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
| 宣告失踪
| 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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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要件不同
|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
一般4年,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2年。
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依法定程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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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 1、下落不明的次日
2、战争的,战争结束之日起。
| 1、下落不明次日
2、战争:战争结束之日
3、如因意外事件:事故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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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不同
| 3个月
| 一般1年
但因意外事故,并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生存的,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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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申请范围不同
| 利害关系人无顺序,包括配偶、父母、祖母,外祖母
| 利害关系人有序1)、配偶;2)、父母、子女;3)、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女、外孙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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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 主要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代管人有充当原告和被告的职能
| 发生与自然人相同的法律效力,指在从被申请人居住为中心区域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1)婚姻关系从死亡宣告之间起消灭;2)子女收养关系3)死亡宣告之日起继承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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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 财产代管撤销
| 1)婚姻关系,如果配偶没有结婚,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如已经结婚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2)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给予补偿,如恶意宣告的利害关系人还应该给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3)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是不能够以“没有经他本人同意收养关系无效”而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和北收养人同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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