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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ayu002

[【其它】] 胡斌被判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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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1: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xiayu002于2009-07-21 11:01发表的 :


有事说事,装你妈逼流氓。

你以为站在正义一边,就可以喷粪?

拍照留念。供扣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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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2: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0楼neotsu于2009-07-21 11:50发表的 :


拍照留念。供扣分参考
如果对这种没素质的行为仅仅扣分了事,这和只判胡斌三年又有多大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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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2: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xiayu002于2009-07-21 11:01发表的 :


有事说事,装你妈逼流氓。

你以为站在正义一边,就可以喷粪?
楼主既然知道正义站在哪一边,其言行就更不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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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2: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xiayu002于2009-07-21 11:01发表的 :


有事说事,装你妈逼流氓。

你以为站在正义一边,就可以喷粪?

小鸡鸡不要太冲动哈——“有事说事......”(以下略去20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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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4: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现行法律 三年没有什么太大问题
不用着眼那100多W的赔款
随便去问个律师 他都会告诉你
就算HB不赔那么多 只要满好像60W吧
在法律上也还是一样的 估计也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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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5: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意飙车,夺人性命,死罪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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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5: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大家的看法,此例,那个胡姓青年最高可被判死刑。

问题是法院放过了胡某恶意致人死亡的重大犯罪,而只抓住了交通肇事这么一桩轻罪。

于是,给了楼主这些人以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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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5: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飙车时,就应该知道后果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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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6: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体而言,中国的交通事故处理过轻。南京前段时间有人酒后驾驶,致4人死亡,但如果按交通肇事罪判,最多也只有7年。
也许,对交通事故的轻处理可以刺激有钱人放胆去买车(出了事,压死了人,最多赔点钱,坐个几年而已),从而拉动经济发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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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1 16: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9楼指舞如歌于2009-07-21 11:41发表的 :


可见“五讲四美”需要常抓不懈

我不先动脏,如果有人喷我,那就比着来。有种就约见,别躲在网上瞎比祸祸。

================
引用第21楼aramis于2009-07-21 12:05发表的 :

如果对这种没素质的行为仅仅扣分了事,这和只判胡斌三年又有多大区别呢?

那你看用《公民道德读本》把《刑法》替代了如何?


我并不关心胡斌被判几年,毙了都无所谓,如果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只是叹气法律在这个案件中又是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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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6: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成“道德”法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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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6: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闹市区,飙跑车,撞死人,算不算“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又不是F1 摩纳哥站或新加坡站,那样的街道赛车比赛


到底是定 交通肇事罪还是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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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7: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7楼xiayu002于2009-07-21 11:08发表的 :
我也转资料: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5日8时许,家住汝州市蟒川乡、现年48岁的被告人何新楼无证驾驶一货车在蟒川乡桥北头50米处由南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行驶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被告人何新楼弃车逃逸。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死于碾压所致的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何新楼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

你这个例子跟这个案件没有可比性

这个案件是跑车在街道飙车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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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7: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肇事者多次超速(飚车),不是初犯,所以我觉得肇事者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我只是业余人士,希望专业的法律人士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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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7: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我想起了前一段在开车界甚为流行的宁愿撞死不愿撞残,法律的缺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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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9: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量刑不准!

既然有人以为判重了,裁决不该受民意左右,而是依据法律,法律不该是橡皮筋,说的不错;
同时有人以为判轻了,而且呼声鼎沸,只要不是痴呆就该知道闹市飙车可能导致杀人的后果,只要有良知的人就会认为这种无视别人生命的恶意行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那么,无论是前一类人还是后一类人都该认为本案如此判决是量刑不准。

最后的判决结果将是什么我不知道。我情愿相信文明社会的法律是公正的。

重申我的观点:只要不是痴呆就该知道闹市飙车可能导致杀人的后果,只要有良知的人就会认为这种无视别人生命的恶意行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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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22: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后台会这样判?
如果家庭背景反过来,看看还会不会三年?

贪官一亿照样死缓
百姓17万就是无期

一切都是只能怪生在这个和谐的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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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22:3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9楼xiayu002于2009-07-21 16:35发表的 :


那你看用《公民道德读本》把《刑法》替代了如何?


.......

照相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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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22:4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传统道德观再一次与神圣的法律产生了激烈的碰撞,我们将何去何从~
身为法律人,不得不冷静的思考一下~

PS:楼主这么冲动,不适合学法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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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23: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骂人,耍横的,一律重扣。

大家既然到了这里,就应该都是读书人,有点修养,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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