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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原创】] 从矛盾律到善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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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2: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矛盾律到善意原则


一、矛盾与一致

矛盾律是最基本的规律,我们用不着学习逻辑学就可以理解它。考虑下例:

丈夫在衣柜里发现一条红领带,对妻子说:“终于让我找到证据了!这是你情人的领带!”
妻子正色作答:“第一,我根本没有情人;第二,我情人根本没有领带;第三,我情人的领带没有一条是红色的。”

如果这个段子令你发笑,就证明你是懂矛盾律的。
在逻辑学的范围内,矛盾律要求语言或思想内部的一致。二十世纪以后,许多哲学家认为,“思想”过于玄妙莫测,最好悬而不论,因此把注意力集中于“语言”。总之,从逻辑学的角度说,矛盾律要求“言—言”之间的一致,而与“行”无涉。也就是说,“言行一致”和“行行一致”不在逻辑学的考察范围之内。但是从日常生活的角度说,“言—行”之间和“行—行”之间的矛盾关系才是真正值得注意的,“言—言”之间的矛盾反而是简单而无聊的。
根据一条聪明人心照不宣的原理,人们制订一条规则就是为了在适当的时候违反它。毫不奇怪,在一切文明的行为规范中都有“言行如一”这一条,而之所以有这一条,就是因为“言—行”之间的一致性要求经常遭到破坏。“言行如一”中的“一”不是“同一”,而是“一致”。考虑下例:

一群人在会议室开会,领导宣布:“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吸烟!”言毕,掏出一支雪茄点燃。

这是典型的不一致。需要注意的是,通过修改或限定“言”,可以“挽救”言行不一致的状况,而这种挽救方法多少有点儿“作弊”的意思。例如,领导可以补充规定,会议室不属于办公室,或者雪茄不属于香烟,甚至直截了当地规定,副处级以上干部不受此禁令约束。中国人对这种伎俩早已烂熟于心。
上例是一个“言”与一个“行”发生冲突,即两个东西发生冲突,而不是一个东西自身冲突。前一类情况司空见惯,而后一类情况玄妙复杂。考虑下例:

“不要执行此命令!”

这句话本身是一个命令,而你是否会执行这个命令呢?
这是“一个东西自身冲突”的一个典型例证。这个命令本身既是“言”,又是“行”(下命令是一个行为),而且这个“言”和这个“行”是冲突的。
“行”与“行”也能发生冲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种冲突比比皆是,但是我们经常视而不见。如果我告诉你,你的行为经常是自相矛盾的,你可能不好接受。但是请这样考虑:人总是要犯错误,如果人不犯错误,那么人就不是人,而是神。正因为人经常犯错误,所以人的行为经常自相矛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我关心自己的身体健康,所以我坚持每天跑步;今天跑步归来,我顺手点上一支烟,虽然我明知吸烟对健康的危害。据历史学家考证,二战期间,希特勒与斯大林殊死拼搏,两个军事领袖都下达了大量愚蠢至极的命令,在二人各自的行为中,存在者大量的自相矛盾。最终斯大林击败希特勒,是因为希特勒在犯最愚蠢的错误方面比斯大林更有才华。斯大林没有打败希特勒,实际上,是希特勒自己打败了希特勒。“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这是完全相同的道理。
如果我们把人的行为理解为单纯的事件,例如理解为肢体的物理运动,那么“行”与“行”之间的冲突根本无从谈起。事件本身无所谓一致,也无所谓冲突,但是行为可以相互一致或相互冲突,这是因为,行为之上附加了一些进一步的规定性,而这些规定性是事件本身不具备的。我们把一个事件附加上意向、信念、效用等因素,这个事件就成为行为,于是就可以与另一个行为相互一致或相互冲突。例如,在吸烟之后跑步的例子中,相互冲突的不是肢体的物理运动,而是在肢体的远动背后隐藏的意向。
在两个“行”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很容易判明,问题是,在一个“行”的内部,是否会出现不一致?这是一个非常耐人寻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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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0 12: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行”的矛盾律

在一个“行”的内部出现自相矛盾是罕见的。设想我正在用力拉开一扇沉重的门。我用两只手握住把手,向右侧用力推,同时我的双腿和腰也在配合双手的动作。在这个例子中,我的许多肢体部分参加了行动,而各个部分的职能是相互协调的。但是有一种人大脑受过损伤,肢体协调运动的能力受到严重削弱。当这样一个人在做开门的动作时,会出现这种局面:他的左手向“左”用力推,同时右手却向“右”用力顶。这时就出现了一个“行”内部的自相矛盾。
不要以为这种情况不会出现在正常人身上。

若干年前,Y女士爆料著名电视人Z先生的糗事,一时成为名人,接受电视访问。一位现场观众X显然非常反感Y女士,利用向Y女士提问的机会质问:“你是不是神经病?”Y女士无言以对,流下两行清泪。

如果我们把观众X的提问理解为一个行为,并分析他的提问,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假定Y女士是神经病,那么Y女士当然不会承认自己是神经病,所以X不能得到有效的信息,而X希望通过向一个神经病提问而获得资讯,岂不滑稽?相反,假定Y女士不是神经病,那么Y女士更不会承认自己是神经病,X的提问岂不荒唐?总之,X的提问或者是滑稽的,或者是荒唐的。(请注意,这是一个二难推理模式。)
让我们回到Y女士接受访问的现场。其实,Y女士面对X的攻击时,完全没有必要流泪;她大可以做出以上分析,然后补充一句:“只有神经病才会提出这种问题。”
这个例子的精妙之处在于,X的行为意向内容包含自相矛盾。当X试图通过提问与Y交流时,已然预设了Y是有交流能力的;但是X指责Y是神经病,这就预设了Y是没有交流能力的。因此,X违反了一条最基本的交流原则,这个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行”的矛盾律。
下面这个例子更加复杂。除了技术层面的复杂度以外,我们的感情倾向也会妨碍我们的思路。

北京奥运会前夕,留美中国学生在杜克大学校园集会,抗议某些媒体对中国的歪曲报道。集会期间,青岛女孩W发表相反观点,主张西藏问题应当以和平对话的方式解决,引起轩然大波。

让我们暂且放下民族情绪,研究一下W的主张。W试图以和平对话的方式把自己的主张传达给交流对象,这个行为已然预设了对方有能力进行和平对话;然而,W所要表达的内容就是对和平对话的方式的主张,既然对方已经具备了进行和平对话的能力,那么,W所要表达的内容是对方已经知道的,W为什么要把对方已经知道的东西再次传达给对方呢?这里存在自相矛盾。如果以上分析还没有把这个矛盾说透,我们可以说得更清楚:W想要告诉对方一件事,这就假定了对方是不知道这件事的,否则,何须你告诉对方;然而,如果对方不知道这件事,那么,对方就丧失了与你交流的能力,也就是说,你根本不可能告诉他这件事。
如果你接受对以上两个例子的分析,你就距离戴维森所谓的“善意原则”不远了。
其实,以上分析不无破绽。当X质问Y女士时,他的意向不在于获得Y女士的反馈信息,而在于攻击Y女士;当W表达自己的主张时,她的意向不在于与对方沟通交流,而在于宣示自己的立场、表达自己的反对。这涉及意向的复杂结构,以后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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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0 12: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说话就是做事

以上讨论了三种矛盾,分别出现在“言—言”之间、“言—行”之间和“行—行”之间。之所以有三种,正是因为“言”与“行”相互割裂。如果“言”与“行”实现统一,则三种矛盾归结为一种,可以用一条统一的矛盾律描述。从科学美的角度说,这当然是一个值得憧憬的局面。问题是,这种统一是否可能?为了澄清这个问题,我们最好把问题扯远一点儿。
目光褊狭是人类的天性。严格说来,每个人都是井底之蛙,区别只在于井口的尺寸。当我们研究一个事物时,通常我们只能见到这个事物的一个局部;然而,出于人类的褊狭天性,我们却把这个局部当作这个事物的主要部分,甚至全部。例如,我们的祖先曾认为自己的家乡是宇宙的中心——最蒙昧的井底之见;后来井口拓展了一些,人们认为地球是宇宙的中心;又经历千余年,井口再度拓展,人们认为太阳是宇宙的中心;最后,人们终于发现,宇宙根本没有中心,而我们的家乡不过是沧海一粟。但是人们最初为什么认定自己的家乡如此了不起呢?原因只在于,人们对自己的家乡最熟悉——人类倾向于把最熟悉的东西等同于最核心的东西。
类似的局面发生在哲学家对语言的分析中。亚里士多德对主谓句有深刻研究——这是因为主谓句是最简单的语言现象,亚里士多德对它最熟悉。亚里士多德虽然是不世出的伟大天才,也无法摆脱井底之蛙的天性,他很自然地做出结论:主谓句即最本质的语言现象。简单地说,在这个时期,语言等偷偷地等同于主谓句,哲学家研究了主谓句,却自欺欺人地以为自己研究了语言。时隔两千年,康德在区分综合判断和分析判断是依然以主谓句为划分对象,这说明亚里士多德的视野依然笼罩着康德。
经过弗雷格、罗素和早期维特根斯坦的努力,这种局面有了改观,蛙类的天空大大扩展。在这个阶段,哲学家对语言的研究集中于陈述句(严格说来是陈述句的一个子类,即可以用一阶逻辑刻画的命题)。哲学家坚守着一个秘而不宣的预设——语言等于命题;他们自欺欺人地以为,研究命题就是研究语言。
维特根斯坦重返剑桥以后,对自己的早期哲学进行了大规模的拆迁改造,实现了伟大的破坏性贡献。我们把这种“破坏”称为贡献,甚至称为“伟大贡献”,是因为他破坏了青蛙家乡的井口。后人把维特根斯坦的晚期思想称为“语言游戏说”,这也许是一种误解。要点在于,维特根斯坦并没有建设性的构造一种学说或理论,他是一个拆迁专家,而非一个建筑专家。从哲学理论家的立场说,维特根斯坦的所作所为更接近于恐怖分子。在我看来,他的晚期哲学所造成的最重要的后果是,语言与行为的界限被模糊化了。以此为基础,奥斯丁提出一个著名口号:“说话就是做事。”
我们沿着历史线索追溯了先哲对语言的理解,看到了一串相互嵌套的井口。最内层的井口属于亚里士多德,最外层的井口属于奥斯丁。若干年后奥斯丁的井口是否会扩建,我们不得而知;依据历史的经验,扩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说话就是做事,也就是说,“言”其实就是“行”。这个道理一经点明,我们发现它是如此地自然合理。归根结底,说话是通过一系列的身体器官的物理运动实现的,表现为一个事件,而这个事件附加了意向、信念、效用等等因素,因此这个事件同时又是行为。从此,哲学家面对语言时,把研究对象界定为“言语行为”
以语言行为理论为背景,“言—言”之间、“言—行”之间和“行—行”之间的矛盾可以统一为一种矛盾,即行为所附加的意向之间的矛盾。
传统形式逻辑中的矛盾律可以理解为这样一条禁令:不得同时做出两个相反的断言,而断言本身可以视为一种意向。如此说来,矛盾律实际上是一条更普遍的禁令的一个特例,这条禁令规范一切言语行为,当应用于一种特定的语言行为——陈述——时,就表现为矛盾律。
下面的问题是,这条禁令是什么?
顺便说一句,当一个人行为中的意向出现自相矛盾时,我们很容易辨别,这种行为通常被我们称为——“折腾”。因此,不折腾其实是一条基本规律,其地位与传统形式逻辑中的矛盾律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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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0 12: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善意原则

人与人能够通过语言交流,这其实是一个很奇怪的事实。交流是需要前提的,但是,我们如何能够确保这些前提已经得到满足?一个正常的思路是:我们需要证明这些前提得到了满足;鉴于这些前提是根本性的,所以相应地,这个证明必须是先验的。有些哲学家确实是这样考虑的,不过这种证明一旦做出,你就会发现其荒谬。试想:这个证明——即使是先验证明——必须依赖于前提,而它所要证明的却正是这个前提!这已经不可能是一个有效证明。
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确保这些前提已经得到满足?结论非常简单:我们无法证明,但是,我们必须假定(预设)这些前提已经得到满足,否则,交流就无法进行。据此,戴维森得出两个结论:其一,每个人的信念中包含着大量的真理,我们的知识在大体上是正确的(虽然不是全部正确);其二,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与我们对它的认知相去不远(虽然不是完全一样)。熟悉哲学史的人很容易发现,这两个结论是先前许多哲学家渴望证明,却寤寐思服、不得其法的。一个厌弃怀疑论的哲学家一定会需要这样的证明,但是在两千年的哲学史上没有人给出满意的证明。既然这个问题如此困难,戴维森怎么就如此轻易地建立了结论?
这个戏法说穿了多少有点儿无聊。如果这两个结论是不正确的,那么,人类就没有交流的能力;事实上人类可以进行交流,这就证明了这两个结论实际上是正确的。多么简单的道理!
这个道理的基础就是所谓的“善意原则”——“要了解他人的话语和行为的意义,就要求我们在这些话语和行为中发现大量理由和真理”。当你与某人对话时,你并不知道此人的脑袋里装的是什么:有可能是黄灿灿的金子,也有可能是同样黄黄的但价值完全相反的东东。其实,在对话开始以前,你没有任何理由认定他脑子里装的是前者,而非后者;但是,在对话的起点处,你必须假定是前者。善意原则的精髓就在于此。最关键的道理在于,你在开始对话之前,必须预设这个对话是可以进行的;除非你预设对方的脑子里“有料”,否则,与之进行对话就是你的一个不智的决定。这个预设没有任何依据,但是你必须做出这个预设,否则,你本人的“意向”已发生矛盾。基于这种分析,“善意原则”其实是矛盾律的变种。
让我们回到前文的例子:X质问Y女士“你是不是神经病。”X显然违反了善意原则:他发起了与Y的对话,同时预设了Y没有对话能力。但是巧妙之处在于,X的真实意向并不在于与Y对话。类似地,小布什与奥巴马进行辩论,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明知自己不可能驳倒对方,他们各自的信念不会因这场辩论而改变,然而,他们依然全力以赴地把辩论进行到底。这就是意向的复杂性。在辩论中,表面上,一个辩手的意向在于说服或驳倒对方;实际上,他的目的是通过辩论树立自己的积极形象,同时戳对方的痛脚,以期在竞选中得利——醉翁之意总是含蓄地等待挖掘。
“辩”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言语行为(或称语言游戏)。在辩的起点处,必须假定“同”和“异”。所谓“同”,是说你必须假定对方足够聪明,与你共享足够丰富的信息,否则,与之辩论无异于对牛弹琴;所谓“异”,是说你必须假定在对方与你之间存在值得争辩的分歧,否则,辩就是无的放矢。在这两个假定之间,需要适当的均衡。考虑下例。

A和B就算术问题发生争执:A认为“四七二十八”,而B咬定“四七二十七”。二人相持不下,到县衙请县官明断。县官喝到:“把A拖下去,重打二十八大板!”
A领罚之后问大老爷为什么打他,县官说:“对方连‘四七二十八’都不知道,与这样的人怎么可能说的清?你竟然和这样的人争辩,你说你该不该打?”

实际上,当A发现B主张“四七二十七”时,应当立刻判定:依据善意原则做出的预设是不成立的,对话不可以进行。

我们讨论了言语行为的若干实例。表面上它们各不相干,但是它们可以统摄在共同的理论解释之下。通过对矛盾律进行适当的引申,可以推广到言语行为的领域中,并把善意原则作为一个特例囊括在内。
以上是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抽象考察。事实上,言语行为理论经塞尔影响哈贝马斯,成为对话伦理学底层的技术支撑。这个问题已超出我们的讨论范围。

2009-2-23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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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03: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排占座等开课,指舞老师是不是要讲康德,或是黄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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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1 09: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littlekid于2009-02-21 03:28发表的 :
前排占座等开课,指舞老师是不是要讲康德,或是黄金规则?

多谢littlekid兄捧场。
这篇文章是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扩展,不会涉及伦理学。
今天更新了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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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12: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看了指舞兄的几个帖子,收获非常大,甚至产生了拜师的想法,呵呵。今天先向指舞老师请教个问题:
引用第0楼指舞如歌于2009-02-20 12:55发表的 从矛盾律到善意原则 :
[假定Y女士是神经病,那么Y女士当然不会承认自己是神经病.......

我的疑问是:神经病是否一定不会承认自己是神经病?这在医学上是否有定论?
我曾经考虑,是否可以将上面一句话改为:“假定Y女士是神经病,那么Y女士就没有能力正确判断自己是否是神经病”更稳妥一点?
但仔细一想,“神经病没有能力正确判断自己是否是神经病”的表述依然缺乏依据,指舞老师看看能不能帮我解解惑,呵呵。

顺便提醒一下,指舞老师要留点神,编辑帖子是有时间限制的,大约为一周,如果超出这个限制你预留的楼层就不能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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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12:4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兔兄说了神经病的问题,其实喝醉酒也有这种矛盾。

“喝醉了没有?”

“醉了。”

“喝那么多干嘛?”

另一版本:

“醉了?”

“没有?”

“喝醉的从来不觉得自己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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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13: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W事件我是全程跟踪过的,对此,在本论坛我要保持一贯的沉默。
“神经病没有能力正确判断自己是否是神经病”的表述依然缺乏依据”
是的,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但论及到另一面,比如论证一个人是否是神经病,需要的是科学与心理学,只不过鉴于科学这东西从未降临本朝,这种论证判断的水平也就可想而知。

同样的,如果一些人的历史水平只留恋于教科书水平,道德水准只停留在连自我认知都无法达到的水准,却由于有意无意地屈从于某种社会心理病症的驱使,也就见多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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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1 13: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yu_xin51于2009-02-21 12:00发表的 :
我的疑问是:神经病是否一定不会承认自己是神经病?这在医学上是否有定论?
.......

yu_xin51兄谬赞了。
“神经病是否一定不会承认自己是神经病?”这事儿还真不好说。
老百姓总是这么说;要是讲课的时候也这么说,学生也不会挑毛病。当然,严格地说,这个例子不够严谨。
要是在论坛上与别人“掐”,这么说就会让对手抓住把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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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13: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指舞如歌于2009-02-21 13:11发表的 :


yu_xin51兄谬赞了。
“神经病是否一定不会承认自己是神经病?”这事儿还真不好说。
老百姓总是这么说;要是讲课的时候也这么说,学生也不会挑毛病。当然,严格地说,这个例子不够严谨。
.......
我可不敢有“掐”你的想法,呵呵。
最近论坛流行“掐文化”,好在还只停留在“文化掐”的阶段,如果演变为“暴力掐”,那我可就要躲得远远的了,免得被误伤,呵呵。
还有,大家都叫我“兔子”或者“财迷兔”,指舞老师不妨也这样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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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14: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引用第9楼指舞如歌于2009-02-21 13:11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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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1 14: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woi55于2009-02-21 14:23发表的 :

关键是“神经病”的定义不够确定。或许可以改成提问:“你是不是永远不说真话?”这可能算是一个指舞兄原意所谓内部矛盾的“行”。

当然,这样就失去了主持人那两行清泪的视觉想像了,或许不利于课堂教学。

woi55兄,我举的这个例子是真人真事。若干年前,央视大主持老赵被前情人掐得鸡飞狗跳,就是这事儿。当时确实有个小子在全国观众面前问RAOYING女士是不是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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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14: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2楼指舞如歌于2009-02-21 14:39发表的 :


woi55兄,我举的这个例子是真人真事。若干年前,央视大主持老赵被前情人掐得鸡飞狗跳,就是这事儿。当时确实有个小子在全国观众面前问RAOYING女士是不是神经病。
俺明白俺明白,所以尽管可能不是那么太精确,但还是应该用这个例子。源于生活的东西总是更有说服力!

俺是妄自揣测您的意思,举个类比。回答一下兔兄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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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21: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在是好贴,呵呵,聆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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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2 13: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更新了二楼。争取明天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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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3 11: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文完

全文完。
有些口语化,论证和例子有不够严谨、严密的地方。
欢迎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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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5: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David兄又有妙论呀。把善意原则视为矛盾律的引申,很有意思!或许也可以从思维的经济性上讲,把善意原则视为最大收益原则的引申?


矛盾律是最基本的规律,我们用不着学习逻辑学就可以理解它。考虑下例:

丈夫在衣柜里发现一条红领带,对妻子说:“终于让我找到证据了!这是你情人的领带!”
妻子正色作答:“第一,我根本没有情人;第二,我情人根本没有领带;第三,我情人的领带没有一条是红色的。


David兄这个例子举得好,正好和弗洛伊德(在《机智与无意识的关系》和《释梦》里)爱讲的一个笑话不谋而合:为什么邻居发现我还给他的水罐是破的?第一,我还他的时候,水罐还好好的;第二,他借给我的时候水罐就破了;第三,我根本就没借过他的水罐。齐泽克还引过这个笑话来跟美军攻打伊拉克的借口做对比。

David兄举出违反了善意原则的“你是神经病”指控,恰好对应于弗洛伊德大夫的职业。换言之,不遵循善意原则的阐释者,未必是自己违反了矛盾律,而有可能正是在坚持以下原则:被阐释者的表达中包含着内在的、作为其本质症结的矛盾与错乱。因此这类阐释者的工作,也更类似于治疗而不是对话。比如说针对上面的那个借水罐的人,我们就没法停留在对话层面上,逐条反驳他的论据,而是要考察,为什么他不愿面对自己弄破水罐的事实?
这个源自精神分析传统的阐释进路,似乎是被Paul Ricoeur称作“怀疑的阐释学”(hermeneutics of suspicion),现在已经被广泛应用于文本分析、文化研究及意识形态批判中。它的主张是:话语无时无刻不受到某种固有(心理的/政治-社会的/意识形态的)因素的影响,因此总处在自我扭曲、自相矛盾、自身斗争之中。阐释者的任务是打破被阐释者意图层面的外壳,揭示出这个总在阻碍、扭曲他的话语,但又同时给话语赋型、被话语设为前提的内在动力学。

如果单纯从观察句(observation sentences)的理解出发,我以为强调“善意原则”的重要性无可厚非。但如果涉及到言语行为及语用学的层面了,那也许“善意原则”就不太够用了。
胡说几句,博大行家David兄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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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4 16: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chaque兄之渊博令人赞叹钦服。
我对心理学的了解非常有限,不过感觉chaque兄的评论很有道理。
交往是极其复杂的,而善意原则是非常粗糙的、缺乏依据的预设。这条原则确实可以有效地解释大量的交往现象,但是也有很多局面令它无能为力。
简单地说,交往是“复数”的,构成了一个没有固定边界的家族,其内部包含复杂的子类和层级关系。善意原则可以应用于某些最基本、最简单的交往现象中。而chaque兄所提到的“怀疑的阐释学”,恐怕涉及到善意原则无法覆盖的场合。就本质而言,善意原则假定“说者”和“听者”都是理性的,而怀疑的阐释试图揭示理性之外的维度。

至于把善意原则归结于最大收益原则(或者思维经济原则),抽象地看,很可能是可行的。令人遗憾的是,思维经济原则不大容易以严格的形式刻画,虽然这条原则极富感染力。相比之下,矛盾律的表述是非常清晰的,善意原则的表述也比较明确。
其实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不自觉地应用善意原则。设想我们读一篇没有标点的古文,我们需要利用自己的知识背景和经验为文本断句。一篇100字的短文,从理论上说,可能的断句方式已经是一个天文数字,但是通常我们只认可其中一种(偶尔会出现多种)断句方法。为什么我们能确定一种最优的断句方法?这是因为,我们预先假定这篇文章的作者是“有料”的。如果某一种断句方法显示出作者是个白痴,我们首先会认为自己的断句方法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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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7: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教!

不过对
就本质而言,善意原则假定“说者”和“听者”都是理性的,而怀疑的阐释试图揭示理性之外的维度。
仍有疑虑。

也许这句话的预设是:“一个理性的行为者/说话者(agent/speaker)的行为或发言是无矛盾的。”换言之,也就是认为“理性”至少是蕴涵了“无矛盾”。
不过当代精神分析学与批判理论的一个重要论断就是,疯狂(无意义/自相矛盾)恰恰存在于理性的核心处,甚至可以说理性本身乃是一种疯狂。这个思想资源至少被Adorno/Horkheimer(他们写过“启蒙辩证法”)、Lacan(他写过“康德与萨德是一伙Kant avec Sade”)等人分享了。这儿当然不是详述这些歪理邪说的地方,不过我有时候看到比如民间科学家们那种炽热的、好较真的工作态度,就深深觉得上述理论家说的也不无道理:没准儿就像波洛涅斯说哈姆雷特“疯得很有条理”一样,不少人是“太有条理,简直像疯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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