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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丫头片子

[【心情日记】] 丫头的司考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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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23: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开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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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5 20: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嘎嘎。谢谢大家啊。。


这里有很多中文网的朋友吧。嘿嘿。

大家好。丫头这厢有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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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5 21: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10月5日   周日    阴
  偶回来了,发现散了的心有时候真的蛮难收回的,嘎嘎。慢慢来喽,偶对偶自己还是很有信心的。嘿嘿。
  一回来,就把房间,书桌,书籍,都整理下,我不知道怎么给自己顶计划,有时候定的计划太紧,自己想来是不会去实现的,但是太松偶的个性又是很会拖的人,不知道会不会干成事情,嘎嘎。得好好想想办法了。怎么样来复习。
  要不这样好了从民法开始复习,预计在08年底,12月底之前把民法和刑法都复习完。现在是10月、11月、12月。还要三个月时间,时间好像有紧。付老师的讲座民法有83讲,也就是说要一个月半月之内把它听完。那这样好了,每天坚持听两讲 。花2个小时。应该差不多了 那就这样好了。以后听楼上仁兄的,少上网 多听听课件。克制,一定要克制,丫头,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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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5 23: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丫头运用各种表情的能力直追天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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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7 01: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10月6日      周一   阴  
  10月桂花飘香,院子的桂花似乎是在一夜间全部盛开,是那种淡淡得清香,却又能让人醉。
  嘿嘿,今天复习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还算是能够坚持下来 好的开始啊!丫头得保持呢。睡不着  嘎嘎。就把今天复习的东东在这里复习一边吧。用彩色笔记做做看,听说彩色笔记很有利于记忆哦

       第一节 民法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框架
(1)民法调整对象
1、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2、财产权(物权、债权)
(2)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允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考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基本原则(主要是以案例的形式)
法条:《民通》第2-7条
    《合同法》第3-7条
(3)好意撕毁与合同的区别
  好意撕毁关系中,当事人就其约定缺乏法律照顾义务不受拘束,好意撕毁原则不受法律调整,不形成法律关系。   

二、主要内容:
(1)、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相互不能支配,相互不能管理,不受隶属关系,相互是独立的。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

(2)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地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各自能独立的表达自己意识,合法权益平等受到法律的保护
2、自愿原则
1)、自主参与
2)、自己承担责任
3)、内容合法
3、诚实信用原则
1)、缔约时需要诚实去订立合同,不能欺诈,否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后守信,需要在订立合同后全面的适当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4、 公允良俗原则
遵守国家社会公德,不能够违背社会的伦理道德、善良风俗,不能够损害社会的公共秩序。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民事法律关系
1、定义: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的定义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事件和行为

3、考点: a、事件的发生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b、因当事人的行为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


[align=justify]

受不了了。。实在太困了
先休息吧。。 明天早上补上吧。。睡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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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08: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鼓励鼓励!怎么能太晚睡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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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16: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嗯,4号估计没干活,今天的作业也没交,打PP。。。
咦,我那红姐哪里去了,前几天说想吃粥喝茶啥的,俺没理她,估计生气了。。。
找俺姐要书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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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7 22: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还没过嘛。。。

偶不来交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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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8 00: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嘎嘎。偶来补上了,不许打PP了。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
1、定义: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的定义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事件和行为


3、考点: a、事件的发生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b、因当事人的行为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1)事件。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后果的客观原因。例如自然属性,人的出生会引起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人的死亡会使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
2)行为,行为就是人意志的活动。例如结婚,订立合同,买卖,侵权行为。

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该平等性一般表现为他们在民事法律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包括一是人的行为,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客观要件的客观事实。分为事件和状态。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三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二、 自然民事权利能力的作用:为自然人从事民事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奠定一种民事基础。

三、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始于出生包括以下含义: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从出生这个自然事实的完成所当然取得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2)作为户籍登记不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即使没有户籍登记,该人也有民事权利能力。
3)、对于出生时间的认定:户籍——医院出生证明——其他

2、终于死亡
1)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唯一原因。
2)、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是死体,保留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是给予胎儿利益的保护,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

四、民事行为能力

1、定义: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现实性。

2、分类划分(划分标准是年龄主义+精神状态原则)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满18周岁的自然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其含义包括以下三层:一是有稳定的工作,如果是临时的工作,即使收入比较高,也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收入达到当地的人均收入水平。三是收入能够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如果16岁的自然人有劳动收入,但不能够作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的,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都是可以从事而且有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作为限制民事行为人只能从事纯收益的民事行为能力,或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似宜的民事行为(如作为当地同类人经常从事的,标的不大的;专业技术不强的;从事与他年龄智力状态不相适宜的行为时,是效力待定,经有权人追认可以生效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以下行为,该行为当然无效。
  1)、从事年龄智力不相适宜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如遗嘱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与他年龄智力不相适宜的意思表示。如同意,授权。是不能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人从事下列行为时,该民事行为如何认定:
  1)、纯受益的行为是有效的,如接受赠与,接受奖励,接受报酬。
  2)、按社会生活惯例许可的行为是有效的,如果帮助父母买生活用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1)、2)以外的其他行为时,都应该认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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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8 00: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厉害。 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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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8 17: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若能坚持至考前,这贴可就壮观了~ 到时把偶这种插话的删了 直接改标题为“司考复习大纲 丫头版”   一起+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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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9 00: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偶会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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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9 00: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10月8日  周三       晴

  累人的一天,忙碌的一天。
  但是还是复习了一个课件,有时候觉得自己还是蛮伟大的。




          第四节
监护制度

一、与监护制度相关的法条:

1)、《民通》第16-19条、《民通意见》第10条-23条

2)、《婚姻法》第36条,

3)、监护制度中所涉及的程序问题——《民诉》170-173条,《民诉意见》的198条。

4)、特殊侵权说涉及的监护责任。



二、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目的

1、概念:监护制度是指为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来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2、目的:对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的来给予监督和保护。



三、监护的种类和范围

1、法定监护

(1)、法定监护: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管其愿意或不愿意,都应依法律的规定来履行她的监护职责。

(2)、法定监护可分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

(3)、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a)、父母是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b)、父母死亡或取消监护权利。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的兄姐。

   c)、无前两者的,为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其条件为一是自愿,二是征得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第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意。

   d)、由未成年人父母单位或所在地村委、民政部门担任。

(4)、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a)、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b)、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经单位或住所地居委,村委,民政局的同意。

   c)、其单位或所在地村委、民政部门担任。

2、指定监护

(1)、如果担任监护人有异议的,法院或有关单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

(2)、有权指定监护的机关有:法院,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村委。



四、监护的责任(积极责任、消极责任、赔偿责任)

1、积极责任

  (1)、保护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的义务。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以及对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时,代理被监护人

2、消极责任——不是为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监护人财产

3、侵权民事责任。



五、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分类。

1)、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不是为监护人的利益处分其财产应赔偿。

2)、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中,如果监护人给别人造成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3)在委托监护中,由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如果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应付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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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9 13: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引用第28楼丫头片子于2008-10-08 00:22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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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9 19: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试,就是考试,丫头要把司法考试当成考试才行啊,司法考试真的没有那么恐怖,加油吧!
其实,对于功底比较扎实的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讲,对付司法考试,2个月的时间就差不多了。
丫头入手这么早,呵呵,一定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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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0 00: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3楼blueicenan于2008-10-09 13:55发表的 :


谁敢打?先咨询下野樵这个法律顾问?再问问打手偶同意不同意哈!

同意了偶再帮你动手啊!!!


野人失踪了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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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0 00: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野人没有失踪 啊!只是爬不下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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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0 01: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爬不下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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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0 01: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10月9日  周四     晴

  今晚偷懒了, 偶不是故意要偷懒的
  
   所以大家要原谅偶 偶自己已经罚黄牌警告了 我错了  今天只看了一点点




      第五节    自然人住所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5条  《民通意见》第9条

一、自然人住所的确定原则

(1)、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作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主(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后,已有久居意思,连续居住1年以上,但是生病就医除外)



二、自然人住所的变更

1)、指自然人由他的户籍地迁出后,到迁出前,没有经常住所地,以原户籍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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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2 17: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去玩了。刚回来。等下把课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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