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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可可达尔

[【其它】] “全能神”邪教必须严厉打击,也要重拾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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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 18: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也觉得,邓玉娇的防卫基本是在正当防卫范围内,没有超出限度。

而姜案主要是社会影响不好,两死一重伤,虽然是正当防卫,但是过度了;如此判罚,对社会有警示作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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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 21: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0楼xie1于2014-06-03 18:26发表的 :
个人也觉得,邓玉娇的防卫基本是在正当防卫范围内,没有超出限度。

而姜案主要是社会影响不好,两死一重伤,虽然是正当防卫,但是过度了;如此判罚,对社会有警示作用明显。

我倒觉得邓玉娇案中邓玉娇受到生命威胁的可能性较低,而姜案中姜被打死打残的可能性更大些。而招远案中如果有个见义勇为者,你能否说说该如何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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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 23: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1)邓若选择顺服,可能真的就没有生命危险,但是这也很难说的啊。 这就和李公子的案件一样,说好了一个人,结果是。。。。。,就不多说了。这种情况下,男流氓被刺死,女性都很少判刑。邓案这样判,也符合生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传统。

2) 姜案中,杀人凶器从何而来? 连杀两人,一人重伤,为何刀刀致命? 邓案中同样是有三人,但只有一人死亡,案件就已经终止,性质似乎比姜案要轻一些,对社会影响要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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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 23: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2楼xie1于2014-06-03 23:00发表的 :
1)邓若选择顺服,可能真的就没有生命危险,但是这也很难说的啊。 这就和李公子的案件一样,说好了一个人,结果是。。。。。,就不多说了。这种情况下,男流氓被刺死,女性都很少判刑。邓案这样判,也符合生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传统。

2) 姜案中,杀人凶器从何而来? 连杀两人,一人重伤,为何刀刀致命? 邓案中同样是有三人,但只有一人死亡,案件就已经终止,性质似乎比姜案要轻一些,对社会影响要小一些。

其实邓玉娇案判的也是防卫过当,只是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姜案中所用的是折叠刀,不一定是管制刀具。再说,生死格斗时尺度可是不好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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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4 12: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出生时本来是没有区别的。
人是正也是邪,你认为是邪他认为是正,何来正邪之分。只不过意识形态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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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4 20: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3楼lwzlyyy于2014-06-03 23:13发表的 :
再说,生死格斗时尺度可是不好掌握的...........
生死格斗时不是别人会暴露出致命的地方让人砍,而姜某连杀两人,重伤一人的事实说明,姜某有能力攻击对方的致命部位,当然也有能力攻击对方的非致命部位而削弱对方攻击力。

所以,只能说姜某学的招式有点阴毒,刀刀致命;如果不适当地给他一些惩罚,将来他遇到事,还会刀刀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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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09: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引用第25楼xie1于2014-06-04 20:26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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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09: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5楼xie1于2014-06-04 20:26发表的 :

生死格斗时不是别人会暴露出致命的地方让人砍,而姜某连杀两人,重伤一人的事实说明,姜某有能力攻击对方的致命部位,当然也有能力攻击对方的非致命部位而削弱对方攻击力。

所以,只能说姜某学的招式有点阴毒,刀刀致命;如果不适当地给他一些惩罚,将来他遇到事,还会刀刀致命。


不过在中国认定正当防卫确实是件不容易的事,刚从网易上看到一文,有几分道理,摘录几点,供参考:http://view.163.com/special/reviews/selfdefence0604.html


苛刻限制一:只要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就算“相互斗殴”而非“正当防卫”


苛刻限制二:只要能对不法侵害选择“退避不予还手”却不躲避,就被认为主观上有斗殴故意,“无路可退”时的自卫才算正当防卫


苛刻限制三:只要自卫者随身携带并使用了自卫器械,即使不有意针对和伤害某一特定人,也算“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恶意”


苛刻限制四:只要自卫者杀伤了侵害者,就难脱“防卫过当”以至“故意杀人”的罪名


苛刻限制五:只要为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侵入住宅的凶徒还没开始杀抢奸淫,户主的防卫程度就不能危及凶徒性命,否则反而是户主难脱“故意伤害”等罪名


苛刻限制六:只要有形式表现为打斗的案件,就以“斗殴”告破结案移送公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顶多以“被害人有过错或重大过错”轻判自卫者以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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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10: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一个度的问题,很难完全用跳跳框框来规定;有规定,比没有规定要好; 但是如何用好这些规定,是需要在公平和公正为主要基础上对事情和人心深入还原之后才能用好。现在缺的不是规定,而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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