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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日记】] 一个受难者对《物权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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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9 20: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物权法》:小谷围受难者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信

   作者:伍时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作为中国公民,我为《物权法》(草案)终于向全社会公布并征
求意见,终于有望出台而感到欣慰。在此谨向为《物权法》的制定而
作出积极努力的所有人员表示衷心的谢意!

   
本人虽然对《物权法》(草案)中的专业用语未能全面正确理解,
但是,由于本身就深受广州大学城拆迁之苦,当然特别关心其中的有
关土地使用权与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的权利与保护条款,现
提出本人的意见如下:

   
一、《物权法》(草案)没有严格、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
与标准。

   
我以为真正够得上是“公共利益”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以国防
工程为标志的国防安全;二是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工程。

   
现在,在市场经济下还会有多少不具商业性质,不以谋利、攫名
为目标的建设?公路、桥梁收费!商厦、会展收费!连本应最具公益
性的公立医院也实际在盈利!据说卫生部最新考虑国有资产要退出医
疗机构,结果是其收费必以实现“收支相抵且可再生”为目标,否则
医院都要倒闭。慈善支持只有赤贫的部分人士有机会获益。教育收费
早已怨声载道!水、电等垄断企业的高收入高福利人所共知。何来公
共利益?就连市政建设,也未必是公共利益,最终还是“用者自负”
的!

   
《物权法》(草案)第二章第三节,第三十二条“因人民法院的
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
发生效力。”

   
《物权法》(草案)第二编第四章,第四十九条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
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
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这两条把界定或判定“公共利益”的权力实际是放在“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首长手上。在现行国家管理模式下,地方政府对地方法
院的影响力是十分巨大的。行政首长在其辖区内具有无上权威,要把
违法、违规的事变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轻而易举。近年
来的越权批准投资开发、拆迁征地大项目正是地方政府首长(至少是
主要官员)操作、支持的结果,均高举着“公共利益”“政府行为”
的大旗,运用强大的国家专政机器进行的。

   
2004年国务院46号文下达后,各地的“大学城”、“大广场”拆
迁建设却加速推进,造成“既成事实”来应对。而被拆迁、被征地者
却无以自保。广州大学城的强征强拆即是明证!

   
中国的父母视子女为私产;而地方长官历来被称为、他们亦自认
为是百姓的“父母官”。对“父母官”会以“公仆”自律的企望善良
而幼稚。小业主都是不具公权力的个体,对能代表“政府行为”的官
员,这些个体维护权益的力量实在是极其微不足道。如果不严格明确
地界定有涉私有财产保护的“公权力”范围,则普通公民只有继续
“望法兴叹”的份儿了。

   
因此,为了真正达到以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目的,在制定《
物权法》时,还必须明确这样一条:当政府征、收行为不符合公共利
益标准时,公民有权拒绝,法院必须受理。判决不合理时,公民有权
直诉至最高法院。这样,或许对滥用公权的官员们会有些约束力。

   
二、《物权法》(草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提法太笼统。

   
第五章第六十八条的“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
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
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其中的“按照国家规定”太笼统。因为被征收后,权利人要重新
获得,必须接受市场规则所决定的。因此,应该具体规定为按财产的
市场价值,加上因为财产移动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为基本准绳;使权利
人在当时只要补回合理折旧,即能从市场重新获得整体质量相若的财
产。否则,被征收人必定产生损失。城市建设或经济建设绝无理由以
牺牲公民财产为代价,更没理由要少数权利人额外多付出;因为它有
悖我国政府的施政宗旨。

   
更为合理的补偿应该是:除上述补偿外,还应让原权利人分享部
分该财产被征收后产生的预期溢利。因为被“征收”不是权利人的要
求,而仅是征收人的“渴望”,征收行为本身已对权利人正常生活产
生实质性不良影响。

   
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必须同时安排保证该法律能有效执行的相
应措施。不然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是“画饼”。如果不是我国的法治现
实有太多的“但是”的话,现行法律法规给予公民财产的保护也会有
不错的表现了。

   
我,一名年逾花甲的公民,希冀在有生之年能看到我国在保护合
法私有财产方面良好的局面,使那些侵害公民权益的“政府行为”得
到有效遏止。

   
但是,我实在不敢乐观。因为就是在被诩为文明大都市的几个政
治、经济、文化最发达的城市,动用专政机器实现越权、违规、违法
强拆、征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国家法律和中央政府的文件往往只成为
受伤害者无法实现的“希望”。

   意见如上,谨望明察。

   此致敬礼

   普通公民:伍时应 2005年8月9日

   通信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198号601房
电话:1376082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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