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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毕业论文《解决中国证券业诚信的根本出路》不知道能否提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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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燕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6-13 16: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解决中国证券业诚信的根本出路文字

摘要:中国证券业已病入膏肓,积重难返。治沉疴需下猛药,治乱世需用重典,唯有高举法律的手术刀,才能切除毒瘤,才能让中国证券业恢复健康,焕发青春。
关键词:证券 诚信 出路
一、    中国证券业信用缺失的现状和结果
10月22日, 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04年10月22日收市后委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辽宁省证券托管经营。据悉,辽证资金黑洞在40亿左右,央行已初步同意为这40亿埋单。信达在半年的托管经营期内主要负责处理辽证的债务债权和重组的前期工作,信达的托管期结束后,辽证将整体由另一家公司接手。辽宁证券为2004年第七家被托管经营和行政接管的券商。这次爆出的40亿资金黑洞,只不过是把过去辽证所有的债务一次清算,知情人士指出,真正的亏损可能高达70亿元人民币。 (海归论坛
而在此之前不久,新疆德隆集团的股市危机,更牵涉了高达五百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亏损,更致使中国政府不得不以政府担保和出资的方式来挽救一家私人拥有的非国有企业的上市公司,更创造了一个无法无天的历史记录。而近期的中国股票市场大跌更是使得中国证券业危机四伏,人人自危,几乎中国的证券公司毫无例外地全部陷入了无法为继的困境。从纯粹技术角度上讲,中国证券业已经是全面破产,亏损额更高达一千亿元人民币以上。这与技术角度上讲的中国银行业全面破产相互辉映,在全世界金融证券业中“呈现出了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海归论坛 www.haiguinet.com)
   中国报纸和公开的渠道整理出了一些令人震惊的数据和消息。仅在2003年,中国证券公司已经整体亏损。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55家证券公司成员年报显示,55家证券公司总体亏损4700万元,部分证券公司出现巨额亏损,如民生证券亏损4.67亿元,共有5家券商亏损超过亿元,其亏损总额达11亿元。中国证券公司的年度亏损总额(不包括委托理财业务所发生的亏损)高达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而到了2004年8月,中国证券业的整体亏损已经升高到了惊人的地步,而据一般估计,中国证券公司的年度亏损总额大约为一千七百亿元。而事实上,早在2003年初,中国证券业就已经集体亏损超过九百亿元人民币。已将中国证券业的全部资本金消耗完毕。开始了实际上的全面破产阶段。正如中国政府宣称的那样:“中国证券业用十多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社会百年的历史”。不过以我观点看,中国证券业何止完成了西方国家的百年证券史,简直是超越,至少在目前,西方证券业大部分仍没有破产,而中国证券业连西方国家证券业尚未敢完成的历史都已经完成了,这岂不是“极大的超越”?
奇怪吗?最近,中国政府管理层已批准海南华银、大连证券、鞍山证券、北京华阳租赁公司、山西华康信托、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中,大连证券公司破产案已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尤其是前一段时间的南方、闽发等大券商则爆出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的亏空,更使得资本市场累积的风险相当高。根据中国官方不完全的公开报道估算,券商仅挪用保证金部分就高达2000多亿。以此计算,中国金融改革成本就已经高达2.54万亿元人民币。此外,以最保守的估计,中国金融业还需要注资至少1.2万亿元。两者相加,中国政府财政若要为金融业坏账埋单的话,至少需要3.7万亿元人民币。换个通俗的讲法是,全中国百姓需要每人付出2850元人民币来挽救中国金融业。
那么中国百姓又获得的是什么呢?其实,中国百姓的不幸早就发生了。从中国建立证券市场的那一天起就注定了其悲哀的开始。自中国开始实行股票市场的那天到2004年10月,中国共发行股票融资9000亿,征收印花税累计为3000亿元,券商获得的佣金约为2500亿,合计一万五千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中国的股民在股票市场上投资了一万五千亿元人民币。但他们获得的回报却只有700多亿的上市公司分红。两者差额为14000多亿元,其中的绝大部分为股民的亏损值。从另一个角度上看,目前中国的股票市场总价值也不过是一万五千亿元人民币,而且其中的三分之二是不流通股,掌握在中国政府手中。六千万股民几乎都是亏损的一塌糊涂,中国证券市场的基础几乎不复存在,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中,除去欺诈就是极度的投机和赌博,根本就没有规则和法律的概念。
违法、欺诈在今日的中国证券业中几乎是一个人人皆知的行为准则,2003年6月,证监会派交易所对各大券商发出摸底调查,结果发现券商国债违规回购规模达200亿。半年之后,在南方证券被行政接管和停止一切国债业务之后,中国监管层发现南方证券在上交所欠库50亿,因而在2004年2月25日决定让中国证券登记公司再次对券商违规国债回购进行摸底。这次的结果显示,规模已经到达1000亿元了。半年时间,增长400%。2004年上半年的财务报表表明,自营仓位普遍较重是券商出现较大账面损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截至上半年,最先公布财务报表的40家券商自营证券总额为293亿元,其中大多数与年初相比仓位变化都不大。在2004年二季度股市与国债联袂高台跳水过程中,这些券商损失惨重。其中,海通证券自营证券跌价损失就达到3.17亿元,申银万国自营证券跌价损失1.75亿元,国泰君安和广东证券分别为1.33亿元和1亿元。有关测算显示,上半年亏损券商在自营业务产生的亏损比总收入还多,中间值达到-129%,实际上成为它业务亏损的最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刚刚开展的证券委托理财业务也是2004年券商的重灾区。初步估计,券商委托理财规模大概在1000亿元左右。一般地,券商进行委托理财时对客户允诺的保底收益至少是6%,高的甚至达到15%。这意味着,即使券商投资市场的资金能够做到在2004年二季度下跌的行情中全身而退的话,其亏损也将达到200亿元。根据不完全的公开资料估算,2004年上半年中国券商委托理财的亏损规模实际上可能超过四百亿元人民币,中国证券商已经面临着整体崩溃,特别是九月份以来的中国股票市场大跌,其损失更有可能超过五百亿元人民币。
   那么,中国证券市场缺乏法律和规则,证券商非法挪用客户资金,但仍然有着大量的证券商资金来源不明,那些维持券商的巨大资金是从那里来的呢?
其实,这很简单:中国的政治体制。当看到了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时就以为中国的一切都是法律化了,都是制度化了,和西方的金融体系一致了。实际上却不然。尽管在近年来,中国政府严令银行违规资金进入市场,但由于体制的原因,证券机构与银行业始终存在着“血融于水”的不法关系,券商的大量资金依然是通过各种途经来自于银行。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部门,无不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以维护“稳定”发展经济为名,大肆为所欲为地违反法律。券商从银行获得资金的最主要渠道是同业拆借市场。数据表明,截至2004年3月31日,券商从各类银行,融入短期资金规模达2222亿元,占资金拆借总量的八成以上。券商从银行获得资金的另外一条途径则是人行的再贷款。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人行在处理证券公司托管关闭问题上,一直起着“最后救护员”的作用。从2002年起,人行先后向多家问题券商发放了再贷款,以帮助它们度过难关,中国政府不断地使用政府信用和公共资金来挽救违法的券商,同时也不断地用各种手段掠夺中国百姓的财富。而事实上,这种做法效果极差,不仅纵容了不法券商,而且日益加大中国的金融改革成本,而最终由中国全体百姓承担损失。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向鞍山证券和新华证券发放的15亿和14.5亿再贷款,已经随着它们的破产而化为乌有。而向其他证券公司如南方证券和闽发证券等发放的百亿元人民币再贷款(仅中国政府为接管南方证券这个烂摊子,同时调拨的备用资金就高达80个亿),以目前的现状看,其收回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一百多亿元人民币的新增坏帐已经形成。 (
券商无法无天,中国上市公司和政府管理部门同样是无法无天。不久前,中国财经人士张卫星先生状告中国国资委就是一例。中国政府故意纵容上市公司以大吃小,违法乱纪。中国上市电广传媒以股抵债就充分暴露了中国政府自己违法乱纪,欺诈骗取百姓投资的真实面目。就在张卫星先生根据中国法律控告之后,中国法院竟然驳回了起诉,其理由竟然是国有股“已被注销”了。而根据中国目前的公司法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按以上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这个操作起码要走以下程序:股东大会通过减资决议后,才能公告,而公告后九十天届满,在没有其他债权人异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而中国的司法机构及国资委,上市公司竟然公然藐视法律,为了利益集团的利益连一快遮羞布都不要了。这是如何的无耻和堕落。
二、信用缺失的原因
当一个国家公然践踏法律,将百姓利益视为儿戏,那么,这个国家还有什么信用和尊严?同样,一个万亿元人民币的行业之所以仅用十多年的时间就从兴旺走向了灭亡,这其中的原因难道还不清楚吗?
在中国内部曾有人以中国国情为理由指责西方的证券理论和经验,但中国真的与世界不同吗?难道我们因为中国的国情就需要将前人的理论和经验全部推翻而另起炉灶吗?中国需要的是改造自己,而不是以国情为理由放弃前人的经验。在中国,不是西方经济理论实行不了,而是中国缺乏自我改造,缺乏合理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 (海
治病,这对中国证券业而言是极为重要的一件事情,但关键是治病需要先治理中国的政治体制,需要健全法律,首先要中国政府先遵守法律,而不是为了政党利益而肆意践踏法律。唯有如此,中国的证券业才能走出困境,但可惜的是,这不是中国政府的选择。 (海归
   救命,这显然是目前中国政府最重要的选择,首先,我们从目前中国政府饥不择食地在中国股票市场全面大跌的时候推出“银行基金可以进入股票市场;社保基金可以进入股票市场”这个行政措施来看,中国政府已经放弃了未来的长远利益。众所周知,即使是在美国和欧洲这些法律健全,监管严格的国家里,银行基金进入股票市场也是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在美国,对社保基金进入股票市场更有着极为苛刻的要求和限制。百姓将手中的资金选择到了银行,其目的就有区别与投资高风险的股票市场,求的是低风险。而中国一旦混淆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这两类不同性质的企业之后,中国百姓还有自己的安全感吗?为了当前的稳定,为了政党利益和少数集团的利益,今天的中国政府可以不考虑未来,可以放弃未来。这就是如今中国政府的“经济改革创新”,这就是维护社会稳定。 (海
事实上,自从中国开办股票市场之初,其目标就盯在了百姓的居民储蓄之上,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大致可以这样来描述:先是某些地方权力机构通过股市向全社会转嫁当地国有企业的危机;垄断资本利用股市洗劫社会财富;然后是中央政府看到了利益之后,与地方政府进行权利博弈,企图分食,在后来,政府各个部门几利益集团积极参与,形成一个公开的庄家,公然进行欺诈和掠夺。而中小投资者对股市的参与客观上成了上述两种实质功能的掩护,他们更多充当的是证明股市合法性的花瓶。在国有银行和国家财政都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中国证券市场成为为国有企业缓解危机的最好资金来源。事实上我们看到,大型国有企业目前已经成为股市圈钱大军中的绝对主力,从中石化到宝钢,再到招商银行,这些寡头式的大鳄已经将中国股市变成了他们最好的饕餮场所。虽然这一切都是打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时髦旗号进行的,但其通过股市缓解财务困境的本质一望便知。在今天,圈钱更成为了中国企业的一个重要目标,中国千疮百孔的国有银行也准备拼命挤上中国资本市场这艘风雨飘摇的大船,这可能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能承受之重,很有可能资本市场救不了银行,还把自己给弄沉了。在中国,证券市场的惟一功能只能是——毫无约束地透支中国社会的明天。
三、    解决之道
2004年10月17日,新华社报道“有关部门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作出解释”。该文对各券商托管过程中发布的个人债权收购行为做出了解释,称个人债务将由有关部门打折收购,(10万元以下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部分按九折收购),收购方凭此参加金融机构资产清偿。尽管新华社的解释并未明示事情原委,但明眼人一望便知,目前进行的托管背后是中央银行对高危券商个人债务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在决定付出这一成本后,早已透支的券商再无理由继续维持。中国的证券业真正地面临着一次火与血的洗礼。尽管中央政府再次动用社会公共资金来“救命”,但不知道中国证券业的未来会是怎样。根据几年的观察,中国政府动用社会公共资金挽救中国银行业的结果是坏帐继续增加,丝毫没有改善中国银行业的本质。而这次对病入膏肓的中国证券业的“救命”行动又能有多少效果呢?
许多业内人士、专家、学者甚至政府高层对此纷纷发表意见:以协会制定法则,实行行业自律加以规范。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证券业诚信建设的决议》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试问:经营信息由单位本身提供,具有多少可信度?。这些不过是隔靴搔痒、痴人说梦、治标不治本而已。仅仅依靠行业自律能解决问题吗?这些想法未免太过于天真烂漫,幼稚得可笑。
我国《证券法》与《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我国在《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只笼统地规定对证券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罚则详见于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新修订的《刑法》第180条规定对犯内幕交易罪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181条规定从事欺诈客户行为者,视其情节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182条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上述三条款还均规定了对单位犯证券欺诈罪的处罚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这一切不过是一张纸而已。
当务之急是构建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并加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对那些肆意践踏法律的蛀虫严惩不贷,决不能手软。
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解植春认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急需寻求“既救命又治病”的治本之策。究竟什么样的政策才是市场需要的“救命治病”治本之策呢?解植春认为,证券业的生存危机、投资者的信心危机、市场诚信危机等等,多年来积累的问题已形成一块坚冰,必须要借助“政策”的利斧,来大刀阔斧地破除。因此,市场需要的是切实可行、能真正体现和贯彻“国九条”精神的政策措施,是能真正稳定市场信心、夯实市场发展的制度基础的政策措施,是能真正让那些企图违法违规者心惊胆颤、闻风丧胆的严法铁律,而不是那些屡屡被违法违规者肆意践踏、让中小投资者维权无门的一纸空文。
解植春认为,当前证券市场的制度基础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没有解决好一个根本的利益导向问题。一是市场游戏规则的设定不能“与民争利”,而股权分置的制度缺陷恰恰所暴露出来的核心问题就是“与民争利”。“与民争利”引发出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俗话说“民富才能国强”,一个让投资者无法谋利、而且利益得不到丝毫保障的市场,谈何发展?谈何前景?因此,当前政策措施的出台,首先要确立“不与民争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政策导向,如果违背这一导向,任何措施都将是南辕北辙,都不可能得到投资者的拥护和支持。解植春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投资者是市场的基石,只有投资者信心才能换救市场。一个‘利’字如果解决不好,就像一服救命的药,没了药引子一样,‘救命治病’就无从谈起。”他认为,“救命治病”的当务之急,是要施三大手术。
一是要进行证券业的瘦身手术。全国130多家券商,不论规模大小,都是同质化的业务体系、同质化的收入结构、同质化的组织结构和人才结构,恶性竞争愈演愈烈,“坏孩子”拖累“好孩子”,券商的生存环境急剧恶化。他认为,证券业的瘦身首先要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尤其要提高综合类券商的准入门槛,减少券商的数量;其次要积极推动行业的兼并重组,扶持大券商做大做强,鼓励中小券商积极拓展细分市场,优化行业结构;再就是要严惩“坏孩子”,不能姑息养奸,更不能一味地纵容包庇,对于那些违法违规的券商,要坚决推动其破产,要建立和健全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发挥市场对券商优胜劣汰的功能,优化证券公司的资源配置和运作效率。第二要对市场的毒瘤进行切除手术。投资者信心的丧失殆尽,与市场频频暴露的种种问题有密切关系。上市公司造假、中介机构造假、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恶意圈钱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层出不穷,就像一个个毒瘤一样,在严重腐蚀着证券市场的肌体。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投资者最大的感受就是监管乏术、查处不严、处罚不力,违法违规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投资者维权无门。因此,必须进行市场的彻底整顿,要铁碗治市,坚决打击和惩处市场上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逐渐切除市场的毒瘤。第三要进行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修补手术。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已经严重滞后实践的发展,《证券法》与《民法》、《刑法》、《公司法》等基本法律既存在重叠和矛盾的一面,又存在诸多盲区,导致许多市场问题有法难依或者无法可依。一是针对法制建设中的一些薄弱环节,积极配合《证券法》、《公司法》的修改工作,与高法、高检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协调,争取就资本市场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出台配套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二是就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运行的一些基本制度建设,从多方面积极加以推进。“监管也好,投资者利益保护也好,都必须要以法律制度做为基础,否则就是空谈。”解植春说。
四、结论
只有标本兼治,才能“救命治病”!以法律严治,才是治本之策。
参  考  文  献
1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上海证券报 2004年11月16日 证券业面临全新发展机遇
3 证券日报2003年01月28日 证券业协会达成共识 加强自律促进规范经营
4 邱永红 证券市场诚信原则的法律框架
5 光大总裁 新华网2005年02月21日 股市既要“救命” 更要“治病”
6 草庵居士 中国报道周刊网2004年12月31 治病还是救命?病入膏肓的中国金融证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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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22: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建议你提交到奇迹文库的毕业论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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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4 13: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专科生论文:合格
本科生及以上 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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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燕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05-6-14 16: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此澄清一下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不是新闻。我所指的只是一个现实状态,如果你不认同提出你的观点,因为这些只是我想告诉股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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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燕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05-6-14 16: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本专业的毕业生我看多了股市的涨涨跌跌,也看多了股民的辛酸。我写这篇论文是不可能通过学校的毕业答辩的因为他太现实不符合学校的要求。我发表再论坛上就是希望如果这里有股民,而恰巧你有看到了希望你好好考虑我写的是否是现实状态。如果不对告诉我。
我可能再取名的时候出现了错误,但我找的本身就是有缘人这些都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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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4 18: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已经严重滞后实践的发展,《证券法》与《民法》、《刑法》、《公司法》等基本法律既存在重叠和矛盾的一面,又存在诸多盲区,导致许多市场问题有法难依或者无法可依。一是针对法制建设中的一些薄弱环节,积极配合《证券法》、《公司法》的修改工作,与高法、高检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协调,争取就资本市场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出台配套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二是就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运行的一些基本制度建设,从多方面积极加以推进。“监管也好,投资者利益保护也好,都必须要以法律制度做为基础,否则就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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