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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秋自鸣

[【读书进行时】] 林语堂《苏东坡传》读书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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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3 20: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青苗法

这历来是王安石变法中最受诟病的一点。《历史地理视角下的王安石变法》中主要谈的是改革派设立新的权力机构推行青苗法:
“同时也可以看到,青苗法推行过程中,随着提举常平官的全面设置并发挥作用,对青苗法持反对意见的欧阳修、韩琦、富弼等藩镇重臣们或是致仕归乡,或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政治影响力。庆历一代政治家们的隐退,在客观上减少了此后各项新法推行中的阻力,也使一批新晋官员成为熙宁、元丰年间改革事务和政府工作中的主导人物,开始了此后几十年北宋政坛的另一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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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语堂的说法:
但是变法中最为人所知道的是青苗法。直到今日,每逢人谈到王安石的变法时,先想到的是这一项。这一项措施影响到全国每一个村庄,也是引起朝中轩然大波的主要原因。这一项措施本身确实不错,有些近似现代的农民银行。王安石年轻做太守时,曾在春耕时贷款与农民,收割时本利收回。他觉得这个办法对老百姓确实有帮助,因为他任职地方政府,能知道借款确有其需要,并且还要经官方适当地调查。在陕西省,官方亦曾试办,也颇为成功。而且由于这项办法由陕西春耕时开始,所以农民借款仍叫“青苗”贷款。
在年成好时,当局知道必然会丰收,就贷款与农人购买农具和麦苗,一经收割,官方就去收麦子以供军需,且有利息可赚。据制置三司条例司所说:“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略计贯石可及千五百万贯石以上,敛散未得其宜,故为利未博。今欲以现在斛斗,遇贵量减市价籴,遇贱量增市价籴。可通融转运司苗税及钱斛,就便转易者,亦许兑换,仍以现钱,依陕西青苗钱例,愿预借者给之。随税输纳斛斗,半为夏料,半为秋料。内有请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从其便。如遇灾伤,许展至次料丰熟日纳。非唯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贷,则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陈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俭物贵,然后出籴,所及者不过城市游手之人。今通一路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为民。而公家无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之意也。”
这项美丽纯正的计划原本是为农民之利益而设,结果竟一变而为扰民,弄得农民家败人亡,到底何以演变至此一地步,我们到后面再看。不过我们应当说明的是,这个新措施本乃常平仓古法的延续,但后来渐渐把古法取而代之。由宋朝开国始,政府在各县一直保持此类谷仓,用以稳定谷价,谷贱伤农,政府则收买剩余的稻谷。在歉年时,正相反,稻谷之价高涨时,官方则将稻谷抛售,用以平抑粮价。诚然,主管粮政的当局不见得行政效率能永远很好,因为不少官吏谷价低贱时,不见得愿意收买。甚至在英宗治平三年(1066年)常平仓公布的数字显示,官家一年内收购五百零一万四千一百八十石谷物,卖出为四百七十一万一千五百七十石。现在,仓廪的财货都已变为青苗贷款的本金,常平仓的正常功用自然终止了。
青苗法的基本问题是,这种贷款必然会变成强迫贷款。王安石不容人有异议,如今必须成功不可。他必须向神宗表示此种贷款极为成功,深受农民欢迎。他不容许属下放款松懈。他不能了解农民不需要此项贷款,每逢预备贷出的款项不能如数贷出时,他就暴跳如雷。他开始把办理贷款成绩好的官员提升,把他认为懈怠者处罚。每一个官员无不注意自己的成绩,最关心的就是由报表上显出好成绩。此等对众官吏竞赛的刺激办法,很像现代的推销政府公债。主办贷款的官员一知道自己若不能将款如数贷出,便会因“阻碍变法”的罪过行将革职或降职时,被王安石称之为能吏的官员,便将款项开始在官方压力之下强行分配。每家都得向官家借债,每一期三个月,每个人在一期得交付百分之三十的利息。也有善良的官吏深知这种贷款对贫民为害之大,也知道若本利不能缴还,必难免牢狱之灾。因此依照朝廷的明文规定,正式向民众宣布,此等贷款,依据圣旨,纯属志愿;心里对会因“阻挠变法”而降级,早有准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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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也用了大量篇幅来谈青苗法,他主要的观点是青苗法是有问题的,也是有效果的。引文如下:

青苗法立法之本意,其善美既若是矣,然则可行乎?曰:不必其可行也。善而不可行何也?且公在鄞行之而效,而犹疑其不可行何也?曰:一县非全国之比也。一县者,公之所得自为也;全国者,非公之所得自为也,是故当时抑配有禁矣。(抑配者 ,谓强民使贷也。)而有司以尽数散为功 ,虽欲不抑配焉而不可得也。灾伤则有下料造纳之条矣 ,(谓遇凶年则于次期补纳所贷也。)而年岁丰凶不常 ,凶之数尤夥,而有司因得以上下其手,虽欲不至于累年积压而不能也。此二弊者,惟韩魏公、欧阳公之奏议言之至详,殆可称公之义诤臣也。

问者曰:韩、欧二公所言既中其弊,而公犹不寤,则虽谓之执拗,宁得为过?应之曰:不然。当时诸君子之攻新法也,其有弊者固攻之,其无弊者亦攻之,诚有如公之所云,意不在于法也。为公之计,惟有一事不办,偃然与彼辈同流,庶可以免于罪戾,而无如非公之本意何也。且法既已善矣,其有弊焉,则非法弊而人弊也。即如青苗法者,公在鄞行之而既有效矣,李参在陕行之而又既有效矣,使县县皆得如公者以为之令,则县县皆鄞也。即不能焉,而使路路皆得如参者以为之转运使,而因以综核名实之法督其县,则亦路路皆陕也。据条例司所核定,凡全国置提举官四十一人,以当时贤才之众,欲求得如李参者四十一人,谅非难也。而公又非不欲与诸君子共之也,而无如诸君子者。闻有一议为公之所发,则掩耳而不听,初不问其所发为何议也,见有一诏为公所拟,则闭目而不视,初不问其所拟为何诏也。责以奉行,非挟贤挟长以抗,则投劾而去耳。诸君子既不屑为公助,而公又不能忍心害理一事不办以自谢于诸君子,而又不能以一身而尽任天下之事,然则非于诸君子之外而别求其助我者,安可得耶?况诸君子非徒不助之而已,又煽之嗾之挠之于其旁,私幸其弊之日滋、功之不就以为快,是青苗本可以行之而无弊者,而以诸君子之故,则欲其无弊焉,安可得也?夫他事亦若是则已耳。由此言之,则吾所谓青苗法虽善而不必其可行者,可以见矣。使得人人如公者以为县令,则诚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无已而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以为提举,则犹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无已而更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以为执政,则于不可行中而犹有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然则青苗法之弊,果尽如当时诸君子之所言乎?公之良法美意,而民竟未尝一蒙其泽乎?曰:是又不然。
……

后文主要举了一些例子来说明青苗法取得的成绩。
在青苗法推行过程中被人攻击得最厉害的就是强制贷款的问题,这方面的可信的第一手资料不太好找,因为流传下来的史料很可能偏于某一面。核心问题在于:强制贷款的范围到底有多广?利息百姓到底能不能承受?
当时的人主流的观点是青苗法是不好的,但是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如果真的是非常不好,为什么推行了这么多年?
要大概搞明白,还要读其他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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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4 08: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安石变法深刻影响了文化进程,这也是我被迫关注这一事件的主要原因。宋代最好的文学家多与这一事件联系紧密,困难在于很难全方位还原历史现场,一旦评价,又难免掺入自己的偏见。林语堂梁启超这样的优秀作者研究者不能避免偏见,我这样的读者也不能,只能求尽量折中,从已经了解的资料出发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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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4 22: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青苗法作为一种政府贷款项目,因为其直接与民生相关,且大范围推广,带来的影响是空前的。能否真正盘活帝国经济,还要看当时帝国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如何。每年四分利息在今天绝对算高利贷了,农民是否有能力大范围借款并按期还款?大量的人借款无法还款几乎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最后的核心问题就是,这一政策把钱作为资本投资到百姓身上,然后收回来更多的钱,老百姓到底有没有获得好处?换句话说,生产到底有没有因为青苗法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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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5 13: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冮剑《北宋青苗法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基本上解答了我的疑惑,此文对比了唐宋的赏平仓及贷款情形,认为青苗法在当时弊大于利,但对后代有很大启发。以下引用作者的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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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最初的立法目的是好的,它考虑到了解决贫苦农户疾苦的问题;考虑到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问题;还考虑到了抑制土地兼并的问题。可以说,青苗法从立法目的上看,是一部良法。

唐朝对于民间的不计息借贷之债权的保护是明确的、全面的;而对于计息之债的保护则是个含混的、个别的,这与北宋对于民间商业信贷业务的提倡是有巨大差异的,在这一点上体现了社会的发展与制度的变迁。而唐朝立法对于官营高利贷的保护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不惜残酷压迫被统治阶级利益的本质。相比之下,北宋的青苗法虽也跳不出封建官营借贷的圈子,但其最初的制度设置却理性得多。在这一点上体现了制度的传承与改良。

唐朝官营高利贷十分猖獗,官府的“公廨钱’’出贷时,利率可高达100%,唐玄宗以后才下令约束,降为60%。唐朝骇人听闻的高利贷利息,只能盘剥那些走投无路而饮鸩止渴的破产穷人和小自耕农,或者是那些躺在特权之上毫无营利观念的贵族官僚寄生虫。而在北宋时期,民间出现的信用借贷制度与以前的高利贷是有本质区别的:与信用贷款人相对立的借款人是执行资本职能的产业家或商人,而不是挥霍浪费者、用于享乐的富人或者出于某种生活需要的个人。换言之,信用借贷不是面向消费者,而是面向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使借贷资本向经营资本转化,从而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因此它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借贷关系只能是高利贷。


毋庸置疑,到了北宋中叶,各地方的常平仓已经无法发挥其最初的调剂粮价和救济灾荒的功能了。当然,常平仓的种种弊端“乃法因人坏",“非法之失也"。但至王安石变法期间,常平仓已必然成为改革对象之一。

宋朝的借贷市场已经相当繁荣,在宋人眼中,有息借贷已经成为一件极为寻常的应急之举。这就为官营信贷——青苗法的出台打下了坚实的大众心理基础。

除了土地兼并严重的困境,北宋年间的高利贷资本亦十分猖獗。

由于青苗法本身存在弊端,所以尽管诏令一再制止抑配,但实施中的抑配现象仍然有增无减。

青苗法既没有像反对派所说的那样一无是处,也没有肯定派所评价的那么高,它基本上是失败的,弊大于利。

从经济的角度上来看,青苗法的实施确实给宋王朝带来了二定数额的财政收入。

青苗法虽然给宋王朝带来了一定的财政收入,达到了“富国"的目的,但却加重了对穷苦大众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剥削,并没有起到“富民"的作用。

从政治层面上讲,青苗法不仅加重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而且亦挑起了统治阶级内部巨大的纷争,这_“实效"是统治阶级所不愿看到但却客观存在的。

在这种冒进式的指导思想之下,青苗法从立法开始到在全国普遍推行,不过短短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在这样短促的时间里推行一项事关民生的新法令,必然会引发种种新问题,统治集团中产生分歧不可避免,

据统计,当时因青苗法问题而被罢黜的重臣命官在二十人以上,王安石也由此而陷入了极端孤立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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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的这些观点应该说是严谨的,不论研究者如何为王安石开脱,青苗法都带来了许多不良的后果。至于说这一法令对于当时整个国家朝政的影响,这篇文章也涉及到了,但不是很详尽。它动摇了宋王朝的统治根基么?未必。关于这一法令,我准备再读一点资料。
在这篇文章里还谈到欧阳修对于青苗法的修正建议,欧阳修于熙宁5年去世,王安石对他的评价很高, 如果不是由司马光继任而是由欧阳修接管政务,一切会不会又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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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22: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厦门大学李金水博士论文《王安石经济变法新探——以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为主》中关于青苗法做了更详尽的论述,他对青苗法的失败结局总结如下:
青苗法的失败与其制度安排不当及超越当时的制度环境有关。青苗法的制度安排存在三大不当之处:一是青苗法以息钱为本钱来源,缺乏政府财政的支持;二是中央政府实行计息推赏的考课制度,地方政府为求劳绩,不问贫富,一例抑配,严重违背了青苗法的立法目的;三是青苗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为不法之吏作弊留下了空间。地方政府依散青苗钱时抑配,收纳时征钱不征粮,重俵散取息,轻出粜赈济等问题均与青苗法制度缺陷有关。青苗法征钱不征物的制度规定,超越了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加重了民户的负担,脱离了当时的制度环境。以上就是青苗法可行于一邑,不可行于天下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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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篇论文中,作者还认为民间借贷实际上比青苗法更合理,因为可以用实物还而且不会有大范围的牵连,这和上面提到的论文又是不同的观点。
政府放高利贷在范围与破坏力上来说都要大得多。

关于青苗法就说到这里吧,对于许多农民来说,这个政策真正改变了他们的命运,王安石是首要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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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22: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免役法亦复如此。官方的本意与实施情形,也是大相径庭。但是这一项措施,可以说是王安石变法中最好的一项。后来苏东坡的“蜀党”当权时,他一派中所有的人都打算把王安石的新法全予推翻,苏东坡所支持新法中唯一的一种,就是免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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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得林语堂肯定了这项变法措施,但他随后又接着说:

这条措施就是以募兵组成常备军代替征兵制。不过,仔细研究一下免役法的规定,其结论恐怕难逃政府从税收以裕国库的目的,至于使人民免于征兵之利益,则已由实行保甲制度而归为泡影,而保甲制度较之征兵制则弊害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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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保甲法并不是征兵制,容后详说。免役法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是富国强兵的必然选择,问题是这样搞以后宋朝军队的战斗力是否真的大大提高,我们同样需要对比多种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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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8 10: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前项征兵法中,民家只不过轮流服役数年,而在新实行之免役法中,常常须为免役而年年缴税,连不须服役之年,亦须照常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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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林语堂的说法,传统的蓦兵制更好,实际上宋代为了维稳常常在荒年蓦兵,这样的兵战斗力可想而知。而且其他劳役也给百姓带来了严重的负担。兵制必须改革,这一点,林语堂恐怕并没有考虑清楚。


来看看梁启超的说法:
荆公之省兵,非退婴政策,而进取政策也。宋之兵所以虽多而不可用者,其原因不一,而其最病者,则将与兵不相知,兵与将不相习也。艺祖鉴晚唐五季之敝,惧将之能私有其兵也,于是创为更戍之法,分遣禁旅,戍守边城,其以弭悍将骄卒之跋扈,计良得矣。然其敝也,非徒践更旁午,蚀财病民而已。而以将不知兵兵不知将之故,而有兵等于无兵。及荆公执政,始部分诸路将兵,总隶禁旅,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士,平居知有训厉,而无番戍之劳,有事而后遣焉,此实宋兵制一大改革也。

省兵也,置将也,皆荆公一时权宜之政策,聊救时弊而已。若其根本政策,尚不在是,荆公者盖持国民皆兵之主义者也,欲达此目的,则必废募兵以为征兵,于是乎保甲法兴。
保甲之性质有二,其一则为地方自治体之警察,其一则为后备兵及国民兵也。

梁启超还认为中国应该举国皆兵:
夫服兵役者,国民对于国家至大之义务,无所逃于天地之间者也。故士农工商,举宜为兵,而万不容于士农工商以外,别有所谓兵之一阶级者存。使于士农工商以外别有所谓兵之一阶级者存,则此阶级必为藏垢纳污之所,而其兵未有能用者也。宋以募兵之故,而致兵别为一阶级,彼其积敝,当日诸贤言之既详。然岂必远征诸宋,即以近今之旗兵绿营防勇,其腐败之迹,固已与我辈以共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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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以中国的具体国情,大一统的时代举国皆兵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即拿我们今天的时代环境来说,中国也不太可能举国皆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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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总体认为保甲法是成功的:
荆公之治保甲,成效卓著。始焉用之为警察,而盗贼大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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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历史地理视角下的王安石变法》关于保甲法的总结要更为客观:

王安石对于兵制改革的设想,是逐渐以征兵制代替募兵制。推行保甲法,训练民兵,使其先承担地方安保事务,再参与国防事务,是这项长远计划中逐渐推进的步骤。与禁军相比,乡兵不但战斗力更强,而且可以自备粮草,无论从军事还是经济方面来看,都是更好的选择。广南是一个自然地理条件较为特别的区域,因为当地国防形势重要,需要重兵驻守,但北方军士又不习惯当地生活,无法驻扎太多禁军,所以只能加强民兵建设,以广南人戍守广南,才能保证区域稳定。
而在北方边境,土兵们熟悉本乡道路,是他们的一大优势。一方面是禁军消耗大量军费,且战斗力不强,一方面是乡兵不费粮草,战斗力却高于禁军。所以在王安石变法开始后,西北三路的保甲建设也格外受到重视,当地的政策是促使义勇与保甲合而为一,所以在制度上对其进行调整,最后使两者的职能保持一致。
由于京畿路原本没有乡兵,因此不会面临西北三路改革旧乡兵形式的问题,可以一步到位,直接建成王安石规划中的保甲形式。然而北宋的京畿地区原本没有乡兵组织,从无到有,发生了质的改变,又要实现一步到位的改革,所以在实操作中,京畿路的改革遇到的阻力远远大于其他地区。且当时的京畿地区与南两边疆地区不同,这里并没有国防压力,猝然设立保甲,流言纷起,一些民众其为负担,许多官员也认为其有扰民之嫌。
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保甲法是在北宋实行兵民分离制度后,对制度中出现问题进行弥补的对策。虽然乡兵保甲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正式作战中仍禁军出动,如宋越熙宁战争爆发后,最终仍是调用了北方正规军才取得了作战利。

在熙宁时期,保甲法的短期可作为区域性质的防御量存在,却没有发展到更为强大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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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兼顾地域特点的做法才是真正全面研究应有的态度。至于林语堂梁启超,则常带有主观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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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8 16: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免役法,以及新商税与所得税法,必须看做是向民征税的一项新方法,而并非免于征兵,因为人民在保甲法之下仍须接受征调而接受军事训练的。新商事法是根据商人账目向商人的利润上征取捐税的。所得税,并非现代意义的所得税。我之要在此称之为所得税,是因为官方强迫人民登记其收入与财产,据此以做分配其它捐税之用。此税之所以像所得税,就是人民必须要报其收入与财产之所得,煞费心机去欺骗政府。在这项新政的争论上,据说此项措施公布之后,“民家尺椽寸土,检括无遗, 至鸡豚亦遍抄之。 ”无一不登记报官的。最后一项措施于神宗熙宁七年(一0 七四)历时不久而废,因王安石不久失势之故;甚至在此项措施停止实施之前,苏东坡称其不合于法,在他治下地区拒予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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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法征税实际是改革役制必用的方法,按照设计,自然是要黜豪强,让那些吃闲饭的人出钱,但在实际中能否执行,这就要看执政能力了。林语堂总是盯着百姓受到的影响,这有一定的道理,但同时也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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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对此评价很高:

此实极均平之课税法,而各国财政学家所最称道也。 乃荆公当数百年前各国未发明此法之时,而所定与之暗合,所谓计产业若家资贫富之上下,分为等第,随等输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者是也。
豪族僧侣,不供赋役,而国家一切负担,尽责诸弱而无力之平民。此欧洲中世以来之弊政,而法国之大革命、与夫近百年来欧洲诸国之革命,其动机之泰半,皆坐是也。荆公痛心疾首于此等不平之政,不惮得罪于巨室,而毅然课彼辈以助役钱,此欧洲诸国流亿万人之血乃得之者, 而公纡筹于庙堂,顷刻而指挥若定也。夫其立法之完善而周备,既若是矣,犹不敢自信,乃揭示一月民无异辞,然后著为令。而其行之也,又不敢急激,先施诸一两州,候其成就,乃推之各州军。所谓劳谦君子有终吉者非耶?自此法既行,后此屡有变迁,而卒不能废。直至今日,而人民不复知有徭役之事,既语其名亦往往不能解,伊谁之赐?荆公之赐也。公之此举,取尧舜三代以来之弊攻而一扫之,实国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誉之社会革命也。吾侪生今日,淡焉忘之久矣!
试一观当时诸人所述旧社会颠沛杌陧之情形,又考欧洲中世近世之历史,见其封建时代右族僧侣剥削平民之事实,两两相印证,则夫对于荆公,宜如何尸祝而膜拜者。而乃数百年来,一犬吠形,百犬吠声,至今犹曰迂阔也,执拗也,苛酷也;甚者则曰营私也,佥壬也。呜呼,我国民之薄于报恩,可以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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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经济变法新探——以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为主》中对于免役法总结如下:

北宋时期,职役已深入到国家财政、行政、治安等方面,成为国家机器运行的客观需要。职役具有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采用强制手段将财政支出的部分成本转移给民户的财政属性。职役名目繁多,派役频繁,均与职役的财政属性有关。
熙宁以前,地方政府针对差役法免役户过多,差役不均,抑制民户发展生产的积极性的制度弊端,从职役承担面和减轻役户负担两方面进行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中官卖坊场、募人充役等通过利益交换以减轻役户负担的方法后为免役法所继承。免役法关于免役钱、助役钱的规定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役钱的预算、敷配、官户等特殊人户役钱的交纳等方面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导致地方政府在推行免役法时,逐渐背离立法初衷,成为政府谋取收入的手段。针对免役法实行中出现的问题,中央政府也采取了许多应对措施,以期解决这些问题。免役法实行后,上户、中户从中受益,官户、寺观及上户中的豪强大户的兼并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下户及单丁、女户、未成丁等人户不仅未受益,而且因钱贵物轻而增加经济负担。中央政府的考课制度、免役法制度设计的缺陷等制度安排不当,民间钱数不足,超越当时的制度环境,是影响免役法推行效果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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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政策在当时同样影响了许多人,从制度设计上来说,出发点很好,并且也是比较合理的,但是终究还是成为敛财的手段。
国民被迫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行,从而牺牲自己的幸福。在这种前提下,任何修补国家机器故障的措施最后都会与最初的目的相背离。
王安石不变法,宋朝会亡,变法,宋朝还是要亡。总的来看,王安石主政时期宋朝还算是强大的,这至少可以证明变法的成就。彻底否定王安石变法显然是不当的,彻底肯定同样武断。相信已经并且还将有更多的优秀严肃论文来探究相关问题,我们时代的学术虽然有很多问题,但也有许多成绩。
关于王安石变法我觉得自己已经关注得过多了,以后有时间读到原始文献再增加一些感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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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8 19: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保甲是邻居连保制度。每十家为一保,每五十家为一大保。一保中如有人窝藏贼犯,保内各家要负连带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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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不再说保甲法,单纯说说连坐制度。这个制度起源比较古,应用到极限就是诛连九族。在这种恶心的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缺少信任,相互提防,社会表面上不会出现问题,但人心一坏,崩盘的时候绝无翻盘的可能。连坐所代表的那种法制意识应该是低等动物想不出来的,属于人类特有的发明,是作茧自缚的极好注脚。每每看到这些人类文化中的肮脏部分,我都会惊讶于文明的巨大混合性,进步与反进步一直纠缠在历史进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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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9 10: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集中登记管理人民之外,还有一种农民田地强迫登记,作为征收新税的依据,以及另一种将政府的马匹寄养在民家的制度,也就是方田均税法及保马法。像所有集体制度一样,王安石的新法是不放人民自由生活的。政府在妥为照顾人民的焦虑之下,这个新政权必须确知人民做些什么,有些什么。也像其他集体制度一样,这个新政权也认为缺少了特务人员是不能统治的。因而其特务制度在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成立,幸而苏东坡已经离开京都了。这个新政权若不把御史台(相当于现代的报章杂志界)控制住,而以甘心效忠的同党手下人填满,这个新政权也是无法发挥效能的。王安石也觉得有控制学者文人的思想观念之必要。他以前像王莽,往后则像希特勒,因为他一遇到别人反对,则暴跳如雷;现代的精神病学家,大概会把他列为患有妄想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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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王安石比做希特勒,这虽然大胆,其实无知。最简单的反理由就是,王安石并没有搞种族灭绝,并没有挑起世界大战。至于说专制,在集权时代,不专制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最高统治者随时有能力收回统治权。文中说特务机构,到底是什么机构?至少从我读到的史料来看,宋朝并不以特务统治闻名,至于说与议论自由相关的御史台,至少在整个王安石变法时期,反对派还是能说话的,否则王安石也不至于二度引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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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9 11: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安石的《三经新义》也和他的语言学一样,往往带有佛教思想。新思想创见多,而学术根基浅。但是他却相信,在解释古籍的思想和政治观念时,他之认为如何就必然如何。他的《三经新义》糟不可言,他死之后就完全为人所遗忘,而且也一本无存了。可是在他当权之时,则是科举考生人人所必读的经典,考生的意见如与宰相的见解小有出入,便因之落第而有余。最为人所厌恨者,是此《三经新义》是在两年之内仓促编成的,此书之正式开始编纂是在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三月,由他的小儿子和一个政治走狗帮助之下编成,后两年出版。这本急就章,就定为儒家思想的标准疏解,但每逢王安石对疏解有所改变,为应天下考生之需,新版本立即出现。考生人人知道,他们的前途是全系于能做这个修正本的应声虫与否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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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新义》今无全本流传,林语堂认为糟不可言,怕是不够严瑾的说法。《王安石传》中提到王安石的小儿子是一个很有学养的人,糟不可言倒也未必。
王安石对科举的改革固然有不合时宜之处,但确实重经世致用也是事实。任何考试制度都会有其缺陷,这方面的改革没有必要挑太多刺。只要是统一考试,就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尤其是中国的考试,在任何时代,都是受到限制的,相比之下,王安石至少还是试图要弄掉一些束缚呢。
今天翻到清朝最后一次科举考试的题目(http://i.ifeng.com/news/sharenews.f?aid=99039154):
1904年7月4日清晨,在礼部会试中选拔出来的273名贡士,从中左门进入保和殿,历经点名、散卷、赞律、行礼等种种仪式礼节,准备参加名义上由皇帝主考的殿试。
这是3年一度的全国科举考试的最后一关。贡士们按这次考试的成绩重新排定名次。一甲3名将获赐进士及第,二甲和三甲分别获赐进士出身和同进士出身。上午10时,试题发下,是以皇帝名义提出的时务策问。贡士们立即开始撰写对策文,对皇帝提出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对策文不限长短,常例为2000字,规定字必正体、文必到行,工整有格,不容疏忽。日暮为交卷时限。这次殿试的前三名为:状元刘春霖、榜眼朱汝珍、探花商衍鎏。
会试题
第一场史论五篇
1.周唐外重内轻,秦魏外轻内重各有得论;
2.贾谊五饵三表之说,班固讥其疏,然秦穆尝用之以霸西戎,中行说亦以戒单于,其说未尝不效论;
3.诸葛亮无申商之心而用其术,王安石用申商之实而讳其名论;
4.裴度奏宰相宜招延四方贤才与参谋请于私第见客论;
5.北宋结金以图燕赵,南宋助元以攻蔡论。
第二场各国政治、艺学策五道
1.学堂之设,其旨有三,所以陶铸国:造就人才,振兴实业,国民不能自立,必立学以教之,使皆有善良之德,忠爱之心,自养之技能,必需之知识,盖东西各国所同,日本则尤注重尚武之精神,此陶铸国民之教育也。讲求政治、法律、理财、外交诸专门,以备任使,此造就人才之教育也。分设农、工、商、矿诸学,以期富国利民,此振兴实业之教育也。三者孰为最急策。
2.泰西外交政策往往借保全土地之名而收利益之实。盍缕举近百年来历史以证明其事策。
3.日本变法之初,聘用西人而国以日强;埃及用外国人至千余员,遂至失财政裁判之权,而国以不振。试详言其得失利弊策。
4.周礼言农政最详,诸子有农家之学。近时各国研究农务,多以人事转移气候,其要曰土地,曰资本,曰劳力,而能善用此三者,实资智识。方今修明学制,列为专科,冀存要术之遗。试陈教农之策。
5.美国禁止华工,久成苛例。今届十年期满。亟宜援引公法,驳正原约,以期保护侨民策。
第三场《四书》《五经》义
首题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义”。
次题为:“中立而不倚强哉矫义”。
三题为:“致天下之民,聚天下自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义”。
殿试策题
1.世局日变,任事需才。学堂、警察、交涉、工艺诸政,皆非不学之人所能董理。将欲任以繁剧,必先扩其见闻,陶成之责,是在长官。顾各省设馆课吏,多属具文。上以诚求,下以伪应。宜筹良法,以振策之。
2.汉唐以来兵制,以今日情势证之欤。
3.古之理财,与各国之预算决算有异同否。
4.士习之邪正,视乎教育之得失。古者司徒修明礼教,以选士、俊士、造士为任官之法。汉重明经,复设孝廉贤良诸科,其时贾董之徒最称渊茂。东汉之士以节义相高,论者或病其清议标榜,果定评欤?唐初文学最盛。中叶以后,干进者至有求知己与温卷之名,隆替盛衰之故,试探其原。今欲使四海之内,邪慝不兴,正学日着,其道何之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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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题目看上去比现在的高考语文题目高明得多,可是已经无补于事。我想借此说明的是,王安石的搞法其实是他想求新,但是在当时的环境下,新与旧其实差别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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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9 11: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发了一帖又看不到,只好再回一帖让上一帖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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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9 11: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不讨论王安石学问如何,苏东坡觉得实在难以容忍,因为苏东坡的学问胜过他实在太多。不过现在也可以提一提,王安石的字源学之荒唐可笑,简直跟外行人一样。在他的《三经新义》之外,在当代学人之中,大家最愤怒的事就是王安石所引起的讨论字源学的怪风气。他的字源学,只是字的结构与来源的研究,不是用比较方法,而是凭个人的幻想。王安石相信这是独得之秘,是对学术上不朽的贡献,至老年时犹苦研不辍,成书二十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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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源学梁启超评价也低。我个人也听说过现在还有人主观臆断汉字含义的,实际上明眼人一看就破。
至于说苏轼的学问胜过王安石多少,这个问题恐怕不好轻易得出结论。文才上可以说东坡更胜一筹,经世之学则未必。如果苏轼当国,成为宰相,也许根本做不出大的成就。当一个太守,苏东坡欧阳修王安石这样的人都会有治绩,但若做宰相,就不仅仅是一个州县那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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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9 12: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中国后代的学者在西方集体主义的观点上看,打算为王安石洗刷历史上的污点,说他的观念基本上符合现代的社会主义,打算这样恢复他的名誉。在为王安石辩护的学者之中,中国现代一个伟大的学者梁启超,便是其一。主张王安石的社会主义观念为是为非,自无不可,但是他那社会主义的政权必须凭其政绩去判断才是。事实是,王安石使国家的垄断,取私人的垄断而代之,弄得小生意人失业,农人在无力支付强迫的青苗贷款和利息之下,卖妻儿而逃亡,为他担保的邻居,或与之共同逃亡,或把财产典卖。县镇监狱有人满之患,每一县政府都有查封的抵押品和没收的财产,法厅也讼案充斥。朝廷这样失政之下,即使没有外族侵入,任何朝代也会灭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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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语堂将宋朝灭亡的责任算在王安石头上,我前边做的笔记已经可以反驳他了。按照他的造句方法,我们可以当然也可以说,如果王安石不变法,宋朝可能还会亡得更快,毕竟三冗的问题会越来越严重。
真正导致北宋灭亡的是他的制度缺陷,当国家生产力下降,昏君奸臣凑到一起,有闲阶级越来越多,民间出现叛乱,国家怎能不亡?

“小生意人失业,农人在无力支付强迫的青苗贷款和利息之下,卖妻儿而逃亡,为他担保的邻居,或与之共同逃亡,或把财产典卖。县镇监狱有人满之患,每一县政府都有查封的抵押品和没收的财产,法厅也讼案充斥。”这黑暗的社会图景如果在当时的社会是普遍的,那么宋朝恐怕早就亡了,等不到几十年后。
林语堂提到梁启超,说明他是读过梁启超的书的,但是他还是对王安石持了全面否定的态度,可见人与人之间在某些观点上不可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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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9 12: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林语堂采宋史的说法,郑侠绘流民图导致王安石罢相,梁启超对罢相之事考证如下:

(考异九)宋史本传云:郑侠上疏,绘所见流民扶老携幼困苦之状,为图以献,曰旱由安石所致,去安石,天必雨。慈圣宣仁二太后流涕谓帝曰:安石乱天下,帝亦疑之,遂罢为观文殿大学士知江陵府。今案以此诸札子证之,则与宋史所记,何其适相反耶!乞解机务之疏凡六上,仅见听许,犹欲强留之京师,帝果疑安石,乃如是耶!且继相之人为韩绛吕惠卿,皆安石所荐,帝如因侠及太后之言,乃罢安石,则何为更用所荐之人耶?是知宋史无一而不妄也。
公既获就闲散,即以其余力,著成三经新义,未及一年,被召复相,意必当时神宗尝与要约谓再召勿得辞,然后许之,故其札子屡言异时或赐驱策,所不敢辞,至是不得不应召也。然再相年余,江湖之兴, 愈不可遏,卒复引退,表数上,不见听许,至于敕断来章,不许陈请,公不得已,复托王冕为之开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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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认为王安石是自疏求去,林语堂认为是绘图之事加上山川异象,其实说白了就是新政遭遇阻挠太大,王安石不得不引退。当时保守派真的有林语堂说的那么正直么?后来新党失势,保守派不是又分为什么洛党蜀党朔党么?在他们的治理下,国家进步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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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9 12: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安石开始新法后,苏东坡因为不赞成新法,被贬为杭州太守,这种处理方式其实是比较轻的了,相比于后来的党争,事实上王安石绝对不算是奸臣,由于他是新法的核心人物,本人又不太可能批评宋神宗,所以所有的污水都往他身上泼。
相比于历史上那些臭名昭著的黑暗时代,王安石主政时期的中国毕竟是不错的,何以林语堂在《苏东坡传》中竟会用那么大的篇幅来批评传主之外的人物呢?我实在搞不懂。阅读王安石变法相关资料的这段日子,我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变法让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了一些年,出现许多问题,取得许多成绩,造成士人分裂(两派共同责任),留下丰富的社会遗产。

关于王安石,这是一个在后来的时代还会不停引起争议的人物。在我看来,他不是卑劣的政客,是一个真心要为生民谋福祉的人,他生逢其时,但注定失败。对于变法时期遭受损失的百姓,我深表同情。变法失败,王安石当然要承担主要责任,自然地,取得的成就,主要的荣耀也属于他。
如今回头去审视那个时代,吸取教训远比做是非判断更重要。当然,肯定都会用自己的是非观去衡量那段历史,也不可避免地会带有偏见,但至少要尽力了解双方的观点后再下判断,然后得到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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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9 23: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个劣迹昭彰的小人是李定、舒亶、邓绾。李定隐瞒母丧不报,以免辞官,退而居丧返里,在儒教社会中这是大逆不道的。邓绾之为后人所知,是他说了一句名言:“笑骂由他笑骂,好官我自为之。”但是王安石的两个巨奸巨奸大恶的后盾人物,则是两个极端活跃、富有险谋才干又极具说服能力的小人,曾布和吕惠卿,尤以吕惠卿为甚,最后他想取王安石的地位而代之,又把王安石出卖了。王安石八年政权终于崩溃,可以一言以蔽之曰:“吕惠卿出卖了王安石,王安石出卖了皇帝,皇帝出卖了人民。”在吕惠卿以极卑鄙的手段公布王安石的私信,以离间他和皇帝之时,王安石便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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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安石用人,梁启超这样说:
古今人之论荆公,其迳诋之为小人者,不必论矣,即仰之为君子者,亦未尝不以好用小人为公之玷。然则公果好用小人乎?公所用者果如史家所记述,无一而非小人乎?则又请平心以察之。
吾尝极论荆公所以不得不用小人者,以当时君子莫肯为之用,斯固然矣。抑考公之言尝曰:洪水之患,不可留而俟人,而诸臣之才,惟鲧优于治水,故虽方命圮族,而不能舍鲧。以此推之,则虽谓其好用小人也亦宜。及其致政而归也,亦自言智不足以知人,而险诐常出于交游之厚,则其为小人所累而颇自悔之,当亦属于事实无可为讳者。夫小人非不有时而可用,而能用之与否,则恒视乎用之之人。以纯粹之君子而用小,天下之险,莫过是也。夫人而曰小人,必其机巧变诈之尤者也,而用之之人,必其机巧变诈能与之相敌,且更过之,使彼虽极其寿张之技,而不能遁出于吾股掌之外,斯能用小人矣。若张江陵则其人也,若胡文忠则其人也,若曾文正则已非其人也,若王荆公则更非其人也。何以故?以荆公为纯粹之君子人故,以荆公为太无权术之君子人故。
虽然,谓荆公为专好用小人则非也,谓荆公所用者为皆小人,则尤非也。公上神宗论馆职札子云:陛下即位以来,以在事之人,或乏材能,故所拔用者,多士之小有才而无行义者,此等人得志,则风俗坏矣,欲救此弊,亦在亲近忠良而已。公之所进规于其君者如是,而岂其躬自蹈之?又制置条例司之初立也,神宗屡以问荆公,公曰:今欲理财,则必使能。天下但见朝廷以使能为先,而不以任贤为急,恐风俗由此而坏 ,将不胜其敝。陛下当念国体有先后缓急。是荆公之谆谆于进贤退不肖者,至深且切。故与其谓荆公好用小人,毋宁谓神宗好用小人,而荆公则虽矫正之而犹未能尽者也。夫荆公所拔擢拂拭之人,其为后世所称为君子者抑多多矣。然或后此以不附新法,用之不终,史家遂不认此人为荆公所用。夫荆公既锐意必欲行新法,则凡不愿奉行新法者,虽欲终用之而不能,此事所必至理所固然也。而谓荆公无欲用之之心焉,不可得也。若夫始终肯奉行新法之人,则后之史家,初不问其人平日行谊何如,即此附和新法之一端,已指为罪大恶极。不宁惟是,又往往虚构事实,必被以恶名而始为快,不必其与荆公共政事者,即平昔往还稍稔者,亦无一而获免焉。如是则荆公所用者,安得不皆为小人哉?非荆公之好用小人,徒以其人既经荆公之拂拭,旋即经史家之锻炼,虽君子亦为小人已耳。吾非敢谓荆公所用者必无小人,愿以为虽有之,而其不善决不是其甚。夫以荆公之懋德高节,而经史家之刻画,犹使后之读者,觉王衍卢杞俨然在目,则其他操行不及荆公,而授人以可乘之隙者,其受诬更何所不至耶?夫以韩琦而可指为交结中官,以欧阳修而可指为盗淫甥女,且举朝汹汹,谓为希恩固宠,巧饰欺罔,则当时争意气者,岂尚有是非之心,而其言又可信耶?孙固濮议,稍抗舆论,则群斥为奸邪,然则千年来指荆公所用为奸邪者,又安知其非孙固之比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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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梁启超罗列了王安石选拔任用的一些人,兹摘录林语堂提及的五人在《王安石传》中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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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惠卿  惠卿,宋史列诸奸臣传者也。惠卿之必非君子人,无待言。然荆公之知惠卿,实欧阳文忠介之,其书见欧集。嘉 六年欧公又有举惠卿充馆职札子,其文曰:吕惠卿材识明敏,文艺优通,好古饬躬,可谓端雅之士。夫以欧公素称知人,其所荐举,皆一世佳士,而于惠卿称之曰饬躬,曰端雅,则其人谅不止才学之优美而已。据宋史本传所载罪状,大半指其奉行新法者。然吾以此为不特非罪状,且可作功状矣。本传又记其绍圣中知延州,夏人入寇,将以全师围延安,惠卿修米脂诸砦以备。寇至,欲攻则城不可近,欲掠则野无所得,欲战则诸将按兵不动,欲南则惧腹背受敌,留二日遁去。据此,则不独有政事才,且能军矣。( 本传中记其治军者三处 ,所策皆中肯。)惠卿之果为奸邪与否,当于其曾叛与否一事决之。据元祐初苏辙弹文,谓其势力相轧,化为敌仇,发安石私书云云,后之史家,指为荆公初次罢相时事。今考元丰三年,荆公有答吕吉甫书云:( 惠卿来书称特进相公,公以是年始授特进,故知当在是年或在其后也。)
与公同心,以至异意,皆缘国事,岂有他哉?同朝纷纷,公独助我,则我何憾于公?人或言公,吾无与焉,则公何尤于我?趣时便事,吾不知其说焉;考实论情,公宜昭其如此。开喻重悉,览之怅然。昔之在我者,诚无细故之可疑;则今之在公者,尚何旧恶之足念?(下略)(按惠卿来书有云:内省凉薄 ,尚无细故之嫌,仰惟高明,夫何旧恶之念?故公答书云云。)
观此则荆公与惠卿始合终睽,诚属事实。然其睽也,缘公事乎?缘私怨乎?尚未可知。据荆公书则谓皆缘国事,今徵诸史,亦有可考见者焉。荆公初罢政,惠卿继之,创为手实法,及鬻祠法,皆厉民之政,非荆公意。公复相,即罢之,夫惠卿敢于乱荆公之法,虽谓之叛荆公焉可也,然此尚出于其学识之不足耳,犹有可原。而惠卿自言内省凉薄,不知别有所指否,或荆公大度包之而不复与校耶?窃意惠卿当时必深愤于沮挠新法者,思有以惩治之,常为荆公所折。观荆公罢政数月中,而即有窜逐郑侠之事,可见也。坐是之故,沮挠者之恨惠卿,更甚于荆公,又因其与荆公隙末,更授人以口实,于是史家言其为人,曾狗彘之不若矣。吾以为惠卿诚非佳士,然窃疑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
(考异十六)《宋史惠卿传》引司马光言 ,谓惠卿为之谋主,而安石力行之,一若一切新法,皆出惠卿,而安石不过一傀儡然。吾以为此必非温公之言,果为温公之言,亦诞妄之甚者也。安石之新法,怀抱于平日者已久,观其平昔之诗文及上仁宗书可见也。答吕吉甫书云:举朝纷纷,公独助我。惠卿助安石耳,岂安石助惠卿哉?

(考异十七)宋史记王吕相攻之事甚多,其言皆鄙俚无状,似如所言,则非徒惠卿为奸邪,而安石亦奸邪之尤也。蔡氏上翔辨之甚悉,今避繁不复引。但观答吕吉甫一书,其德量何等宏远,以荆公之为人,岂有肯为此卑劣之事者哉?读者如信公为言行一致之人,则观此一书已足,若犹不信,则吾更哓哓,亦无益也,故不复辨也。
曾布  布为曾巩弟,其佐荆公行新法,功与惠卿埒。宋史亦以入奸臣传,吾以本传之文考之,不能得其所谓奸者何在。当时诸新法虽由荆公发其大纲,而斟酌条目,编为法典,半成于布之手。廷臣有难新法者,布一一解之,《文献通考》犹载其一二 ,则其文理密察之才,与纵横奥博之辩,必有大过人者。本传记其初召见时,上疏请神宗推赤心,奋威断,使四方晓然知主不可抗,法不可侮,此正知本之论,可以匡荆公不逮者也。其于新法事事皆赞助,独于吕嘉问办市易之不善,则严劾之,谓官自为兼并,卒以此得罪吕惠卿,出知饶州,所谓和而不同者非耶?司马光执政,谕令增损役法,布辞曰:免役一事,法令纤悉,皆出己手,若令遽自改易,义不可为。斯可谓不变塞焉强哉矫矣!其后崇宁间以得罪蔡京,京诬以贼贿,使吕嘉问逮捕其诸子,锻炼讯鞫诱左证使自诬,则亦由不肯附京故也。( 以上所据皆宋史本传 。)夫以宋史恶布之甚,至列诸奸臣,然记其行谊乃如此,其他嘉言懿行削而勿载者,何可胜道!其所指为奸状者,不过绍圣间建中靖国间两次倡绍述之论而已。此而曰奸,则何不并荆公而入诸奸臣传也?吾谓曾子宣者,千古骨鲠之士,而其学其才,皆足以辅之,南丰可云有弟。而荆公之得士,亦一夔而已足者也。荆公之冤,数百年来为之昭雪者,尚有十数人,而子宣之冤,乃万古如长夜,吾安得不表而出之?

邓绾  绾诚一反复小人,荆公所拔诸人,此最为不肖矣。顾公虽尝荐之,然后此恶其媚己,遽自劾失举,公之不自文其过,益可见矣。而世乃谓公好谀,何适得其反哉!

李定  本传云:定少受学于安石。熙宁二年,孙觉荐之,召至京师,谒谏官李常,常问曰:君从南方来,民谓青苗法何如?定曰:民便之,无不喜者。常曰:举朝方共争是事,君勿为此言。定曰:定但知据实以言,不知京师乃不许。安石荐之,命知谏院,御史陈荐劾定闻庶母仇氏死匿不为服,诏下江东淮浙转运使问状,奏云:定以父年老,求归侍养,不云持所生母服。定自言实不为仇所生,故疑不敢服。而以侍养解官,寻改为崇政殿说书,御史林旦薛昌朝,言不宜以不孝之人,居劝讲之地,并劾安石,章六七上。元丰初,进定为御史中丞,劾苏轼逮赴台狱。哲宗立,谪居滁州。定于宗族有恩,分财振赡,家无余赀,得任子,先兄息,死之日,诸子皆布衣,徒以附王安石。骤得美官,又陷苏轼于罪,是以公论恶之,而不孝之名逐着。按唐X言李定为安石爪牙,而当时劾荆公者,多借定为题,嚣嚣论不已,实当时一大公案也,故今详录本传之文而辨之。传言定为孙觉所荐,觉字莘老,以学行闻于时,与荆公虽旧交,然因争新法不合去官,此其人当为当时诸贤所许者也,何至以不孝之人入荐?又据传言定于宗族有恩 ,得任子亦先兄子而不及其子,夫孝友之道一也。定友爱至此,而安有不孝者乎?考陆放翁老学庵笔记云 :仇氏初在民间 ,生子为浮屠,即佛印也。后为李问妾,生定,又出嫁郜氏,生蔡奴,工传神,是仇氏已三人,其死时与李家恩断义绝久矣。孔氏不丧出母,见于礼记,况于妾母耶?以此律之,即不为服,亦不为过。况仇既死于郜氏,则定所云实不知为仇所生疑不敢服者,实在情理之中,而定犹不忍竟不为服也,而托侍养以解官以行心丧焉,亦可谓情至义尽者矣,且又安知非定之父,不许其子为弃妾持服耶?由此言之,定不得为不孝明矣。就令定果不孝,亦何与安石事?而合全台以攻定,且缘定而攻安石,汹汹然疏至六七上,此何理也?是知其所以攻定者,非以定之不孝也,以定言青苗便民耳;又非攻定也,攻安石耳。以人之不肯随我以破坏新法也,乃不惜构游词以诬其名节,是直夺人之言论自由已耳。此等台谏,非用张江陵之法,一一取而廷杖之,不足以警凶顽,然后世史家。则皆以直颂之矣,可胜叹哉!吾非龂龂焉为李定辨,凡以见当时攻新法者,其无赖乃至如此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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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亶这个人,梁启超没有提及,百科资料见http://wapbaike.baidu.com/view/1 ... ;uid=0&pu=usm@0,sz@1320_2002,ta@iphone_1_7.1_2_6.0&bd_page_type=1&baiduid=F5E0F3BF87A5AA2F4DFCD903B87750D1&tj=Xv_1_0_10_l1

不管梁启超怎样辩解,王安石变法的确没有大范任用当时最优秀的人才,反而那些人中很多都和他作对,这也能从一个侧面总结出变法失败的原因。你很想改革,有识之士都认为不可,这种时候步子还是该慢一点,毕竟宋朝那时候并不是没有缓慢改革的条件。

李定和舒亶是乌台诗案的主角,他们改变了苏轼的命运,所以林语堂会特别恨他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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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0 10: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苏东坡去世之后,一黄某获得苏东坡一珍贵的手稿,其中有苏东坡下列的名句:“处贫贱易,处富贵难。安劳苦易,安闲散难。忍痛易,忍痒难。人能安闲散,耐富贵,忍痒,真有道之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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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贫贱不易,处劳苦也不易,苏轼即便处于最艰难的岁月,仍然是士大夫的身份,他不可能真正体会到普通人的痛苦。别的不说,他至少不用担心赋税的问题吧?老家总还有几分产业吧?身边总有几个仆人吧?当然不可能要求他刻意放下身段做普通人,但我们在羡慕他的洒脱时,也要明白他的洒脱毕竟还是有经济基础与社会地位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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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0 23: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权倾一时的宰相的傲慢无理的儿子,以为凭态度恶劣,由他的令人厌恶,便可以显得出人头地。据说,新政初期,一天,道学家程灏正在王安石家开会。这个儿子出现了,头发散乱,赤足无鞋,手拿女人的头巾,一直走到父亲跟前,问他们正在说什么话。
王安石回答说:“我正和程先生谈论新政,我们的新政总受到别的大臣批评。”
儿子一下子坐在大人坐的座位上,大笑道:“只要把韩琦和富弼的头砍下来就够了。”
王安石自己为他儿子受了什么罪,随后自可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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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梁启超的说法:
公子二,曰雱曰旁。旁事迹无传,惟公集有题旁诗一旨,亦可徵其早慧。雱字元泽,性敏甚,未冠已着书数万言,年十三,得秦卒言洮河事,叹曰:此可抚而有也,使西夏得之,则吾敌强而边患博矣。治平四年,年二十四,成进士,调旌德尉,作策二十余篇,极论天下事。又作老子训传及佛书义解,亦数万言。熙宁四年,以邓绾曾布荐,召见,除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受诏注书诗义,寻擢天章阁待制兼侍讲。书成,迁龙图阁直学士,以病辞不拜。熙宁九年卒,年三十三。
(考异十八)邵氏闻见录曰:安石子雱,性险恶,凡公所为不近人情者,皆雱所教,吕惠卿辈奴事之。公置条例司,初用程颢伯淳为属,伯淳贤士。一日盛暑,公与伯淳对语,雱囚首跣足,手携妇人冠以出,问公曰:所言何事?公曰:以新法数为人沮,与程君议。雱箕踞以坐,大言曰:枭韩琦富弼之头于市,则新法行矣。公曰:儿误语矣!伯淳曰:方与参政论国事,子弟不可预,姑退。雱不乐去,伯淳自此与公不合。雱死,公罢相,尝坐钟山,恍惚见雱荷枷锁如重囚者,公遂施所居牛山园宅为寺以荐其福。后公病疮,良苦,尝语其侄曰:亟焚吾所谓日录者。侄绐公焚他书代之,公乃死。或云又有所见也,( 按宋史采此以入雱传)李氏绂穆堂初稿书邵氏闻见录后云:虞书戒无稽之言,周礼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七曰造言之刑,造言必加之刑者,诚以其妄言无实,足以变乱是非,使当之者受祸,即在身后,亦蒙诟于无穷也。幸而其言出于浮薄小人,闻之者犹疑信参半;不幸而造言者谬附于清流,则虽贤人君子,亦且信之。而受之者之诬,乃万世而不白,岂不酷哉!自唐人好为小说,宋元益盛,钱氏之私志,魏泰之笔录,孟主贤臣,动遭污蔑。至碧云焚椒录,而悖乱极矣!其若可信者,无过邵氏闻见录。由今观之,其游谈无根,诬枉而失实,与钱魏诸人固无以异也。邵氏所录最骇人听观者,莫甚于记王元泽论新政一事。严君之前,贤者在座,乃囚首跣足,携妇人冠,矢口妄谈,欲斩韩富。容貌辞气,痴妄丑恶,至于如是,使天下后世读之者,恶元泽因并恶荆公。顾尝思之,元泽以庶几之资,早穷经学,着书立说,未及弱冠,已数万言,岂中无知识者?今岁消暑余暇,偶一翻阅,略为稽考时日,乃知闻见录盖无端造谤,绝无影响。考荆公以熙宁二年二月参知政事,四月始行新法,八月以明道为条例司官。明年五月,明道即以议论不合外转签书镇宁节度使判官,而元泽以治平四年丁未科登许安世榜进士第。明年戊申,即熙宁元年也。至二年,则元泽久已由进士授旌德尉,远宦江南,是明道与荆公议新政时,元泽并未在京。直至熙宁四年,召元泽除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然后入京,则明道外任已逾年矣,安得如邵氏所录,与闻明道之议政哉?邵氏欲形容元泽丑劣,则诬为囚首跣足,欲实其囚首跣足,则以为是日盛暑,不知明道以八月任条例司官,次年五月,即已外转,始深秋,迄初夏,中间并无盛暑之日也。明道长元泽仅九岁,盖兄事之列,而韩富年辈,则尤在荆公之前,论是时德望,亦非明道可比,邵氏乃谓明道正色言方与参政论国事,子弟不当预,姑退,而雱即避去,是元泽敢言斩韩富,独于年辈不甚远又为其父属官之人,一斥而即去,此皆情事所必不然者。邵氏又言公在钟山恍惚见雱荷枷锁云云,则鬼诞之说,尤不足辨。司马温公谓三代以前,何故无一人误入地狱见所谓十王者,今邵氏此说,编入正史,故不可不辨,无使元泽蒙恶声于后世,而稗官小说作伪之风滋长,重为人心风俗之害也。或曰闻见录盖伯温殁后绍兴二年其子博所编,伯温不应作伪至此,或博之为之,盖是时天下方攻王氏,博欲藉此造言希世而取宠,未可知也。
蔡氏上翔王荆公年谱考略云:程伯淳与荆公论新法,而元泽大言枭韩富之首,穆堂李氏考其岁月,是时元泽并未在京,其为邵氏无端造谤无疑矣。然穆堂只言编入正史,由于邵氏此录,而不知朱子于程氏外书名臣言行录并采之,于是作史者既以程朱大贤为可信,遂使元泽千载奇冤,不可复解矣。考荆公生平以行道济时为心,其所行青苗法,始见于令鄞时,雱生才四岁,嘉祐四年公上仁宗皇帝书,明年作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皆以慎选人才变更法度为言,此熙宁新法所由起也。治平四年,元泽成进士,出为旌德尉,熙宁五年始入京,则新法已次第尽行,于元泽何与焉?当时若韩魏公、欧阳公、司马温公、刘贡父诸书疏,亦祗言新法不便,未尝谓安石凡事不近人情也。其首摭拾荆公十事丑诋不堪者吕诲也,而亦未尝一言及其子元泽。即自熙宁元丰元 绍圣数十年所攻助行新法者,尤怒如水火,狠若仇雠,亦惟在吕惠卿章诸人,而无一人及元泽者。元泽久为病中之人,熙宁七年,则有安石谢赐男雱药物表,九年而元泽卒,则必非由疽发于背可知,乃徒为纷纷说鬼,岂所望于讲学君子耶!
今案李蔡二氏之所辨,洵乃如汤沃雪,以刀断麻,令人浮白呼快,吾不必复赞一辞矣。此外史传及杂书丑诋元泽者尚多,以此例之,其无一实,盖不待言,故不复广引详辩以费笔札云。抑如蔡氏所考,北宋诸人从未有攻及元泽者,何故南渡以还,忽以元泽为集矢之的?以余考之,此盖起于学术之争也。熙丰元间之攻荆公,只攻其新法,未尝攻其学术。后此洛蜀分党,其余波及于临川,杨时着三经辩十卷,专攻三经新义,又为书义辩疑一卷,专攻王雱。盖章吕辈为助公行新法之人,故攻公之政术者,必攻章吕。元泽为助公着经义之人,故攻公之学术者,必攻元泽,此亦当然,无足怪者。但悍然犯周官造言之刑,所谓小人而无忌惮者,不意讲学大儒而为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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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的说法很明显更具有可信度,相比之下,林语堂的用笔就显得极不严谨,让人读着难受。文笔再好,如果态度偏颇罔顾事实,当然应该受到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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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1 07: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子由说:“有一件事你知道吗?你留意过没有?一日空闲长似两日。所以人若一生七十年都在空闲中过,他实际上等于活了一百四十年。这是求长寿最容易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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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是要珍惜时间,有所作为。子由这段话让我心头为之一震,在此之前我其实已经无数次告诉自己要让生活慢一些,但一直做不到,这段话算是又一次正式的提醒。《苏东坡传》里关涉到王安石的内容充满了偏见,但在其他部分又充满了智慧,那些闪光的智慧才是其核心价值所在。
我们怎么才闲得下来?拿我自己来说,少年时代是最闲的,中学时代就要为考试费尽心力,大学时代忙着恶补中文专业知识(四年远远不够),出来工作要为生活奔波因为自己是长子身上有许多责任。尽管琐事缠身,还是一直在努力追求内心的明澈,但什么时候才能真正闲下来呢?
王维: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每一次读到都会有所触动,总有一天要有一片自己的山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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