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4793|回复: 37

[【政法哲学类原创】] 卖淫的权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1-4 10: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万恶淫为首,这一千古不变的格言,一直严续至今,国人谈淫色变,卖淫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这淫究竟是什么,各有说法,可无论如何演绎,不外是男女因非婚姻关系而发生关系的一种。之所以称之为一种,是因为还有诸多非婚姻而发生男女关系的情况,如同“非法”同居,二奶包养等等,而此种情况似乎并未为称之为淫,而称之为不当男女关系。

淫之所以恶,在于淫者为淫而淫,淫是目的。所以淫不符合道德准则,伤风败俗。淫培养了不正的社会风气,破坏正当的男女关系尺度。淫侵犯了妇女的权利和人格。淫把人当成了商品,出卖人格和肉体。可能还有无数的理由谴责淫,望各位同仁指教。

现代法治或rule of law的最大的一个特征在于将道德判断剥离,使法成为判断的唯一尺度。法规则的订立依据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将人看成无区别的个体。法案的通过采取大多数民主的方式,兼顾少数人的权利。所以多数人的道德判断形成的法案,并不能绝对忽视少数人道德判断的存在而禁止。主要的尺度依据少数人的道德,行为是否对多数人的权利,道德价值造成直接的侵害(如理解的不对请指教)。法普及于所有,并不代表法代表所有人的意愿,但法兼顾了少数人的意愿。

卖淫这个词表达了一个法律关系,即买卖关系。道德的尺度不应成为禁止的原因。禁止应以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多数人的权利和道德价值。从卖淫的行为来说,1,它像市场一样,固定于某地,只有有人来买,买卖关系才成立,它并不可以向家电一样大作广告,因为那会侵犯大多数人的道德价值。所以,它只可以在少数人的范围内,在不能扩大对公众的积极影响的范围内进行的法律行为。2,卖淫者出卖的是自己的肉体和人格,并没有出卖别人的,所以不构成侵犯他人的事实,卖淫者的法律界定是自愿的行为,和其他法律关系构成的要件相同,违反者,即违法。3,由于是自愿的行为,与侵犯妇女的权利无关,至于妇女的人格,在法律上与男人的权利无别,妇女卖淫处于自愿,也是一种权利。

既然卖淫一种法律行为,依市场而生存。无人来买,自然倒闭。衣食男女,人之大切,谈男女关系而色变,大可不必。道貌岸然的正人君子亦谈婚论嫁,行男女之实。心急似渴之辈,以清白之金钱行所欲之事何害?饿死果真是小,失节果真事大呼?强奸罪可不轻,可强奸例可不少,就其原因,强奸者无处卖淫原因之一也。社会风气,清者自清,然浊者也有其生存之权利。最近,加拿大法院通过在私人领域可以交换伙伴之法案,其依据是法的尺度而非道德。法的刚性自有不尽善之处,但如任道德的判断超越之,自由平等的原则将成为多数人的自由和平等,与少数人无关。这决不是自由平等之初衷。

rule of law的价值在于个人的判断不可凌驾于法,任何法规的订立必有法的依据和理由,卖淫的合法与违法暂且不论,合法与违法的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源最为关键。如果,制定法没有明确的法源及其由此解释的理由,法律的规定将失去法律上的意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4 11: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卖淫是一个愿打愿挨,双方自愿,按道理是不应禁止。
  但法规的制定也要反映统治者的价值观,道德伦理吧,按这种意愿制定法,需要考虑什么平等自由原则么?强制执行就是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4 15: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定法律要看能否施行。法律禁止卖淫行为。事实上到处都有这类行为存在。对违反这类行为的人真正受惩罚的少。这不是暗示有法可不依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体现在哪里?

对这类行为既然禁止不了,还不如规范这类行为。把“非法”同居,包养二奶、卖淫作为一夫一妻制的补充形式。
如果“卖淫”挂牌经营,定期给女子检查身体,还可防止有些疾病的交叉传播。估计税收也可提高几个百分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6-1-4 16: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听雨于2006-01-04 15:43发表的:
制定法律要看能否施行。法律禁止卖淫行为。事实上到处都有这类行为存在。对违反这类行为的人真正受惩罚的少。这不是暗示有法可不依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体现在哪里?

对这类行为既然禁止不了,还不如规范这类行为。把“非法”同居,包养二奶、卖淫作为一夫一妻制的补充形式。
如果“卖淫”挂牌经营,定期给女子检查身体,还可防止有些疾病的交叉传播。估计税收也可提高几个百分点。
听雨所言极是。小弟此贴不在于禁止卖淫个案,而在于禁止或允许的法理依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5 00: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听雨所言极是。

知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5 11: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cycle_zzy于2006-01-05 00:04发表的:
听雨所言极是。

知音

哈哈哈,我可是最讨厌“卖淫”这两个字的。只是现状的无奈,颁布法律的可执行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5 12: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听雨最讨厌“卖淫”二字,我来重新给它取个名字:商业(稍停顿)性行为。怎么样?

我也很认同听雨姐姐的倡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5 19: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卖淫成了商业性行为了,倒~~~~~~~~干脆跟荷兰一样算了,一起收归国家管理,合法收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5 21: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晕啊,lawer67别怪我捣乱哦,对卖淫、嫖娼的禁止及处罚,其中“收容教育”就被国际组织指责违反《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 条第1 款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嫖,违者处15 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第4 条则规定: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 条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 个月至2 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後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 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另一条《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7 条则明言: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 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同法第9 条则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6 个月至2 年


“收容教育”刑罚违反多项国际人权标准,包括人权宣言、联合国保护所有被任何形式拘禁及被囚人士原则,以及《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中国在1998 年已签署上述公约,而“收容教育”的做法违反了该公约,包括第9 条中禁止无理拘禁及第8 条第三(一)及(二)项中,禁止强迫劳役及如需判此刑需经法院决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5 21: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的腊味都是扯淡

任何一次抓**都是以罚款为最主要惩罚形式,还不如改成税收,让国民更易于接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6-1-5 21: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听雨,可别紧张,我可不会去卖的啊。。。。只“学术”,“学术”,这个不违法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5 21: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不是紧张你会怎么做,是看我那淘气的弟弟bxy1208的回帖,怕你说我们在捣乱。

学法律的连这点都不敢谈,还不如不学。赞同某种观点并不是表示自己会去做或者支持这种行为。

我举出法律条文,只是说这些法律条文不合理,也没执行。而且中国还有所谓的“严打”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6 10: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传统道德是极其虛伪的,而前幾年竟提以德治国,荒谬得令人跌破眼镜.无法不以治国,以德治国天下必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6 20: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愿闻楼主再述“买春的权力”,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7 02: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饿了吃饭,家里有就在家吃,家里没有就适当吃吃馆子。

就这道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8 00: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个市场行为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10 23: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为而治

谈卖淫和买淫,不可将自己作为旁观者身份来审视,坐而论道,不好。(这句话可不是最容易想到的那层意思)

道德不会审判别人,而是他总被误解,这是对立二元体系结构的缘由,道德和自由并不矛盾,选择对立立场需要的是勇气,而非去凌驾乃至摧毁其所处价值观的对立元体

还有一点就是,赌博的合法化问题大家怎么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14 23: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赌博的定义不清晰,没法“怎么看?”

卖淫不同,大家基本上都认为男的花钱和从事此类行业的女性发生**称为卖淫。其余的就有各种不同称谓,例如:性贿赂、通奸……

其实,谁不是在卖呢,她们下半截,我卖上半截

卖上半截的还分好几种,比如,我卖知识、有人卖良心,等等。

又说赌博,在中国,散户炒股基本上就是一种赌博,可法律不禁止,彩票就更不用说了,看远一点,求学求职求爱哪个不是赌博,所以,只要规则相对公平,我就爱做此怡情之事。

不过,楼上所言,到底指哪种赌博呢?制“法”之人心中,又认为何为“赌博”呢?

说几个不太相关的故事:

其一:当年,单位曾要下文禁止女职工上班吃零食(注,科研单位,有些人轻闲得要命),我为女同事们支一小招——男职工上班能避免抽烟喝茶,女职工就不再吃零食,因为这都是生理需求。禁“此”不禁“彼”就不科学了,哈哈。

其二:也是当年那单位,我所在基层有一“无烟会议室”,一日,上层大领导来此,基层屁屁们敬烟点火不亦乐乎,次日,我也叼根烟参会,哈,基层屁屁立即予以屁评,我说:建议将牌子改为:“普通职工不许在此抽烟”。

其三:1998年前后,本地曾有一规定:基数在20元及以下的麻将不算赌博,前年,由于“狠杀四川麻将风”,有那么几天,退休老头老太太玩的5毛钱的都算“赌博”,实在解释不清楚就弄个“影响他人休息”,云云。而当时我的学生们反应,楼下一家卡拉OK每天嚎到11点过,照样没人管。


其实,这么几十年都过去了,很多东西都没必要再遮遮掩掩了,法制,不光是制定法律,法律体系的逻辑性、合理性,制度本身的延续性等等都应该考虑,我不懂法,法盲一个,借老崔一句话“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14 23: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那么“要是”每年中国赌博外流资金达几千亿是否还是“没法怎么看”?

注意,我没有把赌博和这篇帖子联系,我是更关注白白流失的赌博资金。

黄赌毒三样,我只认为禁毒没有任何商量,性开放我是支持,呵呵,那么福科、马尔库赛的爱欲文明可知?而赌博业我是支持合法规范化。

我最关注是那些遮遮掩掩的权利腐败,现在讨论的东西只是随便写写。我上一贴看不明白?那我也没办法了。

最后,不要这么轻易的去猜测别人的思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6-1-20 17: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底,还是有需求,而且是人们本能的需求。
愚以为将“万恶淫为首”改为“万乐淫为首”较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1-15 09:14 , Processed in 0.300451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