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9楼磨合罗于2007-11-07 21:18发表的 : 不能。这种约定只能产生普通的债权,不具有优先性。而且公司法下关于股权的规定和楼主先提出来的问题还不大一样。以前的规定是自然人不得购买非流通法人股,现在这一块儿已经开放了。对以前自然人购买的法人股,法院予以认可,是在一种特殊情况下的从权处理,客观讲也很公平,算是挽回一点不合理制度的负面影响吧。就像我刚才讲的,经不住理论上的推敲,也不能掩盖一些后继的问题。法人股流通恐怕是迟早的事情,楼主的问题也不过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过场动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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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8楼宋公明于2007-11-07 21:12发表的 : 此类风险,可否通过协议来避免? 如果可行,如何表述比较圆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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