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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engzi

[【刑事法学】] 【主题沙龙】第二期:违法必究与法不责众(讨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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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9 22: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期的主题是,

违法与社会习惯的关系,

探讨在当今社会违法已经成为习惯的前提下,

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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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9 23: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今天我就到这了。各位仁兄有想法的话继续。下次早点发公告,大家都略加准备下。呵呵,还是受益良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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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9 23: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责众”是社会上存在的一种排斥法制的心态。持这种心态者认为,倘若违法的人多,法律尺度就能放宽,甚至会不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当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重要思想根源。

  在“法不责众”错误认识的驱使下,有些违法行为是成群结伙干的,如有的地方非法收费、有的地方非法圈地占地、制造伪劣产品等等,难道仅仅因为他是“众”,治理起来就该留情面吗?“法不责众”常常会被并不很“众”的少数违法者所利用。如对污染严重的企业,一旦令其停产治理,厂长便会唆使本厂“群众”进行闹事,假若照顾了“众”,就势必会毁了“法”。

  应该看到,“众”是一个相对概念,违法之“众”从局部看,似乎人多势众,但与社会主义法制保护的主体相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极少数的。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是全国人民的,不是那些犯了法又以为很“众”的少数人的。因此,对违法者不论人数多寡,都应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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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9 23: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讨论下来,最直接的感觉是:法不责众的含义太丰富了。

多谢各位的热情参与。我先到此为止了。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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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9 23: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8楼大勇于2007-10-19 22:39发表的 :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吗?

我想不是,

如果是的话,
.......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制时代的产物。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揭开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1999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载入宪法,成为了我国的宪法原则。这就是与时俱进。

   虽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在提的少了,但它们的价值还在,从法律工具性的角度讲,“有法可依”是对立法的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对执法的要求,“违法必究”是对司法的要求。现在与时俱进的提法是:“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效监督。”学者们说法可能不同,但内容大同小异。 “科学立法”可以与“有法可依”相对应,“依法行政”可以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相对应,“公正司法”可以与“违法必究”相对应。“有效监督”是新的时代的最有价值的产物,有了“监督”,才使“法治”区别于“法制”。使法跳出了仅仅是“工具”的小圈,使法成为一种更广阔的意义,使制定法律的人不再是利用法律管理别人,而是使法律成为了一种人人遵守的价值,是对所有人都有约束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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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9 23: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回到家,来的晚了,我的感觉在法律中讲"法不责众"的确错误的

因为法律是要有原则的,公正公平是最基本的,法不责众显然违背这点

但是这个概念放到管理学或者说政治家的手里却的确是一把利器(如果有空大家可以看下巴纳德的书)

"杀鸡儆猴"的例子,历史上不要太多,而每次这样的手段往往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小平也说过"不管黑猫白猫,能抓老鼠的就是好猫"

那想想我们的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什么?

为了惩罚大众? 约束大众? 我想不是.法律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 构建和谐社会

所以 法不责众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 应该继续让他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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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9 23: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对。法治社会必然要消除“法不责众”的现象。

  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再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再铜表上,而是铭刻再公民的内心里。”
所以法律的价值在于大家对它的认可。如果大家都不遵守法律,那法律还有什么价值。消除“法不责众”的现象必然是首先树立法律的权威,其次是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构建起法律文化,使法律从工具走向价值,从纸上的条文走向公民的内心深处。

  “违法必究”呵“法不责众”从法的精神角度必然是不可调和。“违法必究”不管是提于哪个年代,违法了法律必须追究那是绝对的。如:《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换个说法就是“违法必究”。并且是任何法律还不得违宪。所以“违法必究”必然要让“法不责众”无立锥之地。

  但“法不责众”作为一种法治过渡时期的立法策略,为社会的稳定转型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法治社会的形成最终会不容“法不责众”的存在,因为法律文化的普及,“众”的情况会减少,随着经济的发展,“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费用投入会保障,从而使“法”能责“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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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9 23: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国家暴力型法到自由民主型法的转型,是法的必然发展过程。在法治发展的进程中,“违法必究”必然也会逐渐从形式到内容的淡出,因为有“违法必究”必然就有“违法不究”,如果“违法不究”的情况不存在了,那“违法必究”也究消失了,甚至概念都会消失,没有人提了,只是替换它的是人们把法律作为了一种价值,普遍去遵守了,而不会是在漆黑没人的夜晚过马路时,遇到红灯时还在犹豫过还是不过的了。

  结合我在66楼总结的一篇,这就是我写给“违法必究”的评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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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0 00: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违法必究”、“法不责众”最终要淡出我们的世界,取而代之的是法治社会的建立。在法治社会里,无所谓“违法必究”,也没有“法不责众”。这个结论好吧,留给大家去深思吧。哈哈。。

  晚了,睡觉了。今天的沙龙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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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0 00: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没什么人说“法”能责“众”所带来的后果

我来举个例子 可能不是很恰当 欢迎大家指正

我们都了解的 最近安倍倒台 至于具体的原因我们都知道

主要是他的内阁腐败丑闻不断 直接导致了他失去了民心

其实我觉得他是有能力 "法不责众" 让这些腐败事件掩盖过去

但他是个年轻的人 本身对于这些事件也是深物痛觉的 所以没有姑息

但他却没有想到因此而带来的后果 说他自知愧对人民

那是假话 我看被迫下台有一千万个不愿意额 但这其实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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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0 00: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哇,去运动回来之后,就有了那么多的讨论~

1、个人觉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就像是运动性的口号,而运动往往是阶段性。平时打着出来,就觉得那些口号没有那么很大的影响了。违法必究,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在现实中,什么才是违法必究就不言而知了。

2、法不责众,众人往往是由于少数的几个人造意、煽动、唆使等原因致使其违法,由于众人的盲目性等原因,法律追究的是首要分子。

3、法不责众也违法必究的例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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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0 03: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参与一下讨论:

   如果以理性的眼光来看,法不责众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违法必究,法作为国家制度维系之主体,有着绝对的权威性,不容任何人侵犯。同时,法作为国家制度维系之主体,也必然要保持其稳定性。而这种稳定性也是与国家、社会稳定乃至个人的人身权利、自由权利、生命权利紧密相连的,如果一味讲求违法必究,势必会影响国家、社会稳定,与立法之初衷相悖。

   法不责众也应有其底限,绝非任其放纵,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施行“法不责众”只会使法之权威性受损,在这种情况下谈“法不责众”,未免轻重倒置了,只有情节轻微或对于未成年人,尚有“法不责众”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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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0 15: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讲了一下法不责众 今天讲一下 违法必究

  引用(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违法必究有两重含义:一是对违法行为追究的必要性、必然性,即只要是违法行为必须也必然要受到追究;二是对违法行为追究的无差别性或曰平等性,即无论什么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法的特权,其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追究。违法必究首先体现的是法的信度。正如做人要有信用,经商要讲诚信,法的品格也在于守信。法贵有信,有信才有威。古代商鞅变法立木为信,意在树立法的权威。法没有信度,公众对法的信赖就无从谈起。法之所以能够在社会中得到实施和遵守,其根源不仅在于强制,而且在于社会成员对法的真诚信仰,对法所体现的利益和价值的认可,对法律规则的合理性、普遍性的确信。其次,从违法必究的无差别性维度讲,体现的是法的平等精神。因此,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手中握有或大或小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执政者,只要违反了法律,都必须受到追究,接受法律的裁决。)

我要特别说一下本文题目《执政为民与违法必究》 我很赞同这个说法 违法必究的前提应该是执政为民 否则那违法必究只能是某些人手中的特权而已 只是那些为一己私利之人的武器 所以我认为在研究违法必究之时应该将执政为民放在首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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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0 19: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这次主题讨论的收获不浅啊。大家都意犹未尽,并由此还产生了许多相关兴趣点。可喜可贺。

    本人就“违法必究”和“法不责众”的问题再谈谈感想,啰唆几句。

    首先要与时俱进。
    “违法必究”确实官方现在提得少了,因为它带有威权法的色彩,是法制时代的产物,让人感觉到一种被迫的感觉,这与现在的时代的法律文化思潮不一致。说白了,完善的“法制”条件是人治的一种高级状态,现在,中国正经历从“人治”到“法治”。“法制”是将法作为一种条文,一种工具,要求大家必须遵守,自上而下,国家政权保证实施。由于人的天性反抗精神,所以总会有人去寻找法律的漏洞,社会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这必然会导致法律逐渐与现实的脱节,违法现象必然屡屡出现,并且“法不责众”。我们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起点。1999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表明了中国人民呼唤社会法治的决心。所以“违法必究”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法治文明”“法律文化”等等。

    其次违法必须追究,这一点无容质疑。
    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是不容质疑的,虽然我们的现实社会还存在着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的现象,但这并不是树立了一种违法不究的价值,这是因为我们的法治程度还不完善,但正在完善,所有的不法行为必须,且必然得到追究。

    最后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不管是立法过程、执法过程还是司法过程,都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真实意志,违法者不光逃脱不了法的追究,也逃脱不了参与法律制定的群众的道德制裁,所以违法者会减少到法律可以控制的范围,那“法不责众”的法律尴尬局面就不会再出现。

    总之,违法必究,这是天经地义。做人做事,踏踏实实,别抱侥幸心理,“法不责众”不能成为违法者的理由,最终法所无容,吃亏在自己。

    在此多啰唆几句,算是对第二期主题沙龙“违法必究与法不责众”的总结吧。再次感谢版主的支持,感谢各位书友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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