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09-3-14 10: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3年3月14日,国务院批准我国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
1987年9月制订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随着1985年底南极臭氧空洞的发现,各国政府认识到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减少—些FCs(CFC—11,12,113,114和115)和一些哈龙(1211,1301,2402)的生产和消费。《议定书》的制订便于以定期的科学和技术评估为基础对淘汰时间表进行修订。根据这些评估,在1990年伦敦、1992年哥本哈根、1995年维也纳和1997年蒙特利尔的会议上对《议定书》进行了调整,加快了淘汰时间表。《议定书》也被修正以引进其他控制措施,增加新的受控物质种类。1990年伦敦修正案包括增加的CFCs(CFC-13,111,112,211,212,213,214,215,216,217)和两种溶剂(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1992年哥本哈根修正案增加了甲基溴,HBFCs和HCFC。1997年蒙特利尔修正案最后确定了甲基溴的淘汰时间表。
该议定书在前言中指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排放对臭氧层破坏产生直接的作用,因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基于预防审慎原则,国际社会应采取行动淘汰这些物质,加强研究和开发替代品。这里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其资金和技术需求。前言中同时也强调任何措施应基于科学和研究结果,并考虑有关经济和技术因素。
议定书中重点规定广第二条国家和第五条国家淘汰有关ODS的时间表。有关受控物质和淘认时间表是在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中规定的,只有批准加入某修正案的国家才履行受控义务。
议定书中同时也对有关技术转让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国迅速以优惠的条件向有关国家转让环境有益技术。议定书确定缔约国大会为其决策机制,缔约方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点评: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