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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ulunuo

[【心情日记】] 厌恶所谓的金卡或理财金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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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0: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毛布的链接看起来很有趣,作者文笔不错,同时也善于抓住读者的心理,但是,他们忽略了两点

1。银行不是公共事业单位,不属于全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之内

2。银行和储户是商业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非公共事业单位不属于全民公共所有,不具备向全民提供平等相等的服务,福利,信息的义务。对于公共企业单位来说,不得以种族,性别,年龄等因素对客户进行歧视。但是对于客户业务的不同具体区分对待,是再正常不过了。

如果银行的合同内有存款若干,可以享受银行提供某些服务的条款时,储户在进行储蓄的时候,就默认为接受了这一条款,而只要他不属于霸王条款,那就拥有正常的法律约束效力。

上面说的干枯一些,就不想在敏感时期涉及这方面太多了。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深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内容,比如国外银行的服务方式,权力和责任,同样也可以了解一下公众设施的情况,比如免费教育的公立学校的就学,公众安全警察资源的获取,和司法机构的法律援助,甚至民众与参议员之间的沟通渠道等等。我就不细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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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1: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7楼bulunuo于2009-09-15 09:03发表的 :
这种说法还是比较粗糙的,实际上资源的分配并不是简单的自由竞争贸易关系,涉及到机会成本及其他博弈因素。比方说,你家周围只有一家银行,你的选择程度就不大;而另一方面,作为行规提供了服务的基本保障和基本信用,或者是基本服务。我去存取款,作为银行客户,服务应当受到保障。

.......
这种说法靠不住。资源的分配当然不是简单的,但这并非资源分配的问题。银行是企业,并不是需要公平公正分配给所有公民的资源。照你这么说,所有拥有专利的产品都是对资源不公平分配的反动典型了。你和银行的关系,不过是法律基础上的合同关系,至于什么行规,是你想当然的。银行和客户在签约(开账户)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服务合同,很多银行现在会给你小册子,说明你的权力和责任。你的服务,不是受到法律保障的,而是通过法律所支持,约束的你和银行的合同来保障的,所以,如果你没有和银行签订什么合同,自然没有要求银行保障你什么东西的权力,而一旦签了合同,你所受保障的服务,也仅限于合同内约定的内容而已。
引用第17楼bulunuo于2009-09-15 09:03发表的 :

zhiyongtao兄认为这种模型过于简单了,实际上,任何选择都是不自由的。比方你认为老板延长工人工作时间到16个小时每天,工人有不工作的自由,但他只能挨饿,或者靠暴力为生,后者跟老板没有关系,但整个社会成本提高了。也许老板会在路上被抢劫杀害,而抢劫他的失业工人也许并非来自他自己的工厂。
.......

还是回到法律问题,强行延长工作时间到16小时不受法律保护。你当然有不工作的自由,但你如果没有办法找到其他工作的情况下,法律也没有保证你一定可以获得一份工作的责任。但如果老板仅仅是在劳动法限度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话,你虽然有不工作的自由,可你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那这种对你的要求就是正常的了。
引用第17楼bulunuo于2009-09-15 09:03发表的 :

“neotsu这段话说得还是有几分道理的”,呵呵。其实分析问题,有时候要看角度。而在插队问题上,小客户有什么发言权,如何谈博弈?这不过是中国。而当然,zhiyongtao兄在国外?
.......

小客户有什么发言权?buluno看来没有商业知识,一切商业行为其实都符合匹配的原则,各种不同的客户群拥有的权力和供应商从这个客户群获取的利益匹配。所以说,如果小客户群索取超过他们对供应商所提供的利益的权力的时候,就没有什么发言权,因为对其做出妥协与失去这个客户群相比来说,对供应商来说,害处更大。而当小客户要求与他们所提供利益相符合的权力的时候,由于对于供应商来说失去小客户群带来的损失要超过满足他们的要求所失去的利益,这时候,小客户群的声音就相当有力了

不实际地依照法律,合同条文进行理性的分析,仅仅依靠感性和单方面,小角度的观点和自我的习惯想当然地来制定,判别各种规则,是极其片面和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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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llten2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9-15 12: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0楼neotsu于2009-09-15 10:56发表的 :
非公共事业单位不属于全民公共所有,不具备向全民提供平等相等的服务,福利,信息的义务。.......

那么对于它的客户(或消费者),具备这种义务吗?

主帖没有要求银行对全民提供这种义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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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llten2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9-15 12: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neotsu的言论中,包含大量的"全体公民","全民"提法。
对储户(客户)提供的服务,不要扩大到全民的高度。
这是两个不相干的概念。

不论何种排队行为(购房、购票、购物,包括上公交车等,不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提供服务),通行的规矩都是按次序,先到先提供服务!

前面回复帖中所说招行的做法,并没有破坏这种通行规则。
而主帖中的做法,却是公然违反这种规则,所以才引起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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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llten2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9-15 12: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不遵守通行规则的行为,要么取消这种规则,要么,事先向客户提供声明与通行规则相异之处。
如声明如下:
普通客户在此窗口排队等候服务,金卡或理财金无需排队,可越过之前排队的普通客户,提前获得服务。

注意:
事先声明,让每个客户都可比较容易的获得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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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5 12: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neotsu 兄从不谈具体的问题,让人觉得失落。
比方:你排队轮到你了,前面来个金卡插队,银行告诉你往后站,让这个金卡来。你排队获的权力谁来保障呢?法律?银行有剥夺你轮次服务权力的资格么?这不是歧视是什么?

扯来扯去,没有意思。不但要厌恶而且要鄙视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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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5: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银行又不是别人家的,规则还不是人家说了算?
换个例子吧,比如某酒店规定女士优先,一群大老爷们排队,然后来了个女士被请到队伍前面,你不会有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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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5: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个例子
是真事
发生在某采用了叫号系统的银行
某老年人不会用或者不知晓这个叫号系统
去银行就在窗口前的队伍后排着
后来差不多到他的时候叫号系统叫号了
从后面插进来另外一个排了号的人
该老同志死活不让那个人接受服务
你说谁有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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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6: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俺没钱,所以俺不用去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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