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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lueicenan

[【刑事法学】] 如何理解华为的无奈之举-补偿10亿鼓励员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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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4: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浅见:如果法律未规定的行为就可以做,那以不成文法的国家如英、美等国那就没有法律诉讼案件。即使是成文法国家,如果法律的规定不合时代潮流、极端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法院亦可在法律最大可能的范围做出合理的解释(因为法条是抽象的条文,无法完全具体适用,法官必须依具体案件做出合理的解释),甚且拒绝适用法律。亦即在法律安定性与正义原则调合。法官之所以难为,判案无法以电脑断案和法律人的价值亦即在此。
故而公司做出法律未规定的不合理行为,并不表示如此做是合法的,但如果信守绝对的法实证主义,公平正义就不是法律所能解决,因为所制定法律如果不合公平正义原则,如何能实现公平正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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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8 16: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两个案例可以注意一下。其一,麦当劳已经宣布9月份全面增加员工工资12%-56%,平均30%;其二,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今年4月份全员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他们为何这么做?实际上这就意味着下一步怎么竞争、怎么留住员工、怎么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问题,这是市场经济国家一些大公司发展的经验。

年底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的解释要出台, 到时华为类似的解除合约再上岗的行为是否能有效规避新法规将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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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8: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在网上也看到有评论说华为内退的员工拿到的补偿不错,但觉得华为在这个时候大范围的内退竞争上岗还是有些有被道德的。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只有在法律慢慢的完善才可以慢慢解决。但我觉得是华为这样的做法对社会稳定有些不利,如果其他企业都这样的话,很多企业的员工被辞退而没有工作,他们不会怪公司的,只会怪国家的政策。但事实上国家的这个政策正是为了员工们,所以这股风气要压下去。不管是华为是什么原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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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9: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又看到新闻 大概最后100多人没有最后续约
而且和我的判断相同 在华为工作满8年的7000多人 掌握了华为90%的股份
大部分人都有20万股以上。每个老员工平均能拿到20万元
感觉更象是变相的利润分配 这样的分配合法吗?
实际上这次集体辞职就像90年代华为市场部集体辞职是一样的,从2005年华为就已经着手实施人力资源改革的工作,包括了定岗定薪、人力制度改革等系列工作,主要是为了保持活力,不搞固定岗位,不搞“功臣终身制”。这次的集体辞职只是个中环节的一部分,只是时间节点上接近,所以被外界认为是为了规避《劳动法》。
我到感觉对于入华为的新人 才是一种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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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20: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华为有三处法律漏洞

漏洞一,企业高管等领导层可以“依法”自行获得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须对每一个员工作出经济补偿,补偿高者可达数十万之巨。无疑,像任正非等高管人员获得的将是最高补偿额。问题是任正非等人在拿到补偿后是否离开公司是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也就是说高管们是多得了这数十万元补偿费。拿了钱仍然当他的“总经理”,这何乐而不为?这种“内部人控制”的弊端是否侵犯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任正非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形式”下的侵犯?是否经公司股东会通过?

漏洞二,解约可能使部分员工的合法权益受损。

第一,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与员工约定在员工跳槽时向用人单位交纳一笔数额可观的违约金,而在08年元旦后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培训服务期未满前跳槽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时才予交纳违约金,否则一律不得向员工收取违约金。故应特别警惕用人单位利用此过渡期,抢先约定员工跳槽的违约责任,加重员工今后的跳槽成本。这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亦是对劳动者劳动自由选择权的“合理侵害”。

第二,华为等公司的劳动者以前有的可能与母公司签约、有的可能与子公司签约、有的则可能与合资公司签约,那么,要求工龄满8年的员工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主动辞职”,一部分原来与母公司签约的劳动者改与子公司签约或者与合资公司签约,同样,一部分原来与子公司签约的劳动者改与母公司签约或者与合资公司签约,一部分原来与合资公司签约的劳动者改与母公司签约或者与子公司签约。通过这种方法,不再连续计算本单位的工龄,从而达到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连续计算本单位的工龄的规定和连续在本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若如此,则该类企业的企业道德有待进一步加强。

漏洞三,规避税法,为部分职工谋福利。我国很多地方对员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经济补偿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免征或少征个人所得税。故我们不排除社会上的一些公司以裁员的方式使职工获得一笔福利补偿,这样既为部分职工谋取了福利,同时又规避了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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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4 13: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有政策,企业当然会有对策。企业对策的结果是,新劳动法实际上并没有起到解决这一问题的作用。当然,我们也可以预料,政府会进一步采取措施,来执行这一法律,并加大处罚力度。但要面对数量如此众多的企业实施严格执法,其执法难度之大,执法成本之高,显然是可以想象的。我们有世界上最好的知识产权法,但知识产权保护最差;我们有世界上最好的环境保护法,但环境污染巨大。对劳动法来说,恐怕会有这样的说法:我们有了世界上最好的劳动法,但劳动者的状况依然很差。
  显然,新的劳动法并不是政府解决劳动者状况差的良好政策工具。在我看来,关键的问题在于,新的劳动法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中国劳动条件差的关键在于我们的劳动力市场没有良好地发育,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劳动力的素质因为种种原因相对较差。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培育正规的劳动力市场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让劳动力市场来解决劳动力可选择机会少、不得不接受比较差的劳动条件的问题。与其强迫企业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政府不如要求企业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培训,让其有提高素质的机会。另外,政府要提供条件,让劳动者能够有自己的组织,通过组织的力量,提升劳动者的谈判能力和地位,使其能够与企业相平衡。
  无论如何,新劳动法都不是一个考虑周到的政策,要改善劳动者的地位和劳动条件,政府显然需要努力去选择更好的政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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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8 17: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之外的角度分析:
  不少人指责华为此举是在"规避社会责任"。对于企业究竟应该承担多大的社会责任,科学客观地加以分析。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是这么两条:一、合法生产、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假如一个企业偷逃税款,假如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假冒伪劣,假如一个企业搞欺诈性经营、恶性竞争,那么它就违背了道义,失去了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资格。二、维护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通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为社会做贡献。我们习惯性给企业附加的社会责任太大、太多,让企业背着"包袱"前进,久而久之,企业背不动了,发展的速度减缓了,以至于最终垮台,反倒使企业把全部的责任交给社会。虽然今天的华为,有规避社会责任之嫌,但是这只是一小部分责任,并且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加以缓解,又做了细致的思想工作,而企业如果因此迅速地上了档次,增强了竞争力,它就可以承担更多、更大的社会责任。
  华为劝导员工先辞职,再重新竞聘岗,并且依照规定发给离职的老员工经济补偿费的做法,是个不错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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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la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18 23: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是在明年新的劳动法颁布之前,解决掉一个企业沉重的报复,有违法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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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9 13: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3楼ly188于2007-11-08 19:18发表的 :

感觉更象是变相的利润分配 这样的分配合法吗? 我到感觉对于入华为的新人 才是一种不公平
这一点很正常,新员工对公司的贡献能和老员工比吗?
不能!所以按贡献分配的方法本身太多没有争议!从媒体的报道也没有提到这些!
感觉ly走提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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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9 21: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华为误读《劳动合同法》巨资打水漂,引发跟风潮形象受损!
华为辞职事件引发跟风潮 突击裁员大比例爆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 01:51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伍静妍

  “辞职员工欢喜,没辞的羡慕”,丰厚的辞职补偿金令华为“辞职门”事件出现“盖棺未有定论”的怪象。然而,对上周广州某企业发生的“仿效辞职门”事件,广州市劳动局表态:辞职无效。

  突击辞职合法不合法?经济补偿是赔还是不赔?离明年1月1日新劳动法实施还剩不到两个月,一连串企业跟风“辞职门”,水正在越搅越浑。

  赔偿包装下的劝辞

  最新仿效“辞职门”事件主角是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属下蔚得公司。本月初,该厂200多名工友,被要求逐一填写辞职同意书,并摁手指承诺不外泄不追究此事。15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门调查。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企业有强迫员工主动辞职行为——辞职无效。并将按照企业辞退员工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必须按照“N+1”的标准进行赔偿。

  这次蔚得公司“辞职门”事件,没有对员工进行依法赔偿,引发员工投诉,由此引起当地劳动部门密切关注。然而,更多的突击裁员却在赔偿金的“掩护”下暗度陈仓。沃尔玛突击裁员事件与华为事件相差仅数日,在这个计划里,全球采购中心中国上海、深圳、东莞等几个分部,全部下达了裁撤令,将分批裁掉200人。这个裁员的数字,占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总数人数比例超过15%。

  针对此次裁撤员工事件,沃尔玛中国区公关总监董玉国回应记者说:“中国此次裁员,是沃尔玛全球采购办公室优化重组计划的一部分,并非只针对中国。”另一方面,由于沃尔玛公司方面依法对被裁员工进行了经济补偿,沃尔玛突击裁员目前还未被列入劳动部门的黑名单。

  在补偿经济损失的华丽包装下,集体大辞职——华为与沃尔玛两大行业巨头在“辞职门”事件上似乎处理得滴水不漏。而至今劳动部门对此也未有最后确切说法。这个模糊地带,吸引其他企业大量跟风。

  某外资公司国内办事处的张华认为华为给中国企业起了一个不光彩的示范作用。因为就在上周,她工作的企业仿效华为的做法,同样进行了一场令人非常恼火的“人事改革”。公司把办事处的所有中国员工半强制劝辞,虽然作了相应赔偿,但是新的合约甲方改换另一家人力咨询中介公司。“签订新合约后,原来的多年工作年限全部归零,而原本比较优厚的福利也大打折扣。只保留法律强制要求下的福利,而原来的不少较高回报的商业保险竟然全部取消。”张华称,虽然劳动部门不认可华为的做法,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新劳动法实施前的一两个月,还会有更多企业愿意冒险打“擦边球”。

  其实自新劳动法今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不少企业雇主就开始研究“应对”。

  6月底,LG电子(中国)公司在总部和全国各地分公司大量裁减5至9年的老员工,据报道其中成都分公司的裁员规模达到20%。

  8月份,深圳不同学校的十余位工作年限达十几年的代课老师,又相继被校方辞退,没有补偿金,唯一的理由是“合同到期”。可被裁人员却认为,真正的原因是新劳动法明年实施,学校为了规避与代课老师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将他们清退。

  9月底,展讯通信对北京分部进行了缩减,缩编人数在30人左右,随后上海总部也进行了裁员。

  华为的“辞职门”虽然在此之后,仍在社会产生“爆炸”效应,是因为7000人的集体辞职,队伍庞大得实在太惹眼。临近新劳动法实施的最后期限,职场俨然已经成为一个雷区,每个人身边或许都有一个裁员的炸弹。

  华为,竹篮打水一场空?

  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突击裁员大比例地在企业爆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在政府官方网站指出,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个误读。

  林景青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即使当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也改变不了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当出现‘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时,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假如花了10亿元,最终被劳动部门认定无效,员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归零,华为不得不面对‘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尴尬。”某外资医疗器械销售总监杨先生认为,“假如有其他企业继续仿效华为这种做法,华为作为始作俑者,似乎也难以走出舆论的漩涡。这些对华为多年树立起来的良好企业形象无疑将构成长久的伤害。”

  华为的做法被普遍质疑为是在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风险,不仅当地劳动部门未认可,国家有关部门也表示,即将出台《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办法。

  杨先生的职业生涯已经辗转民营企业、国企和外资公司。他坦言现在自己的工作情绪变得非常敏感,职场自尊心变得越来越强,“一位有人格魅力的老板,可以让我带着团队浴血奋战,而一个做人不厚道的上司则可以让我掉头就走。”

  杨先生认为,华为的做法无论是否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都容易对员工感情造成永久的伤害。“华为之所以能在业内吸引最优秀的人才,老板任正非的个人魅力、企业多年一直塑造的精英文化,这些都是员工的核心凝聚力。然而,当这号称强大的文化在一纸‘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变得如此脆弱时,今后华为的凝聚力还能以什么作支撑?”

  智联招聘高级职业顾问郝健却认为企业的沉淀层也可以发挥优势,沉淀层有很多优势:比如人际关系好、专业程度高和熟悉行业等,“企业在进步,而员工缺乏竞争力,停滞不前,就是企业中的沉淀层。通常出现在发展时期较长的企业,发生在供职一个企业年头较长的员工身上。”

  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谈虎色变,然而调查发现,其实更多人并不愿意躺在“功劳簿”上度过余生。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门户网的统计,在“你希望的劳动合同期限”网上调查中,回答“合同期2~3年”的有33%,占最多,而回答“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有28%。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伍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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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plink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19 22: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华为此举是明显的规避法律的行为,但是我们只能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指责它,毕竟华为此举的目的是企业获得更大的利润,这点是符合企业的根本目的的,同时华为此举确实是没有违法的。不过华为此举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华为员工的离心,会对企业的凝聚力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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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2: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标题有问题,既然补偿10亿鼓励员工辞职又何来无奈之谈,只能说是华为太急躁了,太关键想把这些员工当成包袱甩出去,用以规避法律,此种行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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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3: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看法:
1、华为此举在于品牌动作的成分比较大,华为一向比较注重知识产权这一块的保护;
2、对于劳动合同法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与其这样说,不如是说以前的制度放纵得太多了,综观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这一块的创新之处并不多,而更多的是从各个地方或是部委的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规则提升到法律的层次上罢了。
3、面对既有的法律,有规则优于无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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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19: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华为很明显是变着手法的逃避社会责任.是对法规的挑战,虽然从法律条文上没什么问题,但如果放任华为的这种做法,就会导致无数个类似华为的企业起而效仿,这不仅是一起典型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蔑视法律的行为,是公然向国家政府和法律的示威,也充分暴露了企业员工在弱势的情势下维权意识、法制意识的麻木不仁,或者是无可奈何。希望国家对这种行为予以坚决的制止.
另外,本人非常鄙视这种做法,在社会保障还不到位的时候,率先推出这种做法来想方设法减轻本公司负担,而不顾员工们的利益,如果该先例真得有所收效的话,其他公司难道会不效仿吗,到那时不知我们的法律又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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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1 09: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news.163.com/07/1121/05/3TQ4G8TI00011229.html

拿着公司贴出的被辞退工人名单,工人们无可奈何。
广州日报11月21日报道 “深圳华为7000人集体辞职”风波已逐渐平息,然而在东莞,随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日子一天天临近,类似深圳华为的事件却一再涌现。昨天,塘厦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多名员工向本报报料,称工厂强迫工人一手签自愿离职书,一手签新合同。
经记者调查核实,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总共有1200多名员工,其中1000余人已被迫签订了新合同,而130多名工龄在10年以上的员工,因为不愿签新合同而被迫离职。目前,这部分工人正准备起诉工厂,追讨补偿以及加班费。
本报11月9日曾报道东莞某实业公司91名10年以上工龄员工突然被公司集体解雇的消息。随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的临近,工厂迫使员工重新签订合同、逼迫工人离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条件有一条得到满足的,都将自动赋予劳动者获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单方面享有选择将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才可解除。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起,用人单位不能再以合同到期为由,单方面辞退在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同时,用人单位一旦违反该规定还将受到惩处。
一手签离职书一手填入职表
昨天下午,曾在塘厦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工作的8名工人找到了记者。毛春根在裕鼎厂已经工作了14年,其他7名工人也都工作了10年以上。
来自江西的毛春根告诉记者,10月30日工厂领导将工人们叫到办公室,要求工人这边签“离职申请书”,那边签“入职表”。“要是不签,明天就不用来上班了。”毛春根说,当时工厂的领导就是这样逼迫的。
“一旦签订了新合同,以前的工龄就全部作废不算了。”毛春根说,了解到这一点后,在工厂干了10年以上的员工们都不愿意签字。“等新的劳动合同法一实施,我们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而现在一旦签订新合同,我们还有什么保障?”
但仍有近千名员工无奈之下听从了工厂的安排,只剩下近200名工人不肯签。工人陈建设拿出两张纸,是一份“公告”。上面写着:“下列人员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因于2007年10月31日已到期,工厂现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其名单如下……”名单上则是近200名工人的名字。
到了11月5日,又有几十名工人无奈与工厂重新签订了合同,最后只剩下130余名工人,因为不肯签而被迫离职。
工作15年只有5个月补偿金
对于这130多名离职的工人,工厂进行了补偿。工人拿出一份盖有工厂公章的通知,上面列明:“11月5日前离职,补偿金为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实发月平均工资数乘以工龄的三分之一”;11月5日后,则乘以六分之一。
毛春根说,按照这个补偿标准,11月5日前,在这个工厂工作了15年的工人只有5个月的补偿金,这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但是拖到11月5日之后,补偿金就更少了,于是130多个工人迫于无奈,都于11月5日与工厂结清,拿到了补偿金。
工人余国平告诉记者,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是生产高尔夫产品的,他是在磨光车间工作,一个月能拿到5000元左右。
厂方发公告称做法完全合法
好好的一份工作突然就没了,工人们都无法接受。“我们干了十多年,补偿金差了好几万元;而且工厂从来没有给过我们加班费;我们的工作环境这么恶劣,现在工厂赶我们走,也不给我们做职业病鉴定。”在工厂干了11年的金观花说。

那么,工厂这样做,是否是为了打断工龄避免赔偿?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了这家五金运动用品厂。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回复记者称:“我们已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了;不肯签的工人也已经拿了工资离开工厂了。”

记者辗转找到裕鼎五金厂经理张先生的手机号码,但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不过,在盖有工厂公章的另一份公告中可以看到,厂方对于此次要求员工先辞职再上岗的做法,认为并没有错。

公告共10条,一一答复了工人的质问。其中一条称:“工厂不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合同自然中止,完全合法。”因此就不必“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现在的补偿标准是厂方自愿决定的;而加班费的问题,法定诉讼期只有60天,如有加班厂方会依法办事。

律师:可起诉要求补偿

昨天上午,工人们来到东莞市劳动局投诉,希望政府部门出面解决。“劳动仲裁之类的太慢了,我们耗不起,实在不行我们就准备打官司。”

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主任乔森律师称,对工厂的这种做法,工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乔律师表示,工人们在一个工厂干了10多年,现在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便要离厂,也应该要求一年一个月的赔偿。“工人们可以首先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若不受理,工人们可告劳动部门行政不作为;劳动部门受理仲裁之后,工厂不执行,工人可起诉;判决之后,工厂不执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局:可申请劳动仲裁

东莞市劳动局监察大队相关人士表示,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以上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的部分员工工龄已经达到签订无定期合同标准。“问题是,如果单位不同意续签,合同到期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就不需要支付补偿。”

但针对裕鼎厂在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大规模的强迫员工先辞职再上岗的做法,该人士称,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员工要注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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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22: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说华为不尊重法律,华为这样做,恰恰是严格的遵守了法律.既然央视可以裁员,华为什么不可以?说来说去,是立法者在制订法律的时候考虑的不充分,把好事做成了坏事.其实,在制订草案的时候就要考虑到这个问题.对于华为,不应该进行制裁,因为它没有违法,司法机关连变通适用法律的余地也没有.如果对华为进行行政制裁或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只能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就把这件事当成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教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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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8 10: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感觉以上各位的说法都没集中到实质
问题的实质是:华为的做法明显是规避法律,规避他应该有的社会义务,这是一种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和较量
说到这里,大家会支持那一方面,我看不言而喻

大家以上的讨论都是比较琐碎,没有从大的方向考虑问题

我自己总再想,无论从民心民意,还是这次17大精神,还是社会发展的进程而言,是该考虑让企业承担更多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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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8 10: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5楼钢钢于2007-11-27 22:15发表的 :
不能说华为不尊重法律,华为这样做,恰恰是严格的遵守了法律.既然央视可以裁员,华为什么不可以?说来说去,是立法者在制订法律的时候考虑的不充分,把好事做成了坏事.其实,在制订草案的时候就要考虑到这个问题.对于华为,不应该进行制裁,因为它没有违法,司法机关连变通适用法律的余地也没有.如果对华为进行行政制裁或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只能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就把这件事当成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教训吧.

法律象人一样,是有精神的,不是死的条文,你的这个说法其实是违背法律精神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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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8 14: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起码华为对法律还有一定的敬重,别那些不顾员工死活的企业好多了

规避法律的前提是尊重法律,而不是漠视法律,这一点我们必须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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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8 15: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避法律当然是从法律找漏洞,而不是直接触犯法律,华为是比那些不顾员工死活的企业好,你拿山西的黑煤窑比华为此不更好?黑煤窑那里何止是没有法律,根本就没有人权!

愚蠢的直接冒犯法律是违法,聪明的规避法律同样是违法!

我们是希望社会变的更好不是?华为事件对社会就是一个触发点,一个代表性的负面“形象大使”。

拿官方的话来说,华为作为中国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也应该成为先进文化的代表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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