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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13: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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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头有个同事推荐来的篇文章,是关于产学研联盟方面的内容
浅析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研发联盟的组成及收益分配
围绕产业战略技术目标组建产学研研发联盟,是产学研合作创新的一种新发展。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技术经济范式的演变,产学研研发联盟开始在先进国家蓬勃兴起,目前仍方兴未艾,在促进重大产业技术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通过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激励、计划支持等多种措施,大力推动产学研结合,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与先进国家相比,我国产学研结合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主要表现在相关法规不健全,合作方式以一般意义上的项目合作为主,总体上层次不高、程度不深,战略层次的研发联盟十分缺乏且缺乏有效运作机制,造成合作成效不彰,对产业技术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有限。2006年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把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列为今后发展的重大战略,我国今后将以自主创新为核心,实行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作为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要突破点。本文主要探讨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的必要性、内在运行和机制设计。
1.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产学研结合必须以企业为主体
技术创新是创造和改进产品,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价值。这个创新过程涉及科技行为、经济行为和人文社会行为等诸多方面。因此,从创新体系认识技术创新过程,它包含了科技因素和非科技因素的创新。就科技研发本身而言,创新过程中有企业、独立科研院所、大学等参加协同攻关;非科技因素创新则涉及到管理、经济、公共政策等诸多方面的贡献。在技术创新诸多参与者中,企业是面对市场竞争,整合创新资源,实现创新价值,显示创新实力的主体“司令部”。在技术创新体系中,产学研结合创新必须以企业为主体。我国过去长期实践走了弯路,严重影响了我国的企业创新竞争实力。我国的大学和独立科研院所耗费了很大的精力从事本该由企业,也只能由企业的体制机制领头来搞的技术研发创新活动,它们是“创造知识”为主的单位,是科学创新的主体,其体制机制不适合面对市场整合科技和非科技创新因素,领头与国际上企业开展创新竞争,实现市场价值。应当倡导技术创新以企业为主体,在技术创新中,大学和独立于企业的科研院所主要是传播创新新理念、向企业输送创新人才或提升其素质、帮助和配合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效益,使企业在国际创新竞争中成为赢家。产学研联盟作为一种联盟形式,产学研研发联盟一方面要应对一般联盟都要面对的复杂管理问题,同时,由于其成员—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有着截然不同的组织属性,不同的文化和价值观念,要将它们凝聚成一个创新共同体,必然会遭遇比纯粹的企业间研发联盟不同的问题和挑战,解决不好谁是主体的问题,联盟的创新功能就不易实现。
2.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盟技术创新体系的构成类型
产学研结合创新模式多种多样,不同国家,一个国家中的不同行业和不同的企业,一个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甚至不同企业开发的相同创新项目,其创新模式各有所不同。组织形式选择。从各国已有的产学研研发联盟看,绝大多数的产学研研发联盟采取契约合作方式。民间自发成立的产学研研发联盟,为简单起见,很多时候并不成立新的研发机构,而是以大学或研究机构作为共同研究的据点,由企业提供大部分或全部经费,企业或承担部分研究工作或派人参与大学等的研究;也有企业只提供资助不参与研究的情况,但即使如此,企业对大学的研究方向仍具有主导控制权。当然,少数产学研研发共同研究中心的联盟,由于采取集中研究而不是分散化研究方式,从而更有利于构筑长期牢固的联盟关系。对于政府发起并提供支持的产学研联盟,如果联盟由产业界和政府共同主导,一般会注册成立一家独立的法人组织,这样,政府资助联盟所发生的权利义务才比较容易界定,在联盟计划的管理上也比较容易。产学研研发联盟如果要成立法人组织,似乎有多种法人组织形式可以选择,比如社团法人、非营利机构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但由于产学研研发联盟通常只为共同研究而设,不从事任何营销或生产制造等营利性活动,其受益的对象只限于联盟中的成员,因此,通常都会选择非营利性组织形态。而且,对政府来说,补贴非营利性研发联盟比补贴以营利为目的的研发公司争议少。美国半导体研发中心计划(FCRP)居中的指挥工作就是由一家非营利性质的微电子高级研究公司(MARCO)专门负责的,联盟企业和政府所支付的研发费用全部集中到MARCO,再由MAR-CO代表联盟企业和政府监督、协调大学研发中心的工作,以使研究方向符合技术商业化目的。
任何联盟的管理架构都会很复杂,从筹建、战略目标确定、任务分解、各方资源投入直到最终利益分配,全程都会充满利益冲突和挑战, 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管理团队,以有效沟通各方,不断化解联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分歧,以确保联盟的成功。一般性的小型研发联盟,通常由合作各方委派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共同管理团队,此时如果联盟是多计划和多项目的合作,还需要匹配多层次的管理架构(如福特公司与麻省理工学院的研发联盟)。而对于由数十家成员组成的大型研发联盟,由各成员指派人员共同组成管理团队显然不可行,这时往往需要建立专责的管理协调机构。另外,从国外经验看,联盟需要有一个在学术界和产业界都具有权威且有很强协调能力的领导者,其领导力对实现联盟的成功管理至关重要。
研发联盟的研发活动通常有三种实施方式:集中式研究、分头式研究以及既集中又分头的混合式研究。一般而言,政府资助的产学研研发联盟,政府方面希望联盟更多地利用大学和政府科研机构的设施,甚至希望能建立一家中央研究机构进行共同研究,以彰显联盟合作研究的特性。但实际上,当联盟中有多家竞争性企业参与研发时,各企业很多时候并不愿意采取集中研究的方式,而更愿意把项目带回自己企业的实验室,分头进行研究。与美国企业相比,日本企业的这种倾向要明显得多。根据Aldrich和Sasaki1995年的调查,美国近一半的研发联盟采取集中式研究或者集分结合的混合实施方式,而日本的这一数字只有17%。在日本政府提供资助、企业主导的研发联盟中,只有VLSI联盟和第五代电脑计划等极个别研发联盟,在分头研究的同时设立了中央研究所,但即使设立了中央研究所,中央研究所的人员和资金规模都相对较小,共同研究的成效有限。以VLSI为例,该联盟所产生的专利中,有85%是由各个企业研发的,只有15%是共同研发的成果。因此,尽管集中式研究具有理论上产生最大程度协同优势的作用,但实践中很难实现,特别是在竞争性企业之间,各成员企业为保有专有信息,宁愿选择分头研究,导致相当多的联盟不得不采取一种相当松散的分头研究方式。
产学研研发联盟的一个最敏感问题是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联盟利益,其中最关键的是如何分配使用共同研发所衍生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这一问题处理不好,不仅直接影响各方参与联盟的意愿,也影响它们参与中的投入程度。对这一问题,国外的做法通常是由产学研各方事先在契约中约定好研发成果的归属。有一种观点认为,大学和科研机构参与产学研联盟重在发挥其服务社会的功能,应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不应过多地与民争利。
产学研联盟涉及公私部门间的合作,其发展自然离不开政府的促进和支持。在推动本土产学研研发合作及联盟上,发达国家的政府从来都是不遗余力的。为了提升本国的产业技术竞争力,美欧日国家的政府采取立法和计划支持等多种措施,大力推动产学研合作以及研发联盟的形成和发展。日本为在产业技术上追赶西方,早在1961年即制定了“矿工业技术研究组合法”,确定企业成立“研究组合”的非营利法人地位,并赋予其在税收及剩余资金处理上的特殊优惠及规范。美国也效法日本,于1984年制定了国家合作研究法。此外,这些国家还投入巨资或提供优惠贷款,直接支持发起重大产业技术的产学研研发联盟专项计划,如日本的VLSI计划和美国的SEMATECH计划。这些国家的政府还通过制度机制和行政机制,积极参与联盟的运作管理,以有效减少联盟成员的机会行为,降低联盟的事前和事后交易成本,确保联盟的成功。与此同时,各国政府还普遍利用本国的国家科技计划,以产学研共同承担项目的形式带动产学研研发联盟的发展。先进技术计划(ATP)是美国政府实施的一项协助产业界从事高风险但具有巨大潜在经济效益的技术研发计划。该计划既支持单个企业独立提出和实施研发项目的同时,也特别鼓励企业联合大学、政府科研机构一道开展联盟项目,而且在政策上向联盟项目倾斜,由此支持创建了一大批产学研研发联盟,实现了许多重大产业技术突破。该计划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研发的优先领域由产业界确定,研发项目由企业提出,政府资助直接拨给企业而不是大学和科研机构,企业享有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
我国自2006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以来,高度重视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但因各方面理解的差异和利益的牵制,企业内建研发机构的形势并不乐观。改变这种局面必须花大力创新运行机制。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创新发展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企业自身拥有强有力的创新实力,才能搞活和带动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全局。国家应优先鼓励在有条件的企业内自愿创建企业研究所,对此可给予政策性补贴,认可其独立性,并从实际出发设立相关机构,创建企业内生研发机构和优良的创新政策环境。
3.产学研结合成功的关键在利益机制设计
产学研结合创新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科技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这个创新过程中要把企业、科研院所和大学等各方面力量有效整合到一起共同奋斗,其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如,科技成果来源、资金投入、利益分配、产业化运作、经济效益等。国内外大量的实践表明,利益机制的设计最为关键。
一是要把探求“利益共同点”放在突出地位。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产学研结合创新企业是主体,大学和科研院所是支持和强有力的后盾。企业创新的动力是效益原则,要有利于增加利润,要有利于提升市场竞争力。科研院所和大学的参与并不是作无偿奉献,也有各自利益的追求。他们希望通过解决企业需求的实际问题,提升学术水平、造就高级人才、分享经济利益和荣誉。凡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项目,各方利益找到了满意的共同点,则成效显著。如果说我国过去产学研结合创新,对国家创新竞争力的贡献不尽如人意,其关键就在于没有着力寻求利益共同点。若干年前某研究所为从“三线”迁出,由政府操作与东南沿海地区一家企业进行“厂所合拼”,但貌合神离。企业提出的创新需求,研究所认为没有学术水平不接受。他们是国家级的研究所,要研究反映国家学术水平的课题,也只有这样研究人员才能提升。显然,企业不会容忍这样的研发机构,争论的结果是分道扬镳。这绝不是个别现象,同心同德申请项目、同床异梦创新攻关、同室操戈争抢成果,常出现在产学研共同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故在推动产学研结合创新中,必须把探求“利益的共同点”放在突出地位搞清楚,才能收到实效。二是要尊重和维护知识产权。知识创造财富是知识经济的基本特征,知识产权必然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创造最活跃的技术创新中最敏感。因此,在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中,处理好知识产权的各种问题非常重要。三是要利益得失摆在明处。产学研结合创新中要使各自的利益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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