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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李宜雪”被诊断为精神疾病,社区将其送诊,律师: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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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2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等两部门发布通报,说明网传“李宜雪”失联相关情况。

通报称,12月21日,北京安定医院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宜雪诊断为强迫性障碍、人格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鉴于李宜雪当前病情状况,12月22日街道社区依法依规将其送诊。

据此案件,街道社区是否有权将李宜雪送诊?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龚华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强制送精神病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精神障碍:患者必须被诊断为患有精神障碍。

2. 暴力或自伤行为:患者必须存在可能伤害自身或他人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

3. 监护人同意:如果患者的监护人不同意送患者住院治疗,就不能强行进行住院治疗。

另外,如果患者或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如果再次诊断或鉴定表明患者确实需要住院治疗,且存在上述危害行为或危险,医疗机构才可以实施住院治疗。

法律规定旨在平衡保障公众安全和保护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确保只有在患者处于危险或可能危害他人安全时,才采取强制性的医疗措施。我认为,街道社区送李宜雪到精神病院强制治疗,涉嫌违法,应及时予以纠正。

北青网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市瀛和律师事务所胡青春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将精神病患者强制送医治疗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医疗,其法律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此种情况主要针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因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对其强制医疗可能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程序。

另一种情形是非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送医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三十一条则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那么,居委会在何种条件下才能实施强制送医呢?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只有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在其监护人不履行送医治疗义务时,患者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才有权介入,将患者送医,为其办理住院治疗手续,目前,综合各种报道和信息来看,李宜雪并不符合强制送医进行治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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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5: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几个左派网站都为她呐喊,令人不禁怀疑这帮左棍是否没那么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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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西近年来出了多少个荒唐事,领导也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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