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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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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范美忠在美国——美国教师对学生的责任及其他
教师范美忠从“自由民主尊重人权”的角度对自己在教课当中意识到大地震来临之时不顾学生独自(第一个)逃生的行为作了“自由主义”的释义、为其“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作出了“理性”铺垫,自然毫无悬念地收回了一片鄙夷之声。有意思的是,范美忠在这篇堪称一绝的宣言里,开篇明义第一句竟是:“我曾经为自己没有出生在美国这样的自由民主尊重人权的国家而痛不欲生!”一些替他辩护的人也把对范跑跑的道德批判看成是中国特色的“道德杀人”,还有在美国生活的人言之凿凿地宣称范跑跑的行为在美国根本就不会是个问题,甚至还很符合美国的行为标准。这的确是极大的“误解”。本人在美国当了十几年的全职教师,可以毫不含糊地告诉大家,在美国,教师在上课期间对学生的安全当然负有责任,尤其是在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紧急情况下;如果我在危难之际作出了范跑跑式行为,肯定会被校方辞退,恐怕在同事、学生和家长们的鄙视之下也会无法在社区继续混下去,如果学生当中有伤亡,还有可能被公诉人刑事起诉或家长民事起诉。
以加州Claremont校区为例,其“紧急状况职责”的文件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每一个教师都有责任直接监管学生,一直与学生在一起直至被指示其他的做法”。(“Each teacher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irect supervision of his/her students, remain with students until directed otherwise.”)这个文件还明确教师有责任在火灾、爆炸、地震等紧急状况下组织学生从建筑物里撤离。(“Direct the evacuation of buildings, using designated signals and other procedures, as required, in the event of fire, threat of explosion, or following cessation of earthquake tremors.”)大家在网上可以查查其他美国校区的此类文件,都可以看到大同小异的表述。除去个别词汇的区别,基本出发点都是一致的,即在校期间教师对学生的安全负有责任。
看来范美忠及一些人对美国的衷心崇拜并非建立在对美国的理解之上。其实这已是老生常谈了:有多大的自由就有多大的责任。从这点来说,在美国做事做人比在中国要累得多,每一个人都会有很多很具体的责任,这些责任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落实到个人,是不可能以“很多人都那么做,为什么偏要针对我?”、“我对他们负责?那谁对我负责?”、“当官的那么坏,有本事你跟他们干?”、“如果你也身历其境,你就能做得更好?”诸如此类的借口来推卸干净的。
http://blog.cctv.com/detail_5667_94033_1.shtml#article_status
在美国的朋友能否谈谈是否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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