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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类】] 【转贴】故事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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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4 18: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今人的眼光去读历史故事,实在是一件极有乐趣之快事。

  (一)

  宋范纯仁言:“曩子弟赴官,人乞书于蜀公者,蜀公不许,曰:‘仕宦不可广求,人知受恩多,难立朝矣。’”。

  范纯仁,即宋代那位“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的次子。

  这段话原意,是劝诫为官之人要谨小慎微,不要轻易有求于人,哪怕是请人写写信题题字什么的也不行,以免欠了人家一份人情,今后难以立身处事。初想之下实在有理。然而细细一琢磨,其实不然。古往今来的官场,正是我们几千年人情社会最典型的代表,官场生态其实正是由各种人情关系折射、构成的大大小小的利益圈子,每一位为官者都要直接间接、不得不地去面对。无视这些圈子的存在而要至清至察,要洁身自好,不亦难乎?——说得好听点,是政治上的理想主义者。

  我们常听说,当官的要把自己跟群众区别开来,这实在是一种观念上的人为拔高。官员们并非特殊材料做成的,他们何尝不是跟普通人一样有着七情六欲?!穿上一身光鲜的官服,并未能改变其肉身凡胎的本质。既然身处利益关系构成的圈子,又极想做一名好官,同时既不想淌浑水太深,又必须避免被同僚们孤立,现实的唯一出路就是少犯违心去犯、不得不犯的错误,多做真心实意的好事来弥补;或者是更讲究策略一点,以有意去犯一些具体问题上的低级错误为代价,来见容于上位者以及同侪之人——让他们把你看成是自己人,从而换取得为民造福的更大更多的机会,一位聪明的好官,只有先确保自己不被人赶下台,不失去“官心”,然后才有可能来考虑怎样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一幕幕鲜活的历史剧早已告诉我们,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从来都是仕途之路上的特立独行者,而这样的人,往往因为被孤立而壮志难酬,满腹治国安民之策成了画饼,甚至半路上被暗箭所伤而倒下。

  然而,说到底,依靠为官者的政治良知和道德自觉,实在又是极其不可靠的。“廉政无异术,至论不如清”之类的说法,只能是一种挂在墙上的装饰品,是一种绝大多数为官者难以企及、或者说心有余而力不足以到达的标高。从人性本恶而不是人性本善的假定出发,去建立权力制衡、使为官者无从也无由去想贪为恶的法治天下,恐怕才是根本出路。

  (二)

  明少保胡世宁为左都御史,时当考察,执政请禁私谒,公(指胡世宁)言:“臣官以察为名,人非接其貌,听其言,无以察其心之正邪,才之长短,若徒按考语,则毁誉失真,而求激扬之当,难矣!”上是其言,终不禁。

  这里讲的,其实是一个如何考核干部的方式方法问题。左都御史(相当于现在的监察部长)和执政(即宰相)两个重要官员起了争执,最后由皇帝作了裁决才算完。

  所争论的问题确实两难:要面对面、背靠背地考察官员(这可是我们现在常见的干部考察方式),怕是会有形形色色的拉关系、走后门、打招呼等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歪风邪气出现;不搞面对面、背靠背吧,单凭一纸书面的述职报告、考察报告,天知道又会怎样颠倒黑白,流于片面——真真让考察大员们抓破头皮。

  更现实也更难以回避的问题是,官员们的层级是金字塔式的,越往上、越高级的职位,就越会成为无数人朝思暮想、非争不可的目标,然而“僧多粥少”。于是乎,有人想出了一个极其“公开”“公平”“公正”的职位竞争办法:掣签法。想提拔吗?行,你也不用再挖空心思去找谁请谁巴结谁了,年限一到,所有符合任职年限条件的官员(注意:是年限条件,我们今天所说的排资论辈正由此而来),一起来抽签,每根签条上,明明白白地写着赴某地任某职,抽到好签那是你烧了高香,运气不好抽差了,那只能怪自己的官命不济。果然,大大小小的官员们从此不再争得头破血流了,庙门里的香火倒是旺了起来。——这样的荒唐做法,正是明朝末年的官员任职制度,见之于正史记载。

  其实,对官位的竞争是任何一种政治制度下的常态,但是,在生杀予夺的权力被紧紧地握在上级手中,而且越是上级越可以随意运用这种权力的政治体制下,种种明的暗的弊端是必然而然的,这边堵了,那边又漏了,穷折腾而已。

  皇帝最后的裁决,是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下下策。

  (三)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即获得官府的奖励)。子贡(孔子的学生,名赐)赎鲁人于诸侯,而让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子贡你做错了)。”子路(孔子的另一学生)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鲁人必多拯溺者矣。”

  孔子对于自己两个学生同样的做善事行为、不同的对待报酬的矿山度,给予了一贬一褒的评价,倒让人开眼界——子贡做好事分文不取,么而惹了孔子一顿批评。子路做的是“有偿”好事,却让孔子称赞了一番。孔子有没有搞错?这不是完全颠覆了我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了吗?!

  我们对于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做好事不留名、施恩不图报等等一些观念,从小开始就耳熟能详了。这些东西早已成为我们传统美德的一部分。然而,美德归美德,却从未真正成为人人身体力行的行为规范。

  因为,人既是社会人,更是经济人。事实上,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付出行为,都包含着相应的回报期望。你爱一个人,自然希望引来爱的共鸣——这是精神层次的回报期望。你这某人或某单位做了付出时间、精力、能力的事,你也肯定希望能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取得自己应得的报酬——这是物质层次的回报期望。我们不非议精神回报的价值和意义,但我们更要肯定物质回报的合理性。而且,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与人之间、人与团体之间的契约关系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依赖,劳动性的付出就必然要求有各种不同形式的物质回报,比如工资、奖金、分红等等等等。在这样的情形下,利己和利人是相互的,没有单纯的利己,更不会有单纯的利人。而这,才是社会进步的必然,是经济人本性的必然。

  只利人不利己,只付出不要求回报的做法,或许有之,但,绝不能指望它成为普适的而且合理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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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4 18: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文】太宗尝止一树下,曰:"此嘉树。"宇文士及从而美之不容口。帝正色曰:"魏公常劝我远佞人,我不悟佞人为谁,意常疑汝而未明也。今日果然。"士及叩头谢曰:"南衙群官面折廷争,陛下尝不得举手,今臣幸左右,若不少有顺从,陛下虽贵为天子,复何聊乎?"帝意复解。

  这个故事读来饶有趣味:唐太宗停在一棵树下,称赞"好树",跟在他身边的宇文士及连忙接过话头:非常好好得不得了没有比这棵树更好的了……,赞不绝口。唐太宗眼一瞪,说先前魏征跟我说不要接近佞人,我还不知道佞人是谁,现在才知道,就是你宇文士及啊。没想到宇文士及还辩解得挺在理的:朝廷上魏征他们那班人,常常为正事在您面前争个不可开交,您又不得不忍着(谁让您好谏嘛),要不是我在您身边顺着您、讨您的巧,您整天应付忠臣谏臣们一板正经的脸色,累都累死了,即使贵为天子,又有什么意思?说得唐太宗没了火气--估计也是感到宇文士及的话还真没错。

  我们先解释一下什么叫佞人。所谓佞人,就是视君主好恶,随机应变,溜须拍马的人。历朝历代的正史,大多有个专门的《佞幸列传》,把这些人和另一类被称为"幸臣"的人(其中很多是男宠?)放在一起,作为反面人物来写,可见人们对于佞人的鄙夷不屑。

  然而,平心而论,佞人实在不可无。

  何以然?作为一个皇帝,他既需要一帮忠心耿耿的大臣来辅佐他,替他操劳国事,同时也需要有一些人可以时不时地让他声色犬马一下,也算是一种调节身心、舒活筋骨的方式,只要不过分就行--这是就好皇帝而言,要是坏皇帝那就更不必说了。

  好皇帝也需要声色犬马?那当然。就好比我们吃饭一样,让你天天一日三餐都吃满汉全席,你能不乏味?一开始可能会很对口,吃着吃着准保你腻烦了--用经济学术语来讲,这叫边际效益递减。这个时候你肯定想着要是偶尔吃点别的,尝尝新也不错。这一来,又应了经济学上的一个道理,叫需求创造供给。可见,佞人并不是自生自产的,实实是应运而生。

  从官场现实来讲,既然有直言敢谏一心为公的人,相应的,也就必然会有一门心思琢磨皇帝,讨皇帝好的人。这样一种官场生态,虽有缺憾,却是客观存在。至善至美的政治形态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过,只存在于政治家和思想家们的理想及理论中罢了。南北朝时的梁武帝曾用一句话来比喻官场生态,讲得很生动也很实在:"大泽之中,有龙有蛇,纵不尽善,不容皆恶。"其实这句话更应该这么说:"大泽之中,有龙有蛇,不容皆恶,亦难尽善。"

  历来人们之所以把佞人置于反面的位置,很大程度上乃上出于一种道德的评判。其实,一种政治制度只要仍有其缺陷之处,或者更深一点地说,只要人性尚未尽善尽美,那么,佞人的产生就仍有其土壤。而我们真正要做的,应该是怎样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中最大限度地把佞人的危害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而不是试图去消灭佞人,那是徒劳的。只要佞人们没有了弄权误国的机会,让他们时不时去拍拍上级的马屁,讨点封赏什么的,有何妨?

  (五)

  【原文】唐柳公绰节度山东,行部至邓。吏有纳贿、舞文者二人,同系之。县令谓公绰素持法,必杀贪者,公绰判曰:“赃吏犯法,法在;奸吏坏法,法于是亡。”竟诛舞文者。

  “吏”,相当于我们现在的办事员一类的人。这起案子中的两个吏,一个受贿,另一个则是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干违法的事,都被抓起来。案子报送到节度使大人柳公绰那里。县令原本以为柳公绰向来执法严正,必定会处死那个受贿之吏。没想到柳公绰的判决却出乎意料。在柳公绰看来,赃吏的行为是“犯法”,而舞文之吏是“奸吏”,其行为则是“坏法”。犯法不要紧,因为法律仍然在;破坏了法律制度,却是罪在不赦。

  在县令的猜测中,受贿之吏会被处死。这其实暗示:要么当时对于受贿罪的惩罚,在法律规定上是相当严厉的,动辄要掉脑袋;要么就是这位受贿之吏吃进去的贿赂太多,以至非死不足于抵其罪。不管是哪种情形,总之,这个受贿之吏是罪大恶极死定了。然而最终却免于一死。为什么?比较合理的解释巩怕只能有三种:第一种是因为受贿现象比比皆是,杀都杀不过来,所以,最后法不责众,饶他一命——这样一来,正暴露了受贿者的违法成本之低和执法者的执法成本之高这一对矛盾,明白无遗地凸显了现行的法律制度其实是一纸空文。第二种解释是,节度使大人不想让手下的县令这么轻易地猜测到自己会怎么判决,有意反其道而行之——你不是猜测我会判处受贿者死刑么?我偏让他活。既一言可以生之,又一言可以死之,反正,生杀予夺全在于上位者的威权。而上位者的威权是不可轻易去碰的,上位者的心思尤其不能轻易揣度。威权的重要性,远大于法律的执行。第三种解释,就是上述两种因素兼而有之。

  舞文弄墨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比起受贿来说,就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起码必须精研法律,熟悉司法程序,并非所有的吏都能做到这些的,因之比起受贿者,舞文之吏肯定是绝对少数。而对于执法者来说,严惩舞文之吏就有双重好处:一是执法成本不会太高,甚至会很低,因为可杀该杀之人范围、数量均有限;二是可以更好地杀鸡儆猴,警戒胆敢再犯者。然而,还有一层更深的意味在里面,那就是,法律和制度是上位者制定的,体现的是上位者的威权,即使它有这样那样的不是,也绝不容许藐视。受贿行为毕竟还是慑于法律惩罚而偷偷摸摸进行的,打法律的“擦边球”,那就意味着对法律和制度的嘲弄,其实质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不把这些法律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和制度的制定者的威权放在眼里。这比前面讲到的暗地里猜测上位者的心思更为严重,不可饶恕。

  如此,舞文之吏必死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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