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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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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8: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有这样一条颇引起争议: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员,被拘留逮捕后,若出现无法通知家人,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对其拘留逮捕时间可超过24小时。

如果这样的条款真的通过,侦查机关是否就可以以有害于“国家安全”为理由秘密逮捕任何人,可以对所谓“异质思维”的人实施全天候的监控!可以以“无法通知家人”、“通知有碍侦查”等为理由,在家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合法地让任何一个人从人间完全“蒸发”!

这法好象真的倒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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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22: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弄的无所适从了。好像不是在真正的出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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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22: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在执法者,不在于法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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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23:2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法的失踪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神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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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09: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不是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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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16: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的通过了 我国的人权事业再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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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16: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本规定,可参考德国国会大厦纵火案后希特勒对德国宪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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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18:5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wonderswan于2011-09-02 16:21发表的 :
关于本规定,可参考德国国会大厦纵火案后希特勒对德国宪法的修改

如果能有这个气魄倒也牛B,
问题是,担心某些集团有向曾、李之流演变的可能,对内严酷压,对外媚。继而成为私人集团利益出卖整个民族的前途的军阀。希特勒可比这群王八蛋要好太多了。

自古徽地出的高官,似更多倾向卖国之流? 或者是我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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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23: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唉,不说了,没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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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3 21: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maobu于2011-09-02 09:32发表的 :
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不是刑法修正案。
一时疏忽,谢谢指正.标题已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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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2006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9-4 13: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其实是王法,只是按几个高官意思制定的,执行也只对下层百姓有用,对党内就有纪委保护了,更别提官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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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14: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帖子何止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区别弄混了,是通知家属还是拘留逮捕24小时也弄错了,还是对比原有条文和草案条文后再发帖子吧,不要黏贴一些外媒的报道就来批评,误导群众。至少要真的看过原文才行,这又不是没有公开。其实原有刑诉法就是规定了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形时是否受到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限制,草案中只不过讲有碍侦查的情形更明确了,就这一点而言是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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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14: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suxue2于2011-09-04 14:20发表的 :
楼主的帖子何止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区别弄混了,是通知家属还是拘留逮捕24小时也弄错了,还是对比原有条文和草案条文后再发帖子吧,不要黏贴一些外媒的报道就来批评,误导群众。至少要真的看过原文才行,这又不是没有公开。其实原有刑诉法就是规定了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形时是否受到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限制,草案中只不过讲有碍侦查的情形更明确了,就这一点而言是进步了。

感谢专家辟谣,高兴啊,我们又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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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18: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拉拉于2011-09-02 18:58发表的 :


如果能有这个气魄倒也牛B,
问题是,担心某些集团有向曾、李之流演变的可能,对内严酷压,对外媚。继而成为私人集团利益出卖整个民族的前途的军阀。希特勒可比这群王八蛋要好太多了。

.......

没事来攻击我们安徽人作什么啊。那个曾,并非是安徽的官。

另外,

看了你说的“曾、李”,开头没有反应过来,以为是指红红、春春呢,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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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fwsflove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9-4 20: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在执法者,不在于法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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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20: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什么,  蛋定 ,

就算有法,可以不依, 执法, 可以不严, 违法,可以不究,  

天朝底下只有 王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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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18: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suxue2于2011-09-04 14:20发表的 :
楼主的帖子何止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区别弄混了,是通知家属还是拘留逮捕24小时也弄错了,还是对比原有条文和草案条文后再发帖子吧,不要黏贴一些外媒的报道就来批评,误导群众。至少要真的看过原文才行,这又不是没有公开。其实原有刑诉法就是规定了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形时是否受到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限制,草案中只不过讲有碍侦查的情形更明确了,就这一点而言是进步了。

我可不是黏贴一些外媒的报道(我不知道哪里可以看到外媒的报道,也不感兴趣),这些话也用不着去看外媒,自己去看看人民网和一些报纸吧。我更谈不上什么误导,我可那没有那么高水平去误导人家。网上报上都在讨论这件事。照你这么说很多人都是在无理取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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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21: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就可以随意拘留逮捕时间超过24小时,这一条很恐怖。
这就意味着最近的河南智障者狱中服刑3年不通知家属的行为有了正当合法的理由。 只要是“有碍侦查”,把你关到死也可以不通知家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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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6 08: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7楼88234239于2011-09-05 21:33发表的 :
“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就可以随意拘留逮捕时间超过24小时,这一条很恐怖。
这就意味着最近的河南智障者狱中服刑3年不通知家属的行为有了正当合法的理由。 只要是“有碍侦查”,把你关到死也可以不通知家属了。
11楼的专家已经辟谣了,这一条早就有了,现在更进步了,应该谢恩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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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08: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fangke于2011-09-05 18:59发表的 :


我可不是黏贴一些外媒的报道(我不知道哪里可以看到外媒的报道,也不感兴趣),这些话也用不着去看外媒,自己去看看人民网和一些报纸吧。我更谈不上什么误导,我可那没有那么高水平去误导人家。网上报上都在讨论这件事。照你这么说很多人都是在无理取闹了


我不是说讨论无理取闹,而是说以一些有问题的报道内容为基础的讨论是有问题的。

现行刑诉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修改草案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就两个条文的比较而言,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至少有碍侦查较之前是有了具体的限定了。你可以讨论这一条要废除还是再修改得对通知家属有可操作性或规定必须通知家属,但说是比以前退步了,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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