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楼主: 风舞影

[【案例评论】] 是抢劫还是职务侵占,抑或是诈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4-20 08: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9楼风舞影于2008-04-20 00:06发表的 :
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要求先有行为人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然后以此手段取得财物;而在本案中,行为人先合法占有财物,然后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为自己洗脱责任,因此本案绝对不可能是诈骗罪。此外,诈骗罪的追诉数额起点一般为2000元,2万元刚好构罪之说有误。

的确,我在说诈骗罪的犯罪起点数额有误。
但是,我不清楚。合法占有是如何转为非法占有。
这里非法目的,包括“骗取”、数额较大,都不是问题。“骗取”有多种手段,如贪污、职务侵占等。
但是这明显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甚至很重要的是有人在场,才不可能是职务侵占、贪污,而抢劫的突然、偶发、不可预见,如果套用到民事责任上,那是一个意外事件,不可罚行为,所以,如果是抢劫的话,就好笑了。
因为等于自己抢自己,抢劫在民事上不需要承担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但是在刑事上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自己是抢劫者,还要承担退赃的责任。

虚构事实-虚构了一个抢劫的情节,并且不仅仅是口头的虚构,还是行为上的表演配合。
隐瞒真象-如果没有隐瞒的话,很显然无法达到目的,但是真相的确被隐瞒了。

有的人是诈骗使人主动交出,这里如果不予追回,也是一种诈骗的效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4-20 22: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的抢劫罪,如果钱在甲手里,没有丁在其中,则属于侵占,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而现在在丁的手里,不在甲的控制之中,丁没有把钱交给甲,也没有参与分钱,是被甲出卖的,乙丙是采用暴力从丁手中夺取钱物的,所以甲乙丙的行为属于抢劫。甲是和乙丙共同策划和参与了抢劫的,其放慢摩托车速是达成抢劫的一个关键环节,而甲的被打是为了掩盖抢劫真相,逃避法律制裁。而诈骗是犯罪分子采用欺骗的方法,使当事人在没有胁迫的情况下自愿将钱物交给犯罪分子。因此本案与诈骗无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2-23 11:41 , Processed in 0.136521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