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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庄朝晖:我控诉--关于王丽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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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6 09:5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庄朝晖:我控诉--关于王丽萍案
时间:2005年6月13日 作者:庄朝晖 来源:世纪学堂


“我只有这样一种激情,以全人类的名义看到光明;人类遭受了无穷的苦难,应该有权获得幸福。” ——左拉

今天下午,在网络上看到一篇带有相关图片的实名实地文章[1],我抑制不住自己的激情。我控诉!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网上原文:“我叫王丽萍,女,汉族,今年23岁,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钓鱼台村。几年我认识了一个男朋友,因对方家庭条件困难,迟迟没有办理结婚手续,04年11月份,我怀孕了。”
  
2005年5月31号下午6点多,王丽萍女士在街道上被一群自称为古荥镇计生办的人强行送至老鸦陈卫生院。“在没有做任何术前相关检查的情况下,在没有我本人同意签字的情况下强行给我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把我怀孕已七个月大的孩子残忍杀害.我不同意,并没有签字并大声呼救。在场的那伙人打我,并和几个医生和护士强行拉着我的胳膊把我按倒在地上脱我的裤子,在我腹部胎儿的位置打了一针,然后用绳子把我捆在病床上,我没有一丝反抗的力量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想不到在******的今天愤然会出现这种惨绝人寰令人发指的禽兽行径,到了6月2日凌晨3点多,我已经成形的孩子出生了,孩子还凄厉的哭了几分钟,后来孩子的哭声也没了,孩子一动不动,这时候没一个人在旁边守护,我大声呼救喊了好长时间,才有一个一边揉着眼睛,一边打着哈欠的护士走了进来对我吼到:“喊什么喊!~!~”我说:“你看看我的孩子。”那个护士到孩子的旁边一看,说孩子已经死了,然后把孩子扔到旁边。”
  
转载至此,我压抑不住自己的激情。我控诉!这是一起杀人案!我悲悯!在人道主义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还有人会如此麻木地参与杀人!我哭泣!为这死去的生命!
  
根据我国宪法第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现在,一切的关键在于,七个月的胎儿是否属于“人”?根据原文孩子已经成形,并且还凄厉的哭了几分钟。我朴素地认为,这个胎儿已经有生命特征,已经算是个“人”。
  
在法律上,何为“人”,似乎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医学的角度讲,生命何时可以称为“人”,或许还在探讨。但作为佛弟子,我更信从佛陀他老人家的教示,胎儿已经是人,杀胎是极重的恶业。所以,我控诉!这是一起杀人案!
  
即使作案方确实是计生办人员,这起杀人案也已经超出了计生政策的范畴。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政策,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计生政策强调事先的避孕、节育,强调尊重个人自愿。然而在个别地方,却置国家法令以不顾,出现如此强制的杀胎事件,令人震惊。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王丽萍并没有超生,根据原文,该胎儿应该是她的第一胎。由于家庭经济情况,王丽萍女士及其男友还未正式结婚。当然,我们可以说她们未婚先孕的行为是不道德,甚至不合婚姻法的。但是,我认为,这是超出计生工作范围的。作为计生工作者或当地相关部门,他们更应当做的是,劝说王丽萍女士及其男友加紧办理正式结婚手续,而不是以强制力杀害无辜的胎儿。事实上,当代中国,未婚先孕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如果任此行为一开先例,后果不堪设想!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作案方在没有做任何术前相关检查的情况下,在没有受害者本人同意签字的情况下强行给受害人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把受害人怀孕已七个月大的孩子残忍杀害。这一情节,已经严重触犯了以上的法律条款,作案方已经严重侵犯了王丽萍女士的正当权利。
  
综上,我控诉,这是一起杀人案!  
  
虽然,我控诉这是一起杀人案。如果作案方确实是计生执行人员,那么我也提请综合考虑他们的职务、知识等等背景情况、考虑到当地人道主义的长期缺席、考虑到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考虑到生命的定义还很模糊,对他们予以从轻处理。
  
文章的最后,我想引用《南方周末99新年献辞》最后的句子:“阳光打在你的脸上,温暖留在我们心里。为什么我们总是眼含着泪水,因为我们爱得深沉;为什么我们总是精神抖擞,因为我们爱得深沉;为什么我们总在不断寻求,因为我们爱得深沉。爱这个国家,还有她的人民,他们善良,他们正直,他们懂得互相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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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6 10: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印象中郑州市没有惠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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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6 13: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j_z_l_b_j于2005-06-16 10:05发表的:
在我印象中郑州市没有惠济区。
有的.就是以前的南阳路上的那个.新改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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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16 15: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g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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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华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6-16 16: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真是难以相信,居然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太令人气愤了!孩子太可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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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7 17: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什么都有可能发生.比如湖北钟祥莫须有的"杀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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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2 10: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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