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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用注射器往妇女阴道中注射精液,如何定性?(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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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2 12: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男之妻不能生育,为传宗接代该男子盯上邻家女孩(20岁),某日将该女子骗到自己家中,以枪相威胁,用事先准备的注射器将精液通过阴道注入该女体内,后该女怀孕,问本案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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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2 13: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招厉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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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2 14: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能编,现取现装现送的时间足够让其液化了。成活率基本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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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2 14: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有这招在狱中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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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01: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人太恐怖了。。防不胜防啊。不算qj就算反人类罪吧。不该出来的孩子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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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5 21: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想得出来。汗,剥夺了女孩是否愿意生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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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5 22: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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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5 22: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枪都掏了,为什么还要用注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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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5 23: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野樵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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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23: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按现行所采取的“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标准的话,还真的不好定罪,因为该女已成年,排除“生殖器接触说”。但根据主客观标准说还是应定为“强奸罪”,行为人主观上以达到奸淫(传宗接代)为目的,采取暴力相威胁(枪),违背妇女意志应认定为强奸罪。本案的精液是行为人本人的。
  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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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23: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男之妻不能生育,为传宗接代该男子盯上邻家女孩(20岁),某日将该女子骗到自己家中,以枪相威胁,用事先准备的注射器将精液通过阴道注入该女体内,后该女怀孕,问本案如何定性?


    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具备法律上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以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作为故意伤害罪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受害人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的构成轻伤,该损害后果是指使用外力造成的,使用注射器的的行为是一般不会造成前述结果的。该男子使用注射器的行为不会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且《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也没有将致人怀孕这一结果作为轻伤的认定标准。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身体上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被害人受孕并代为生子为其真实目的,因该行为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所以该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或奸淫未满十四周岁有幼女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是以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为其主观目的,即行为人具有奸淫的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除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外,还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性交,是指两性生殖器的结合。而就本案而言,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让受害人代为受孕为其生子而非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为目的。虽然行为人采取了胁迫的方式,但两者没有性生殖器结合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不具备强奸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方面的特征,所以该行为也不构成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享有的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妇女,使妇女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妇女,损害了妇女的名誉权;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行为人寻求刺激或者挑逗他人产生性欲的目的,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本案行为人采取胁迫的手段,强行用注射器往被害人阴道中注射精液,在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私处不被偷看的权利),但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目的不是满足行为人寻求刺激或者挑逗他人产生性欲的目的,而是让被害人为其代孕生子。因该行为不具备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要件,所以该行为也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本案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行为是在自己家中实施的注射行为,其行为不具有公然性这一特征,该行为不具备侮辱罪的主管特征和客观方面的特征,其行为也不构成侮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四)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以上规定的是罪行法定的原则。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因该行为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所以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该男子采取胁迫的手段,用注射器往妇女阴道中注射精液行为,实质上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和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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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8 21: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解释的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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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22: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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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23: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2楼含笑饮砒霜于2010-09-28 22:47发表的 :
好无聊
有同感,某些人肯定会很喜欢看此类报道


显然是强奸罪,强奸罪是违反受害人的意愿的性行为,这一点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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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 13: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持有枪支,这一条够他受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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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 17: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mkmctu于2010-09-25 22:53发表的 :
枪都掏了,为什么还要用注射器?


这把_枪_可能平时不太管用,要不怎么还用注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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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21: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只是个假设吧 能用注射器那还不如直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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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3: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现实中也不会有这种情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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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5: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罪刑法定说,还真不好定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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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6: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说得好,楼主根本就不懂生理学常识,瞎编的,精子在一般环境下能存活吗?骗发帖得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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