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楼主: fangke

[【其它】]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9-6 09: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9楼suxue2于2011-09-06 08:43发表的 :


我不是说讨论无理取闹,而是说以一些有问题的报道内容为基础的讨论是有问题的。

现行刑诉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


如果是有进步,就是给你一点小甜头,留住一个大恶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9-6 14: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9楼suxue2于2011-09-06 08:43发表的 :

我不是说讨论无理取闹,而是说以一些有问题的报道内容为基础的讨论是有问题的。

现行刑诉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
是不是真有一点进步?也不必说得太快,太早,请不妨静下心来再仔细比较一下现行条款与建议修正条款:

现行条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修正草案:“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看起来,好象现在把“有碍侦查”加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有了限制,似乎适用范围小了,有了点进步,其实也未必如此。

(1)“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这句文本的含义仍然不明确,这句话完全可以理解为:“只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家属就可能有碍侦查。”而这样的理解原来是不会有的。

(2)加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这句话,极有可能重因(严重犯罪)而轻果(有碍侦查)。一旦被执法机关认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执法机关便可能会不顾事实上是否“通知有碍侦查”,就认定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请想一想“可能”这二个字吧,只要“可能”就行),不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导致执法机关随便就可以以犯罪严重为由,不通知家属。

(3)其实,无论是修改草案,还是现行条款,凡是具备一点小学语文理解能力的,都很容易明白上述条文与下面的话是等价的: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员,被拘留后,若出现无法通知家人,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修改草案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对其拘留逮捕时间可超过24小时。

(4)说穿了,一个严格以法治国的国家,这样的条文不会引起什么问题。而在一个滥用公权的国家,说得再好,大家也是担心的,怕怕的,就怕被它找到“合法”的借口。

(5)最后,我对动辄给人扣上什么“听信外媒”之类的帽子特别反感,极其令人作呕。理由地球人都知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1-16 02:53 , Processed in 0.182690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