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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见微知著

[【文史类原创】] 中国婚姻法应加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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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6 12: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9楼qyj7788992007-03-06 12:21发表的“”:
尊重婚姻法,尊重自愿协商的办法决定子女姓氏问题!!!!
目前我国男性在家庭中很多事情起到了决定作用,随父亲的姓氏也很顺理成章!!!当然女性也有强者呀!(女性朋友不要怪我呀)

第一句话后半部分很赞同。
第二句话总结一下就是“胜者王败者寇”,强者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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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whxi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3-6 16: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年轻人的想法就是多啊。
前几天看了一个说法是要给结婚证加上一个有效期,比如10年或者5年或者20年,现在又有这么一说。
目前我们国人正陷于思想文化的冲突之中,希望大家多寻找一些积极向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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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7 09: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1楼yhwhxi2007-03-06 16:11发表的“”:
目前我们国人正陷于思想文化的冲突之中,希望大家多寻找一些积极向上的说法。

太对了。
对你表示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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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7 16: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封建社会”本是西洋传来的概念,描述的只是一种社会形态。在人类的历史过程中,很多东西是各个社会形态里面所共有的,比如姓氏。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社会形态有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而且后面的形态一定比前面的先进、高级。且不说老马的观点是否正确,是否能够套用于中国历史,淡淡说随父取姓是封建社会的余毒,就不是很恰当。难道奴隶社会的达官贵人或奴隶主就随母取姓了吗?如果他们当初也随父取姓,为什么不说现在的情况是奴隶社会的余毒呢??或者,客气一点的话,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余毒?呵呵   

不错,生男生女都能够延续自己的血脉,都有使自己的生命得到延续的象征作用。但是,说农村人喜欢生男孩,只是为了传宗接代,未免把问题简单化了。农村人其实还考虑到家族的安全、劳动力、养老送终、孩子以后的安全等等。养老送终的使命女儿一般也能完成,但是,安全问题就难说了,毕竟不是任何时候都需要报警,而且,有时报警根本来不及啊。男孩一般比女孩有力气,这是不争的事实

男女平权的观念很好,但是,如果只是停留在语言文字层面,像某些西方女权主义者那样,非要把human 改成hupeople,而不从政治层面和法律层面多加用力,未免是无的放矢了。

夫妻双方为孩子的取姓问题伤脑筋?做丈夫的就让一下呗,大方一点呗,要不再生一个,一个随父姓,一个随母姓?居委会过来罚款?你就学一学李银河,说那是法律的问题,错误就在生育管理条例上。至于夫妻合姓给孩子,还涉及到谁的姓放再前面或后面。要是妻子的姓氏放在合姓后面,这个与不放有何区别?还不是居于次要地位!

那么孩子那边呢?长大后有何感受呢?    假如夫妻一个姓呼延,一个姓诸葛,你说怎么给孩子取合姓?

其实没有必要这么折腾的。女子一生的幸福,很简单的,就是得到丈夫的疼爱和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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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8 08: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楼主的用心回复,其次谈谈一下你的回复。
  1、第一段你大谈了“封建社会”的来历。依你所说“封建”的提法有点欠妥,其实我们毕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然不会隔着封建社会而谈奴隶社会,这种与自己延续久远的事情,那样既不现实,也没有说服意义。我们的着眼点即是与当今社会有联系而又需加批判的。即吸其精华,弃其糟粕。结论:第一段有点转移视线,所谓的东扯。
  2、第二段有点道理。概括了农村中生男生女的众多因素,但是你恰恰忘记了看事物要抓主要矛盾。当然你也可以罗列众多次要方面。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你所说的那些众多因素,恰恰是在封建社会中所其过重要作用的东西,而在当今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众多因素中除“传宗接代”这一点,其他的都渐渐隐去,以致不复存在,此点你可上网查查当今农村的意识形态。结论:第二段没有认清问题是针对当今社会下的问题。
  3、第三段就不说了,请参看我曾经给有的会员所回复的,这一点你也没脱俗。
  4、第四段问题最严重。理由是:我建议的那一条无非是为了更好的计划生育政策。直到人们观念的更新而使计划生育政策废除。(因为为了生男,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的生育,直到男孩出世,更为恶劣的是对女婴的遗弃和扼杀)。你的说法恰恰是违背国家的生育政策,可以不看作是你的另一个新的观点。
   5、第五段有点亮点,也最具欺骗性。首先,关于哪一方放在前面都不是问题,只是说明了这个孩子所具有的属性,即两家人的遗传因素。争论放在前放在后的问题,恰恰是你又把文章内容归属为一个争论女权问题,参加第3条给你的答复。其次,关于复姓的问题更不是问题,况且不说这类细节问题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制定可以具体探讨,日本人的名字还有音译过来的前苏联名字,不也是郎郎上口吗?如:奥斯特洛夫斯基。重申一点:法律上加上这一条,目的是让观念走出传宗接代这个误区。当大家都能在现实中理解了,法律上的规定也就毫无意义了,说不定计划生育政策将会做出重大调整呢,以至于废除。
  6、第六段,抛开了所谈的论题而言其他。我的着眼点不是女子的幸福问题。
  这样看来,你所说的文字虽多,但无内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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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8 14: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4楼见微知著2007-03-08 08:41发表的“”:
  首先感谢楼主的用心回复,其次谈谈一下你的回复。
  1、第一段你大谈了“封建社会”的来历。依你所说“封建”的提法有点欠妥,其实我们毕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然不会隔着封建社会而谈奴隶社会,这种与自己延续久远的事情,那样既不现实,也没有说服意义。我们的着眼点即是与当今社会有联系而又需加批判的。即吸其精华,弃其糟粕。结论:第一段有点转移视线,所谓的东扯。
  2、第二段有点道理。概括了农村中生男生女的众多因素,但是你恰恰忘记了看事物要抓主要矛盾。当然你也可以罗列众多次要方面。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你所说的那些众多因素,恰恰是在封建社会中所其过重要作用的东西,而在当今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众多因素中除“传宗接代”这一点,其他的都渐渐隐去,以致不复存在,此点你可上网查查当今农村的意识形态。结论:第二段没有认清问题是针对当今社会下的问题。
  3、第三段就不说了,请参看我曾经给有的会员所回复的,这一点你也没脱俗。
  4、第四段问题最严重。理由是:我建议的那一条无非是为了更好的计划生育政策。直到人们观念的更新而使计划生育政策废除。(因为为了生男,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的生育,直到男孩出世,更为恶劣的是对女婴的遗弃和扼杀)。你的说法恰恰是违背国家的生育政策,可以不看作是你的另一个新的观点。
  5、第五段有点亮点,也最具欺骗性。首先,关于哪一方放在前面都不是问题,只是说明了这个孩子所具有的属性,即两家人的遗传因素。争论放在前放在后的问题,恰恰是你又把文章内容归属为一个争论女权问题,参加第3条给你的答复。其次,关于复姓的问题更不是问题,况且不说这类细节问题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制定可以具体探讨,日本人的名字还有音译过来的前苏联名字,不也是郎郎上口吗?如:奥斯特洛夫斯基。重申一点:法律上加上这一条,目的是让观念走出传宗接代这个误区。当大家都能在现实中理解了,法律上的规定也就毫无意义了,说不定计划生育政策将会做出重大调整呢,以至于废除。
  6、第六段,抛开了所谈的论题而言其他。我的着眼点不是女子的幸福问题。
  这样看来,你所说的文字虽多,但无内容呀。  


[ 此贴被见微知著在2007-03-08 09:00重新编辑 ]

loook,俺没有说自己脱俗呀,也不想脱俗的。俺虽受过所谓的高等教育,但是,接受高等高等教育难道一定要脱俗吗?呵呵。

时间有限,简单回复一下子

俺没有东拉西扯的哦。“其实我们毕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然不会隔着封建社会而谈奴隶社会,这种与自己延续久远的事情,那样既不现实,也没有说服意义。”这个说法有漏洞啊。依你的说法,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相连续。那我问一下,现在人民共和国,其前身是什么?或者,其前面的政权是什么?其前面的社会制度是什么?半封建半资本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考虑到自身的安全,俺不想就中国历史的社会分型和制度优劣在这里谈论下去。不过,随父而姓,我依然不认为是封建余毒。它只是一种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习俗,与封建余毒没有任何关系。

关于农村的情况。在农村俺生活了将近20年,亲戚朋友大多也在乡下。生计和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着农人的一生。女儿嫁出去了,其所属的田地就得收归公家,分给嫁进本村的女人,这是政府的政策,其他地方俺不知道,至少在我那个地方,是这样的。什么意思?生儿子能够增加劳力和田地!而且是儿媳妇带来的。可是这样下去大家都争着要生儿子,违反计生政策啊。怎么办?1993年乡镇政府于是出台了规定,凡是第1胎生女儿的就去做结扎手术的(丈夫或妻子均可),奖励3万,而且全家3口人均可享受人身伤害保险,孩子读书读到高中,全部免费,连书本费也不要交;要是第1胎生女孩的,坚持要生第2胎,必须间隔至少3年,而且交超生费3万。该规定实行了不到一年,乡政府就叫苦连天,财政差点破产!第2年,规定改了,保险和读书待遇不变,奖励改成1万,但负责安排一个大人到乡办企业或个体针织厂工作。大家不妨想想,3万元等于现在多少钱?在1993年的农村地区,3万元可以办什么大事?十多年过去了,风俗大为改变,百姓的生活大为改善了,教育水平也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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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8 14:5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5楼swell2007-03-08 14:36发表的“”:


loook,俺没有说自己脱俗呀,也不想脱俗的。俺虽受过所谓的高等教育,但是,接受高等高等教育难道一定要脱俗吗?呵呵。

时间有限,简单回复一下子
.......


  说你没有脱俗,是基于论坛说的,在论坛上你毕竟是“初级认证会员”吗,级别在嘛!我又没说你没受过高等教育,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呀。进一步说,能在“读书园地”这个论坛来的,很大一部分应该受过高等教育这种普及性的教育。所以,牙根别提那句“接受高等高等教育难道一定要脱俗吗”?从我的话里找不出说这句话的依据呀!兄弟或者姐妹倒是“知一说十”,相关不相关都倾情奉送啊

  你以自己的例子说了一下自己的理解,我理解了,具有局部性,也能理解你有这些想法的事实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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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8 15: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孩子的姓氏,必须是男女双方的合称。
父:张;母:李
张李XX或者张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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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8 16: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1、请注意用词。

2、话题莫扯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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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8 17: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8楼醉乡常客2007-03-08 16:14发表的“”:
1、请注意用词。

2、话题莫扯太远。

  请版主大人明察,我是被人引领着离话题越来越远(看看有关争论的两段),多亏你的及时提醒。放心好了,用词以后改用“婉约派”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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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8 18: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oliver1974112007-03-03 13:59发表的“”:
婚姻法早就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我的宝宝就是随母姓的,呵呵


你的意思是再生一个就随你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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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10 09: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婚姻法,营养你我他
交流学问大,妙笔能生花。
学做有心人,有才尽情洒。
辩后颇受益,最后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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