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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obu

[【案例评论】] 据说是难倒某法学院众多研究生的几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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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2: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9楼yangsm于2008-09-28 22:06发表的 :
第二个案例:
船主它本身是准备救人,不可能随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过失,=>是跳越式的推理。

船主属于主观适法的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并不要求管理目的必须达到, 所以, 如果船主发觉被救者已没有了生命体征而放弃救助, 不能说不成立无因管理。
=>但法律不可主张「违法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仅为违法阻却事由,对于其要件仍需一一检讨,尤其是侵犯生命法益的无因管理阻却违法事由的法律要件是很严格的,不可用民法的无因管理概念类推适用于刑法,
.......


我承认第一个推理是错误的,

但是我对于无因管理的认识,我觉得没有问题,你把(侵权)违法行为和犯罪割裂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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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00: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makeeoe 上述分析,我不是很赞成。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之间有密切的联系,用民法中的理论来分析其他部门法的问题,可以提供很多思路。但若将二者混同起来,我觉得不够妥当。
是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判处无罪,我觉得从题目所提供的信息尚不能完全帮助我们判断,没有生命特征这个表述,还有一定的含混,是一般民众所理解的死亡;还是奄奄一息,无药可救;还是医学上的死亡?我觉得落水男子的生命体征只要能够达到一般民众所理解的死亡的认识标准,则不能认为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话说回来,这个问题的认定,证据是难于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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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01: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因管理是民法上的吧

ps. 我不是学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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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01: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佛法学院有个类似的讨论题:
向一具尸体开枪算不算谋杀,而开枪者并不知道那人已死亡。

美国有个具体的案件:
一个人被击中心脏,而外科医生证明,被那样口径的枪支击中心脏是无法救活的。就在那人被击中而未死亡时,第二个人又向此人开了一枪,怎么给这个第二个开枪者定罪?怎么判的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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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20: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刑事实务的,谈自己浅显的看法。首先申明这些题目没有申明意义,作用不大。不疑难,不典型。
案例一,两普通公民抓住一犯罪嫌疑人,欲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途中,该犯罪嫌疑人提出拿十万人民币让其逃走,这两位公民应允。问该两位公民构成何罪?   一般意义上无罪,扭送说到底应该是一种权利,应为有选择放弃的权利,而义务不能放弃;只能看作是国家的一种道德意义上鼓励和违反犯罪斗争。 如果社会影响较大,考虑定罪,根据具体情况而有不同,就目前的表述,笔者倾向于抢劫。符合当场取财要件。客观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要件。之所以勉强构成抢劫,可以认定是利用嫌疑人的不利现实状况。举例:A女被甲强暴,B看到案发,后甲离开,B过去看到A有贵重物品,当面拿走,在A没有失去知觉的情况下毫无疑问是抢劫。

案例二,在一河流中漂流着一艘船,船主恰遇一落水男子,急忙救上船,并发现已无生命体征,为减少麻烦,遂将其扔下水中。后经法医鉴定,该男子死于船主将其推下水后。问该船主构成何罪?
无罪。属于意外事件。因为没有法定义务予以保管尸体,要定侮辱尸体罪,必须情节严重,而本案很难说情节严重。最关键的是过失犯罪必须是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而本案行为人作为正常的人,是不可能知晓落水男子是否死亡,缺乏有责性。判断的标准是社会一般大众的辨别能力。

案例三,火车票上仅记载开车时间,并未记载到站时间。鉴于目前许多火车在途中并不报站,可能会使部分旅客做过站等不能正常下车。问能否以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
不好说,可以试试。这是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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