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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jwzcyb

[【刑事法学】] 上海男子参与轮奸少女后与其恋爱 被判无罪,到底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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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21: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判决不合理之处在于三个共同为违法行为,是为轮奸罪的必要共犯,却有人不受处罚,举例而言,三个人共同杀人(轮奸),其中一个人事后当了法官(情人),所以可以不用为杀人(无罪)的事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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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00: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盲的奇怪想法:

那女的被奸的时候是不是处女?
如是,那么第一个奸的是否要多负点责任?
有朋友说了,规定的说法是人性化的体现,那么我的想法更具有人性花,西西。

我认为从法律上讲,不应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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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01: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1楼hufucopy于2007-11-10 00:13发表的 :
法盲的奇怪想法:

那女的被奸的时候是不是处女?
如是,那么第一个奸的是否要多负点责任?
有朋友说了,规定的说法是人性化的体现,那么我的想法更具有人性花,西西。
.......
我所说的”第一次“是指《解答》中“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的第一次,与是不是处女没有关系,可能是我表达的有问题,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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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1 14: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法院是依法断案,只要在法庭上,李芳即受害人有意为庄志伟开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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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2 02: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生物学角度说,人属于动物科,既然如此,判不判或怎么判都无所谓;若从法律或道德角度看,这两者又都以人(不是你的,就是他的)的利益或意志为转移,也完全没有必要去评判。有时候看人生真如梦幻一般,难怪曾经佛学、道学那么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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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2 19: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错误, 3人属于共同实行犯,按照"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确定各共同犯罪人的责任,即使一人既遂 ,该共同犯罪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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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2 23: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庄某构成强奸罪是肯定的,他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刑法是强制法,不同于民法等任意性规范,不能以受害人的个人意志来评价刑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就个案而言,即使被害人承认轮奸发生时庄某和她是恋爱关系及庄某没参与轮奸,从刑法理论上说,庄某也负有由于恋爱关系而引起的救助义务,庄某没有积极救助措施,他也有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可能性。这样判法正如楼上某位网友所言,虽然人性化,但却是牺牲了刑法的价值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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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00: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有时着眼一些特殊的利益,会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设例外规定,作为一种调节。例如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等。如果在单纯的一个法律体系里面,这些规定当然与原法律体系的原则相冲突,所以在刑法的犯罪构成里面,有阻却违法性这一要件。
主就本案来说,庄某当然如其他二名男子一样,构成强奸罪,且属加重情节,但事后李芳不揭发,还原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里的阻却违法事由,因此就不宜强奸罪论处。
之所以出台这个规定,可以考虑到我国女子重视贞操的观念,还有旨在尽力的减少受害人的伤害;另一方面,可能还对行为人作出指引,强奸了别人,要么娶人家为妻,要么就接受刑罚。这对于恢复原有社会秩序是非常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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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10: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社会影响也应该判强奸
要不以后那些强奸犯岂不有了前车之鉴,“结婚”岂不成了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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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20: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司法解释已经在网络上也被鄙视过无数回了

是不是小偷偷了东西再还回去 也不宜定盗窃罪?

罪与非罪是大是大非的问题

审委会的同志们 聪明点的话 本可以在刑罚上做文章 出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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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21: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9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11-13 20:37发表的 :
审委会的同志们 聪明点的话 本可以在刑罚上做文章 出个司法解释
.......

they r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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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21: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说错了
还包括xxx委员会 xxx 部法制局

这84年的东东 不知道为啥这么长效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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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ian1214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13 22: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这当然是不对的.
已经构成强奸罪的人,虽然不清楚被害者的年龄.但有感觉她应该还不大
(起码能这么干的还是个浪漫的家伙)

虽然说法院的判决有参考人情因素但是.考虑到恋爱就修改罪名的话,这是对法律的藐视,
好歹都要拘留上几天.让大众安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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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22: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很假,一定是送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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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02: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在情理上说得过去,但是在法理上说不过去。
如果这样可以的话,我把它哥哥杀了,再和她恋爱结婚,入赘到她家去。

是不是就可以不判刑了。

所以说,我认为法院应该把他和其他男子同等看待,毕竟他们恋爱是在轮奸之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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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1: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最初是庄某跟2男子一起轮奸了李某,恋爱是轮奸以后发生的事情,所以罪名应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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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3: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liwenxin于2007-11-06 12:11发表的 :
    个人认为:庄志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既属二人以上轮奸。因为:
  1、我个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当事人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性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的规定应只适用于一般的单人侵害妇女性的自主权的行为,而不适用于轮奸。因为,一般认为,在“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当事人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诉诸刑法的强制力,排除男方强加给女方的性侵害,以恢复法律秩序和女方的心理平衡,已经失去了合理性的依据,因此不宜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已经构成强奸罪的情况下这种理论是否合理,暂且不说),女方后与轮奸人之一的人多次通奸,只能说明其接受该一人的性要求,而依然否定多人对其的性侵犯,对此其心理上仍然不能接受,所以,该《解答》不适用于轮奸的情况。
  2、即便是女方在被轮奸后接受某一人的性要求,对其奸淫的行为本身不予追究,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其也应该作为其余二人轮奸的共犯予以追究。这很容易理解,只要将案例中的庄志伟看成一个只有帮助行为的女人,然后再讨论其行为的性质就可以得出正确结论。我个人还是认为,应认定为三人的轮奸,因为,对法益的侵害,是由三人的整体行为造成,应将三人的行为看成是一个整体,而不应该割裂开来分析。
  3、在犯罪既遂后,根据事后行为而否定前行为的犯罪性(从实体法角度),个人认为在方法论上是存在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确实值得研究。
我谈几点意见,与你探讨:
1、你认为解答只适用于强奸行为,不适用于轮奸的情况,显然是做了限制性的解释了,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初衷,轮奸只是强奸行为中的具体某种恶性手段,它当然是包含是在强奸之中的,你认为解答不适用轮奸我认为是与司法解释相违背的。
2、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当事人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性发生性行为”,是侧重于对受害妇女的保护的,因为假使双方在恋爱过程中或其他情况因犯罪嫌疑人一时冲动,强行与受害妇女发生性行为,但事后为受害妇女谅解,双方并发生多次性行为,也是受害妇女自由处分自己性权利的一种意思表示,此时法律实无干涉的必要。
3、但考察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对庄某予以定罪,具体的刑罚不仅要考虑到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也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从被告人的一系列行为来看,其约请被告人出来并灌醉被害人,犯罪的意图已十分明显,主观恶性已深,犯罪行为实施后为了逃避打击又要和被害人耍朋友(此点属于臆测,需要相关证据做支撑),其后更与另两被告人串通对被害人实施盗窃,纵向来看,被告人主观恶性较之另两名被告更深。
4、你谈的第三点意见我十分赞成,合理的司法解释应该在此种情况人当事人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如此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保护了受害妇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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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3: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god25于2007-11-06 12:58发表的 :
个人觉得法院的判罚欠妥,庄某参与并实施了轮奸.为何他能无罪脱身?
庄某是事后才与当事人开始谈恋爱,但前面轮奸的事实已经存在.
强奸可以因为事后与被害方恋爱而否定吗?
那法律岂不是在鼓励变相强奸犯罪.

.......
同意您的观点,法院判罚的依据可能就是僵硬的适用了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但那个解释是84年的东西,有些观点也已经过时了嘛,应该与时俱进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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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3: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3楼zsh235于2007-11-11 14:44发表的 :
我想法院是依法断案,只要在法庭上,李芳即受害人有意为庄志伟开脱,辩护
刑事处罚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过程,被害人的意见只能作为酌定的情节,由法院斟酌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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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3: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dingdangch于2007-11-07 00:46发表的 :

   这确实是一个很荒唐的个案,但个人认为法律判定并无不妥。

   即如1楼所说,强奸罪是指侵犯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反过来也就是说,即使是不正当的性交行为,只要不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构成强奸。


.......

请老兄看清楚,三名被告是在去年1月20日晚实施强奸行为的,2月份开房被告庄某已貌似和受害人在谈对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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