谈谈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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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5: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我看报道那个打人的女人,事先打电话与护士沟通,两人有口角,不然也不会一去就打了。

所谓“瘫痪”,老实说,打那两下就“瘫痪”,我不太相信,应该由法医鉴定,到底是真还是假,如果是真的,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如真是打伤的,打人者负法律责任;如果是假的,也应严厉惩处造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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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6 16: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8楼aazz1122于2014-03-06 14:35发表的 :
好像看欧美医院,男女混住也是有的吧。

欧美医院也是有男女之分的!!

看下面这么多的讨论,你就知道只有一个人说:临终关怀中心不区分。当然,ICU、患者是亲属时,可以不隔开男女。其他的时候都应该尽量分开男女,除非别无选择。(讨论中没说,但我认为走廊加床是可操作的选择之一。)

http://allnurses.com/general-nur ... en-same-217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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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6: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0楼syfyf于2014-03-06 15:34发表的 :
还有我看报道那个打人的女人,事先打电话与护士沟通,两人有口角,不然也不会一去就打了。

所谓“瘫痪”,老实说,打那两下就“瘫痪”,我不太相信,应该由法医鉴定,到底是真还是假,如果是真的,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如真是打伤的,打人者负法律责任;如果是假的,也应严厉惩处造假的人。


法医学不讲神经精神病学,不要赶鸭子上架。法医的优势是搞解剖,水平还不一定搞过搞病理解剖的,请法医鉴定,就是个伪命题。

法医鉴定不了这个问题,是拜专业化教育所赐;千万不要以为法医就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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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6 17: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2楼xie1于2014-03-06 16:34发表的 :



法医学不讲神经精神病学,不要赶鸭子上架。法医的优势是搞解剖,水平还不一定搞过搞病理解剖的,请法医鉴定,就是个伪命题。

.......


批评别人之前,请先了解一下法医的概念好吗?也不要偷换概念,楼上讲的是法医不是法医学。

法医的主要任务
①勘察各种凶杀命案现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或有谋杀嫌疑的尸体,判明死亡原因、时间和性质,推断和认定致死致伤的凶器,分析犯罪手段和过程。
②对民事、刑事案件中涉及法律事件的活体(人身)进行损伤、劳动能力、性别、性机能、精神状态等鉴定。
③检验和鉴定同犯罪有关的法医物证。
④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鉴定,分清责任性质,同时便于医疗部门提高医疗质量。
⑤协同有关部门查清重大中毒事故和意外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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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7: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3楼好翻译于2014-03-06 17:01发表的 :



批评别人之前,请先了解一下法医的概念好吗?也不要偷换概念,楼上讲的是法医不是法医学。

.......

那都是做点泛泛的事情,真正碰到医学难题,是多数法医解决不了的。

关于瘫痪,网上流行的完整诊断是“脊髓震荡伴瘫痪”,这是一个进退有据的诊断,送到国际上评审,都不会输理儿。

现在社会有个风气,不管自己做不做得了,先把业务抢到手再说。

楼主还是省省心,盼望小护士瘫痪早日痊愈吧,免得袁某某被判得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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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7: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1楼好翻译于2014-03-06 16:25发表的 :


欧美医院也是有男女之分的!!

看下面这么多的讨论,你就知道只有一个人说:临终关怀中心不区分。当然,ICU、患者是亲属时,可以不隔开男女。其他的时候都应该尽量分开男女,除非别无选择。(讨论中没说,但我认为走廊加床是可操作的选择之一。)
.......

LZ,我可以理解你在很认真地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和习俗,但是这远不能成为评论和立场选择的基础。
南京的事情,是很多交织的矛盾关系在医患关系上的体现。
我们对事情的全貌也了解不多,对矛盾形成的来龙去脉更是知道更少,只是看了点网上的录像,而且这个录像还被很多人质疑。
所以,除了袁在公共场合攻击医护人员是明显错误之外,其他是无从做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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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8: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人看待一个东西,虽然说告诫自己不主观,还是难免要主观。你见识过某些医生护士嘴脸,你肯定对这位老娘的愤怒,心有戚戚焉;你如果是医生护士,那同行挨打,恐怕就要感同身受了。现在提到医院医疗医生,大家都绷着神经。你再对,你打人也得挨罚。是不是男女同病房,也不是一个小护士说了算,估计就是那种讨厌的态度或者处理的效率低下激怒了别人吧。

所以关心面对事情的处理方式,也许比关心对错重要一点。说的都是道义,为的都是利益。我们要的是对错呢,还是结果呢?这可能是面对很多重要的事情的时候,都需要思考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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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m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3-6 18: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4楼xie1于2014-03-06 17:20发表的 :那都是做点泛泛的事情,真正碰到医学难题,是多数法医解决不了的。关于瘫痪,网上流行的完整诊断是“脊髓震荡伴瘫痪”,这是一个进退有据的诊断,送到国际上评审,都不会输理儿。.......
你可能不太了解司法,法律判案至少根据前因后果即谁先引起、是否故意和质变量变的量三大因素计算被告的责任量,从录像上看,被告没有故意的迹象只是用随手的伞拍了两下子,并没有致其伤残的主观故意,而且其瘫痪的质变和量变也并非被告造成即被告的作用破坏量甚至可忽略不计(即其质变和量变的积累是其早就业已存在的),小结下来只有是被告的打伞引起这一条是由被告引起而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个人根据经验(非专业)被告最多只用承担30%责任(准确应该是10-15%)而且还不是经济上的责任而是道德修养教育和赔礼道歉之类,剩下的大部分责任(主要是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后果)应该由其医院单位按照劳动法的上班期间的工伤意外事故做赔偿。另外,要是有心脏病的(平常人看不出)这么无意的吓一下心脏病发作死了是不是就要赔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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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9: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7楼linem于2014-03-06 18:12发表的 :
你可能不太了解司法,法律判案至少根据前因后果即谁先引起、是否故意和质变量变的量三大因素计算被告的责任量,从录像上看,被告没有故意的迹象只是用随手的伞拍了两下子,并没有致其伤残的主观故意,而且其瘫痪的质变和量变也并非被告造成即被告的作用破坏量甚至可忽略不计(即其质变和量变的积累是其早就业已存在的),小结下来只有是被告的打伞引起这一条是由被告引起而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个人根据经验(非专业)被告最多只用承担30%责任(准确应该是10-15%)而且还不是经济上的责任而是道德修养教育和赔礼道歉之类,剩下的大部分责任(主要是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后果)应该由其医院单位按照劳动法的上班期间的工伤意外事故做赔偿。另外,要是有心脏病的(平常人看不出)这么无意的吓一下心脏病发作死了是不是就要赔命了?

老百姓不这样看:
录像清楚显示被告先拍照,而后再用伞击打;护士躲开后,被告冲入护士站,推开意欲劝架的工作人员,将护士拖到走廊上。 这一些列的行动中显示被告是主动的、故意的。

至于量变和质变,老百姓都在等待小护士恢复的奇迹出现,都在等待有和解的可能。所以说到责任,如果不能和解,被告需要承担受伤的全责。

诊断没有丝毫的缺陷,但瘫痪是否恢复,什么时候恢复,还是永久性瘫痪, 这是诊断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的问题。

至于医院的责任,被告可以另案追究;说实话,被告如果要那样做,无疑是把拳头打在棉花上,真心劝她,忍忍吧。


懂法律,当然是好事;但若不知道法律根基在于公平和公义,甚至借着法律作架弄残害的工具,甚是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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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9: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事态的发展,看看目前媒体及政府部门的发声,聪明人应该知道事情大概的真相。是非曲直正常人应该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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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20: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好翻译于2014-03-06 10:24发表的 南京打护士事件,谈谈我的看法。 :
刚看到报道,住院女孩的妈妈被刑事拘留了!女孩的父亲被撤职处分了。

南京打护士事件,谈谈我的看法。
刚看到报道,住院女孩的妈妈被刑事拘留了!女孩的父亲被撤职处分了。

1、打人肯定是不对的,但是用折叠伞那样打人两下能导致瘫痪吗(http://v.youku.com/v_show/id_XNjc4Njk4ODIw.html视频中打了两下,但明显没有击中要害)?
2、医院是过错方,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家属不同意男女混住,院方不协调不解决,导致矛盾升级。
3、护士有没有假装瘫痪?如果打人者不是处级干部,这就是简单的医患冲突;而且起因是医院不尊重女患者的隐私权,要求男女同房居住(刚刚百度:医院 男女 同房 出来的都是那个方面的,你懂的。)而导致的。
4、可怜的女孩,被强迫与陌生人同房居住,还导致母亲被刑拘,导致父亲被撤职处分!!荒唐!

.......

1、谁保证网上的录像是不是“修改版”??
2、根据医院的说法,值班医生跟住院患者说明过情况,她当时没有反对,后来她电话告知父母、、、

好翻译的人品真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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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20: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特殊情况下,医院应该可以安排男女同住一病房。

该男患者是个出血的抢救病人,这种病人不适合安排加床,否则万一需要抢救,很多抢救设施有问题,比如现在很多医院病床的床头都是中心供氧系统,加床只能推个氧气瓶过去。正式病床都能调整床头高低等,比如说可以摇起来,简易的加床不行。

所以这种重病人必须睡正式的床位。救患者一命和男女同住一病房两者相比,孰轻孰重?

安排这个男病人住进去应该会和女病人沟通过的,女病人可能也是同意的,当然不会高兴的。

大家对“男女同住一病房”有很大的意见的话,那请问大家坐火车或汽车卧铺的时候,那又有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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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20: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一家很小的医院上班。很早以前病房里没有卫生间,男女都是分开的,如果房间不凑巧,医院就直接回复病人:病房没有合适的空床了,等等吧。但现在医疗条件改善了,每个房间都有卫生间,可以洗簌,男女住同一个房间很常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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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20: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真不好说。其实可以变通来办理的。 动武力不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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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21: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3楼hpf1980于2014-03-06 20:29发表的 :
这个问题真不好说。其实可以变通来办理的。 动武力不好啊

如果碰到不顺心和不愉快的事,都诉诸于暴力,那社会会变成什么样?是不是政治意见不一致,也同样可以通过暴力来解决?更何况是懂法之人呢。

个人觉得任何情况下,暴力不应该泛滥,特别是懂法之人、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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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21: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动手打人肯定不对。

这世界上迎接我们的第一个人,送我们的都是他们,可爱的护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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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21: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2楼好翻译于2014-03-06 12:29发表的 :



看那护士的“瘫痪”鉴定结论,也是推责任的托辞,没有人敢合理的承担,也说明了某些人的冷漠。

.......

我看不出来医院有什么错,而且还是100%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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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22: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起争议的两个问题,归纳起来,大家的意见基本是:
1. 袭击医护人员,是应该禁止的行为。
2. 男女是否可以在同一个病房,是社会伦理问题,大家可以讨论,可以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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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22: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有最新进展了,大家可以在最新的进展基础上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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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23: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2. 男女是否可以在同一个病房,是社会伦理问题,大家可以讨论,可以投诉的。

不知道大家到过医院看过没有,即使是些大的三甲医院,男女混住也是很常见的。
在医院,大家应该不会像在家里或宾馆里那样,还换睡衣或只穿内衣睡觉吧,
大多就把外衣脱了睡。
想要舒服或隐藏好隐私,只能是花钱住单间或回家了。

因男女混住而与医护人员起纠纷,患者家属做的有点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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