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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野樵

[【刑事法学】] 法律沙龙第三期:从许霆案谈起(8:00_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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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0: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法院的有罪判决,但是刑罚过重了,毕竟银行也有管理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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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1: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在工作状态中的无行为能力就不同了.
不会上班就喝醉.至于犯病造成损害也应该是工作单位承担吧,这样银行应该避免出现,毕竟他是为大众服务的服务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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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3 21: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6楼goto1于2008-01-13 20:56发表的 :
顺便问下版主,如果小偷到房中偷了17万元,会判无期吗

不一定,但是只是有可能。而且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不会判那么重。问题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在刑法中被单列出来,起刑就是无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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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1: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最高院也可以就“金融机构”的问题出台个司法解释,现在不光是银行设置取款机,商场里面这东西也随处可见。

不过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来分析,既然运钞车都是金融机构,那取款机肯定没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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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1: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做贼也要选地点,相同的钱为什么相差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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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3 21: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4楼martinu于2008-01-13 20:56发表的 :


虽然是外行,但我坚决支持lll999888兄的分析:即使是从条文分析的角度来看,盗窃罪的秘密性在这里并没有满足。野樵兄的类比有不少根本的区别。

向martinu兄问好。野人的例子是为了说明是否隐瞒身份,对构成盗窃罪并没有决定性的要件意义。本案中实际上许霆就是利用银行对该漏洞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透支取款的非法占有行为。实际上,还是构成秘密窃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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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1: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许霆案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已超出法律范围,而成为一个一个典型的人权观念与保障的问题。撇开法律界的争议,许霆案涉及人权的几个基本理念问题:金钱能否高于人的生命与自由?公共权力与公民的生命、自由与尊严应该是什么关系?孰高孰低?公共机构服务于公民还是公民服务于公共机构?由此可以判断,此案是一个典型的人权问题。许霆案的无期徒刑判决折射出我国当下一个基本的人权事实,公共机构的利益高于公民个人的生命与自由。这在各地的拆迁、征地的补偿问题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许霆案是这一类事实在金融领域的翻版。在我国刑法中,一般盗窃罪的量刑并不算重。但为什么刑法中要特别规定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予以重判呢?金融机构为什么是刑法的特别保护对象呢?在当年制定新刑法的时候(1997年),金融机构还是国家机构,盗窃金融机构就是对国家权力的公然侵犯。对公共机构予以特别保护,对侵犯公共机构利益的公民一律予以额外重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反映出一种公权高于人权,以公共权力的名义可以剥夺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权的人权理念。这也印证了人权学说的一个基本假设,即公共权力是对公民的生命与自由的最大威胁。
  人权意味着人的生命、自由与尊严等价值超越于金钱与权力。人的生命与自由本身就是目的,而非金钱与权力的工具。对于公民的生命与自由来说,公共机构或公共权力不具有天然的优先性。反过来,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公共机构或公共权力必须坚守的行动边界。否则,公共权力就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我国宪法已经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在许霆案中,抽象的“国家”体现为具体的司法实践。司法是否善待一位青年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对宪法的人权承诺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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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1: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该案不要脱离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法律,虽然国外的法律以及案例可能多我们有所启示。但是我们毕竟应当就中国的事情论中国的法律。人家老美老英是判例法,陪审员制。我们毕竟和他们体制不同、国情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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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1: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4楼goto1于2008-01-13 21:04发表的 :
难道做贼也要选地点,相同的钱为什么相差那么大
最好是不做贼,要做贼当然是要选地点的,不是行话叫踩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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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3 21: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4楼goto1于2008-01-13 21:04发表的 :
难道做贼也要选地点,相同的钱为什么相差那么大


哈哈,这就是我说的立法中体现出来的公私财产权利保护的不平等问题了。我在之前的帖子中就说过这个问题了。这是立法问题,也是立法观念的问题。其实这个案件体现出来的问题太多了。其中也包括法学方法和法律思维方式的问题。其实结合其他的atm的盗窃类案件,体现出的法人意思变革、电子签章的法律性质等问题都值得探讨。过段时间找其中的其他问题开沙龙吧。今天的沙龙主要先解决许霆案的定性问题。这个案件我打算开几次沙龙,在各个层面上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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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1: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案件明显是鼓励小偷多学习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轻罪重罚,将会导致更多的重案产生
既然小罪都能被无期,偷个一百万,和17万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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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1: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0楼yzh_nj_china于2008-01-13 20:54发表的 :
的确感觉法院判的太随意了。

成文法的固有缺陷,

法院判决没有一点随意性。

如果判决无罪,

那才是随意,

严格依照法律,

怎么就随意了。

法律就是法律,

一个字也不能改,

法官只能适用法律,

不能解释更不能改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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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1: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0楼goto1于2008-01-13 21:11发表的 :
这案件明显是鼓励小偷多学习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轻罪重罚,将会导致更多的重案产生
既然小罪都能被无期,偷个一百万,和17万有何不同.
你得有这个本事和机会,当然也有可能会被判死刑,你怕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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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3 21: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0楼goto1于2008-01-13 21:11发表的 :
这案件明显是鼓励小偷多学习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轻罪重罚,将会导致更多的重案产生
既然小罪都能被无期,偷个一百万,和17万有何不同.

所以这个案子让老百姓不满的,其实就是量刑太重了。如果判个3、5年,可能没什么人会说啥。问题是,你当官的贪污几百万,就判个十来年,人家利用atm出错取了十几万就判无期,那当然谁都不服气。所以,其实很多人是在想办法为许霆找借口,找托辞,想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个案的实体公正而已。但是从法律适用上来说,中院虽然缺少审判技巧,但是定性并没有太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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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1: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6楼lll999888于2008-01-13 21:06发表的 :
    许霆案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已超出法律范围,而成为一个一个典型的人权观念与保障的问题。撇开法律界的争议,许霆案涉及人权的几个基本理念问题:金钱能否高于人的生命与自由?公共权力与公民的生命、自由与尊严应该是什么关系?孰高孰低?公共机构服务于公民还是公民服务于公共机构?由此可以判断,此案是一个典型的人权问题。许霆案的无期徒刑判决折射出我国当下一个基本的人权事实,公共机构的利益高于公民个人的生命与自由。这在各地的拆迁、征地的补偿问题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许霆案是这一类事实在金融领域的翻版。在我国刑法中,一般盗窃罪的量刑并不算重。但为什么刑法中要特别规定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予以重判呢?金融机构为什么是刑法的特别保护对象呢?在当年制定新刑法的时候(1997年),金融机构还是国家机构,盗窃金融机构就是对国家权力的公然侵犯。对公共机构予以特别保护,对侵犯公共机构利益的公民一律予以额外重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反映出一种公权高于人权,以公共权力的名义可以剥夺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权的人权理念。这也印证了人权学说的一个基本假设,即公共权力是对公民的生命与自由的最大威胁。
  人权意味着人的生命、自由与尊严等价值超越于金钱与权力。人的生命与自由本身就是目的,而非金钱与权力的工具。对于公民的生命与自由来说,公共机构或公共权力不具有天然的优先性。反过来,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公共机构或公共权力必须坚守的行动边界。否则,公共权力就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我国宪法已经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在许霆案中,抽象的“国家”体现为具体的司法实践。司法是否善待一位青年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对宪法的人权承诺的检验。 

这是个立法问题,金融机构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主体,一般不应当做特殊保护。有人会说,那里面放的可是老百姓的钱啊,为了保护金融安全,实际上,市场主体是平等的,应当给予平等的保护。

另外盗窃罪的量刑有时比贪污受贿的要重得多,就像有人对比许霆和一些贪污犯罪的量刑。盗窃和贪污有一定的可比性,而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量刑比普通公民犯罪的量刑低,难免给人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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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1: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许霆案 的二审结果,从法律角度看不能过于乐观!!
   如果仍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很可能维持原判!!因为盗窃金融机构是盗窃的法定加重情节,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就成为影响二审结果的关键因素!!
   很多人说许霆案不合理,这就是所谓的民意审判吧,我们说法律终究是法律,民意未必就必定代表正义,例如辛普森杀妻案大家都知道吧,全美国人都知道辛普森是凶手,民意是要将他绳之于法,但判决照样是无罪,谁又说他不公正呢?法律是要讲情、理,所谓情、理、法,法是排在末位的,同时刑法的谦抑性也决定了刑法所调整范围的狭窄,但是,不管是情还是理,这都是立法层面的事情,而不是执法层面的事情,法律既然制定了,那就应该按照法律来严格执行,刑法条文中也规定了法定和酌定从宽的情节,但许霆都不符合,所以大家要是觉得这种判决不合理,但是法律适用并无错误,那就不要骂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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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1: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定罪量刑上都没问题的。

成文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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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3 21: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十分钟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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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1: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5楼lll999888于2008-01-13 21:15发表的 :
     对许霆案 的二审结果,从法律角度看不能过于乐观!!
   如果仍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很可能维持原判!!因为盗窃金融机构是盗窃的法定加重情节,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就成为影响二审结果的关键因素!!
   很多人说许霆案不合理,这就是所谓的民意审判吧,我们说法律终究是法律,民意未必就必定代表正义,例如辛普森杀妻案大家都知道吧,全美国人都知道辛普森是凶手,民意是要将他绳之于法,但判决照样是无罪,谁又说他不公正呢?法律是要讲情、理,所谓情、理、法,法是排在末位的,同时刑法的谦抑性也决定了刑法所调整范围的狭窄,但是,不管是情还是理,这都是立法层面的事情,而不是执法层面的事情,法律既然制定了,那就应该按照法律来严格执行,刑法条文中也规定了法定和酌定从宽的情节,但许霆都不符合,所以大家要是觉得这种判决不合理,但是法律适用并无错误,那就不要骂法官了。
前后观点变化这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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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1: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2楼achan于2008-01-13 21:12发表的 :

你得有这个本事和机会,当然也有可能会被判死刑,你怕不怕.

ATM现在在银行服务中已经很普及了,不定哪天你也可能碰到——如果你一个把握不住,那怕不怕?——这就是本案引人注目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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