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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丫头片子

[【心情日记】] 丫头的司考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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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3 14: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是周末的内容,因为周日网络断了,不能上网。


第五节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20条、22条

《民通意见》24条、28条、30条-35条

《民事诉讼法》第166条、169条、167条、168条

《民诉意见》196条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区别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成立要件不同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

一般4年,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2年。

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依法定程序提出

下落不明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1、下落不明的次日

2、战争的,战争结束之日起。

1、下落不明次日

2、战争:战争结束之日

3、如因意外事件:事故发生之日

公告期限不同

3个月

一般1年

但因意外事故,并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生存的,3个月。

利害关系人申请范围不同

利害关系人无顺序,包括配偶、父母、祖母,外祖母

利害关系人有序1)、配偶;2)、父母、子女;3)、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女、外孙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宣告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主要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代管人有充当原告和被告的职能

发生与自然人相同的法律效力,指在从被申请人居住为中心区域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1)婚姻关系从死亡宣告之间起消灭;2)子女收养关系3)死亡宣告之日起继承开始

撤销

财产代管撤销

1)婚姻关系,如果配偶没有结婚,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如已经结婚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2)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给予补偿,如恶意宣告的利害关系人还应该给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3)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是不能够以“没有经他本人同意收养关系无效”而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和北收养人同意除外。


注: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如果申请人只申请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

2自然人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行为与宣告死亡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二、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1、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效力相同

2、即使宣告死亡没有被撤销,即使自然人死亡时间与其不同,宣告死亡的日期是自然人的死亡日期。

3、自然死亡前和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发生抵触,那么以宣告死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4、宣告死亡也称为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的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来结束被申请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后果。只要自然人被宣告人死亡,那么在他居住地内就发生与自然人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包括1)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原来的法律关系消失,婚姻关系自然解除,继承的发生。2)、如果被继承人重新出现,或被知道被死亡人没有死亡的。则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应撤销。(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撤销)

5、与宣告死亡财产关系相关的法律条文有:《民通》25条。《民通意见》的40条。

1)、撤销后,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

2)、原物不存在,应补偿,一般为相应的补偿;如果原物被第三人取得的,善意第三人无返还义务。在第三人合法取得该物,原继承人应该承担返还原物(指种类物时)或承担赔偿(特定物时)。3)、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6、宣告死亡撤销后的人身关系

1)、配偶如果没有再婚的,不管配偶同意否,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2)、配偶如果再婚的,后一婚姻关系还在存续的,那么不能自行恢复

3)配偶如果再婚,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

4)收养关系:《民通意见》3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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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7 12: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定义:


一般而言,雇佣合同被认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其次是两者的特点:

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3、劳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
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雇佣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三、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的区别

1、主体资格的不同

2、主体地位的不同

3、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4、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5、法律渊源不同

6、形式不同

7、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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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7 12: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竟然5天没有看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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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7 13: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断了网线,专心抱书吧,过阵子我也要断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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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7 13: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2楼丫头片子于2008-10-17 12:31发表的 :


我竟然5天没有看书了
打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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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7 13: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4楼blueicenan于2008-10-17 13:46发表的 :

打PP

布布,使不得、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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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7 13: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5楼hanvool于2008-10-17 13:47发表的 :


布布,使不得、使不得~!

为什么?又不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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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7 13: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6楼blueicenan于2008-10-17 13:49发表的 :


为什么?又不打你!

你看这厮! 哪里不好打,专打人家PP。

布布你想打我? 呵呵  ^ 0 ^

知道这次国家南极科考队要干什么吗?

准备在南极冰架最高点修个房子:名字就是【昆仑】。

其实,卧室就叫寒武洞

知道厉害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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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7 20: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大家一起给你加油哈!
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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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6 23: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 不好意,嘿嘿。好久没来

终于要把该忙的都忙完了,论文也顺利的交了,累死偶了,为了论文,每天都忙到1点多,现在终于可以过正常的生活了。复习重新开始
,还是制定自己的复习复习方案吧,在一定的期间内一定要完成,加油哈,嘿嘿,一定要坚持

第六节  个人合伙

重点法条:

《民通意见》
30条,32条、33条。

第三十条
【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第三十一条

【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便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合伙登记】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民通意见》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民诉》54条。
第五十四条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6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6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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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6 23: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天继续吧。

今天整理的法条好像有点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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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6 23: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整理好了

第六节 合伙人

一、  个人合伙的认定(构成条件
(1)、共同出资(资金、劳务)
(2)、共负盈亏注意:在很多题目中,即使无共同出资,但只要有共负盈亏,但应认定合伙)

二、  关于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诉讼地位。(字号)
  《民通意见》第45条: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民诉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民通意见》第45条,《民诉意见》47条有矛盾的。以《民诉意见》的规定为准

三、个人合伙债务的承担
1)、主要是《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合伙人对合伙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即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不以内部约定为转移)
2)取得合伙人身份必须全体的合同人同意(入伙条件)
3)入伙责任,对加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4)退伙——有书面协议的,按书面协议,如无书面协议的。原则上应准许。且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以内部约定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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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00: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运动员们,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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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8 21: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节 法人的概念
基本框架(特征、概念、分支机构、民事能力、成立、变更、登记、联营制度)

考点:法人、出资人的有限责任、经营范围、民事行为的效力、法人的类型、法人的机关、法人责任的认定(职务行为的认定、分支机构的承担)、法人的合并、分立和责任。

一、概念
法人是指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特征:
A、独立的组织 B、独立的财产 C独立的责任
A、 独立的组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和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某些某个的法人成员死亡或退出,不影响发人的存续。法人是独立的组织。
B、 独立财产:法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是独立于他的出资人的其他财产,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C、 独立责任: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活动,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如果法人违反民事义务,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法人的出资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注意:1、法人本身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2、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上是法人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投资人以自己的出资对外承担责任。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统一
1、 产生的时间是统一的,产生法人的成立时。
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是相同的。
3、 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终止时间是统一的,终止于法人的终止。

法人超越他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有效吗?
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为促进交易的效力。但是违反了法律限制经营或禁止经营的是无效的。
根据的法条有: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0条
《民法通则》第36条、37条,39条,50条。 新公司法第3条。民法通则41条,44条,48条。50条。

四、法人的类别
社会团体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区别。

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法人
分类标准不同
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民法的分类
社团法人是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分类
成立的基础
社会团体法人是会员
社团法人由社员组成,这里有社员权。
目的不同
社会团体法人是公益为目的
社团法人既可以盈利又可以以公益为目的。
成立的程序
社会团体法人通过核准才能成立
社团法人既可以登记,又可以核准的。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成立基本
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法人成员
财团法人以“财”为基础,没有法人成员。
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在成立时,就成为成员。享有成员权
财团法人在法人成立时,和法人脱离,在法人设立就和法人脱离关系,没有直接关系
意识机关不同
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是自立的法人
财团法人的没有自己的意识是他立法人。
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既可以以赢利为目的,也可以以公益为目的
以公益为目的——财团法人
设立行为不同
社团法人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性,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通过发起人协议来协调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团,单独行为如:捐赠。
章程,组织的变更。解散程序不同
社团法人,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来解散。
由法院进行。

一、事业单位法人
1、 概念 为社会公益事业目的成立,独立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事业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如果大学。
2、 特征:1)、以公益为目的。2)主要来源国家财政,当也可以资集。3)从事教育,卫生。4)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二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登记方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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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01: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支持啊,我也是比较少上的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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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0 00: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backcolor=rgb(255,]第八节牋 法人机关


一、  法人机关的组成
1、  权利机关——(决策机关)法人意志的形成机关。如: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2、  执行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3、  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所具备的条件。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正职代表人,当正职有缺的时候,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注:新《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的章程来规定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从前必须是董事长担任,现在可以由其以外的人担任

4、监督机关,监事会。
监事会不是必须设立的,如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不必须胜利的。
注: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人机关是不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也不可以独立于法人之外的。

注意:《民法通则》38条,49条《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第8条。《民诉意见》第38条,《民通意见》第58条。《合同法》第48条,49条,50条。

二、  法人的分支机构
1、  概念 :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的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对独立性。

2、  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在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内独立的为一定的行为,不具有超出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去为一定的行为的能力的机关,法人分支机关的有写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是经过法人的授权后才能去为一定的民事行为,如担保法中的为他人提供担保。

3、  责任的承担:如果分支机构有相对独立的财产,那么其责任先由分支机构来承担,如分支机构无相对独立财产或不足以承担,由法人来承担。因法人是终局的承担者。

三、  法人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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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0 00: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53楼怎么会这样?

偶怎么编辑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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