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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18: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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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4楼liwenxin于2007-11-14 22:27发表的 :
与36楼lang6603 兄探讨:
关于该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轮奸的问题:
1.司法解释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当事人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性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这里的“该男性”能作两个以上男性的解释吗?
2、兄讲:“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当事人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性发生性行为’,是侧重于对受害妇女的保护的,因为假使双方在恋爱过程中或其他情况因犯罪嫌疑人一时冲动,强行与受害妇女发生性行为,但事后为受害妇女谅解,双方并发生多次性行为,也是受害妇女自由处分自己性权利的一种意思表示,此时法律实无干涉的必要。 ”我觉得也确实有一定道理。但要讲“一个妇女同时与三个男人谈恋爱,然后三人一时冲动,强行与受害妇女发生性行为,但事后为受害妇女谅解,该女又多次与该三个男人在一起并发生多次两人至四人间性行为,也是受害妇女自由处分自己性权利的一种意思表示,此时法律实无干涉的必要。”恐怕谁都无法接受吧?要其后的淫乱行为阻却先前已然之罪(应当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格)的成立,我想,该司法解释即便不妥,也尚不至于荒唐到如此程度吧?(世间也不会有如此荒唐的“谈恋爱”吧?)
兄认为呢?
感谢iwenxin兄的指点,再与你就有关观点商榷:
1、我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对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以做目的性解释为妥,而不宜以限制性解释为好,关于你讲的“该男性能作两个以上男性的解释吗”,我认为在某个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是只与一名男性并无什么不妥,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感觉自己表达的不是很清楚,试举这样一个例子说明,假如有三个男人与他们的一位女性朋友,大家喝了点酒,三个男人意乱情迷,对那位可怜的女人实施了禽兽行为,第二天早上醒来,三人表现各异,一人选择了逃避;一人威胁女人不要报案;而另外一人早上醒来,惭愧后悔,跪在女人面前,痛哭流涕,并表示愿意对女人负担起自己的责任来。女人原本对这个男人也不反感,同时感觉到报案对自己伤害更大,于是她接受了这个男人,两人开始交往,再极端一点,两人最终步入婚姻的殿堂,并有了一个可爱的孩子。两年以后,那个威胁女人的男人又犯了案,在审讯中交待了这起犯罪行为。试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对这个已经迷途知返的男人不适用这个司法解释,而课以重刑吗,如果真是那样的话,法律的社会效果又在哪里呢。
2、我也看了我前面的一些发言,确有前后逻辑混乱之处,前后不周延,感谢你的提醒。我现在明确: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对最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首先应做目的性解释,认识到这个解释是为了保护受害妇女的利益,同时应相应考察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及其后的悔改表现。同时这个司法解释也应做相应修正,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应当判处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如含笑饮砒霜所言,判处缓刑,如此可保证司法的严肃性,同时注重判罚的社会效果。
3、热爱法律,法律不仅是思维的科学,也是实践的科学,期待与一切热爱的法律的朋友交流,也希望兄以后继续指点,小弟一定虚心学习,以求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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