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mweicao 发表于 2007-11-29 12:26:43

无语。

15楼说:医院以其手术必须亲属签字的规定来要求丈夫履行特定义务,这只是医疗程序的一个要求,不能由此推导出丈夫对妻子生命负责的义务来。医院有义务对处于其事实支配下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不能因为钱的问题、签字的问题,就拒绝其义务。——这是国家的哪条规定说医院来了患者,医生非看不可,简直是强盗逻辑!对患者的特殊治疗(包括手术)是要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的。再说一句:医生看病收不到钱喝西北风?

二人以夫妻名义来医院看病,医院没有检查他们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的义务,那是公安部门的事。

什么叫“程序”?你不摁下电源开关,能打开电脑吗?你不打开网上读书园地,能写上上面的文字吗?

wumweicao 发表于 2007-11-29 12:41:28

反过来讲,就是因为患者丈夫迟迟地不签字而导致了生命的离去。

医学是一门很高深的、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就是在医学里还分好多门类。非医学人士没有必要,也没有精力去仔细研读医学术语,因而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遵从医生的建议。

elibaba 发表于 2007-11-29 12:43:32

制度比人性和政府更重要
来源:《万象》2002年第5期 作者:梁小民 2002-10-4 15:25:21
  一七七○年,J库克船长带领船队来到了澳洲,随即英国政府宣布澳洲为它的领地。开发澳洲的事业开始了。谁来开发这个不毛之地呢﹖当地的土著居民人数不多,且尚未开化,只有靠移民。当时英国人主要向美国移民。于是,政府就把判了刑的罪犯向澳洲运送,既解决了英国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又给澳洲送去了丰富的劳动力。运送罪犯的工作由私人船主承包,这种移民活动一直持续到十九世纪末。

  开始时英国私人船主向澳洲运送罪犯的条件和美国从非洲运送黑人差不多。船上拥挤不堪,营养与卫生条件极差,死亡率高。据英国历史学家查理·巴特森(Charles Bateson)写的《犯人船》(The Convist Ships)一书记载,一七九?年到一七九二年间,私人船主送运犯人到澳洲的二十六艘船共四千零八十二名犯人,死亡为四百九十八人,平均死亡率为百分之十二。其中一艘名为海神号(The Neptune)的船,四百二十四个犯人死了一百五十八个,死亡率高达百分之三十七。这么高的死亡率不仅经济上损失巨大,而且在道义上引起社会强烈的谴责。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一种做法是进行道德说教,让私人船主良心发现,改恶从善,不图私利,为罪犯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一句话,依靠人性的改善。寄希望于人性之善有用吗﹖

  中外历史上都有人性善还是恶的争论。其实人“一半是野兽,一半是天使”,既有善也有恶,但对经济学家来说,这种争论并没有什么意义。他们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生物学家已从基因复制的过程证明了这一点)。从利己出发,人可以做出善事——历史进步正是利己心推动的;也可以做出恶事——一切罪恶都来自利己。人性只能用制度引导,而不能靠说教改变。在人们为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而敢上断头台的时代里,企图以说教来改变人性,无异于缘木求鱼。私人船主敢于乘风破浪,冒死亡的风险把罪犯送往澳洲是为了暴利。他们尽量多装人,给最坏的饮食条件,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都是无可厚非的理性行为。而且,私人船主之间也存在竞争,大家都在拼命压低成本,谁要大发善心,恐怕在激烈的竞争中无法生存下去。在这种情况下,要把运送罪犯死亡率的下降寄希望于人的善良是毫无用处的。经济学家解决一切问题的出发点永远都是承认人性,而不是改善人性。

  另一种做法是由政府进行干预,强迫私人船主富有人性地做事。这就是由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最低饮食和医疗标准,并由政府派官员到船上负责监督实施这些规定。

  市场经济应该有秩序,这种正常秩序的建立离不了政府的干预,离不了立法和执法。但政府的干预也并不是万能的。这种做法成本很高,要派官员到运送罪犯的船上去执法,当然是一件苦差事,不给高薪没人肯干。但有了这些官员,罪犯的待遇就可能改善了吗﹖千万别忘记,官员的本性也是利己的。不要把奉公守法无私奉献作为官员的本性。官员无论头上有什么光环,也毕竟是人。让个把官员有超群的品质,证明人性善的观点是可以的,但要让所有官员都这样,就不可能了。如何去监督船上的官员秉公执法呢﹖即使派了监督官员的官员(可称之为宪兵),这些官员也还是人,改变不了人利己的本性。

  面对贪婪成性又有点海盗作风的船主,官员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与船主同流合污,分享利润;一种是坚决执法,自己或亲人的生命受威胁。在无法无天的海上把那些不识相的官员干掉,扔到海里,诡称他们暴病而亡,对船主不是什么难事。面对船主的利诱和威迫,官员的最优选择只能是与船主合作。当猫与鼠合作时,鼠们更敢大胆妄为了。

  其实当时既没有乞求船主们发善心,又没有派什么官员,而是找到了一种简单易行的制度;政府不按上船时运送的罪犯人数付费,而按下船时实际到达澳洲的罪犯人数付费。当按上船时的人数付费时,船主拼命多装人,而且,不给罪犯吃饱,把省下来的食物在澳洲卖掉再赚一笔,至于有多少人能活着到澳洲与船主无关。当按实际到达澳洲的人数付费时,装多少人与船主无关,能到多少人才至关重要。这时船主就不想方设法多装人了。要多给每个人一点生存空间,要保证他们在长时间海上生活后仍能活下来,要让他们吃饱,还要配备医生,带点常用药。罪犯是船主的财源,当然不能虐待了(正如牧羊人不会虐待自己的羊一样)。

  据《犯人船》一书介绍,这种按到澳洲人数的制度实施后,效果立竿见影。一七九三年,三艘船到达澳洲,这是第一次按从船上走下来的人数支付运费。在四百二十二个犯人中,只有一个死于途中。以后这种制度普遍实施,按到澳洲的人数和这些人的健康状况支付费用,甚至还有奖金。这样,运往澳洲罪犯的死亡率下降到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一点五。

  私人船主的人性没变,政府也不用去立法或监督,只是改变一下付费制度,一切就都解决了。这正是经济学家强调制度的原因。这种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

  哈耶克曾经说过,一种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做坏事,而一种好的制度会使坏人也做好事。制度并不是要改变人利己的本性,而是要利用人这种无法改变的利己心去引导他做有利于社会的事。制度的设计要顺从人的本性,而不是力图改变这种本性。“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人性是无法改变的——无论是最有煽动性的说教,还是最严酷的法律。人的利己无所谓好坏善恶之说,关键在于用什么制度去向什么方向引导。如果只有人斗人、人吃人,才能实现利己,人就比野兽还要坏。如果只有人为人、人帮人,才能实现利己,人就比天使还要好——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如此。要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不能靠人性改善?所谓人的思想觉悟极大提高,斗私批修云云?,也不能靠政府的英明伟大,只能靠一套把利己变为有利于社会的制度。

  但制度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像往澳洲运罪犯这样的事,订一个按下船人数付费的制度就可以了。然而,在更多的情况下,制度在引起合意结果的同时也会引起不合意的结果。例如,美国制定汽车必须装安全带的制度是为了减少车祸伤亡的,但有安全带保护使司机车开得更快,事故反而增加,司机有安全带保护伤亡减少了,路人伤亡增加了。以政绩考核干部的制度是为了鼓励干部做好工作的,但也诱使一些干部假造统计数字。同样,以论文数量考核教员亦使一些教员盲目追求论文数量,甚至剽窃。一些出发点好的制度引起不良后果的事在现实中并不少见。这正是用制度引导与规范人们行为的困难所在。

  引导人的行为有三种方法:道德说教、政府干预和制度规范。这三种方法都有各自不同的作用,但也有各自的局限性。道德说教依靠对人性的改善缺乏约束力。政府干预代价高,干预过多会有损于个人自由。制度尽管也会引起不合意的结果,但与其他两种方法相比还是最有效的。这正是经济学家重视制度的原因。重要的是设计出其合意结果最大、不合意结果最小的制度。而且,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改善和完善制度。

  我国改革二十余年来取得了巨大成就,这正是制度变迁的结果。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是缺乏制度或制度不完善的结果。国有企业改革滞后正在于企业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或薪酬制度。我们今天读《犯人船》这样的历史著作,不是要发思古之幽情,或重温澳洲开发之艰难,而是要了解制度比人性和政府都重要。沿着这个思路,改革才能成功。这也就是古为今用吧!

  (摘自《万象》2002年第5期)

磁铁 发表于 2007-11-29 13:07:44

引用第13楼wumweicao于2007-11-29 08:14发表的 :
不明白磁铁版主的含义,什么叫法制社会?

正是因为这是一个法治社会,肖建军没有任何责任;也正是因为这是一个法治社会,人们不应该对肖建军有过多的指责。

而一个国家的医疗制度、一个公益医院,法律只是最低的一个底线,它们不应该以这个最低的底线成为堂而皇之逃避它应肩负的责任的借口。

总之,这件事,越是指责个人,其实越是丢国家的脸面,国际形象大打折扣。

我做为一个北京人,也为北京的医院感到丢人现眼。

nwssj 发表于 2007-11-29 13:48:06

现在医院的诚信让人怀疑,肖志军怀疑有理,就医变悲剧,医院当然有责!

我想说三个亲身经历的事例,证明现在有的医生(当然不是全部!向有医德的人致敬!)道德多么差劲,怪不得肖志军们如此紧张!

1、我过去要本县人民医院动过一包皮手术,小手术吧,当时医生术后给我开药单时鬼鬼祟祟的极不自然,我瞟了一眼单子,记住了一个代码对应的药品名,没去医院取药,直接到了街上药房去问,结果是一常用药,而医院的价位是外面的5倍,你们信不信呀,我可是亲自问清楚了的。

2、我父脑溢血后来不及送省城,病危,只好仍然住进县人民医院,由其副院长动手术,据说还是这个医院的台柱子,结果动完手术第二天我路过他们办公室就听到他在吹牛说这例手术如何成功,而实际上,我父仍处高危状态,可悲的是,高危病房里的护士们竟然连监护仪器都不知如何调试使用,一直到手术后两天,我感觉到数据太不可信,提出请护士长来看看,才调试过来,而这两天都是根据这些监护数据施治的,可悲呀!更恶劣的是十来天后,我弟再补交钱去窗口拿药,那是什么药啊,好象是三百元钱一瓶,可是人就是窗口还没离开,一转眼就不见了药,据我弟说,当时窗口里面的医生根本就没拿药出来,我恰好那时从家里赶到医院来看到弟弟在取药,于是走近他问爸爸情况,聊了几句,可医生一口咬定已给了药,结果双方闹起来时,对方还说他兄弟是副县长,要请人来教训我们。 还有,我父有一晚,好像有点好转迹象,眼珠会转动,喉咙也响了,主治医生来了,医生也很兴奋,于是立马开了一些药说要好些,结果第二天第三天,父亲立马反应全无,人好像又极度昏迷了,当时我妈好好地同那医生说,是不是不要再开那些药了,因为前两天看来作用很坏,结果医生大发脾气,非得要我妈向他道歉,说妈有意怀疑他水平不行,我好说呆说再平息他的怒气,可我当时恨不得打这个狗医一顿!(如此医治,我父亲要是还有生命才怪呢!父亲的去世,我一直责怪自己没送他去好一点的医院,我太后悔了!后来当面交钱租了医院的救护车送病人回家时,家里人都说要扣下这车跟他们打官司,我没这么做,可是心里是无限的悲凉!)

3、以后我不再轻易相信县城这个医院,今年我妻子有病,我陪她去省城一军队医院去手术,省城医院就是不一样,文明!我们感觉一直很好,觉得多花点钱也值得,尽管我们为这个手术又背上了五千多元债!可就在我们办出院手术时,才发现当天费用只有数,没有详单,在我们反复要求下,他们才给我打出来,我一对照,这天出院,护士们只给我妻稍作检查,竟然花费近三百元!实在想不通只好一项项对照跟科里医生查核,结果他们都踢皮球说不是自己搞错的,护士长不耐烦地说:退你们二十六元得了,其它的我不清楚!你们农村人,这点钱不易!我都听傻了!好像他们在施舍我啊

这就是现在的医患关系!
想想肖志军为什么紧张、反常吧!

磁铁 发表于 2007-11-29 14:35:10

如果从法律上讨论,没有什么可以讨论的:

1、如果不签字,患者死了,医院不付责任;如果签字,患者死了,医院照样还是不付责任。
--反正它都是没有责任!@#@!@!

2、有录像显示,患者被推入重症室前曾经摇头表示不同意手术;肖也有不签字的选择权。这和陈晓旭明知癌症不去手术的道理一样,患者有自己选择死亡的权力。更何况卫生局最后的鉴定结果其实也与肖的认为感冒是一致的,死者死于肺炎感染,肖做为一个不懂医学的普通人认为是感冒不应该剖腹的理解也没有任何错,既然他有不签字的权力,就不应该去追究他不签字的“过失”。否则前后对于患者方都是矛盾的。签字,患者死了,是签字者的事;不签字,患者死了,还是签字者的事。

值得讨论的应该是一种制度,双方的责任是否对等,把这个问题弄清楚了才能讨论到底是谁的责任!

医院,尤其是北京的医院(不是地方上的小医院),在面对与一个人生命攸关的问题时,应该主动和勇于承担可能带来的责任,大大的一个医院不应该去和一个小地方来的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认知看齐!医院乃至卫生局最后逃避的态度,是一种自我贬低!不仅是对自我能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贬低,也更是对其医疗能力的一种贬低!(毕竟医院的医学知识和社会责任是远远高于个人的理解和个人的责任的!)

一个相反的例子,前几天的BTV第7日,一对河南夫妇(已经生有一子),男的不在北京,女的因为下腹出血被送医院紧急手术,医院在手术台上考虑到涉及生命危险的因素,临时决定把女的的输卵管给切除了(当时没有人可以签字),女的生命得以挽救。男的回到北京后,因为LP输卵管切除(他未签字)影响自己要第2胎,找医院茬儿的同时又想和LP离婚。医院明确和他表示“你可以申请医疗鉴定,如果属于医疗事故,我们全权负责,全部赔偿”---这是一种什么姿态!医院的这种做法才值得肯定!这个案例中的那个想和妻子离婚的男子才值得道德审判。

daniel_chin 发表于 2007-11-29 15:26:39

医院没有问题,因为按照卫生部的规章,必须要有人签字

丈夫应当承担自己行为的责任

nwssj 发表于 2007-11-29 16:43:05

同意磁铁的说法!
医院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九仙草 发表于 2007-11-29 18:32:4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不知道学法律的朋友能否找到“医疗机构可以不经同意进行手术”的法律依据。

gzbeilei 发表于 2007-11-29 18:34:03

真不明白,医院医生的职务要求是救死扶伤,人命关天之际还先要什么签名,生命是第一位的,当然应该先救人要紧。为什么那么多媒体把矛头指向那个当时头脑不怎么清醒的丈夫,却少有人问一下医院有无责任呢?

fferror 发表于 2007-11-29 20:24:47

肖志军和医院都有漠视生命的倾向!区别在于,医院把所谓“无签字不手术”的规定置于生命之上,不知轻重;而肖志军更显得无理取闹,可恶之极。

钢钢 发表于 2007-11-29 21:44:20

各位,不要再把"法治社会"叫做"法制社会"了!!

磁铁 发表于 2007-11-29 21:46:01

西西,谢谢钢钢!

nwssj 发表于 2007-11-30 07:32:34

引用第28楼九仙草于2007-11-29 18:32发表的

wumweicao 发表于 2007-11-30 07:38:00

25楼磁铁版主说:如果不签字,患者死了,医院不付责任;如果签字,患者死了,医院照样还是不付责任。
--反正它都是没有责任!@#@!@!
这个说法不对,是医疗差错,医院当然有责任,不是医疗差错,医院肯定没有责任

又说:肖做为一个不懂医学的普通人认为是感冒不应该剖腹的理解也没有任何错,既然他有不签字的权力
肖是有不签字的权力,因为他不懂医学,那他为什么送他的老婆到医院去???他们到了医院,就应该遵从医生的嘱咐!在老婆危急关头,就因为不愿意执行一个简单的签字程序,而丧失了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

sdhzcl 发表于 2007-12-1 18:17:35

我想反问一个问题,如果肖某不签字,而医生动了手术,出了问题,谁来负责!

要医院负责吗?告诉你医院不会负责的,那么遭殃的只有那个动手术的大夫,所以大夫只有请示医院领导,医院领导再向上请示,一级一级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医院每天会遇到无数这样的紧急事故,如果都不签字,而由大夫来行使”所谓救人为先,救死扶伤“的权利”,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会保障患者的权利和生命安全,那么谁来保障医生的利益呢?出了问题医院会为医生买单吗?如果责任都压在医生身上,医生会干吗!在目前的医疗制度下,责备医院医生又有什么用呢,中国这么大,都是同样的医疗制度,为什么惨剧会发生在肖某身上,难道他不应该好好反省吗?中国的医疗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而艰巨的过程,只有在实践中慢慢形成适合中国的医疗制度,而在此之前,我们必须好好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摆脱愚昧,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保护自己和家人。

microdisk 发表于 2007-12-1 19:36:58

按现行行政法规,医院无责。如果有人认为医院做法有何不妥,请不要指责医院,而应该提请人大或行政法规制定部门按立法程序修改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到法规修改后可能导致的其它后果。

来风 发表于 2007-12-2 10:32:21

  一、就sdwzk 兄提出的一些观点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1、"医院有义务对处于其事实支配下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不能因为钱的问题、签字的问题,就拒绝其义务。"

  假如一个癌症患者迫切需要手术,否则就有生命危险。但是患者及其亲属就是不签字,这种情况怎么办?如果按照sdwzk 兄的观点,医院有责任医治,否则,患者死亡了,医院就得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种情况能成立,无疑是全体癌症患者的福音;进而推广,也是所有病患者的福音。因为,有病了,只要送到医院,医院就得医治,否则,出现问题医院就得承担责任。

  问题是,这种情形会实现吗?我想不会。因为,如果这种情形出现的话,单就高昂的医药费就可以使所有的医院破产!毕竟,不是所有的病患者都有全部偿还医药费的能力。加上医院“强行治疗”后产生的种种后果,如患者主张有后遗病;手术抢救无效死亡,但患者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要追究医院的法律责任……种种问题,层出不穷,必然会得出是否还存在医院、是否还存在医生这个严峻的话题。

  2、"医院对于患者而言,绝对地处于一种支配地位。"

  还是以癌症为例,是否进行手术治疗,或者化疗,或者中药治疗,患者及其亲属有决定权,医院没有决定权。特别在风险极大的手术时,在决定生死的时候,决定权显然在患者一方,医院没有决定患者生与死风险的决定权。

  3、"患者家属签字只是一种告知程序"

  签字,其实是患者自愿承担医疗风险的承诺,是区分风险责任的主要依据;签字,是解决医患纠纷的一种有效手段,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不签字,产生的医药费用由谁负责?患者及其亲属状告医院损害患者利益如何解决?……

  二、本人很赞同磁铁版主的观点,解决类似问题,关键还是在制度上……

deeping 发表于 2007-12-2 13:49:32

个人认为,医院领导有责任,肖志军也有责任。

不能用法典来钻牛角尖!面对生命的调零,他们竟然如此漠然,让人感觉到社会如此之冷!

要知道,患者家属手术签字程序并不是说医院就什么责任都没有了(肖是不是其丈夫姑且不论),那是误解。眼睁睁地看着生命步步离去,医院是很清楚的,而肖志军可能就不是那么地心中有数,以致于酿成大祸,所以说,医院责任大于肖志军!

磁铁 发表于 2007-12-2 18:34:29

引用第38楼deeping于2007-12-02 13:49发表的 :
个人认为,医院领导有责任,肖志军也有责任。

不能用法典来钻牛角尖!面对生命的调零,他们竟然如此漠然,让人感觉到社会如此之冷!

要知道,患者家属手术签字程序并不是说医院就什么责任都没有了(肖是不是其丈夫姑且不论),那是误解。眼睁睁地看着生命步步离去,医院是很清楚的,而肖志军可能就不是那么地心中有数,以致于酿成大祸,所以说,医院责任大于肖志军!

引用第50楼crazywyj于2007-12-06 14:45发表的 :
我想到以下几条:
1、手术同意书是什么东东?不过就是一个告知程序吗?什么时候变成了医院的免责保险书呢?!现在医院就是将这些东西当做自己的双保险,手术成功,自己平安,患者无碍事;手术失败,自己无责。医院可以进退兼得,自如应付,哪个时候都是最安全的。苦就苦了患者及其家属。这不是霸王条款又是什么?并不能说这是社会通行规则就不追究医院的责任,生命面前,任何狡辩都是苍白的。
2、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然而,医院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在愚不可及的肖志军面前,仍然用“不签字、不手术”的冷漠方式看着生命凋零,难道那个批示的领导不要负责任吗?如果所有的医院都是如此冷淡,任何事情面前首先想到的不是挽救生命,而是如何在法律上免责,那么还对得起“白衣天使”这个称呼吗?
3、也许肖志军有点固执、甚至有点神经质,但他只是一个一无所知的民工,是一个身无分文的民工,当前医患关系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他本来陪妻子前来看感冒的,凭什么现在突然出现如此多的毛病来?他这样固执也是情有可原的!那么此时医院还是坚持这个“不签字,不手术”,岂不可笑而且荒唐!难道医院领导只是高高在上,当两条生命即将结束时,他也不能屈尊前来看看,作具体分析吗?我们再假设一下,假如肖根本就对病妇没有感情,对其生死本就不放在心上的话,那么,此时的医院岂不就是一个天生的谋杀之地了!
4、谁来为病人的命负责?当使命垂危的病人已经不能有效地表达对于本人病情的处理意见,而其亲属又不愿或不能及进地为此承担责任和义务时,那么医院唯一能做的难道就是眼睁睁地看病人死亡吗?如果要使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挽救,那就只能由国家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国家担保、强制家属负责”的制度来了。因为,我们的医院,都不愿承担一点点哪怕不一定就有的麻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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