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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胡斌被判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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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17: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杭州飞车不良少年胡斌被判入狱三年。

这个判决不地道。

法律应应独立于舆论之外。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无逃逸的情况下,原则是刑案民办。

在肇事人一方经济补偿充分的情况下,

获刑三年无缓刑,少见。

有人会说,此案民愤极大。

民愤大就是重判的理由?

如果民愤不大的案子是否要轻判?

法律是什么?

橡皮筋?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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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17: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害人父亲发帖:肇事者危害公共安全
2009/07/19 02:56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李涛

  杭州飙车案《质量鉴定报告》网上公布 肇事三菱跑车多处改装 针对庭审时被告人罪名为交通肇事罪———

  杭州飙车案

  2009年5月7日20时许,年仅25岁的浙江大学毕业生谭卓在杭州市区穿越斑马线时,被一辆飞驰的三菱跑车撞死。其后杭州当地警方认定肇事司机胡斌驾驶时速为“70码”,引起舆论哗然。

  7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杭州闹市飙车案,未当庭宣判。昨天,谭卓的父亲谭跃在论坛发表了对此次庭审的看法,其中披露了部分庭审内容,并将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受西湖交警大队委托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公布。谭跃表示,已经将《对儿子谭卓被害案庭审的几点看法》一文在庭审的次日交给了法院。

  ■谭跃发帖披露部分庭审内容

  坚称肇事者飙车危害公共安全

  谭跃在帖文中指出:庭审调查证明,胡斌及其同伴5月7日晚在杭州市城市主干道相互追逐、相互穿插、高速行驶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不争事实。这一点被众多的录像监控资料、胡斌及其同伴的证词和其他目击证人的证言所证明。

  谭跃在帖文中透露:胡斌在供述中说,事发时他并未注意斑马线,而是只注意了左边同伴的车。谭跃认为这就更加证明了他们相互追逐事实的客观存在,也证明胡斌及其同伴的行为是一种极其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网上公布《质量鉴定报告》

  质疑车速测算方法是否科学

  在昨天发表的帖文中,谭跃还公布了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所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报告显示肇事车有11项改装。记者从这份鉴定报告中看到,专家组是根据监控录像记录的车行时间、距离、被害人的身高等数据进行计算的,肇事车在通过路口时只用了1.64秒,鉴定结果显示,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为每小时84.1公里到101.2公里之间。

  谭跃则认为专家组对速度的测定方法不科学。他认为,测定事故车速时既没有考虑肇事车的刚性指标和受损情况,也没有考虑受害者的体重因素和撞伤程度,更没有考量它们与速度的相互关联。

  他还质疑,专家组的专家包括汽车、内燃机专家,甚至还包括汽车维修技师,但唯独缺少“车辆速度测算专家”,“专家组”在庭审时称有两名交通事故处理方面专家,谭跃认为,“交通事故处理专家”不能等同于“车辆速度测算专家”。

  ■胡斌和同伴称当天相约“看电影”

  谭跃认为是谎言

  胡斌及其同伴的证言中几次提到他们这次去“看电影”,在路口见面时说了一句话:“这么巧啊!”谭跃认为,这充分说明他们是在路口相遇,而事先约定去“看电影”是谎言。谭跃称,胡斌他们相遇后有习惯性飙车的默契,如他和同伴的证言中就多次提到一句话,他们有时相遇,就说:这么巧啊,飙吧。而且胡斌也当庭承认他们有过相遇后相互比比、玩玩的行为。

  谭跃在帖文中透露,胡斌也承认自己喜欢玩赛车,曾经有过多次街道赛车、玩飘移、逆向行驶和严重超速的违章记录。

  因此,谭跃认为,“5·7交通肇事案”绝不是一个简单的交通肇事案。谭跃在网帖中表示,希望法院在定性和量刑上给予恰当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公正。

  对话

  希望我儿子的生命

  能给公共场合飙车者以警示

  记者:为什么选择庭审结束后在网上发表看法,并且在网上发布《质量鉴定报告》?

  谭跃:主要我对此次庭审的过程不太满意,我认为庭审辩论时没有抓住本案的要点和本质,而一直在围绕着被撞的一些细节,听起来这个案子更像一个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但实际上,我认为法庭辩论的重点应该在胡斌是否触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上。庭审前,我们不能发表此次的《质量鉴定报告》,现在希望发表出来,请专业人士与我们交流。

  记者:我们注意到,您所发表的看法都集中在胡斌是否涉嫌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上?

  谭跃:从家属角度说,我们要为孩子讨个公道,肇事者要为自己的罪行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从公众角度上来说,血的事实证明,(胡斌)他们在公共场合飙车的行为,随时随地都会对每一个行人构成严重的威胁。要是当天在斑马线行走的不只是谭卓一个人,而是一群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将更加不堪设想。

  记者:您希望您的呼吁能起到什么作用?

  谭跃:所谓“5·7交通肇事案”绝不是一个简单的交通肇事案,所有的事实和证据都显示,胡斌及其同伴的所作所为对公众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我儿子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我希望(法院)能把这个案子办成一个全国性的示范性案子,给不顾别人安危在公共场合飙车的人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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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17: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飞车不良少年胡斌,至少应该是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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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19: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相当于谋杀啊,太轻了.
LZ的脑子不清醒.比较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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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21: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楼主的意思是要判几年?

我觉得这样的判决是不是给人一个暗示:只要你有钱,不用怕撞死人,3年而已,再动动关系,弄个保外,就不用坐牢了

没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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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08: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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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09: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wyjlr于2009-07-21 08:43发表的 :
我觉得应该偿命!

偿命到不至于,不过,至少5年以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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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09: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什么意思?

有钱,就可以撞死人?

有钱,就可以不判刑?

MLGB

ps:谁知道——在国外会怎么判?到底是轻了,还是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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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09: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斌得庆幸,他是在中国肇事。他要是在国外还玩这一套,他老爸老妈可帮不了他了。恰好,有几位中国富家子在瑞士飙车,此前一天受到了严厉处罚:瑞士苏黎世霍尔根区法院,6日向一年前在瑞士超速飙车的6名中国人开出单人最高9.5万瑞郎(约合57万元人民币)、总额为21.89万瑞郎(约合131.34万元人民币)的巨额罚单。法院判定,6人犯有严重过失罪,他们居然在限速120公里的道路上开到了229公里,这是故意的行为,完全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件。也许富家子胡斌已看到了这则消息,只是他根本不怕而已。

  仅仅是超速,没发生事故,瑞士就给了这么严厉的惩处。要是我们也对飙车管得严些,他们是否就不至于丢人现眼到国外去呢?要是按现有的法律不能有效地打击遏制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另外想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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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09: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xiayu002于2009-07-20 17:11发表的 胡斌被判了三年 :
杭州飞车不良少年胡斌被判入狱三年。

这个判决不地道。

法律应应独立于舆论之外。
.......

感觉楼主糊涂了

嗯,胡母还喊不公

问问她,给她100w,把她儿子给撞成他儿子干的效果,她干吗?

(作为一个熟练的驾驶员应该很清楚将车子开到100后多长才是安全刹车距离,但还是在闹事开到了“欺世马”,面上是过失,但可以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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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09: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日本福冈交通案判决看杭州的飙车案处理结果

 5月17日,福冈,一起交通肇事案正在判决。

  根据《读卖新闻报道》,日本福冈高等法院日前判决交通肇事的被告今林大“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成立,获判有期徒刑20年。

这是一起发生在七年前的交通事故。2002年8月25日,今林在饮酒后驾驶汽车,携两名友人行驶到福冈海中大桥时,撞击前方某公司职员大上哲央驾驶的RV 汽车,大上的车辆因此越过桥栏落入博多湾水中。落水后大上哲央与其妻挣脱安全带后带伤逃出,但他们在后座上的三名子女(4岁,3岁,1岁)因年纪幼小无力逃生,全部溺水身亡。

在落水后,大上的妻子曾忍住伤痛,四次潜入水中试图抢救孩子,竟然从16米深的水下将两个孩子拉出水面,但因为浸水时间太长,抢救未能成功。

事后警方证实今林的车辆在限速50公里的公路上时速超过80公里,甚至可能瞬间达到120公里。也在撞击中毁坏,无法行动

  40分钟以后,今林向到达现场的pol.ice自首。

  自此以后,大上一家始终在坚持对今林的起诉,中间几经周折,终于获得这个判决。

  应该说,这一案件判决的背后,有很多值得我国参考的内容。

  看完杭州飙车案的报道,可以注意到网上有强烈的舆论,直指驾车撞人的胡某罔顾人命的行为。也有一些声音为胡某辩护,认为他的行为毕竟属于交通肇事,不能任意拔高。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仔细想一下,面对这样的案子,争论的焦点到底是什么?

  首先,这是表现了一种社会矛盾,对于有权阶层违法乱纪,官官相护等行为的义愤。。。

  对此,我们无法评论,当然如果整个社会的问题解决了,这样的问题或也迎刃而解,这个思路肯定是正确的。

  其次,我们可以进入具体案件,那么大家的担心就很明显了 -- 担心肇事者被轻轻放过,那样有一天我们也很容易碰上同谭某一样的命运!

  我想到了张金柱的案件。

1997年,郑州原警务人员张金柱驾驶皇冠车酒后肇事,轧死1人,重伤一人,并将重伤者卷在车下试图逃跑,结果被判处死刑

  张金柱案件同样是在舆论中引发了轩然大波,张金柱判处死刑后,当地人放鞭炮,称“大快人心”。

  但是,张金柱自己则大呼冤枉,似也不全是故作姿态。

  其实,张金柱死有余辜 – 他撞人属于肇事,车底带着卷入的受伤者奔逃,已经是故意杀人的行为 – 张的确是因为故意杀人而不是因为肇事被判处死刑的。

  张喊冤有两个理由,第一逃跑的时候不知道车底下卷有人(这个开过车的都明白属于不可能的事情),第二“交通肇事”撞的人的确死了,“故意杀人”的对象却只是重伤,因“故意杀人”给“交通肇事”的死者偿命没道理。

  后者,倒是有几分道理。当然故意杀人未遂最高在我国仍然是可以判死刑的,判处张死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微妙之处了 --

  如果张金柱把两个人都撞死了,而后驾车逃跑,他算是怎样的犯罪呢?

  仅仅是交通肇事逃逸而已。

  这样的罪名,判不了他几年,想判多了都不行,违法。

  与杭州飙车案相同的是 –

  无论撞车是因为酒后还是飙车,无论这种行为多么罔顾人命,只要不判成故意杀人,那就只能是交通肇事,而交通肇事,量刑很轻,有时候还不如抢个钱包呢。而无论张金柱还是这次的胡某,出门肯定不是为了杀人去的,所以很可能会被判是肇事而不是故意杀人(这并不是违法的,恰恰是符合法律的判断)。而如果是判定肇事,依据法律最高只能判处七年徒刑。

  我国目前对交通肇事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罚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此同时,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应该说,我国刑法的依据是“过失”引发损害损伤量刑轻于故意的原则,并非没有法理依据。

  如果我们心爱的家人在这样的事故中死去,而肇事者仅仅被判几年徒刑,我们能够接受吗?

  特别是,这里面还给徇私枉法打开了方便之门 – 只要能被判定为肇事,可能受到的惩戒会立即大幅下降,与故意杀人的死刑相比,判处几年徒刑简直是轻到几乎可以无视。而其社会影响,其实这种案子比普通的杀人案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说起来,这种案件对警方来说,也是一种很抓狂的事情 – 一方面,只要稍微动动手脚,一些应该被作为故意杀人罪枪毙的案犯,比如肇事后故意补上一下的,就可以改成交通肇事,判几年中间再保释一下,轻轻松松把人情作了;另一方面,即便严格依据法律判断,假如这种“民愤极大”的案犯确实是交通肇事,警方也会因为犯罪分子没有受到严惩而成为众矢之的。

  国外的法律执行中也常有徇私枉法的嫌疑,例如福冈这个案件中。被告今林是福冈市的公务员,也许因为这个原因,对他的判决一审颇为宽松,仅仅判决6个月的拘役,但随即引发社会极大的不满

  其实,有很多案子警方判处案犯是“交通肇事”并非徇私枉法,那么,我们实际的不满在哪里呢?

  实际上,应该在即便依法判决,对很多交通肇事的案件,我们仍然感到量刑太轻。

  假如因为超速飙车致死人命的交通肇事也可以判三十年,是否可以平息社会的不满?

  更重要的是,它是否可以促使此类案件因此而减少?

  也许有人会觉得因为交通肇事判二十年三十年太冤枉,因为毕竟这只是一个失误,难道因为一个失误,就要让一个人一生来偿还吗?

  确实,如果因为踩错了油门和刹车,造成肇事被判用一生来偿还是有些冤枉的。

  但是,交通事故中,并不都是这种“失误”。有很多肇事是出于 -- “故意” -- 过失的行为,比如酒后开车,超速行驶,与正常行驶中因为处理不当等原因发生事故完全是两种不同的“过失”。

  踩错油门和刹车是无法避免的判断错误,但喝了酒不应该开车,或者不应该在公路上赛车,这可就不是不可避免的判断错误了 – 这不是失误,而是“故意”。

  事实上日本2001年以前,交通肇事的法律条文与我国颇为相似,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是,2000年,因为发生了无照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的“小池大桥案件”,日本法学界和民间人士发起了对法律进行修订的运动。法务大臣以下三十七万余人签名联署要求修改法律,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 2001年12月25日,关于《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的新法通过施行,并在2007年进行修正,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采取同样严厉惩治的条文。

  杭州飙车案件,引发的舆论洪流可以让我们感到,中国社会对这种“故意”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肇事,有着和日本当年同样深刻而合理的社会不满,而我们的法学家,似乎也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这一案件应该属于什么犯罪行为,网上舆论是否缺乏法律意识这样的程度。


  如果能够在网上舆论的推动下,依靠法学界的努力,参考国外经验完成对我国交通肇事法案的修改和完善,增设对“故意”行为(也就是可预见结果的违法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肇事的量刑条款,加重处罚力度,是否才是杭州飙车案可以引发的最好结果?

  有人问,那么因为喝了酒一时高兴开开车就判二十年三十年难道不冤枉么?

  如果喝了酒一时高兴开开车,应该是不会被判二十年三十年的。

  但如果因为喝了酒一时高兴开开车就轧死人命,判二十年三十年,我想,这就和一时冲动造成的强 J案杀人案一样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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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09: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同意楼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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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0: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10楼的分析. 交通事故实在恐怖, 而这种故意在公共交通场合制造事故的人更应该加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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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0: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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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0: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说,按现行法,该判决没有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法制建设问题,法律的更新速度太慢,不适合社会发展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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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0: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判这样,算是不错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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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1 11: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学真于2009-07-21 09:20发表的 :
楼主什么意思?

有钱,就可以撞死人?

有钱,就可以不判刑?
.......

有事说事,装你妈逼流氓。

你以为站在正义一边,就可以喷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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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1 11: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转资料: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5日8时许,家住汝州市蟒川乡、现年48岁的被告人何新楼无证驾驶一货车在蟒川乡桥北头50米处由南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行驶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被告人何新楼弃车逃逸。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死于碾压所致的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何新楼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08年4月2日,被告人何新楼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新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新楼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新楼有期徒刑3年。



  中国刑法学网
====================================================

看好了,这个案例撞死人后逃逸,量刑三年。

我还可以扔很多案例。

中国不是案例法国家,但量刑的时候,这些案例有参考作用。

量刑的参考因素里,没有写民情。

没有写明,那么民情就不是量刑的参考因素。

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畸轻。

但法律没改之前,仍要遵守它,为了民意,就该玩弄法律?

这个案子民愤大,是因为它让我们没有了安全感。

法律,是维护社会安全的最后公器,

它被践踏,诸位就不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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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1: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区别在于恶意与否

开车的朋友都有数,这决不止七十码。

恶性交通事故轻判,才是对法律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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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1: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xiayu002于2009-07-21 11:01发表的 :


有事说事,装你妈逼流氓。

你以为站在正义一边,就可以喷粪?

可见“五讲四美”需要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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